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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合伙人协议范文1
服装店合伙经营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内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皆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目的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服装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经营一间服装店,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背的洒店名字为:衣衣不舍
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女士服装。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5年,自20xx年1月1 H起,至20xx年1月1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 甲方须明哲 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0元
乙方 刘子涵 以专有技术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万元n
丙方 许浩宇以劳务出资方式出资,计人民5万元。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xx年丨月丨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 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35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 求分割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每人每月20xx元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 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正常开支、工.资,奖金、耑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 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 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椐,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对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句原合伙人夺有同等权利,承拟同等贵任•,入 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侦务承担连带贲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服装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笫一条合伙 宗旨利用合伙人自身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休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 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④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 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被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 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贲人,其权限为: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 格、购进常用货物;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或交由海宁市仲裁。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条企业的解散与淸算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 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淸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淸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佘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淸算后如有亏损,不论 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淸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 构成违约的行为: 违反以上条款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均视为违约。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反投资约定不能按期投资,造成洒店不能疋常经营的,应当承担应投资余额5%的违约金。
3.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造成协议无法履行时,应当赔偿对方全 部投资款。
4. 免责条件:不可抗力造成饭店无法继续经营。
本协议自20xx年I月I 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合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年 月 曰
服装店合伙经营合同范文2合伙人:(甲) 女(简称甲方)现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乙) 女(简称乙方)现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一、甲乙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举办经营店铺,就有关服装类合作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伙协议如下:
二、甲乙两方合伙经营 品牌女装,总投资为 万元,甲出资乙出资各占投资总额的。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包括利润分成和亏损金额的承担)。(包括房租、装修费、货款、雇员费用等),详细投资明细及所购固定及非固定资产明细见协议附件。如该投资金额不够,可追加投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的投资款必须到位,到位后投资款打到新办理银行卡上,交由
三、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方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四、本合同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6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五、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经营分工核算:由双方协商分工,甲方负责电子管理及营运模式,乙方负责管理账目,管账人员按月进行经营核算,公开账目并出具财务核算报表,双方签字认可并留存。每月30日为签字日,顺延7日之日不签则视为认可。
2、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对每个季度经营所获得的纯利润在季度末双方核算无误认可后进行均分,如需将其中的部分利润用作再投资,由双方商定。
3、纯利润: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服装成本、房租、装修、员工、水、电、营业税等所有支出后,是为当月纯利润。
4、成本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双方均摊(如:包含雇员费用、水费、电费、营业税等)。
5、前期考察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车费、住宿、吃饭)均属于投资费用当中。
六、在经营期间,没有回本之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如个人经济出现问题或其他原因需用钱,可以私下商议,但决不能挪用店内钱财,若违约,对店内造成的所有损失要负上全部责任及法律责任。
七、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终止时,以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2、合作终止时,即行推荐清算人,并邀请一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门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清算时,墙面、地面、屋顶等附着不可拆卸的部分不予作价,不参与分配)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文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装店合伙经营合同范文3合伙人:(甲方)____ 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方)________ 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举办经营店铺,就有关服装类合作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女装批发店,店名为8.8时尚女装。总投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甲出资_______ 元,乙出资________元,甲方占投资总额的____%,乙方占投资总额的______%。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包括利润分成和亏损金额的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房租、装修费、货款、雇员费用等),详细投资明细及所购固定及非固定资产明细见协议附件。如该投资金额不够,可追加投资。
第二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经营核算:由双方协商选聘财务人员按月进行经营核算,公开账目并出具财务核算报表,双方签字认可并留存。
2、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对每个月经营所获得的纯利润结算后,再投入作流动资金。待年底总结算后进行分红。
3、纯利润:每月盈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作为是为当月纯利润。
4、成本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双方各按股份所占比例承担(如:包含但不限于雇员费用、水、电费、暖气费、营业税等)。
5、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如投资额不抵亏损金额,其他投资人拥有追回其应承担金额的权利。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三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出现下列事项之一 ,合伙终止:
1、合伙期满;
2、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3、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终止时,以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2、合作终止时,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一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清算时,墙面、地面、屋顶等附着不可拆卸的的部分不予作价,不参与分配)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形成文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城市合伙人协议范文2
[关键词]有限合伙 事实合伙 信义义务
一、有限合伙在我国的立法价值
1 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壮大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有长足发展,但同样面临着许多困境,迫切需要有限合伙的制度供给。立足于有限合伙制的特殊性,它既可为技术创业吸收到大量资金,又可为投资提供便捷管道,有利与我国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发展壮大。
2 有利于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使出资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国内企业组织结构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增强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力,市场经济更健康的向前迈进。
3 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合伙企业法》颁布以来,使有限合伙制度得以实质化法律化,填补丁我国在有限合伙方面的法律空白。新《合伙企业法》不仅弥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至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完善。
二、我国有限合伙存在的问题
有限合伙在中国面临许多障碍。单从激励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但是它需要一定的法律和市场环境,而中国目前还不具备推行有限合伙制的社会环境。除了法律上的障碍,产权制度、信用制度、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的不完善更是短期难以改变。如果片面强调推行有限合伙制,那么制度选择带来的摩擦成本足以抵消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使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变得无效。
虽然新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但这样有违公平性,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讲,有限合伙的法律形态依旧不能解决他们的无限责任问题,这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同时对于合伙人来说也是一种通病。对于合伙企业里面其他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或者雇员所做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债务,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仍无法避免损失的合伙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必须保证各个合伙人之间能够有良好的诚信度和自律性,但是由于受限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道德素质水平的问题,社会公民的信用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等问题影响,要完全了解其合伙人或雇员的诚信度的难度相当大,这就造成了这种基于诚信的人合形式存在很大的缺陷。因此这种现实的无奈将不诚信的后果全部加在普通合伙人身上,造成了极大的权责不匹配问题。
虽然现行的《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了此种情况责任承担问题,但规定的损失只是当时表面损失的赔偿,而对合伙企业以后经营过程中的名誉、诚信度以及企业发展等方面造成的损失,有限合伙人却不再负连带责任了,事实上很有可能有限合伙人的一个不法行为就足以葬送整个合伙企业。这种明显的不公平性的存在极大的打击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对企业长期化和大型化发展的信心。
三、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浅见
1 加强司法
(1)可以首先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事实合伙存在,强调其合法性质。例如英国《有限合伙法》规定,英国的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其名称不得列入商号,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也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借鉴外国法,通过我国比较适用的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事实合伙股东地位、合伙性质及责任等,可以弥补立法不完善的缺陷。(2)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法官在事实合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预防其客观为事实有限合伙却主观误认,维护交易安全。
2 加强立法,明确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此举可以借鉴2001年美国修订的《统一合伙法》,我国可以通过立法,就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明确的写入我国《合伙企业法》,通过完善立法,主动防范而不是被动补救。
3 完善地方性法规
由于我国东西中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城市地方法院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可能不同法院对类似事实合伙案件的认定迥然不同,这对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是个不容忽视的挑战,为了降低审判风险,各地方可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实合伙的若干司法解释和地方情况作出立法或一般指导性文件,更有利法官对事实合伙性质的认定。比如在其他有限合伙要件具备下,共有人从事商业经营而获取利润达到一定数量的标咽地制宜)即可认为成立事实合伙。
4 加强法制道德建设
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相对优势决定权,其容易利用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损害有限合伙人利益,而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相关规定亦多为有限合伙人之诉权规定,多为事后补救条款,并不有利于更好的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可以通过以下措施防范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
1)商信誉公开。可以在有限合伙行业中建立一种类似于上市公司股份制的商信誉公开制度,并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商信誉与其执行事务权利相挂钩,以此制约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权利。
2)业绩公开与执行权绑定。赢利是成立企业的最主要目的,可以通过对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任期间企业运营状况进行监督并公开,并把企业盈亏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权绑定,达到潜在威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林紫雄庄志坚。《论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田。中国集体经济(下半月)2007.05.15.87-95
[2]谢强华:《创制有限合伙推进风险投资》,战略研究院网站,2003年6月4日。
城市合伙人协议范文3
关键词:内部治理 合伙制 股权结构
一、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特点
(一)多元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国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次经历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独资会计事务所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普通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会计事务所是由数名注册会计师发起并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同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事务所是指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因“合伙”这一组织形式,代表成员之间平等、合作、共同决定和个人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诉求接近,而且合伙制的最大特点是无限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约束是对合伙执业质量的有效保证。伴随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变化:首先,针对专业人士的执业过失的诉讼在数量上及索赔金额上都急剧增加;其次,职业合伙组织已经发展到很大规模,合伙人之间往往并不熟悉;再次,专业分工的细化,导致一个职业合伙组织中实际上有不同职业的专业人士在共同工作;最后,当执业过失引起的索赔超过合伙的财产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面临很大风险,迫使合伙人采取一些不必要的财产处置措施。这些将导致合伙无限责任与注册会计师执业方式的实现之间难以掷调。
(二)合伙人的可持续增长 持续增长的合伙人能够保证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股权结构的分散。如毕马威(KPMG)国际会计公司合伙人截止到2005年有6700名,普华永道(PwC)国际会计公司合伙人截止到2005年有8019名,而2004年的合伙人为7753名。保持会计师事务所股权分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避免由于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审计风险一般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包括因审计失败而引起的中介市场份额的减少或业务范围的受限。因此,合伙人的可持续增长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强大的资金后盾,客观上增强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抗风险的能力。
(三)完善的内部制衡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制衡机制是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层的行为,以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利益,避免其受到损害的制度。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衡,一方面表现为合伙人大会对管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制衡,主要是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发挥制衡作用。如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独立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每个合伙人和每个项目的质量实施独立控制。另一方面,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时,提出专业问题应该由专业部门审核。在审计公司财务报表时,如涉及到税务问题,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税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项目负责合伙人不能单独做出决定。因此,不论是管理台伙人,还是负责具体项目或部门的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权力制衡强大而有效率的约束机制下,在人员招聘、质量把关、财务成果分配等方面,都需要由相关人士共同决定,防止了由于个人独断而出现失误或其他问题的可能性。
(四)合理透明的利润分配制度 国外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以绩效为基础的利润分配制度。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考虑职责履行、专业贡献、业务开发和工作表现等因素。合伙人利润分配也以过去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内各城市分所创造利润作为分配的基础,逐步扩大到以地区、国家和国际利润作为合伙人利润分配的基础。另外,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报酬中主要是薪金,各级员工的薪金标准有明确规定并相对稳定,通过定期绩效考核决定每个员工的级别升迁,借助升迁提高薪酬水平,实现激励作用。奖金分配的数额在薪酬中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合理的分配制度会让员工满意,进而会带来员工的忠诚,员工的忠诚会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生产率提高,所创造的服务令客户满意,客户满意就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忠诚,客户的忠诚将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利润和增长,这就是服务界奉为圭臬的“服务――利润链”,从而实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分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较被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合伙设立,也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但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两种形式: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同协议;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五名以上的股东;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有不少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三年。显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在执业中出现过错,被对方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追索赔偿金,当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偿付时,则需将个人的私有财产用来偿付。而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组建的会计师事务所则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只有那些达不到以有限责任公司制形式组建会计师事务所,才会被动选择合伙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股权分布差异大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由于体制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挂靠制度。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执业行为,降低了其可能承担的审计风险。为了遏制作弊造假,也需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第三人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为保障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独立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到1999年底实现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在“人事、财务、业务、名称”等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使之成为由注册会计师发起、独立承担专业责任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的股权结构主要表现,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众多。造成股权过于分散的主要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建立正常的股东(合伙人)“进入”和“退出”机制,即不断的吸收新股东(合伙人),而原有股东(合伙人)却没有正常的退出,使得事务所合伙人人数的增加超过总体规模的增长。股权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具有高公信力和强有力的核心人物的领导,致使管理层决策职能弱化,重大事项难以实施。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股权过于集中,首席合
伙人或极少数合伙人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在这种股权结构下,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过度依赖少数或个别人,致使内在监督失效。
(三)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完善的议事决策规则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是按股权比例实现内部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是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在股东大会的领导和监督下,担负着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管理的重要职责。由于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有控股权优势,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出现“一言堂”和“一股独霸”的局面,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形同摆设,内部控制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内部治理结构失灵。
(四)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一方面是对合伙人的利润分配,缺乏综合考评合伙人的业务拓展能力、客户接洽能力和业务能力等业绩指标。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以各合伙人所持股份比例为基础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机制使得一些能力低、贡献少的合伙人产生逃避责任和搭便车的心理,能力强但持股比例低的合伙人会产生不满,激化事务所的内部矛盾。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新酬制度主要采用固定工资加提成、固定工资加奖金两种模式。但是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固定收入部分较低、定期考核晋升制度不完善,或未能有效实施,合伙人或部门经理对员工弹性部分收入拥有较大的控制权(张立民,2006)。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改进与完善的对策
(一)积极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随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不断变化,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诸如注册会计师事务的法律诉讼、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需要扩大、合伙人之间的不熟悉、专业分工需要细化等。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使合伙人无法合理的规避过渡责任,因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很大限制,规模普遍偏小,难以与国外的专业服务机构展开竞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失去了政府部门或挂靠单位的庇护,用个人财产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承担法律风险。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此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必须鼓励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发展。
城市合伙人协议范文4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制度,维护专利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机构、专利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
合伙制专利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专利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事务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或开办专利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立专利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专利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专利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机构统一管理。专利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三章专利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专利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人执业证。
第十九条专利机构聘用专利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认为专利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专利机构辞退专利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人;专利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机构。
专利机构与专利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机构收回其专利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八条未持有专利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业务。
第二十九条专利人承办专利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专利机构及专利人的年检
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是否持有专利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是否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业务数量;
(六)专利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机构和专利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或者专利人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业务。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备案。
城市合伙人协议范文5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融资 利益协调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认为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国家发展起来,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诸多深入的论述。例如,乔治亚大学M.F.Hobert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模型,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中介,介入其所投资的项目,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降低自身和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家之间成本的作用。在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的产物,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一直徘徊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本文系统的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并结合渤海基金实例研究了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吴晓灵,金融发展论坛,2006年6月9日)。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在基本属性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投资运作的载体。它具有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2.在发行方式上。它是非公开发行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3.在发行对象上。它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它的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4.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低的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2%~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对非上式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较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式发行;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我国当前社会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设立,尤其是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以其灵活的组织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利的避税形式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有限合伙体制下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一般合伙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资金供应发承诺分阶段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对一般合伙人的奖励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挂钩;确保企业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变现所投资的股权,确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资本金和收益。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10年,一般可延长1年,期满后,所有基金的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必须清算。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也并非一步到位,往往一开始注入25%,以后每年再注入一部分,如果有限合伙人放弃继续注入资金,已投入部分只能退回一半,已产生的收益也只能取得一半。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有可能比他们所投入的要多,但实际上并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一般不用借贷,没有多于净资产的负债风险。他们也投入占私募股权基金1%的自由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可以有占私募股权总额2.5%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办公费用等。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通常在15%~30%范围,但目前的趋势是必须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后,一般合伙人才有权获得收益。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由以下几种组织形式:1.投资管理公司。由于前几年的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和和金融机构的优秀管理人转行做实业,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口碑以及客户关系,迅速聚拢起资金,成立了各式各样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投资于中国日渐兴起的中小企业并构市场。他们一般是通过将所并购的企业重组,再包装后出售获利,如万盟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房地产投资财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促成了民间私募房地产投资财团的产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民间游资数目巨大,由于当地投资收益日渐低下,正四处寻找投资渠道。近几年广受关注的“温州买房团”正是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的缩影。抛开其是否干扰了中国房地产的有序发展不谈,我们关注到温州游资投资于房地产正在由最初的亲戚朋友集资的“小作坊”投资模式逐渐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如遭到金融管理机构严查而最终失败的中瑞,中驰两大财团。3.“公私合营”的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创立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目的是通过这部分“引导基金”来吸引民间资本。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福建省筹备的“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这部分具有“公司合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上更接近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按照国外的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整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客户部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由私募基金发起人来了解客户的性质、客户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客户通过接触来了解基金管理机构的自信、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2.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基金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安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3.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客户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4.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鉴定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和非上式公司股权,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使基金资产增值。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是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进入而发展起来的。第一波投资浪潮是在1992年前后,大量海外投资基金第一次涌入中国,但后来由于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这些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以全面失败而告终。1999年是第二波投资浪潮,大量投资投向中国互联网行业,在硅谷模式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成立地方创业投资公司以扶持本地项目,但由于中小企业板没有建立,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2004年以后,一些成功案例慢慢浮现,如鼎晖投资鹰牌陶瓷、南孚电池等,也就是现在的第三次资本浪潮。在这次浪潮中,华平、凯雷等美国大型投资基金开始出名。
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存在各种内部问题,从而发展缓慢。这既与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不相称,也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转型。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介绍。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筹建和试点运作我国首个中资产业投资资金――渤海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渤海基金),其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15年。2007年初,完成首期募资60.8亿元人民币的渤海基金开始试点运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和国内类似性质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并未采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较常见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形式,而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一般由基金持有人与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要顺利实行委托管理,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基金本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从而有能力支付的起高昂的基金管理费用;二是基金持有人必须达成高度共识,从而有意愿尊重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决策权。
渤海基金的首期资金的募集以私募方式为主,募集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当渤海基金运作一定时期和实现良好业绩之后,其后续资金募集可以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认购的公募方式,以适应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区开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领域。(1)在交易途经方面。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没有采取开放式基金,因为产业投资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的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将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甚至由于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而令基金公司倒闭。因此,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采用封闭式基金,以充分发挥其稳定筹资和长期筹资的功能。(2)在投资方向方面。渤海基金的试点运作始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从城市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际,源于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狭窄的现实,其的主要投资方向应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如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加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金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探索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的有效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3)利益协调方面。基金持有人通过认购产业基金份额和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将面临两个层面的利益冲突。产业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产业基金及其投资者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追求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费用)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作为外部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时将不可避免面对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设立两种机制。一是对良好业绩必要奖励的激励机制,例如允许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享投资利润;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约束机制,例如对渤海基金的投资方向、单一企业的最高投资金额进行限制。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两种机制。一是与经营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要求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软又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对外部投资者做出特殊股权安排、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聘用合同;二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约束机制,例如选派董事会成员、分配表决权、控制投资进度等。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城市合伙人协议范文6
大悦城购物中心是大悦城地产独一无二的金字招牌,故而,公告一出,举座皆惊。就在业内多方打探和猜测大悦城地产此举目的之际,大悦城地产于7月29日再次公告,宣布成立合伙基金参与上述竞投,上演了一出自买自卖。
这一出一进之间,大悦城地产轻资产路线也逐渐浮出水面。
自买自卖,好大一出戏
北京市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显示,大悦城地产此次出售的立运、熙安及锦星均为其设置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全资子公司,这三个公司49%股权的挂牌价格分别为78.41亿、10.78亿和3.7亿元人民币,合计92.89亿元。三个公司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大悦城将保留有51%的股份,并且将继续管理目标公司持有的物业项目的运营或开发。
此次股权转让中价值最高的公司为立运有限公司。在挂牌价格中可以看到,其估值接近117亿元。该公司旗下的中粮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大悦城地产中最重要的公司。它控制着北京西单大悦城、上海大悦城、天津大悦城的全部股权,还拥有北京朝阳大悦城90%的股权、烟台大悦城33%的股份、北京中粮广场40%的股份和安定门项目30%的股份。
大悦城以往上市公司资料并没有披露另外两个公司的信息――熙安有限公司及锦星有限公司。不过,有消息称,这两个公司分别是成都大悦城和杭州大悦城的控制者。
截至2015年底,大悦城地产旗下有8个大悦城购物中心,其中7座已经开业,预计杭州大悦城也将于2017年底开业。此外大悦城地产还拥有北京中粮广场、香港中粮大厦等物业。根据其2015年年报,这些物业为大悦城地产带来了25.84亿的租金年收入。
如果消息成真,那就意味着目前市值202.08亿元(截至8月8日)的大悦城地产,几乎把手上所有的购物中心都摆上了货架。
公告后,记者曾致电大悦城地产采访此事,彼时,大悦城地产回复称因项目仍在进行中,不便接受采访,以公告信息为准。
几天后,事情便有了戏剧性的变化。
7月29日,大悦城地产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恒瑞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两家机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就Joy City Commercial Property Fund L.P.(一间于开曼群岛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29日订立经修订及经重列有限合伙协议。
公告显示,关于有限合伙协议,普通合伙人亦与两家有限合伙人分别订立认购文件,有限合伙人分别认购总金额不超过美元等值为人民币63.33亿元及人民币31.67亿元的基金权益(相当于基金的所有权益),大悦城地产及其附属公司不会认购基金的任何权益。
这个由大悦城发起的基金拟参与竞投立运有限公司、熙安有限公司及锦星有限公司的49%股份。这三家公司正是大悦城地产11天挂牌出售的旗下公司。
上述交易完成后,大悦城仍然为三家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并将继续负责三家子公司的运营管理。交易预期给大悦城带来近百亿现金,计划将所得款项用于拓展商业地产业务、扩大大悦城品牌影响力,以及偿还现有负债、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支持未来的稳步发展。
轻资产路线
相隔11天,从公开市场挂牌出售,到宣布成立合伙基金参与竞投,大悦城地产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
按照大悦城地产的说法,出售三家子公司股权是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及品牌输出发展战略方向的重要一步。公司希望引入具有丰富商业地产投资管理经验以及强大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者伙伴。
中粮集团副总裁、大悦城地产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政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大悦城地产未来的战略重点就是发展大悦城城市综合体。拓展路径有两种,一种是拿地开发拓展新项目,一种是轻资产输出品牌管理。
在周政看来,轻资产输出是一个动态的管理和投资的过程,而通过输出品牌的低成本方式去发展,大悦城既可以获得增值管理收益,也可以获得评估增值的溢价。
轻资产被定义为大悦城地产未来之路的重要索引。据记者了解,对于自持存量资产,大悦城地产正在控制权范围内,引入外部投资者,为下一步扩张准备粮草。
中商数据CEO周长青告诉记者,过去9年中,大悦城地产已开业7个购物中心,1个正在建设中,推进了2个轻资产项目,稳扎稳打的策略塑造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但增长的瓶颈已经出现,离“5年20城”目标还很遥远。
“轻资产就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推进器。”RET睿意德执行董事索珊认为,现在已经不是模式取胜的简单粘贴复制的时代,每一个新项目的成败都是一场新的战役。大悦城要进入一个城市,一定要考虑其在当地的适应度。“商业项目有其既定的开发周期,一个成熟的产品从最初的定位到中期的建造到后期的开业,需要3到5年的周期,要达到‘5年20个’目标,财力和人力也一定要跟得上。”
克而瑞研究中心分析师房玲表示,大悦城地产此次股权出售是其轻资产提速的表现,“瘦身”之后,一增一减之间缓解了资金压力。而通过品牌输出撬动规模扩张,“5年20城”不再遥不可及。
大悦城地产2015年年报显示,截至去年末,公司持有现金约37.26亿元,同比大幅下跌42.57%,而企业总有息负债则达到了247.96亿元,同比增长2.89%,现金短债比为0.88,企业持有现金并不充裕。
房玲分析称,轻资产属于“无本生意”,也将提高大悦城整体收益回报率。
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造
一方面出让既有项目部分股份回笼现金,为后续项目拓展备足弹药,一方面开始快速扩展轻资产输出项目,大悦城地产的拓展速度在明显加快。
而这也被视作大悦城地产混合所有制改造的关键进展。
大悦城地产的大股东中粮集团是央企53家特大型企业之一,也是六家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一。
在7月18日收编中房集团后,现任中粮集团董事长赵双连表态称,中粮集团探索的是一条有进有退的优化资本布局之路。中粮集团分类分层地推进混合所有制与股权多元化,其中地产业务将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水平。
早在去年的大悦城地产2015年中业绩会上,周政也已有所透露,中粮集团目前仍占大悦城66.73%的股份,股权比例还是比较大的。下一步,将稳妥地寻找合作伙伴,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从股权多元化入手,中粮集团的改革方向是引入产业、基金、民营、外资等资本来优化治理结构。
此次,成立合伙基金竞投正是股权多元化的一步棋。
事实上,大悦城一直以来也没有停止过对多元化融资方式的尝试。加上这次挂牌出售三公司股权,而后又成立合伙基金参与竞投。在一年时间中,大悦城融资的模式就囊括了银团贷款、发债、股权投资、商业地产投资发展基金等多种模式。
赵氏时代,大悦城将何去何从? 金字招牌>> 大悦城购物中心是大悦城地产独一无二的金字招牌。
今年年初,原董事长宁高宁带着11年奋斗史转战中化集团,中粮集团正式进入赵双连时代。
上任半年的赵双连了宁高宁时代为补足全产业链条而不断“增肥”的战略,转而做起了“瘦身健体”的改革计划。
“十三五”期间,中粮将致力打造2-3个营收超1000亿元规模、4-5个超500亿元规模的专业化公司(平台)。按照大悦城地产、中粮地产2015年的53.74亿元和135亿元营收来看,这相加的“一条线”至少翻2.6倍才能达到500亿元规模。
然而,在香港上市的大悦城地产估值偏低。另一板块也不太乐观。中粮地产的核心地产开发业务营利能力在央企中全面落后,几乎仅为行业领先水平的一半左右。
中粮集团从来没有放弃对旗下地产业务的重构、整合与改革。根据中粮集团的“十三五”规划,中粮集团将推动粮油、食品、金融、地产四大板块2019年整体上市。目前,中粮集团地产业务拥有中粮地产与大悦城地产两大上市平台的内部整合是否已进入时间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