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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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1

面对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并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变革与改革

第一,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要强化对法学教育的宏观调控与整合。

据悉,我国目前已有240多所法学院(校)系,各院系历史长短不一,办学规模不同,师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甚至不具备最起码的办学条件。尽管如此,由于社会对法科学生的就业期望值较高,报考的生源较多,法学院系几乎没有生源不足的现实忧患。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办学规模,并进而形成规模效应。

第二,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应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鉴于法官法与检察官法都明确地规定了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学历条件为大学本科毕业,且律师法对律师学历条件也要作必要的修改。因此,法学教育的起点将与国际接轨,层次结构的重心将向上移。顺应这一时代潮流,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取消或缩小法学专科层次的教育(包括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大力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成本科、硕士、博士教育之间合理的层次结构,重新构筑法学教育的科学阶次。

第三,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必须重视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毫无疑问,应为应用学科。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必然向法学教育界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教育是应用教育,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法学教育应当以人为本,按照知识、能力与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新世纪中的法学教育,在重视知识、能力教育的同时,尤应重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使法科学生牢固地树立起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刚正不阿、不循私情等法律执业人员应有的优良品德。

第四,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应不断完善法学教育的主干课程。

与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适应,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研讨、论证和动议下,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校设课的随意性,既可保证法学教育培养规格的统一,又为院校评估奠定了必要的基础。司法考试必须尊重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成果,应当与法学教育形成良好的衔接。然而,衔接并不意味着高校教什么,司法考试就考什么,也不意味着这14门课的内容都要涉及。相反,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不能因此而泯灭其应有的特点。我们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衔接与互动主要应表现在:其一,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否则考生将不堪重负;其二,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特点,我们主张考试内容应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其三,为使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紧密衔接,防止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脱节,我们建议不再另行编写统一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的14门主干课教材,司法考试大纲应予参照。

第五,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应采用各种教学手段强化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法学素质教育包括思想素质、法律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学素质的综合提升既离不开法学院校的教育,更离不开学生的自我修养。院校法学素质教育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教学途径,二是实践途径。前者应在重视课堂讲授的基础上,加大案例教学法、课堂讨论法及诊所式教学法等,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同时要注意尽可能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过程更加生动、直观。后者则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密切联系中国的司法实践,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2

 

在过去的四十年中,中国的教育事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就不断的向前发展,学校从一开始的公办大学到近些年出现的民办类大学,教育不断的想多元化发展。此外,随着各类考试的不断增加,为了方便考生通过考试的辅导机构也不断涌现,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经济市场化脚步的推进,曾经被我们认为是公共事业的教育也悄然的向市场化的道路迈进。所谓教育市场化,就是学校的生存完全按照市场需要来调节,各个学校之间产生激烈的竞争,办出各种的特色,然后供不同的人们去选择。 教育市场化就是运用市场的理念、原则和方式,对作为公共事业的教育,进行运营的一种手段,它追求教育效率的最大化。

 

一、教育市场化的理论研究

 

在理论的层面上来讲,将市场化这一概念首先引入教育界,提出教育市场化的是美国人。早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将经济的市场化引入了教育的领域中,他认为:市场是教育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应将市场的竞争原则运用于教育领域。对学生进行选择的唯一途径是竞争和市场过程。政府不可以为所有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资助。多少人需接受高等教育完全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国家对教育的投资规模不应受非经济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而完全应由教育投资的回报率来决定。

 

在国内,我们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这主要集中在:

 

一是介绍国外教育市场化的理论、政策、实践。

 

二是探讨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思考适应大众化阶段的高等教育体制和相关的制度建设。

 

三是对近几年高等教育改革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这样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学者对于教育市场化的问题大多集中在理论的意义上和学理的考察方面。

 

二、 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教育市场

 

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培训市场是比较混乱的,各种培训机构层出不穷,当然针对司法考试教学质量也就是参差不齐。这些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基本都是企业的形式,而报考司法考试培训班的学员也基本都是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以及许多的社会人士。司法考试培训的市场变化由前几年的一家独大到近几年的百花竟放,当然这也使得司法考试市场日渐繁荣。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考试市场的一个基本情况。这个行业的不规范程度由此可见。

 

三、日本司法考试

 

(一)基本情况

 

众所周知的,在日本通过司法考试是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一种方式。现在的司法考试是根据平成24年(公元2012年)的司法考试法推行的,它区别于旧的司法考试。在司法制度改革的环境下,为了使法律从业人员更加专门化,而进行了司法改革;并且在专门大学设立法科研究生和司法修习的制度。对于司法考试合格的人,还要进行司法修习,司法修习结束后还要通过考试,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在日本,要报考司法考试要具有研究生的学历,之后还要参加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合格才可以报名司法考试。在法学研究生毕业的5年内可以报考3次。这是在新司法考试制度和旧的司法考试制度共通实施的时期。到2014年5月,改正完善的司法考试制度出台,法学研究生毕业5年内或者是预备考试合格后5年内可以报考。报考次数不再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司法考试1年举行1次,5年内最多可以考5次。

 

(二)司法考试的形式

 

现行的司法考试分为两部分,短答式考试和论文式考试两种,这是与旧的司法考试不同的地方。 短答式考试是判断成为法律职业者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的考试,同时还有预备考试。和旧的司法考试不同的是根据绝对的评分标准来判断考试合格与否。作为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所有的应试者都要参加论文式的实验,但是对于断答式考试不合格的人不采用他们的论文式考试成绩。这是新的司法考试同旧的司法考试的一大不同之处。

 

日本司法考试总分是350 分,从科目上分为:公法科目、民法科目、刑事科目。其中,公法科目包括宪法和行政法;民事科目包括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科目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题目的数量上新的司法考试和旧的司法考试也有变化,针对不同的部门法,在考试题的数量上也有变化。此外,在新的司法考试中,还涉及了一些选择性的科目,比如破产法、租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关系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应试者可以在这些科目中选择一个科目进行作答。在新的司法考试中,还包括根据长案例为基础的法律论述题,对于这类题目来说主要考察的是法律判断题。在论文式的考试中,设立了最低的考试合格分数线,在一科中不到满分的25%的为不合格者。

 

关于合格的判断是在短答式考试中排出论文式考试不合格的人,将短答式考试的成绩和论文式考试的成绩综合来判断合格的人,而这种比例是以1:8的比重来计算的。那么计算公式就是总分等于短答式考试的成绩加上论文式考试的成绩乘以1400/800。

 

在合格成绩单的发表方面,一般是在9月的第二个星期四。合格者在被采用为司法修习生后,从11月下旬开始将近10个月的实务修习。在第一个月中进行导入修习,在接下来的日子中进行关于民事判决、刑事判决、检查修习以及律师修习,在最后的2个月中,将进行选择性实务的修习,并以此开始踏入各类司法修习生的生活以及开始修习综合的法律工作者业务。在此期间的2个月将集中接受最高裁判所所属的司法研修所的集中培训。最后根据裁判所法第67条第1项,考生接受国家司法修习生考试,如果合格取得法律从业的资格。

 

近些年的通过率,见下表。

 

司法考试(新司法考试)的结果

 

此外,根据2006年新司法考试考试次数的调查,接受2006年的司法考试包含接受旧的司法考试的次数在内,1次的有1669名、2次的有402名、3次的有20名;其中1次合格者有748名、2次合格者有247名、3次合格者有14名,这样来看至少有6个人因为次数的限制丧失了接受司法考试的资格。从合格者的比例来看,新毕业的已修人基本维持在50%左右,新毕业的未修合格者大概维持在20%左右,由于考试次数的增加相对的合格率却成下降趋势。这样就使新的司法考试比旧的司法考试更加难以通过,对通过率也造成了压力。在日本通过者的平均年龄在28岁半左右,男女比例在3:1左右。

 

(三) 日本司法考试的教育市场化问题

 

经过上面对于日本司法考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日本现行的司法考试的体制下,司法考试的教育培训上还是比较成体系化的和制度化的,这样的司法考试体系的建构不仅可以保证接受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高效的提高司法职业能力,还可以推动整个司法从业队伍法律职业素质的不断提高。但是这样一来也使得通过日本司法考试的竞争异常激烈。

 

三、我国在司法考试教育方面的不足和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目前的司法考试已或多或少的成为了法学教育的指挥,教育的最终目的就是就业,先不管法学院的学生最终有多少比例从事了法律职业,但是从大致的要求上看,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对引进的人员都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而我国的国情是人口众多,就业竞争激烈,尤其是在高校连年扩招的情况下,一些考试的重要性更被强调的无以复加,特别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高校在课程设置上就会比较偏向功利主义,对于司法考试考察的科目会重点开设,但是对于司法考试不考的科目可能就不会涉及,这样就会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把握缺乏整体性,这将极其不利于日后法学专业学生向法学工作者的转化。

 

此外,考生再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不能直接成为法律工作者,要成为法官、检查官、律师还要经过考试或者一段时间的实习经历,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司法应试人员转化为司法从业人员的时间成本。

 

四、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对我国司法考试改革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司法考试改革的背景同中国目前司法考试存在的困境有很大的相同性,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脱节,考试次数不限,通过率相对低。故而日本的司法考试改革对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有较强的启发意义,对于解决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脱节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应该说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我国还是有许多借鉴意义的。2002年上半年,中国举行了首届司法统一考试,而这个考试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模仿了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到现在司法考试已经考了十几年,正是应该改革的时机,并以此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所以,我们不妨可以学习和借鉴日本的司法考试的模式来改革我国司法考试制度。

 

我们应该让法学本科教育更加的系统化和理论化。针对司法考试设置更高的门槛和限制,以此来提高司法考试应试者的法律素质,以便日后提高司法考试从业人员的素质,这也更有利于我国未来法律职业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国未来司法考试的一个趋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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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统一司法考试 法学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2008年司法部明文规定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直接使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事实上已经纳入评价高等法学教育的指标体系。面对统一司法考试,传统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暴露出许多不足和缺陷。如何改革法学课堂教学使之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成为摆在每一位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迫切任务。笔者认为,必须以司法考试为背景改革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但又要立足于两者之间的平衡,以免失偏颇。

1 更新教育理念

从本质上讲,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在本质上应是应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导致我们传统的法学教育理论是以理论教学为主、职业教育为辅,也直接导致法学学生的就业率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差。

因此,我们必须更新我们的教育理念。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2 丰富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

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亦应作相应的调整。目前各大法学院必须开设14门主干课程,是在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论证和动议下,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统一确定的。笔者认为教师在进行14门法学主干课程教学中,要兼顾司法考试的特点,精心设计教学内容。要融法学原理、法律规定和现实中的案(事)例于一体,集中阐释法律的精神,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以及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

3 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

首先要进行角色改变。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生学生的学习热情。

其次,在教学方法上注重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如强调情景式学习、体验式学习,使学生在交流与自我反思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改纯理论性的讲解为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兴趣。但行政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行政法学的教学活动缺乏非常有趣并且能吸引学生兴趣的案例,所以教师要善于从实际生活中总结案例。以此来配合知识点的讲解。改教师讲、学生被动听为学生问、教师解答或相互提问与回答的讨论式教学,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还可以开设“诊所式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在诊所式教学方法下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场景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种能力是每个法学本科毕业生走入社会前应当具备的,而不是在社会中去慢慢习得的。最后,我们还可以开展课堂讨论,在课堂讨论中教师只能提供参考性意见,但不要提供“标准答案”,鼓励学生提出质疑并进行论证。

4 重视考核方式的改革

考核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成果的检验和反思,也是教师和学生交流的渠道之一。但是传统的法学考试题型往往局限于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类型,此类题型无法考查学生的发散思维和真实的学习水平,仅仅是应付式的考试而已。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过程中,必须改革考试方法。大学法学教学中追求的不再是标准答案,但司法考试则要求答案的唯一性和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当按照不同性质的课程和同一课程不同教学环节,对考核方式进行调整,以此来引导学生。具体而言,可以把法学的考核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不同的考核标准进行。

必修课的考核中,又应严格区分考试和平时考核。其中考试内容和题型应向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靠拢,强调考核学生对我国行政法规范的准确理解。平时考核则重点培养学生发散性思维能力,强调考核学生的创造性,促使学生形成积极的、正确的自我意识,善于自我反省,与此相适应,可以采用口试或主题演讲等方式考核。选修课的考察,也应该不拘泥于形式,提倡借鉴司考第四卷的主观题模式。

参考文献

[1] 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J].时代法学,20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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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进行改革。

论文关键词 新建地方院校 法学教育 目标定位 课程设置 教学方法

梧州学院地处广西梧州,于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原广西大学梧州分校的基础上建立,是一所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的法律系同年成立并于9月开始招生,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该系发展迅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但同时在教育目标定位、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等方面还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梧州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在众多的新建地方院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梧州学院为例来分析,希望能探寻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方式方法。

一、教育目标应合理定位

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是法学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前提。法学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新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进而影响到学生的就业,是一个极其重大的问题。

关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性质定位,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精英教育说、通识教育说、职业教育说等等。这些不同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因为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从而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也是多元的。各级各类院校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制定不同的培养目标。传统的法律专业院校以及实力强大的综合性大学应将教学目标定位为研究型人才、精英人才的培养。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不能简单照搬政法院校和重点大学法学院系的现成方案,而应该充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院校自身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学生状况、师资力量、本校的其他学科资源等等),将教育目标定位于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基础型、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办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以满足社会多样化的人才需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性会址落户广西首府南宁,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合作向纵深发展,对法律服务人才需求量递增的同时,也对其综合素质要求提高。作为服务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人才,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既要熟知国内的法律法规,又要熟练掌握东盟一国甚至多国的法律知识;既要有良好的沟通、谈判能力,又要有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还应熟练掌握一门甚至多门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梧州学院法管系可以利用本校与东盟国家相关高校联合办学的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开设国内法律基础课程的同时也开设东盟法律课程、东盟国家语言课程。在实践中探索法律人才培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发挥与东盟国家相毗邻的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法学专业办学特色,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课程设置应该科学与合理

法学学科的课程内容和课程次序的设置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与较强的科学性,这样才能使学生学好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从而实现新建地方院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课程内容的设置

教育部规定了16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但并不是法学教学课程的全部,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还可以结合本校优势、人才培养定位及培养特色来设置其他的课程。

首先,强调的是16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置,这是开办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能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及了解国家的几大部门法,同时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价值观和职业道德教育。

其次,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是要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应该注意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锻炼学生动手能力与法学理论的应用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技巧、庭审艺术学、公司企业法律实务、非讼处理、谈判技巧、公共关系学等课程。

再次,课程内容的教学应当适当的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结合。当前,在我国要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下的大背景下,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想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积极探索一些与司法考试良性对接的方式方法,尽其所能帮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司法考试中占有较大分值的科目,适当增加授课课时,加强对重要知识点的记忆和理解。对于第四卷所考核的主观题部分,采用案例题、材料分析题进行针对性训练,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文书撰写能力。

最后,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根据地方特色,开设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这样,能使学生掌握与地方经济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以后服务于地方奠定坚实的法学基础。

(二)课程次序的设置

课程次序的设置应注重课程体系的循序性,即按照基础理论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等循序渐进的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学年的课程全部设置为公共必修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如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学等等。第二、三学年开设法学专业方向课及选修课,并按照先实体后程序、先国内后国际、先综合后具体、先主干后支脉的原则,这样才能有助于学生对法学学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把握,有助于学生法学理念的形成和法律思维的培养。第四学年则主要开设培养职业技能的课程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特色选修课,以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的运用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满足地方特色经济的法律服务需求。

梧州学院法律系的课程设置,原来存在着较多的不合理与不科学的地方。如盲目的照搬其他学校的教学计划,开设了一些在实践中用得很少的部门法课程选修课,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效果都达不到预期目标。另外,也出现有将实体法置于程序法之后,将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后等等课程次序安排混乱的问题。近年来,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通过对经验的总结和对教训的吸取,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逐渐科学合理。笔者建议多开设一些能形成的专业特色的课程,以及利用学院与越南、泰国等多个国家进行合作办学的条件,开设越南语、泰国语、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三、引入互动教学模式,确立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一)互动教学模式

传统教学模式,以老师如何教为关注重点,是一种由教师到学生的单向交流模式;互动教学模式,则强调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动,学生可以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过程。在课堂上,由学生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然后再通过归纳和总结找出较好的方案,使课堂教学活动的内容与学生建立密切联系,并使学生本人的经验得到肯定和充实。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参与度,增强教学效果,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教学方法

本文导航 1、首页2、理论教学方法

1.理论教学方法

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不能忽视,只有基础打好了,才能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运用。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也不仅局限于课堂的45分钟,教师可以推荐、引导学生阅读法学经典名着,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小组讨论和自主分析。实践教学方法

由于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

第一,进行案例教学时,应注意案例的典型性、时效性,由教师在课堂上组织、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去发现和理解案例中的法律观点和法律规范。

第二,设立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进行案件审理的模拟训练。模拟法庭应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开展,学生通过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诉讼角色,可以模拟参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庭辩论能力。

第三、引入诊所式教学方法。诊所教学能够让学生在参与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接触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体会和掌握办案的具体操作步骤。在法律适用的真实环境中进行技能学习,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第四、实践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备、模拟法庭的场景布置、组建相关实验室等等,这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新建地方院校要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提高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要重视师资队伍的建设。

(一)要把好教师引进关

首先,引进教师的数量要适中。要开设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及一些选修课程,一般来说需要20名左右的专业教师,以一名教师担任一至两门课的教学任务为宜。其次,提高引进教师的质量。一方面,要引进具有硕士学位甚至博士学位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学位结构,尽量避免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学历学位不应成为师资选择的唯一标准,要更多引进理论和实践水平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甚至要敢于引进法律实务娴熟而理论功底不很突出的人才,如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可以允许兼职形式。

(二)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职教师应注意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展法学知识的视野,了解最新前沿理论和立法趋势,学习最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到着名高校攻读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或者是一段时间的进修、访学或者是参加各种相关的学术研讨会、教学研讨会等等。

(三)拓展教师的实践知识和实践能力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5

关键词:青年教师 敬业精神 文化素养 创新意识

当今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大学青年教师的素质高低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决定着育人的方向、作用,而大学青年教师应具备怎样的素质?下面,笔者具体说明。

一、崇高的敬业精神

任何一个行业,都要具备崇高的敬业精神,同时这也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基本前提。热爱教育事业方能爱学生,热爱学生才能教育好学生,才能使教育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和身心健康应全面关注,既要严格要求,又要懂得尊重信任,这样,才能让学生亲近、信赖老师,诚恳接受老师的教育。大学教师的工作难以准确量化,同时又随时可以接受学生和同行的监督,因此,全神贯注地投入到工作中是教育工作的基本前提。教育乃是百年大计,教育又是单个人难以独立完成的,这就要求教师应注重一切以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想学生所想,敦促学生所为,成为他们真正的良师益友。

二、渊博的学科知识和文化素养

青年教师应注重提高个人所教的学科基础知识和技能,熟悉学科基本结构和各部分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学科发展动向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方法。青年教师在学科专业知识方面造诣的深浅,决定着其教学的有效性和趣味性。现实中,也有部分年轻教师不太重视继续教育,掌握的仅仅是教材上的那点知识,还不能适应新课程的教学要求。笔者认为,教师对所教的内容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才能全面理解所教内容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在教学中左右逢源。教师的职责是传递科学文化知识,其科学文化素质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学校教学质量和教育目标是否能够完成。面对当前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青年教师只有把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才能给学生更好地讲解。同时,青年教师应不断接受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传统的教与学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因此,教师应懂得如何及时调整或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扩充自身的知识储备量,多了解高新技术的发展,因为只有站在高科技的前沿,才能引导学生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今天,很多学生都能通过大量的信息渠道了解更多的新鲜知识,他们提出的问题往往也会使老师措手不及,这就要求教师要全面提高自身的素养,适应新时期教育发展的各项新要求。

三、创新意识的培养

随着学生自主学习和参与意识的增强,单纯以教师为中心的传授语言知识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大学青年教师应具有远大的目光,能够科学地根据社会发展趋势确定教育理念。

新的课程改革在教育理念、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给大学青年教师的创新性工作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平台。怎样开发校本课程?如何指导大学生探究性地去学习?如何照顾学生的素质差异?教师角色如何转换?这都需要我们去探索、研究、总结。只有不断地更新观念,革新方法,才能适应新时期教育发展的新要求。

目前,大多数教师都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要求学生学会积极思维,主动思考。教师提出问题,学生要一一做出回答,如果教师针对教材精心设计出一个个富有启发性的问题,这对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发展其创造力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四、身心素质的锻炼

21世纪的教师在思想品德、知识能力等素质建立的基础方面主要是身心素质,而现代教师素质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如此。伴随着教师健康的身心素质的提升,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水平也得以普及,教师身心素质的活力可以有效地促进教育的活力。在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且意义深远。教师的心理素质和特征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健康的心理和完美的人格魅力是教师职业成功的非智力因素,在现代教育机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能够在精神上给学生以深刻影响的老师才更能称得上是为人师表,所以,我们说,教育过程是老师与学生之间情感沟通、智慧交融的过程。教师能否得到学生的接受和认可,直接影响着学生心理品格的健康形成。由此可见,良好的心理素质是现代社会教师必须具备的。只有保持健康的心理,才能思维活跃、乐观进取、谦虚好学,才能够准确地把握自我,与人和谐相处,实现教育智慧的优化。教师的人格是教师职业劳动的一种手段,它包括道德品质、性格、气质、能力等。教师的人格魅力是学生关注的中心,是任何力量都不能替代的最灿烂的阳光。只有具备完美人格魅力的教师,才能培养出有健康个性的学生。

总之,培养素质结构完整、个性健康发展的学生是现代教育的目的。教学是师生双向互动交流的过程,教育者要用全新的视角观察学生,用积极乐观的态度看待学生的天性,懂得尊重学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心,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发展其自主学习的能力。“现代教育,以人为本”,作为教育者,能够最大限度地去激发学生的聪明潜质,让每个学生都能健康、和谐地发展是我们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李萍.思想道德修养[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王极盛,李春荣.心理与健康[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05.

[3]刘俊庭,吴纪饶.大学生健康与教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高玉祥.人际交往心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李晨,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音乐舞蹈系

司法考试改革范文6

要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开创人事工作新局面,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资源的全面开发,归根到底还是要靠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大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事制度改革必须贯彻“总体规划、综合配套,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协调一致、持续发展”的原则。具体要统筹兼顾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统筹兼顾好各项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包括公务员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安置制度改革等。对上述各项制度改革都要做到整体谋划、全面推进、协调发展。要继续完善公务员制度,健全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要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要不断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秩序规范、充满活力、注重公平、监管有力的工资制度。要加快职称制度改革,构建以专业技术准入资格评价、水平评价和岗位评价为主要内容,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分类、动态、符合实际的职称体系。要进一步推进干部安置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中国特色退役军官安置制度。

第二,要统筹兼顾好每一项改革内部各环节的关系,使之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比如岗位管理、绩效考评、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又比如录用制度、管理制度、退出制度之间的关系;再比如培养制度、使用制度、激励制度之间的关系,逐步解决制度内卷化(边际效益递减——编者注)问题。

第三,要统筹兼顾好人事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的关系,比如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机构分类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新的人事管理制度要与行业管理体制相适应,要以机构分类为基础,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匹配,要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十多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捷足先登,成效显著,但进程受阻。其成就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人员聘用制度逐步到位,用人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二是公开招聘制度付诸实施,进人方式得到了有效规范;三是岗位管理制度开始建立,管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四是人事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事行为进入了法制轨道。其制约因素主要有:管理体制没理顺,机构类别没分清,社会保障没到位。统筹兼顾、配套改革势在必行。

第四,要统筹兼顾好人事理论研究、人事法制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关系。理论是基础,法制是保障。要加强人事基础理论研究,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理论支持。要加快人事立法进程,为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第五,要统筹兼顾好人事制度改革与人才队伍建设的关系。制度改革是手段,队伍建设是目的。就制度改革谈制度改革没有任何意义,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是能够促进人才队伍建设,而不是“促退”。

第六,要统筹兼顾好宏观管理与微观搞活的关系。主要是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问题上,政府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明晰角色定位,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方式去管?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梳理。事业单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政府人事部门在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继续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着眼于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取向、基本原则、基本标准、基本规范、基本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而对其内部管理,比如具体的岗位设置、绩效考评、津补贴分配等问题则应放权给事业单位自己决定。

第七,要统筹兼顾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应该作为现代人事工作的最高命题。在改革的全过程都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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