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银团贷款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银团贷款范文1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牵头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第三条 贷款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第六条 提款
第七条 还款
第八条 提前还款
第九条 支付
第十条 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第十四条 行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第十六条 通讯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其它
借款人因_________,向以上各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申请_________期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承担金额”指每个贷款人各自承诺的贷款额。
1.1.2 “贷款承担比例”提款前指各贷款人的承担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提款后指各贷款人的贷款余额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
1.1.3 “银行营业日”指全体贷款人各自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1.1.4 “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
1.2 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 为项目评审而向牵头行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2.3 此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2.4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它无物权担保的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贷款
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的贷款。各贷款人承担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贷款人根据其贷款承担比例参与每次放款。
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_________。
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其记载事项本合同有低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由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 本合同项下的代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季结息,贷款人在每季最后一月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
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行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1.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1.2 董事会同意借款的决议;
5.1.3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财政部门或者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和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5.1.4 贷款人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订立、履行本合同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5.1.5 贷款证交由行审核;
5.1.6 需委托工其他工作人员办理提款、还款及其它合同事宜的,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5.2.2 担保合同已正式生效;
5.2.3 按本合同规定向行提交提款通知书;
5.2.4 已在行开立银团贷款专门账户。
第六条 提款
6.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________次提取,具体提款日期和金额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提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 任一贷款人拒绝某次放款或不按其贷款承担比例放款的,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书面通知行;行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通知借款人、并通过银团会议决定是否停止或减少该笔贷款;未经银团会议决定,任何贷款人不得单独停止或减少贷款。贷款人收到行放款通知后未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放款。
6.3 借款人应于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行提供填妥的发放贷款的借据。行应于次日转送各贷款人,各贷款人根据收到的借据发放贷款。
6.4 如需提前或推迟提款,应于拟提前提款日或者原定提款日(含提款期终止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行提交书面申请,行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或推迟提款。推迟提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推迟提款期间贷款利息与活期存款利息之差的损失。
6.5 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约定的提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行提出申请,经银团会议同意后方可取消。
6.6 借款人逾期未提交提款通知书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第七条 还款
7.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分_______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到期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行提前展期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由银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还款合同。
7.3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_________个银行营业日向行提交申请,经过银团会议决定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提用。
8.2 借款人提前还款人,必须在贷款付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_________元,并应是_________万元的整数倍。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8.3 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7.1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第九条 支付
9.1 在每一提款日,各贷款人应将参与放款金额于当日划到借款人在行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
9.2 在每一还本日(含提前还款日)、付息日,借款人应于当日上午10:00前将应当归还的本金、利息存入银团贷款专用账户并主动归还,或由行扣收。行应于当天将款项按贷款承担比例划往各贷款人。
9.3 借、贷款人支付款项的,应于付款日当天通知行。
9.4 若某个提款、还款、付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十条 担保
10.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借款人违约金、赔偿金、银团实现债权的费用,由_________向银团提供方式的担保,并与各贷款人共同签订编号为_________的银团贷款担保合同。
10.2 行认为发生了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提交银团会议讨论决定后,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但在新的担保合同生效前,原银团贷款担保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 借款人承诺
11.1 借款人承认和遵循贷款人和行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11.2 按照本合同和每次提款通知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1.3 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_________日内,借款人应向行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济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11.4 借款人允许行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11.5 借款人实行承、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应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前_________日内向行提出报告,并与银团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11.6 借款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章程及其它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行。
11.7 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书面通知行。
11.8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处置账面总值超过_________元的资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_________元以上担保以及以本合同项下贷款形成的资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应当通过行征得银团同意。
11.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行通报。
第十二条 贷款人承诺
12.1 各贷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承诺款项。
12.2 各贷款人对获悉的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保密。
第十三条 银团关系
13.1 各贷款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各自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任一贷款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其他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也不免除其他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13.2 各贷款人授权_________为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行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各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贷款人应通过行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13.3 作为牵头行,应当协助行跟踪了解贷款使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报贷款人,并视情况决定召开银团会议,商讨解决办法。
13.4 各贷款人均是在各自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独立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订立本合同。牵头行对借款人在项目评审中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其它贷款人通报,但对其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13.5 贷款人有权向行了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13.6 行认为必要时,可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贷款承担比列合计达三分之一以上的银团贷款人认为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牵头行召开银团会议。牵头行应在接到召开银团会议的书面要求后_________日内,向各贷款人发出召开银团会议的通知,说明议题、时间、地点。
13.7 下列事项应当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同意,其决定对所有贷款人均具有约束力:
13.7.1 宣布借款人违约、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13.7.2 决定停止贷款;
13.7.3 决定取消未提贷款;
13.7.4 决定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3.7.5 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13.7.6 决定向借款人、担保人起诉或仲裁;
13.7.7 其他有关事宜。
13.8 下列事项应通过银团会议并由全体贷款人一致同意;
13.8.1 修改本合同;
13.8.2 贷款数额的增加;
13.8.3 提前或者推迟提款;
13.8.4 贷款展期;
13.8.5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的变更。
13.9 银团会义的决定,由人理行负责实施。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的,行为维护各贷款人利益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支出,各贷款人应按贷款承担比例向行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行
14.1 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4.1.1 指定专人负责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具体事务;
14.1.2 办理银团贷款担保手续;
14.1.3 建立专门的登记台账,对审定同意发放的银团贷款总额及各贷款人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进行登记(收回时亦同);
14.1.4 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
14.1.5 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按贷款承担比例于下一次交换划回各贷款人(付款人支付不足时亦同);
14.1.6 监督、检查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
14.1.7 将借款人或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文件、证明等资料及时传达给各贷款人或借款人;
14.1.8 必要时向贷款人通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紧急情况的,随时通报;
14.1.9 根据本合同规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14.1.10 办理贷款人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14.2 行怠于行使职责的,牵头行或其它贷款人可以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开银团会议,决定要求行限时改正;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直接指定一贷款人代行行的职责。行未按银团会议的决定改正的,经贷款承担比例合计达三分之二以上的贷款人决定,可以更换行,行应将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及时移交给新的行。但在银团未选定新的行之前,行仍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3 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外,行对下列事项不承担法律责任:
14.3.1 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
14.3.2 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不真实;
14.3.3 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
14.3.4 未能及时发现其他缔约方或担保人违约;
14.3.5 其他行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控制的事由。
第十五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5.1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5.2 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必须经贷款人一致同意并重新确认担保。在全体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5.3 任一贷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应及时通过行书面通知其他贷款人、借款人有及担保人。
第十六条 通讯
16.1 除9.3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履行中各贷款人间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持号信函之外的其它书面形式送达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6.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达,均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送达时间。
16.3 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缔约各方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其它缔约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借款人拒约提款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拒绝提取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7.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
17.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 10.2条、和第十一条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严重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17.6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各贷款人均有权从借款人在各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直接扣收,再由行按本合同的规定分配。
17.7 贷款人或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7.1 成员行收到行发出的放款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7.2 成员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
17.7.3 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款手续期限传递凭证,造成放款迟延的。
17.8 贷款人或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改正,并向其他贷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17.8.1 贷款人收到行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7.8.2 行违反划款时间的规定,拖延支付其他成员行资金的;
17.8.3 贷款人依照本合同17.6 条的规定扣款后,擅自收回自己的贷款本息的。
17.9 贷款人违反本合同6.2条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借款人和其它贷款人分别偿付违约部分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后,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18.2 借款人与某一贷款人有纠纷的,可以直接与之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3 各贷款人之间及其与行之间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召开银团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本合同自各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字,并经各缔约方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行应将副本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所有缔约方各执一份。
19.2 各缔约方可以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约定其它事项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贷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牵头行(盖章):_____________行(盖章):_____________
银团贷款范文2
一、银团贷款规范的沿革
我国的银团贷款,始于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银团贷款支持了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银团贷款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第2号令)。该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银团贷款应当确定一个贷款人为牵头行,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明确各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评审贷款项目。牵头行应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监督贷款的偿还。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贷款通则》制定并《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该办法第二条规定,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银监会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200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并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该指引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者授信业务。
(四)银监会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2011年8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经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该指引第三条采用原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定义银团贷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废止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银发〔1997〕415号)。
(六)银团贷款的上位法依据
从可以见到的资料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首次规定了银团贷款。经修订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应当是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银团贷款房屋抵押权登记,必须适用和遵守的行政规章。本文以经修订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为依据,试说银团贷款和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二、银团贷款的参加人
(一)银行业协会
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规范,制定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二)银团会议
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银团成员
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1.银团贷款牵头行
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者开展融资谈判。牵头行应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者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者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2.银团贷款行
银团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行负责。银团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者关联机构不得担任行。行应当勤勉尽责。因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行,并要求行赔偿相关损失。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3.银团贷款参加行
银团贷款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四)借款人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五)房屋他项权证发放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68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建办住房〔2008〕36号)规定,“房屋他项权利人:他项权利为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权人”“债权数额:属于一般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属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填写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最高债权额’”。
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登记机构记载和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整合不动产登记的机构、职能后,为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银团贷款的“银团”,不能作为抵押权人,不能对“银团”发放房屋他项权证;
(2)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可以作为抵押权人,银团贷款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房屋他项权证,应当发放银团贷款的各银团成员;
(3)房屋登记簿和房屋他项权证中,“债权数额”记载各银团成员提供贷款对应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者“最高债权额”;
(4)同一银团贷款中,各银团成员的抵押权顺位应当相同,房屋登记簿和房屋他项权证中,应当记载相同的登记时点(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点);
(5)房屋他项权证附记栏中,应当记载:
①该抵押为银团贷款房地产抵押;
②该银团贷款的银团成员总数、各银团成员的全称;
③该银团贷款其他银团成员提供贷款对应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者“最高债权额”。
银团贷款范文3
关键词:银团贷款;流程管理;风险防范;政策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8-0043-03
一、外资银行银团贷款目标客户的决策模型
由贷款可行性评估、贷款审批、贷款谈判及合同执行组成的高度严密的“四阶段”程序,构成了外资银行银团贷款目标客户的决策模型。
(一)贷款可行性评估
发起行或主办行通过已建立的短期客户关系或自市场上获取的客户信息,初步选定目标客户。通过分析目标客户的财务报表和预测财务发展趋势、预测产业和产品的发展和评估未来现金流,制作信用评估报告书。外资银行根据信用评估结果制成的报告书中通常包括最佳情况(Best Case)和最差情况(Worst Case)的分析。
(二)贷款审批
发起行将信用评估报告逐级上报至中国区总部(上海或香港)、亚太区总部或其它相应级别的区域总部直至总行(具体根据贷款权限依次向各级信贷部门或审贷委员会报告)。各外资银行设立专门的银团贷款部门进行管理,并出具意见书。如花旗银行在香港设有基建能源融资部(Infrastructure Energy Finance)和与信托部(Agency and Trust),分别负责银团贷款前期的组织、运行和履行合同执行期行的职责。
(三)贷款谈判
发起行获得上级信贷部门的批准以后,进入贷款的具体操作阶段。由专门管理银团贷款的部门(牵头人)牵头银团贷款,包括聘请独立技术顾问、独立法律顾问、独立市场顾问、独立保险顾问等专业人士确定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牵头行、行、参贷行和开户行等。发起行则辅助牵头人,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促进合同的签订。银团贷款的合同一般包括共同条款协议、完工保证协议、贷款人协议、各种贷款协议、发起人承诺协议、抵押协议、权益转让协议等,核心是共同条款协议。贷款谈判阶段是贷款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
4?郾合同执行。按照合同中详细规定的提款条件、承诺、违约、保险、行等相关规定,行、发起行(主办行)、合同相关各方履行相应义务和权利。各方严格执行合同的规定,也包括合同中关于变更和其他事件发生时的相关规定。例如,合同规定对于借款人首次提款一般需要具备以下相关文件后,行才会通知有关各行划款:组织和注册文件、合同文件、财务报告、项目报告、保险文书、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外资银行银团贷款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
(一)专业化运作
根据业务需要,外资银行总行通过利用内部或外部专业部门来负责银团贷款运作的整体控制,包括贷款牵头行的前期客户运作、中期的参贷行的参与及利益分配、全程的风险管理等。以法国东方汇理银行为例,天津分行经过前期运作,与客户建立关系后向上海分行提交《征信报告》,由上海分行责成两个专业小组――控管组和评估组分别提出意见,再形成《评估书》。《评估书》上报香港总部后,该部在决策前必须征求另一个专业小组――联贷组的意见,同时征求该客户母公司所在地银行(视同一个专业组)的意见。在贷款决策执行过程中,天津分行作为牵头行,将联合联贷组共同委托经验丰富的银团贷款专业人士与参贷行就合同条款、风险分担、利益分配、权利与责任等有关事宜的进行磋商及签订,并由联贷组负责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此外,在整个贷款管理循环中,银行始终与有关法律事务所、保险顾问公司等保持联系,以及时得到它们专业化的服务。
(二)项目风险的有效分配
将项目风险分配给不同的专业团队和扮演不同角色的银行,是控制银团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外资银行运作银团贷款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将项目风险“分配给那些最有才能的和最有推动力的各方”。项目风险的分配包括两方面内容?押一是通过银团贷款各参与行共同谈判和协商,确定由某领域有专长的银行承担该领域涉及的风险; 二是通过聘请专业顾问公司承担不同风险,以降低项目的总体风险。如聘请独立技术顾问,这类公司具有项目管理和监管的丰富经验和科学程序,在银团贷款操作过程中履行其作为技术顾问的专业化服务。这些服务包括?押项目技术选择、项目流程设计、原料使用效率的审计和优化、环境评估、产品市场前景分析等等。这样,项目的运作风险/技术风险、原料供给/传输风险、环境风险就分配给了独立技术顾问。同样地,独立法律顾问、独立市场顾问、独立保险顾问根据项目需要也会各展所长,项目风险得到了有效分配。
(三)审慎的贷款谈判
贷款谈判阶段是银团贷款运作的核心环节,是贷款文件可行性和严谨性的保证。一般而言,贷款谈判阶段历时6―8个月,对于金额较大的项目,谈判的时间甚至长达数年。这一阶段确定了贷款牵头行、参贷行、担保人各方的责任,共同条款协议(贷款合同的核心文件),其他合同文件,承诺、保险、违约等条款,贷款执行的步骤、程序、时间和要求,保证贷款执行阶段有据可依。仅以共同条款协议为例,其内容包括词语定义、贷款条件、贷款的提款、还款和取消、声明和保证、承诺、变更、违约、赔偿等等。
通过谈判,银团贷款各方就合同的每一个字眼达成一致,并确保各方达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谈判的时间不仅取决于各方在银团贷款中提供的服务和扮演的角色的分量,也取决于各方参与银团贷款的目标以及实力的差异。例如,某小银行欲借参与银团贷款提高知名度,可能不会过分关注收益。此外,项目的风险分配和审慎查证,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的调整都是费时费力的。牵头行是否经验丰富、是否组织有序也是贷款谈判阶段的重要影响因素。
(四)风险控制模型的合理利用
建立以财务条款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模型。一是通过指定模型银行,建立借款人财务模型,控制财务风险。财务模型是运用数学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描述和刻画,对客观的财务数量特征及其内在联系进行表达的方法。通过财务模型可以对项目实施财务规划、分析、预测和预警。而模型银行是为银团贷款借款人建立财务模型的银行,通常由牵头行或各家银行共同协商后指定的某家参贷行担任。随着技术、运营、市场和财务假设的变化,模型银行会相应调整财务模型。二是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数据。三是规定债务偿还比率、股东资金比率等财务比率的定义和在不同时期的数值范围,作为控制风险的指标。以上内容都会体现在银团贷款合同中。
(五)建立还款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
按照合同规定将“贷款六个月的本加息”作为保证金账户的金额,并指定开户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目的是在借款人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时,既能保证银行的现金流,又能给借款人提供经营缓冲的机会,规避流动性风险。
(六)财务信息的及时反馈
借款人定期报送提款情况表和报告,以监督贷款的使用。经过合格会计师审核和确认后,借款人定期(一般是按季度)将项目资金的使用、来源和提款情况表报送行和各家参贷行。
三、对中资银行发展银团贷款的几点建议
我国国内金融机构贷款绝大多数采取各家银行与借款人单独谈判并一对一贷款的方式。有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国内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95%以上都是双边贷款。双边贷款可以使各家银行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但在国内信用环境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和银行同业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获得远远超过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授信,并导致各家银行竞相通过放松担保条件等手段进行竞争,增加银行的风险。鉴于外资银行对项目贷款采取银团贷款的做法和相关经验,为加强中资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建议?押
(一)引入多边机制,互利共赢
中资银行进行项目融资时,尽量避免双边贷款,采用银团贷款。首先,通过银团方式组织贷款,各家银行通过相互协调的多边审查、多边制衡、多边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识别并分散贷款风险;其次,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要就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形成一致意见,可以有效防止各行竞相降低贷款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实行专业化运作,有效分配贷款风险
聘请独立技术顾问、独立法律顾问、独立市场顾问、独立保险顾问等专业人士,有效分配贷款风险。中资银行项目贷款合同相对外资银行,显得较为粗略,一旦发生客户违约等重大事项,往往无据可依。尽管引入专业人士会增加借款人的筹资成本,但却能有效控制项目风险。
(三)建立财务模型,及时共享信息
要根据项目融资特点,建立财务模型,确定有效财务指标,有效控制项目的财务风险。此外,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送财务报表、财务数据,以监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制定标准化的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和提款情况表,要求借款人定期(一般是按季度)将经合格会计师审计后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报告和提款情况表交送行和各家参贷行。
银团贷款范文4
所谓交叉违约条款是指在其中专门规定交叉违约事项的协议条款。在实践中,贷款行凭借其优势地位通常都将该条款写进银团贷款协议中。之所以规定交叉违约条款,是因为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债务不履行行为,一般表明其财务结构不合理,违约风险增大。此时,若坐待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将借款人的财产瓜分完毕,贷款行在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债权就无法实现;相反,贷款行若利用交叉违约条款,及时采取措施,则可以避免自己在向借款人行使追索权时比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很明显,交叉违约条款“从防范债务风险的角度出发,极大地扩展违约事件的外延,使债权人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监控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平,在交叉的债权债务网络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对预警信号做出反应。”
二、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分析
在汉语中,“功能”一词大体上有四种含义:其一是指技能;其二是指才能;其三是指有才能的人;其四是指效能或功效。由于前三种含义与本文的主旨显然不符,故本文采纳第四种含义,即“功能”是指事物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因此,所谓交叉违约条款的功能就是指交叉违约条款依其本性具有的作用或效能。如前文所述,交叉违约条款对贷款行具有利益保护功能,是贷款行进行自我保护的有力手段。该功能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风险预防功能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贷款行始终面临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在诸多风险中,借款人的履约风险对贷款行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贷款行通过银团贷款协议着力防范的对象。由于银团贷款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贷款行可能因无法发现借款人即将到来的履约风险而遭受损失,而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中存在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客观上为贷款行敲响了警钟。这是因为,虽不能仅凭借款人未全面履行在其他债务关系中所负义务的事实,就断定其必然不履行本银团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但也可以从中看出这种不履行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贷款行可以通过援引交叉违约条款,终止履行贷款提供义务,以防范借款人履约风险的发生或扩大。
(二)待遇保障功能
交叉违约条款具有风险预防功能已如上述,但该功能的发挥只能避免贷款行因继续提供贷款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风险,并不能有效地补救已发放的贷款而遭受的损失。对于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失,贷款行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4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并根据第97条的规定要求借款人赔偿经济损失,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办法对贷款行来说并非最优选择。因为贷款行采取该办法不仅终止了与借款人之间的本次银团借贷关系,也可能断绝与借款人保持业务联系的可能性,这对于贷款行开展贷款业务是很不利的。此时,交叉违约条款所具有的待遇保障功能就派上了用场,贷款行无需解除银团贷款协议,就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这是因为,贷款行可以根据交叉违约条款,参加因借款人在其他债务关系下违约而进行的谈判或债务重组安排,从而保障自己享有与其他债权人相同的待遇。可见,交叉违约条款具有为贷款行提供“最惠”待遇的功能。
三、影响交叉违约条款的因素
交叉违约条款虽然是应贷款行的要求而被纳入银团贷款协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贷款行在设定该条款的内容时可以为所欲为。贷款行要从缔约时的客观经济形势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充分考虑适用该条款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的前提下规定该条款的内容。具体来说,影响交叉违约条款内容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
资本市场总体上可分为股权资本市场和债权资本市场,二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规模快速增大。这意味着借款人融资渠道的拓宽,即他们既可以利用股权资本市场融
资,也可以通过债权资本市场融资,甚至不排除向富有的个人或家庭融资。这使得贷款行在传统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的优势有所减损,由此导致借贷双方的谈判地位发生了一些不利于贷款行的变化,而这种谈判优势的改变最终会反映在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现代民法以诚实信用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原则。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法律表现,且并非概念法学体系中的抽象性概念,故对其含义做出界定相当困难。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本着善意、诚实的心态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使另一方遭受不利益,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平衡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的体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与《合同法》第6条;同时,作为专门规范银团贷款业务的部门规章——《操作指引》第4条也规定,贷款行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贷款行在设定交叉违约条款的内容时应受该原则的限制。
(三)适用交叉违约条款的后果
在银团贷款实践中,加速到期条款通常和交叉违约条款捆绑在一起。所谓加速到期是指在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时,贷款行可以据此宣布借款人违约行为所涉及的尚未到清偿期的贷款金额提前到期;加速到期条款就是指包含加速到期事项的协议条款。可见,加速到期条款是在交叉违约事件发生后,作为贷款行的一项救济权利存在的。但如果在同一时期内,借款人有多个债权人,且借款人与该等债权人订立的协议中都包含交叉违约条款和加速到期条款,那么交叉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贷款行对交叉违约条款的援用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即导致借款人的众多债权人同时向借款人索偿,该效应的一个可能的直接。后果就是借款人破产。而在借款人破产案件中,除非贷款行享有充足的物权担保或可靠的保证担保,否则贷款行全额收回所贷款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贷款人从借款人破产财产中所能分得的份额与其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相比往往是杯水车薪。”为避免这种两败俱伤的情况出现,必须严控交叉违约事件的“入口”。贷款行在与借款人就交叉违约条款进行谈判时,需要考虑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该条款的内容,使其既能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又能防止其运用产生一些不良后果,以免出现“法之极,害之极”的情况。
四、交叉违约条款的具体内容
交叉违约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债务人存在不履行其他债务的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违反了本银团贷款协议。可见,交叉违约条款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债务的性质、债务不履行的主体以及债务不履行的性质。现分述如下:
(一)债务的性质
此处所谓的债务性质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借款人不履行何种债务才能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任何义务”。这意味着,借款人对任何义务的不履行都将被视为违反了本银团贷款协议。这种界定对借款人的要求极为严格,“仅适用于需要对借款人严密控制的特定借贷协议”。第二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负债”,并在银团贷款协议中对“负债”的范围作详细规定。这种做法对借款人的要求较第一种做法宽松,但仍有不当干预借款人经济自由之嫌。第三种做法是将“债务”界定为“借款项下的债务”。相对于前两种界定,该做法对借款人最为有利。原因是,这种界定“将借款人正常营业中的债务排除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之所以要做这种排除,是因为经营方面的债务有别于借款方面的债务,它丝毫不表明借款人信用的下降,将其包括在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内“是不合理的”。
在上述三种做法中,第一种做法虽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贷款行的利益,但与目前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不符,也与诚实信用原则有违;第二种做法对借款人的限制虽较前一做法有所放宽,但仍有不妥之处;而第三种做法则兼顾了贷款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利益需求和借款人对经济活动自由的渴望。相对而言,第三种模式是比较可行的。
(二)债务不履行的主体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交叉违约事件的发生应以何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即交叉违约条款中的“债务人”除借款人外,是否还应包括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证人。对此,一般的观点是,“如果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借款人的子公司或保证人的信用考虑进去,则可将之纳入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否则,不应将此款扩展至子公司和保证人。”这意味着,借款人不仅要对自身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负责,也要对其子公司或保证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承担责任,即任何一方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均可构成交叉违约事件。
将借款人的子公司纳入“债务人”的范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未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子公司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公司,但仍与母公司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一旦其破产,必定会削弱整个集团的经济实力,同时也会对母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但有学者对将借款人的保证人纳入“债务人”的范围持保留意见,认为“从法理上讲,保证关系相对于贷款关系,具有附从性。一个信誉良好、经营有方的借款人,因保证人在其它业务上的一笔欠款而构成交叉违约,遭受加速到期宣告,这显然不尽合理,对借款人的正当利益有所损害。”
综上所述,在一般情况下,交叉违约条款中的“债务人”仅指借款人,但在贷款行于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将借款人子公司的信用一并纳入考量的情况下,借款人的子公司也应摄入“债务人”的含义之内。至于借款人的保证人是否应包括在“债务人”的范围之内,则需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权衡借贷双方的利益状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实际上,现在已有交叉违约条款规定,只有保证人在其他业务上的欠款额达到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中构成违约的欠款额的数倍以上时,才构成交叉违约。
(三)债务不履行的性质
银团贷款范文5
一、国内外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状况
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根据资本数据公司(Capital Data)提供的数据,全球银团贷款融资额从1995年的1.4万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1.9万亿美元左右;按照地区划分:美国银团贷款市场占69%,欧洲约占22%,亚洲占5%,加拿大占4%;从借款人来看,78%的为非金融,20%为金融机构,2%为政府部门;按照承销量,2002年JP摩根、花旗集团、美洲银行、巴克莱银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分列前五名。银团贷款在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中一直占最大比例,根据汤姆森财务公司(Thomson Financial)统计,从1995年到2003年,银团贷款大大超过债券和股票融资。以2000年全球资本市场发行为例:银团贷款2.3万亿美元,约为公开市场债券(1.26万亿美元)的1.8倍,公开市场股票发行(7010亿美元)的3.3倍。
美国是全球最重要的银团贷款市场,银团贷款总发行额从1991年的24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9796亿美元,年增长率超过10%。在美国的银团贷款市场上,牵头行领导地位突出,2003年JP摩根、美洲银行、花旗集团等排名前五名的牵头行牵头包销额度共占当年银团贷款市场的70%。从行业分布看,银团贷款集中投向电信石化、城建等基础设施产业,其中:电信占24%,化工占10%,航空和公用设施占9%,制造业占9%,食品饮料、保健各占7%,其余占34%。银团贷款与资本市场结合紧密,主要用于结构融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以及杠杆收购(包括过桥贷款),其中:结构融资占70%左右,与兼并收购和杠杆收购密切相关的银团贷款占30%左右。在经济周期上升期,银团贷款以新建的项目融资和结构融资为主;在经济周期调整期,银团贷款以收购兼并融资为主。
从国际银团贷款的发展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支持基础设施为主的项目融资阶段(20世纪60年代-80年代中期)。早期的银团贷款是以发展中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公路、电力、石化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代表的项目融资为主。1968年银团贷款创立,当年银团贷款总额为20亿美元;1973年银团贷款迎来了第一个高峰,达到195亿美元;1981年银团贷款达1376亿美元,占国际资本市场长期贷款融资额的74%。从1982年到1986年,由于拉美国家债务危机、石油输出国银行存款大量减少、以及西方国家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等原因,国际银团贷款锐减,1985年下降到189亿美元,以基础设施为代表的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进入缓慢发展时期。
第二阶段,以并购杠杆交易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进入第二个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由于一系列杠杆融资活动的出现,美国国内的银团贷款市场异常火爆。1989年随着科尔伯格·克拉维斯·罗伯茨公司(Kohlberg Kravis Roberts,KKR)筹组的金额为250亿美元的RJR纳比斯克公司(RJR Nabisco)融资交易的完成,这类活动达到了顶峰。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在杠杆融资领域快速增长,特别是并购融资成了90年代末期市场的主流。由于高倍杠杆融资的复苏及高收益债券市场的重新开放,美国的并购融资活动特别活跃。1999年,沃达丰和美国电报电话公司都发起了创纪录的并购交易,其融资额分别为300亿欧元和300亿美元。
第三阶段,以资产证券化和贷款交易二级市场为主的金融创新促进银团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二十世纪90年代末,银行业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银行希望更灵活地管理自己的贷款投资组合。这种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导致了银团贷款二级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欧洲和亚洲分别成立了正式的机构银团及贷款转让协会(Loan Syndications and Trading Association,LSTA)、贷款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LMA)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APLMA),以提供操作程序和格式规范的贷款文本。贷款协议中都规定了可转让条款,其目的是要借款人同意贷款的转让从而使贷款银行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同时机构投资者将银团贷款作为一种资产买进并持有,增加了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贷款交易。正常贷款交易量急剧上升,由1991年的近40亿美元上升到了1999年的580亿美元。机构投资者引进资产证券化、风险评级和随行就市定价等技术,使银团贷款向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和标准化方向发展。
根据贷款定价公司(Loan Pricing Corporation,LPC)的统计,2003年亚太区金融市场的银团贷款额为439亿美元,其中香港银团贷款融资总额为199亿美元。2003年,在亚洲银团贷款承销排行榜上,排名前五名的分别为汇丰、渣打、花旗、中国银行(香港)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成为亚洲银团贷款市场成长最快的银行,其在亚洲银团贷款承销排行榜的排名由1999年的第36名跃居2003年的第5名。
(二)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状况
国内银团贷款(不包括香港、地区)起步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银行从1983年开始办理此项业务,最初采取中行担保向海外借入银团贷款转贷给国内企业的形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大亚湾核电站”项目。境内银团贷款以外币为主,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相对缓慢,据估算,银团贷款在每年银行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不足1%。中国工商银行第一笔本外币银团贷款是1991年上海分行牵头组织的上海东方明珠电视塔项目银团贷款。截至2003年底,中国工商银行共牵头和参与了南海石化、东深供水、上海BP、扬子巴斯夫、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移动等476个银团贷款,共涉及银团贷款融资金额22726.61亿元人民币,其中工商银行承贷金额1181.84亿元人民币,目前余额约328.56亿元人民币。
总体来看,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
一是银团贷款发展所需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目前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和市场环境不成熟。银团贷款是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市场化程度要求高,而我国金融市场中银团贷款仍属一种新兴贷款形式,相对于外资银行和企业来讲,中资银行和国内企业对此种贷款形式的认可程度不高。
二是银行分散贷款风险的观念不强。目前我国企业活动链条的不确定性急剧增加,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企业信用观念淡薄,贷款风险加剧,尽管客户普遍具有借款愿望,但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优质客户、优质项目少,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同业竞争激烈。因此,商业银行一旦寻找到贷款机会,首先考虑自己能不能消化全部贷款需求,追求独家承贷或高份额贷款,而不是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
三是银团贷款的制度建设滞后。1997年10月,人民银行出台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银团贷款如何评审、银团贷款承销方式、银团贷款成员行的利益分配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暂行办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且要求“除利息外,银团贷款成员行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使得牵头行无法通过收费来弥补组织银团所付出的成本及包销贷款所承担的风险,也与国际银行业的惯例和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不一致,严重了银行参与银团贷款的积极性。
二、发展中国银团贷款市场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的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贷款方式,即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双边贷款的优势在于各银行可以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和灵活性,进行独立评审与判断。但目前国内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多家银行的双边贷款即成为多头授信,使一些集团性企业获得的授信远超过其承债能力,导致银行风险。此外,借款人还利用各家银行的过度竞争,迫使银行简化必要的审批手续,压低贷款利率,加长还本付息期限,放松抵押担保条件等,实际上增加了银行的贷款风险。而借款人也必须分别与各家银行反复谈判,接受多次评估、审查,因而筹资时间长、交易成本高。
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多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采用同一贷款协议,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其它授信。与传统的双边贷款相比,银团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2、牵头行将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编辑形成信息备忘录,供其他成员行决策,同时聘请律师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意见书。在此基础上,银团各成员行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审,做出贷款决策。3、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由行统一负责合同的执行和贷款管理。4、各成员行按照银团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比例回收贷款本息。如果某成员行不按约定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行不负有替其出资的责任。概括来讲,发展银团贷款业务具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信用风险的识别。多双眼睛优于一双眼睛的判断。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多家银行参与风险评估要比一家效果好很多。在银团组建过程中,安排行要考虑所有参贷银行的信贷标准,在贷款评审时更加谨慎、更加全面;参贷行一方面参考安排行的推介意见以及包销额度,另一方面要在安排行、律师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和法律意见书基础上进行独立审查,增强了整个银团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2、有利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散。一般来讲,贷款集中度与贷款风险水平是相关的,贷款集中程度越高,贷款风险越大。为避免因信贷集中带来“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商业银行法》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比率不得超过10%。”巴塞尔协议对各商业银行信贷集中也有明确的要求。目前在国外,通过银团贷款分销、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品不仅有效地分散信贷集中带来的风险,而且通过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地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将各种不同风险收益配比的资产按照权重组合起来,规避由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获取不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3、有利于避免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双边贷款模式给银行内部员工的败德行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便利,在资源分配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个别银行人员,更容易采用非法的手段,利用职务之便,提供人情贷款,影响信贷独立决策,左右信贷评审。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内外勾结类案件造成的损失最大。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行内外勾结、内外合谋、内外牵连的可能性。这种内嵌在业务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监督机制,可有效地约束信贷业务中银行内部员工的败德行为。
4、有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转变盈利模式。按照国际惯例,银团贷款一般可收取相当于筹资额1-2%的银团安排费,这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外资银行对银团费用给予高度重视,在牵头组织中长期银团贷款时,在充分考虑收益的时间价值和信贷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甚至采取以较低的贷款利率来换取高水平的银团手续费收入策略。在外资行牵头的境内银团贷款中,外资银行赚走了没有风险的手续费收入,国内银行往往以追求贷款占比与贷款规模为目标,一般只获得了以承担信用风险为代价的低利率水平的利差收益。近年来,国内银行逐步认识到银团手续费收入的重要性,开始转变观念,要求收费,银团手续费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有所提高。2003年,工商银行银团安排费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占中间业务收入的1%左右。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争取合理的手续费收入,对商业银行盈利模式的改变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5、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度、遏制客户信贷欺诈行为。有些上市公司运用兼并、重组、贸易、资产置换等关联交易手段,规避税负、转移利润或支付,隐蔽信息、调节利润,从而达到金融欺诈目的,出现如蓝田股份等案例。单个银行由于信息缺失,容易作出错误的信贷决策。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不具有信息披露义务,其关联交易更加隐蔽,更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掩盖投资风险,影响银行对企业前景的正确判断和作出的信贷决策,也加大了贷后管理的难度。银团贷款往往由于几家甚至十几家银行共同参与,便于掌握关联企业的开户情况、资金流向、盈利水平等信息。通过“同伴监督”,可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度,对于防范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的信贷欺诈具有积极作用。
6、有利于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按照国际经验,利率市场化最关键的是贷款定价市场化,而的贷款定价体系应当包括:贷款利息、前端费用、行费和承诺费等因素。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是由市场决定的,容易得到客户认可。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有些客户常常筹组金额较小的一笔银团贷款业务,通过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沟通,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银团贷款业务由此起到价格指示作用。其次,银行在费率与利率的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客户的风险水平,可以形成优质低价、劣质高价的客户选择机制。从而使贷款重组正常化、规范化,进而形成贷款市场对优胜劣汰的市场进退机制。再次,费率与利率的结构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银团外银行的恶意置换,防止优质贷款被其他银行以低利率方式置换。因此,通过银团贷款,有利于培育和我国贷款市场定价体系,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7、有利于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随着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储蓄分流的日益扩大,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短期化特征更为明显,而商业银行资金运用趋向长期化,使得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来源短缺和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矛盾,保持和增强流动性的压力正逐步显现。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可以降低存贷比、套取现金、腾出一部分信贷规模用于发放新的贷款,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银团贷款操作比较规范,使用标准化的合同文本,并在融资协议中都明确约定贷款份额可以在银行间自由转让,这大大方便了信贷资产在各机构间的流转。因此,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商业银行可以快速回笼资金,改善和增强流动性,并迅速形成信贷流通市场。
8、有利于信贷市场专业化分工协作。差异化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基础,而中国银行业近年来的服务趋向同质化。这是商业银行过度竞争的根源之一,因为同质化后唯一的竞争手段就是价格竞争。商业银行如果选择自己熟悉的客户、专注的行业牵头组织银团,并向其他银行推介业务,有利于彼此共享信息资源和信贷资源,共担信贷风险,从而促进银行明确市场定位,实施市场细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业分工和银团组织中的角色分工,形成市场品牌,遏制的同质化趋势,避免过度竞争。
9、有利于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由于中国近年来的高储蓄率、资本市场发展滞后、有效贷款需求相对不足等因素,造成中国信贷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商业银行竞争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时,互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不利于防范风险。而银团贷款业务从受理、承诺、融资、服务到收回的全过程中,多家银行要相互沟通,达成统一意见,形成统一的利率、期限等贷款条件,必然要加强相互合作,这样就可以防止各商业银行争夺项目时恶性竞争。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促进银行间关系从单纯的竞争走向竞合,有利于防止相互压价竞争或者降低融资条件损害银行业利益,防范信贷风险,改善金融秩序。
10、有利于提高核心竞争力,确立中国国内银行在国内银团贷款市场中的领导地位。面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竞争更为激烈的金融环境,参与国际银团贷款项目有利于国内商业银行了解国际惯例,熟悉国外,掌握信贷业务的国际规则,为迎接外资银行参与国内竞争做好准备,为走出去参与国际项目创造条件,为建立国际化的专业化队伍奠定基础。发展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确立中国国内银行在国内银团贷款市场的领导地位,并逐步跻身国际银团贷款市场领导者行列。由于银团贷款受市场关注程度较高,担任重要项目安排行角色,一些国内领先银行可以在同业中树立起市场领导者地位和形象,扩大市场。国际著名商业银行都积极争当银团贷款的牵头行,通过银团牵头行的身份树立和培育无形品牌和商誉,提高高端市场控制力,从而获得更多的市场机遇和发展空间。
三、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对策和政策建议
银团贷款的发展与国民的整体增长密切相关。1991-2003年中国宏观经济数据显示,中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最重要的推动力来自于全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又相当程度地依赖于国内金融机构资金的注入,特别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注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将在相当一个时期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2003年,中国金融市场融资增量中,债券市场(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约增加4700亿元,股票市场(包括可转债)筹资1358亿元,而全部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为2.99万亿元,占三项合计的83%。从中长期贷款银团贷款银团贷款转让市场,将与个人按揭贷款证券化一起,从两个方面推动中国最大的金融市场———信贷交易市场的形成,建立起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连接的纽带。国际商业银行的批发贷款中有较大比重是银团贷款组合,中国工商银行(亚洲)近40%的贷款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中国银行业若每年新增贷款有10%是银团贷款,将达到3000亿元的规模。若全部贷款余额中有10%为银团贷款,将达到1.7万亿元的银团贷款市场,因此中国银团贷款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坚实的发展基础。为此,提出以下发展对策和政策建议。
(一)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对策
1、提高思想认识,转变经营理念。国有商业银行的综合化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要在短期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整体上市,建立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在认识上有重大突破和飞跃。银团贷款作为国际金融市场普遍采用的多边贷款方式,无论从分散贷款风险、加强对借款人的制约,还是规范操作等方面都明显优于其他贷款方式。国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的关键在于理念的滞后。为了优化资产质量和收益结构,切实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各家银行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风险观、竞争观和收益观,要学会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积极争取市场竞争中的共赢局面,并充分认识到再优质的贷款也存在劣变的可能,面对优质信贷市场也要有所取舍,自觉地把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改善经营结构的重要手段,予以高度重视。
2、大力发展项目融资银团及财务顾问,开拓优质增量贷款市场。为稳步开拓优质信贷市场,项目融资银团要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客户的中长期贷款:一是现金流稳定、具有长期良好综合回报的、对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能源等基础产业领域公司集团和基础设施项目;二是世界500强及标准普尔评级A级、穆迪评级A3以上的跨国公司及其在华控股公司;三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培育一批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秀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为保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严把新增信贷质量关,不仅要考虑新增银团贷款的投向,保持贷款在行业和客户的合理分配,而且要把握贷款总的投量,按照本行的资本金实力、风险拨备和贷款管理水平,科学贷款投入总量和同业占比。对贷款期限较长、融资金额较大的集团客户和项目融资,原则上应采取包销和分销结合方式,整体留贷比例不能过高。要注重银团的前端服务,为优质客户设计结构化融资方案,提供票据贴现、项目融资、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等复合选择权方案,提高银团贷款业务的技术含量和智力附加值,并以此作为竞争优质高端市场的重要手段,避免利率恶性竞争,同时增加非利差收益,提高核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3、利用间接银团盘活存量贷款,实施贷款分散策略。目前应引起重视的贷款组合有:一是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存在一定的流动性和利率风险;二是贷款过多、占比过多的部分优质客户贷款;三是部分经营正常,但因缺乏资本金,依靠贷款展期维持周转的企业贷款;四是在某些行业和地区占比过高的贷款。对于这些贷款组合,应前瞻性地建立起贷款分散策略和通畅的退出通道。为此,国内银行要借鉴国外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分销、回购和资产证券化等技术,建立规范、灵活、透明和标准的信贷二级市场,积极推行间接银团贷款,运用拆分、回购、信托化、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实现银行信贷资产的快速、高效流动,分散和转移信贷风险。
4、探索利用重组并购银团激活不良贷款,创新处置新模式。要充分发挥银团贷款的工具和杠杆作用,主动参与国企改革和企业单个的债务重组,寻求以最少的银团贷款增量资金,最大限度地激活银行存量不良资产的新途径。特别是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为国企批量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转让与收购提供服务,实现信贷资源由劣质资产向优质资产的转化。重点尝试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和企业兼并银团,使用新增融资激活原负债主体,放大处置不良资产存量的能力,将企业改制、债务重组和项目融资三个链条紧密衔接,形成快速、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通道。
5、建立专业化的银团人才队伍。银团贷款业务的业务创新、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制度建设,最终都要具体落实和细化至具体的人,因此,建立一支专门化的银团人才队伍势在必行。一是对银团贷款业务实行从业资格制,按照银团贷款业务岗位的要求,设计、开发培训和科目,建立岗位上岗资格认证和岗位等级认证;二是按照一个流程一个制度、一个岗位一套操作规程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银团贷款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用缜密的制度控制每个具体人员的每项业务和每个操作环节;三是建立项目主牵头人制,按照市场原则对重大银团贷款业务进行招投标,将业绩考核和分配激励组合捆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逐渐培育一支稳定的银团职业化队伍。
(二)发展银团贷款业务的政策建议
为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建议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具体建议如下:
1、修改相关金融法规。我国适用于银团贷款的法规主要是《贷款通则》和《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这两个法规制定之初对银团贷款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银团贷款暂行办法》是在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银行监督行政色彩相对较浓的条件下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当前银团贷款市场的发展。因此建议尽快建立和完善银团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删除不符合国际惯例和不适宜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的条款。
银团贷款范文6
不过,京东方亏损的阴影依旧没有散去的迹象。对反复强调盈利可期的京东方来说,虽然已2013年全年盈利5000万到1亿元的预期,但在六年五亏之后,长期业绩的拐点在何处,似乎仍旧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
与此同时,在以“烧钱”著称的面板行业,京东方又在2012年公布了总额超过600亿元的新增投资项目,再次引发市场哗然,因为在过去四年间,京东方已经依靠增发等手段,融资超过200亿元,至于银团贷款亦达200亿元以上,而新公布的投资计划,或许意味着京东方将会进一步刷新自己创下的融资纪录。
面对外界烧钱机器的抨击,京东方的回应基本聚焦于两点:其一是发展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面板产业是国家战略,其二是TFT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所有的大厂商都在烧钱。但惟一的不同在于,京东方在技术上仍旧比对手落后,因此新增的大额投资也是京东方实现技术追赶的必要步骤。
正是由于长期的亏损以及大手笔的投资计划,融资则成为眼下京东方比技术突破更紧迫甚至更具挑战性的工作。
在这一领域,一些改变也在“A股圈钱王”的骂名下悄然发生——京东方正在融资的重负转给了地方财政、政府投资平台以及银团,这对投资者、证券市场乃至京东方本身来说似乎是一件好事。地方政府也乐意承接,这甚至形成了一种独特的融资模式。
然而,赛维危机殷鉴不远,部分京东方的贷款银行依旧顾虑重重,甚至京东方自己也对地方政府资金态度微妙,重重杯葛之下,越发依赖银团贷款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京东方,如何避免重蹈覆辙,并走出亏损的“极夜”,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银团贷款之王
在京东方内部,对于“A股圈钱王”之类的称谓,部分财务人员颇有委屈之感。京东方光电的一位财务人员就表示:“我们从2005年之后,基本是定向增发和银团贷款两者并重,老说我们从股市圈钱,是抹杀了我们力求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努力。何况,原来的增发主要是定向增发,大股东出钱,这对普通股民其实是利 好。”
京东方近四年的财务数据似乎支持了这位财务人员的说法——至少从规模上看,自2009年至今,京东方在获取银团贷款上的表现,比股市再融资更为“亮眼”。尽管,京东方2009年与2010年定向增发的频率及规模,已足以令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为之“羡慕嫉妒 恨”。
2008年9月,京东方与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投资平台签署协议,宣布在合肥建设总投资175亿元的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6 代线项目(下称“合肥6代线”)。而在次年6月的定向增发中,京东方为此募集了120亿元。
2010年12月,据上一轮定向增发仅一年半之后,京东方再次进行定向增发,为总投资280亿元的北京第8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下称“北京8.5代线”)筹集了近90亿元资金。
相比之下,同样是在上述两个项目的融资过程中,合肥6代线项目通过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徽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组成的银团,获得了总额约为75亿元的银团贷款,进而补足了项目投资缺口。在北京8.5代线项目中,京东方又通过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组成的银团获得了等值105亿元的银团贷款,再加上此前北京市政府投资平台直接向该项目平台注入的85亿元,最终使得280亿元资金全部到位。
而在2012年新披露的京东方合肥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8.5代全工序生产线项目(下称“合肥8.5代线”)和重庆第8.5代新型半导体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下称“重庆8.5代线”)的初步融资方案中,项目总额为285亿元的合肥8.5代线除去地方政府投入的100亿元,京东方将自筹70亿元资本金,余下的115亿元将通过银团贷款解决;项目预计投资额为328亿元的重庆8.5代线,除去地方政府投入的108亿元,地方政府与京东方“共同解决”的89亿元,剩余的131亿元也将通过银团贷款加以解决。
参考京东方落实大型投资项目的“既往经验”,只要合肥8.5代线以及重庆8.5代线不发生较大变化,那么京东方自2009年之后的新增银团贷款规模,将会达到426亿,而即便合肥8.5代线和重庆8.5代线的京东方自筹部分基金全部通过证券市场增发募集,2009年后京东方为新项目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也不会超过369亿元。京东方对银团贷款倚重加深的趋势,由此可见一斑。
对此,一位京东方内部人士就指出,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批机制的“费时费力”以及增发时点选择上所面临的巨大不确定性,决定了“股市再融资其实跟不上京东方2009年以来跨越式发展的步伐”。
他亦举例称,在京东方北京8.5代线项目上,当2010年12月京东方几经周折,终于为北京8.5代线项目完成增发时,该项目厂房建设“已经接近封顶”,若非靠前期落实的银团贷款,这一项目延宕后的前景“肯定比现在险恶得多”。这一考量,正是京东方天量银团贷款快速累积的动因之一。
强大背书力量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银团贷款上更大的影响力,同样助推了银团贷款在京东方融资总额中占比的快速上升。尤其是在京东方业绩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大规模进行新股增发所面临的困难也不断增加。对比下来,反而是地方政府出面,为其争取银团贷款,显得更为容易。
“2009年和2010年的定向增发,寻找投资者的过程都很不容易。2009年的时候,京东方跑了70多家机构,2010年那次更难,陈总(京东方总裁陈炎顺)前后接触了上百家机构。”一位曾参与京东方增发的知情人士表示,地方政府也不好出面说,让政府投资平台以外的机构出资。但在银团贷款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的出面,却极大降低了京东方的谈判难度,尤其是部分参加银团的贷款行本身也是地方国资委的控股企业。
“比如在合肥6代线的银团贷款中,徽商银行作为一个城商行给了10亿元,它的大股东就是安徽的地方国资。同时,按照当初的承诺,地方政府也出面协调建行安徽省分行参与进来。”一位合肥当地银行业人士指称。
当然,来自国家开发银行的鼎力支持,同样是京东方成为“银团贷款大户”的关键所在。在合肥6代线和北京8.5代线的银团贷款中,国家开发银行均扮演了牵头行的角色。而据多位银行业人士证实,在上述两笔银团贷款发放前,银团成员中亦对贷款数额、年限有过不同看法。
“说到底,还是京东方未能按期归还一笔银团贷款,给不少银行留下了阴影。”一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公司金融业务人士表示。2009年4月,京东方曾公告称,由于经营困难,对一笔金额约为30多亿元的银团贷款进行重组,将这笔贷款展期三年。对京东方银团贷款安全性的质疑,也随之在银行业内持续发酵。
前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内部人士指,这笔当时遭遇重组的银团贷款,是由建设银行牵头发起,他所在的银行原本也会加入银团,但在进行调研和评估上,他所供职的国有大行最终还是因风险较大,而放弃了这一贷款项目。而作为该笔贷款主要出资方的建行,则因此项目险些蒙受巨大坏账损失。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历史背景,在此后的银团贷款中,部分银行虽在国开行的协调下同意加入,但在出资额及贷款年限等问题上“极为谨慎”。为此,国开行亦在银团贷款中,做出“兜底”承诺,即各家银行出资额少于计划贷款额,就由国开行承担贷款不足的部分。
不止于此,在银团贷款之外,国开行亦前后为京东方提供了价值超过30亿元的人民币和美元贷款。前不久京东方与国开行刚刚签署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中约定,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以及国开行对公司的信用评审结果,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双方在各类金融产品上的合作融资总量为200亿元。
一位面板行业资深人士分析称,基于国家战略考量,国开行对液晶面板行业的支持由来已久,而随着行业的洗牌,国开行对本土液晶面板企业的扶持,也从当年对京东方、上广电以及龙腾光电分别支持,转为对京东方的“专宠”。“2012年,光伏产业又陷入整体困境,相比起来,在国开行大力支持的高新制造业中,液晶面板行业表现还算不错。国开行把更多精力从赛维之类的光伏企业,转移到京东方这样的行业龙头,也是预料之中的。”
但令人不解的是,时至今日,京东方从未涉足过债券融资市场。
GDP制造商
在玩转银团贷款的同时,来自地方政府的直接资金支持,则是支撑京东方大手笔投资的另一重要来源,尤其在2008年之后,地方政府以“真金白银”介入京东方项目的力度更有明显增强之势。然而,对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持的接纳,京东方的态度却颇为微妙。
2009年京东方合肥6代线的项目上,合肥市政府及其政府投资平台在175亿元的总投资额中出资30亿元参与定向增发。在2010年北京8.5代线项目所需280亿元中,北京市政府下属投资平台不仅直接对项目公司直接投入85亿元,还以40多亿元参与定向增发。到2012年重庆8.5代线项目中,不仅重庆市政府及其投资平台在328亿元总投资额中承诺出资108亿元,甚至还承诺与京东方“共同解决”89亿元资金。
“‘共同解决’最有可能的途径,就是重庆市政府已经为京东方做出了承诺,如果京东方在筹集89亿资金上有困难,重庆市政府会出面把剩余的投资缺口补充上。仅从协议表述上看,重庆8.5代线项目,政府资金的支持力度也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一位京东方财务人员分析称。
谈及地方政府对京东方资金支持的不断增强,一位曾参与京东方合肥6代线招商的政府人士就表示,这其实是各地政府争夺京东方新设投资项目的必然结 果。
“当年京东方准备上马6代线,合肥、武汉、深圳和成都,甚至北京本地都有向争取京东方项目落户。当时,大家开价就已经不低了。”这位政府人士称,在2008年各地对京东方六代线的争夺中,深圳曾提出以12亿美元参与京东方定向增发,并先期代筹30亿元代建生产厂房,成都则提出以90亿元参与该项目建设,出价最低的武汉也提出拿65亿元参与定向增发,并以30亿元代筹代建厂房,而且允许京东方将厂房转租。
到最近的合肥8.5代线和重庆8.5代显示器生产线项目上时,各地政府的开价更是水涨船高。“现在,争取京东方的项目,至少也要列入当地政府报告中作为重点规划,或者纳入所在省份的制造业升级计划中。单单出资出土地,已经没什么竞争力。”前述政府人士坦言,“地方财政也不是说多宽裕,像重庆这么大的支持力度,也都是各地政府博弈后把价码抬上去的结 果。”
一位在2010年定向增发前被京东方拜访过的机构负责人就提出过这样的质疑:“何以各地政府会对一个越亏越投、越投越亏的项目如此青睐?除去京东方自己提出的不怎么可靠的盈利预期,地方政府认为京东方项目值得投资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对此,一位液晶面板业者的说法,或可作为答语:“京东方不是生产面板的,是生产GDP的。京东方不一定是一家优秀的液晶面板生产企业,但绝对算得上国内最好的GDP生产企业。”
前述合肥政府人士就曾这样反驳外界对政府投资京东方生产线的质疑:“不要以为我们不会算账,政府是要算细账的。一个京东方生产线,从开始建就能拉动300亿元的工业投资,建成之后的年产值就是千亿级别。从开建到完全投产不到五年时间,五年打造一个千亿级别的高新技术产业,这种投资效率非常高 了。”
这位政府人士亦表示,在京东方目前建成的项目中,成都的4.5代线也亏了几年,“可对成都整体经济来说,当初投资几十亿给京东方,现在还是赚回来了。因为GDP增长的可不只是几十亿,就业也上去了。只要京东方不倒闭,成都市政府的资金不退出,政府的投资就不会出现实质性亏损。”据其引述的官方数据称,即便是目前京东方的亏损大户北京5代线,其拉动投资为1:6,拉动产值为1:4,“这种投资效果远好于传统产 业”。
不过,这样的投资逻辑对于多数金融投资机构来说,显然是无法接受的。“这是因为核算标准不一样,只要京东方投产,就有产值和就业,就对政绩是利好。但市场要求的是回报率,一个投资经理也等不起京东方可能五六年后的盈利。所以京东方这样的企业只有政府能够投。”一位银行投行部门人士表示。
一家曾调研京东方项目的投资机构人士则直言,地方政府的投资“是出于短期政绩考量。地方政府自己的投资逻辑都说不通, 当年合肥上马6代线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说合肥6代线建成之后,日韩8.5代线都投产好多年了。当地政府就说,日韩那边瞄准高端市场,合肥6代线瞄准中低端市场。那现在合肥为什么又上马8.5代线?这又是瞄准哪个市场?”
有意思的是,尽管地方政府在京东方投资项目上的出手“十分大方”,京东方虽也强调融资困难,却并未“完全领情”。最典型的就是在合肥6代线的项目中,按照一开始的融资规划,合肥市财政将落实45亿元融资,京东方项目所在的新站开发区落实15亿元资金,京东方自身定向增发30亿元,其余85亿元由银团贷款或国家开发银行解决。
但最终,合肥市政府及其投资平台仅出资30亿元参与定向增发,而京东方则定向增发120亿元。事后,合肥方面对外界表示,京东方通过市场增发,“认购的企业和资金非常充裕”,所以合肥方面便削减了政府出资额。然而京东方总裁陈炎顺却在2011年对外披露,京东方每次定向增发都极为困难,他最理想的状态是政府能够把投资“包圆”,但是由于金额过于巨大才去市场融资。双方完全矛盾的表态,实在令人疑惑。
不过,在北京8.5代线项目上,对于大股东北京市国资的资金支持,无论是对项目公司的直接注资,还是参与定向增发,京东方则是照单全收。
在京东方2012年披露合肥8.5代线和重庆8.5代线的初步融资计划之后,京东方会否像合肥6代线项目那样,继续舍地方政府投资而转向市场融资,同样有待观察。
低调的获益者
尽管京东方在过去四年除偶尔单季盈利,均保持持续亏损,但依旧有不少资金利用各种工具,在这家企业身上获利之后成功抽身而退,也让源源不断投入京东方的国有资本,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为他人做嫁衣的“火中取栗者”。
“最常见的就是增发参与者,在禁售期结束后在二级市场上择机减持。这一点在2009年参与配售的一批资本大鳄及券商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一位公募基金经理表示。
2009年京东方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是每股2.4元,尔后尽管京东方经营业绩表现不佳,但在大部分增发参与者禁售期结束时的2010年三季度,京东方每股加权平均价却在3元以上,四季度更达3.4元,直至2011年8月低,京东方股价才跌穿2.4元。
而此时,包括柯希平、上海诺达圣、红塔证券、海通证券在内的多家非地方国资背景的2009年增发参与者均已套现离场。其中按照京东方财报推断,诺达圣、红塔证券和海通证券均是在2010年四季度京东方股价尚处阶段性高位时就已离场,若按2010年四季度加权平均价测算,其投资回报率也达到40%左右。
除去二级市场上抛售,直接依托大宗交易清仓离场,亦是部分机构资金从京东方获益退出的方式。2010年出资6.06亿元参与京东方增发的西南证券便在京东方股价持续下挫的情况下,在2012年6月与京东方大股东北京国资企业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以4.632亿元的大宗交易,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而按照事前约定,京东方大股东还补偿西南证券1.852亿元差价。以此计算,西南证券持股京东方盈利4242万元。
相比之下,部分公募基金、私募及券商自营资金在京东方上的套利则恰恰是依赖于增发、政府注资及类似题材炒作。“比如在2011年四季度,京东方有关煤矿的利好出尽后,有机构资金入场抄底,并在2012年京东方投资合肥项目、宣布三季盈利和投资重庆项目后快速离场。”一位基金分析师表示:“京东方这样的股票,时不时就会放出一些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大项目,或者政府提供的大额补贴,是很受题材炒作者欢迎的股票,机构资金做短线进出,也非常容易。”
在证券市场之外,部分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则通过产业基金,或与地方政府投资平台进行合作的形式,同样在京东方处获得了可观的收益。“建行安徽省分行的投行部门为京东方做了近十亿元的融资类产品,收益非常好,而且项目期较短。别的银行有的也在效仿。”一位股份制银行在安徽的投行业务人员表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