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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论文范文1
关键词:不良贷款关系合同嵌入性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每一步改革,如剥离不良贷款、政府的注资重组上市等无一不倍受瞩目,而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又几乎是每一步改革的核心内容。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本文从嵌入性的视角出发,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合同的特点,对不良贷款的产生给出一个新解释,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研究关系合同的嵌入性新视角
“嵌入性”概念最早由经济史学家KarlPolanyi(1957)在“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一文中提出,他认为所谓嵌入性就是“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并且“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对经济的研究中是极其重要的”。也就是说,在对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时,还应该对嵌入到这种经济现象中的非经济制度或关系进行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影响下,经济学的某些研究领域也开始出现“嵌入性”的研究视角,例如关系合同的研究领域。根据FurubotnandRichter(1991)的概括,合同可以分为古典合同和关系合同。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点是事前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存在一个完全的合同法体系用来处理各种纠纷。关系合同是不完全合同,其特点是由于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无法对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进行规定,也不存在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合同中一些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一个连续的关系体系的协商。
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性人物Granovetter重新提出了嵌入性问题,使得嵌入性视角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Granovetter认为,主流社会学关于人的行为假设过度社会化,把人看作是完全社会的人,是社会结构的被动产物,忽略了人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选择行为的差异。主流经济学则处于另一个极端,所有人都完全是理性的经济人,忽略了人社会化的一面。嵌入性视角则有可能避免人的过度社会化和过度理性化的假设。
因此,从嵌入性的角度来分析关系合同这种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不完全合同,同时考虑合同双方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一面,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
合同治理结构中社会关系的嵌入
Williamson是关系合同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总是不完全的,这就是所谓的关系合同。古典合同具有的是参照系价值,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可以由交易双方的特定关系来弥补。交易双方特定的非经济关系有利于解决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所带来的问题。在Williamson的理论中,社会关系的嵌入是关系合同顺利执行的剂。
但是所有嵌入到关系合同中的社会关系都是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某些社会关系会成为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另一些社会关系却可能成为摩擦剂?社会关系的嵌入会使合同治理结构产生怎样的变化呢?
刘世定(1999)对Williamson关系合同治理理论的拓展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问题。他假定关系合同治理结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权威治理,其中一方掌握合同执行的剩余控制权;二是双边治理,双方共同掌握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当出现合同中事前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应地,假定合同中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影响力对称的结构,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另一种是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社会关系上具有某种权威性。这样,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之间就有四种基本的对应关系,见表1。表中大写字母A、B分别代表合同治理结构中的两方,小写字母a、b表示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两方;A和a同为一个主体,B和b同为另一个主体;“>”或“<”表示权威治理结构和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表示双边治理结构和影响力对称的结构。
表中所谓同构与非同构是指,合同治理结构中交易双方的关系与嵌入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同向性。例如,在合同治理结构中,A具有对B的权威性(如A是B的上级),但是在A和B的社会关系中,B具有对A的某种权威性(B是A的长辈),或者A与B之间是影响力对称的关系(A和B是同学关系),那么A与B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表示为aB,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是非同向性的,于是产生的合同治理结构就是非同构的,即表中的第Ⅳ栏。
同构与非同构的关键区别在于: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合同的执行,是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非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就是合同治理结构的摩擦剂,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例如在经济关系中,A是B的上级,假定B的行为导致了企业的巨大损失,按照经济合同,A应该对B进行降职甚至解雇,但是由于在社会关系中,B是A的长辈或朋友,这种社会关系的嵌入可能使得A很难实施对B的惩罚。A与B之间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合同执行的摩擦剂,它导致了合同关系的软化。
银企借贷合同中的社会关系嵌入
古典合同只在理想的世界中存在,现实中的合同都可以理解为关系合同,这也使得嵌入性的视角更加有用。从嵌入性的视角来分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同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结论。
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银行与企业是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依据它们之间的交易特征(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不是很大,有一定的资产专用性),根据Williamson关于治理结构与交易特征的匹配关系,这种交易应该采用双边的治理结构。我国目前所进行的一系列银行改革,也正是希望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这种双边的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特殊的产权联系,它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影响力不对称。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同一性是它们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使得银企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了异化。银行成了“给钱”而不是“贷款”或“买入风险的一方”,而企业则成了“要钱”而不是“借款”或“卖出风险的一方”。国有企业要求贷款,即使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贷款,但是政府的隐性担保或者行政干预也使得银行最终对企业提供贷款。事实上,由于银行的国有性质,由于银行没有自己定价(确定存贷款利率)的权利,银行在与企业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它必须为同属国有的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也就是说,银企之间在社会关系上仍然是影响力不对称的。
这样,银企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合同治理结构,如第Ⅲ栏所示。非同构产生的摩擦导致了借贷合同关系的软化。借贷合同软化对银行来说,一个很自然的结果就是不良贷款的产生。
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不相适应使银企借贷关系合同软化,也是不良贷款出现的根本原因。改革前,在银企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企业都处于强势(权威)地位,银行只是政府的一个出纳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只是以财政损失的形式体现的。但是在银行改革之后,银行的主体地位开始显现,“不良贷款”也开始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不良贷款的出现正是由于银行经济主体地位的改变与社会主体地位的不相适应而造成的。也就是说,经济关系开始改变,而社会关系的改变却相对滞后,这种滞后的社会关系嵌入到正在改变的经济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结构性摩擦,借贷合同软化而无法执行,这对于银行来说自然意味着不良贷款的产生。
如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影响力对称的,那么这种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所形成的关系合同就是同构的,如表1第Ⅰ栏所示。作为改革目标的双边治理结构就更容易达成,银企之间签订的借贷关系合同就可以更好地执行。因此,必须首先改变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经济关系相适应,才能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在剥离不良贷款后,又不断地产生新的不良贷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社会关系变革的滞后。
解决银企非同构关系的建议
对于当前银行存在的大量的不良贷款,一种解释是将其归因于银行承担的大量政策性贷款,认为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负担。剥离政策性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是银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此本文的观点是,即使不良贷款全部剥离掉,只要银企之间非同构的合同治理关系不能打破,不良贷款就仍然会不断地产生。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它们之间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治理结构。这种非同构导致了银企借贷合同的软化,借贷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后果便是银行的不良贷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关键是要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对此本文认为,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还必须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避免这种社会关系嵌入到经济关系中对合同履行的不良影响。如果这种社会关系不改变,即使银行的经济主体意识再独立,内部治理机制再完善,银企之间的借贷合同也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因此,本文认为,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必须首先改变银企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变革中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源自于共同的产权特征,那么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对银行和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引入多元化的所有权主体,打破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绝对控制地位,使它们各自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结构,从而打破旧有的某一方占主导的影响力不对称的关系,形成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参考文献:
1.FurubotnandRichter(1991).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载于FurubotnandRichter编.新制度经济学[C].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Granovetter(1985).“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ure:TheProblemofEmbeddedness”[J].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1.
银行贷款论文范文2
隐性风险贷款往往被商业银行所忽视,一方面是因为在贷款质量分类中隐性风险被划为正常类,因为一个“隐”字所以往往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能够按时隐性风险贷款转变成显性的风险贷款,需要一定的量变积累,因为长期性而被忽视。在对隐性风险贷款的研究中,其产生原因是首先需要研究的对象。
(一)政策调整因素
我国的政体特点决定了,政策因素对隐性风险贷款的形成有着更为明显的影响。诸多政策敏感性行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各商业银行为顺应经济发展的大形势,把有限的信贷资源更多地投向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有利于节能减排等地方政府鼓励、支持的行业。而产业政策调整前的一大批原来有市场、有盈利的企业成为禁止发展和贷款的对象,商业银行先前注入了信贷资金,退出过于集中、速度过于快,会使企业陷入资金困境,直接增大信贷资金的风险。
(二)经营变化因素
当前很多企业存在这样一个误区,那就是更高的利润增幅、更大的企业规模应当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而盲目的扩张和超能力负债经营,一旦遇到问题,很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此外,如果投资缺乏考证,对行业不熟悉,对风险的认识不明确,很容易出现跟风式的表面繁荣,一旦业务发展过程中周转资金不足,风险的释放必然造成银行承担损失的可能性增加。
(三)环境变动因素
2008年以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原本明显的在经济周期变得扑朔迷离,上升阶段、下行阶段分解不再明显,一旦出现供销环节出现问题,资金周转不畅,那么,亏损、破产情况就会大范围出现。而经济周期的不稳定性又制约着地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周期的下行时期,商业银行将面临着融资客户的风险转嫁。
(四)自身管理因素
有的企业管理模式陈旧,管理水平低,甚至有仍然采用家族式管理体制的企业,组织水平和产业水平均有较大差距,此外技术因素、人才因素、开发能力因素、应对市场因素等等很多方面,如果不适应市场,就会造成竞争力的下降,市场份额的丧失都可能会造成银行先前所投放的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
二、管理转型的对策及建议
信贷业务需要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并在风险管理中获得收益,不断提升控制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加快实现从显性风险贷款管理向隐性风险贷款管理转型,增强风险管理的主动性。
(一)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对信用度高、综合回报率高且未用足授信的优质客户,完善发放手续,尽快投放到位;对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二还款来源有保证的中小企业要积极营销,争取在中小企业贷款的拓展上取得较好的成效;对网点实行分类指导,明确营销重点,落实营销责任,同时做好重点客户的跟踪营销,对存量客户进行排队分析,确定重点支持类客户名单,通过增加授信扩大市场份额,逐步培养一批忠诚客户。
(二)构建风险防控体系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隐性风险贷款识别的评估、信息传导、奖罚等机制,实现对隐性风险贷款从识别、控制、处置等全过程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二是要加强信贷检查体系建设。要探索现场检查技术分析工具和手段,增强信贷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检查与大客户风险管理相结合,检查与全流程违规积分管理办法执行相结合,检查与潜在风险性贷款压降相结合,防止隐性贷款风险。三是要尽快构建客户分层管理体系。建立大型、重点客户由一级分行直接营销管理,二级分行辅助管理;中型、一般客户由二级分行直接营销管理的分层次管理模式,以提高对不同类型客户的隐性风险贷款防控的针对性。
(三)健全监测分析体系
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建立风险转化机制
在现有管理机制和营销网络的构建过程中,如果再用"吃一堑,长一智"的思维定式来解决,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前瞻性做好隐性风险贷款防范工作显得事在必行。可由银行和借款企业及其担保企业分别向保险公司办理资金和财产保险,对贷款发生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按投保情况给予经济补偿,从而实现风险转移。也可以采取份额分散、对象分散、期限分散、行业分散等方式,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避免因个别行业的大起大落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五)突出风险防控重点
完善风险识别监测分析机制。要加强对客户的监测分析,做好重点客户的风险监控工作,实行贷款大户风险监控负责人制度,建立健全大户突发性风险应急防御机制,切实防范大户隐性风险。一是对多家银行融资,特别是近年来融资额骤增的企业,切实防范他行资金抽逃、企业“猝死”的风险。二是高度关注企业实力、法人行为,防范企业多元经营、主业不主、参与民间融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切实防范企业法人参赌及其他不良行为形成的道德风险。三是高度关注关联企业联保、互保问题,警惕一家企业倒下带来的连锁反应风险。四是对行业、客户、产品以及押品价值进行仔细分析,切实防范形势变化较为敏感的纺织、化工行业、动产质押物价值变动等风险,做到心中有数,预防在先,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应对看到,目前商业银行“重贷前、轻贷后”的重贷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必须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另一方面,加强信贷操作管理和风险防范。将目前实施的放款后作业监督管理前移为放款前的信贷操作集中监督,信贷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放款前提条件核准、担保核实、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审核、信贷资金监督支付等信贷业务操作职责,逐步建立贷款前提条件审核、贷款监督支付、信贷档案管理等新型信贷作业监督体系。
银行贷款论文范文3
关键词:银行上市资本成本贷款定价
2004年1月6日,国家动用4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本金,这两家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的地位确定下来。虽然目前,国有银行上市的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比如:此次国家注资后,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有大量不良资产,还面临上市压力,银行在境内上市还需要满足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等硬指标。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问题无疑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股权资本在贷款定价中的作用
对贷款进行风险定价有利于对信用风险提供补偿。理论上讲,贷款价格的构成不仅应该包括银行的边际成本与利润,而且必须对贷款可能的风险作出弥补。
之所以应该计算股权的资本成本,是因为商业银行的经营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利润也同时带来了风险。而银行信贷的风险损失最后还是要靠资本来弥补,因此银行业必须为每一笔业务配置用以减缓风险冲击的资本,而这些配置的资本必然要求回报,回报率以股权资本的成本为基准。因此股权资本的成本应该引入贷款定价方程。
股权的资本成本应该准确的估计,低估或高估股权成本都是不利于商业银行经营的。如果低估了股权的资本成本,未预期的风险将得不到足够的弥补,所有者的价值就会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股权资本成本计算高一些,因为如果高估资本成本,会使利率过高,造成贷款的紧缩,并且为了到达预计的股权收益目标,银行管理人员会被迫采取冒险的经营战略。
资本成本的计算
红利收益型
股票价格可以看作是未来现金流的贴现:
D(1+g)
P=—————,
Ke-g
其中P为股价,D为最后红利,g为合理的合理增长率。对于银行股而言,现金流主要是红利,计算股价的贴现率即是股东要求的股权回报。在持股人基于自己的目标收益交易股票,给出银行股价格,如果知道最后红利和将来合理的红利增长,可以计算出股权成本(或目标收益):
D(1+g)
Ke=————+g
p
市盈率模型
该模型为
Ri
Kei=——,
P
用每股收益和股票价格的比率近似作为上市银行股权资本的成本。不过这一模型很可能因为股价的波动和银行人为调节会计利润而使准确率受到影响。甚至极端的情况是一个亏损的银行会计算出负的资本收益率作为股权成本,这显然是没有意义的。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利用CAPM模型,给定系统风险的情况下,上市银行的股权成本(Ri)是无风险收益率(Rf)加风险溢价,而风险溢价可以通过β模型估算,公式如下:
Ri=Rf+β(Rm-Rf),其中Rm等于市场资产组合收益率,通常以股市得指数收益率代替,以体现系统风险。无风险收益率(Rf)则一般以国债收益率计算。
不过,因为CAPM模型只考虑了市场的系统风险,还不能完全反映单个股票的特殊风险,因此对个别股票资本成本的估计有可能存在偏差。但如果讲整个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组合的化,可以得出一个平均的资本成本,作为贷款风险定价的一个基础。
国有银行上市的意义
虽然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内部精细化的管理和大规模数据库的建立,可以得到资金边际成本、预期损失和在险资本的比较准确的估计,但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企业,其资本是不可交易的,内部的企业化管理不能保证得到一个合理的股权资本的成本(或目标收益)。而国家作为一个单一的所有人,无法明确的制订出合理的股权收益目标。即使有这样的目标,由于对所属银行的父爱主义也缺乏必要的冲动来考核银行经营者。没有股权资本的成本,贷款风险的合理定价就难以实现。这就不利于银行股权资本(目前来看主要是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虽然在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之初,其股票交易数据较少,但是也可以用简单的市盈率法计算出资本收益率。在积累了一定时间的交易数据之后,就可以用更为精确的模型了。或许一开始计算的资本成本比较粗糙,但是对于贷款定价而言有资本成本率总比没有好,并不一定要一步到位,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一步步的精确化。如果不将资本成本引入贷款定价,就永远无法判断贷款的收益是否能弥补风险对所有者价值的侵蚀。
综上所述,在估计资本成本这一层面上讲,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是十分必要的。并且,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流通股必须保持足够多的比例,以维持交易的活跃,通过投资者的出价体现所有者的目标收益,以此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成本。
参考资料:
银行贷款论文范文4
关键词:不良贷款关系合同嵌入性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每一步改革,如剥离不良贷款、政府的注资重组上市等无一不倍受瞩目,而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又几乎是每一步改革的核心内容。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重要性和长期性。本文从嵌入性的视角出发,研究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合同的特点,对不良贷款的产生给出一个新解释,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研究关系合同的嵌入性新视角
“嵌入性”概念最早由经济史学家KarlPolanyi(1957)在“作为制度过程的经济”一文中提出,他认为所谓嵌入性就是“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并且“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对经济的研究中是极其重要的”。也就是说,在对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时,还应该对嵌入到这种经济现象中的非经济制度或关系进行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影响下,经济学的某些研究领域也开始出现“嵌入性”的研究视角,例如关系合同的研究领域。根据FurubotnandRichter(1991)的概括,合同可以分为古典合同和关系合同。古典合同是完全合同,其特点是事前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存在一个完全的合同法体系用来处理各种纠纷。关系合同是不完全合同,其特点是由于合同各方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无法对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进行规定,也不存在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合同中一些纠纷的解决需要依靠一个连续的关系体系的协商。
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经济社会学的代表性人物Granovetter重新提出了嵌入性问题,使得嵌入性视角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Granovetter认为,主流社会学关于人的行为假设过度社会化,把人看作是完全社会的人,是社会结构的被动产物,忽略了人行为中可能产生的选择行为的差异。主流经济学则处于另一个极端,所有人都完全是理性的经济人,忽略了人社会化的一面。嵌入性视角则有可能避免人的过度社会化和过度理性化的假设。
因此,从嵌入性的角度来分析关系合同这种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不完全合同,同时考虑合同双方作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一面,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的履行及其后果。
合同治理结构中社会关系的嵌入
Williamson是关系合同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合同总是不完全的,这就是所谓的关系合同。古典合同具有的是参照系价值,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可以由交易双方的特定关系来弥补。交易双方特定的非经济关系有利于解决关系合同的不完全性所带来的问题。在Williamson的理论中,社会关系的嵌入是关系合同顺利执行的剂。
但是所有嵌入到关系合同中的社会关系都是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某些社会关系会成为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另一些社会关系却可能成为摩擦剂?社会关系的嵌入会使合同治理结构产生怎样的变化呢?
刘世定(1999)对Williamson关系合同治理理论的拓展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问题。他假定关系合同治理结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权威治理,其中一方掌握合同执行的剩余控制权;二是双边治理,双方共同掌握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当出现合同中事前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应地,假定合同中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影响力对称的结构,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另一种是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社会关系上具有某种权威性。这样,合同治理结构和嵌入关系结构之间就有四种基本的对应关系,见表1。表中大写字母A、B分别代表合同治理结构中的两方,小写字母a、b表示嵌入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两方;A和a同为一个主体,B和b同为另一个主体;“>”或“<”表示权威治理结构和影响力不对称的结构,“=”表示双边治理结构和影响力对称的结构。
表中所谓同构与非同构是指,合同治理结构中交易双方的关系与嵌入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同向性。例如,在合同治理结构中,A具有对B的权威性(如A是B的上级),但是在A和B的社会关系中,B具有对A的某种权威性(B是A的长辈),或者A与B之间是影响力对称的关系(A和B是同学关系),那么A与B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表示为aB,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是非同向性的,于是产生的合同治理结构就是非同构的,即表中的第Ⅳ栏。
同构与非同构的关键区别在于: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合同的执行,是合同治理结构的剂;如果形成的合同治理结构是非同构的,那么嵌入的社会关系就是合同治理结构的摩擦剂,不利于合同的执行。例如在经济关系中,A是B的上级,假定B的行为导致了企业的巨大损失,按照经济合同,A应该对B进行降职甚至解雇,但是由于在社会关系中,B是A的长辈或朋友,这种社会关系的嵌入可能使得A很难实施对B的惩罚。A与B之间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合同执行的摩擦剂,它导致了合同关系的软化。
银企借贷合同中的社会关系嵌入
古典合同只在理想的世界中存在,现实中的合同都可以理解为关系合同,这也使得嵌入性的视角更加有用。从嵌入性的视角来分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同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结论。
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银行与企业是各自独立的经济主体,依据它们之间的交易特征(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交易频率不是很大,有一定的资产专用性),根据Williamson关于治理结构与交易特征的匹配关系,这种交易应该采用双边的治理结构。我国目前所进行的一系列银行改革,也正是希望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这种双边的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特殊的产权联系,它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影响力不对称。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产权的同一性是它们之间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使得银企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了异化。银行成了“给钱”而不是“贷款”或“买入风险的一方”,而企业则成了“要钱”而不是“借款”或“卖出风险的一方”。国有企业要求贷款,即使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提供贷款,但是政府的隐性担保或者行政干预也使得银行最终对企业提供贷款。事实上,由于银行的国有性质,由于银行没有自己定价(确定存贷款利率)的权利,银行在与企业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它必须为同属国有的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资金来源。也就是说,银企之间在社会关系上仍然是影响力不对称的。
这样,银企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合同治理结构,如第Ⅲ栏所示。非同构产生的摩擦导致了借贷合同关系的软化。借贷合同软化对银行来说,一个很自然的结果就是不良贷款的产生。
经济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不相适应使银企借贷关系合同软化,也是不良贷款出现的根本原因。改革前,在银企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企业都处于强势(权威)地位,银行只是政府的一个出纳员,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自然也就谈不上所谓的“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只是以财政损失的形式体现的。但是在银行改革之后,银行的主体地位开始显现,“不良贷款”也开始成为一个有意义的概念。不良贷款的出现正是由于银行经济主体地位的改变与社会主体地位的不相适应而造成的。也就是说,经济关系开始改变,而社会关系的改变却相对滞后,这种滞后的社会关系嵌入到正在改变的经济关系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结构性摩擦,借贷合同软化而无法执行,这对于银行来说自然意味着不良贷款的产生。
如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影响力对称的,那么这种关系嵌入到银企的双边治理结构中所形成的关系合同就是同构的,如表1第Ⅰ栏所示。作为改革目标的双边治理结构就更容易达成,银企之间签订的借贷关系合同就可以更好地执行。因此,必须首先改变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经济关系相适应,才能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在剥离不良贷款后,又不断地产生新的不良贷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银行与企业之间社会关系变革的滞后。
解决银企非同构关系的建议
对于当前银行存在的大量的不良贷款,一种解释是将其归因于银行承担的大量政策性贷款,认为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贷款形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负担。剥离政策性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是银行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此本文的观点是,即使不良贷款全部剥离掉,只要银企之间非同构的合同治理关系不能打破,不良贷款就仍然会不断地产生。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与企业之间影响力不对称的社会关系嵌入到它们之间的双边治理结构中,产生了非同构的治理结构。这种非同构导致了银企借贷合同的软化,借贷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后果便是银行的不良贷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关键是要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机制。对此本文认为,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是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还必须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避免这种社会关系嵌入到经济关系中对合同履行的不良影响。如果这种社会关系不改变,即使银行的经济主体意识再独立,内部治理机制再完善,银企之间的借贷合同也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因此,本文认为,在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的同时,必须首先改变银企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之与变革中的经济关系相适应,减少因结构性磨擦而产生的不良贷款。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源自于共同的产权特征,那么改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要对银行和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革。具体来说,就是要引入多元化的所有权主体,打破政府对银行和企业的绝对控制地位,使它们各自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结构,从而打破旧有的某一方占主导的影响力不对称的关系,形成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参考文献:
1.FurubotnandRichter(1991).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载于FurubotnandRichter编.新制度经济学[C].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2.Granovetter(1985).“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ure:TheProblemofEmbeddedness”[J].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Vol.91.
银行贷款论文范文5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海外并购贷款风险管理
构建完善海外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组织体
(一)规范业务流程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快提升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贷款之前,首先应对自身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流程,从并购贷款业务的受理、风险评估、贷款方法、贷后管理等方面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见图1)。
在建立健全并购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中,银行应在并购方案和融资方式上提出预警方案,并实施重点跟踪监管;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估系统,选择好贷款品种;并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强化经营风险责任,规范审批程序。同时,必须把风险的补偿原则落到实处,贯彻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使信贷产品的目标收益能够适当地反映和抵补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程度;要有效防范贷款定价中隐含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确定合理的贷款定价水平和定价方式。因此,参与企业并购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使信贷风险量化,并进一步做好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重点分析和评估并购后企业的未来收益及现金流变化,避免向风险过大的项目提供贷款。
同时,银行应增强在海外并购贷款法律结构设计和谈判的话语权,加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扩大信息来源,提高信息质量和判断分析能力;改变银行仅作为资金提供方的被动角色,积极参与交易法律结构的设计和谈判,并根据交易结构提出并购贷款结构和担保法律结构的安排意见;还应关注并研究并购方提出的并购方案或结构以及担保建议,并从贷款风险控制角度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而不应仅仅关注贷款安排本身。
(二)培育专业团队
按照中国银监会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商业银行对于并购贷款在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控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海外并购贷款是一项高度包含投资银行业务的资金融通活动,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自己拥有一个很强的投资银行团队。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海外并购贷款业务少,没有规范的模式和规则,银行自身缺乏能够进行融资并购贷款业务的专业性人员,因此,应尽快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门团队,积极培养具有与其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熟悉海外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他们要对并购企业的财务报表有着清醒的预期,还要对商业模式有清醒的判断,有足够的前瞻性分析。同时,由于并购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后的整合,银行应当优先选择有能力从事长远产业发展的企业与企业家,并与其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另外,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大对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海外并购业务受理与风险评估
(一)对并购项目的评估
并购贷款通常以所并购的股权或资产作为抵押,以收购项目的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企业海外并购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并购企业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还要对海外被收购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高层次的分析和把握,了解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的行业关联问题,直接影响到被并购对象的盈利能力,因此,银行需要对并购贷款的投向进行行业干预。
并购贷款应优先鼓励同业并购行为,这是出于专业化发展优于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考虑。鉴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达到管理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的能力,且世界上也很少有无关多元化的成功并购案例,在确定并购贷款的优先支持对象时,要求并购双方具有一定的行业关联度,即同业并购或行业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并购均可。在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不必完全局限于同业的狭窄领域,否则无助于实现企业的完整产业链,不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在受理并购贷款时,应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优先支持的行业领域。根据对国民经济的拉动力、相关产业的关联度、对经济结构升级的推动等几方面因素,优先支持能源与基础设施等战略行业中的企业并购行为。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及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国有商业银行不去支持财务性的并购活动。
(二)对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的评估
近几年的海外扩张中,我国企业遭遇多次因社会敌意、政权变化、经济利益和法律冲突等因素导致的国家风险。这既有他国对我国社会制度的不理解、对市场经济不承认的原因,也有我国企业对国际惯例、规则和他国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等自身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应该对并购企业防范、化解国家风险措施进行评估。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借鉴1950年和1970年代美国和日本企业向外扩张,实施国际化战略过程中政府设立专门保障体系给本国企业服务的做法,建立为企业国际化服务的政府保障体系,为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和海外投资提供信息、市场协调、投资担保、信贷协调乃至外交协助等一系列措施,有力支持本国企业的全球化运作;此外,应为并购企业提供国际经营管理的经验和建议,防止因冒犯当地文化制度和经济利益而遭到抵制和报复。
贷款决策和指导参与
由于海外并购贷款比传统的贷款品种风险要高,结构复杂。因此,并购贷款都应根据其特点,设计不同的贷款保证体系,如选择收购资产的抵押、各主要子公司的股权的抵押、母公司的担保和安慰函、股东贷款和次级贷款的后偿、最低财务比率限制、账户的抵押和管理等等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国外商业银行决定发放并购贷款时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将并购项目与同行业的其他并购项目作比较,看该项目的并购定价是否合理,若并购方企业出价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则银行对发放并购贷款应相当谨慎;二是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经营状况进行详尽的审查,并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收益状况、企业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进行全面的评估,以测算并购贷款发放的风险大小;三是看并购方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即并购杠杆的大小(杠杆收购除外),若并购方企业并购杠杆比较大,商业银行则对发放并购贷款应慎重。
当然,在贷款决策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但也要注意保持企业经营的相对稳定和自由,给企业适当空间发展业务。否则,如果贷款条款将企业的自主性完全剥夺,表面上看保证了贷款资产的安全性,但往往适得其反,在此情况下,即便给予并购企业多种选择申请豁免,但如果是银团贷款,得到多数银行同意会花费很多时间,从而导致并购企业失去最佳市场机会,最终危害贷款的安全。
现金支付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和较为稳定的支付工具,其并购资金主要来自自有资金、国内银行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少数企业通过到国际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单一的融资手段加重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形成高负债率,企业再融资成本加大,再加上还本付息,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支持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可以指导并购企业创新融资支付方式以减缓融资压力:一是指导并购企业与国外企业结为联盟,共同收购。目前,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大多是独立完成的,这对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巨大考验,并要承担很大的财务风险。我国企业可以与海外企业在业务上合作,积累与海外公司从资本到业务合作方面的经验,通过结为战略联盟来共同收购。这种联盟方式可以分散了并购资金压力、减少风险。二是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进行产权嫁接融资是并购公司将自己拥有的机器设备、厂房、生产线、部门等嫁接于(投入)目标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一部分,获得相应的股权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产权嫁接融资利用有形资产作为并购支付手段实现并购,为大型并购融资尤其以小并大的融资提供了新模式,对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一)通过股权参与加强项目监管
在企业海外并购中,国有商业银行在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应当对信贷资产保持控制影响力,对企业的运作履行一定的监管职能,监督与指导企业的贷款运用和资产运作,以防范风险。为了保障债务安全,银行还可能通过股权参与的形式,对并购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对并购实施持续的影响。
(二)企业并购后的整合
两种企业文化的融合尚且不易,海外并购中两种国家民族理念和传统文化的整合更为困难。企业文化能否成功融合是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没有企业内部两种不同文化碰撞和融合的积极应对之策,并购就很难摆脱失败的命运,这大大提高了银行提供海外并购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因此,并购完成后企业文化差异化的解决方案和风险化解措施是国有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应有之义。
同时,银行应建议企业重视提升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能力。一个企业从国内企业发展为国际性企业,对管理层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必然提高,实现海外并购的我国企业,往往会“水土不服”。因此,管理者如果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并适时调整战略,挖掘企业自身优势,必然导致经营失败。同时,海外并购往往是媒体的焦点,并购中的问题很可能被媒体评论曝光乃至放大,企业管理层也常常需要面临媒体或资本市场的疑问。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促进管理层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素质,适应国际惯例和法律市场环境的变化,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危机攻关能力。
(三)风险分散、抑制和规避
在贷款出现风险征兆至风险损失实际发生之前,可根据预先获得的警报信号,采取有力措施抑制和规避风险的恶化。根据贷后跟踪调查制度,银行应定期了解并购后企业经营情况,掌握还款计划执行情况,当出现风险征兆时,提前收回或部分收回贷款,追加担保方、追加资产抵押。同时,银行还可以与并购企业协商,将有相当风险的贷款转移或置换给与原并购企业相关的新借款方,起到降低贷款风险的目的,但转移风险的同时,要关注和防范新的借款方可能产生的贷款风险。针对并购完成后企业不能履行还款协议的任何情况,银行应立即找出原因。在确定贷款本息不能收回时,应立即判明原因,制定催收计划,坚决、策略地进行清收;当催收均无效时,在有效追索期内立即采取法律行动,适时接管、占有抵押物,并通过拍卖抵押物,以此收益弥补银行呆、坏账损失,但海外并购的特殊性会直接影响抵押物的有效性及变现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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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彪如.当代国际资本市场[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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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嵩,李昕旸.兼并与收购[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6.王刚,黄旭.国有商业银行在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策略探讨[J].金融论坛,2006(6)
银行贷款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所有制歧视
一、引言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其发展不可能主要依靠股权融资(直接融资),多数只能依靠银行贷款及其它间接融资方式获得流动资金。因此可以说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撑。近年来,中国政府陆续颁布多项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例如2003年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2005年至2006年银监会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放宽政策,这正是本文研究的兴趣点所在。本文关注的是融资放宽措施是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更有利,还是对私营、外资企业倾斜更有利?同为中小企业,受益于逐渐宽松的间接融资环境,非国有中小型企业是否遭到了歧视。
许多学者将所有制歧视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①],但是国内学术界使用的数据证据多是来自局部地区企业的问卷调查,或者中小企业板块企业年报。例如,徐洪水(2001)经济学论文,郭斌和刘曼路(2002),虞群娥和李爱喜(2007),都以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都较为成熟的浙江地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也都选择了问卷调查。梁冰(2005)选择了全国东、中、西部有代表性的六个城市的1105 户中小企业进行入户问卷调查。田东霞(2005)等专门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做了经济与法律等多方面的论述。此外,2002年德国IFO经济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中经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调查系统及国经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等机构组成的“中国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联合专题调查项目”(IFO等联合项目)获得的数据也被很多研究所使用,例如康立(2007)。以上的研究方法是企业个体层面的调查,能够获得第一手详实数据,但是仍然存在有两个缺点:首先,问卷调查准确度难以保证。问卷调查高成本与低收益的特点决定了获得样本量的有限。多数只能得到各种间接融资渠道选择比例,并不能获得实际间接融资变动的精确数字。其次,问卷调查方法难以实现持续性,并且抽样方法也因人而异,造成无法对研究对象进行持续统一的关注中国。也有学者使用资本市场的数据进行研究的,比如刘建勇和杨浩(2008)就对2006年一年的中小企业板块企业数据进行统计比较,得到规模歧视大于所有制歧视的结论。康晶(2007)选择了单个上市企业进行融资研究。赵英军(2006)从单个城市信用社角度出发,研究中小银行的贷款业务。还有一部分研究建立在银行贷款流向的统计分析上,例如李凯慧(2003)就研究了国有银行对非国有企业贷款占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问题。但是简单的统计比较具有很大的局限,难以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针对以上研究方法的不足,本文考虑采用中小企业面板数据对所有制歧视的存在进行验证,对近几年来的政策效果做一个实证分析。目前国内使用面板数据分析的文献极少。陈晓红和刘剑(2006)的截面数据回归分析是有意义的尝试工作。他们主要考察的是银行贷款余额,这一点与本文的关注点不同。凌智勇(2004)对上市公司的多年平均数据做了相关回归分析,其中使用到了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流动负债率等变量经济学论文,并控制了贷款额度增加额与总资产之比为因变量,这一点和本文有相似之处。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无疑会给研究带来很多好处,尤其是调查数据时间上的持续能够反映各年度政策效应的趋势,并且由于统计口径一致从而能够被不同研究者验证研究成果。
本文以下安排为:第二部分介绍研究方法和数据处理,第三部分是文章的计量模型分析和估计结果,第四部分按照实际控股类型重新定义企业所有制,做了稳健性的检验,第五部分是全文的总结。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②]处理
如前所述,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是使用面板数据进行政策分析,分析对象是2001年至2006年间有关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具体有两个关注事件: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银监会2005年7月的《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以及之后的一系列银行等金融业的间接融资放宽政策,比如国家开发银行开展的“两台一组”中小企业贷款模式等等。以这一段时间的政策效果为研究对象的国内还有应展宇(2004)等,但是这些主要是用文字论述政策变迁的影响。
表1: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
指标
单位
中型
小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600~3000
3000~30000
4000~40000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
销售额
人
万元
500~3000
3000~30000
500以下
3000以下
工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
万元
万元
300~2000
3000~30000
4000~40000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
销售额
人
万元
400~1000
3000~30000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
销售额
人
万元
400~800
3000~15000
4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500
1000~15000
100以下
1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量
销售额
人
万元
100~200
3000~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