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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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1

教育部高等学校生物科学与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生物工程专业规范》和《生物技术专业规范》的指导下,普通高校生物工程和生物技术专业可以开设《生物技术政策法规》课程。

一、课程开出的意义

21世纪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世纪,生物产业呈现出内涵日益丰富、布局更加集聚、垄断加速形成的新局面。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公共媒体的力量迅速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随着公民社会的到来,社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也迅速提高。这些都造成原本属于专业技术领域的很多问题逐渐演化为社会公共问题,对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等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因此,《生物技术政策与法规》课程的开出,不仅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经济管理知识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意识和技能,而且对激发学生爱国主义热情,培养法制、严谨科研和理性思维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等均可发挥积极的影响。

二、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

《生物技术政策与法规》以20学时为宜,可分六章讲述,主要教学内容见表1。

三、课程教学的主要参考资料

目前我国没有出版《生物技术政策与法规》专用教材。授课的主要参考书目有《生物技术法》[1]、《生物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2]和《高新技术产业法律保护》[3]等。典型案例可关注国家相关法律网站、主流媒体和科技期刊的相关报道。

四、课程的教学方式和效果

1.教学方式。课程教学以国内外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主线,以典型案例为素材,灵活运用启发式教学法、研讨问题教学法、任务驱动教学法、多媒体组合教学法等组织教学,引导学生进行市场和商场调查,搜集典型案例,获得第一手资料。

2.教学效果。(1)利于学生专业课程学习和就业与创业选择。教学中涉及大量生物产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如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产业、生物能源和生物环保等,通过教学使学生在较高的层次了解和把握相关的产业和技术,有利于专业课程的学习。课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确定个人今后专业学习和就业创业的发展方向,激发专业学习兴趣,增加学习的针对性和目的性。(2)增强法制意识,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课程教学使学生全面了解国内外生物技术立法现状和执法特点,丰富法律知识。通过“正宗”香油第一案、大学生掏了16只鸟被判刑10年半、河南耍猴艺人被拘案等案例的学习,增强法制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通过世界具有“巨大生物多样性”国家等案例的学习,认识到我国具有非常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为世界农业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通过美国的优生运动等案例的学习,使学生深刻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破坏人权的残酷历史事实,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热情。(3)增强科学研究和明辨是非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教师可结合自身的科学研究,结合黄禹锡造假事件和教师专利申请实例等案例教学,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基本过程,增强学生科研意识和能力,培养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通过国内关于“挺转”和“反转”的争论相等案例教学,增强学生理性思维、明辨是非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个人成长。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2

一、案例教学法的涵义

案例教学法源自于医学教育的问题导向学习,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合作学习方式,跨学科领域的学习架构,强化学习者主动参与的学习行为,其中真实的问题帮助学习者将所学的内容与真实的生活相联系。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引导者、协助者,而学习者是学习的主导者。因此,案例教学法不仅影响学习者的学习,同时也影响教师的教学,促使教师思考学习者的学习、课程的架构与组织、案例探究与教学内容的关联性、以及学科整合等问题。所以,案例教学法被视为解决理论与实践之间落差的利器。

(一)案例教学法的理念

教育不仅是教导学习者成为会做事的技术人员,更重要的是要教导学会思考的方法,学会表达个人的想法;学习者需要的不仅仅是成堆的概念知识,他们更需要能够活用概念知识的能力;教师应赋予学习者思考和行动的能力,发展个人的决策能力及信心,帮助学习者成为更好的实践者。理论和实践是一体的两面,理论性原则是重要的,是学习者必须学习的,除此之外,学习者也需要磨练分析技巧、活用理论和沟通技巧。学习者需要具备运用学得的概念用来支持个人的论点,或反驳、挑战他人观点的能力;提升个人倾听和沟通的能力,展现尊重他人的风范;借由群体思考,促使个人的观点获得既深且广的发展,针对问题设想可能的解决方法,藉由分析预测每个行动可能产生的结果,作出最佳的决策;增进个人的反思能力,在行动之后,能反省个人决策的结果,并自我修正。所以,案例教学法的教育理念,不是培养理论专家,而是培养活用理论的实践家,以及具备反思能力的决策者。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教学工具,通过一定的讨论活动,汲引出学习者既有的经验和知识,借由认知冲突,促使学习者反思影响个人行动的因素,在分析、辩护及反思中建构知识。在案例教学法中,学习是一种非线性的知性之旅,学习路径是一系列的相关经验,容许学习者重组个人的学习经验,重新赋予知识新的意义,并且不断地挑战学习者既有的认知模式与知识。

案例教学法注重学习的过程,强调以学习者为中心,重视学习者的学习主动性,而且学习历程充满了不确定性,是没有终点的教学学习循环。同时,该学习方法还十分重视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的反思活动。随着学习者对案例教学法的了解,教师应指导学习者尝试撰写案例并提出讨论问题,以帮助他们理解自己所可能面临的情景与抉择,以培养学习者自我监控学习和反思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中的运用

(一)案例的引入

由于旅游法律法规理论较为枯燥,不易为学生所接受,所以对于引入案例的挑选就必须进行精心的准备。好的案例不仅能使学生容易理解知识,而且能够激发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的兴趣。因此,在案例教学法中素材的选取显得尤为的重要。首先,案例要具有典型性。越是典型的案例,越能够使学生对案例中所涉及的理论知识理解透彻启发也较大,对知识的学习也能够融会贯通。其次,案例要具有针对性。对于案例的选取要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挑选。同时,还应与教学任务相配套,选择的案例要与所授的理论知识紧密结合。最后,案例要具有时效性。鉴于,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与青少年学生自身所具有的特质,我们在案例的选择上也应当与时俱进,在生动的案例中蕴含所需要掌握的知识,以提升学生的分析能力。

(二)课堂案例讨论

课堂案例讨论阶段,是整个案例教学法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班级成员以6―8人为一组,并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方式不进行限制,灵活多样。讨论结束后,由每组指派一名成员向全班阐述本组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教师的责任在于引导讨论,而非主导讨论。讨论主体为学生,充分活用所学的知识解决案例中所提出的问题,教师则可以在模拟的真实情景中听到不同的声音。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讨论,可以增进团体的合作互动,提升个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考能力。

(三)案例教学总结

在案例分析与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案例教学总结。总结的目的不在于讨论结果的对与错,而应更多关注学生对案情的分析思路、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归纳与提升。要教会学生学会思考问题的方法,学会如何能够活用知识的能力,从而逐步的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

三、《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应注意事项

(一)充分的课前教学准备

虽然说教学前的周延准备并不一定就可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但成功的教学却一定少不了事前的周延准备。为了加深学生对案例教学中所涉的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在课前要给学生下发相关的任务书,并在任务书中点名所给任务涵盖的知识点,要求学生在课前就完成任务书所要求的内容。课前采用这种做法,教师在进行授课时,学生才会有针对性的跟着老师的思路对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自己课前所得出的结果进行评价与矫正。通过典型案例引出知识点,不仅可以使学生牢固的掌握所涉知识,同时还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二)重视反思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如果缺乏反思则无法发挥预期的成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需要强调学生的个人反思,讨论的过程必须重视反思的特性,提供学生整合个人经验和理论知识,与解决问题的机会。要求学生进行反思,不仅能够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更是了解自己面对复杂问题时,为了对问题的了解,所导致在认知上的冲突与疑惑,经过学习经验的反思,帮助学生了解案例教学法对个人学习的正面价值。

参考文献: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3

关键词:政策法规;外墙;外保温;管理;视角;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在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管理中,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来实现。它们可以明确建筑节能领域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市场、企业、个人在建筑节能中的行为,使建筑节能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建筑节能技术的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市场中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还不规范,人们对节能建筑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因此强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2建筑节能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

各项建筑节能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我国建筑节能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宣传建筑节能让各省市意识到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建筑节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节能建筑不断增加。2000年底,我国能够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只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5%;2002年我国城镇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3.2亿平方米,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83%。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60%,2007年为97%;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20%,2007年达到了71%的比例,节能住宅面积快速增加。

(2)建筑节能的技术研发得到重视和发展。如国家发改委组织实施“节能和新能源关键技术”国家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低耗能建筑节能技术、新型高效节能建筑围护结构材料,节能建筑护结构设计技术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套技术等成为重点研发内容。

3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目前我国在推动节能建筑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远远不够,政策和规范的配套性、可操作性也存在许多不足。具体如下:

(1)缺乏针对建筑节能的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对建筑领域节能的立法,且相关的法律中也缺少建筑节能的具体内容。虽然出台了《节能法》,但缺少关于建筑节能的具体内容。现行的《建筑法》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仅在第四条规定:“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2)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建筑法》对建筑节能、新型建材和建筑科技等工作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而是采用了“支持”、“鼓励”和“提倡”的文字表述。明显缺少强制性,没有具体条款来约束。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再如,《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的节能工作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法的处罚部分并未对违反这些条款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只有规定而无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使该法关于建筑节能的规定缺乏实施力度,难以实现立法的目的。

(3)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

我国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是由建设部、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在具体运用中难以产生法律效力,缺乏对行为主体的法律制约。例如,作为部门规章,建设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法律地位较低,对推动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

(4)部分法律法规内容陈旧,节能法规体系结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法律法规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存在适用范围不当、规定内容过时等问题,急需补充和修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相对来说,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的特点,而部门规章又只能在某一个行业内颁布施行,用于调整建筑节能这样跨行业、跨部门的国家战略,显得效力层级不够。因此,建筑节能的法规体系在结构上还很不完善,法规体系尚未形成。

(5)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合作机制有待完善

建筑节能是一项涉及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有效推动建筑节能工作,会涉及到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税务、科技、质量监督、环保等诸多部门,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合作。而由于缺乏对建筑节能概念的科学认识,当前建筑节能在整个节能工作体系中的地位尚有待于加强和完善。并且,由于尚未建立起针对上述各个相关部门的有效协调合作机制,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职能和相关政策的交叉重叠或者政策的缺位。

4.外墙外保温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发展对策

针对建筑节能政策法规领域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政策法规的整合力度,在纵向上考虑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在横向上充分考虑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之间的配套和衔接。努力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政策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行政监督和执法力度。

3.1加强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引导和推动

政府在我国管理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主体,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政策,完善法律、规范和行业引导和调控。在建筑节能领域,建筑节能如何从强制节能的“被动阶段”走向“主动阶段”,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推动。

3.2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经济发展调整结构的需求,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现有的节能法律进行补充、完善,填补作为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法律基础的《建筑法》、国家节约能源方面根本法律的《节约能源法》在建筑节能领域法律上的空白,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为其他效力层级较低的法律提供上位法依据。

3.3加大建筑节能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

针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加快其法律法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出台适合当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解决节能不节钱的问题,调动消费者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4建立建筑节能政策激励的长效机制

建筑节能是一个公益性的领域,需要政府主导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来对市场加以引导。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利益驱动”是基本规律,建筑节能效益是影响相关利益主体节能积极性的关键因素。需要尽快建立基于市场的政策长效机制,通过多元化的税收优惠、开征能源税、补贴、特别折旧制度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优惠或贷款担保等财税激励体系,并逐步建立鼓励建筑节能的专项资金和节能公益基金,不断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的长效机制。从而,提高相关利益主体参入节能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不想违规”。

5.结语

建筑外墙保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过程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理论突破与实践探索互动过程,建筑节能领域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逐步的完善。建筑外墙保温节能管理需要克服单纯的技术、经济观念,还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方面因素的影响,规范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刘学来,李永安,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做法及经济分析,建筑技术,2005.

[2] 赵沛楠,权威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国投资,2008.

[3] 任邵明,郭汉丁,续振艳我国建筑节能市场的外部性分析与激励政策,建筑节能,Vol.37,2009.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4

[论文关键词]校长培训政策法规教法研究

[论文摘要]作者多年从事校长岗位培训《教育政策法规》教学工作,根据以往的教学经验体会,感到要想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提高教学成效,必须依据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理论联系实际进行既系统又有重点又不乏有针对性的教学。

《教育政策法规》是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的必修课程之一。开设这一课程的目的是使中小学校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育思想,提高对依法治教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掌握依法治教的方法,懂得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办好社会主义学校,完成好党和人民交给的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中小学校长首要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中小学校长应该具有教育政策法规知识,主要包括:领会和掌握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基本精神与中小学教育法规的基本内容,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的基本知识。

根据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的要求和以往的教学经验体会,我感到要想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学,提高教学成效,在坚持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在教学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知识系统讲

教育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为了使校长们能够正确理解教育法规,教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如果不懂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法是如何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何属性等基础知识,就难于理解和运用教育法规知识开展有说服力的教学,尤其是在教学过程中更要注意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全面性。

二、主要政策法规重点讲

根据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校长应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包括校长们应具有一定的政策的法律法规知识,对待政策和法制具有正确的态度,并在实际活动中能自觉遵守、贯彻、维护政策和法规。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做到重点突破,难点排除,搞好应知应会的教学。

三、紧密联系教育管理实际(依法治教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讲授,提高校长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教学法规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校长在学校教育管理的实践中具体运用。这就需要中小学校长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运用教育政策法规的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培养正是校长岗位培训特点的要求。为使这一要求落到实处,我们教学人员就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在讲授过程中加强针对性。目前许多中小学的实际工作还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违反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的现象屡有发生。一些学校不能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只重视智育,轻待体育,甚至没有真正做到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在智育方面,只重视考试的科目和内容,忽视甚至减少、取消不考试的科目的课时或内容,随意改变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为了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任意增加考试和练习,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为重,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任意增加考试和练习,以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定学校和教师工作成绩和水平的唯一标准。随便停止学生上课、侮辱体罚学生、私拆学生信件、乱收学生费用等行为都时有发生。为了提高校长岗位培训质量,搞好教育政策法规课的教学,教学人员在教学中就要紧密联系依法治教的实际,选取一些针对性较强的实例进行剖析,培养学员运用法规的能力,达到使学员回工作岗位后,能正确地宣传法规,能按照法规的要求部署工作,从事教育和教育管理活动;对符合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肯定、支持,对违反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当学校、师生包括校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懂得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结合本地和基层实际,加进地方立法内容,更能突出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教学实效。

四、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积极性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积极性,一方面表现在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真正掌握乃至高于教学大纲和教材所要求的知识领域,教给学员正确无误的科学知识和学科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在教学过程贯彻自学、研讨为主、以高质量的辅导为辅的原则,在集中辅导过程中,教学人员要阐明自己的观点,做出科学的论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五、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原则

(一)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的原则。

这是岗位培训教学的方向性原则,是保证教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原则问题。案例是教育政策法规科学知识传授与思想教育相统一的载体,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向培训对象一方面传授教育政策法规的科学知识,另一方面又能进行社会主义的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培训对象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坚定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这条原则在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教学中具有突出地位。校长们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要求所学的知识与理论能够有助于指导他们办学、育人、提高学校管理效能。

(三)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以发展能力为主的原则。在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教学中明确要求,要正确处理知识与能力之间的关系。由于岗位培训教育的短期性、针对性要求强,单纯靠扩大知识积累来发展能力是难以达到培训目标的。因此,必须注重在教学中突出对培训对象能力的培养,使培训质量落到实处。案例是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结合的媒介,通过案例既能使培训对象理论认识得到深化,更能从中培养培训对象具有较强的思维能力、概括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学以致用,提高在实际工作中的管理能力。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5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课程;探索创新;旅游法规

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推动我国高等教学的不断发展与改革的进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值得当今教育界关注并思考的领域之一。尤其对于法律课程而言,在我国全国各地区,只有极少数的高职院校开设了法律课程,这足以表明法律课程的高要求与高标准性。因此,加强对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不仅可以很好的对法律课程的教学方式、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以及教学实践等各方面进行科学的改革,还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不断发展。

一、高职旅游管理专业开设法律课程的目标与意义

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而建立的一个新型学科。该专业旨在培养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能在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人才。高职教育的目标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这就要求教学内容应符合产业岗位的需求。《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技术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在知识目标方面,学生可以掌握旅游法律关系和旅游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制度,了解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处理问题能力方面,一是让学生分清旅游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达到运用所学旅游法规知识分析旅游业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提高学生依法分析问题、解决旅游纠纷的能力。同时《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也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由此可知,旅游管理专业开设相关法律课程会让学生具备更强的综合职业能力。

二、高职院校有关《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改变教学目标使其符合实际教学

部分高校教学目标的设置太过于笼统,有些甚至与实际的教学内容之间没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同时教学内容的计划与制定也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只是对法律知识有了初步的皮毛了解,这是不可取的。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中,其更注重的是一种将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因此对于一些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分析是较为概括的,并不是很具体。在《旅游法规与政策》的解读中,法律专业的学生主要是为了了解该项《旅游法规》的基本法条内容,了解从旅游者、旅游机构、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以及旅游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的基本法律条款,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案例的操作与处理中。

(二)改善高校教学时运用的法律知识与技能

在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中,会涉及到各类不同的法律法规,学生对此不仅要有个全面的认知框架,还需对其中基础的、应用范围广泛的几大类法律法规有更为细致的了解,以此才能更好的进行实际的应用与操作。这时就需要教师的引导式教学,教师只有在合理的安排好教学计划,设置科学的教学目标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引导学生进行系统化的学习。

三、高职院校关于对《旅游法规与政策》课程的探索与创新

(一)根据教学目标合理的设计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设计出科学的教学内容,才能更好的引导学生进行法律专业的学习与发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未来大多数都是以法律为主要就业方向的,因此教学内容的设计应主要以法律专业知识为核心,适当的配以必要的法律实务课程,以此来加强学生的综合运用与实践能力。如在《旅游法规与政策》这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教学内容主要应围绕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主,适当辅以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旅游条例》或是《南京市旅游条例》等。

(二)将课堂交给学生,使其掌握课堂节奏

在将教学内容进行全面的改革之外,还需对教学方法进行一定的创新。在传统的高职法律课程的教学中,课堂上实行的都是“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学生只有跟着教师的节奏与步伐进行学习。这种被动式的学习模式在当今多元化、自主化的学习环境中越来越不利于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因此,在当今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将课堂的主导权交给学生,让学生体验一把引导学习的感觉,并可以采取分组团体学习的方式,使其在自主引导课堂学习节奏的过程中也能懂得团结合作的精神。尤其是在学习有关旅游法规及其政策这部分的法律法规时,教师也可以举行一次模拟法庭训练,将学生分为三组,一组为原告旅游者,一组为被告旅游机构,另一组则担当法官、书记员等角色,以此来模拟一下当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的法庭审理状况,使其更切实的了解到旅游法规与政策的基本内涵与意义。

[参考文献]

[1]由力.高职教育法律课程的探索与创新[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9-17.

[2]邓映红.高等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3-12-04.

[3]包大明.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方法探析[J].辽宁高职学报,2015-02-19.

教育政策与法规范文6

关键词:企业;职业教育;补偿机制

作者简介:周红缨(1968-),女,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赵恒伯(1966-),男,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3)01-0076-05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历史的必然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

纵观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个非常明显的共同特征,那就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参与。在这些国家,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与学生的学习过程同步,贯穿了学生在校学习的整个过程。企业在与职业学校的合作过程中实际上行使了学校的部分教学只能,职业学校的学生几乎一半以上的时间都是在企业的生产线上实现学习的。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看,二者的合作对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我国的历届政府都非常注重企业的职业教育作用。2005年,国务院颁行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决定》中对职业学校学生的企业实践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不同层次的职业学校学生要到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并对顶岗实习的时间也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为了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发展,《决定》要求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必须要去企业生产第一线参与企业生产实践,形成了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的制度。类似于这样的规定对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指向作用,也凸显了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

(二)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本真

当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已然成为职业教育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但纵观前人的研究,针对两个合作主体而进行的追溯历史渊源的研究却相对匮乏。从这种相对匮乏的研究现状来看,众多研究者眼里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似乎是一个不证自明、不辨即顺的“真理”。通过对职业教育的历史审视以及对其发展脉络的梳理,职业教育在三种不同社会形态下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形态。家传世学和学徒教育的发生都是在工作现场进行的,由于发生场所的缘故,根据现代职业教育的分类办法我们将其界定为“企业教育”。无论是哪个时期的职业教育一个最明显的本质特征就是工作现场。但是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到了学校职业教育这个阶段后,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幸”脱离了劳动现场,已经出现了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两个主体即企业和学校。由于对工作现场的疏离,也导致了对职业教育本质的疏远。所以,只有通过与企业的合作才能实现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可以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既是职业教育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形式,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惰性”归因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和经济利益导向

根据美国著名管理学专家彼得·德鲁克的观点,每一个社会组织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存在,同时,也应该是为了整个社会而存在,作为以谋求经济利益的企业也应如此。对企业而言,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它不仅要为股份持有者谋利,还应该为整个社会成员服务,因为,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企业自身的发展与都是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可分开的。因此,作为以经济利益最大化创造最大财富的同时,还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它应该为整个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能量。

企业作为法律上虚拟的“人”即法人,享受着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这样的一种义务。但是,怎样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个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近几年来,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尤甚。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于企业在保障自己利益的前提下担负合理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和义务。企业追求本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企业之所以称为企业的本质特征,国家和社会不可能对企业提出牺牲自己的利益来保障社会利益的要求。根据企业是“所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一系列多边契约”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是一种多边契约的关系[1],它们之间的游戏规则是以公平性为基点,即各种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的互动都要具有合理的保障。所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乃是国家和社会诸种力量之间的合理驱动。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原则的社会组织,企业的“趋利”特性决定了企业不可能自发地去承担社会教育责任。相反,企业甚至还会以放弃履行教育责任的方式来换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财富增长。作为职业教育,它具有同其他任何类型教育一样的高投资、效应迟等基本特点,因此,从回报角度而言,企业对职业教育投资远非投资其它项目见效快。加上现在员工流转频繁,企业投资对内部员工的培训也存在顾虑。因而,在众诸多利益诱惑和也许更好的投资机会面前,要让企业舍弃这些眼前利益诱惑而为职业教育买单几乎成了强人所难。

(二)政策法规中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缺失

职业教育可分为两大模式,即学校职业教育模式、企业职业教育或培训模式和“双元制”职业教育或培训模式[2]。但是,不管是何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模式,政府、企业和职业学校之间的相互交流和融通都不可缺少,但是就目前我国已经颁行的政策和法规中,并没有对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有地位的缺失导致企业积极性的发挥,政策法规的缺失还体现在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而针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大多数政策法规仅仅停留在“鼓励”、“倡导”或“一般性号召”层面。如《高等教育法》、《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几部法律都找不到明确赋予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的相关条例。正是因为企业主体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赋予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过程中的法定权利,没有规定企业应该履行的相关义务,所以企业普遍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经济补偿的缺失

企业是趋利的经济组织,这一属性决定了企业在从事任何一项社会活动之前会有利益的考量,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付出一定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反观我国现行的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习惯性地 “遗忘”了给予企业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规定。《职业教育法》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28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9条规定:“企业未按本法第20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这2条仅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单位职员的职业教育经费,但是,并没有说明企业在实施员工培训后,即投入一定金额的职业教育培训费后能够获得多少数额的经济补偿,法律缺乏对企业给予补偿的鼓励。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拒不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投入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在法律中也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果实在要找出一条能够体现处罚规定的条例的话,那就是“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而这种形式的规定显然缺乏反激励,也就是说,企业不执行法律规定的后果是成本比其执行法律规定的成本还要低。又如,在《职业教育法》第37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两个政策法规规定了企业应该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接纳职业学校教师参加企业的生产实践。同样的问题是,在这两部颁行的政策法规中也并没有对按照规定执行政策法规的企业能够获得多少数额的经济补偿或者能够减免多少税费等涉及企业核心利益的问题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样一来,没有哪一个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企业愿意去承担这样的任务,也缺乏承担此项任务的足够动力。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的构建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的构建既包含补偿的法规、政策,还包括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与运行的组织管理,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使我国的职业教育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与经济发展一道跻身世界职业教育强国行列。

因此,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必须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法规完善,补偿合理,职责明晰,切实可行。

(一)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构建的目标

依据《国家教育中长期发展纲要》和建设现代化职业教育体系的国家意志,结合当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际,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可以设定近期目标和中长远目标。

近期目标是:“十二五”期间,国家制定和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所必须的法律和补偿政策,强化确定企业的职业教育责任和权利,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模式,将这种模式以制度的方式予以保障,使得企业对职业教育的参与逐渐实现常态化,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中长远目标是:不断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补偿机制体系,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行为逐步由“政府主导型”走向“市场化拉动型”模式,企业和学校一体化或双主体多元化合作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形式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国际职业教育中成为典范。

在政府主导构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过程中,企业和学校要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循规蹈矩、狠抓落实、实现双赢、其同发展,以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运行。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到法律政策,还包摄组织、运行、监控评价等多元管理机制。

(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系统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是一个由组织管理机制、政策保障机制、补偿激励机制、运行管理机制、监控评价机制诸要素构建而成的系统,政府在整个系统中发挥主导的作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系统如下图:

1.组织管理机制。由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专门负责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机构,建立健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协调机制,整合、协调各部门的政策措施。政府也可以以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由行业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补偿机制予以具体组织、指导。在我国,教育部职成司下设多个“行业技能发展中心”,或委托行业统一协调本行业的教育工作。各省、市、县也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这样,行业发挥“中介”作用,有利于建立学校和企业利益平衡机制,一方面强调企业的主体地位,扩大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影响力,从而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制定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选择权、参与权和话语权,监督企业、行业组织、职业教育之间的实施和协调发展,为校企合作搭建桥梁。

2.政策保障机制。国家根据教育法,补充完善相关职业教育的法规,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优惠政策。省、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政策,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体系。通过政府立法来保证企业的需求及利益。

从现有国家法律而言,有必要制定以下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1)《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职业学校、受教育者、企业、行业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2)《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优惠办法》。立法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优惠政策,包摄征收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税优惠政策;制定税收减免政策,细化税收优惠标准;补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支付成本;企业承担实训基地建设;奖励校企合作开展科技研究和新产品研发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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