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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范文1
田冰馨,女,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大二法学本科学生。
一、我国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规定
根据1986“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高速传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日公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的解释是,确认侵犯个人权益且后果严重的情况,应当承担对受害者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的责任,并采取列举具体权利滥用的规则。但这一规定的前提就是,只有损害到了受害者的正当权利,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方式。
2、民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这条规定中,《航空法》对承运人所应该承担责任的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1)在民用航空器上;(2民用航空器上下旅游的过程中。对旅客上、下航空器的理解我国主要采用了四要素说,从时间因素、活动性质、控制因素和位置因素判断旅客是否处与上、下航空器的过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我国而言,旅客航空运输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误工费;2、医疗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5、护理费;6、残疾人用具费;7、丧葬费;8、安抚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交通费;11、住宿费。
从这个赔偿规定中可以看出,损害范围里面没有包括精神损害在内。但我国司法判决承认了由身体伤害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在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判决:
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依据。由于美联航的行为给陆红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伤害,陆红请求美联航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抚慰金,对此而言,被告美联航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以内,赔偿了给原告陆红的护理费人民币七千元、伤残补偿费人民币18.6万元,误工费人民币105877.5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原告理应所得的赔偿费用。
(二)民航局的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国的责任限额制度经历了以下发展历程:1951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该条例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人民币1500元。对法律责任支付的最高保险金额。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乘客和他们的家属不需要任何额外的支付航空公司。1989“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根据最大为每名旅客的人民币二万元的赔偿数额的规定。
1993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国务院在决策规则,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根据最大为每名旅客的人民币七万元的赔偿数额的规定。
2006年3月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00000元。
虽然我国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的空难理赔实践中,理赔数额都超过了责任限额。
1988年1月18日,重庆空难,对内地旅客的保险金额和补助赔偿金调整为每人8000元。
1999年,中国西南航空温州事故中,赔偿金(加上补助金)上升为12.5万元。
2002年,中国北方航空“5·7”大连坠海事故,航空公司对每名遇难旅客的赔偿调整为18.2万~19.4万元。
2004年,中国东方航空包头事故赔偿标准与“5·7”大连空难赔偿方案基本相同,将金额调整为21万元。
2010年8月24日发生的河南航空公司伊春空难事故中,航空公司对总计赔偿了960000万元给所有遇难的旅游。
以上所以,对照成航空旅客身体损害的事故中,航空公司都已作出相应赔偿,这是规定国务院并严格监督执行的体制。
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一)华沙体制
调整航空运输合同的国际条约,目前处于主导地位的是“华沙体制”。华沙体制是芝加哥公约体制之外的另一套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航空运输规则,构成了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体制的主干。目前华沙体制包括有下列文件:(1)1929年《华沙公约》;(2)1955年《海牙议定书》;(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4)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5)1975年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6)1966年《蒙特利尔临时协议》、1974年《马耳他协议》、1995年《华盛顿协议》和《吉隆坡协议》。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1999年5月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第一部以包括中文本为作准文本的民航法公约,是华沙体制的综合:基本上是综合华沙体制各文件而形成的单一文本,旨在替代现有的由公约、议定书和对议定书的修订所构成的庞杂的华沙体制,增加法律清晰度和透明度。经我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蒙特利尔公约》已经于2005年7月在我国正式生效。截至到2008年4月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网站公布的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已经扩展为100个。
(二)公约的相关规定
关于乘客受伤或死亡情况下的航空承运人责任体现在公约第17条:部分旅客因空难事故死亡或者导致身体遭受其他任何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损失,这种事故是由于在航空上或者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生的,那由这一事故导致的损失也有承运人承担,这类责任包括赔偿金额等等责任。
1、损害范围
1929华沙公约规定了的三种损伤,死亡,受伤,或任何其他的物理伤害。死亡和受伤的,意义是明确的,没有不确定性,和“任何其他身体伤害”包括精神损害,一直处于争议中。1999,蒙特利尔会议分为两种情况,即死亡和人身伤害。那么,《蒙特利尔公约》17条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在蒙特利尔外交会议上,赞成精神损害和反对精神损害的交流会一直争吵不停。精神损害是会议的结果,作为一个独立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应限于被证明有涉及到严重的情感方面的损害范围之内的,而对于诸如“恐惧”之类的振动现象等,航空公司不能赔偿诉讼,不承担相应责任。
在1929年《华沙公约》签订时,“精神损害”这一概念尚未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得到当时法学家们所认可的只是身体上的、肉体上的伤害。从当时对精神损害问题有规定的1896年《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的规定来看,也基本上是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非物质损害的赔偿。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精神损害问题逐渐受到重视,有些学者和法官开始对《华沙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损害提出质疑,希望通过各种方式来证明《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旅客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此争论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签订到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签订,其争论焦点是华沙公约第17条的旅客的损害是否包括精神损害?在这一阶段,对精神损害是否包括在《华沙公约》第17条中的旅客的损害的争论只是理论上的争论。该公约签订以后,在对旅客的赔偿方面,其第17条中除“旅客死亡、受伤”外还加上了“其他人身伤害”,那么“其他人身伤害”是否包括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在华沙公约唯一正式文本中为法文“LesionCorporelle”;在法文中,找不到这个词的确切解释。
第二阶段:从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签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争论的焦点是什么样的精神损害应当是《华沙公约》第17条的旅客的损害并应当获得赔偿?由身体伤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包括在华沙公约的旅客损害构成中。这从相关国家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1973年著名的罗斯曼诉泛美航空公司案中,美国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损害应当是一种可触摸到的(palpable)、可探知的(tangible)伤害。法官甚至还提出:假如罗斯曼女士因瘙痒而抓挠皮肤、导致皮肤受伤的话,罗斯曼所主张的精神损害就能得到支持。在1993年的弗洛依德诉东方航空公司案中,飞行中飞机4台发动机有3台停车,机长通知全体旅客作好迫降准备,后又有2台发动机恢复工作,飞机安全地迫降在迈阿密机场。事后,弗洛依德等人以自己精神受到极度惊吓(panic,trauma)为由东方航空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的一、二审判决中,法官均判决东方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东方航空公司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马歇尔最终得出结论:“单纯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华沙公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伤害。”这从实证主义角度发展和解释了华沙公约,遵循这一原则的主要有澳大利亚、以色列、英国和新西兰等国法院的司法判决。第三阶段,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签订到现在,争议的焦点收精神损害人是否应该的到相应的赔偿。到目前为止,对于精神损害问题,普遍形成的观点是:首先,旅客的损害应当是能够明显观察到的、可触摸的伤害,在计算损害范围的时候也应该包括这种损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由某一事故或者某一事件而引发的精神方面的损害同样是属于人身伤害的组成部分,由于它是人身伤害所导致的,应当获得赔偿。其次,由于精神损害,导致了人体某些器官的失调,如呕吐、脑组织被破坏、中轴神经系统的被破坏等,目前还找不到赔偿的依据。第三,对于医学上能够证明的精神损害持“希望”的观点,即希望医学上证明的单纯的精神损害能够获得赔偿。2.双梯度归责原则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严格责任原则在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问题上全面加以适用,并且确立了关于旅客运输责任的双梯度归责原则。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其责任或者限制其的责任”,这就是第一梯度,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制;“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的证明分别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承担责任:(1)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这是第二梯度,采取以承运人的推定过失为依据。
当然“无限额赔偿”是指补偿无极限。受到伤害的旅客所获得的赔偿是基于恢复理论的基础上,同时计算旅客伤亡赔偿限额的基础上,累计年客运收入的总和。所以,即使薪酬制度下仍局限于实际损失,是不局限于一个基本的数字。“赔偿限额”并不意味着自动补偿限制,限制是一个上限,实际补偿额应该还在这里。
三、结论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对损害赔偿限额的规定都是基于对高风险并且刚刚起步的航空业的保护。可是发展到今天,国际国内的航空业已经飞速发展,早已完成了资本积累,已经能够承受空难的影响,所以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对待民航业,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去对待航空公司和旅客的关系,而不是仅追求行业的发展。
蒙特利尔议定书范文2
1、共同责任
(1)共同责任的理论依据
全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解决全球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全球环保问题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而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问题。
(2)共同责任的内容
许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国际文件中均有共同责任的规定。共同责任要求每个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一份责任,都应当参加全球环境保护事业,都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承担义务。基于共同责任,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参与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许多现有的有关环境的国际法律文件没有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从而确保上述法律文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有区别的责任
(1)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
有区别的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公平原则。如果一个国家曾未经其他国家同意而不公平地对其进行利用而使其付出代价,那么受害国有权要求该侵害方承担与其此前所获利益相对应的责任,从而恢复公平。在这个问题上,正确的解决途径是适用有区别的责任,即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承担不成比例的有害的环境后果和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
(2)有区别的责任的内容
《里约宣言》第7条指出有区别的责任适用前提有二:一是各个国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同;二是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
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一个前提,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所强调的。1991年41个发展中国家通过的《北京环境与发展宣言》宣布:尽管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但是发达国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自从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通过掠夺式的生产方式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给全球环境造成了损害,同时也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损害。尽管发达国家极力否认,但是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历史和现实。以有区别的责任适用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即发达国家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来要求发达国家承担责任,只具有道义上的或者政治上的意义。
基于上述理由,发达国家应采取措施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承担责任体现了污染者负责原则。该原则综合考虑了三个因素:国家过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国家现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能力。按照这个原则,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的责任应该与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以及处理能力成比例。不同国家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应该起主要作用。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不同国家的要求
1、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不同的环保标准,即双重标准。《里约宣言》第11条规定:成员国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法律,环保标准、管理目标、优先考虑的问题应该反映当时环境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某些国家适用的标准对其他国家有可能不适用。
(1)双重标准的内容
双重标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不同国家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受不同的义务;对不同国家履行相关环境条约设定不同的时间表。
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第一方面在许多条约中都有所体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规定,全体成员国均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减缓气候变化的方案,在科技、经济等领域开展合作。第12条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成员国会议相关规定而进行信息交流,对此所有国家均应做出承诺,但是信息交流的内容是不同的。另外,发达国家承诺到2000年其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第4条还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该条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承诺很不明确,因此,于1997年在京都召开的成员国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京都议定书》要求其确保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超过所承诺的数量。在2008—2012年之间其排放量要至少比1990年的排放量低5%,而对发展中国家未作规定。
双重标准的另一个方面是对不同国家履行相关环境条约设定不同的时间表。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第5条规定:允许某些国家推迟10年实施议定书所确立的环保措施。
(2)双重标准的弊端
鉴于地球生态系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双重标准是不尽如人意的。对于环保低标准国家而言,因为其为环保少支付了费用,与发达国家相比,其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有所下降。因此,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就会迁移到那些环保低标准的国家。这有可能导致环境灾难。
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实行双重标准是必要的,但只是暂时的,其废止取决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2、对发达国家的要求
(1)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援助
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援助,主要是对其在环境条约贯彻落实方面的帮助,包括两个方面:
①资金援助。在一些环境条约中,发达国家同意为发展中国家履行其条约义务而支付的费用提供资金援助。例如,《蒙特利尔议定书》创设了一个合作机制,其中包括多边基金。这个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实施议定书规定的环保措施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也鼓励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与环境相关的技术。议定书明确指出,环保措施的贯彻落实取决于资金援助以及技术转让的有效贯彻落实。这样,发展中国家环保措施的贯彻落实就与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紧密联系起来。类似的基金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有效性已被事实证明是成功的。
②发展中国家不能遵守环保条约的报告制度。1992年《蒙特利尔议定书》首先引入了这个概念。这个制度表面上适用于所有缔约国,但事实上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实施委员会审查针对成员国不履行议定书义务所提出的报告并核实当事国对该报告的反应。如果当事国尽管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它应该向秘书处提交报告,解释其认为不能履行义务的特殊原因。委员会应该对与解决该问题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考虑,然后向成员国会议提交报告,同时应该附有其认为切实可行的建议。收到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之后,成员国会议可以采取使议定书得以遵守的措施。成员国会议采取的措施包括:中止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权;提供特别帮助,包括帮助收集和报告数据、科技援助、资金支持以及信息交流等。这个制度的显著特征在于它的非对抗性以及易操作性。它保证了那些愿意解决问题但是自身又没有解决能力的成员国得以履行其条约义务。
(2)改变生产消费方式
《里约宣言》第8条规定: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国家都应该消减不符合可持续性发展理念的生产消费方式。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改变生产消费方式第一次被提上多边谈判的议事日程。因为不可持续性生产消费方式通常发生在发达国家,所以只有发达国家停止以不可持续性发展方式侵害发展中国家,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问题的焦点是发达国家改变其不可持续性生产消费方式。
许多国际环境条约的贯彻落实都包含生产消费方式。这些条约涉及的领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臭氧层、沙漠化、生物多样性、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以及海洋污染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以及《京都议定书》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规定都要求生产消费方式的实质性改变,尤其是针对发达国家。但是,几乎所有上述条约均未对生产消费方式进行直接规定,生产消费方式的改变只是条约履行产生的间接后果。1989年通过的《布鲁塞尔关于危险废物的跨境转移与处理条约》是个例外,它直接规定了生产消费方式。其序言指出“使人类和环境免受危险废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将其数量减小到最低水平。”所以,每个成员国均应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危险废物以及其他废物减小到最低水平。该条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效,但实际上,危险废物的出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发达国家。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法律属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许多可持续发展国际文件中都有所体现。这些国际文件包括软法,如《里约宣言》;同时也包括其他法律性文件,如《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因此,可以说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项法律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应起到指导作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制定过程中确实起到了指导作用,具体体现在上述文件对不同国家的责任规定有所不同。
一项法律原则在条约的解释以及适用方面也应起指导作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第3条第1项规定,为实现条约目的而贯彻该条约规定时,缔约国应以该原则为指导。
蒙特利尔议定书范文3
1、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2、环境保护是由于工业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过于严重,首先引起工业化国家的重视而产生的,利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舆论宣传而使全社会重视和处理污染问题。
3、保护环境是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做好综合的治理。
4、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 ,缔结或参加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其中主要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该议定书的修正;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及其该公约的修正。
(来源:文章屋网 )
蒙特利尔议定书范文4
关键词: 制冷剂替代 可持续发展
1引言
目前制冷空调行业中使用的制冷剂多为CFC(氯氟烃的统称)和HCFC(含氢氯氟烃)。这些物质由于对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并产生温室效应,因此其替代研究已成为热点课题[1]。本文在回顾制冷剂发展的历史中,发现制冷剂的替展有两条主线。一条是提高系统的能效比,另一条就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越来越深入人心。因此作者认为,在当前的制冷剂替代研究中,应首先考虑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当前的制冷剂与制冷剂的替代
2.1 当前的制冷剂及其存在的问题
制冷剂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
第一阶段,从1830年到1930年,主要采用NH3、CO2、H2O等作为制冷剂,它们有的有毒,有的可燃,有的效率低,用了约100年的时间。
第二阶段,从1930年到1990年,主要采用CFCs和HCFCs制冷剂,使用了约60年。
第三阶段,从1990年至今,进入了以HFCs(含氟烃)为主的时期。
由于行业发展的惯性,目前使用较多的制冷剂是CFCs和HCFCs,其次是HFCs。(对于CFCs发达国家已于199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使用,但一些发展中国家仍然在使用。)
CFCs的禁用是因为CFCs会在大气中分裂并释放出破坏臭氧层的氯原子[2]。据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供的资料,如果平流层的臭氧总量减少1%,预计到达地面的有害紫外线将增加2%。有害紫外线的增加,会产生以下一些危害[3]:
使皮肤癌和白内障患者增加,损坏人的免疫力,使传染病的发病率增加。 破坏生态系统。过量的紫外线辐射会使植物的生长和光合作用受到抑制,使农作物减产。紫外线辐射也可能导致某些生物物种的突变。 引起新的环境问题。过量的紫外线能使塑料等高分子材料更加容易老化和分解,结果又带来光化学大气污染。
因此保护臭氧已经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成为一项全球性的紧迫任务[4]。
而HCFCs与CFCs同样能够破坏臭氧,两者只不过是所含的氯原子多少不同而已。同时CFCs、HCFCs和新一代HFCs制冷剂都被认为是温室气体[5],它们对全球气候变暖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它们吸收红外能量的能力和它们在大气中延续的时间,可用GWP(全球变暖潜值)来度量它们对全球变暖作用的大小,其大小是相对于CO2的温室效应而言的,规定CO2的GWP值为1。物质对于臭氧层破坏能力的大小是以ODP(大气臭氧层损耗潜能值)来衡量的,以CFC11为基准,规定CFC11的ODP值为1。部分制冷剂的ODP和GWP值见表1[4]。
由于温室效应将引起气候变化,目前国际社会所讨论的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指温室气体增加产生的气候变暖问题。近年来,世界各国出现了几百年来历史上最热的天气,厄尔尼诺现象也频繁发生,给各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人类对气候变化,特别是气候变暖,所导致的气象灾害的适应能力是相当弱的,需要采取行动防范。按现在的一些发展趋势,科学家预测有可能出现的影响和危害有[2]:
海平面上升
全球气候变暖导致的海洋水体膨胀和两极冰雪融化,沿海地区可能会遭受淹没或海水入侵,海滩和海岸遭受侵蚀,土地恶化,海水倒灌并影响沿海养殖业。
影响农业和自然生态系统
全球气温和降雨形态的迅速变化,可能使世界许多地区的农业和自然生态系统无法适应或不能很快适应这种变化,造成大范围的森林植被破坏和农业灾害。
加剧洪涝、干旱及其他气象灾害
全球平均气温略有上升,就可能带来频繁的气候灾害——过多的降雨、大范围的干旱和持续的高温,造成大规模的灾害损失。
影响人类健康
气候变暖有可能加大疾病危险和死亡率,增加传染病。高温会给人类的循环系统增加负担,热浪会引起死亡率的增加。
正因为现行的制冷剂对环境的巨大的破坏作用,促使着人们积极的寻求能够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替代制冷剂。
2.2 制冷剂的替代
自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来,各国纷纷展开了对CFCs和HCFCs物质的替代物的研究,在1997年签订《京都议定书》以前,CFCs和HCFCs类的制冷剂替代研究主要以保护臭氧为目的,主要研制HCFs类制冷剂。但《京都议定书》签订以后,人们转而同时注重臭氧保护和减小温室效应,要求制冷剂不但要OPD值较小,GWP值也要较小。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CFCs在发达国家已经被禁用,HCFCs因为对臭氧仍具有破坏作用也即将被淘汰。由于GWP较高,《京都议定书》将替代CFCs和HCFCs的HFCs物质列入限控物质清单中,要求发达国家控制HFCs的排放。所有这些都对制冷剂的替代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理想的替代制冷剂除应有较低的ODP值和GWP值外,还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经济性、优良的热物性等优点,争取做到既环保又节能。
新型的替代制冷剂主要包括人工合成型和天然型两大类,有单一工质和混合工质两个方面,混合工质又可分为共沸混和物、近共沸混和物和非共沸混和物三种。
目前合成制冷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
1)R134a
R134a的ODP=0,GWP=420,不可燃,无毒,无味,使用安全,其热物性质与R12十分接近,可用来替代R12,用于汽车空调和家用冰箱等领域。但使用R134a,会使能耗增大,且与CFC—12用的油不相溶,与材料的兼容性方面也不同CFC-12。另外它还是一种温室效应气体,所以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2)R152a
从物化性方面看HFC-152a也与CFC-12接近,用R152a替代R12后能耗可降低3%~7%,但其在空气中含量达4.8%-16.8%时具有可燃性,因此推广使用收到一定的限制。而它可与其它物质混合,组成非共沸混合物来替代CFC-12。
3)R410A
R410A是近共沸混合制冷剂,是由质量分数为50%R32和50%R125组成。ODP=0,主要用来替代R22,单位容积制冷量较大,传热性能及流动性能较好,但同温度下压力值比R22高约60%。
4)R407C
R407C是非共沸混合制冷剂,是由质量分数为23%的R32、25%的R125和51%的R134a组成,ODP=0,单位容积制冷量大,但传热性能较差。
天然制冷剂方面主要有:
5)碳氢化合物[6]
目前作为制冷剂应用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丙烷(R290)、丁烷(R600)和异丁烷(R600a)等,其中R600a已在欧洲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广泛用于冰箱中,并且它符合《京都议定书》的要求,ODP=0,GWP=15,环保性能好,成本低,运行压力低,噪声小,但其易燃,易爆。此外R290和R600a组成的混合制冷剂也有一定的发展使用。
6)氨(R717)
氨已被使用达120年之久而至今仍在使用。其ODP=0、GWP=0,具有优良的热力性质,价格廉且容易检漏。不过氨有毒性而且可燃,应当引起注意,不过一百多年的使用记录表明,氨的事故率是很低的,今后必须找到更好的安全办法,如减少充灌量,采用螺杆式压缩机,引入板式换热器等等。然而,其油溶性、与某些材料不容性、高的排气温度等问题也需合理解决。看来,NH3会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7)二氧化碳(R744)
CO2是自然界天然存在的物质, ODP=0, GWP=1。来源广泛、成本低廉,CO2安全无毒,不可燃,适应各种油常用机械零部件材料,即便在高温下也不分解产生有害气体。CO2的蒸发潜热较大,单位容积制冷量相当高,故压缩机及部件尺寸较小;绝热指数较高K=1.30,压缩机压比约为2.5~3.0,比其它制冷系统低,容积效率相对较大,接近于最佳经济水平,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当然除了以上提到的制冷剂外还有很多新型的替代产品,如清华大学研制的清华三号,清华四号等混合制冷剂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3制冷剂的替代中的可持续发展观
3.1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源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从70年代以后逐渐形成的。1980年,联合国向全世界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发展及自然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基本关系,确保全球持续发展[7]。”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一定义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了各国的共识。
可持续发展是指生态、经济和社会三者的协调发展。其中生态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为基础,与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在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护环境,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地球生态的完整性,保证以持续的方式使用可再生资源,使人类的发展保持在地球承载能力之内[8]。
3.2制冷剂的替代中的可持续发展观
当前环境变暖引起的气候变化,臭氧层空洞等已成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峻的挑战。因此在制冷剂的替代研究过程中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而同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与人类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协调一致,是为了让子孙后代能够享有充分的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环境。
通过近年来制冷剂替代工作的进展,我们可以看到人们不再只注重制冷剂的热物性,而更加注重其环保性。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前制冷剂的研究一般以良好的热力学性质和物理、化学性质等为主,如CFC系列的R11,R12等都具有良好的热力性能和化学稳定性,且无毒,不燃,不爆等,但对臭氧层有很大的破坏作用,且能够引起温室效应。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签订以后,在制冷剂的研究替代中首先考虑到的是减小制冷剂对臭氧的破坏作用,比如HCFC系列的R22虽然仍对臭氧有破坏作用但比R11和R12小的多。而HFC制冷剂如R134a已对臭氧没有任何破坏作用。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于制冷剂的替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更加顺应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不但要求替代制冷剂要有较低的ODP,而且具有较低的GWP,这样HFCs也面临淘汰的危险。从上面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在制冷剂的替代中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只无形的大手在起着作用,它不但推动这制冷剂的替代研究工作的发展,而且也为制冷剂的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
制冷剂的发展趋势
总得来说制冷剂的发展趋势应该满足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并且推动其进一步发展。根据可持续发展中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协调一致的核心要求,制冷剂的发展方向有两个:
一个是环保,使用绿色环保的制冷剂已经是大势所趋,绿色环保制冷剂可以是合成的,也可以是天然的,虽然合成的环保制冷剂也对臭氧不会造成破坏,但从地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天然制冷剂是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天然制冷剂本来就是地球生态系统中存在的,无论是使用还是排放到环境中,取之于自然回之于自然,对环境的影响比合成制冷剂都小的多,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天然制冷剂必将大有发展。
一直以来制冷剂的替代研究工作也是沿着环保的方向发展的,并且已经对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003年9月为纪念“国际臭氧层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气象组织在巴黎发表了由37个国家250名专家联合作出的关于大气臭氧层状况的评估报告。报告指出,自从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协议得到183个国家签署之后,各国做了很多努力,大气臭氧层已出现了恢复的迹象,但在今后几十年中依然很脆弱。
1998年以来的研究表明,破坏同温层臭氧层的气体水平几乎已经达到顶点,但是破坏对流层内臭氧层的化学物质总量正在以缓慢的速度下降。其表现形式是:南极上空的臭氧层空洞近几十年来一直在扩大,但近年来速度已经放慢低于上世纪80年代水平;北极上空的臭氧层空洞正在缩小,表明臭氧层正在恢复。
第二个是节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制冷空调等设备越来越普及,同时其消耗的大量的能源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今夏我国18个省市出现电力紧缺问题,中国电监会的一项调查显示,供需矛盾加剧造成今夏电力吃紧,其中空调制冷负荷快速增长是不可忽视因素。今夏我国华东、华中、华南地区持续高温,空调制冷负荷猛增。华东电网、南方电网、华中电网空调制冷负荷比重已超过30%,个别省电网甚至接近40%。而电能的产生又要消耗大量的化石燃料,如煤、石油等,不但造成大量的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而且燃烧产物如CO2等还可引起温室效应等环境问题。因此除了改进制冷技术外还可从制冷剂上下手,通过研制新型节能制冷剂降低制冷空调设备的能耗也是一个发展方向。
综上所述,制冷剂的发展是与环境保护和地球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制冷剂的发展趋势体现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结论
从制冷剂的替代过程以及其替代研究与环境的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整个制冷剂的替代研究中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应该说是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了制冷剂替代研究的发展,并且为其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制冷剂的替代又进一步促进了环境的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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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议定书范文5
摘 要:撰写该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解我国当前制冷行业制冷剂的发展过程以及目前国内市场广泛使用的用来暂时替代氟利昂的R22制冷剂的生产状况。因为《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限制,R22必然是要被淘汰的,本来R134a是较为完美的替代制冷剂,但是因其光雾效应和其消耗中产生的大量CO2将会加剧温室效应。所以,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第四代制冷剂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天然可再生物质,而在过往的研究中可以总结出R22的替代品的未来趋势将会是可再生天然能源的非单一使用。
关键词:制冷剂 中国 替代物 趋势
中图分类号:T-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3(a)-0057-02
2007年9月左右在加拿大召开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9次的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加速淘汰HCFCs氟化物的调整方案。其中规定发达国家到2010年HCFCs的使用量缩减75%,2015年缩减90%,2020―2030年仅保留0.5%用于维修所用;而发展中国家,HCFCs的使用量以2009年及2010的年平均水平为基本标准,2015年缩减15%,2020年缩减35%,2025年缩减67.5%,2030―2040年仅保留2.5%用于日常维修使用。其中R22被限定在2020年前淘汰。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R22的生产国家,因此,其生产情况和替代品的选择变得尤为重要。
1 R22在我国行业制冷剂的发展
目前,中国制冷行业制冷剂仍然是HCFC类制冷剂,其中R22作为代替R12的主要工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获得了迅速发展。因R22对臭氧层的破坏系数即:ODP值(臭氧破坏系数)只有5%,GWP值(温室效应潜能值)为1 700,故制冷空调产品的制冷剂选择中R22地位较高。国家企业在R22制冷剂的4个方面:维修、运行、设计、制造,皆已有数十年的实践经历,但由于R22的ODP值为5%,对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也被确认为被取代的制冷剂,这对已经成型的国内制冷企业的打击却是致命的,尤其是较为上游的制冷剂大型企业还有整机制造企业等相关的国内空调制冷行业链。由上可知提前进入淘汰的HCFC类制冷剂必然将会对我国国内的制冷剂产业链产生革命性的影响[1]。
2 当前我国R22制冷剂的生产现状
我国氟化工原生材料非常丰富,而氟化工产业前行的主要动力有3个:(1)宽广的市场环境。(2)较好的投资氛围。(3)比较便宜的材料制作本金。在相关统计中,中国一些氟化物产量皆为世界第一,如,HCFC-22、氟化氢、萤石、氟化铝等,中国氟化工市场还以每年增速15%的趋势成长着,已然和其他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还有欧盟一同构成了全球4大氟产品区[2]。需要指出的是,占领中国氟化工领域尖端的产品还是以国外的居多,我国产品大部分还是在最基本的制造环节和低端领域,真正收货利润大头的依旧是国外的高附加值品种。我国国内HCFCs的生产主要有4类,其中分别是HCFC-123、HCFC-141b、HCF C-142b、HCFC-22。而HCFC-22的使用份额占所有HCFCs使用量的7成左右。HCFC-22的消费用途主要有:制作相关制冷剂和发泡剂以及作为生产PTFE高分子材料的原料等。根据我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的相关统计数据[3]:在2008年中国家用空调的R22消耗量在57 100 t左右,而商用空调的R22消耗量在41 300万t左右,其中R22在HCFCs国内的消耗总额为99%,这个数据还以高于20%的速度在发展,138 100万t将会是在这种发展趋势下2013总冻结用量。
3 制冷剂的发展趋势
3.1 制冷剂替代品选择原则
以《蒙特利尔议定书》以及《京都议定书》俩大协议书为出发点,从制冷方面的健康、环保、可持续发展考虑,制冷剂的选择需要保证优良的热力性能、健康环保、可操作性强、过程安全这四大方面。故选择替代制冷剂需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
(1)制冷剂所需的制造成本低廉,制作及生产工艺要简单便捷,人工劳动力少,适合大规模推广。
(2)较为优秀的热力性能。
(3)热力系统使用期间的耐久性,包括热力学材料和工质的化学稳定程度以及材料和油之间的相容性等。
(4)制冷剂要有较高的安全性能,保证毒性,可燃性要低。
(5)臭氧损耗潜值ODP(即变暖影响的能力)总当量TEWI要低于协议书中的相关标准[4]。
3.2 常用制冷剂对环境的影响
常用制冷对环境主要有三大影响。
(1)温度上升。国际气候变化政府间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AR4)中就明确指出全球大部分地区的大陆与海洋的平均温度上升,极地地区冰山大范围的融化。
(2)皮肤癌。据医学报告统计:自从地球紫外线增强后,日光浴者和户外工作者由于遭受过多的紫外线照射,其患皮肤癌的可能性增大。据专业人员计算,臭氧层每减少1%,皮肤癌罹患率将增加3%~6%。这充分说明了大气层紫外线穿透量的增大,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是极大的,作用机理是通过降低人体的免疫反应系统,从而提高患皮肤癌、眼白内障的概率。
(3)海平面上升。由于近年来温室效应的加剧,海平面已经比1900年上升了100 mm以上。南极洲和格陵兰是地球上两块较大的冰块,根据探查结果,2002―2005年这3年期间融化的冰的数量大于1992―2002年这10年的来融化数量。而在科学家们的预估中,南极洲和格陵兰融掉后,世界的海平面会上升70 m,沿海地区和城市将会沉入到海底中[5]。
3.3 新一代制冷剂的趋势
目前,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下,我国国内急需解决的R22的替代品的发展方向会在哪呢?经历了前三代[6]的发展,在第四代的研究中把目标的着重点重新设在了第一代制冷剂的身上已经是大部分专家的共识。第一代制冷剂即可再生天然工质,主要包括一些碳氢化合物如氨、丙烷和二氧化碳,同时包含空气和水以及用于在低温下能够制冷的氮、氦、甲烷等。在这些可再生材料中CO2最为理想,CO2无毒,不可燃,所以,在某些对可燃性和无毒性有要求的场地CO2具有相当的优势。而且CO2制冷剂对臭氧层没有损害,温室效应系数非常低(GWP=1),获取手段成熟,不会造成污染,节省了回收装置。从实验中可知CO2的热力性质优良,CO2的单位容积制冷量是人工制冷剂的3~10倍。在汽车空调的实验中,CO2系统的效率虽说不比R12系统的效率突出,但是CO2系统效率的可提升性还是非常可观的。所以,CO2系统已然成为新一代制冷剂的重点研究对象。但它的单一使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7],所以天然剂的复合使用系统应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如,其中CO2与氨复叠式系统[8]就是一种可行性非常强的替代品。如上所述,CO2制冷剂是一种天然可再生的环保制冷剂。CO2的临界温度只有31.1 ℃左右(即高于31.1 ℃则无法冷凝),但是利用好复叠系统,就能够较好地解决该问题。CO2/NH3复叠式制冷系统可以互补不足,将各自的缺陷掩盖,表现出各自的优良特性。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CO2/NH3制冷剂都是天然可再生的环保物质,ODP和GWP都可视为0。
(2)CO2/NH3制冷剂各自组成独立制冷系统,其中CO2在低压级状况下运行,相对应的NH3在高压级下运行。解决CO2制冷系统的冷凝压力超临界压力的问题。所以,采用复叠式系统不仅可以满足环保的需求,还可以满足工业安全的需要。
(3)CO2与氨复叠式系统比单独的系统更加紧凑,相应的就缩减了系统的灌氨量,降低了相应的成本。
(4)CO2与氨复叠式系统的排出压力仅为3.5 MPa,极大降低了系统所需承受的压力。
(5)CO2的运动粘度较低,CO2饱和液体运动粘度在0 ℃的时候仅为氨的5.2%。由于CO2饱和蒸汽的运动粘度仅有氨的1/3,从而能够大幅增加CO2的流速,同时保证压降不大。
(6)库房中的蒸发器所使用的工质是CO2,这就能解决氨的安全问题。
4 结语
在当前环保与节能的两大前提下,制冷剂朝着天然可再生发展已避不可免,《蒙特利尔议定书》协议书已经明确规定各个国家要在未来几年内淘汰HCFCs,我国是含氟制冷剂产品的最大生产和消费基地,而其中R22制冷剂的产品份额占到了90%。未来几年内R22制冷剂的替代品的发展将会对我国制冷空调行业的制冷发展以及新型天然制冷剂的应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在目前的各种制冷剂替代品的探索中,想要找到一种化合物制冷剂来完美替代目前已经非常成熟的HCFCs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与之相对的第一代制冷剂的环保和节能性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单一的使用某一种天然物质虽然很难克服其本身性质上的缺陷,但混合和重叠几种不同的天然物质却使其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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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伟,祁影霞,张华.HCFCs制冷剂替代物研究进展及性能分析[J].低温与超导,2011,39(12):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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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任金禄.制冷剂发展历程[J].制冷与空调,2009(9):41-44.
蒙特利尔议定书范文6
日前,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主任温武瑞在参加一次公众活动中首次披露,我国正在研究用碳氢作为新型环保制冷剂,逐步对市场上现有的空调制冷剂替代,最快明年便会有企业将进行相应的环保空调生产线改造。
此前,《中国企业报》曾独家披露了格力于今年7月初向市场展示了采用碳氢R290作为制冷剂的丙烷空调,产品能效同比提升15%以上。与此同时,美的、海尔、志高等企业也一直在进行R290应用的空调开发。
环保制冷剂显露端倪
中国家电协会副理事长王雷向《中国企业报》记者证实,温武瑞之所以愿意向公众披露我国环保制冷剂的替代方案,就说明此前我国在这一制冷剂的研究、整机开发、安装维修、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已全面展开,并积累了相应的经验。
王雷还特别强调,碳氢制冷剂的应用与产品开发,明年只是开始,但最终何时能全面替代完成,还要通过企业试点、产品示范等方面逐步渐进式展开。不过,我国当前面临的环保制冷剂替代工作压力很大。
作为碳氢制冷剂的销售商,南京佳冰制冷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姜安峰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终于见到天,等到胜利前的曙光。最近几天,很多经销商打电话向我表示祝贺。”
据了解,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最主要的任务是加速淘汰含氢氯氟烃(即HCFC),到2030年停止HCFC的使用。不过,王雷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虽然现在看离2030年还有不少时间,但我国空调的产量庞大,替代任务非常重。
王雷透露,从2010年开始,我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关于加速淘汰HCFC的任务,到2013年要将HCFC的生产量和使用量冻结在2009年与2010年的平均水平,到2015年要淘汰10%用量。
R290将替代R410a
据了解,当前我国家用空调使用最多的制冷剂为R22,即HCFC—22。2010冷年,我国家用空调的总产量已突破8000万台,继续保持着全球领先地位。虽然近年来,一些空调企业在出口欧美市场的空调中,制冷剂由R410a替代R22。同时,去年开始,美的、海尔、奥克斯等企业在变频空调推广中,也全面采用R410a制冷剂。
不过,相对于R22制冷剂,R410a虽然对臭氧层的破坏为零,但其产生的温室气体效应甚至还部分超过了R22。因此,R410a并不是中国空调业最终的环保制冷剂解决方案。王雷也认为,“R410a只是过渡替代品。”
而与上述两种产品相比,温武瑞则认为,碳氢制冷剂不损害臭氧层,无温室效应,完全环保。姜安峰也透露,早在多年前,TCL与德隆合作成立的移动空调就已经采用R290作为制冷剂。不过,这些产品主要出口欧盟地区。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R290可以方便地从石油、天然气中提取,随着R290制冷剂的推广应用,多年来以杜邦、霍尼韦尔、大金为首的R410a制冷剂厂商将受到巨大冲击。此前,他们以专利技术获取丰厚利润的盈利模式将被打破。
R290的安全悖论
不过,R290的“易燃易爆”性却足以让市场和消费者“谈虎色变”。对此,天津大学热能研究所所长马一太教授指出,“碳氢化合物只是解决方案之一,它适合充灌量小的系统。如异丁烷用于电冰箱就很成功。丙烷用于空调,充灌量既要仔细优化,在安装、维修、售后以及火灾等方面还需要逐步完善。”
姜安峰也坦言,自公司2006年成立开始推广R290制冷剂以来,在国内市场的推广和应用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空调生产厂家因为担心易燃易爆的问题根本不会用,最终公司只能与一些社会上的安装服务公司合作,以节能环保为卖点吸引企事业单位对旧空调进行制冷剂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