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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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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范文2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章程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交易相对方也不得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也不得在事后追认,这种在公司权利能力方面的限制我国叫“经营范围”,英美法上称之为“越权原则”。这项制度现在日趋显出不合理,其改革势在必行。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相匹配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对登记制度、审查制度、企业类型划分、前置审批项目、经营范围、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等制度进行改革。1因此,本文将就这一从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 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确定的重要意义
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和推行,同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状况是完全相适应的,经营范围是指政府批准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类别或服务项目,经营范围决
定了企业法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只有在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其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确定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适应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奉行“放任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一个消极“守夜人”的角色。因为没有人对市场负责,资源配置的决定是由成千上万不同的企业作出的,从而造成了重复生产和没有效率。但由于当时资本主义仍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机制远未完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种简便而有效的措施,公司越权原则的采用无疑是一种极佳的选择。在我国,政府对微观经济干预的情况则有自己的特点。首先,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工有制决定了政府对进经济生活的干预不仅基于其经济职能,而且基于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但是,着并不以为着政府直接管理企业。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进行,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包括对微观经济的管理,严格遵循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直接计划干预向以市场为依托的间接控制过渡。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也由单一的行政命令逐渐向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式转变。其次,在不断深入的改革中,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股份制改革,使公司成为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投资主体经营和管理资产的重要法律形式。因此,公司法经营范围的确定,不仅是国家调整企业与政府关系的重要手段,而且是保护包括国家利益在内的全社会利益,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工具。
(二)适应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十九世纪六、七十年代还是一个没有无线通讯技术的,国家对企业的管理,企业内部的运作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和联系还不十分便捷、高效,生产管理、分配、交易、信用等方面信息的了解途径不多,公司越权原则以公司经营范围作为评判公司经营活动有效性的标准和依据,实际是一种以公司章程的公示为手段传递公司能力信息披露制度,完全符合当时信息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因而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历史合理性。
(三)适应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立法特别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越权原则即是这种立法价值取向的具体反映。根据此原则,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宣布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无效,第三人则因公司章程是公开性文件而被推定为明知公司越权仍与其交易而丧失强制请求权,这虽然对第三人明显不公,但十分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如有学者说:“英美法通过判例形成的公司越权原则,就是出于鼓励投资的需要而产生的。是这一时期偏重股东利益保护的思想的产物。”在我国,社会注意市场经济是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它首先要求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符合市场的规范性,而各市场主体按确定的规则组织并进行活动是整个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公司自身的组织特点决定了它在创立及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主体发生密切的联系,公司的一举一动会到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转,因此,为了保护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确定必须从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出发,从保护社会的利益出发,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规范及确定。
二、 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实行公司越权原则,将公司的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为国家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股东对董事和经理经营行为的监督以及法院和仲裁机构对公司越权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和判断是非的客观标准。因此,有学者认为:“公司必须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一经登记,即成为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依据,如果经营行为越了经营范围,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4但它在实践运用中也日益暴露了其局限性,如不利于公司法人自身的发展和获取最大利益目的的实现,不利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公正等等。企业经营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对经营权的保障也在不断的加强,但是由于经营权独有的特点决定了这种权利很难完全摆脱国家所有权的制约,也决定了企业在行使这个经营权的过程中难免要受到来自政府权利部门的一些不适当的干预。特别是企业的经营权和国家的所有权在权利的内容上如何合理界定、合理分配,现在也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所以,很多学者认为,经营权这种模式本身有内在的缺陷,不利于真正的使企业能够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的必备的财产权,不能够真正搞活企业,促使政企职责完全分开,也不能够真正按照市场经济客观需要来建立一套良好的产权机制保障企业,促使企业真正能够对国有资产进行很好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同时,我们确实需要对经营权和国家所有权的相互关系进行认真的探讨,合理分配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各自所应当所有的这些权利。同时,我们应进一步深化企业的改革。改革的思路应当是通过实行股份制来促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的模式进行改组,真正形成一个能够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尤其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机稍纵即逝,过于严格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只会束缚公司的手脚。而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我国公司章程中的绝对记载事项,《公司法》第40条、107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且这种变更还要经过主管机关登记,经过如此繁琐程序后,恐怕原来的商机早已消逝或已经没有什么价值,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所以在该原则存在的100多年时间里,人们通过长期实践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其消极后果,认为它对股东只是一个虚幻的保护,对不注意的第三人是一个陷阱,而且是不必要争论和烦恼的根源5。因而有必要对它进行修正。
三、 公司越权原则的依据及缺陷
英美法上的“越权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股东通过目的条款(经营范围)来了解和控制公司的活动及资金运用,与公司从事交易的人被推定为已注意到该公司的目的条款,因此,目的条款和越权原则可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越权原则的执行对公司的股东较为有利,对公司交易的一方则较为不利,因为越权行为是公司一方自觉进行的,股东因公司越权行为遭受损失时,可以要求公司或行为者承担责任。公司在对其不利时,可以以越权行为无效为借口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越权原则就是这种保守的立法观念的反映,主要表现为该原则是建立在“推定通知主义”这一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按照这一理论,公司的经营范围作为章程必记载事项且公示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而营业执照是具有公开效力的,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均被推定与公司正式交易前就已查阅了公司营业执照等文件,因而知晓其内容。既然第三人知道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而仍与之交易,当然就被认为自愿承担越权交易风险,从而丧失了强制执行的请求权。这种推论似乎不无道理,但实际上要求交易对方每进行一项交易都必须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经营范围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和不必要的。对方公司的某种行为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并不容易判断,如果越权行为绝对无效就会使交易处在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之中,一旦对方发生越权情形致其遭受损失时,便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这是不公平的。这种严格限制实际上对公司和股东也有不利的一面,在越权行为无效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和董事、经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使董事和经营在处理公司事物时,小心谨慎,不敢越雷池一步。而公司的经营者如果墨守成规,不思求新、创新,缺乏企业家的冒险精神,则会使公司固步自封,无所作为,从而从根本上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从上可以看出,在利益的平衡上,严格的经营范围的限制对市场交易的各方都没有好处,必须重新加以调整。正如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所说:“超大型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有没有效呢?就要看对方是不是知道法人的经营范围,如果对方明知,法律就不保护,让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如果对方不知道或根本不知道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误以为在其经营范围内而与之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就一定有效,只有让合同有效,才能有效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6
四、世界各国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立法现状
由于严格的“经营范围”制度在实践中产生诸多弊端,世界各国已纷纷放宽对原来的越权原则的限制。美国公司法率先抛弃越权无效原则而确立起越权有效原则,美国1950年《标准商事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行为或公司转让,受让动产、不动产的行为,不得因为公司无此种权利能力而无效。受美国法影响,其他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的国家的公司法实际上也都在不同程序上改革、动摇,或放弃了公司越权原则,而承认公司在其目的事业范围外的行为的有效性。从我国现行法律看,《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虽然上述规定都未对法人(包括公司)越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该问题显然已被1999年3月颁行的《合同法》第50条所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所作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所解决。由此可见,《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我国现行法律实行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在公司经营范围的立法以上,本人赞同越权行为相对无效的观点,主张对此进行必要的修正,使其内涵发生变化及适用受到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限制,而不主张越权行为绝对无效或绝对有效。简单的说,就是将传统意义上或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越权原则即公司越权行为绝对无效原则修正,发展成为现代意义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
五、我国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缺陷
合同主体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应确认其有效,将其引起的纠纷按合同纠纷处理,但是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除外。”7正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局许瑞表局长谈2003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指出:“要抓紧制定《公司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办法》,改变按主营、兼营分类核定的做法,将经营范围按是否需要分为前置审批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审批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批或许可的范围予以核定,一般经营项止由企业章程规定或按企业申报的予以核定,无须在营业执照上具体标明。”8这对于促进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有重要作用。综上,我国传统上严格限制的公司“经营范围”已被实践和法律所突破,但公司经营范围作为章程“必载事项”,仍有其存在价值。一方面,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股东为自己设立的活动空间,经营范围的规定实际是对董事和经理限制,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范围仍需经行政机关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批准文件。”由于以上原因,登记机关既拥有职权也负有义务,通过登记审查申请的“经营范围”是否合法。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公司越权行为效力的规定上还存在以下一些缺陷:
1.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还未明确规定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
2.一些立法上的冲突。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所作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的色彩,与现行的合同法的精神完全相悖。
3.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主要是由董事、经理做出的行为,如果这种越权行为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他们是否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的: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可见,这只是指出了董事、经理在公法上的责任,而没有规定他们对公司和股东应承担的责任。
六、我国公司经营范围制度的立法完善
正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在公司“经营范围”上的不足,本人建议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里正式确定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以此为基础在《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确定公司越权行为有效时,如果对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应允许股东对公司和董事提起诉讼,否则仅规定越权行为有效,只会造成新的利益不平衡。可见,唯有实行兼顾各方利益且兼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公司越权交易引起的各种经济关系才能真正得到公正、合理的调整。我国情况即是很好例证,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一个法人(包括公司)就其活动的性质来说,并不是无所不能的,而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完成其经济的或社会的任务,反映在公司法实践中,过去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一般坚持公司越权待业为违法无效行为的立场,但近年来,随着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法院上述严格立场出现了松动的迹象。如在经营范围的解释上出现了灵活的做法,对非明显超越经营范围且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尽可能解释为经营范围内的行为,已提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并在签订合同后获核准的商事合同,按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判断其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等,立法上的进步表现得尤为明显,《合同法》颁布之前的相关法律尚未对公司越权行为适用何种法律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而新《合同法》的颁行无疑对此具有划意义,我国法律由此已实际确定了公司越权行为相对无效原则,这显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在肯定公司经营范围的现实意义的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公司经营范围,变其越权绝对无效原则为相对无效原则,同时兼顾股东和公司利益。总之,只有建立起完整的利益机制,才不会使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所欲为,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才不因为公司越权行为有效原则的确立而使公司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才能使公司事业在市场经济新条件下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附:注释
1《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第10页
2史尚宽:《民法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155页。
3杜坚忠:《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广东法学》1997年5月,第6期,第8页。
4刘志新:《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14页。
5毛亚敏:《公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6汤华东,刘学正:《公司越权行为效力的法理分析》、《经营与法》2002年第11期,第10页
7丁义军,郭华:;《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49页。
82003年第4期,《工商行政管理》杂志,工商出版社,第18页。
:
1.张民安:《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5期。
2.寇志新:《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
3.韩长印,李金:《公司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4.《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第6期。
5.刘志新:《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
6.杜坚忠:《论公司越权合同的法律效力》、,《广东法学》1997年5月,第6期。
7.丁义军,郭华:《新合同纠纷案件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8.汤华东,刘学正:《公司越权行为效力的法理分析》、《经营与法》2002年第11期。
9.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经营范围范文3
一,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特别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更加速了当前经济结构、企业制度的变化。这一新形势要求放开经营范围登记。
(一)企业抵御金融危机的需要
现行的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将公司的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为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在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过于严格的经营范围只会束缚公司的手脚。根据现行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必须经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且这种变更还需要主管机关登记。经过如此严格的程序,商机早已消逝。因而放开经营范围登记,使得企业可以及时地自主调整经营方向,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抵御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就显得尤为紧迫。
(二)与国际通行接轨的需要
从世界范围看,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与地区,经营范围一般不作为登记事项。以香港为例,注册一家公司,注册部门所发的登记证明上不载明其经营范围,只是在经营范围涉及专项管理时,才需到相关部门申领牌照;而在内地。申请人是凭名称核准单申请前置许可后再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显然香港的做法更符合市场规律。因此,通过放开经营范围,可以提供高效率的市场准入服务,打造优越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发展。
(三)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
目前经营范围登记存在表述差异且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同一经营范围在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都存在不同的表述,也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登记机关的潜在诉讼风险。有些新兴行业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并没有出台相关政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也没有相应表述,在申请登记时往往会造成申请人往返多次的情况。有些企业花费了大量精力,却由于某些条件不符合前置许可的要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而放开经营范围登记,不仅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成立初期的运营成本,而且也有效防范了登记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潜在风险。
二、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原则
放开经营范围总的原则是“放而有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质的量的限度,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度的辩证原理要求人们在一切实践活动中都应当掌握“适度”的法则。因此,放开经营范围登记也必须从辩证的角度来考虑,实施“放而有度”。适度的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就是要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结合改革开放30年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经验。进行可控性的放开。实施“放而有度”应该把握好三个原则!
(一)促进发展的原则
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并不是简单地“放开”。应当遵守事物本身的客观要求,创造条件,抓住时机,切实以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帮助企业做精做强为衡量标准。所以,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必须以“促进发展”为原则,既要促进就业、关注民生,又要考虑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不会使公司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为所欲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循序渐进的原则
“适度”的内涵,要求主观努力必须同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相符合。在工作中,要准确把握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度,掌握好“火候”。对于看准的,应该尽快实施:对于一时把握不准的,应该先进行前瞻性的研究,而后再逐步实现。只有通过循序推进、分步实施,才能使得放开经营范围登记适当有度,既不会放得太过急促,欲速则不达:也不会放得太过拖沓,跟不上发展的趋势。
(三)统筹兼顾的原则
准确掌握“适度”的基本含义,还应该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提高放开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认同度、协调性和有效性。因而要给空间,让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选择权:要给变化,对新兴行业应以包容的态度来支持其发展:要给方便,进一步加快市场准入的效率。在不放弃对企业的主营业务进行备案的同时,积极寻找目前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大胆尝试,探索完善经营范围登记制度。
三、放开经营范围登记的具体方案
在坚持“放而有度”的指导思想下,应当结合本国的社会环境、文化背景和商事主体的诚信程度,规范放开经营范围登记,防止过犹不及。
(一)快速放开一般经营项目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将企业的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而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现阶段放开经营范围,特别需要放开一般经营项目。
具体做法,就是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一栏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中,一般经营项目不再陈述企业所有的经营范围,仍然保留主营业务。而主营业务的表述必须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范,建议参照分类标准的“中类”来表述主营业务,即参照三位数代码的行业分类。譬如653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至于该层后面包括的纺织品零售、服装零售等等,将不再细分。
许可经营项目的表述主要参考前置许可。但也不能依样画葫芦。审批部门是依据专业的法律法规,从自身行业的准人角度来设定审批标准、载明许可内容:而登记部门则是依据登记的法律法规,从整个市场准人的层面和日后监管的角度来表述经营范围。两者出发点和目的不同。譬如医疗器械类经营项目,许可证的表述很冗长,分为I类(现已取消前置审批)、Ⅱ类、III类,且类别后面还有详细的专业术语陈述。建议对这类经营范围的表述不直接套用许可证的内容,而表述为医疗器械经营(详见许可证)。当前,应当对涉及前置审批的所有许可经营项目进行梳理,对不适合直接套用许可证表述的,确定简单明了并合乎逻辑的统一表述。
(二)稳步放开许可经营项目
在放开经营项目时,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放开许可经营项目。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各商事经营主体的素质也良莠不齐。因而,对高危行业,如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安全、环保等重大民生问题的,公司登记机关仍要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起到和许可部门“双保险”的作用。待这些行业充分发展,能够诚信自律后,公司登记机关才逐步放开对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最终使得经营范围不再成为登记事项,也不再载明于营业执照中,实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的适度分离,
稳步放开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一是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市场准入涉及诸如环保、食品等
众多前置部门,因而放开经营范围,工商部门应注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达成共识,步调一致。二是强化后续监管。诸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虽然不将经营范围作为登记事项,但是他们对于许可行业有着完善的政府监管手段。鉴于此,我们在放开许可经营项目的同时,要强化政府监管,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做到守法诚信经营。三是完善法规体系。如何使得相关法律法规既起到监督作用,防患于未然而又不会影响到政府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的时间和成本。这就需要立法部门勇于创新和探索研究,进一步完善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积极促进新兴行业的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类似电子商务、企业清算、征信服务等新兴行业孕育而生。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特定时期,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新兴行业,应允许企业根据其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的行业名称或具体项目作为经营范围用语: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等经营项目,应允许企业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或者约定俗成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用语来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
对从事特殊经营项目的新兴行业,应贯彻“积极行政”的理念,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就业,加强对新兴行业、新经营方式等调查研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可行性方案。要敢于尝试先行,注重动态管理,把握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推广。譬如“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四)切实做好主营业务备案
为了便于政府在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动态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切实做好公司主营业务备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譬如国家制定政策调控汽车市场,对企业主营项目进行备案,使我们对现存的汽车经营类企业进行有效规整统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的信息资讯。对公司主营业务进行备案,建议在企业设立申请书中将经营范围一栏变为主营业务,
经营范围范文4
1、室内外清洁;开荒保洁;外墙清洗;室内空气治理;石材养护;家政服务(不含病床陪护);地毯清洗;保洁用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酒店用品、工艺礼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可选经营范围:销售及批发产品。例如:日用百货,洗涤用品,酒店用品,五金交电,清洁用品的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室内装饰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
(来源:文章屋网 )
经营范围范文5
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投资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人才中介、市场调研、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劳务服务、会务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健康保健咨询、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房地产开发、室内装潢设计、水电安装、电器的安装维修服务、货运、货运服务、物流仓储、鲜花礼仪服务、婚庆服务、美术设计、盲人按摩、资料翻译、工艺礼品设计、服装设计、快递服务、清洁服务、清洁干洗、摄影服务、彩扩、绿化养护、汽车装潢。广告设计、制作、、。电脑喷绘写真、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领域内四技服务、许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的开发;应用、环境艺术设计 ( 资质 ) 、制冷设备领域内四技服务、电子机械技术领域内四技服务仪电计算机控制领域内四技服务、承接船舶维修领域内四技服务: ( 有关资质 ) 、绘图仪器领域四技服务、会务礼仪服务、企业管理策划、电脑图文制作 ( 除广告 ) 、室内清洗服务、机电产品领域内四技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 除广告 ) 、市场研究策划 ( 除广告 ) 、艺术品、工艺品、礼品制作 ( 除广告 ) 、图文制作 ( 除广告 ) 、企业形象策划 ( 除广告 ) 、展览展示服务 ( 除主办展览会家电维修及其技术服务 ( 电工资质 2 张 ) 、室内外照明设计、安装 ( 电工资质 2 张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注册资金 500 万 ) 、房地产中介、经纪 ( 注册资金 50 万另需 5 张资格证书原件 ) 、房地产咨询 (50-100 万需 5 张资格证书原件 ) 室内装潢、物业管理 (3+2 工程师 1 会计师 1 经济师 ) 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绿化植被、花卉租摆、摄影、美术设计咨询 ( 除广告 ) 、商务咨询、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公共安全防范工程、文化艺术交流和策划 ( 除广告中介 ) 寄递业务 (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 ) 、个人形象设计及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公共安全防范工程、商标及相关咨询服务。公共关系咨询、机械维修( 2-3 张等级证书)。
二、进出口公司:
自营和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三、科 技 类:
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
四、商贸销售类:
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服装服饰、装饰品、工艺礼品玉器、玩具、花木、保健用品、文体用品、电脑软硬件及配件、包装材料、办公用品、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化妆品、家具、木材、装潢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印刷机械、卫生洁具、陶瓷制品、皮革制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压缩机及配件、制冷设备、轴承、管道配件、阀门、金属材料、电线电缆、电动工具、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健身器材、照相器材、电讯器材、通讯器材、音响器材、音响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医疗器械、珠宝首饰、汽车等。化工产品 ( 除危险品 ) 、粮油制品、水产品、调味品、干鲜果品、保健食品、酒 ( 零售 ) 、油 ( 零售 ) 、包装食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玻璃仪器、玻璃制品净化产品、环保材料、环保设备、椰子油、棕榈油、电气设备、包装材料音响设备、阀门管道设备化妆品、厨房设备、纺机配件、标准件、汽配专用轴承及紧固件、工矿机电、陶瓷洁具、瓷制品、瓷砖、防水堵漏材料、彩钢板、铝型材料、灯具,珠宝玉器、自动门、石材、鲜花、船舶配件、船舶用品、水泵阀门、压缩机及配件、印刷机械、汽车保洁用品、电梯配件、床上用品、水性涂料、电力热器、强磁化器、电子系统设备、工艺美术品 ( 除金 ) 、泠排水产品、气球、餐厅设备羊毛衫、速冻食品、墙壁开关、绘图仪器件、电子原器件、酒店配套用品、工程机械配件设备、棉纺织品、酒店宾馆用品、皮革制品、玩具、服装鞋帽、钟表眼镜及配件、花木盆景、纸制品、文教办公用品、照相器材、体育用品、家具、五金交电、建筑五金、水暖器材、冷设备、家用电器、食品添加剂、电脑及配件、钛白粉、铜金粉、闪光片、胶浆、工艺品 ( 除金银 ) 、金属材料 ( 除专控 ) 、普通机械、汽摩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 ( 除专控 ) 、电讯器材 ( 除专控 ) 、机械模具、通用零部件、木材、钢材、建筑材料、电光源产品、照明设备、木制品、不锈钢制品、矿产品 ( 除专控 ) 、仪器仪表、计量衡器具、成品饮料、扫描设备、电线电缆、健身运动器材、花卉、轴承及配件、医疗器材 ( 需经营许可证 ) 、庞物用品、 IP 卡、空白智能卡等。
五、食 品 类:
粮油制品、速冻小包装食品、奶制品、土特产、南北货、糖果糕点、饮料、日用香料、调味剂、保健食品、罐头食品、米面制品、植物油、茶叶、水产品、农副产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加工型:
经营范围范文6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2、点击“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3、可变更项目分为“基本信息”、“人员信息”、“注册资本和投资方信息”和“总分机构信息”,选择需要变更的项目继续办理。在基本信息中填写对应的地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