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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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 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提高,在环保部门和证监会积极推动之下,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最早在1997年,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涉及环境信息披露,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正文第五部分应适当提及能源或者交通方面存在的制约、产业政策的限制、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自然资源等环境信息相关的风险因素。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第86条和第88条规定可见证监会开始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主动、及时披露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相关信息。

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要求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并要求列入名单的企业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否则承担违法责任。我国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年6月,《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本规定要求环保部门对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等十三个重污染行业中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进行全面核查。

2003年9月,《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进一步落实,对列入名单的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和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了划分,对公开信息的途径进行了规定,也鼓励企业制作年度环境报告。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战略的高度,是指导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强调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在生产环节节能降耗,实行清洁生产,并要求企业要强化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强化对各类废物的循环利用。

2007年4月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规范环保部门以及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的九类环境信息,以及被列入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企业强制披露的四类环境信息。

2007年8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是对环发[2003]101号文件的进一步执行。《通知》由环保局统一组织开展,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环保核查工作,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含环境信息)。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提到的九类环境信息等。

2010年7月,《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年度环境报告书。

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从1997-2012年这十五年间,我国环境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2011年1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颁布,使得国家开始对环境信息披露有了统一的规定,开始明确哪些信息是需要披露的,披露到什么程度,但是依然没有明确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奖惩机制,不具有强制性。

总体而言,我国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立法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严重。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执行存在一个很大的困境,就是缺乏环保部门与证监会的跨部门合作,上述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环保部门单方面对上市公司作出披露环境信息的规定,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由证监会负责的,但证监会认为环境信息可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单独制定环境信息等其他具体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所以至今都没有环保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联合出台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规范的文件。

参考文献

[1]李建发,.我国企业环境报告:现状、需求与未来[J].会计研究, 2002,(04): 42-50.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业绩预告 实际业绩 差异

一、引言

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始于1998年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仅要求亏损公司预告信息。在随后中国证监会或深沪交易所的关于做好每年定期报告工作的通知中,业绩预告制度逐步将业绩预告范围扩大到预计大幅上升或大幅下降(利润总额增减50%或以上)的公司(2001年),同时将预告对象扩展到中期报告(2001年)和季报(2002年)。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深交所于2006年7月10日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制度日臻完善。直至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正式颁布并实施信息披露规范统领性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国的业绩预告制度才趋于成熟。

《办法》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办法》的实行是否起到了预期效果?公平披露原则是否得到体现?本文基于对2010年深沪上市公司披露年报的采集结果来分析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间的差异,从而分析业绩预告是否符合公平披露原则,是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决策,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与披露业绩的差异分析情况

1.披露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差异的行业分析

截止2011年04月30日,披露年报2129家,有924家未披露业绩预告,剩余1205家公司中年报披露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差异的公司有158家,其中,沪市39家,占24.68%;深市70家,占44.30%;中小板41家,占25.95%;创业板8家,占5.07%。其中,采掘业2家,占1.27%;传播与文化产业2家,占1.27%;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5家,占3.16%;电子2家,占1.27%;房地产业8家,占5.06%;建筑业3家,占1.90%;交通运输、仓储业3家,占1.90%;农、林、牧、渔业6家,占3.80%;批发和零售贸易6家,占3.80%;社会服务业9家,占5.70%;信息技术业11家,占6.96%;造纸、印刷业1家,占0.63%;制造业95家,占60.13%;综合类5家,占3.15%。

2.存在差异的重大事项

中弘地产(000979),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90,000万元,同比增长609.90%。2010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2,098万,二者差异约为2098万元,差异率(即幅度[幅度=(净利润披露值—业绩预告值)/业绩预告值])为2.28%。虽然差异额和差异比率较低,但披露为利润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北京像素”项目开始预售,报告期末已销售房款全部结转收入,将预售款确认为收入,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三、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

在存在差异的158家公司里,49家未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占存在差异公司的31.01%。109家披露了存在差异的原因,占存在差异公司的68.99%。其中,1家会计处理不合理,不符合会计法规,占存在差异的公司的0.63%。在109家披露业绩与业绩预告出现差异的公司,108家公司披露的原因合理且符合会计法规,占99.08%,1家公司披露的原因不合理,占0.92%。在108家披露原因合理且合规的公司中,32家公司披露是由于因外部整体环境的变化,占29.63%;17家公司披露是由于开拓新市场或市场萎缩,占15.74%;12家公司披露是由于成本上升或成本下降,占11.11%;8家公司披露为债务重组或者资产置换,占7.41%;5家公司披露为技术改造或者研发新产品,占4.63%;34家公司披露为其他原因,占31.48%。

在158家存在差异的公司里,21家公司差异幅度超过50%。其中,6家未披露原因,占28.57%,7家公司披露是由于因外部整体环境的变化,占33.33%;1家公司披露为债务重组,占4.76%;1家公司披露是由于开拓新市场,占4.76;1家公司披露是由于成本上升,占4.76;5家公司披露为其他原因,,占23.82%。

四、结论

综上所述,针对2010年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与披露业绩的差异,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截止2011年04月30日,披露年报2129家,有924家未披露业绩预告,43.4%的上市公司未披露2010年度的业绩预告,此比例过高。在剩余的1205家公司中年报披露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差异的公司有158家,存在差异公司占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比例为13.11%,占所有上市公司比例为7.42%。在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里,只有1家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57家符合规定,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司占有差异的公司比例为0.63%。综上可以得出结论,上市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情况严重,且年报中披露业绩变化原因多归为外部整体经济环境的变化,判断是否合理、合规较困难,但基本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上市公司 成本管理 信息披露

一、引言

伴随着纯财务会计信息的不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逐步加入了管理层讨论等诸多非财务会计信息。在集团内部,管理会计信息被广泛应用于母公司对于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这意味着,如将管理会计信息对外披露,也可以有效地帮助公司外部的投资者更深层次地了解公司,增进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并影响公司股票的定价(李翔,林树,2007)。在管理会计信息中,成本管理信息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虽然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没有对成本管理的信息披露有明确的要求,当今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进行成本管理信息的披露,而这一方面的研究在国内外均很少,本文试图通过对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的研究,揭示当今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的现状,并透过信息披露了解我国制造业上市所采用的成本管理模式以及比较重视的成本控制环节,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国外关于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管理会计信息披露公司特征分析,这类研究主要集中于哪些上市公司倾向于进行管理会计信息的披露,相关研究发现,绩效较好的公司将愿意更多地披露信息,以使市场正确评价其盈利水平,从而可以吸引更多的资本或避免公司股票的价值被市场低估(Grossman Hart,1980)。二是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Hannan等(2006)提出了一个经典框架分析公司管理者报告信息的诚实度与管理报告系统以及精度的逻辑关系。三是上市公司进行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动机研究,Myers & Majluf(1984)发现,管理会计信息的披露有助于引起更多投资者的关注、降低评估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降低资金成本。四是管理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prestonlee E & o’bannnon(1997)对67家样本公司从1982年至1992年11年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和财务业绩关系进行实证检验后发现,这两个变量之间始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二)国内文献 国内的研究较之国外研究相对缓慢,关于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的研究尚未起步,目前还是一片空白,关于管理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也很少,主要有以下一些。李翔、林树(2007)发现,管理会计信息披露能够被市场投资者识别并且使用,但此类信息的披露需要市场消耗一定的时间进行吸收反应,同时,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相比,管理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提高同等程度,更容易被市场所识别。李常青、李毅辉(2008)针对中国机构投资者的问卷调查显示强烈要求披露成本费用计划的有50.82%,认为要披露成本费用计划的占45.9%。顾于(2008)认为增加管理会计信息是未来信息披露的发展趋势。

三、上市公司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的详略情况 本文选取沪市A股制造业(根据证监会CSRC行业分类的划分标准)上市公司年报作为研究对象。手工收集了2008年年底前上市的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443家)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的年报(共1329份),并对其披露的有关成本管理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统计。本文所用年报绝大部分来源于巨潮资讯,巨潮资讯中没有的个别年报来源于金融界。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是手工从年报中收集的,其他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为了区分成本管理信息披露的详略情况,把成本管理信息的披露分为没有披露、简单披露、详细披露三类。没有披露是指完全没有提到成本管理方面的信息。简单披露是指虽然提到了要加强成本管理或降本增效之类的,但是没有披露成本管理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披露成本管理的模式或方法。详细披露是指披露了成本管理的具体措施或模式或方法。通过对2008年年底前上市的443家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共1329份年报的分析和统计,得到结果如表(1)所示。可以知道,披露成本管理信息的占80%多,详细披露的占大多数(70%左右),没有披露的和简单披露的公司数比较接近,且都比较少(分别不到20%)。详细披露的比例有逐年较少的趋势,没有披露的比例有逐年增加趋势。因此猜测,详细披露的比例在这三年里逐年减少可能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形势的好转,成本管理相对不那么重要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学术;披露质量;衡量进行梳理

1、引言

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最主要的参与者,对于市场的信息披露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与责任。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因此,证券市场客观上也要求披露高质量的信息。我国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来规范信息披露的质量,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

目前国内关于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已经进行了多种方法的尝试,但我国仍没有统一的、公开的、完善的度量指标来评价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通过总结相关文献关于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用披露数量或个别特定指标作为变量。汪炜、蒋高峰(2004)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数量来进行粗略替代,以上市公司全年公布的临时公告与季报数量作为衡量公司自愿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数,指数越高说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越好。夏立军等(2005)以上市公司是否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来衡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除了用披露数量代替质量,有研究者开始寻求影响信息质量的内生原因来衡量。杨之曙、彭倩(2004)以及黄娟娟、肖珉(2006)都用收益激进度和收益平滑度作为收益不透明度的衡量指标,用收益不透明指标来反向评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用盈余质量来代替信息披露质量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盈余质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度量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宋洪崎(2011)以盈余管理程度来评价信息披露内容的可靠性,张宗新 朱伟骅(2007)用非预期盈余估值来作为信息质量的可靠度的反向变量。

二、研究者自建指标来衡量信息披露质量。正是鉴于目前我国仍没有统一的、相对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少学者也是综合考虑了各种评价标准,分析利弊,综合各方面影响因素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来自行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数。例如:①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创建的“信息披露指数”是从信息披露、控股股东、监事会、董事会、经理层、利益相关者六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作出系统、客观和相对准确的评价,并形成了中国公司治理指数(简称南开治理指数)。信息披露评价系统从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评价,但目前该数据库尚未对外公开。仅供其内部使用,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2004,2006)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与公司绩效的实证分析――基于中国1149 家上市公司的研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与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等文中,运用自建的“信息披露指数”对上市公司治理指数与治理绩效进行了实证分析。②经济观察研究院的“中国公司信任度指数”是由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研究院推出的用于创建公司信任度标准并用于衡量信任度的指数。经济观察研究院在借鉴国际公认会计准则和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标准,制定出来的上市公司信任度评价标准。关于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公允性、一致性和对称性四个方面内容的。张然、朱炜、陆正飞(2007)、雷东辉、王宏(2005)都运用了该指数进行相关研究。③相关文章作者自身创建的评价指标。王咏梅(2003)从历史信息、背景信息、关键性非财务信息、预测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五个方面来设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崔学刚(2004)设计的信息披露指数包括了41个信息条目,分别对各上市公司进行评分、汇总,得出相应的了信息披露指数;谢志华、崔学刚(2005)设计了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在内的93个信息条目所构成的信息披露指数,以所得的信息披露指数来衡量相应的信息披露水平;杨玉凤等(2010)以2008 年6 月财政部会与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审计署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为依据,通过设计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指标体系来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

三、相关组织的评级结果。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自2001年开始每年“信息披露考评专题”,对其上市公司进行全年综合考评。并其网站的“诚信档案”中公布对深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优秀、良好、及格与不及格的四个级别的分类。国内关于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绩效、经济后果、市场效率等关系的研究中,对于信息披露质量的度量绝大多数是直接引用深证证券交易所网站所公布的“诚信档案”来进行相关研究,例如:张宗新等(2007)、李佳(2008)、李俊 夏斌(2008)、王茜(2008)、王勇(2009)、廖士光(2010)、黄渲婷(2011)、佟岩等(2011)、王玉春 冯存(2012)。

3、结论

通过对目前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度量方法的总结。我们发现,用披露数量或个别特定指标代替披露质量的方法,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取也有很强的可行性,但弱点就是代表性较弱或者不全面,所得结论并不能很好地反映现实市场的真实状况,也就得不到较好的认同;研究者自行设计的度量方法考虑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克服了单方面数量或者指标的片面性,在研究者自行设计的度量标准中难免会存在研究者的主观倾向,缺乏权威性,工作量较大、操作性较难。当然,这也是目前我国尚缺乏权威、系统又完善的信息披露度量标准以及度量结果的背景下,学者们通过不断努力来加以完善相关研究的成果;相关组织的评级结果,在我国目前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都公布其上市公司的相关诚信评级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评级结果。上交所于2008年12月5日张育军在座谈会中表示上交所将推出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和数据,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公布。两大证券交易所若能都完成相应的评级工作、制定统一的标准,并服务于大众,将会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诚信经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以及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起到巨大作用,同样也会对学术研究做出巨大的贡献。(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文5

一、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各指定报刊不得刊登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临时报告是指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报告。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公司办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核查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政府批文、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核对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内容和时间与其备查文件的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必要的文字核查。

三、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如国家股转让、外资收购控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其股份变动的,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涉及发行证券新品种(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流通股份上市、股份类别转换(如国家股、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等事宜,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于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

前款各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书不完整,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披露临时报告。

四、上市公司不得以答记者问或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其应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各指定报刊从公司采访到的涉及股份变动的信息和事实,其刊登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对该信息的公告日期。

五、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披露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公告书等,原则上也适用于以上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七、证券交易所和指定报刊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证券交易所应当尊重上市公司对指定报刊的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九、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上市公司擅自公布误导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在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指定报刊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刊登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报刊的资格。

附件: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国家股转让事宜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文;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外资收购控股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

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收购兼并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大会的决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文6

一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违规事件发生普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随着相关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取得了很大发展,信息透明度得到大大改善。但是我们同时注意到一个很不好的现象,那就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量不重质。现在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告容量是越来越大,但是有效信息却不多,公司的大部分内容是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复,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另一个方面,上市公司披露违规现象并没有得到改善,还甚至有加大的趋势。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招股说明书的过度“包装”,低估损失,高估收益,造成盈利预测偏差较大;二是有利润操纵行为。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上述资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较多,问题相当严重。

2、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害怕企业竞争秘密泄露,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研发信息披露、人力资源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信息充分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信息都应该披露,不仅要披露对公司股价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公司不利的潜在的或者说是对现实有威胁信息,对这些信息不能有所隐瞒,以此欺骗投资者。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地、尽快地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使投资者能够尽快做出相应的决策。但是,有很多公司出于特殊目的,并不及时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很大损失,如“漯河银鸽”委托理财,买人“银广夏”股票,投资损失上亿元未及时披露;“三九医药”被母公司侵占大量募集资金,也未及时披露等等。这样,一方面投资者获得的信息已经是以前的信息,对以后的决策已没有多少实用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特殊渠道提前获取信息的投资者利用事件发生和信息披露之间的时间差谋取超额利益。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之间的非公平竞争,对市场效率有害无益。

4、民间审计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以保证经其审计合格的财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但是,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竞争十分激烈。随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不断加大开拓市场的力度,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这种情形下,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能够拉到订单,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不能做到实事求是,有些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接受业务,这必将直接影响审计的质量。民间审计的质量不过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就很难客观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信性打了很大的折扣,投资者无法以上市公司的公告来判断一个公司的价值,其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二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措施

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以法规、外部监管、公司治理结构为框架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来规范信息披露,同时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法,满足会计信息的需要。

1、完善法规体系

会计法规体系是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必须做好的事。

(1)健全立法体系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会计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体制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制度所构成。它们构成了一整套较完整的会计流程。但在我国,司法明显有偏袒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嫌疑,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明确违规责任的归属。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细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对诸如原告被告资格的确定、损失范围规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偿付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健全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大致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有关经济法规。其中,会计准则是核心。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

2、完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为全面地考核企业资金利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真正使资金流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抑制企业筹资冲动,应改用总资产收益率来作为配股和增发的考核标准。

采用总资产收益率来考核企业,还需要对收益指标进行相应的调整,将收益指标不按净利润来计算,而改按利润总额来计算。理由是:一是企业的利润总额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最直接最全面的反映,而净利润指标则还受到一些非常因素的影响,如所得税率的高低。二是以利润总额来考核计算,更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资金利用效果。采用总资产收益率指标来考核,但是具体将配股或增发的资格线定为多少合适,还需要再进一步深入研究。

3、完善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以政府监管为主,但由于受到政府监管投入的人力物力限制和专业知识的约束,这种监管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有必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框架。这样,政府在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中不用事必躬亲,又能给予行业监管机构相应的权力,如政府在转变职能中进一步理顺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使中注协逐步实现行业自律化管理。另外,为了体现市场公正、效率和市场本身的制衡力量,舆论监督和市场参与者的监督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还应倡导社会其他形式的监管。

(1)加强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

①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大力加强信息披露材料审查,委派信息监察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

②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应颁布《会计信息等级管理办法》,不定期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即从高到低依次分类,并相应实施管理。

③建立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当具有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以提高及时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同时立法机关应修改有关法律,适当区分证监会追究责任的形式,在行政处罚之外,再赋予证监会违规行为人、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权力。同时,参与监管的各部门之间应当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及时发现监管存在的问题,防止舞弊和错误的发生。

(2)加强社会中介评价机制

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大量社会中介机构的组织协调。开放社会中介机构市场,让其承担起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审计的责任,这是会计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其中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尤为重要。注册会计师以第三者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督,有利于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转提供保障。

(3)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各种会计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管是罚款还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为违法的机会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就不足为奇。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概率,加大处罚力度,加强违规处罚刚性,用重典来提高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质量。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在严厉处罚上市公司中失信、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的同时,将违规记录公告,加大其违规成本。

4、建立规范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