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祖国的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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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祖国的诗范文1

前方有一盏灯

即便绝望的人也看见了

它的小,荧火一般的光

可是,它常常让我们忽视、淡忘

就像面对这路边的草芥、树叶、露珠、蚂蚁……

日复一日,它们散发出氧、绿、光

在不起眼的地方工作、劳碌

没有任何语言,也没有流露过任何情感

一盏油灯一样的光点,它时刻悬挂在空中

在你生活的航道上指引、导航

驱除你内心的恐惧和黑暗

它从不需要说出什么

也不需要谁去感恩、膜拜

一盏灯静静地打开

一盏灯在风中摇曳、颤抖

一盏灯终将隐去所有的光芒,但不会熄灭

草木

这些草木之于我,有时在脚下

有时在与月光的对视中

感受出生命的轻

仿佛二元的对立,一次爱意的触摸

与机器利齿的切割

轻快的摇曳和满地淌溢的汁液

哪一个都不曾打上

平等的标签

像我看到土地之上的阳光

伸开的巨手

因为高高在上,那么随意地,叶子被镀上了金

因为生长在地,它们离天空太过遥远

即便是我们浅薄的目光

常常,也隔着遗忘和淡漠

对大地上的事物而言

草木一秋,代表一年走至尽头

祖国而言

它们纷飞的汁液,与卑微的叶片、绿

有着不可言说的重

我们一起,合成到它奔腾的血管

和辽阔版图

写诗

那么多的汉字、词语

汇集,融合到一起

像多年漂泊在外的兄弟,回到了家里

家,就是一首温暖的诗

我写下:屋檐、庭院、菜园以及清晨的露水

晨曦远道而来,崭新的一天又将开始……

——写诗,是一件温馨的事

仿佛琴键上跳跃的音符

一首诗在我的书写中跃然纸上

它是熟悉的,也是陌生的

就像刚出生的孩子。当我闭上眼睛

倾听,孩子们就在园子里游戏、唱歌

白色的蝴蝶飞来飞去

——写诗,是一件奇妙的事

像这一天,我做着简单的家务

挑水,劈柴,锄草,洗衣

清水的味道,野草的味道,风吹着晾晒的衣服

还有淡淡的茉莉花香飘过来

——写诗,是一件开心的事情

这是在我的故乡孙家湾,三组四号的院子

这是在祖国的土地之上

我播种、耕作、收获……

我写下每一个字、每一首诗

我所做的每一件微不足道的事

关于祖国的诗范文2

关键词民族主义 法治建设 民族意识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关于祖国的诗范文3

关键词:习惯法;国家法;冲突;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223-02

一、民族习惯法存在的社会基础分析

1.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中存在法律一元论和法律多元论两种基本观点,法律一元论认为只有国家法是社会的唯一有效的法律,自然法、习惯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根本不是法律。与法律一元论不同,多元论者认为应该以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等更为广泛的视角去看待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因为,“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中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正是因为这些法律多元现象的存在才使得民族习惯法的存在成为一种必然 [1]。

2.国家法的局限。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国家法执行过程中,其自身的缺陷影响了制定法的有效运行。首先,国家法并非唯一的社会控制手段。由于每个民族和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某些社会关系不可能一一规范,我们还不能完全希望通过国家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其次,中国的法律移植形似而神不似。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都是修法变法,尤其是与民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民商事法律,多为移植国外法律而来,它们并未被大众消化甚而内化为自己的规范,不易甚至根本不为民众所接受 [2] 。最后,国家法的影响有限。由于国家法必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但事实上国家权力在一些边远地区的控制力及影响力比较弱小。在这些国家权力的边缘地带,当代表和体现国家权力的国家法到达的时候,已经不能发挥多大作用了。而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则代表或满足了一定区域一定人员的法律需求,能够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这就为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留下空间。

3.民族习惯法的自身优势。民族习惯法已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融化在一定区域成员中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中,成为区域文化心理的一部分。它适应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和人文环境,培育了一种民族精神,生长在这一特定文化土壤上的人们共享着它所承载的信息,并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选择。作为少数民族法律文化一部分的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以通俗的形式,紧贴社会实际,根植于社会生产生活中,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现实基础,因此人们都能够自觉地维护和遵守它。

4.民族历史文化的积淀。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文化价值观念它是从民族历史延续下来,并已深深地溶入到各民族灵魂之中。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重“礼”轻“法”的社会,人们在处理纠纷时把情、理放在法律之前,以合乎情理为准则,只求和睦,不求权利,再加上旧社会司法腐败低效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诉诸法律成为“贱诉”、“贱民”。这种传统根深蒂固,虽然解放后各民族的习惯法有所废除,但要想改变这种文化价值观念并不是废除几部习惯法就能奏效的。因为产生这种观念的社会文化背景依然存在,这种观念就不会消失 [2]。

二、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

1.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的冲突。纵观中国几千年来法制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各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和规范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风格各异的少数民族文化、民情风俗,构成了法律传统的多样性,礼治、德治、人治、家族宗法、调解等等都是传统民族文化的价值取向,“和谐”、“无讼”、“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最高目标,与此相对应,现代法律文化深受西方法律观念的影响,在中西方法律文化逐渐融合的过程中,对西方文化由冲突、半接受、融洽到孕育新的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追求的是抽象独立的人格、发达的契约关系、平等、自由、民主等观念,主张“法治”、“维护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实证分析表明,这些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 [3]。

2.法律内容和法律规则的冲突。在刑事规则方面:由于少数民族独特的生活习俗和民族思维指向,导致在罪与非罪的判定上出现分岐,同时在处理审理与执行程序上的出现冲突。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在刑事纠纷的立案、、审判等阶段,都对刑法适用产生或隐或显的重要影响。民族习惯法不仅在刑罚裁量上举足轻重,普遍成为酌情减轻、从轻处罚的事由,而且可以使法定意义上的犯罪转化成非罪处理。

在民事规则方面:民事方面的规定在民族习惯法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是民族习惯法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确立个人权利范围的不同、男女不平等思想的坚守等。

在婚姻规则方面:国家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结婚登记、需达法定婚龄等规则。但按照民族习惯法就有所不同,早婚、重婚、近亲结婚、包办婚姻、换亲等旧式婚嫁形式仍存在,订婚、下彩礼、下聘礼几乎在每个少数民族社会中都有自己一整套民间程序。

在继承规则方面:如回族继承习惯法深受伊斯兰教法和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虽然承认男女均享有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但否认了同一亲等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同时保留了出嫁女子不享有对娘家遗产的继承权;儿媳不享有对夫家财产的继承权等习惯。这些习惯法与国家继承法中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矛盾的 [4]。

3.法律移植与本民族特点的冲突。中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受之制约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却依然相当保守传统,人们所惯用的习惯法是和本民族的特点及地方性知识一起生长的,这就意味着国家制定法中从西方移植过来的那部分法律――“移植法律”必定会和某个民族文化的特点、价值观念发生冲突。因为国家制定法从西方引进的法律观念与各地方性的少数民族自身固有的特点无法磨合,从而使“冷冰冰”的移植法律与极富“人情味”的本地民族特点产生了冲突 [3]。

4.调控纠纷的方式手段的冲突。民族习惯法调控纠纷的方式手段较为简单、易行、有效、经济、容易为民族成员所接受,例如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往往由头人首领或有名望的民族成员、亲戚、邻居等进行即可,甚至会以迷信的不健康的手段进行,当事人也愿意遵从。这种解决方法所需成本极低,有的民族只要请调解人吃顿饭而不需花费太多,效果十分明显,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之后也不会再因此纠缠不清。因此,其在民族地区还发挥着很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而相比之下,国家制定法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手段、方法都较民族习惯法复杂得多,成本也比较高。虽然国家已经负担了一部分,但当事人仍会因启动适用国家法的程序而付出较启动民族习惯法的适用高得多的花费,而且国家法在某些交通不便、相对比较闭塞的民族地区来说,也不便于取得和适用,因而也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三、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调适的途径

1.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促进少数民族全面发展。集中精力把经济建设搞上去是民族法与国家法融合的重中之重。少数民族地区要发展,教育必须超前发展,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教育的投入,在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上都要加大,保障民族地区整体文化素质和社会认识的提高,进行民族习惯法的主动变革。

2.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吸收和继承民族习惯法中合理和有益的部分。在对待民族习惯法的态度上,我们不仅要正视其与国家法并存的客观实在,更要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准则来融合吸收。

在法的创制层面上,要注意对习惯法的调查研究。立法部门应开展大规模民族习惯法的调查研究,深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到偏远的村寨中,掌握第一手资料,研究、分析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习惯法及地方性知识,结合民族自身特点和社会的整体需求,探索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及其规律,使其更快地融合到国家法之中 [3] ;立法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和尊重民族特色,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有效处理,使其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国家法律应当认可民族习惯法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存在 [4];充分行使法律变通权,用好变通执法权和变通司法权,切实解决法律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

3.在执法、司法层面上,既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运用民族习惯法调处社会纠纷。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法律实践的根本目标都不应当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 ,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基于这种理解,我们应当避免只靠建构一种纯国家形态的法律秩序或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法律可能对人们造成的压制,而应当努力保持规范适用的多元性特征。在执法、司法实践中,执法者既不能违背法定职责,又不能完全依赖习惯法,既做到不枉法裁判,又做到充分照顾到习惯法的合理成分。

4.重塑民族法律文化。应在国家法的主导下,通过国家制定法的适度妥协和民族习惯法的不断更新,重塑民族法律文化,以促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调适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首先,要克服依靠国家强制力将民族习惯法消除的思维和防止过分强调保持民族习惯法的独立性错误倾向。其次,要在国家法原则的指导下,建构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二元结构调整模式。应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调整具体性、民族性的特点,更好地弥补国家法弹性的局限和立法空白的不足。最后,立足民族习惯法,吸收和汲取国家法的法治理念,进行民族习惯法体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蒋超.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关系研究[J].求索,2008,(7).

[2]陆进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法制建设[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

[3]石伶亚.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透视[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

关于祖国的诗范文4

一、现阶段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特点

1.数量多但有逐年减少现象。 2009-2012年沪深A市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非常多,共有898家,其中603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95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但发生债务重组的公司从2009年的281家到2012年的186家,逐年减少。发生债务重组的公司总体数量多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新债务重组准则中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给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预留了空间。但究其减少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监管政策的严格,以及近些年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管理人才专业素质的提升,会尽可能把财务杠杆控制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也会选择其他更为隐蔽的方式调节利润。

2.有部分存在连续年度的债务重组。通过对2009-2012年沪深A市进行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的研究可以发现,有65家连续三个会计年度都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其中又有21家更是在连续四个会计年度中都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较典型的有上汽集团(600104)、中国中铁(601390)、淮柴动力(000338)和金城股份(000820)等。这说明,有些上市公司在进行一次债务重组后并没有使公司的经营状况得到持续改善,仍处于较高的财务风险当中。

3.制造业上市公司占比最大。本文对2009-2012年沪深A市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的行业特征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根据证监会制定和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债务重组公司进行分类,在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中制造业占比最大,高达67%。其次是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和采矿业,占比分别为7%、5%和5%。这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其他行业更高,财务风险也更大,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更高。

4.ST公司是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S、ST、*ST、SST、S*ST公司均视为ST公司,对2009-2012年沪深A市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中ST公司所占比例进行研究,结果显示ST公司在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例较高,平均达到29.4%,并且2010年达到35.2%。这就说明,ST公司是债务重组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上市公司很可能希望通过债务重组保住上市资质,避免退市风险。

二、债务重组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

1.研究设计。本文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Pearson相关分析以及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方法分别对2009-2010年以及2011-2012年沪深A股获得债务重组收益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对比分析不同阶段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

(2)解释变量。① 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OP:营业利润,是指消除规模影响以后的营业利润,即营业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OCF: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为上市公司各年年报披露的数值;ROE: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上市公司各年年报披露的数值。② 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DR:上市公司发生债务重组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率。③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SIZE:公司规模,为平均总资产自然对数;AGE:上市年限,即t年年份减去上市年份后再加1 (上市当年不足一年的均算作一年)。④ 证券市场的监管。ST:交易状态,即如果上市公司在t年为ST、*ST、S*ST、SST、S公司,取1;否则,取0。

3.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本文主要研究不同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的影响因素,所以选择以2009-2010年和2011-201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依据,并按照以下标准对其进行筛选:① 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由于金融类上市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与其他上市公司差异较大,所以要避免其影响结果。② 剔除财务数据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并且要求上市公司至少有连续四个年度的财务数据。完成以上步骤后,得到2009-2010年(样本一)和2011-2012年(样本二)发生债务重组收益的上市公司分别有274和233家。本文所有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均来自于巨潮资讯和Wind金融数据库,所使用的统计分析软件是:EXCEL2010和SPSS19.0。

4.研究分析。(1)描述性统计。首先对两个样本组分别进行描述性统计,对比分析不同时间段各个债务重组盈余管理可能影响因素的分布特征,然后从四个方面得出如下结论:① 经营业绩。从营业利润/平均资产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来看,两组样本的平均值都不高。OP的平均值分别为0.021和0.027,ROE的平均值分别为7.12和3.05。这就说明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的总体盈利能力都不佳,经营状况都不理想。从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来看,样本二的均值比样本一的略高,2011-2012年的最高值为9.27,表明在2011-2012年现金周转好的公司也利用债务重组进行了盈余管理。② 负债水平。2011-2012年的平均资产负债率要明显高于2009-2010年,高达76.7%,最高值竟达到2945.4%,并且其中有10家公司的ROE超过了100%,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状况。这说明2011-2012年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的总体负债水平以及财务风险都要高于2009-2010年发生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这还进一步说明2010-2012年债务重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普遍不佳,更渴望通过债务重组来改善资本结构,摆脱财务困境。③ 治理结构。两组样本的平均上市年限都较长,分别约为12年和14年,最长的达到23年,这说明上市年限越长的公司,经营业绩越差,越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④ 证券市场监管。样本一中ST公司的数量略多于样本二,占比分别为22.6%和18.5%。这说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上市公司中, ST公司为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避免特别处理,达到“摘星脱帽”的目的,ST公司很可能通过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

(2)Pearson相关分析。本文通过Pearson相关分析,清楚的揭示了各个自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发现下述一些现象:① 两组样本的营业利润以及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都与上市公司的交易状态呈显著负相关,并且样本一的显著性要高于样本二。这说明经营业绩越差的公司越可能是ST公司,为了“摘星脱帽”,其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烈。② 两组样本的资产负债率都与公司的交易状态呈显著正相关,说明财务杠杆高的公司,具有较高的财务风险,被ST的可能性较大。并且样本一的资产负债率与公司上市年限呈显著正相关,样本二的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呈显著负相关,这说明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会在不同阶段从不同方面影响公司的财务风险,增加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可能。③ 两组样本的交易状态都与公司规模呈显著负相关,与上市年限呈显著正相关。说明上市年限长、规模较小的公司,一般治理结构较差,被ST的可能性较高,从而利于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更强烈。

三、提出建议

1.健全债务重组准则。要健全债务重组准则,首先应该确定“财务困难”的量化标准。只有通过量化的指标才能方便界定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上市公司随意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进行盈余管理。其次,完善对债务重组事项的披露。制定完整的披露要求,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2.建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由于现行《债务重组》准则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此,第三方评估机构的重要性也得到提升。在评估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提供持续经营能力证明等相关资料时,评估机构应该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发挥其权威性和独立性,为债务、债权公司确定客观合理的公允价值,提供科学的信息,维护交易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

3.完善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可以通过增加高层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使高层管理者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公司的利益。由此促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促进公司的长足发展。

关于祖国的诗范文5

【关键词】 脑血管意外;失语;金津玉液;语言疗法

【中图分类号】R24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3)18-0032-02

将我科2010年至今脑卒中后语言障碍的患者60例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比较针刺金津、玉液复合语言肌肉运动功能技术治疗脑卒中后失语与传统针刺治疗脑卒中后的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1.1.1 纳入标准60例住院患者均有语言障碍,经头颅CT和MRI确诊,病情稳定,意识清楚,无明显视听障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脑病急症协作组颁布的《中风病诊断与疗效评定标准》和北京医院《汉语失语症检查法》确诊为中风失语症患者。

1.2 排除标准严重视听障碍者,老年抑郁症患者。

1.3 分组60例脑卒中患者按随机数字表的的办法分为两组。治疗组30例,其中男20例,女10例;年龄48~72岁,平均55岁。对照组30例,其中男23例,女7例;年龄45~75岁,平均53岁。两组患者性别经X2检验,p>0.05具有可比性,年龄经独立样本t检验,p>0.05具有可比性。病程均低于2月,经独立样本t检验,p>0.05具有可比性。

1.4 治疗方法治疗组:主穴:金津、玉液,配穴哑门、廉泉、通里(双侧)、太溪(双侧)。操作方法:患者清洁口腔后,取坐位,用普通毫针点刺金津、玉液不出血或少出血为度。各4~5次,不留针。体针配穴均采用毫针直刺,平补平泻手法进针。

治疗组根据语言功能测评结果制定一对一人工个性化康复训练治疗计划,包括心理行为干预,基础训练包括口唇的运动训练、舌的运动训练、软腭抬高训练,渐进性语言训练法,针对性语言训练。治疗组每天针刺1次,连续针刺4周,体针留针30分。语言康复治疗每天1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共治疗4周。

对照组:主穴:内关、水沟、三阴交、极泉、尺泽、委中。操作方法:内关用泻法、水沟用雀凿法、三阴交用提插补法,极泉、尺泽、委中用提插泻法。体针配穴取穴及操作方法同治疗组每日1次,连续治疗4周。

1.5 疗效评定

1.5.1 功能评分所有患者在治疗前后均用北京医院《汉语失语症检查法》的记分标准进行评分测定,分别记录谈话、理解、复述、命名的得分前后对比。

1.5.2 失语程度 采用波士顿诊断失语症检查法(BostonDiagnostic aphasia Examination,BDAE)来对失语症的严重程度进行评定。分级标准:0级:无意义的言语或听觉理解力;1级:言语交流中有不连续的言语表达,大部分需要听者去推测,询问或猜测,可交流的信息范围有限,听者在言语交流中感到困难;2级:在听者的帮助下,可能进行熟悉话题的交谈,但对陌生话题常常不能表达出自己的思想,使患者、检查者都感到进行言语交流有困难;3级:在仅需少量帮助下或无帮助下,患者几乎可以讨论所有日常问题。但由于言语和理解力的减弱,使某些谈话出现困难或不大可能;4级:言语流利,但可观察到有理解障碍,但思想和言语表达尚无明显限制;5级:有极少可分辨得出的言语障碍,患者主观上可能有点困难,但听者不一定能明显感觉到。

1.5.3 总疗效的判定疗效标准采用北京医院失语症检查法可以分为基本治愈:失语症的严重程度进步2级以上;显著进步:失语症的严重程度进步2级;进步:失语症的严重程度进步1级;无进步:失语症的严重程度进步不足1级。

1.6 统计方法计量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表示,计量资料进行方差分析和t检验,计数资料进行卡方检验。

2 结果

2.1 功能评分比较治疗组与对照组在自发言语、理解、复述、命名等方面的功能评分比较,在治疗后和治疗前比较均有提高,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

2.2 失语程度的比较 治疗组治疗后失语程度有显著改善,差异有明显统计学意义(P

2.3 总疗效比较治疗组总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明显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由于康复医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针刺与康复结合的治疗方法在国内的使用和研究有限。当下需要为这种新方法找到更多的理论及实践的证据证明本方法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本研究结论证明针刺与语言康复结合起来可以取得优于单纯针刺治疗的疗效。为针刺结合康复治疗在临床使用的合理性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希望能够为这种全新的中西医结合的治疗技术的推广提供一些帮助。

参考文献

[1]中风病诊断与疗效评定标准[J].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1996,19(1):55—56.

[2]高素荣.失语症[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3:32—33,265—280.

[3]石学敏.针灸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2,220.

关于祖国的诗范文6

[关键词] 团体箱庭疗法;寝室关系;民族高校

近年来,大学生人际关系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研究表明,大学生人际关系质量直接影响其心理健康和主观幸福感。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在西南地区某大学中有22.9%的同学反映存在一定的寝室关系困扰,其中有2.7%的同学表示困扰严重或很严重。箱庭疗法是在治疗者的陪伴下,来访者从玩具架上自由的挑选玩具,在盛有沙子的特制箱子里进行自我的表现的一种心理疗法[1]。针对以上情况,我们使用适用于多人共同进行的团体箱庭疗法对一个经测量显示寝室关系状态不良的多民族寝室进行干预治疗。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被试。从西南地区某民族高校选择20个多民族寝室集体实测社交回避及苦恼量表、宿舍人际关系诊断量表,根据量表得分及个人意愿,最终确定1个人际关系问题较突出的寝室作为研究被试。此宿舍共4人,在此记为Y、Q、P、S同学。

2、研究工具①社交回避及苦恼量表(SAD) 含有28个条目,其中14条用于评价社交回避,14条用于评价社交苦恼。②宿舍人际关系诊断量表 量表由杨荣改编自郑日昌等编制的《同学人际困扰诊断量表》[2],共28个条目,含“谈话”“待人接物”“交际交友”“室友支持”4个维度,采用5级计分,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89,分半系数为0.97[3]。③箱庭治疗工具 沙箱、玩具模型、数码相机、箱庭过程和内容记录表。

3、研究程序①筛选被试。②团体箱庭治疗:签订治疗契约,制定规则;团体箱庭每周一次,一次两个小时,共进行6周6次。③结束治疗,分享体悟。

二、案例过程及结果

冲突阶段。第一次箱庭制作,主题为“一次聚会”,成员共同取名为“两小无猜”。从玩具的摆放格局来看,Y的玩具主要散布于箱庭的,而S、Q与P的玩具则大多分布在箱庭的中央部位。从相互联系的角度来看,S、Q与P的配合也要多一些。第一次的箱庭中成员意见与行为较难统一,冲突十分明显,也几乎没有刻意的配合。

察言观色阶段。从第二次箱庭制作的主题为“家”,制作结束成员共同取名也为“家”。 Q、P与S依旧配合较多,Y也更多地配合。但是Y的配合并未引起其他三位成员的接受。同时,Y的三次摆放引起的其他成员的不满。可见,此次箱庭制作中,成员体会到了相互配合的重要性,但在配合的过程中成员之间只是一味的迎合同伴。

调整、沟通阶段。第三次箱庭制作的主题为“童年”,成员取的名字是“I want to go home”。Y摆放的玩具更加靠近沙箱的边缘,但一直试图参与,但是Q却在摆放过程中重重阻挠。第四次箱庭制作的主题是“生活”,最终的题目也是“生活”。冲突点还是主要集中在Y和Q的物品上。在后来的讨论过程中,成员趋于开放,可以较直接地表达各种想法,也因此引起了矛盾的激化。而治疗师在其中却看到了他们为了沟通所做的努力,也看到了这个寝室关系改变的可能性。

协调共感阶段。第五次的主题为“和室友在一起”,成员商议后的题目为“梦游仙境”。大家在这一次的表现和前几次有很大的不同,每个成员的每一次玩具选择与摆放都非常谨慎,都努力站在别人的立场上进行思考。

整合阶段。第六次箱庭的主题是“我们”,而大家最后一致通过的题目为“想把我唱给你听”。经过前五次的箱庭制作,冲突的起伏也经过了几个阶段,每位成员的心理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最后一次箱庭制作,是一次质的飞跃。整个咨询过程变成了一种享受,打破了之前坚固的格局。

三、讨论

在这个案例中,矛盾的呈现、激化、缓和以至最后的解决,基本符合张日昇教授对于团体箱庭疗法治疗阶段的划分。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团体成员间的交流与调整表现为矛盾的反复性。不难看出,在治疗的初期,成员Y与Q、P、S有着较大的隔阂与矛盾,彼此心中都有对对方的不满。而在为时6周的箱庭治疗过程里,他们逐渐地表达自己内心的情感,最终将矛盾一步步呈现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慢慢化解。

总的来说,我们对于箱庭技术在多民族寝室关系中的应用研究尚处于起步与探索阶段,但是我们也在此阶段看到了团体箱庭在寝室关系干预中的良好效果,希望能够对多民族学生工作带来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张日昇.箱庭疗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2-34.

[2]汪向东,王希林,马弘.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M].北京: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241-244.

[3]彭纯子,燕良轼,马晓虹.大学生社交焦虑团体治疗的比较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7.11(4):247-248.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国家级项目“现代心理技术在多民族大学生人际关系中的应用研究”(2012106 56057),四川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2012-2013年度科研项目“后现代心理咨询技术在高校多民族寝室关系中的应用”(SZ2012182);2012年西南民族大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学院教师科研支助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童婷,女,西南民族大学社会学与心理学学院,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