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整改通知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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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1

为防止已整治区域出现畜禽养殖和住家船“回潮”现象,巩固整治成果,我局自2012年开始,积极探索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重点抓好了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制度。

为了防止出现“回潮”现象,进一步加强管理督查,我局经过调查摸底和专题研究,制订了《关于防止住家船回潮及建立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办法》和《关于建立畜禽养殖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办法》,建立了一套住家船及畜禽养殖回潮现象的发现办法和快速核实处理程序,并在工作中起到实际作用,形成了长效管理机制。

二、定期检查。

自住家船和畜禽养殖综合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局便组建了6个督查小组,分片区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督查。2012年累计开展住家船和畜禽整治检查4次,及时了解和掌握了全区各镇(街道)住家船和畜禽综合整治的整治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

三、限期整改

通过各镇(街道)农口部门自查的上报情况和我局各督察组的集中巡查情况,结合区纪委、监察局和区环保部门的检查情况,在第一时间赴现场核实并向各镇(街道)发出整改通知。去年,我局累计向雪浪街道、蠡园街道和街道发出《整改通知书》4份,要求出现“回潮”现象的镇(街道)及时整改到位。

四、整改情况。

1、2012年10月15日,群众举报雪浪街道向阳林场朱仁祖养殖鸡28羽、鸭80羽;雪浪山西大门余坤伦养殖鸡500羽;雪浪山垂钓中心养殖鸡20羽;雪浪社区陆赛坤养殖生猪50头;向阳庵西余祥华养殖生猪30头;许舍里顾川养殖生猪10头。我局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举报属实。我局于2012年10月20日向雪浪街道经发局下发了2012年第1号《限期整改通知书》,局分管领导也到雪浪街道督办,雪浪街道回复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整治。

2、2012年11月10日,我局渔政人员巡查时发现蠡园街道渔港社区喇叭口有住家船1艘,并当场拍摄了照片。我局于2012年11月13日向蠡园街道经发局下发了2012年第2号《限期整改通知书》,蠡园街道经发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在2012年12月20日已基本整治到位。

3、2012年11月15日,我局渔政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街道白毛湾“湖边饭店”旁有外地渔民住家船1艘及翘头湾、康山湾、桔园饭店旁有外地渔民在湖边搭建的简易棚,当场拍摄了照片。我局于2012年11月18日向街道农办下发了2012年第3号《限期整改通知书》。

4、2012年12月14日,群众举报雪浪街道葛埭社区洪口墩许荣法养殖生猪26头,我局工作人员与雪浪街道经发局一齐到现场核实。举报属实,当场拍摄了照片。我局于2012年12月15日向雪浪街道经发局下发了2012年第4号《限期整改通知书》,雪浪街道经发局与葛埭社区领导回复在2010年1月底前完成整治。

五、存在问题:

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2

2004年我县共发生火灾四起,直接财产损失133935元人民币,无人员伤亡。

一、深入开展消防监督岗位练兵活动。

按照总、支队消防监督岗位练兵的要求,嘉荫大队成立了由大队长王君同志为组长的消防监督岗位练兵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消防监督岗位练兵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的要求,大队认真开展了消防监督业务练兵、体能练兵、素质练兵(包括道德练兵、政治练兵、精神练兵)、业务测试等多种练兵形式。领导小组对岗位练兵活动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安排,通过了消防监督岗位大练兵,全面提高了消防监督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体能素质,为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嘉荫县2004年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自3月4日至5月23日成立了13个联合检查组,参加人数33人,总计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82份,下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6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份,《复查意见书》7份。装订消防检查处罚卷6本,罚款人民币1500元。

在学校、幼儿园的专项治理中,成立检查组1个,参加检查人员4人,检查各类学校、幼儿园6个,发现并整火灾隐患3处;

在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中,组成检查组4次,对朝阳镇内8家网吧,11家歌舞、卡拉OK厅,三个洗浴中心,四个大酒店进行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共查出并整改火灾隐患11处,当场整改4处,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3份,处罚1家网吧,1个歌舞厅,罚款人民币400元。

深入开展了“六小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我县共有六小单位261个,其中小餐厅100个,小商店116个,小旅店39个,小娱乐厅6个。共成立了两个检查组,分两次对六小单位进行了检查,累计检查“六小单位”47个,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10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份,《复查意见书》6份。

认真开展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成立检查组一组,检查建筑工程5个,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2处。

其它单位检查27个,成立检查组1个,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认真开展了消防通道的专项治理,公安、消防、城建、朝阳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分成4组对我县朝阳镇内消防通道进行检查。累计出动车辆350台次,参加人员89人次,清理拉圾、积雪1500立方米,拆除简易棚厦5个,打通死巷6条,清除死车3台。

三、认真做好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防火工作。

按照公安部令第61号、73号的要求,对我县的33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抽查,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整改措施。累计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35处,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份,《复查意见书》2份。

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3

二、火灾隐患包括购物中心保安部防火巡查、岗位自查及防火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公安消防机构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一)购物中心防火巡查、岗位自查、防火检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1、购物中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令当场改正(下发<消防安全违章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营业场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2、保安部消防主管通过每日核对巡检系统数据(通过对比两个相邻巡查班次的巡查数据)检查上述问题的当场改正情况,并存档备查。

3、巡查、检查中发现或经部门上报的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通过巡检系统所设功能打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的期限和要求,由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发,责令相关部门予以整改。

(1)涉及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保安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

签字并报购物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5、对一时确有较大困难(时间、技术、资金等方面),确无能力及时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保安部负责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由购物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

1、对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相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1)涉及自动消防设施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物业工程部负责限期整改;

(2)涉及其他部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在限期内负责改正。

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4

【关键词】沂水县;档案执法检查;做法

为认真贯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档,提高各级各部门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山东省沂水县档案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多措并举、依法履职,于2015年7月至12月,对全县124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随着沂档改字〔2015〕第87号《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下达,标志着山东省沂水县2015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已全面完成。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成立了以档案局长为组长,县法制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档案局有关人员组成的沂水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申请编办增设了法规科,明确了工作人员和职责,突出了档案局依法治档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规范执法依据。通过学习培训,根据省市有关要求,参考相关单位的模式,制作了有关档案执法文书、档案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和《沂水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过三次修改完善,报县法制局批准备案。三是实行网格管理。为明确检查的范围、任务、职责、分工,全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分2组进行,每组配备了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分成南北两个网格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保证了执法检查的质量。

二、强化培训、提升素质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首先组织全局人员通过讲课、交流、考试等形式,对有关档案法律、法规、标准等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学习。其次邀请县法制局有关领导和专家,对全体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在学习巩固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执法检查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确的问题汇总上报法制局有关专家,再一次邀请县法制局专家进行了第二次强化培训。二是外出参观学习。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到临沭县档案局等先进单位进行了参观学习,听取了他们的先进做法、有力措施的介绍,实地查看了他们的档案行政执法情况,获取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三是模拟检查演练。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针对本局档案,严格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进行了模拟执法检查演练。全局人员分成三组,分别作为检查与被检查的对象,相互检查,人人制作执法文书,共同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提高,通过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全局人员档案执法业务素质。

三、注重宣传、定期通报

一是专题研究汇报。临沭档案执法现场会后,局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学习现场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并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征求了意见建议,争取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坚强的后盾保障。二是下发有关通知。县档案局分别于4月份、6月份向全县各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公布《沂水县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转发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30号令)等,明确了档案执法检查的范围、时间、内容、要求、检查方式、程序和处罚标准,使各单位对此项工作有了充分的认识。三是定期开展通报。检查过程中,对每个单位查出的存在的问题,逐一列出单子,每半月在《沂水档案》简报上进行一次通报,加大了检查情况的公开性、透明度。

四、突出重点、严格检查

一是邀请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邀请了县法制局专家,对执法检查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的指导、监督,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二是定期总结交流。为保证检查的质量,每检查一段时间后,所有参与检查的人员汇集到一起,针对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发表各自的观点、建议,以便总结出更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三是突出检点。对归档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关于组织、人事等方面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地检查,同时制作了标准规范的执法文书,保证了执法检查的公正、公开、合法、完整性。

五、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5

20xx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公布《节能监察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节能监察机构职责、节能监察实施、法律责任、附则5章27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xx 年3 月1 日起施行。

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五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限期整改通知书范文6

一、检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定期检查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管理、应急救援预案设置等情况。

3、安装单位是否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4、安装人员、司机和信号司索工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5、安装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查安装单位的相应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7、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位(塔机标准节连接套处、爬爪和爬爪座、汽车起重机起重臂油缸支承处、施工升降机悬臂端标准节连接处等)、设备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的完好性情况;标准节和附着装置是否由原制造厂家制造。

8、设备检测单位是否严格按检测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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