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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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1

管理人员相关知信行现状

管理人员对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的知晓情况在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相关调查中,知道应加强自然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人员较高,达到84.21%;但是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仅占到38.60%;知道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最低,仅占8.77%。对于保持房间空气湿润、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知晓率不足50%。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状况影响因素分析对于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年龄因素与相关卫生知识的得分高低之间有关系。31~40岁年龄组段和20~30岁年龄组段的得高分的人数较>40岁年龄组多。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等因素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知识得分的高低没有关系。对卫生管理工作态度的调查情况经过问卷调查,有77.19%的人非常热爱自己从事的管理工作。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84.21%的被调查者认为卫生行政监督等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地改善本单位的卫生状况以及其他状况。63.16%的人认为每半年以内应该有1~2次的卫生监督指导。87.72%的被调查者认为本单位领导很重视卫生工作,会定期巡查,但只有80.70%的单位会因管理得当而进行奖励。对卫生管理工作行为的调查情况调查问卷显示,有89.47%的人会主动思考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并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管理制度上的问题时,有84.21%的高级管理人员会主动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5.26%的人会自己独立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有82.46%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只有1.75%会自己独立处理。关于了解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途径行为的调查显示:通过“老板交代”途径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仅5.26%,一方面可能是老板不重视相关卫生工作,也可能是老板不了解相关的工作,所以不能予以规范性的指导。通过自己定期学习相关的知识来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占14.04%,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培训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比例最高为80.70%,说明当前情况下,加强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是了解规范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最有效途径。

讨论

本次调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82.64%,明显高于《珠海市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行为调查》报道的食品行业管理人员卫生知识知晓率60.21%[1]。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的卫生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员都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但是掌握的知识并不全面。比如,打扫卫生时要保持地面湿润仅占8.77%、知道加强空调等机械通风可以改善空气质量的仅占38.60%。这样提示我们,还要加强干预,进一步完善管理相对人员的卫生知识。在本次调查中,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并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高,31~40岁年龄组段的高分率较其他年龄组高。可能是因为这个年龄组的人不仅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也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所以对于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有效方法相关知识以及其他卫生知识更加能够不断学习、全面掌握。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现从事工作类别5个因素均不是相关卫生知识高分率的影响因素。可能是因为调查的样本量偏小,也可能因为宾馆、酒店的卫生管理工作并不受性别、文化程度以及严格的专业性限制,随着工作时间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累积和不断地学习,都可以使管理人员充分了解相关卫生知识,从而达到更好地管理宾馆、餐厅的效果。这样更加提示我们,对管理相关人员加强后续的卫生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更新卫生知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了解规范的卫生管理行为相关知识的途径,有75.44%的人认为,可以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培训来获得,且82.46%的被调查者认为,加强培训管理和考核是提高本单位卫生管理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与《泰州市超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信行调查》得出的52.4%的人认为卫生部门开展的卫生知识培训是获取相关卫生知识的主要途径的结论相似[2]。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认知程度和卫生行为合格率提高,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卫生行为的监测[3]。对于卫生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和需要紧急处理卫生管理遇到的问题时,大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选择提出解决方案,待老板同意后实施,仅有少数会自己独立处理,制订相关制度或解决遇到的卫生问题。说明高级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自限和自主处理的积极性都不高,往往卫生行政监督相关指导意见都是直接传达给高管而不是老板本人,这样就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滞后性,有时甚至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掌握了一定的卫生知识不一定就能形成相应的卫生行为[4]。我们既要有针对性地抓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卫生知识水平,更要从政策、环境、社会支持等方面促使良好卫生行为的形成。

作者:周婧炜 许小燕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旅游管理;本科毕业生;供需错位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53-02

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旅游教育界和业界一直在为“供需错位”的问题所困扰:一方面是各级各类旅游院校为旅游业培养了大量人才;另一方面是这些人才中的不少人或在择业时转行,或到旅游企业后不久因升迁无望或不能适应企业需要、“眼高手低”等各种原因纷纷流出行业。旅游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觉得大学生不适应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毕业生则认为旅游企业在用人标准和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问题。

一、对目前旅游专业本科毕业生供需错位现状的调研

所谓供需错位,也就是目前旅游业正面临的人才供给与需求错位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旅游专业大学生就业难,同时业界潜在的人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重要原因。

1.旅游管理专业本科生就业现状。全国旅游院校及相关院校的旅游专业为每年为业界培养大量人才,可以说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然而,笔者对从几所大学就业中心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却得到了另外的发现:毕业生不选择旅游行业,至少不是把旅游业作为就业的首选,而更倾向于选择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旅游专业教师、考研,以及直接转行等形式就业。毕业生即使在毕业初选择了旅游业,也表现出跳槽频繁的现象,并且之后转行的比例很大。

2.业界人力资源现状。从旅游业界人力资源的现状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首先,人才供给不足;同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也不高,缺乏既具有管理决策能力又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中高层管理人才;再次,跳槽严重。操作服务型员工流动过于频繁,成为目前旅游业界人力资源面对的一大难题。

3.就业市场供需错位。从以上对旅游专业本科生就业现状和业界人力资源需求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旅游人才市场上表现出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供需严重错位:旅游企业需要专业人才,缺口很大,同时人才流失量巨大;但另一方面的情况却是,旅游专业本科生的初次就业率不高,行业内就业率低,流动频繁,并且流出率较高。

二、供需错位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一)供需错位的影响

旅游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社会构成了一个相互影响的环境,高校在整个环节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当高校培养的毕业生满足业界需求,便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为学校赢得好的声誉,毕业生获得满意的工作,同时以优秀的人才促进了行业的发展,积极的社会影响又进一步为高校赢得声誉、各种资源以及生源,促进高校的发展。相反,当高校培养的毕业生不符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就产生了目前的旅游专业大学生与业界供需错位的状况,限制行业的发展,产生一系列消极的社会影响,也必然会制约甚至延缓高校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供需错位原因分析

很多人认为,旅游高校扩招是造成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其实不然。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证研究:高校扩招与毕业生失业并无必然的、显著的相关性。造成旅游专业本科生就业市场供需错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社会大环境、国家劳动政策、法律的影响 [1];用人单位的用人理念和方式的短视性;毕业生就业观念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不足、竞争力不够;以及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旅游高等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等,都是旅游专业本科生受到一定程度的冷遇和得不到市场认同的重要原因。

1.社会影响因素。影响旅游专业大学生就业的社会因素包括公众的观念、社会心理趋向、传播媒介的信息、相关群体、家庭等。公众对本科学历不现实的认识;对旅游行业的误解;以及相关政策、法律还不健全等因素都大大影响了旅游专业本科毕业生在行业内的就业。

2.旅游业界取向。通过对业界的问卷调查及访谈,发现目前旅游行业用人现状及用人取向体现出以下一些特征。具体表现为:业界用人现状――低职位,低工资,高跳槽;对毕业生的评价――评价一般,愿意任用;业界的关注点,高校的努力方向――综合素质、专业知识、人品与敬业精神;对高校改革的建议――实践经验有待加强。

3.毕业生取向。调研结果所体现的毕业生的取向集中表现为:对行业和就业现状的认识和认可程度――行业忠诚度低,观念有所进步;择业注重的因素――薪金和发展空间;对学校的期望――就业指导内容、方式有待丰富。

4.高校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业界需求与毕业生的期望存在着严重的偏差。一方面,业界的需求毕业生并未达到。从调查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出业界对旅游专业大学生的评价比较一般。毕业生的能力、素质远没有达到用人单位的需求。另一方面,毕业生的期望与就业市场现实不符。首先,发展空间存在出入。调查结果显示,毕业生在择业时十分注重发展空间,期待工作岗位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充分的晋升机会,有施展才华的工作环境和有良好的工作氛围。

提供符合业界需求的毕业生是高校的培养目标,以优秀的专业人才促进行业的发展是高校的责任。高校与业界间联系的纽带就是毕业生,旅游高校通过对学生的培养来向行业输送人才,而目前却出现了毕业生与业界供需矛盾的情况,自然是它的前一环节――高校的培养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对供需错位的对策的思考

解决毕业生与业界供需错位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高等院校,社会、学术界、业界以及毕业生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解决旅游专业本科毕业生供需错位的现状,高等院校必须从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明确培养目标;调整专业、方向,完善课程体系,改变教学进程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努力。同时,目前大部分旅游企业中本科生和中专生、职高生在工资水平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别,这样就使得本科毕业生心理失衡,也是导致用人单位大学生员工流失率高的重要原因。旅游企业应给与学历相应的重视,提供可以让其施展才华的岗位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另外,毕业生应正确认识自身的实力,同时了解行业发展状况、就业形势和政策、心仪用人单位的特殊要求等客观现实,确定一个合理的就业期望。

参考文献:

[1]王淑芳,孙怡,谷慧敏.旅游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影响因素分析[J].旅游学刊:人力资源与教育教学特刊,2005:162-163.

[2]陈宝珠,沃斌峰.以就业为导向探索高职旅游专业实习教学模式[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3):105-107.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3

20xx年爱国卫生管理条例1、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完成市创建卫生城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创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2、教育和引导全体员工遵守国家关于公共卫生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东台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和共建工作,遵守社会公德,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卫生设施。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保健宣传教育活动。

4、有计划地增添和改善卫生设施,保证公共厕所、垃圾箱、道路、下水道、窨井等各项基础卫生设施的建造和管理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5、实行卫生划区包干责任制,各部门(科室、车间、班组)要保证责任区内环境整洁,绿化完好,车辆停放整齐。

6、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做到门前无乱堆放、无占道经营,环境整洁,绿化完好。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七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二)来源合法;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五)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三)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二)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第十三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对不予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核时,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时,需要咨询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意见,或者需要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等有关内容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咨询意见或者向境外相关机构核实有关内容。咨询意见、核实内容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日之内。

第十五条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审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时,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进口的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外来物种管理的,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涉及种质资源管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

第二十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动。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第二十二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有关资料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度进出口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批准文件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申请表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出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非法进口、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的实物移交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罚没的实物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经检疫合格后,予以处理。罚没的实物需要返还原出口国(地区)的,应当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移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公约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条件和考试考核批准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条根据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服务范围以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偏远地区和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当地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群众意愿也可适当增设服务网点,但两个村卫生室之间应不低于步行30分钟的距离。

第四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行政、人事、业务指导与培训。

根据服务人口、服务范围、地理环境合理配置村卫生室人员,村卫生室法人实行择优聘用制。原则上每千农村人口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各地可在辖区内的村卫生室中择优调配乡村医生。偏远地区可适当减少比例。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填写《乡村医生注册申请表》,并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五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连续注册时,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注册。逾期未重新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

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在30日内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家属,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条对从事公共卫生的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个别边远村可适当放宽至取得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卫生局培训考核合格的,聘为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工作;

3、上年度县级培训与综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2、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在辖区内公示5天无异议,审核同意后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原则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质不变。

第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活动;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医学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合理合规的报酬;

(六)对当地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公民提供连续的卫生服务工作;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

(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七)对辖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服务,并按要求建立健康档案和连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报酬

第十一条对受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含聘用的村级公共卫生助理员)实行绩效补助管理,绩效补助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半年划拨一次经费,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医疗服务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服务报酬,并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受聘的乡村医生由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镇(街道)的村卫生室范围内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前,仍按原相关规定配备采购药品,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按规定处置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逐步对村卫生室进行一体化管理。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积极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或转送。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发挥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等综合能力。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

第十八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组织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应当为乡村医生培训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中心每年对本辖区的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不少于2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从德、能、勤、绩全方位综合评价,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政策。

第二十条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经县级培训和绩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聘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对在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综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采取多种途径,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凡乡村医生取得大专、本科学历者给予奖励;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者给予适当奖励;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范文6

2012年县游泳场所公共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2012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局组织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1家社会性游泳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小结如下: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卫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责令该单位必须完善各项工作记录。每次开场前必须对池水、浸脚消毒池水进行严格消毒,定期更换补充新水,对游泳池水温、有效氯、PH值进行监测、公示。确保池水合格后才能对外开放。同时卫生执法机构在夏季游泳高峰季节,要加大巡回监督力度,不定期对池水进行抽检,发现池水水质达不到卫生标准或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将给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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