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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范文1
2、第三者责任险全称: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意外事故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常选择50万、100万、200万三种,免得撞上豪车赔不起。
3、车上乘员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车上座位险,是即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乘客部分,指的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一般来说通常按座位数购买,但是如果经常不满载,也可以只买常用人数。
4、简称“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哪怕是飞车上树了,只要是正常驾驶,也能赔偿。
车辆保险范文2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矿山专用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特种车: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特种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特种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或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特种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特种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特种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特种车辆驾驶或操作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特种车辆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特种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特种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特种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特种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lo%;保险费优待比例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特种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十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六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特种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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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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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 其他
车辆保险范文3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对策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汽车产业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的龙头产业,高速发展的机动车辆保险也有了发展的生机。随着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保险的费用虽然有所增加,但是由于机动车辆保险发展的比较晚,因此,整个机动车辆保险的制度以及相应的理赔系统尚未完善。这些不健全的保险体系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长久发展受到严重影响。伴随机动车辆保险风险理赔概率的增加,保险公司承受着巨大的存活压力。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当前机动车辆保险的发展情况,并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的体系,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构得到调整。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公司的风险调控体系,并逐渐使得机动车辆保险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1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
总的来看,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主要分为内因和外因。前后则是由于机动车本身的风险带来的,这种风险是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活动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因此是可以进行调控的,而后者是外界因素导致的机动车辆保险出现问题,这种因素是机动车辆保险公司所不能进行控制的。1.1内部因素1)保险产品设计有误。机动车辆保险一定要注重新险种的开发,并对新的险种进行不断的革新和优化,同时,针对险种的特点以及市场的需要做出一定的变化,这是保障机动车辆保险先进性的关键。因此,这需要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一定的资金投入,同时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开发和机动车辆保险的宣传。但是,当前的机动车辆保险经过多次的改革变动其中的基础费率已然不能是恶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需要被真实的反应出来,所以保险公司对精算基础缺乏标准化的制定。这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与市场的实际情况不能相互吻合。而随着市场竞争力的逐渐激烈,使得低价保险市场应运而生,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整体里经济收益受到严重损失。2)承保风险方面。保险行业当前的承保质量普遍较差,使得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变高。首先,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调控底线掌握的不够完善,并使得保险费率的降低不能和实际的情况相互吻合,其次,保险公司当前存在超能力承保的现象,这严重影响机动车辆保险的财务状况,导致其稳定性下降,最终带来企业经营风险。此外,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3)理赔风险方面。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且行业内部的人员流动性较高。而车险人员的年龄却普遍较大,整体看来,行业人员缺乏比较专业化和系统化的培训,所以不能对最终的赔付款进行准确的计量。这些导致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分歧现象严重。1.2外部因素1)逆向选择。首先,消费者对于自身的状况比保险公司更加清楚,而越是高风险的投保者,其对保险的购买欲望越高。但是,若一味的提高保险的费率将使得这些潜在的用户望而止步。其次,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往往内部含有的专业词汇较多,这些专业词汇使得想要投保的人员很难对保险内容进行准确的认知。逆向选择使得事故的发生机会增加,导致很多优秀的客户被排挤出市场,导致保险公司的调查费用大大提升,使得保险公司的财务损失增加。2)环境。环境因素主要是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种。其中地理环境有天气、地形以及交通情况等具有自然性特点且不确定的因素等。社会环境是只市场情况以及人文环境等。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好的地点,出险率往往比较低,且治安的好坏也会影响到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3)自身因素。自身因素指的是厂牌车型、车辆排气量、使用性质以及车辆使用限期等等。
2对策分析
1)完善企业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在保险公司企业内部引进经理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企业内部的人员进行制约。同时,搭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企业管理体系。借助信息技术使得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业务走向信息化,进而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高速发展。2)科学的设计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设计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时,需要充分的吸收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避免保险市场中出现恶性竞争。同时,注重产品的革新,使得高质量的保险产品被设计,并保障自己的特色产品服务可以推广开来。注重投保人的意愿选择,并根据知己的投保喜好和实际情况进行个性机动车辆保险设计。3)建立比较完善的车辆出险承保政策。逐渐规范承保行为,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保险体系。若客户的出险率比较高,则需要从出险次数方面进行控制,同时,提高赔率。若案均赔款比较高,则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承保手段等方式进行风险的化解。4)采取措施,防止诈骗团伙进行多方联合骗保现象的发生。加强公司内部保险培训;加大公司的法制宣传力度;建立机动车辆保险诚信档案;加强机动车辆保险队伍的道德建设。5)车辆风险的控制手段。在确定被保险车辆的费率等级时,从分考虑车辆的车型等因素。对无赔款优待制度进行改进。学习国外经验,引进国际上通行的费率浮动机制。提高汽车的自身管理水平。
3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控制进行分析,首先介绍机动车辆保险中的风险因素,有内因和外因两种。为了杀跌机动车辆保险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需要分析其中的风险因素,并采取对应的措施。我们可以完善企业机动车辆保险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并对保险产品进行科学的设计,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车辆出险承保政策。此外,还需要采取措施,防止诈骗团伙进行多方联合骗保现象的发生,进行车辆风险的合理控制。
参考文献:
[1]田志刚.机动车辆保险风险控制对策分析[J].无线音乐•教育前沿,2015(5).
[2]浅谈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风险及控制[J].商情,2016(34).
[3]黄平.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内部风险控制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0.
车辆保险范文4
1、在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中,增加了玻璃单独破碎和自燃责任,使得客户不必像以往那样另行购买;
2、对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充分考虑了因停放在路边等容易发生划痕损失的特殊性,增加了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
3、安全驾驶记录可以决定保费高低,对于第一年未出险的车辆,第二年保费可优惠10%;连续两年不出险可优惠20%,最高优惠到30%.反之,一年内连续出险两次,第二次事故的免赔率就要上涨5%,出险三次以上则上调免赔率10%;
车辆保险范文5
过去,机动车辆保险从条款到价格甚至保单格式都是由保险监管部门“统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家保险公司在价格上进行恶性竞争,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降低。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当时车险市场高回扣、高返还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车险市场秩序。现在,我国已加入了WTO ,保险业开放进程加快,众多外资保险公司相继进入中国,车险继续保持“统一面孔”显然已不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者的需求。
为了使车险市场化改革顺利稳妥地在全国推开,中国保监会于去年10月在广东省进行了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即在车险条款统一不变的情况下,车险费率可由保险公司自主制订并报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改革试点实行近一年来,多数保险公司在广东的车险费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调,但保费收入仍略有增长。这表明,费率放开对车险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车险市场化全面推开也是完全可行的。
对保险公司来说,车险市场化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大好时机。谁家的产品更经济实惠,服务更细致周到,更符合消费者需求,谁就能在市场上抢占先机,争取主动。但是,市场环境宽松并不一定就带来源源业务,保险公司还需要练就过硬本领。例如必须降低经营成本,必须具备快速理赔能力,必须增强市场洞察力和创新能力等等。
车辆保险范文6
关键词:全地形车;保险杠;设计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2.243
0 引言
全地形车是指适应公路、沼泽、雪地、山林、溪流、湖泊、沙漠、丘陵等地形行驶的车辆,其越野性能和机动性能强,一般为履带式车辆。因全地形车质量重、行驶区域复杂,设计一款保险杠对车辆的安全行驶尤为重要。
1 保险杠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低速行驶的时候,保护车身安全,进而保护驾驶室内司机和乘员的安全。(2)示廓功能,保险杠是车辆最宽的部分。(3)汽车保险杠是吸收缓和外界冲击力、防护车身前后部的安全装置。(4)外观、造型要与整车协调一致,体现整车的风格。(5)保险杠的安装简单可靠,维护、维修方便。
全地形车辆是一种特种车辆,因其应用领域特殊,对其保险杠的研究相对较少。
2 保险杠材质选择
(1) 全面了解保险杠的使用要求。全地形车工作的环境(场合、温度、湿度等)以及极端情况发生的概率。全地形车辆广泛适用于沼泽、沙漠、雪地、滩涂、水域等情况,所受到外界的冲击复杂,中国幅员辽阔,四季温差大,这需要保险杠拥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和耐候性。
(2)要考虑材料的加工制造性能,材料的价格等。材料要有良好的加工性,用常规的加工方法方便的获得其最终状态。
(3)全面了解保险杠材料的性能。材料应能够应对使用场合,保证其在各种环境及工况下不失效。
(4)经济性原则。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价格应有竞争优势。
综合以上因素,保险杠选用金属材质,主材选用Q235B。
3 保险杠设计及工艺
整车外形定性之后,进行保险杠的结构设计。先进行保险杠与车身的连接设计,其次进行保险杠本体设计。
3.1 保险杠与车身的安装设计
保险杠设计了4个装配关系,位于保险杠中部,成长方形布置,上部两个装配关系前后安装,下部两个装配关系上下安装,保险杠上安装板为光孔,通过螺栓与车身骨架连接。
3.2 制造工艺
(1)主防撞梁:管材切割下料――组焊――打磨备用。(2)T型防撞梁:板材切割下料――折弯――小件组焊――激光切割安装孔――打磨备用。(3)过渡安装板:板材切割下料――激光切割安装孔――折弯备用。(4)次防撞梁:管材切割下料备用。(5)安装板:板材切割下料――激光切割安装孔――折弯备用。(6)组焊各备用件――打磨备用。
3.3 防锈处理工艺
组焊后的保险杠整体酸洗磷化――阴极电泳底漆――打磨――修补原子灰――中涂漆――打磨――喷涂面漆――烘干完成。
4 结束语
这款全地形车参加我国第32次南极科学考察,保险杠经受住了南极恶略环境的考验,表现出优良的性能。
未来全地形车的保险杠也将朝着轻量化、一体化方向发展,除了满足人员安全性能外,减少风阻、造型美观等元素将会逐渐融入。全地形车因其使用环境不同,其保险杠更有其独特之处:个性化、超大化、全防护型也是其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赵刘军.保险杠的发展及应用[J].公路与汽运,2009,7(04).
[2]田永,方瑛等.汽车保险杠材料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客车技术与研究,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