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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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

城市生活范文1

中国的城市化率已经超过了50%。从改革开放至今,年均城市化率的增长速度约为1%,照此速度,中国的城市化有望在2030-2035年之间完成。届时,超过7成的中国人口都将在城市中生活。

这将彻底改变中国几千年农耕社会的国土面貌和人们的生活习惯。这样剧烈的变化,美国走过,日韩走过,其间的几十年经历,都正是其社会变动最频繁、机遇和挑战也最多的时段。身居其间的普通人,不得不适应这样的变化,并改变从乡居时代以来对生活空间甚少关注的心态,进而追问自己:在一个城市里生活,到底在追求和期望什么?

期望有健全的公共设施。靓丽的高楼固然重要,但远远不够,要有可供周末休憩的公园;能有快捷的公共交通,还要有可以安心走路的人行道——北京已经开始在所有下水井盖下安装防护网,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有便利的商业环境,还要有还给自然的湖泊湿地,当暴雨袭来,不会发生路面积水成河的场景……你期望这样的城市,不仅仅是高楼大厦、水泥马路、地下交通,而是一个绿地成片、湖泊和河流自然存在、拥有良好的生态循环系统的地方。

期望有高质量的文化底蕴。去年底,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已经在政府的指导下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全国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已经实现零门槛进入,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但你可能依旧期待图书馆不只是藏书楼,要围绕着读者的需求提供更贴切的服务,比如可供读者就餐的公共餐厅;你期望你所生活的城市,有更多的节日庆祝活动,可以看到许多公映电影,包括外国影片,有高质量的电影节、美术馆和音乐场所。

你在这里组建家庭,将自己的生活绑定在这个城市的脉搏上,城市的脉搏怎么跳动,你的生活就会有怎样的节奏。你会期待同工同酬、平等竞争,不因性别因素、出身背景而受歧视或阻碍。你会期望有高质量的教育环境。子女可以平等入学,校园能提供优质的教学,你将孩子放到学校,不仅想让他们学到知识,更期望学校能教会他们常识、礼貌,尊重他们的天性,让孩子拥有可贵的公民意识,了解中国,了解世界,而不是把他们塑造成同样的人。

城市生活范文2

一、称谓常用语

老头(爸爸) 老娘(妈妈) 舅辫子(妻子的哥哥或是弟弟) 拐子(哥哥) 外外(外甥) 老亲爷(岳父) 老亲娘(岳母) 麻木(三轮车) 扁担(挑夫)

二、生活常用语

你吓(读he之2声)我(对某事吃惊)

蛮扎实(很厉害)

苕吃哈胀(猛吃很多东西)

条子(身体)

胯子(腿、胯读3声)

称透(整洁,好看之意,称读1声,透读3声)

打赤巴(半裸)

打挑胯()

浮子(毛巾,抹布等)

滋(擦,如橡皮擦叫做笔滋子)

灶妈子(蟑螂)

么斯(什么)

有得(没有)

耍拉(麻利)

铆超、铆倒、喔涩(一个劲儿地、努力地干某事,喔读2声)

晕(慢性子)

逗里(里面)

三、其它常用语

你要么样?(意:你是不是想打一架?)

不中神(不行了)

掉得大(出丑、吃亏)

翻跷(形容人故意惹人生气)

岔巴子(多管闲事)

掉底子(丢人)

撮虾子(偶尔赚点小外快)

撮白(胡说八道。骗人)

板马日的(骂人的话,含义和用法类似于“的”)

武汉顺口溜

武汉人直爽勇敢的个性,通过顺口溜也可见一斑,关于城市的治理发展,当年武汉坊间曾经流行这样一句顺口溜:“市委一个乡巴佬(指来自大别山区的领导),政府一个体面苕(湖北话“傻瓜”之意),人大一个胖大嫂,政协一个好好好,武汉怎么搞得好?而近几年,自从阮成发任市长以来,全城就大搞建设,全部集中在一起开工,全市上下加起来足足有一千多处。喜欢调侃的武汉人给这种现象编了一个顺口溜:“阮成发,满城挖”

最近各个版本关于描述城市地理人文的顺口溜在网上流行,因此也有了“新武汉顺口溜”:江滩的美女,六渡桥的汉,六角亭的傻子满街转;永清街的花,古田的草,金桥大道的光棍遍地跑:武昌的淑女,汉阳的狼,汉口的男人是流氓;磨山的风,水果湖的浪,桥口人打架一块上;花楼街的鸡,五月花的床,建设大道白领排成行;沌口的汽车,城中村的范,新天地克吃晚饭。

武汉高校众多,分布密集,各所大学各有特点,于是广大学子将大部分高校编进一个顺口溜,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武汉高校的一些特点:

首当其冲是武大,靠着祖宗玩文化。

奋起直追华科大,院士一堆好说话。

没被合并跳着骂,爱的华师爱的家。

但凭院里地方大,华农田园不种花。

远亲不如近邻家,城建靠上华工爸。

政法财经齐说话,权钱结合也不差。

地域作战海工大,枪杆面前谁不怕。

中国地质掉的大,身价不涨直下滑。

跟风而起武工大,交通汽车归一家。

逐尘而去武科大,金不换的后台大。

省属当推是湖大,可惜门前风景差。

余下一堆没办法,绿豆里面挑芝麻。

美音体院分天下,隐而无争自潇洒。

纺了半天没办法,科技学院乱如麻。

民族情节莫忘它,民院独立山角下。

无动于衰是武化,引而不发是一家。

砸了食品并中专,武工削头想扩大。

武汉小吃

热干面

热干面是武汉的传统小吃之一,既不同于凉面,又不同于汤面,面条需经过水煮、过冷和过油的工序,再淋上用芝麻酱、香油、香醋、辣椒油等调料做成的酱汁,吃时面条爽滑有筋道、酱汁香浓味美,让人食欲大增,在武汉最富盛名的就属蔡林记的热干面。

豆皮

豆皮之得名,在于有一层薄薄的面皮,实际是米和绿豆磨浆,在锅里摊成的薄片,再加糯米和配料制成。豆皮色泽金黄透亮,煎后的糯米粒粒分明,闪着诱人的油光,皮薄软润爽口,滋味鲜美,含有虾、菇、肉香,被誉为“豆皮大王”的老通城最闻名。

糯米包油条

一般喜欢用外焦内嫩来形容一种食物好吃的境界,但是武汉的糯米包油条却有点相反的味道,它是外软里焦。糯米包油条是将蒸得热腾腾的糯米饭撖上一层白砂糖,再将肉松、芝麻、白糖等均匀地撒上一层,再卷裹上酥脆的油条,咬上一口,香甜无比。

面窝

面窝是武汉特有的,清朝光绪年间,汉口有个卖烧饼的,他请铁匠打制了一把窝形中凸起的铁勺,内浇用大米、黄豆混合磨成的米浆,撒上黑芝麻,放到油锅里炸,很快就做出一个个边厚中空、色黄脆香的圆形米饼。吃起来厚处松软,薄处酥脆,很有味道。

欢喜坨

欢喜坨在武汉也有百余年历史,它是糯米粉滚成圆团,再裹上一层芝麻,炸熟后外脆内软,咬一口,一声脆响后香甜四溢。武汉传统小吃“欢喜坨”,现在在三镇不少大中型酒店同样有售,不同的是,它有个更雅的名字“大麻元”,并以这个名称入选“中国名点”。

鸭脖子

现在全国各地大街小巷都可见各色鸭脖店,但说起最正宗的辣鸭脖,肯定还是武汉的精武鸭脖,最早就起源于汉口的精武路,精武鸭脖的特色是香辣透味,还带一点点的麻,肉不多,却丝丝都藏在骨头缝里,需要细细的耐心地啃。

武汉小吃街――吉庆街

“过早户部巷。宵夜吉庆街”,武汉人素有此说。每当夜幕降临,华灯初上,吉庆街灯火辉煌,人声鼎沸,各类美味佳肴应有尽有,汉味民间表演各具韵味,美食文化和民俗文化在这里交汇。这里已成为领略武汉都市风情的窗口。

城市生活范文3

(讯)几年前,如果你没有博客,别人也许会说你Out(落伍)了;2010年,如果你不玩微博,你也Out了;2011年,如果你没玩手机签到,也可能Out了。刚刚过去的2011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加速发展,人们不再局限于在电脑上进行生活消费的选择,而是可以更加便捷的通过手机直接进行签到、查询附近餐厅、搜索附近优惠券并进行下载、商户位置导航、购买团购等多种操作。

大众点评网日前的“2011年北京城市生活消费报告”数据表明,北京市民消费也开始精打细算,市民对电子优惠券和团购券的使用持续升温。2011年全年,北京市民通过大众点评团购节省的金额达2.84亿元人民币。同时,2011年度通过大众点评手机客户端获取消费信息及优惠已越来越普遍,通过手机签到获得商家优惠、下载电子优惠券以及通过大众点评手机客户端购买团购也成为北京市民新的生活消费时尚。

此外,据大众点评网最新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第四季度,大众点评覆盖全国近2300座城市、超过150万家商户,月活跃用户数超过4200万,点评数近2000万条,月浏览量超过6亿。其中,大众点评手机客户端的浏览量占网站浏览量的80%以上,手机客户端的独立用户数超过1800万。据了解,现在的大品牌智能手机中,大众点评手机客户端几乎已成为标配,除常规的信息浏览和搜索外,还具备地理位置定位、电子优惠券下载、手机签到、团购即时支付等功能。

除手机外,大众点评还在2011年12月了其首个iPad客户端应用软件,这款专门为iPad等平板电脑用户打造的全地图界面模式和更适合平板电脑独特的用户体验,让消费者在随心触控中,快速搜索、查找商户和优惠。(编选: 来源:《中国质量报》)

城市生活范文4

三十年前,当我们城市还处在发展阶段,那时的城市难道有高楼大厦吗?难道有芳草如茵吗?难道有百花争艳吗?不,那时什么都没有,那三十年后又是怎样的呢?高楼大厦已随处可见,芳草如茵,我们一大早开窗,就会闻到那小草与花儿生机勃勃的气息。

早晨,我一开窗,一阵芬芳的气息扑面而来,那是花儿与小草融合在一起的气息,是如此的芬芳,又是如此的清新。我吃完早餐,背起书包,一蹦一跳地向校园走去,一路上,小鸟在大树上卖弄着它那清脆的嗓音,小草也在风儿姐姐的抚摸下向我点了点头,那一朵朵花儿像一个个孩子的笑脸,正在对我微笑,一路上的高楼大厦已数不胜数,走进校园,我更感觉到了一丝清凉的气息。

中午,当我从美丽的校园向家走去的时候,天空中那早晨不太高兴的太阳姐姐已绽放出了她最美丽的容颜,使我感到一丝温暖的气息,到了家,我吃完午饭,睡了一觉后,又向学校走去。

夜晚,当我轻轻撩开窗帘,仰望着那繁星点点的夜空时,那场景是多么美妙啊!天空中,那轮月亮已不再明亮,取代它的是那一颗颗闪烁的星星。窗外,那流光溢彩的霓虹灯在星星的衬托下更增添了几分光彩,我不禁发出感叹:“这城市生活真是美好呀!”

这美好的城市生活是谁创造的呢?它是我们勤劳的中国人民创造的!

城市生活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章清扫、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范文6

――雅各布斯《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

雅各布斯在20世纪60年代就敏锐地观察出城市生活的复杂性背后仍然隐藏着一种有机的秩序。显然由街区和街道组成的城市不仅仅是地理纬度意义上的综合体。特别是街道,街道是城市的表情,不同的街区有各自独特的性格。城市街道意向反映的不仅仅是两旁的景观,更包含了丰富的城市人文内涵和生态活力。然而,随着现代城市建设和社会生活方式的迅速变革,街道的功能渐渐倾向于成为简单的交通运输场所,林立的建筑冲天生长,商业中心人流熙攘,使人们失去了应有的舒展空间。

最近由新世界中国地产举办的《“新世界新街区”城市街区设计国际竞赛》,其目的就是旨在让乐趣回归街区,让街区回归生活,让街道成为真正“城市生活发生器”。

本次活动的设计场所为北京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和上海淮海中路,在这两片街区中,分别选择了一条街作为命题。这些场地代表了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所面临的几大挑战:城市交通,商业开发,以及旧区改造。同时本次比赛亦是为了让设计作品直接走进参观者的视野和生活,感受街区创意改造的可能性。

曾参与曼哈顿下城规划项目的EE&KA设计师亦是本次大赛的评委王认为,无论是崇文门外大街还是淮海中路,成功的城市公共空间设计总离不开三点:放开尺度,让行人觉得更宽敞;增加联系,让各楼宇建筑之间有机沟通;合理运营,以适应街区的流动性变化。

街道原本所拥有的交往、定向、识别、获取资讯等的众多功能,必须在当下得到复归,而不是被其简单的交通运输功能所掩盖。让城市的活力在人们思想、活动的流动中得到充分的展现,使街区真正成为人们生活乐趣的所在。此次竞赛的参赛作品也要求体现跨领域的创造性和开阔的思想,以及表达方式的多样性,考虑到城市空间的“可持续性”,街区开放的空间,给与了设计者更大的舞台。如何将人文精神融入到街区的设计中,使人们不再迷失在城市的钢筋水泥中,如何拼合每个人记忆中的碎片成为了对这次参赛者潜在的更大挑战。

在三个多月的征稿活动中,竞赛组委会收到了近五百幅来自世界各地的参赛作品。直至1月31日截稿的最后一天,仍有80余幅作品送达主办方手中。参加此次竞赛的不仅有众多专业院校的在校师生,更有许多建筑师、设计师等专业人士,许多海外留学生也参与到了本次的竞赛中,用设计作品表达了他们对家乡的眷恋。比较特别的是,一些戏剧和当代艺术人士也参与了此次竞赛,提倡这一带引入更多的有趣的公众文化。

初赛评委、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王伟强说,这些入选方案不约而同体现了人们对城市街区共同的需要,比如增加步行空间,人车分流,绿色环保概念、如何更合理利用空间等。

弄堂口的烟纸店、玩“造房子”,磨剪刀师傅走街串巷大声吆喝着生意……当往昔渐被喧嚣芜杂的都市生活湮没时,一个充满城市生活趣味的“新街区”概念正悄然而生。主办方新世界地产公司等表示,未来的新街区应具备四大特征,首先是要注重趣味性和人文性,具备多样化、引人入胜的活动场所和便利的服务设施;其次是能将悠久历史的城区和现代商圈的特征均加以保留;再次是它能充分突显所在区域的综合功能;此外,新街区应该拥有可持续性,有不断更新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