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贷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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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

并购贷款范文1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 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 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交易价款,不得用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协议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项,也不得用于并购之外的其他用途。

并购贷款不得用于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财务性并购活动。

第三章 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第九条 并购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并购方融资需求、负债水平、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并购交易风险状况、并购后的整合情况预测,以及其他银行对该并购交易的融资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行与他行针对该项并购的贷款之和不得超过并购交易所需资金的50%。

第十条 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并购贷款一般应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还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条 并购贷款执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并购交易复杂性、贷款风险情况等因素,一般应高于同期限项目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条 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第十四条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要求对并购双方和并购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并购双方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二)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的资质;

(三)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并购协议在双方内部审批情况和在有关政府机构及监管部门的审批情况及进度;

(四)并购方与被并购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是否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五)并购目的是否真实、是否依法合规,并购是否存在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六)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总额、资金筹集计划、方式,以及并购交易涉及境外资金的过境风险;

(七)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八)并购交易的后续计划、整合计划及其前景和风险,并购后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预测;

(九)并购交易涉及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十)涉及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并购、管理层收购或跨境并购的,还应调查分析相关交易的依法合规性和业务风险。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方式合并或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还应由符合要求的并购从业经验的人员对股权并购交易的可行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独立分析评估。

第五章 审查和审批

第十七条 审查人员应遵循审慎原则,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查,审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确,对并购后企业经营和财务预测是否审慎、合理,对各项风险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是否已经或即将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三)并购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即通过并购交易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

(四)对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应重点审查并购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实、依法合规,并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五)并购交易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抵(质)押率确定是否合理;并购方自有资金的来源、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及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六)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发展战略、组织、资产、业务、文化及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七)并购后企业的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有后续的重大投资计划;

(八)并购方是否具有较强的综合偿债能力,并购交易是否有利于增加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并购双方现金流量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是否良好;如发生对贷款不利影响的情形,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

(九)对于被并购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还应审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对我行原有贷款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

第十八条 并购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因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客户关联关系改变的,应按新的关联关系进行统一授信。

第十九条 并购贷款审批权限按照总行信贷业务授权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前提条件核准、贷款发放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与借款人和相关担保人订立书面并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信贷业务审批书中提出的贷款发放前提条件和贷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实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对重要条款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如果最终没有按相关并购协议约定的标准完成并购交易,我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我行已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业务,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向其发放贷款:

(一)相关并购交易已按规定获得批准,并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二)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并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价款的,并购方自筹资金至少与并购贷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并购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并购贷款按期限分别纳入相应科目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并购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等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点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并购交易的实施进度;

(二)借款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是否出台对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

(四)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分红策略等财务政策变化情况;

(五)并购方后续重大投资计划进展及变动情况,是否对其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六)并购方以及并购后企业还本付息情况,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七)被并购方或其控股股东在我行有贷款的,应检查其出售股权或资产后获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约定偿还我行贷款;

(八)对于设立还款专户的,应关注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余额下限,确保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九)按照有关规定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分析其对我行贷款的保障程度,以及处置、变现能力。

第二十五条 以拟并购资产或股权抵(质)押的,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担保变更手续,保证我行担保权益连续、有效。对于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及时收回贷款或要求客户提供其他足额、有效、合法的担保。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人员应要求并购方及并购后企业按合同约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对其未来一年的经营及现金流情况进行预测。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内,并购方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开发行、资产出售等)获得额外现金流时,应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偿还我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内,如并购方或并购后企业出现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EBITDA等)劣变等触及合同保护性条款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贷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 并购贷款不良率上升时,应从以下方面加强检查和评估:

(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

(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

(四)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

第三十条 各行应至少每年对辖内存量并购贷款业务进行检查,全面评估风险状况。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质量劣化等情形时,应提高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办理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应由我行担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积极参与、监控并购交易,随时掌握风险变化情况。但并购交易不聘任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办理并购贷款,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进行有关调查,并在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或审查中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结果。

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或独立顾问,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以及由部分特大型优质客户作为并购方、以其综合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并购贷款申请,可适当简化调查、审查内容,主要分析并购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所承接债务的未来还款来源情况,或并购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综合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的,须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运用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并购的意见》(工银发[20xx]5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并购贷款基本内容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并购贷款范文2

2008年12月9日,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这项举措不仅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对银行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在金融危机肆掠的当下的此举,恰似隆冬的缕缕暖意。

探究实效和风险的平衡

当前强调克服金融风险的情势下,如何实现效用发挥和风险控制的统一,并找寻两者平衡点是《指引》条款设计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

《指引》规定,并购贷款是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制定的《贷款通则》,银行贷款是禁止流入股权领域的。推出企业并购贷款业务,是为了适应企业和市场上对并购融资的需求,对企业的发展壮大有直接支撑作用。

对于设立企业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指引》明确表示,将不采用审批制的准入方式,但规定其基本“门槛”:拨备覆盖率(即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专业团队。业内人士认为这些门槛并不高,这使许多商业银行能凭借较为充足的流动资金拓展业务范围。

由于企业并购过程本身风险性的存在,自然让企业并购贷款充满风险。《指引》充分重视风险的防范。在银行方面,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比例不应超过50%;银行对同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核心资本净额比例不应超过5%。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行并购融资的低杠杆率以化解潜在金融风险,规定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另外《指引》提到企业并购在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应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政策鼓励“大鱼吃小鱼”

有关专家表示,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解禁有利于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帮助国内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并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整合国外企业资源。

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下,与大型跨国企业和大型银行竞争时,若缺少这种贷款品种,不利于中资企业和中资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

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性企业和民营企业并购重组活动日趋活跃,兼并收购融资需求大、增长快。适时推出并购贷款业务,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越来越迫切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副主任郭田勇认为,《指引》出台有利于国内企业转型、并购和重组,对经济转型、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同时,对中小企业融资有一定支持作用,政策出台将会使银行成为重要的支持渠道。不过从短期来看,并购贷款的应用范围有限,最有可能的仍是集中用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兼并重组。

王科进还表示,并购贷款在设计上是比较严密的,银行在何时放款,款项用途方面将给予密切监控。并购活动本身要合法合规,要有真实的并购目的,这样发生挪用的风险自然较低。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从国际上并购贷款业务开展的情况看,由于并购贷款审批严格,贷款被挪用的风险一般较小。

准备为某企业做并购业务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现在市场不好,所以并购非常多。特别是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都会选择在这个时候去并购一些同行业的企业。因为出让方这时候会把价格放低,正是攻城拔寨的好时候。”而并购贷款的推出,无疑会增加企业并购的手段。该律师表示,现在放开银行贷款支持并购,对企业来说肯定是有好处的。他说,企业并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现金,银行可以提供并购贷款,将增加并购方的实力。“原先的并购只能靠企业自己的现金,从银行借来的长、短期贷款都不能用,其他方式成本高而且程序复杂。这样一来,可以让企业的并购能够做得更快一点,更多一点。”

他同时提醒说,对于好的并购方来说肯定是利好。但是不排除有些企业会有冲动,利用并购贷款去盲目扩张。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必须避免关联方通过并购,把银行的钱吸走。

防控信贷资金进入股市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股权并购发放的贷款。此前,这类贷款被禁止了12年,因为按照1996年央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的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此次银监会规定,并购贷款可以买股票。业内人士普遍担忧,并购贷款业务“开闸”后,如何防范企业将并购贷款资金用作二级市场炒股资金?“这个‘口子’一开,以后很多事情银行恐怕也很难控制了。”某大型银行信贷部门一位人士说。

并购贷款涉及兼并双方企业,包涵了行业、适用法律、股权结构、或有债务、资产价格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其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贷款。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并购贷款业务开闸后,如何进行相关风险控制是亟须提升的新课题。而如何防止贷款资金变相成为炒股资金,则是商业银行人士需要面对的首要难题。

中投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陈水祥认为,目前大规模推进银行展开并购贷款业务的时机还不成熟,预计将会首先采取试点的方法来推进。“确实存在贷款资金进入股市的风险,因此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明确贷款用途。各家上市商业银行也都重视对自身的风险控制,对于并购贷款业务也会谨慎推进。”

买股但不能炒股票,此举将会大力支持国内企业的并购行为,但能买股不能炒股的规定看起来有些为难。

《北京商报》周科竞说,申报买入股票,买股还是炒股,很难界定。可能有人说,持有6个月以上就是买股,不足6个月就是炒股。持有不足6个月,顶多说是短炒,持有满了6个月,也可能是长炒。看看几年前炒作苏宁电器的人,持有时间不算短,但最终还是买入卖出赚取差价,并没有以获取分红为目的。所以说,并购和炒股,不能以时间来界定。如果强行以时间界定,也没什么不可以,毕竟也防范了游资短炒,但是这种贷款给银行酝酿了很大的风险。

周科竞举了个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有很强的业务往来,乙公司是上市公司,总股本5000万股,流通股本3000万股,每股股价10元,甲公司不断高价买入乙公司的产品,然后平价卖给市场,每年因此多支付5000万元,协助乙公司每年增加利润5000万元,每股收益增加1元,而在此之前,甲公司的关联人已经持有乙公司2500万股股票。

在乙公司公布年报后,乙公司股价开始大幅上涨,从10元涨至40元,然后甲公司声称看好乙公司的未来发展,要并购乙公司,并通过银行并购贷款10亿元,还通过二级市场陆续从甲公司的关联人手中买入股票,在甲公司的并购刺激下,二级市场投资者将进一步推高乙公司的股价,就这样,甲公司不断的买入,乙公司关联人不断的卖出,最终10亿元银行贷款全部转入甲公司关联人手中,庄家完成高位出货,甲公司成为乙公司大股东,银行掏钱10亿元获得了2500万股市价80元的乙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一次完美的并购成功完成。

“看起来一切平安,但谁都明白问题所在,又一笔高风险贷款就此出炉。所以,不怕用贷款炒股,就怕用贷款买股。”周科竞说。

业务操作人才面临短缺

某国有银行公司银行部人士说,企业并购贷款实际操作难度非比一般。比如,对于担保、质押物的规定。“假若出现不良贷款,银行如何对质押物进行处理?如果质押物是企业股权,银行怎么做?银行肯定也需要从并购贷款业务的受理、风险评估、贷款方法、贷后管理等方面做好详细的准备,设定好流程。”事实上,现实问题的症结还是在于缺乏专业的人才。

按照《指引》的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具有足够数量的,且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专门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这显然对银行人才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华夏银行某基层负责人表示,企业并购贷款严格意义上属于投行业务,而在国内投行业务先天发育不足,人才奇缺是造成风险高企的最终原因。

光大证券银行业分析师金麟表示,对国内银行来说,该业务是一个新领域,拓展了国内银行资产运营空间,同时,也将提高国内银行锁定大客户的能力。

并购贷款范文3

行业景气跌至谷底

业内专家很早就频频提起,房地产行业将在2009年跌至谷底。SOHO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石屹是持此类悲观观点的人之一,他认为现在市场呈“L”形,已经见底,何时回暖尚未可知。

其实从2007年底开始,房地产行业就开始步入下行通道。在2008年里,全国很多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呈现出“价量齐跌”的局面。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实际销售情况都远低于年初预期。

2008年前三个季度,全国商品房累计销售面积达到自1998年以来的最低点。至今为止,房市仍未有明显回暖迹象。同时,银行的惜贷,以及房地产商手中掌握的大量土地需在2008年开始集中支付地价款,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导致了房地产公司现金流无比紧张,经营愈发艰难。

“很多企业的现金流已经断了,全国有多家大型开发商在年底对其开发贷款进行了展期或转贷,总额可能达到几百亿元。”某银行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房价不肯下降是导致消费者购房意愿不高的直接原因。2008年经济景气度不高,居民消费信心也大幅下降。高居不下的房价刺激了购房者持币观望的信念,导致房地产市场陷入僵局。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行业救市政策也未能派上太大用场。”北京银联信信息咨询中心总经理符文忠指出。

行业需要振兴还是重整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房地产行业的现状表明,行业目前正处于历史低谷。而作为国家的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的振兴又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快速增长有着极其重要意义。因此无论是为了房地产行业还是为了整个国家经济,都需要国家出台振兴计划实现房地产行业的“振兴”。

但另一部分人则是认为,房地产行业根本不需要振兴,至少从房价上来看,房地产行业还远远不到需要“振兴”的地步。目前的全国房价依然处于历史高位,国内一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仍然在10倍以上,远高于国际通常的标准。即使是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前,也就是房地产泡沫最为严重时,其房价收入比也不过只有5倍。因此相比“振兴”,挤出房地产行业的泡沫更加重要。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易宪容曾在近日接受媒体访问时曾表示,房价目前仍高居不下,房地产行业何谈过冬?何谈振兴?因此他认为政府目前不宜出台太多救市政策。

符文忠认为,房地产行业目前的确处于寒冬之中,但想要度过寒冬,并且实现持续发展,首先应该实现的是行业的优化重组,而非国家的政策扶持。在他看来,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存在着企业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房地产行业形成几天的局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保存行业优质基因,将规模较小、经营混乱、扰乱整个市场秩序的企业剥离出去,实现行业的优化重组对于行业自身实力的增加,市场调节能力和自保能力的增强有着重要的意义。

并购贷款将为房企助力

“房地产行业重组恰逢其时。”符文忠认为,目前整个经济大局以及房地产行业处于低潮期,收购的成本较低。并且并购贷款的开闸,也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目前看来,虽然尚未有银行向房地产行业投放并购贷款,但银行还是有着此种倾向。

记者了解到,并购贷款开闸伊始,银行和房地产商的商议就一直持续着。目前万科、中海、碧桂园、保利地产等大型房企均已出现在了工商银行并购贷款储备客户名单之中,让人浮想联翩。

多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目前所存在的泡沫与房地产市场竞争无序、行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过高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成熟、稳定、良性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往往应该有着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企业规模较大、资金充足,行业集中度较高。这也是国家多年以来始终不断的引导房地产行业向资源集中、优化整合方向发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2008年12月17日,总理就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银行也不想房地产行业垮掉,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银行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旦房地产企业倒了,银行也将面临大量坏账出现的风险。”符文忠指出,与其坐等坏账风险,倒不如通过并购贷款推动大型优质企业在行业内进行并购整合,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更加对房地产行业的结构调整做出了贡献。

但是与此同时,部分业内人士对于房地产行业并购贷款风险方面的担忧也从未停止过:房地产行业正处于下行空间,原本就存在着极大的信贷风险,再通过并购贷款的发放,也许只能让风险进一步加大,变成完全不可控,银行太过冒险。

总经理符文忠对并购贷款风险管理也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指出,现在银行仍未向房地产企业发放并购贷款虽然是处于对风险的顾虑,但银行也一直在寻求一个相对安全的途径,比如通过土地抵押方式等。

并购贷款范文4

日前,TCL集团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京签署了总金额为60亿元人民币的《出口信贷支持国际经营合作协议》,这一协议的签订也意味着TCL合资项目由此获得了国家政策性的金融支持。根据这项协议的安排,在未来5年内,这笔资金将主要用于TCL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项目。据有关人士介绍说,TCL集团未来从中国进出口银行获得的将是政策性贷款,而这种政策性贷款在利率方面是有一定优惠的。

在签署这项协议之际,李东生表示,未来这笔信贷的很大部分将投向TCL的合资并购项目。他透露说,完成并购后的TCL汤姆逊彩电项目(TTE)的运作资金将由TCL方面承担,预计投入会达20亿元左右。

荣智健参股沃尔玛华东百货 联手发展内地零售业

中信泰富有限公司表示该公司已同意向母公司中信集团公司支付360万美元,以收购后者在与沃尔玛连锁公司所组建合资企业中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中信泰富将拥有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35%的股权。沃尔玛的在华子公司持有该合资企业剩余的股权。目前该合资企业在南京市经营着1家门店。

完成上述收购后,市场相信中信泰富将与沃尔玛联手发展内地零售市场。中国中部及上海、南京等地的零售市场将为率先进军的地方。

肯德基产品被查含苏丹红成分 相关产品立刻停售

肯德基所属的百胜餐饮集团3月16日傍晚在上海发表公开声明,宣布肯德基新奥尔良烤翅和新奥尔良烤鸡腿堡调料在15日检查中被发现含有苏丹红(1号)成分,国内所有肯德基餐厅即刻停止售卖这两种产品,同时销毁所有剩余调料。

声明表示,目前肯德基已经安排好重新生产不含苏丹红成分的调料,预计在一周内,将可恢复新奥尔良烤翅的销售。肯德基对此次食品安全事件深表遗憾,并向公众致歉。百胜餐饮集团表示将严格追查此次供应商在调料中违规使用苏丹红(1号)的责任,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美批准联想收购IBM PC业务

北京时间3月9日晚上21时,联想集团与IBM正式对外宣布,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提前完成对联想收购IBM PC业务的审查,从而为交易的继续进行铺平了道路,有关合并工作将继续按照原计划进行。

青岛双星再发生大宗交易 西北证券是否成功套利

在短短的几天内,青岛双星连续发生大宗交易,而且主角都是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路证券营业部,这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显示,3月15日,青岛双星再次成交一笔大宗交易,买卖方营业部还是西北证券上海南路证券营业部,这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为1072.70万股,成交价格为5.65元,成交金额为6060.76万元。此前的3月11日青岛双星已经成交两笔大宗交易,买卖方营业部均系西北证券上海南路证券营业部,交易价格均为每股5.80元,两笔交易的成交量分别为300万股和280万股。

本来这样寻常的大宗交易并不足为奇,但西北证券是否已通过大宗交易使之握有的青岛双星配股筹码成功套利,引起了市场人士的关注。

华电国际谋求第三地融资 三年内拟赴纽约或伦敦

华电国际董事长贺恭日前透露,未来两年内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计划向华电国际注入6个火电项目和一个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达8200万亿瓦。贺恭同时表示,华电国际有计划在3年内到纽约或伦敦上市。

国内五大发电集团之一的华电集团目前总资产达1197亿元。到2004年6月底,运行及在建的可控装机容量达到45296万亿瓦,其中火电机组35843万亿瓦,水电机组9453万亿瓦,拥有的发电资产分布于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等电网。华电集团装机容量在300万亿瓦以上的全资和控股公司共13家,分处黑龙江、河北、陕西、贵州、新疆、浙江、江苏、福建等省区。

德银美林现金征集中航油债权 众债权人反应冷静

中航油重组进程再度出现新情况,两知名投行欲出面现金收购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从而主导中航油的重组事宜。有市场人士表示此举“振奋人心,至少能让债权人拿回一些现金”,但也有部分债权人表示,具体到每个债权人本身“是好是坏,还难说。”日前,有国外媒体透露,德意志银行和美林证券联络了新加坡中航油公司的债权人,分别欲以40%和32%的比例现金收购他们的债权。中航油目前债务总计5.3亿美元,其在1月24日的重组计划中表示希望偿还41.5%的债务,注销其余58.5%。

长江电力小十年内拟收购资产达1200亿

3月初长江电力公告,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金融机构以免担保方式向公司提供5年期人民币贷款95亿元,以支持其收购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的三峡工程1#、4#发电机组,两台机组总收购价98.37亿元。

“此次收购是长江电力稳步推进1200亿收购计划的一部分。”长江电力一位人士在谈到此次收购时告诉记者,“银团集中援手的背后不光是对公司业绩的看好,在当前能源形势趋于紧张的背景下,长江电力稳步推进收购三峡工程发电机组的计划有利于我国的电力供应和电力安全。”

熊猫移动股权被强制剥离抵债 政府承担5亿债务

南京熊猫的子公司熊猫移动前董事长马志平带来12.8亿债务后,江苏省已开始对南京熊猫实施拯救计划,将熊猫移动与南京熊猫剥离。

拯救计划的大致内容是:南京熊猫持有的熊猫移动51%和熊猫通发95%的股权,已经被法院按照司法评估价值的1.2亿元,强制执行给南京唯特投资有限公司,以偿还南京熊猫所欠唯特公司的债务;另外,熊猫移动欠南京熊猫的5亿元债务将转给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强制剥离后,南京熊猫将不再持有原子公司熊猫移动的股权,南京熊猫得以解除和熊猫移动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和股权投资关系。熊猫移动和熊猫通发股权被强制剥离后,南京熊猫得以完全从债务中抽身。

张裕EMBO质疑声未了 公司现金分红接近全年净利

张裕集团EMBO刚刚落幕,其控制的上市公司张裕 A即推出大比例现金分红,金额之高与2004年的全年净利相差不多。

张裕公布的年报显示,2004年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384亿元,净利润2.041亿元,较上年分别增长18.17%和34.96%。基于良好的经营业绩,张裕董事会建议公司以2004年12月31日总股本40560万股为基准,按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的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共计2.028亿元,这一金额与张裕2004年全年的净利润接近。公开资料显示,张裕此前的现金分红并不慷慨,2000年至2003年四年累计现金分红也只不过2.002亿元。年报显示,张裕集团持有张裕21840万股,占总股本的53.85%。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张裕集团可以从张裕获得10920万元现金,这对目前已成为其控股股东的裕华投资来说无疑是一块丰盛的蛋糕。

国内最大果汁企业汇源可能被收购

中国最大的果汁生产商――北京汇源食品饮料公司正与一些外国竞争对手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可能是:汇源将以高达5亿美元的价格全部出售,不过也有消息称,外资不是全部收购而只是控股30%。据悉,目前汇源的年销售额达约70亿元人民币(约合8.45亿美元)。

知情人士透露,台湾最大的食品集团统一在收购汇源的竞争中暂时领先。但他们补充说,在过去几个月里,来自美国、新加坡和欧洲的集团也与汇源进行了多次谈判。有知情人士透露,除了统一之外,目前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也参与了竞购,最终结果还没有敲定。

商务部圈定190个出口名牌 海尔、华为等榜上有名

并购贷款范文5

关键词:并购贷款;主成分分析法;人工神经网络;评价模型

一、引言

并购贷款业务是从2008年12月正式批准实行的,在禁锢了12年之后我国重新启动并购贷款业务,此举为我国企业并购融资提供了很大的方便,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并购贷款必然会成为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并购贷款业务也会迅速发展。然而并购贷款本身的高风险性将会对并购贷款乃至整个经济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对并购贷款风险进行评价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并购贷款及其风险概述

(一)并购贷款概念

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并购贷款是贷款的一个品种,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它是为了给企业并购筹集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中介参与的外源间接融资行为,它实质上仍是一种金融交易行为:商业银行根据借款方的申请,将其对一定数额资金(存款)的使用权转让给借款方,并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借款方使用这笔资金进行并购活动,由商业银行对这次借贷的各方面风险进行整体评估而对其定价,规定借款方因获得资金使用权而应支付的利息以及支付方式等。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由商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降低了企业为从事兼并和收购活动而进行融资的成本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

并购贷款涉及并购双方企业,包涵了行业、适用法律、股权结构、或有债务、资产价格认定等多方面问题,其风险明显高于一般贷款。因此并非所有的商业银行均适合开办此项贷款业务。为此银监会特地下发了执行《指引》的相关通知,对开办并购贷款的商业银行做了以下五项条件限制: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持续保持上述条件,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二)并购贷款的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评价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按性质大体上可归纳为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和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

1、战略风险

所谓战略风险,就是指企业战略与实际状况相脱节,从而导致企业发展方向出现偏误的风险。战略风险的产生和战略定位有着直接的联系,定位不当或者定位失误,都会埋下战略风险的隐患。

战略风险指标主要是从产业相关度、战略相关性、企业文化、并购的整合效应、额外回报机会、预期战略成效、新的管理团队、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方面确定。包括并购双方产业相关度;并购双方战略相关度;并购双方的企业文化是否合理;并购后的是否有整合效应;并购双方从整合中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并购后的预期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的战略目标的可能性;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决策;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2、法律与合规风险

法律与合规风险是指在并购活动中,因操作不当可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而导致并购失败的风险。并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来自于多方面,而且和其他风险经常交织在一起,通常而言主要来自于以下多个方面:

第一,未进行详尽和有效的法律尽职调查。这将会是一个总括性的风险来源。传统上中资银行会偏向于关注借款人或项目的财务、经营、管理和市场等风险,对于法律风险则主要关注其有无合法的主体资格,章程的相关内容以及(项目)是否已获得必要的审批等相对简单的事项。

第二,来自于交易结构和并购方式的法律风险。并购方会从未来整合的需要、减少税负以及审批的简便性等各个角度提出不同的交易结构,在不同的交易结构和并购方式下,风险的来源和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第三,担保通常是有效的风险防控手段,但不当或不合理的担保安排也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银行对于担保工具的选择和安排是富有经验的,但由于在实践中提供有价值的担保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能有效协调各种担保安排之间的关系,也容易引发风险。

第四,政府的批准与许可也是容易发生风险的地方。如果并购交易的批准程序不当,就会埋下风险隐患。对于目标企业所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应当关注其是否获得完整有效的批准或备案登记,特别是发改委、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否则会严重影响到并购后的整合及经营。此外对于大型的并购项目,还应当关注反垄断审查的程序和结果,银行对于反垄断审查中的风险应予重视。

第五,借款人与目标企业的资产与经营的合法性以及商业风险也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成为尽职调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银行也应当关注和了解并购方除其提供的并购贷款外的收购资金的来源。如果其他资金主要来自于经营性的现金流则不会有重大的法律风险。而如果来自于其他融资途径的就要重点关注其中的风险问题。

第七,来自于法律文本的风险。法律文本的作用将是全面性的和总括性的,所有的法律、财务和管理等安排最终都会体现到法律文件中,而法律文件体系的完备性以及其内容是否详尽、适当和有效将直接影响到银行在并购贷款中的风险与责任。

法律与合规风险主要从主体资格、交易合法性、资金来源限制、担保合法性、还款控制合法性、权利保障、证监会合格审查、重组审核审查、其他合规性等方面确定。包括并购双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并购交易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已经获得批准;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商业银行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是否获得证监会的批准;是否获得重组审核的批准;与并购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3、整合风险

整合风险是指由于并购双方由于整合经验的欠缺或者并购整合技能不佳导致重组整合不力,不能发挥彼此双方的优势,造成管理成本和营销成本等上升的风险。

如果一个公司仅仅完成了资本整合,而没有完成人力资源和文化的整合,只能说是刚刚起步。根据贝恩管理咨询公司关于并购失败的调查研究,80%左右的国际并购失败案例直接或间接源于企业并购之后的整合,而只有20%左右的失败案例出现在并购的前期交易阶段。

整合风险主要包括发展战略整合、组织整合、资产整合、业务整合、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4、经营和财务风险

经营和财务风险是指并购后企业在各项经营和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得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经营和财务风险主要从产业市场前景、竞争地位、企业成长性、企业家能力、企业发展战略、公司的组织,控制和激励、公司治理、技术竞争力、现金流稳定性、估值风险、股利分配、并购工具、利率变动等方面确定。包括行业的发展是否能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并购双方在行业中是否趋于优势地位;并购双方的市场份额能否稳定增长;并购双方的领导者是否具备企业家的能力;并购双方的未来发展战略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并购双方的组织结构、激励机制等是否合理;并购双方的治理是否有效;并购双方的技术竞争力是否得到运用;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是否稳定或趋于稳定;并购定价高于目标企业价值的风险;并购双方的股利政策对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工具及其对贷款来源造成的影响;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三)评价指标体系

结合上述的风险,具体评价指标如表1所示。

三、构建评价模型

本文使用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人工神经网络方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进行评价,通过主成分分析法对原始数据降维,然后再用这些个数较少的新输入变量作为人工神经网络的输入进行模拟预测。由于主成分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所以由各主成分组成的输入空间不存在自相关性,从而有效地简化人工神经网络在高维时难以寻找网络中心的问题,提高了预测精度。

(一)主成分分析法

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s Analysis,PCA)也称为主分量分析,是一种通过降维来简化数据结构的方法:如何把多个变量(指标)化为少数几个综合变量(综合指标),而这几个综合变量可以反映原来多个变量的大部分信息。

主成分分析法是霍特林于1933年首先提出来的。主成分分析法的原理是降维思想,把众多变量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综合指标保留了原始变量的主要信息,彼此间又不相关,能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便于抓住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它是通过适当数学变换,使新变量主成分成为原变量的线性组合,并选取在总信息量中比例较大的主成分来分析事物的一种特殊的特征提取方法。

(二)人工神经网络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NeuralNetwork,简称ANN)正是在人类对其大脑神经网络认识理解的基础上人工构造的能够实现某种功能的神经网络。它是理论化的人脑神经网络的数学模型,是基于模仿大脑神经网络结构和功能而建立的一种信息处理系统。它实际上是由大量简单元件相互连接而成的复杂网络,具有高度的非线性,能够进行复杂的逻辑操作和非线性关系实现的系统。

人工神经元是生物神经元的模拟与抽象,是构成人工神经网络的基本单元,因此构造一个人工神经网络系统,首先要构造人工神经元模型。一个具有n个输入分量的单个人工神经元模型,如图1所示。

它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一组连接(对应于神经元的突触),连接强度由各连接上的权值表示,权值为正表示激活,为负表示抑制。二是一个求和单元,用于求取各输入信号的加权和。三是一个非线性激活函数,起非线性映射作用并将神经元输出幅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一般限制在(0,l)或(-1,+l)之间)。

此外还有一个偏差,即阙值θ

以上作用可分别以数学式表达出来:

o=f(net-θ)

其中net为神经元的输入总和,相当于生物神经元的膜电位;o为神经元的输出;wi表示第i个输入神经元到该神经元的连接权值;Pi表示第i个输入神经元的输入分量;θ为神经元的偏差,即阙值;f(~)为激活函数,表示神经元输入一输出关系。

激活函数(Activationtransferfunction)是一个神经元及网络的核心,决定着网络的功能。其基本作用是:控制输入对输出的激活作用;对输入输出进行函数转换;将可能无限域的输入变换成指定的有限范围内的输出。不同的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神经元的激活函数也不相同。

(三)并购贷款风险评价模型

神经网络具有非线性分类功能,在多因素影响中具有显著的效果,在本文中并购贷款风险影响因素有36个,因素多且因素之间存在交叉,相互影响;另外由于并购贷款风险因素较多,网络训练时间长,准确性降低,容易陷入局部最优而不是全局最优。为此本文引入主成分分析法,利用其分析统计功能,对影响因素降维,从而来评价并购贷款风险。具体模型如图2所示。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2008.12

2、(美)哈威尔・E・杰克逊,小爱德华・L・西蒙斯;吴志攀等译.金融监管[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王志生,陈武.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瓶颈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04(12).

4、张幼文等.2006年中国国际地位报告[M].人民出版社,2006.

并购贷款范文6

关键词:银行业并购,中小企业,贷款

金融业是一个规模经济显著的行业,因此,金融业的并购历来存在。但在分业经营与政府管制下,各国金融业的并购活动一直相对比较平稳。20世纪80年代以来,迫于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带来的竞争压力,西方各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就此掀起了一场全球金融并购的浪潮。实证研究和经验数据都表明,商业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来源,因此银行业的并购浪潮势必会对中小企业融资造成重大影响,这一问题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

一、国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国外学术界关于银行业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中小企业贷款可得性之间的关系上。实证研究表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负相关性(StrahanandWeston,1996)。由此推断:银行之间并购带来银行资产规模的普遍增大必然会导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减少。然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研究发现,银行业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问题不存在某种单一的结论。鉴于早期研究在银行规模与中小企业贷款可得性之间关系的分析上过于简单,在后续研究中学者们引入了银行并购的类型、参与并购银行的类型等因素,对银行业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分析,得出了形形的经验结论。通过对不同规模银行并购的实证分析,StrahanandWeston(1998)发现银行的并购规模与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之间呈倒U型的非单调函数关系,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比率随银行并购后的资产规模出现先增加后减少的现象。PeekandRosonpen(1996)实证研究表明,大银行对小银行的合并或大银行之间的合并倾向于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StrahanandWeston(1998)又证实小银行之间的合并倾向于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而大银行吞并小银行或大银行之间的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没有显著影响。ZardkoohiandKolari(1997)从合并与收购两个方面来研究银行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造成的影响,认为合并比收购更倾向于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二、银行业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潜在效应

以往学者大多都是单纯地从静态的角度分析银行业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认为并购表现为参与并购的各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组合,而没有考虑银行合并后引起的银行内部组织结构的变化可能给中小企业贷款造成的影响。事实上,银行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不但有静态效应,还存在动态效应。

(一)静态效应

静态效应是指参与并购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合并表现为银行资产规模的绝对扩张对中小企业贷款造成的影响。如前所述,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负相关性,因此银行并购的静态效应导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减少。

(二)动态效应

动态效应着重考虑了银行并购后引起银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地位等的变化以及同一信贷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的反应,具体包括重组效应、直接效应和外部效应。

(1)重组效应。重组效应是指并购后各银行的资产规模、财务特征、地方市场的竞争地位都要进行重组和整合,这会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产生一定影响。银行合并后可能会剥离部分合并资产,收缩信贷规模以减少其在信贷市场的过剩能力,即并购行的资产不是参与并购的各银行资产的简单合并,合并完成后银行的总资产通常小于其预期资产值,从而导致劝中小企业贷款相对增加。此外,并购后银行资本结构和财务比率的变化,风险管理技术、营运效率以及风险偏好的改变等可能导致银行在地方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的改变。这些因素都会使并购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倾向有所变化。

(2)直接效应。直接效应强调并购重组后的大银行与近期未参与并购但与并购行具有同等规模、相同财务状况、在地方市场上拥有同等竞争地位并且处于相同经济环境下的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的差别。通常,并购银行比其他同等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更高,金融产品也更加多元化,因此更有优势和可能扩张其信贷规模。

(3)外部效应。所谓外部效应,是指银行并购可能打破地方信贷市场原有的市场格局,导致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或者未参与并购的银行改变经营策略。当信贷市场发生银行并购,并购后的大银行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时会留下一个市场空间。如果该地区信贷市场的进入壁垒低,将会有新生银行(Denovobanks)或未参与并购的银行来填补这一市场空间。因此,在进入壁垒低和存在众多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中,银行并购反而可能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

三、银行业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影响的实证研究

根据美联储调查的关于企业的银行贷款(STBL)的基础数据,伯杰等人证实了银行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潜在效应。

(一)静态效应、重组效应和直接效应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

合并的静态效应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比率减少了0.533%,说明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与银行规模之间的确存在着很强的负相关性;重组效应对该比率的影响很小,只增加0.隔7%,直接效应也倾向于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加了0.049%.可以看出,静态效应的负面影响只有很小一部分被重组效应和直接效应抵消,合并的综合效应仍然倾向于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银行购并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同上,静态效应为负,重组效应较小,直接效应为正。与合并不同的是银行购并的直接效应很大,可以绝大部分地抵消静态效应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负面影响。因此,银行购并的整体效应将中小企业的贷款维持在原有水平。

银行购并显示不会减少被收购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这可能是因为银行合并后被收购银行拥有很大的自,能够保持原有的信贷政策和信贷程序,基层信贷员通常也不会改变,而被收购行的信贷员一般都与当地社区保持着较多的联系,这使得银行能够继续对那些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从而使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另一方面,合并将会使一方完全附属于另一方,不再保持其区域特征继续对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因此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会明显减少。

(二)外部效应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

外部效应强调同一信贷

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对并购的反应。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并的外部效应表现为地方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增加了0.085%.同样,购并的外部效应也导致地方市场上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增加,增加0.039%.可以看出,虽然并购银行本身会减少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然而无论合并还是购并,都会改变原有的市场格局,使地方金融机构对牛小企业贷款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因此,在外部效应很强的信贷市场中,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弥补并购缩减的中小企业信贷,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供给不但不会减少,反而有可能增加。

(三)并购活动的综合效应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

从表3可以看出,合并的静态效应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少2580亿美元,重组效应和直接效应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分别增加了350亿美元和260亿美元,但难以抵消静态效应的负面影响。然而,外部效应使中小企业贷款增加了4860亿美元,远大于静态效应的影响。积极强势的外部效应表明银行区域合并减少了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贷款,但区域内其他金融机构会做出相应反应,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弥补银行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不利影响。对购并而言,外部效应同样会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但此时由于直接效应已足以抵消静态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外部效应将导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绝对增加。因此,银行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影响并不一定是消极的,并购活动的综合效应表明银行并购后整个信贷市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总供给或者不变,或者增加。

四、结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在进入壁垒较低、存在众多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中,银行并购后整个信贷市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供给或者不变,或者增加,说明银行并购对中小企业贷款能否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取决于并购的外部效应是否足以抵消静态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在准人管制和非管制壁垒很高的信贷市场中,一般难以产生上述外部效应。因此,上述结论难以适用于集中度高、进入壁垒高和以大银行为主的我国信贷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