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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申请报告范文1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 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 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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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
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
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法院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2)登记程序
①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人除提交其所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②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来源。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2
为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以下简称中央救灾资金)分配管理,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灾情的报告、评估和核定
自然灾害发生后,省级民政部门应按照《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规定,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全省灾情,在24小时内将汇总的初步灾情报民政部。
民政部初步判断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组织水利、农业、气象、海洋、统计、地震、卫生、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科研机构以及和专家召开“灾情会商会”,综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灾区形势,确定特大自然灾害区域。
灾情稳定后,省级民政部门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的灾情数据通过全国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民政部。民政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采取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办法核实灾情,并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以及灾区需求做出全面评估,形成灾区损失情况和救灾需求评估报告。
二、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中央救灾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在安排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新灾救济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临时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是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区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济;三是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资金,用于民政部、财政部采购和管理中央救灾储备物资。
三、中央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和拨付
(一)申请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中央救灾资金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同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紧急情况下,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办理
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按照灾情会商结果,提出救灾应急资金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省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民政部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
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拨。
四、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3
我们峡城乡脱甲山小学,现有23个教学班,有学生1300余人、教职工65人。学校现有两个教学区,一个是主教学区,有学生1000余人,一个是留守儿童中心教学区,有学生300人。主教学区的厕所是90年代所建,经区房屋安全鉴定小组鉴定为c级危房,面积只有45平方米,男女生.厕所都只有8个蹲位,根本无法满足学生的如厕需求。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如厕,只好将这1000余学生分成三个时间段下课来解决拥挤问题,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给学校的管理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为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我校计划将厕所改扩建到200平方米,预计约要资金22万元。现向教育局申请改扩建双溪中心小学厕所,敬请批复为感!
峡城学区总支
峡城学区
XX.4.2.20
关于建设峡城乡中心小学操场的
申请报告
教体局:
我们峡城乡中心小学,现有23个教学班,有学生1300余人、教职工65人。学校的操场面积约2500平方米,是一块黄土操场,位于教学楼的东面一处低洼地,四周地势均高于操场,因此每下一场雨,操场就要过四五天才能做操、上体育课、开展课外活动。所以学校有时一个多月不能正常上一次体育课,学校的广播体操和集中讲话也常常得不到保证。
为了保证学校的课外活动能正常开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我校计划将操场中心硬化1200平方米,并在中间做一个篮球场,预计要资金约70000元,现向教育局申请建设双溪中心小学操场,敬请批复为感!
峡城学区总支
峡城学区
XX.5.8
关于建设峡城乡中心小学教师周转房的
申请报告
教体局:
我们峡城乡中心小学,现有23个教学班,有学生1300余人、教职工65人,退休教师22人。学校现有三栋教师宿舍楼,一栋780平方米,经区房屋安全鉴定小组鉴定为c级危房,另两栋分别为739平方米和1237平方米,经区房屋安全鉴定小组鉴定都是d级危房,这三栋宿舍都是八、九十年代建设,墙面多处开裂,瓦面下沉,门窗腐朽。现有65位教职工和12位退休老师居住,其中有四位年轻老师是两人合住一间房子,另外还有三位老师由学校在外租房住,去年来的六位顶岗实习的湖大学生都是学校在外租房居住。因为教师的住房条件确实太差,并且房屋也不够,不利于教师安心学校的工作,也给学校带来了不少的安全隐患。
为了有利于老师们安心学校的工作,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现向教育局申请在我校建设20套教师周转房,每套35平方米,预计要资金84万元。敬请批复为感!
峡城学区总支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4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中建立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对于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核销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应当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其中按规定需报批的,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二、转让国有产权(股权)、企业改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年12月31日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三、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市财政局审批。
在企业改制前一年内,母公司不得随意调整改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确需调整的,由母公司与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实行审批、备案制。
企业对外转让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单项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审批:
1.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由母公司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原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
厂房、办公楼、房屋、场地等,以原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为限;
主要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以单台(套)原值3O万元(含30万元)为限。
3.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10%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4.实行授权经营集团所属企业转让单项固定资产和未实行授权经营企业在规定审批标准以下转让单项固定资产,需要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国有企业单项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报市财政局,办理备案。
(四)办理国有产权(股权)转让需报送的材料:
1.母公司(或转让方)产权转让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转让方、被转让方及受让方的概况,转让理由和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被转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供股东会(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2.企业主管部门关于产权转让的批准意见;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产权转让协议书;
4.转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5.转让方、被转让方、受让方上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6.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四、企业改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行使有关职责。企业国有权益出资部分必须进行国有股权的确认程序,由市财政局出具国有股权的确认批复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股权确认需报送的材料:
1.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确认申请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3.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设立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设立公司的可行性、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5.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公司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
7.公司制企业的章程。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规范。根据客观因素和工作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和产业间的平衡。
(三)权责对等,分级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强化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分级落实,各负其责。
(四)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推进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客观因素+工作因素”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为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前3年的算术平均数进行测算。“工作因素”为绩效考评结果、地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以及项目资金管理等,按照各地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中央财政分配给各省的资金总额为客观因素分配数额与工作因素分配数额之和。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量和耕地面积等数据,以《中国统计年鉴》的为准。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给予适当的定额补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九条中央财政每年年初向各地下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立项指南,明确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工作要求等,并根据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各省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
第十条各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发的立项指南和资金控制规模,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看得见、摸得着、有指标、能考核”的要求,自主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一条财政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规模,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省按照报送财政部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围绕粮食等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一)优势主导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改善,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机具等物资装备,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支持推进集中连片开发,规模化经营;按照生态、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要求,支持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
(三)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新品种繁育、品种优化改良、新技术引进以及节水节肥、先进耕作、健康养殖、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强化农民科技培训。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产品加工,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
各地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水平,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各地不得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设主要用于参观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十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拨付给地方后,由各地根据经审查的立项申请报告中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管理工作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自有财力中适当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物代资、先建后补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直接无偿投入,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
第五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报账制等有效管理办法,阳光操作,规范管理。同时实行动态管理,中央财政对各省同一主导产业的具体环节,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立项的优势主导产业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房屋申请报告范文6
1.**、**区的房屋赠与,在**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2.海珠区的二手房赠与(海珠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海珠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区的二手房赠与(**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黄埔区的二手房赠与(黄埔区房管部门受理的),在黄埔区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省契税实施办法》
提交资料:
序号资料名称备注
1房屋估价答复书房管部门出具。
2赠与公证书赠与内容涉及析产、继承的提供析产、继承公证书。
3房地产权证书包括:房地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证明书、产权情况表(查册表)。
公证书与产权证书地址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的门牌地址证明。
4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书房屋土地使用权属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提供。
5**市房屋调换总站免税回条由**市房屋调换总站提供。
6身份证明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曾改名的还须提供户口簿或改名证明)。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人的身份证明。
7已经审批的**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的提供。
8法律文书属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提供。
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9合并、分割报告书房地产涉及合并、分割的提供。
10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说明:
1.以上资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规格为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2.房屋在权属转移过程中一方曾发生单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划拨资产、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组、合并、股权转让等改制或其他符合减免契税情况的,需携带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变更核准登记证明、股东会决议、转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地产权证书等资料先行办理减免契税手续,取得《**省契税减免税申请表》;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3、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划拨,改为转让或出让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契税。
申报纳税程序:
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工作人员受理申报、审核资料打印《**省契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交纳税人签名确认打印缴款书给纳税人。
缴款手续:
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交付现金或刷卡的,银行收讫后盖章确认退还缴款书第一、二联;交付支票的,4个工作日后凭回执到银行取回缴款书第一、二联。
领取完税证手续:
工作人员收回缴款书第一联存档,打印契税完税证,其中第二、四联完税证及纳税申报表第二联交纳税人,纳税人确认签收。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在受理申报时领取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