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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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管理

设置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管理,改善市容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琅琊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遵循安全、美观原则,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功能或者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行。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倡以一条街道为单位,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以单体建筑物为单位,统一设计。

单体建筑物应将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等立面造型纳入建筑物整体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设计应反映建筑物所在区域规划功能,比例、外型、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效果。

第六条市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市容局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市容局应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违法建设、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的;

(六)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设施的。

第十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须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许可后,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场地设置权,具体办法由市市容局另行制定。

取得上述场地设置权的广告经营者,可依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建设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利用自有或他人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载体的形式和规格、设置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取得使用权或设置权的证明,利用建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当提供建筑物安全证明;

(四)广告的5寸彩色全景效果图,效果图应能准确反映出设置后的预期效果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

第十四条市容局应在收到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核,并对户外广告设施现场进行勘察论证,制作现场勘察报告书。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允许登记,申请人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时应签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责任书》;不允许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其中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年,设置期满后应自行拆除。设置期满而设施完好,可以继续使用的,可在设置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后九十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市容局可注销其设置登记。

第十七条设置者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地点、载体、规格、使用性质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或举办大型活动等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所有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更新。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修复、加固、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应保持外型整洁美观,凡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更新、整修或拆除。

第三章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设置招牌应当遵循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建筑正常间距;

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容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第二十四条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影响市容的,市容局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擅自设置者承担;其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可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而没有及时拆除户外广告的,或者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而没有及时拆除招牌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规格、结构、色彩,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字体残缺或灯光显示不完整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查或者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影响安全的,市容局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拒不整改或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局组织强行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业主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因倒塌、坠落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侮辱、妨碍、殴打市容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容局应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有、、等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设置管理范文2

2、然后我们找到应用管理这一项,打开可以看到我们下载的好多软件。

3、打开我们所需要的软件,或者刚刚下载的软件,点击进去。看到页面上有权限,通知,默认打开几项。

4、点击权限这一项,然后可以看到存储,你的位置,电话,相机等选项,我们可以根据软件的性质进行设置。比如关掉手机的电话,位置等选项。

设置管理范文3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市政设施是指城市的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路灯及其他照明设施、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公共汽车候车站、垃圾箱、公共绿地和未出让用地等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的城市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是城市市政设施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进行监督。中山市市政维护管理处是城市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的原则,广告设置单位(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并向市政维护管理部门交纳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市规划局应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合理分布原则,会同市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必须符合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在实施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前,市政维护管理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预许可手续。

第九条参加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的广告设置单位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三)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拍卖必须在合法拍卖企业中进行。

第十一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时间、地点;(二)广告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内容限制、广告规模、数量、规格、广告裁体、广告设施结构、面积等信息;(三)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市政维护管理处于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买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有偿使用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广告设置单位与市政维护管理处签订合同后,应到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手续;(二)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不得妨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三)市政设施设置广告应做到安全合理,在可能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地方,最低高度不得低于4.5m,在弯道处设置的广告不得阻碍和影响车辆通行的视距;(四)在广告设置期间,广告设置单位应保持广告的完好,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造成安全事故;(五)不得在设计、制作、和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命名,或者擅自更改建筑物名称;(六)在设置和拆除广告过程中,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不得损坏市政设施。

第十五条对时效较强,设置期限较短(不超过30天)的广告可由市政维护管理处与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经营权。

第十六条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期满前一个月,市政维护管理处应重新组织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拍卖。

第十七条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不再享有该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的,应负责清拆广告,或与新的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原广告载体主结构体。广告设置单位拒不清拆的由市政维护管理处负责清拆,所需费用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收取的市政设施设置广告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中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

设置管理范文4

十个超管五十个普通管理。

1、在官方网站或者应用商店下载快手APP新版本,打开安装好的快手,登录快手账号,点击摄像头图标,再点击开始直播的按钮。

2、然后进入到我们的直播间,点击快手头像,也可以在打字的公屏上选择管理员。

3、最后在打开对方的资料界面中,点击右上角的“...”图标,在弹出的菜单中,我们可以根据要求把他设置为超级管理员或者管理员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设置管理范文5

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职能定位;设置构想

检察机关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主要实行部门自我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日益凸显出其不足。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纷纷摸索新的途径与方法,并且进行反复的实证调研与探索,最终较为趋同的改革措施就是建立案件管理机构,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同。201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作为具有创造性的改革机制,如何适用目前仍无统一的规范。本文即从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出发,为该机构设置作一些构想,以期抛砖引玉。

一、原因定位—案件管理机构为何设立

笔者认为,这是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并与其相生相长的八个字为最关键原因:“规范执法、强化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监督他人执法必先自身规范。因此如何使得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就极为重要。而将这一原因深入到实践当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保障公正、效率与人权。凸显公正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要保证案件的质量;讲求效率也就是要对办案的流程做到督促与保障;注重人权是要充分地遵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充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权益。新《刑诉法》的出台更为保障人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执法机关在实践中转变传统理念与经验做法提出了挑战,而案件管理机构设置对于这样的转变无疑是起到了助力作用。

2、凸显“程序与实体”并重司法理念。之所以会存在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与一贯由办案部门自我监督办案程序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真正实现二者并重,就应当将“受轻者”赋予专门的机构予以管理。站在各自的侧重点实施“实现公平正义之行为”,虽为部门之间的抗衡,但却能有效地整体提高办案的质量。另一个方面也能为我们案件承办人减轻办案风险。由于案件多、任务重,程序方面的疏漏有时候就会成为失利当事人申诉的“关键击点”,故而保障程序到位有着避免风险的实际功效。

3、将监督贯穿“事前、事中与事后”。案件一进入检察诉讼环节就受到监督制约,则完全改变了事后监督所带来的监督无力或监督无为状况,并使得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更为密切和及时,不再是“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分散形态。

二、职权定位—防止部门之间职权叠加所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案件管理机构各地都有自己的宝贵经验,例如山西省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省级首家)定位是[1]:负责对各项执法办案活动实施源头控制,全程监管,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统筹管理。并具体为“六个统一”[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定位是:案件流程、案件质量与案件统计信息,应该来说是择其精髓而简约明了。但是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问题应当加以明确:

1、案件管理机构是单纯“程序管理”还是兼具“实体管理”?这在实践当中是存有争议的,而这也是容易引发部门权力叠加矛盾的一个问题。就山西省检察机关确立的职权来看,案件管理机构具有案件的实体审查权力,如出具法律文书、实体审查争议案件等等职权设置都体现了这一点。也有检察机关提出要严格区分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界限,将事务行为与业务区分开来。笔者理解,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定位来说应该是为“程序管理”兼具“限制性实体管理”。

(1)就前文所述,案件管理机构的设置是为了弥补程序监管缺失。如果设置一个新的部门也对案件进行实体性的审查,必然会导致权力叠加引发矛盾,事实上也没有重复劳动的必要。

(2)由于案件管理机构承担着审查案件质量的权能,故而也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这一审理应当划分严格的界限,即“限制性实体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管理机构仅承担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不插手案件实体的审查,不对案件的结论提出意见。但可以通过定期案件评查等方式来对案件实体进行管理和监督。

2、案件范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从案件管理中心设置的初衷来看,是为了统一案件管理、促使规范执法,那显然就是包括进入检察机关的所有案件都应该纳入管理的体系,甚至是包括目前由控告申诉部门所受理的案件线索也应当一并管理。目前有些检察机关仅仅将案件管理的范围限囿于审查逮捕、公诉的案件[3],也许是出于摸索阶段的保守态度,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如果说审查逮捕、审查公诉的案件应当予以统一管理,规范操作,其他部门的案件也应当受到欠缺监督的质疑,这一质疑的基点与原因是完全一致的,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意义的区别。

但也有意见提出控申部门受理的案件线索不应当纳入案件管理的范围[4],理由在于案件管理机构受理的都是已经立案的案件,而控申部门受理的有大部分最终不能成案,案件管理机构没有精力对应如此多的案件线索初查。但笔者认为,既然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又何必再多出一个案件线索的受理部门?既然要对案件的查处进行监督,案件线索的初查为什么又没必要接受监督?所以,不应该在一个部门设立之初,就对其职能留下一些空白,只要是符合其设立初衷的,就应该充分予以考虑和顾及。

三、职责解析—案件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构想

基于以上的阐述,笔者认为对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为:事务服务、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

设置管理范文6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我国企业管理更为规范科学,可由于受到长期计划经济影响,有些企业在行政管理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像机关作风比较严重,企业的行政管理岗位设置不是很合理,仅是原封不动照搬党政管理模式,只是搞表面文章、形式主义、纸上谈兵、颐指气使、实际相脱离等,这种情况出现,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设置不合理,尤其是设置模式不是很合理。企业当中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不是很完善,分工也不是很明确,警长存在无章可循,有章不依等行为,所处理事情完全依靠负责人或者老板当时意愿进行处理,未经过科学研究与落实,决策处理完全依靠运气,很多负责人设置形同虚设,并且上级对下级事物插手过多,形成了老板干活多,下边员工无所事事情况,企业扯皮与打乱仗状况,对企业员工工作效率与士气产生了严重影响,造成了极大人财物浪费。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对自身企业业务并不不熟悉、了解,在管理上经常与业务部门相脱离,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联系不是很紧密,经常存在抵触情绪,行政管理部门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一些行政活动当中,像文书档案、办公室与总务后勤等管理,与企业发展管理不是很匹配,这些情况出现,主要是由于企业岗位设置不是很合理造成的,企业行政管理的岗位设置大多照搬行政机关的岗位设置,与企业自身发展存在较多不合理性,难以有效发挥应有作用,提高综合素质。

二、岗位合理设置方法

1.遵循有关设置原则。企业当中的行政管理与党政机关中的行政管理是不同的,在岗位设置的时候,应该遵循企业行政管理的一些原则,像分工协作、目标一致、责权相应、管理幅度与信息畅通等原则,分工协作能有效实现企业的行政组织目标,发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作用,降低资源浪费,确保企业员工工作效率,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重要组成,其功能之一就是协调性,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领导、员工与各部门间的关系,让企业整体能够有效运营发展;岗位设置的时候,应该责权明确,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范围进行明确,应赋予一定权限,让企业行政管理时,更具有一定方向感;岗位设置时,还要保持一定管理控制幅度,管理层与管理幅度应该呈现反比例的关系,当管理层次太多的时候,对企业决策就会产生影响,并降低了效率,当管理层级太少的时候,企业行政管理就会出现严重集权情况,在岗位设置时,应该注重恰当管理幅度控制;统一指挥,在行政管理岗位设置的时候,应该避免多头指挥,每个人均要向一个上级领导进行负责,并仅受直接上级指挥与命令,在岗位设置时,应该尽量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行政管理设置的合理性。

2.行政管理岗位设置注意事项。企业行政管理在岗位设置时,要注意岗位数量设置,这与人员安排数量是不相同的,在岗位设定之后,应该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资源进行整合,可以设置一岗多人,也可一人多岗,这些主要看其与企业实际匹配情况,在岗位设置时,要注意岗位饱和度,如果岗位配备饱和度过大,就会造成人浮于事情况,对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热情产生影响,岗位设置数量不仅决定于工作量大小,并且要考虑工作环境与条件变化,像因电脑广泛使用,企业文员类岗位可相应减少,在岗位设置时,还应明确岗位职能,每个岗位管理范围、权限与任务要进行规范,并且与所在岗位是相匹配的,从而让每个岗位都能够充分发挥其职能,不是仅流于表面形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

3.提高企业人员素质水平。在企业当中,人员是主要能动因素,仅有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水平,才能发挥他们创造力与竞争力,当然在岗位人员的选择时,要注意人员与岗位匹配性,只有匹配恰当,才能充分发挥人员在岗位上的能力,避免出现大材小用,或者个人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能力,这样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就会受到很大局限性,并且会出现较多麻烦,应该选择优秀人员分配合适岗位上,做到知人善用,并且行政管理人员要有统筹全局、心理素质优良,应急能力强等基本素质,在行政管理上应该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模式,充分尊重了每个岗位上员工自身个性体现,同时又充分发挥人员合力作用,推动企业整体发展,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是对行政管理岗位设置的重要保障。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