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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法范文1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宣传工作 法律问题
近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问题发生呈现明显提升趋势,不仅对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利影响,而且还对国内食品药品商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我国应加大食品安全相关监管工作力度,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完善和落实,保证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现状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法律问题
(一)行政与人之间的问题
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常见无证经营、隐患突出、卫生环境差和监管力度不到位、安全隐患与过期食品药品等问题。其中以无证经营问题尤为严重,例如在针对某省市城乡食品药品经销商调查中,该城乡共有经销商120家、2015年初营业执照办证经销商仅在30家,其办证率为25.00%;经过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长期一年的努力与宣传,将办证经销商数量增加至100家,其办证率为83.33%。
(二)监管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析发现,造成宣传工作出现法律问题还体现于监管人员存在不足所导致,例如:监管存在较大盲区、监管人员缺少工作责任、监管工作未落实到实处、设备严重匮乏、监管意识较为薄弱等,以上问题均会阻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更好开展宣传工作,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三)不健全的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现状来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运用,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的法律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提升,促使食品药品行业正在呈现飞速发展的局面,尤其针对新型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更是具有逐年上涨的趋势。另外,法律法规重复、交叉和冲突状况的存在,使得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确实,不利于监管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威慑力不足,也是无法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的首要原因。
二、改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对法律法规的完善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不健全,从而造成监管漏洞的出现。对此,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通过对食品药品监管内容进行整合,同时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衔接工作。尤其针对监管职责分布不明问题,应选用分段监管的方式,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管目标,加之健全法律法规的运用,也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例如:在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监管与食品标签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前提下,各省市应结合自身发展,与食品药品民事诉讼案件,制定针对性、实效性强的监管制度。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根据我国目前食品药品的安全现状发现,若是社会公众缺少对法律的尊重,会直接导致公众缺少守法意识,从而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性保持“可有可无”等错误思想。因此,加强食品药品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必将成为强化企业和公正自身法律意识重要途径,首先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并以《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为前提,向公众不断宣传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内容。另外,也可以在节假日等相应时间内,向公众传授食品药品的安全知识,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已达到警示人们的目的。
(三)强化监管力度
首先,整合队伍。将部分监管团队、监管资源进行合理应用,构建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其次,完善工具。对具体监管手段进行优化。对于监管人员而言,除了需要在传统管理方法基础上进行优化,而还应对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等监管工具进行充分运用,进而达到监管政策的目的。最后,落实责任追究体系。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加强,防止出现权力滥用、等违法行为,确保责任追究体系贯彻落实于整个工作中。
(四)监管机制的创新
现阶段,国内司法机构解决案件纠纷的关键手段为诉讼、调解与仲裁。其中诉讼具有较高的权威地位,是对社会正义维护的最佳防线。尤其是在食品药品民事案件审理中,其不仅涉及人员广,还对公众集体利益造成剥削。针对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食品药品民事案件原告应对案件与自身的厉害关系进行详细证明,并有充足依据,说明其对自身的侵害,即“权利与救济对等”。针对此,在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进行维护是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首要关注的对象。从本质上来讲,公益诉讼的运用是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合理控制,通过消费者诉讼成本压力减轻的方式,提升厂商或销售商违法乱纪罚款额度,实现食品药品民事诉讼案件的框架规划工作。
结束语:
在对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的分析发现,该项工程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法律问题的存在,促使监管工作无法发挥自身价值,基于此,我国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完善,积极开展食品药品的安全宣传工作,确保人们真正意识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从而提升安全监管整体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朱延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工作法律问题初探[J].首都食品与医药,2016(14): 19-20.
食品药品安全法范文2
一、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药品产业发展迅猛,但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当前食品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有效预防和处置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领导正确决策、组织力量迅速妥善处置的前提。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二、明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
(一)报告范围。需要向市局报告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包括:本级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部分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苗头性信息;各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其他信息。
(二)报告程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双向报送制,即事发地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__经开区及园区分局将突发事件信息分别上报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或发现苗头后,事发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值班室(),同时,报市局应急办(电话:),市局应急办设在风险监测与应急管理科。市局值班室和市局应急办收到报告后,按规定报市局领导,经批示后报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应急办和按程序上报省局应急管理处,并作好登记。
(三)报告方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传真形式发至市局值班室;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必须在电话报告后迅速补报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理完毕。
(四)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必须真实、准确,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等有关情况等有关事项。如果情况尚未完全掌握,要按照“知道多少报多少,详情再报”的原则报告,要避免因道听途说、表达含糊、重点不明、文字歧义等引起理解偏差或信息失实的情况发生。
(五)报告时限。凡属于报告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的区市县、__经开区及园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市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续报信息,一般情况下每隔4小时报告一次,紧急情况时每隔2小时报告一次或随时报告。
三、切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__经开区及园区分局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__经开区及园区分局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或相关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本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单位一定要强化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定人员、定目标、定责任、定奖惩,确保落到实处。
食品药品安全法范文3
这一法律强调,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以预防为主,而不是在事件发生后补救;政府要对食品生产设备加强监管;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拥有强制召回权;更严格监管进口食品,食品行业对食品安全承担更多责任。《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要点如下:
进口商须核实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等核实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增加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巡查食品设施的次数,包括在法例落实后1年内巡视至少600家外国设施。之后5年,每年巡查设施数目至少相当于前一年的两倍。
允许FDA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及安排,以便巡查外国设施。
扩大现行注册规定,要求所有食品设施必须注册,并每两年重新注册。若有理据显示某食品设施的产品可能会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吊销该食品设施的注册。
授权FDA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出示安全认证,并拒绝让没有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巡查的外国食品设施或国家的食品入境。
允许FDA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扣留冒牌或掺假的食品。
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必须列出曾拒绝该种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若某公司未有自发回收掺假食品,或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FDA有权下令强制回收。
设立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让进口产品能快速进入美国境内。
指示FDA承认若干认可机构,让这些机构对第三方认证机构作出认可,以对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国食品设施发出认证,并允许进口商使用第三方认证以参与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或以符合FDA订立的进口认证规定。
允许FDA估算处理违规个案涉及的费用,例如回收产品及重新检查的费用。
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化验测试,须由FDA化验所或获FD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化验所进行。
食品药品安全法范文4
问:今年2月份,蒙牛特仑苏OMP牛奶被传出含有怀疑会促进癌细胞生长的激素类蛋白IGF-1物质。尽管卫生部最后作出结论,消费者饮用特仑苏OMP牛奶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许多消费者对此仍然心有余悸,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马:食品添加剂一定要注意它的“范围”和“量”,像蒙牛牛奶中的OMP,它是尚未列入我国添加剂范围的产品,不管有害或无害,一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先上报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通过评估被纳入我国添加剂使用范围后方可添加,所以蒙牛牛奶中添加OMP虽然对健康无害但属于违规行为。
问:《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五条中提到,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怎样理解“确有必要”?
马:食品添加剂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食品具有改良品质、延长保存期、改善加工性和增加营养成分等功能,另一方面使用不当也可能带来危害。确有必要是依据从少原则,比如为了延长保质期,有些食品添加防腐剂在技术上可能确有必要,而纯粹为了外观好看,在面粉中大加增白剂就不属于确有必要。
问:《食品安全法》明确分段管理的体制,农产品这一块由农业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督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管……从理论上来说,似乎把食品从生产到流通以至消费各个环节基本覆盖了,但实际上还会出现一些环节上的空隙。一般的安全事故往往就出现在这些环节上,可能前面这个部门说不归我管,后面的部门也说不归我管,就出事了。您怎么看待这个无缝衔接的问题?
马:《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它的职能应是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旦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首先要向相关部门上报,如果责任涉及到两个部门,就由食品安全委员会来统筹协调,界定当中的界限,以确保做到各部门之间无缝衔接,不互相推诿。
问:《食品安全法》中另一受人关注的话题是保健品被正式纳入食品中进行统一管理,关于这一问题,您怎么看?
马: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的转变,虽然两者只有二字之差,但却有许多条款在法律上的概念不一样。《食品安全法》总则中第二条就写得很明确,《食品安全法》不仅仅是管食品的,其他和食品相关的内容,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食品包装容器,食品添加剂”等等,都属于该法的管理范畴之内。
保健食品在《食品安全法》三审稿之前尚未纳入专门条款范围,三审稿之后正式列入监管范围。原来保健品的“药健字号”早已取消,而进口保健品则要经过国内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入国内市场销售。《食品安全法》将对保健食品进行严格监管,为保健食品在《食品安全法》中获得了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最新讯息*
食品添加剂要与产品标签内容相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上海拟建全国首家“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
全国首家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近日将在上海率先建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正在向上海市政府报告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提供技术支持。
食品药品安全法范文5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监管责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食品药品监管职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能调整内容
(一)按照国务院及省、市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原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学校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移交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能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后,统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为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原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移交给县卫生行政部门,将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到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范贤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尽快完成职能移交工作,不得因为职能移交而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职能移交工作自发文之日起由接收单位开始履行。
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县农牧、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继续承担原有工作职责,以确保《食品安全法》的贯彻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法范文6
最近,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于上海的《2009年零点中国公共服务公众评价指数报告》表明:中国居民对公共安全状况评估得分为62.27分,食品药品安全的评价较低(55.1分),成为公共安全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此次调查使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式,于2009年8-9月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7个城市的3785名18-60岁常住居民进行了入户访问。其中城镇居民2662名,农村居民1123名。
居民担忧食品药品安全
根据调查报告,在食品药品安全的次级指标中,药品安全评价刚刚及格(60.2分),民众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的评估都非常不乐观,二者仅为54.3分和59.5分。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生活水平提高实现物质文明的同时,也让民众体会着更多的不安。本次调查发现,享受丰富物质生活的城市居民对食品药品安全感最低,仅为52.4分,农村居民评价相对较高,为60.1分。一些出过食品质量事故的区域,此项指标得分再创新低,如华北区域对食品药品安全的评价不足50分(49.8)。如何能让失去信心的民众恢复信心,如何能让大家享受物质文明的时候更多一份安心,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食品安全性缺乏识别手段
调查结果显示,现实中,居民识别食品安全性的方法实在太少,大家在衡量食品安全性时更多通过品牌知名度(39.2%)和食品外观(29.5%)等市场因素判断。品牌知名度往往是慧眼难以识别的,“毒奶粉事件”前三鹿品牌价值为149亿元。以国家监管为主体的认证标志的中选率仅为23.6%,这客观上表明国家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功能缺失。
统一标准是首选
近年来,国家不断尝试以制度、法律等多形式加强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2008年8月,国务院首次发表《中国的药品安全监管状况》白皮书;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正式实施。食品药品领域的诸多改革行为,意味着我国食品药品监管理念到监管模式的重要转变。
调查显示,城乡居民在食品安全方面表现出不同的关注角度。城市居民最为关注添加剂(26.1%)、农药残留(17.5%)等食品标准的规范性问题,小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过期变质等销售环节的质量问题比较关注。因此,在《食品安全法》出台的新规定中,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33.0%)成为居民增强食品安全信心的首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21.3%)等制度规定也有较高的中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