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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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范文1

关键词: 言语行为 言外行为 理论

1.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本文主要是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过程进行重新梳理,使人们能更加深刻地了解言语行为理论。它最初是由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关于陈述句具有真假值的论断所提出的。他在区分了述事话语和行事话语之后,将其升华,从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中抽象出三种行为,即言语行为三分说,包括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取效行为(王钢,1987:149)。此后赛尔在继承和批判他的日常语言的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使之进一步“系统化”,从而形成了一套更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2.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及意义

2.1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

言语行为理论是关于怎样使用语言的理论。例如,当我们承诺的时候,在威胁的时候,在下达命令的时候,当在建议的时候,或者在我们表达清楚的意思下实行某些行为的时候。例如:

(1)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2)I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3)I bet you six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4)I promise to finish it in time.

(5)I apologize.

(6)I declare the meeting open.

(7)I warn you that the bull will charge.(胡壮麟,2002:445)

这七句话的共同特征即施为句的三个主要特征:1)主语都是第一人称单数,也就是说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自己;2)时态都是一般现在时。句子使用一般现在时的时候,表示完成的行为在说话的同时完成;3)施为句的动词都是言语行为动词,都是通过言语来表达完成的,这就是奥斯汀最开始提出的两种类型句子中的其中之一:施为句。这些施为句不是描述某个事实,它们没有真假之分。而奥斯汀提出的另外一种句子类型的表述句则不同。表述句指当说话人在说话的时候要做这个动作。如:

(8)I pour some liquid into the tube.(胡壮麟,2002:445)

这个例子说明说话者只使用这些词汇也不可能完成倒水这个动作,也就是指说话者在说话的同时,应该有倒水的动作。表述句是通过动作完成的,不管说话者说不说这句话,此动作都是要完成的,因此表述句有真假之分。

2.2言语行为的类型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是从分析施为句开始的,到后来发展成为言语行为的一般理论。他认为人们在说话的同时做出三种不同的行为,即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

(1)言内行为(叙事行为)指为了叙述某事而说出的话语,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

(2)言外行为(行事行为)指表达说话者意图的行为,它在说某些话时不仅叙述某件事,而且做出某个行为。

(3)言后行为(成事行为)指通过某些话所实施的行为,或讲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王钢,1987:151)

(9)He said to me:“You can’t do it”.

(10)“Morning!”

在例(9)中,言内行为就是指他说的这句话“你不能那样做”;言外行为指的是他阻止我正在做的事;言后行为可能有两个结果,第一个是他成功地阻止了我,第二个是虽然他成功地阻止了我,但可能会激发我的某些情绪,如愤怒、不解等。在例(10)中,这是一个简单的招呼用语。它所表达的言内行为就是完成了打招呼这一动作;言外行为就是它完成了说话者打招呼的语力,带有日常交际的暗示;言外行为就是这句话在听话人的身上产生了某种效果。

总之,例(9)可以表示反对的言外之力,而可能收到的言后之果就是制止听话人做某事,或使其头脑清醒,或使其生气愤怒。例(10)展现了说话者对听话者实施打招呼这个交际用语,想与听话者保持一种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当这两个相遇者关系比较正常,收到的效果或许不是很明显;当这两个相遇者关系比较紧张时,效果自然是不言而喻的。简单的一句“早上好!”就有可能是一个转机,一个维系两人友谊桥梁的纽带。听话人有可能接受说话人所表达的善意,两人再次成为朋友;但是如果听话者对说话者有偏见,把说话者的友好看成是虚情假意,一句问候语反而会使两人的关系更加恶化。虽然这并不是说话者所想要看到的结果,但这也确实是他打招呼之后的言后之果。简言之,言外之力是通过说话的叙事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它与说话者的意图无关。接受到的言后之果则是与说话时特定的语境相联系的,包括各种各样有意无意的效果。

在这三种言语行为中,奥斯汀显然注意的焦点是第二种,即言外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也因而发展成为关于言外行为各种类型的理论。

2.3赛尔的言外行为分类

为了把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深化,美国语言学家约翰・赛尔在奥斯汀关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

2.3.1阐述类:陈述或描述说话者认为是真实的情况。这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命题的真实性,语言和客观实践要相符合。例如:

(11)I have never seen the man before.

(12)He is a student.

在例(11)中,说话者的意思是在他/她说话的时候,以前从未见过那人。说话者表达的是事实,见过就是见过,没见过就是没见过。在例(12)中,说话者也在陈述一个事实:他是一名学生。不管他是什么样的学生,事实就是他是一名学生。说话者要对例子中话语的真实性负责,都要符合客观的实际情况。

2.3.2指令类:试图使听话者做某些事。这类言语行为要求客观世界符合语言的准则或实际意思。例如:

(13)Open the window!

例(13)所表达的意思是说话者要让听话者执行开窗户这个动作。这样的情形是要求所有的客观条件要以说话者的意思为准则,也就是语言的准则执行行为动作。

2.3.3承诺类:表示说话者承诺要有的一些行为,也就是说话者对将来的行为要承担义务。这与指令类是相同的,都要求客观世界符合语言的规则或情况。例如:

(14)I promise to come at 8 o’clock.

(15)I will bring you the book tomorrow.

例(14)是说话者做出承诺“八点钟要来”,要履行这个行为。例(15)是同样的情况,说话者承诺:“明天我帮你带这本书来。”这表明说话者在说出这句话的时候,他就应该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即遵守这个诺言。

2.3.4表达类:这种言外行为简单地表达对某一现状的情感和态度,这种情况与客观事实和语言都无关。说话人既不需要让语言符合客观事实,也不要求客观事实与说话者的语言相一致,只是简单地表达说话者的情感和态度。例如:

(16)I am sorry for the mess I have made.

(17)It is really kind of you to have thought of me.

例(16)中,在听话者看来,说话者就是简单地对他所作所为表示抱歉。在这句话中,说话者表达了自己的态度,它的言外行为就是希望听话者能够原谅他,不要计较他所做的事(有可能是错误的事)。在例(17)中,说话者表达了自己的情感,对听话者持赞扬的态度:“你这样想我真是太好了。”

2.3.5宣告类:指通过说话引起一些变化。其实,宣告类言语行为相当于施为行为。成功的宣告言语行为必须保证所实施的行为与客观事实呈辩证统一的关系,即说话者的语言要符合客观事实,反之,客观事实也要与说话者的语言相一致。说话者的所作所为能让事情变为现实。因此,这类言语行为就包含说话者的情感或态度。例如:

(17)I now declare the meeting open.

(18)I fire you.

例(17)中,说话者在说话的同时也完成了一个命令的行为,即会议开始了,这是客观的,不带有任何主观感彩。在例(18)中,说话者说“我解雇你”,在说话的同时,这句话也产生了效力即你已经被解雇了。每一类的言语行为都有同样的目的,但有同样目的的言外行为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言外之力。

3.结语

言语行为理论为语言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20世纪以来,普通语言学总体上形成了两大思想体系:结构主义和功能主义。相比之下,言语行为理论既不关心语言本身的语法结构,也不热衷语言的潜在系统,而要人们知道以言语能做什么事,如何去做,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因此它与前两者的研究方法形成互补关系,并为研究语言注入了新的血液。特别是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言外行为,它在人们的日常交际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交往中,言外行为给人际的交往提供了一个平台,增进了人们之间的融洽和睦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言语行为理论不仅从语言外部解释了言语行为的动机,而且对于理解言语行为的成功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壮麟,姜望琪.语言学高级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Joanna Thornborrow & Shan Wareing.Patterns in Language:Stylistics for Students of Language and Literature.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0.

[3]Leech,G.N.& Short,M.H.Style in Fiction.London:Longman.in王守元(2000).英语文体学要略.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1981.

[4]王守元.英语文体学要略.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

言语行为理论范文2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奥斯丁(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理论框架和发展,同时也阐述了赛尔(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格莱斯(trice)的合作原则以及Leech的礼貌原则,并举例说明了作者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解。

1、言语行为理论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就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langue)和“言语”( parole )。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语言学家乔姆斯基又进一步把人类语言区分为“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二者的理论所涉及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无论是索绪尔还是乔姆斯基实际上都认为人类的语言活动涉及语言的体系和语言的使用两个方面。但真正对语言使用进行认真研究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出言语行为理论的是牛津大学哲学家J. L Austino Austin。其关于言语理论的观点是1955年在哈佛大学讲座时提出来的。此后他在1957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言有所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书中不仅探讨了语言的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对为何说话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这一观点进行了详细论述。美国哲学家Searle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人们是在以言行事,一切语言交流都包括言语行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手段,但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仅仅是符号、词、句子或者这些符号、词、句子的标型,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不同的行为可以通过同一种言语来表达,同一行为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言语得以实现。言语行为理论强调说话人所表达的是话语的意思而不是语言本身的意思;对于一种结构的研究往往是对意义、语言的使用以及言外之意功能的预设。

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一书中,Austin开始明确地把话语分成述谓句或指陈性的语句以及施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语句。他指出述谓句的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报道事态,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true or false)(如例1);施为句则是实施一种行为的话语(如例2),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但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对它们不用“真假”来衡量,而是用“适宜性条件”(felicitous)或“非适宜性条件”( infelicitous ) ,“诚实”(sincere)或“不诚实”(insincere),“真实”( authentic)或“不真实”(inauthentic),“使用得当”(invoked)或“使用不得当”( misinvoked)来衡量。

例1: London is the capital of England.

例2:I name my daughter Jane.

Austin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裁决类(verdictives ) ,如“描述”、“估计”;施权类(exercitives ),如“命令”、“禁止”;承诺类(commissives ),如“答应”、“保证”;阐述类( expositives ),如“描述”、“肯定”;表态类(behabitives ),如“道歉”、“感谢”、“抱怨”等。Austin后来还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施为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和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 )。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包含有施为动词。隐性施为句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不包含施为动词。在此基础上Searle又进一步把施为句分为以下新五类:指令类(directives),如“请求”、“命令”、“要求”;宣告类(declarations ),如“宣布战争开始”、“声明证件作废”;承诺类(commissives ),如“答应”、“保证”;断言类(assertives),其施为意图是对话语表达的命题的真假做出判断;表达类(expressives),如“道歉”、“吹牛”、“感谢”等。

Austin还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人类在说任何一句话时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作话语行为(或说话行为)即以言指事(the locutionary act)、语现行动(或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 act)、言后行为(或取效行为)即以言成事(the perlocutionary act)。换句话说,言内行为包含意思,它能产生可理解的话语;言外行为体现一种语力,它通过语调、态度、感觉、动机或意图来实现。言后行为包含因果关系,它对听话人产生影响。在描述一种危险情况时(言内行为locutuinary act ),说话人可能会用一种警告的语调(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听话人可能会因此而吓得跳起来(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而Searle修正了Austin关于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每个语句都包括:a、说话本身构成的话语行为(utterance act) ; b、指称和述谓,也就是命题行为(propositional act);c、以言行事或施为性言语行为。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会对后人产生影响、给后人带来启示。Searle不仅在Austin言语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施为句的新五类和新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还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通过一个话段直接实现其传递信息的目的,就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如:I order you to get up,说话人传达给听话人的信息就是该话段的字面意思。如果我们的话语形式不直接实现传递信息的目的,而是通过这样的话段表达了该话语形式之外的意思时,我们言语行为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如:1 feel cold。说话人传达给听话人的信息不仅仅是“我冷”,还有可能是让对方关上门、让对方递给他一件衣服等等。

Searle把间接言语行为分为两大类即:隐含的言外行为(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s)和间接的言外行为(indirect illocutionary acts) o隐含的言外行为有三种类型,表现在逻辑层面和语言结构方面:陈述(statements ),说话人说出一个命题;疑问(interrogati ves ),说话人对听话人提出问题(说话人给听话人选择不采取该行动的机会);祈使(imperatives),说话人建议听话人采取一个行动(说话人不给听话人选择不采取该行动的机会)。间接的言外行为有两大类(通过间接施为句来表达)即:人际行为和宣布行为。人际行为包括陈述类行为、预测类行为、表意类行为、指令类行为和授权类行为;宣布类行为包括致效行为和表致行为。

在语言交际中,间接言语行为比比皆是。我们常常会碰到一些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的情况。有时候说话人的话段字面意思(literal meaning)与说话人要表达的意思即言外之意(implied meaning)有差异。如:Can you open the door?从字面意思来看这是一个问句,说话人是在询问听话人有没有开门的能力,实际上其言外之意是一种请求,是请求对方把门打开。它是通过提问的方式发出了一种请求,这类句子比较简单。还有一类句子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I am hungry。说话人可能就是在简单的陈述他饿了这样一个事实;可能是告诉听话人他饿了,不想继续工作了;也可能是希望听话人能请他吃饭。总之,对于这样的言语行为的理解,需要听话人根据当时的语境、说话人的语气、双方的共识、语用推理等才能够判断,这就涉及到间接言语行为的真值问题。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有不同的真值:命题句是关于所谈论的事件中那些需要进一步分析的事实,其真值在于听话人需判断该命题是否陈述了一个事实;预测句实现的可能性是要根据事实来判断的;听话人对承诺语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他对说话人履行诺言诚意的判断;对问候、道歉、祝贺、感谢等的真值的判断,取决于说话人的话语当时是否得到认可;命令句的真值在于听话人判断说话人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让听话人按照说话人的意图去做。如果听话人认为命令句言语行为的发出者没有那样的权威,可以选择不照他的话去做。

3、合作原则

上文中已经提到人类的语言是传达信息的手段,但往往比较复杂。一句话说出来,说话者通常不仅仅是要表达这句话的字面意思,而是有他自己的弦外之音(言外之意)。如果会话的双方不理解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或者对对方的言外之意虽然理解了,但故意装作不懂,会话就很难成功地进行。为了实现交际成功的愿望,人们必须要遵守诸如真实、充分、关联、清楚等原则和准则,这就是 Grice在1975年提出来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他指出合作原则有四个准则(maxims) ; (1)数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a、所说的话应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b.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2)质量准则(the maxim of quantity )。a.不要说自知识虚假的话;b.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3)关系准则(the maxim of relation ),要有关联;(4)方式准则(the maxim of manner)。a.避免隐晦;b避免歧义;c、简练;d、井井有条。

根据合作原则,人们在会话时都应该遵守以上四个准则。但实际上人们在日常会话中会违反某个准则,而对话仍可以继续进行。例如:I think he was married and had a lioness at home。这句话虽然违反了质量准则,但会话双方都理解“lioness”指的是那人的妻子。

4、礼貌原则

Grice的合作原则解释了话语的字面意义和它的实际意义的关系、人们的“言外之意”是如何产生(由于违反了合作原则)以及如何解释“言外之意”,但它没有说明人们为什么会违返合作原则。因此,1983年Leech在此基础上效法Grice的合作原则提出了礼貌原则作为对前者的补充(但后来他发现实际上礼貌原则比合作原则更具约束力,因此两者成了并存的关系)。这一原则解释了人们在交际中为什么会违反(有时甚至是有意违反)合作原则,那就是为了“面子”。有时候人们为了礼貌的缘故有意违反合作原则,以便含蓄地表达自己的真意。如下例中B的话显然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数量准则,但他完全是出于礼貌才避免说出“We like Mary, but we don’ t like John”的。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理解B的言外之意。

例如:A. You all like John and Mary, right?

B. Yes, we all like Mary.

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不仅包含有6项准则:得体准则(Tact Maxim )、慷慨准则(Generosity Maxim)、赞誉准则(Approbation Maxim)、谦逊准则(Modesty Maxim),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和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 ),而且还包含三种不同类型的区分礼貌程度的语用等级(Pragmatic scales):损益程度等级(The cost benefit scale)、选择程度等级(The optionality scale)和间接程度等级(The indirectness scale )。

礼貌原则的6项准则表明,人们要想使用得体的语言进行交际,就要遵守这6项准则。而三种礼貌程度的等级则让人们明白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使用不同的礼貌程度等级。下面7个例子中的礼貌等级依次递增。

例如:1)I order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2 ) Answer the phone.

3)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4) 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5) 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6) Would you answer the phone?

言语行为理论范文3

言语行为(speech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J.R.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表述句与施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句(cons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来,哲学家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冉辱条件等。奥斯汀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奥斯汀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和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所表述内容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为施为句,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奥斯汀用了四个例句来说明这类话语:1)Id0(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仪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于遗嘱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于打赌)。在特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说这些话实际上构成了某些行为的实施。换言之,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作陈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动作,如结婚、命名、遗赠、打赌。

(二)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奥斯汀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第二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如果场合不对也不行。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这句话也不会奏效。对有些施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须准备兑现自己的诺言。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奥斯汀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就连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statethatIamresponsible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于是,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losehtedoor”,这是言内行为;A的意图是让B关门,这是言外行为;B听了A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1)评价行为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表达裁决或评价,如法官或裁判的裁决。2)施权行为类/行使类(ex—ecutives):表达权力的实施。3)承诺行为类/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承诺或者宣布意图。4)论理行为类/阐述类(expositives):用于解释、阐述、论证。5)表态行为类/表态类(behabitives):用于表明态度。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hteory)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言语行为的原则与分类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ifve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tuitve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6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ons):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itons):1)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2)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第四,真诚条件(sinceirtycondi—tions):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在将“合适条件”(lfexibilityconditions)(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1)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1)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2)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3)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4)表达类(ex.pres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5)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indi—rcctspeechact)。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断,实际上就是根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givemethe book?”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旬,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还包括语用范畴。

言语行为理论范文4

关键词:塞尔 言语行为 间接言语行为 

    英国牛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约翰·兰索·奥斯汀(j. l. austin)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是语用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他在1962年发表的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论言有所为》)被认为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奠基著作和核心理论。奥斯汀在探讨语言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人说出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许多其他行为。换言之,语言不仅是描述和陈述客观世界的工具,而且是一种行为,即言语行为。奥斯汀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了了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着三种言语行为,即以言指事或表述性言语行为(iocutionary act )、以言行事或施为性言语行为(illocutionary act )和以言成事或成事性言语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继奥斯汀之后,其弟子—美国著名哲学家塞尔(j. k. searle)在继承和批判他的日常语言哲学分析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以言行事行为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将言语行为系统化、严格化,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 theory ) 。

一、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一)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概述

    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s)这一概念是塞尔在奥斯汀的间接施为句的基础上提出的。他首先注意到间接言语行为,提出直接言语行为和间接言语行为的区别。塞尔认为,当一个施事行为间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表达时,间接言语行为就发生了。我们知道,句子的形式与功能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人们只要稍加观察便可发现语言具有间接性。也就是说,为了讲求礼貌,在想让对方做某事时,人们常常不直接使用命令式,而往往通过间接的方式去表达自己想说的话,“转弯抹角”地说出自己的意图,这种现象即为语言的间接性。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认为,间接言语行为是指说者说出一个既意指他所说的,又意指更多的话。通过对间接言语行为的研究,塞尔分析t“话语意义”( utterance meaning)和“句子字面意义”( sentence literal meaning)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他指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听者特别要注意发现说话者的话语意义,因为话语意义是随着语境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的。塞尔认为,要理解间接言语行为,首先要了解“字面用意”(literal force),然后从“字面用意”再推断出其间接用意,即句子间接表达的“言外之力”。例如:

    can you pass me the book?

    这个句子如果按其字面意义去理解,那么它是“询问”听话人是否具有递书的能力。然而,这并非该话语的施为用意,此话语实际_l是用以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的典型结构。换句话说,上述例句所表达的就是间接言语行为,即通过一个言语行为(“询问”)来间接地实施另一个言语行为(“请求”),这就是语言使用中语言的问接性现象。塞尔认为,这样的句子往往具有两种语力:字面之力和言外之力。表达说话人真正意图的施事行为叫做“首要施事行为”( primary illocutionary act ),把说话人为实施首要施事行为所实施的另一种施事行为叫做“次要施事行为”( secondary illocutionary act );次要施事行为和话语的字面语力相吻合,首要施事行为的间接语力则是通过字面语力推导出来的。(齐品,2004:109)针对这一点,塞尔通过下面这一组对话来解释间接言语行为:

    student x: let’s go to the movie tonight,

    student y: 1 have to study for an exam.

    由卜可知,x的话语是一个建议,而y的回答就其字面意义来说只是个陈述。然而,根据塞尔的十步推理,在这个特定语境,y的回答

就表明了对x的建议进行“拒绝”这一真正意图。也就是说,y的答语的首要施为行为—“拒绝”是通过实旅“陈述”这一次要施为行为得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鹅个表达和意义的机制包括双方的背景信息、言语行为理论和某些会话原则。塞尔对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解释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语句的字面意义和说话人的施为用意的关系问题,揭示了语句的结构与功能之间存在着多元关系。

    然而,塞尔的理论很快遭到了其他某些学者的抨击,其中包括两位著名的关联理论者;sperber和w ilson。他们声称间接言语行为要么不在研究之列,要么取而代之。其观点是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这种理论并没有为日常交际作出任何贡献,所以没有存在的必要。诚然,塞尔的间接行为理论有时会从经验主义出发,从而忽略了对于具有动态性质的交际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的解释。但是,塞尔的这一理论却能把一些表面看来没有任何关联,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话语解释得清晰明了,他还进一步证明了这些不连贯的话语是如何有效地进行的。此外,塞尔还将人们的潜意识对言外之意的理解过程明示出来,使人们能够对自身的语言交际过程有更加深刻的了解。(龄晓丹,2006:173)因此,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言语行为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发展,这也正是塞尔的最大贡献所在。

    (二)塞尔对间接言语行为的分类

    根据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将间接言语行为习惯上分为两类,即规约性(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non-conventional)间接言语行为。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是指对“字面用意”作出一般性推测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应用主要是出于对听话人的礼貌。这类间接言语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也就是说,规约性言语行为是己被约定俗成地表达了的间接言语行为,其话语的字面意思与说话人的真正意图基本一致,听者只要稍作推导便可得知说话人的真正意图。例如:

    a) would you mind opening the window?

    b) could you pass me the pen?

    c) 1 would appreciate if you could turn off the light.

    d) 1’d rather you didn’t do it any more.

  上述表达“请求”的例句在日常交际中非常常见。听者可以非常容易地理解说话者间接表达的意义,即“请求”自己去做某事。而这类间接言语行为是人们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的,在交际过程中基本不会造成交际失误。然而,与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相比较,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更为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说话双方共知的背景信息和所处的语境。这类间接言语行为并非常常使用比较固定的表达法来表达自己的意图,致使语句字面上的意义与说话者的实际用意相差甚远。例如:

    ’lhe bell is ringing. students in class a are talkingwhen the teacher comes in.

      teacher: ’i here is much noise here.

    students: yes, there is.

    teacher: would you he a little more quiet?

    students: all right, sir. (stop talking)

    在此例句中,教师首先是用一个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句子,意欲让学生安静下来,但是学生并没有领会老师的真正意图。于是,教师再用一个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句子来表明其意图,学生最终得以领会老师此番话的目的。由此可见,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比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性程度要大,听话人必须作出正确的推理才能理解说话人的意指。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背景信息,加上听话人一方的一般推理和和推断能力,说话人与听话人所交流的要比说话人实际说出的要多。" ( searle , 1975 :31-32)换句话说,间接

言语行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在说出的一句话里表示了一定意思的同时怎么会又表示另外的意思?听话人在听到话语之后又如何理解说话人要表达的那层意思的?针对这些问题,塞尔的解决办法是: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人和听话人沟通,能让听话人明白话语ili字而意思之外的用意,它所依靠的是他同听话人共知的背景信息,这种信息包括语言的和非语言的,并且还要考虑听话人的推理能力。此外,要正确理解间接言语行为,我们还需要借助言语行为理论以及合作原则才能充分理解说话人的真正意图所在。

    因此,对于规约性言语行为,我们可以归纳总结不同的交际功能项目的言语行为模式,帮助学生快速掌握某些交际功能的表达方式;对于非规约性言语行为,我们要培养学生在具体语境下,准确、迅速地理解话语交际功能的能力。要让学生获得这种能力的有效途径就是在教学中注意提供一些相关的间接言语行为知识,如语境、背景知识、文化知识及说话者的心理因素等等。(吴丽君、宋藏,2006 : 4 )这样一来,对于间接言语行为带来的理解障碍,我们只要运用恰当的方法,是完全可以克服和逾越的。

言语行为理论范文5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言外行为

1引言

言语行为理论由英国哲学家JohnAustin于1962年首次提出,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哲学著述,其中尤以美国语言学家JohnSearle的著作影响最大。Searle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明了言语行为的分类和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该理论从使用和交际的角度研究语言的意义,为认识语言的本质提供了独到的解释方法,并已成为当今语言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

2间接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论源起

言语行为理论的理论源头可将其同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一般被概括为三个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认识论——语言。20世纪初,哲学产生了一次根本的“语言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孟庆玲,2005)。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个派别。其中一派称为逻辑分析学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另一派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英国哲学家JohnAustin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即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Austin又将言外行为分成五大类型:裁决型、行使型、承诺型、行为型、阐述型。然而,Ausitn的分类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分类标准,实际上他不是在对言语行为进行分类,而是对行事动词进行分类。这一分类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没有被广泛地接受,反而招致许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3 Seade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Austin把言语行为理论看作是对孤立的话语的意义的研究,Searle继承和发展了Austin的思想,对言内行为的内部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在任何一个语言环境中,言语行为必然涉及到说话人、听者、语境和句子的说出等要素,即命题内容。Searle通过下面一组例子来说明命题内容和言外行为之间的关系:

1)Wm Johnleavetheroom?

2)Johnwillleavetheroom.

3)John.1eavetheroom.

4)WouldthatJohnlaevetheroom?

5)IfJohnleavesthel’ooln,1willleavealso.(何兆熊,2000)

Searle认为这五句话都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即Johnisleavingtheloom,但它们分别实施了各种不同的言语行为。一般情况下,例1)提了个问题,2)是对未来的一种猜测,3)是猜求或命令。4)表达了说话人的愿望,5)是一种假设。

根据命题内容这一构想,Searle把Ausitn的言内行为再进一步分为两个部分: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因此,Searle将言语行为分成了四个部分,即上述的话语行为、命题行为以及言外行为、言后行为。话语行为指的是说出单词、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指的是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和“谈述”这两种行为。言外行为指的是通过话语的说出做出陈述、提出问题、下达命令、进行允诺等。言后行为就是话语在听者身上产生某种效果或反应。Searle对言语行为规定了比较明确的分类标准,他从12个方面对言外行为的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最后认为如下3个方面构成了分类的基础。

1)言外之的

Searle认为,各种言外行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例如,命令的目的是试图让听者做某件事情;描述的目的是对世界上发生的事情进行表述,这些表述具有真或假、精确或不精确的特性。总之,完成各种行为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它们形成了分类的基础。

2)适从向

适从向指言外之的带来的后果,指言语和客观世界之间的联系。有的言外行为使说话人与客观现实相符(如:陈述的适从向使从话语到客观现实);有的则相反,是客观现实与说话人所说的话相符(如:请求的适从向是从客观现实到话语)。

3)说话人所表达的心理状态

Searle认为,说话人在完成一个有命题内容的言外行为中,总要表达某种心理状态或心理活动。例如,当某人陈述、解释、断定某个命题时,他表达了对该命题的信念;当某人允诺、发誓、保证做某件事情时,他表达了做这件事情的意图;当某人命令、请求、要求别人做某事时,他表达了要做该事情的愿望。

从上述的三个方面为主要依据,Searle将言外行为分成5类:1)阐述类;2)指令类;3)承诺类;4)表达类;5)宣告类。

4 Sead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对西方哲学的贡献

言语行为理论范文6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 意义理论 间接行为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于20世纪50年代末所提出的,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在批判奥斯汀理论的基拙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看塞尔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对奥斯汀行为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对意义理论的发展,间接行为理论的提出。

一、引言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并产生了大量的哲学着述,其中尤以塞尔的着作影响最大。他同意奥斯汀的观点,即认为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词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言语行为。不过他又进一步指出,说话者通过说一句话或若干句话来执行一个或若干个言语行为,可是言语行为本身与用以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不能混为一谈。塞尔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明了言语行为的分类和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问题,并探讨了言语行为的形式化。

二、塞尔对言语理论的发展

如果说奥斯汀把言语行为理论看作是孤立的话语的意义的研究,那么塞尔则把这一理论提高为一种解释人类语言交际的理论。正如塞尔在“什么是语言”一文中所说:“言语行为也被称为语言行为或语言性的行为,通过这个引言,我也许能够说明为什么我认为言语行为在语言哲学中具有重大意义。我认为在任何语言交际的模式中都必须包含一个语言行为。语言交际的单位不是通常人们认为的符号、词语或语句,甚至也不是符号、语词或语句的标记,构成语言交际的单位是在完成言语行为中给出标记。更确切地说,在一定条件下给出语句标记就是以言行事的行为,以言行事的行为是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在塞尔看来,讲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语言活动,如陈述、命令、询问、允诺等。语言理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为理论,说话是一种受规则约束的实施行为方式。奥斯汀曾提出过实施言语行为的三个恰当条件,即(1)说话人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条件的人;

Will John leave the room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John, leave the room!

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

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

五个句子完成的是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第一句是问题,第二句是预言,第三句是请求或命令,第四句表达愿望,第五句表达意图,但是这五个语句包含一个共同的内容,即约翰离开这个房间,每个语句都提到约翰这个人,并提到离开这个房间的这个活动,塞尔把这种共同的内容称为“命题”,命题所完成的行为叫做“命题行为”,他认为命题不同于断定或陈述,因为断定或陈述属于以言行事行为,而命题则不同。塞尔认为,通过话语实施一个施为性的行为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他以允诺为例,确定了九条充分和必要条件并把这些条件大体上归纳为四类:(1)命题内容条件;(2)预备条件;(3)真诚条件;(4)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塞尔对言语行为进行了分类。在阐述区分单个施为性言语行为归纳为五大类,分别为:断言类或阐述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和宣告类。

三、塞尔对意义理论的发展

塞尔认为要把意义理论和言语行为理论结合起来考察。在他看来,言语行为是通过一些声音或画出一些符号来完成的。但是发出声音或画出符号与完成言语行为是有区别的。重要的区别在于为完成一定言语行为所发出的声音或画出的符号必须具有一定的意义,不具有任何意义的声音或符号是不能完成任何言语行为的。为了回答为何某些声音或符号具有意义这个问题,塞尔引用了英国哲学家格赖斯的观点,并加以修正和补充。格赖斯在“意义”一文中区分了自然的意义和非自然的意义,指出这两种意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与意向性无关,后者则涉及到意向性问题。如:“那些斑点意味着麻疹”,这句话包含的是自然的意义,与人的意向无关;而“那三声铃响意味着‘车满了”,这句话包含的则是非自然的意义,它与人的意向有关。格赖斯着重研究非自然的意义,并把“意义”与“意向”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考察。

塞尔进一步发展了这个思想,更加强调意义、意图及惯例这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他无意去****格赖斯的意义理论,因为在他看来,格赖斯的观点虽然很不完善,却可以作为说明意义概念的一个恰当的出发点。因为,首先,它表现出意义概念和意向概念之间的密切关系;其次,它抓住语言交流的一个重要内容,即说话者在说话时企图把某种思想传递给听话者并通过听话者认识到自己的意图正是把这些思想传递给他,不过塞尔也指出格赖斯这种观点的不足,他认为,格赖斯的这种观点没有清楚地说明意义与惯例或约定俗成的规则的联系,即没有说明意义如何受到惯例或约定俗成的支配,同时用一个人意图达到的效果来给意义下定义,会使以言语行事行为和以言成事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塞尔认为有必要修正格赖斯的理论,即“在分析以言行事的行为时,我们必须既考虑意图又考虑规约,尤其要考虑二者的联系”,塞尔的这种观点引起西方哲学界的普遍重视。

四、间接行为理论的提出

间接行为理论的提出是塞尔的最大贡献所在。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他指出:意义,简而言之,就是说话人说什么就意指什么(字面用意),在这种情况下,说话者的用意是产生某种以言行事行为的效果,而这种效果是通过听话者根据对支配话语的规则的掌握理解说话者的意图,但事情并非总是那么简单,在有些情况下,如暗示、讽刺、比喻等等,说话者说出的话的意思与句子本身的意思并不是一致的。一种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句子,表示其字面用意,但还有别的用意,如:

Can you pass the book?

这个句子如果按其字面意义去理解,那么它是“询问”听话人是否具有递书的能力。然而,这并不是该话语的施为用意。这个话语实际上是用以表达“请求”这个言语行为的典型结构,这就是语言使用中语言的间接性现象。可见,语言的间接性是语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间的不一致所带来的结果。这种间接使用语言的现象就是塞尔所认为的间接言语行为,即通过一个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另一个言语行为。

那么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是基于什么假设呢?具体如下:

显性施为句或明显的施为用意可以根据施为动词辨别出来;

传统句法上所讲的句子三大类型:陈述句、疑问句和祈使句,都有各自的功能,分别表示“陈述”、“询问”和“命令”,这实际上就是这些句子的施为用意。

这些用意传统上看作是字面用意,从而与间接的施为用意区分开来。后者来自前者的结构形式以及说话人使用这些结构形式时所表达的功能,听话人可以通过推理得出说话人真正要表达的施为用意。

间接言语行为可以分出常规的与非常规的两大类。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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