个人征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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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范文1

个人征信,近两年来作为伴随着普惠金融、大数据、个人信息安全等“肥沃土壤”而“迅速蹿升”的“新芽”,无疑成为眼下金融市场的焦点。

从征信行业的顶层设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法》、《征信数据披露法》,到个人征信市场格局与监管,乃至征信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可供市场担忧和热议的话题数不胜数。

不过对于市场参与机构而言,个人征信牌照这个从2015年初开始,让大家翘首以盼了两年的“资质”,它的任何“风吹草动”必然都会牵动入局者疲惫又敏感的神经。

征信是金融和众多相关行业的基石,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将加大审核和风控成本,导致众多行业发展受限。近年来网贷行业风险事件频发,与个人征信系统缺位也直接相关。

大数据征信

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9月初,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常被业内称为“央行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量已经超过9亿,但拥有信贷记录的仅有4.1亿人。这意味着,没有征信记录的5亿“小白”人群,其金融需求如何得到满足,是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机遇。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李健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当下个人征信行业的图谱,所谓的“个人征信机构”共分为六大类机构。

第一类机构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债务信息的共享服务,即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征信机构,以上海资信公司为代表。第二类机构虽然不直接收集债务人的债务信息,但可以通过对接债权人来查询,叫做“准共享”,以蜜蜂数据为代表。

除此之外,在李健看来,其余四类机构,并不真正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因为盈利空间有限,最后均有可能发展成信贷服务机构。具体来说,第三类机构提供自身体系内的数据服务,包括债务信息、交易信息、社交信息等。

第四类机构即数据公司,业务模式主要是通过购买非债务数据,再卖给信贷服务机构,从中赚取利差。“这就呈现两个特点,一是数量多,好几百家,且缺乏监管,乱象较多;二是竞争激励,打价格战,未来是个红海。”李健指出,这也正是央行监管如今最为担忧的一类机构。

第五类机构就是评分公司,以FICO为代表,本身没有数据,主要帮助信贷服务机构开发模型,进行评分。最后一类机构是大数据营销公司,核心是“客户画像”,也为信贷服务机构引流,提供风控服务等。

早在两年前,2015年1月,央行就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A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如今看来,八家机构中,除了中诚信征信和鹏元征信主营传统企业征信,中智诚征信以“反欺诈”业务为主,华道征信主营同业征信,其余四家均选择大数据征信模式。

其中,蚂蚁金服的芝麻信用主要参考淘宝、天猫的消费数据和蚂蚁平台的借贷数据;腾讯征信拥有大量的社交数据资源;前海征信则拥有平安集团的数据库。

除上述8家机构,不少拥有海量数据和技术基础的公司也在布局大数据征信市场,包括京东金融、百度金融、小米、宜信等。

以芝麻信用为例,近期芝麻信用先后宣布与ofo、途家等达成战略合作,开启信用免押模式。“今天芝麻做的事情是利用每个人大数据沉淀的基础,利用机器学习和AR算法做用户信用评价。”蚂蚁金服副总裁、芝麻信用总经理胡滔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分析道:“基于这个信用评价和所有的合作伙伴,根据它所面临的行业里面所需要的信用需求和状况确定分值以免押。”

牌照发给谁?

不过,市场目前对大数据征信仍存争议。央行前副行长、人大代表吴晓灵就曾公开表示,大数据征信提供第三方技术和服务,包括大数据挖掘等,在数据源上层完成数据分析和风险控制,但这与金融界所说的典型的个人征信不完全一致,有关联但不同。

虽然大数据在反欺诈、贷后风险监测与预警、账款催收、市场营销支持等征信附加服务具有良好应用表现。但有些人认为大数据运用在征信上的效果有限,目前研究进展也十分缓慢,缺乏可靠的算法。

“吃力不一定讨好。”一位大数据征信业内人士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说。大数据征信前期需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周期长且回报慢。尤其是个人征信部分,对于数据、资金、技术、场景等都有很高要求。并且他预测,虽然现在进入大数据征信的机构很多,但最终只会有两三家主导市场。

对于央行迟迟不下放的牌照,近日更有传闻,此前批复的八家机构无一能拿到牌照,而企业征信备案已经暂停,一时间业内人心惶惶。“独立第三方”被认为能否拿到牌照最关键的因素。“入围的多家机构多数并不满足这一要求。”一位不愿具名的央行征信中心人士向《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透露。

“独立性,是指独立于授信业务,即没有已涉足授信金融业务的控股股东。”3月20日,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在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发表的文章《我国征信业顶层设计研究》中写道。这一观点与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不久前在《中国金融》发表的《征信体系的共性与个性》的观点类似。“无论是市场主体的要求还是政府监管的要求,坚持独立第三方征信,有效防范征信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国际公认的征信准则。这里的第三方,是指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那一方。”万存知写道。

目前看来,这八家机构中“没有已涉足授信金融业务的控股股东”的只有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四家。从监管人士的公开表态来看,至少此前被要求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一些机构将无法获得个人征信牌照,市场亦逐渐形成此预期。

另一方面,纵观近年征信市场的发展走势,央行对保险信用信息和互联网金融信息的重视也可窥见一二。

虽然目前央行征信系统并未向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开放查询,但央行征信中心控股子公司上海资信搭建了“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截至2017年2月28日,NFCS累计签约机构1,024家,累计报数机构470家;央行主管的支付清算协会也搭建了“小微金融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原名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央行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正在搭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此可以推测,央行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信息采集方面已有一定的积累。

个人征信范文2

关键词:征信 权益 维护

中图分类号:F832.4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208-02

2006年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经过7年多的建设,截止2012年底,目前库中总人数达8.22亿多人,其中有信用记录的达2.86亿人。自人民银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上线以来,山西省受理个人征信异议达500笔,办结率达到了100%。

随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趋完善,信用记录对个人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办理信用卡、贷款买房买车,无一不需要一个良好的征信记录。正因为征信记录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伴随而来的个人征信权益方面的投诉及诉讼也日渐增多。那么个人在征信活动中都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呢?下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讲解。

一、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权益

案例:太原市民小张在办理信用卡时遭到了银行的拒绝,原来银行查询他的个人信用报告后发现:贷款明细信息栏目下有一笔3万多元的上海某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并且此笔贷款有多次逾期记录,不符合银行的办卡条件。小张感到非常冤枉,他从未去过上海,更别说办理助学贷款了。于是他来到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诉,工作人员为小张查询了信用报告后,在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子系统中给小张进行了异议登记,上海某银行在看到转来的异议申请后通过核查发现,是由于上报数据出错导致贷款展示在小张名下,小张确实没有在该行办理过助学贷款。于是该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删除了错误的数据,小张信用报告上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顺利办到了信用卡。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小张在征信活动中有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对自己本人信用资料的知情权。即个人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有的信用资料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当自己的就业、信用申请等被拒绝时,个人也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作成信用报告的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另外,个人也有权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及其副本。小张在办理信用卡被拒绝后,通过查询信用报告了解了事情的来胧去脉,知晓了自己的哪些信息被哪家机构采集了,并得到了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享有了全部的知情权。二是同意权。征信机构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必须是书面。个人的同意表明了个人与征信机构契约关系的形成,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个人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收集、提供该信用资料的目的也必须征得个人的同意,如果个人不予同意,征信机构则要明确告知不予同意的后果。同时商业银行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也需要本人书面授权。比如在申办信用卡时,信用卡申领表上已明确告知会将信用卡相关信息报送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且发卡银行会对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客户签字就表明已经同意授权。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1)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2)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3)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4)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5)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除第(4)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三是异议权。异议权是被征集的对象发现自己被征集的信息与实际信息有误,可以向商业银行或人民银行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维护个人正当的权益,促使征集机构征集信息的真实、有效。案例中可见小张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与实际不符以后,向人民银行提出了异议申请并最终得到了解决,这就是个人征信异议权的集中体现。四是投诉权。投诉权是被征集的对象对征集机构征集自己的信息发生泄密或因信息不实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时,向有关机关寻求保护和救济的一种行为。案例中如果小张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小张可以到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提讼。只有正确使用了投诉权,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

二、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征信权益

1.加强征信宣传,切实保证个人知情权和同意权。个人如何知道自己的什么信息被哪家征信机构采集了、哪些人查询了自己的信用信息(信用报告)。目前,个人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来人民银行免费查询并打印自己的信用报告。通过信用报告就可以全面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同时,加大征信宣传的力度,在个人办理信贷业务时,即告知客户此项信贷业务的有关情况将报送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取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2.提高征信服务质量,维护个人征信异议权和投诉权。自己的信用报告是否准确、信息搞错了怎么办?通过小张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异议登记,人民银行总行征信中心会把异议申请转达给相关业务发生行进行核实处理。如果异议申请属实,业务发生行将按照实际情况对错误数据进行纠改。这里要注意的是,本着谁的业务谁负责的原则,数据纠改的权力在各大银行,人民银行只是负责数据的汇集、整理和展示,并没有权力修改信用报告。所以从效率优先的角度来讲,对信用报告中的某条信息有异议,直接去业务发生行或数据报送行处理更为直接有效,可以省去不少中间环节。当然,涉及到业务发生行在外地的情况,在居住地的人民银行进行处理,则会方便得多。如果业务发生行明知数据有错而不主动进行纠改,个人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发现有商业银行非法查询自己信用报告的,都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个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或者认为个人信用信息被非法泄露的,也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进行解决。

3.明确征信内容和信息采集范围,真正保护公众隐私。个人征信系统中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信用交易信息、非银行信息。一些信息比如: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应有明确规定不得纳入采集范围;这样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多项隐私权,防范个别征信机构滥用征信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解决个人行使征信异议权中的难点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个别征信疑难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这里重点讲两种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间客式交易导致逾期记录的处理方法和虚假贷款和信用卡及其逾期记录的处理方法。

1.间客式交易又称托盘式交易,是在2003年较流行的一种汽车消费贷款方式,即贷款银行不直接面对借款人,而是由汽车经销商按月代为收取贷款,再转交贷款银行。这种信贷方式的弊端在个人征信系统上线后逐渐暴露了出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接到了大量客户异议申请,均反映在信用报告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项目产生了多期逾期还款记录,甚至有的至今尚未结清,客户均表示早已按月将按揭款交给了汽车经销商,而经销商没有按时还给银行。其中涉及部分汽车经营商已停止经营,个别经销商被判刑,很难找到对客户的逾期记录负责的具体人员。此类型异议的难点在于银行称自身无责任,没有为客户修改逾期记录的依据。此类情况的解决办法是:如果客户能出具每月按时还款给经销商的收据,建议他通过经销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要求法院认定逾期责任在经销商。业务发生行在有了法院判决后也将有据可依,删除逾期记录就比较顺利。如果客户不能证明按时还款给经销商,一般建议其通过“个人声明”的方式来处理,即在信用报告中附加上自己的一段话来解释逾期的缘由。

2.虚假贷款、信用卡,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当事人的身份办理的信贷业务。它的存在,会对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造成严重的威胁。当事人很可能会因为虚假贷款额度过大被银行以负债过高为由拒贷,也可能被虚假贷款和信用卡产生的逾期记录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虚假贷款、信用卡的认定只能依靠业务发生行自身的调查取证。出于一些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调查结果往往含糊其词,或干脆不予承认,这种情况下异议申请人想通过正常的异议处理渠道删除数据是非常困难的。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只能尽量督促业务发生行解决问题,但若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们一般建议客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贷款和信用卡是否为虚假。如能被法院认定为虚假业务,信用报告中相关记录的删除则会顺理成章。

总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关系着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成败。《征信业管理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一定会为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权益保护提供坚实的保障,大大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征信前沿问题研究编写组.征信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2.慕晓丰.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J].征信,2010(1)

3.翟相娟.论征信立法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法学杂志,2008(4)

个人征信范文3

1月2日,《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以下内容由收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在宽限期内,暂不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划重点!即使失信名单设有宽限1到3个月,你也是要还的!尤其是贷款办卡的伙伴们,有关征信的那些事都要了解。

征信查询记录太多影响个人信用

征信报告查询分为机构查询和个人查询。

个人查询不影响信用,但也不要频繁操作;机构查询是审查个人贷款申请而产生的查询记录,查得越多说明你越缺钱。

为什么会影响个人信用?分两种情况:

1、查征信看负债

你在三家银行都成功借款,征信记录上会显示查询记录和放款记录。当你到第四家申请时,为避免你负债过高,还款能力不足的风险,他们可能会拒绝。

2、查了征信没放款

你在三家银行申请借款都失败,在征信上只显示了查询记录,却没有一家放款记录。第四家会认为你是资质什么的不够,为规避风险,他们会习惯性拒绝。

每家银行对征信查询次数的要求不一样,一个月内最好别超过三次。

征信上的逾期记录如何清除?

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是没法消除不了征信记录的,不要相信花钱能消除不良征信的套路!那我们该怎么做呢?

1、发现逾期及时说明缘由

机构通常是一个月上传一次逾期记录,在逾期记录还没报送之前,主动还款、缴纳逾期费用,主动找借款机构说明缘由,有机会消除逾期记录。

2、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

如逾期记录已上传到人行征信,还款后与贷款机构好好沟通,让他们相信你不是故意逾期的,然后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有助于获得信用通行证。

3、还清欠款后五年内保持良好记录

个人征信范文4

2、银行的贷款信息:何时在哪家银行贷了多少款,还了多少款,还有多少款没还,以及每月还款情况等。

3、信用卡信息:个人办理了哪几家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以及个人还款的记录等。

4、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姓名、证件号码、开户银行代码、开户日期等,不包括结算账户的存取款、转账支付和余额信息。

5、信用报告被查询的记录:计算机会自动记载“何时、何人、出于什么原因”查看了个人的信用报告。

个人征信范文5

1、进入支付宝页面,点击芝麻信用;

2、点击信用管理;

3、点击待守约;

4、根据自己前期使用的功能来查看自己需要进行守约的记录;

5、点击负面记录,可以看到相应的负面记录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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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信用个人征信查询的方法有:

1、进入支付宝主页,进入个人中心;

2、点击芝麻信用;

3、选择晒分;

4、分享到微信或qq;

5、点开链接;

个人征信范文6

内容摘要:征信在消费信贷中的作用已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发展的印证,良好的征信环境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相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消费信贷 信用 个人征信体系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的运作特征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发达的个人信贷是建立在成熟的个人信用制度基础上的。美国三大征信公司(Equifax,TransUnions,Experian)收集了美国超过2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月数据处理量高达20多亿份次,年销售个人信用报告6亿多份次,年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元,市场份额为95%。美国个人征信体系体系框架(见图1)的特征是:征信公司通过商业化运作形成个人征信体系,依靠行业的自我管理形成具体的运作细则,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完成优胜劣汰的过程,形成了以大公司为主体的征信咨询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商业征信服务。

(一)发达的个人信用资料网络系统

个人信用数据是形成征信产品的前提,信贷提供者向征信局提供信息,并按合同规定从公司购买信用报告。美国个人消费往往采用电子结算,个人相关的财产信息、信用状况等都能通过联网检索查询出来。当银行受理个人信贷业务时,利用网络查询个人全面的信用资料和表现。美国征信局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消费者身份信息、信贷信息、公开信息。信息指标分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广度指标为个人信用分析提供了一般性构架和准则,包括品德、能力、资本、条件、担保品五个方面,又称为“5C”准则;深度指标则是对“5C”准则的深化,包括工龄、信用卡、债务收入比例、银行开户情况、信用档案年限、毁誉记录、职务、住房、现行地址、居住时间、个人收入、公用事业记录等指标。

(二)严谨的个人信用数据加工处理和信用评估

个人信用数据必须经过分类、比较、计算、分析、评估等一系列加工处理,才能最终形成征信产品。在个人信用市场上,FICO(FairIsaac&Company)提供了世界上最通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FICO分数。目前美国三大征信局采用FICO信用分化个人信用质量和风险。FICO 利用高达100万的大样本数据,首先确定消费者的信用、品德以及支付能力等指标,再把各个指标分成若干个档次以及各个档次的评分,然后计算每个指标的加权,最后得到消费者的总得分(林功实、林健武,2006)。FICO公司以为客户提供预测模型、决策分析系统、智能管理系统和决策控制系统为主,美国70%以上的银行、全世界80%以上的信用卡销售商和发卡银行正在使用FICO的产品。信用打分模型对每个人的信用度进行了精确的度量和区分,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总体评价奠定基础。美国各种信用分的计算方法中,FICO信用评分的正确性最高。据统计显示,信用评分低于600分,借款人违约的比例是1/8;信用评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评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一般认为,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达到680分以上,金融机构就可以判定借款人的信用卓著,可以毫不迟疑地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低于620分,金融机构不是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就是拒绝贷款;当借款人的分数介于620-680之间时,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并采用其他信用分析工具,做个案处理。

(三)完善的风险评估系统

美国的自动风险评估系统对有效识别个人信用风险,判断是否给予消费者贷款作用突出 (见图2)。美国的个人信用材料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信用管理局提供的数据,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包括未偿还的债务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权重为75%;二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所填的贷款申请表中的数据,包括住房情况、婚姻情况、工作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权重为25%。具体比重,各商业银行可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对个人信用资料的评估由金融机构的一套专门机制负责,即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进行风险评估,根据整个信用状况(由有利材料和不利记录共同决定),并根据个人不同时期的表现,实行动态管理。美国的自动风险评估系统可以判断借款人信用情况,通过得分进行信贷决策。一般分数大于800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非常小;而分数小于600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消费者信用分数在很短时间内答复贷款申请人的申请,一些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甚至能够在1小时内作出答复。

(四)丰富的个人信用产品

个人信用产品的主要需求者包括消费信贷的授信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雇主、司法部门及消费者个人。在美国,对个人信用产品的销售使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到信用局调用其他人的个人信用资料需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者是司法部门的授权,从而可以防止个人信用资料的滥用。

(五)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及隐私保护

美国个人征信业自十九世纪起步以来,各州的立法机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案,用以规范个人征信行为。美国的私营化个人征信体系的立法特征就是全面规范;专门制定了个人征信的法律;保障信息自由流通;保护消费者利益。1970年的《公共信用报告法》(FCRA)是美国历史上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产业的法律,它把信用报告的公正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信用机会的平等性,以及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作为个人征信立法的铁则。此后的美国个人征信法律不断完善,目前美国已经出台了多项法案,用以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及规范金融机构授信行为和个人征信机构业务行为。

美国个人征信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信息自由法》(FIA)颁布之后,1974年国会还通过了《隐私权法》对《信息自由法》的个人隐私保护做了相关修正,目的就是限制政府收集、保存、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保障个人隐私。1999年国会通过的《格莱姆-里奇-布莱利法案》及其补充规则专门用于防止和减少身份信息泄露、盗用和信息共享造成的隐私权侵害。这项法案特别要求金融机构确保个人金融信息等非公共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对金融机构在收集、处理、使用、销售上述个人信息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金融机构之间共享相关信息的要点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恶意者通过诈骗取得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

(六)完善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

二战后,美国逐渐形成了独特的个人征信监管体系,政府主要致力于对个人征信业提供立法支持,用法律来规范个人征信活动中的各方行为。美国个人征信监管体系的特征如下:一是政府的监管权依职责分散实施执法监管的功能。在美国强调市场的作用,个人征信立法中排除了刻意的扶持和设置任何行政许可及准入门槛,因此没有建立专门的个人征信业监管部门。与个人征信有关的各种监管功能散见在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依据法律关于征信活动的具体规定,监督各个人征信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以警告、教育、罚款等行政处罚督促整改。二是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标准监管功能,同时把个人监管作为行业监管的重要一环。充分发挥个人出于自身利益而对个人信用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关注,通过设立异议处置渠道,把公众力量合理引导到监管体系之中。

美国个人征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发达的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美国所有个人征信机构都是应市场信用交易的需求而生的,都是由私营的工商企业、征信专业公司、授信机构共同发挥作用,以第三方独立征信机构的模式运作。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由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的。美国的三大信用局专门收集个人信用的历史资料,三家公司的业务互有重复,互相竞争。他们的数据直接来自于各贷款机构,每个月各贷款机构将当月的顾客数据提供给这三家公司,由其汇总到个人的历史档案中。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该建立以国家为主、私人为辅的综合个人征信体系,由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局负责下设机构和隶属机构的监管工作,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及协调,同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代码,即“一人一生一卡一号”,构建相关数据库备查。其他各类征信服务机构负责某方面的个人信用管理工作,在各类信用管理机构中实现信息的有偿和无偿互动。

(二)培育良好的个人信用意识

美国信用交易十分发达,个人消费信贷几乎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美国人十分重视信用纪录,他们会定期向有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库中留下不良记录。

虽然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历过一段时期,但单位信用仍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征信基础,个人征信还是辅助部分。我国居民对信用意识、征信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了解还处在较低水平。目前,人们对征信知识的了解还主要是通过银行,大部分人对征信依然陌生,征信知识的国民教育之路任重道远。

(三)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法律体系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征信的法律体系,将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纳入法律范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与个人征信直接相关的全国性的部门规章,对于尽可能地降低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该办法规范的范围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而不是个人征信行业,所以缺少对独立的第三方个人征信机构的准入标准、个人征信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第二,该办法规范的征信业务行为主体为商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下属的征信服务中心,而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个人征信活动中的“运动员”,又是个人征信活动中的“裁判员”,这样会影响该办法的实施效果;第三,该办法规范的征信业务活动为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整理、查询、管理等活动,这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仅限于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单位也主要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及使用不仅仅限于商业银行,而应面向更为广泛的服务对象。一个覆盖面广泛的信用信息系统才是有效率、低成本的系统,越多的社会部门介入,该系统所起的作用就越大;第四,该办法没有对可以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明确地界定;第五,该办法没有对不同类型个人信用数据的保存年限作出规定。总之,作为部门规章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仅仅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暂时办法”,随着个人征信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为更加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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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志军,周悦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我国征信体系构建中的法律定位分析[J].河北法学,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