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烟花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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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烟花

春节烟花范文1

虽然明天就是除夕了,但是,我看着和妈妈一起精心挑选的一大堆烟花,心中似乎早已燃烧起一团火苗,蠢蠢欲动,忍不住想先过一把烟花瘾。

于是,我央求妈妈先放几个烟花,妈妈爽快地答应了。不过,她建议先少放一些,其他的留着明天除夕夜再放。

“放烟花喽!”我一边喊着,一边拿起打火机和烟花,跑了出去。我先点燃了“好日子”,刚离开,它就喷出了一束五彩斑斓的火花,在漆黑夜晚的衬托下显得那么灿烂。不到一分钟功夫,火花便熄灭了,夜晚又恢复了以往的宁静和黑暗。

我接着拿出“小金牛”。兴冲冲地点上火,它立刻一边旋转,一边向四周射出绚烂夺目的火花。不一会儿,像陀螺一样的“小金牛”火花越来越暗淡,转动速度越来越缓慢,直到完全熄灭。

《神舟七号》是我最喜欢看的一部电影,当我拿起名字为“神舟七号”的烟花时,心里那份期待自然是不用多说了。我迫不及待地点燃“神舟七号”,只见它真的像飞船一样,旋转着飞向天空,还朝下喷射一长串尾花呢!大约飞了十几米高,飞船“坠毁”了,真是既刺激又遗憾啊!

春节烟花范文2

那一天,我们三个忍痛割爱把我们宝贵的零花钱凑在一起,买了一大袋各种各样的烟花,准备留到晚上再放。

好不容易挨到了晚上。我们三个却还没有一丝睡意,兴致勃勃地来到院子的一块空地上。我们正在想要放什么时,眼前突然冒出一点火花,接着“砰”的一声,把我们惊吓得出了一身冷汗。原来表弟偷偷拿了一盒滑炮放了起来。接着,我与姐姐各拿了四根仙女棒,点燃后,仙女棒立刻绽放出五光十色的火花。我们拿着仙女棒挥来挥去,在空地上奔跑,这时,仙女棒像一朵朵正在飞翔地七彩的蒲公英。我又从袋子里拿出了一根20多厘米长的绿色绳子,而且没有引线。我就把它当纸烧了,谁知一点燃后,它立刻发出了接连不断的巨响声,我还没回过神来,呆若木鸡地站在那儿。谁知它又在我手里跳来跳去,我心想:这东西不好惹!扔了吧!我往远处一丢,看看它到底是什么东西。只见它像是一条尾巴着火的青蛇,在那里蹦来跳去,发出的声音好像蛇在尖叫,像是发火了。我惊慌得不知所措,心想:天哪!今天我见鬼了……“表哥,不是那样放!”表弟的话打断了我的思路。说着,他又拿出一根这种叫做“响雷”的东西给我做示范,这时,他手里的烟花好像被他驯服了,再看看表弟,他面带笑容,看不出一点紧张。“轰隆隆”,几声巨响过后,汽车的警笛声接踵而来,原来姐姐放了几个“声惊天”,我们又哈哈大笑起来。顿时,警笛声,爆炸声,与我们的笑声交织在一起,成了一首无名交响曲,在院子里回荡,久久不愿散去……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烟花也在慢慢地减少。正当还剩最后一种烟花——冲天炮时,我们三人一起握住这根冲天炮时,共同住愿全国人民新春快乐。几颗珍珠炮上天后,又爆炸了,变成无数的火花,我相信,我们的心愿已经传到了全国人们的心里。

这次放烟花,给我们的春节增添了许多色彩,也增添了许多快乐。我相信,这次放烟花将成为我们三个心中永远的不忘!

春节烟花范文3

为加强对本市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制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区和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除春节期间外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自行公布。

二、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009年1月25日(除夕)上午8时至1月26日(正月初一)晚12时;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8时至晚12时。从1月27日(正月初二)至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零时至上午8时及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春节期间零售的烟花爆竹,由市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按照《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一配送至各零售经营网点。配送时间为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

各零售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武汉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严禁无证(照)经营网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至2月9日。

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四、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通告》中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五、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设置红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6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燃气)站;

3.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消防等级低的社区、部位;

6.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

7.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二)禁止在设置橙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和部位3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居住密度高的社区、部位;

2.车站、码头、公共交通枢纽站等部位;

3.风景名胜地区,重要城市景观周边;

4.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比较重要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三)禁止在设置黄色禁放标志的下列地点或者部位1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驻地;

2.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3.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

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5.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需要守护的禁放地点或者部位。

(四)禁止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150米范围内和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道等容易引起火灾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督促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样式、规格和时间设置禁放警示标志。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或者部位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的要求,做好相关安全守护工作。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住宅小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九、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价格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者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烟花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准入关。强化责任落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力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副局长程德胜兼任。

三、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和存在违规现象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禁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严查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乘车。

(五)供销部门加强对所属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购进、经销非法产品,严禁向无证摊点销售产品,严禁“三违、三超”储存产品。

新闻宣传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组织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公安、安全监管、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查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

凡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目标

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5年10月26日—11月6日前)

研究制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确定工作安排和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部署我县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单位职责、任务,确保责任的落实。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5年11月6日—2016年2月22日)

1. 各乡(镇)要在2015年11月10日前,将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地点、电话等相关信息报送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向社会进行通告,方便群众办理;

2. 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并监督其按照许可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3.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4. 严格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5. 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非法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6年2月1日—2月27日)

春节烟花范文5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环保优先、安全燃放、依法监管”的原则,以安全经营、安全燃放和预防空气污染为目标,按照“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属地管理、社会监督、限点销售”的要求,强化属地管理及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及早部署,严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准入关口,全方位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因过度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空气污染,确保全市人民度过安全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力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用车辆配送。

(三)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必须培训持证上岗经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制定方案(2017年11月20日前)。制定我市2018年春节燃放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二)规划选址。各乡(镇)(2018年1月10日前)根据本地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2018年春节烟花爆竹临时零售选址规划工作(xx镇除外)。

(三)管理模式。各零售网点作为批发企业的下级经销机构,统一由批发企业配送货物。

(四)人员培训和零售网点许可。各零售网点负责人、销售人员应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经营。许可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条件进行许可,严禁一证多点。

(五)配送与看护。(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7日)批发企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配送看护安全管理,严禁超量配送、超量储存。

(六)烟花爆竹销售(2018年2月8日至3月2日)。

销售时间:2018年2月8日至3月2日,各临时零售业户只准许此时间段进行销售活动,对销售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者,将进行严厉打击,并列入下年度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黑名单,2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经营活动。

(七)烟花爆竹回收入库(2018年3月7日24时前)。批发单位做好烟花爆竹回收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此时段安全经营检查,防止出现非法违规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做到零售网点全撤、产品归库、规范储存。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安监、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负有烟花爆竹监管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xx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指挥和领导工作。

(二)明晰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大型燃火燃放活动审批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按省政府〔2011〕2号文件要求,牵头组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制定全市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监管。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经营条件,组织查处违规经营和非正规渠道购销烟花爆竹的行为,严肃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事故。

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查处和取缔烟花爆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封、扣押无照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烟花爆竹产品质量。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负责危货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人员资质的认定、审核及相应环节的安全监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临时业户占道审批,要以城乡结合部、个体仓买、超市、食杂店、早(夜)市、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依法严查无证经营、移位经营、乱设摊点、店外经营业户,规范经营秩序。

供销部门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指导、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进行看护。

环保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大气环境监测,与气象部门对大气污染状况进行会商,联合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市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数据和情况。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本区域集中燃放地点,劝导业主到指定地点燃放,并制定紧急疏散预案。

林业、民政、电力、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各基层部门、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特别是在春节期间重点时段,要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巡逻力量、准备应急措施,对单位内部开展巡逻检查。

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产品质量,依照经营许可范围对零售网点进行配送。

五、保证措施

(一)强化属地职责。各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烟花爆竹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全面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实名制,建立打非治违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落靠安全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组织经常性重点排查,对重点街道、村(屯)、社区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各基层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安监办要充分发挥地域、民俗、居民区熟悉等特点,深入排查检查,切实掌握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精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村(屯)要按照上级政府工作安排和部署,重点对废弃厂(场)房、出租和闲置民房等进行排查,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作坊、窝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严格履职尽责。安监、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监管职责和监督指导职责,协调解决临时零售网点选址、行政许可和撤销网点时安全工作,其他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宣传教育、燃放秩序维护、看护等工作。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切实形成整体合力。要在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采取巡查检查、举报核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大对违反安全规定或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确保公共安全。

春节烟花范文6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的布设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在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根据《xx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规定:经开区高速环道以北,白沙大道、南站大道以南的那洪及金凯街道为限制经营烟花爆竹区)符合安全条件的地点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具体布设地点详见附件3;限制区域外(包含吴圩镇、明阳农场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布设数量不超过去年总数。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和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统一布设;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采取由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进行审核确定。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须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经开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二)设置专柜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六)周边10米范围内无使用明火设施。

(七)零售场所内严禁烟火,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的确定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先报名再抽签的方式确定;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采取申请人报名,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根据报名顺序审核确定。

(一)报名要求

1.本方案公示时间:2018年1月23日-1月25日在经开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3天。

2.报名时间: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时间为2018年1月25日(星期四)。

3.报名条件:

(1)经营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安全资格证》证书。

(3)近1年内未被列入xx市城市管理领域单位(个人)失信行为黑名单。

(4)近3年内在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

4. 报名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摊点申请表1份。

(2)报名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审核原件,留复印件)。

(3)拟报经营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收原件,抽签结束后未取得经营权的退还原件)。

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垄断经营,每个申请人只能报名一个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

5.报名受理:限制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在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xx市洪胜路5号丽汇办公区710办公室)统一受理;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报名在吴圩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地址:吴圩镇政府旧计生楼二楼203室)统一受理。

(二)抽签办法

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按照“公开规划经营点、公开接受报名申请、公开抽签确定经营者”原则,通过两轮抽签确定,具体抽签办法详见附件2。

(三)抽签时间和地点

1.抽签时间:2018年1月27日上午9时。

2.抽签地点:xx市洪胜路5号丽汇办公区710办公室。

抽签时间和地点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需在2018年2月9日(星期五、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前完成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否则视为放弃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资格。如已确定经营权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因市政施工占用,有效申请者需无条件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城市管理局协调变更经营地点。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审批

(一)有效申请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经营权后,应先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在城市管理局办理,限制区域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摊点占道经营许可证由吴圩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最后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申请材料如下: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负责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零售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各1份。

5.占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配送协议复印件1份。

8.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2018年春节期间经开区限制区域内只发放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2018年3月2日;限制区域外符合安全条件的摊点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临时经营点需统一使用红色帐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需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摊点周边10米范围内进行清扫,确保经营摊点符合xx市市容管理相关要求。

五、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销售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辖区各派出所、经开区消防大队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个网点必须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二)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能一证多摊或搭摊,不能经营超许可范围的品种。经营者必须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进货,如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一)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经开区实际,设置金凯工业园、银凯工业园、明阳工业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驻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各村(居)委会、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和疏导;综治办、辖区各派出所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巡查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重点查处在以下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

1.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5.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二)经开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高速环道以内快速环道以外),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七以及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对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烟花爆竹打非治违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辖区各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打击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特别是严厉查处经营A、B级烟花爆竹以及礼花弹、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禁止销售的产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主体药物含有氯酸盐(钾)的非法产品;采购和销售无批发企业识别标识或防伪封签的烟花爆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法渠道购进的烟花爆竹;转让、冒用、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在限制经营区域内销售不符合《xx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对阻碍工作人员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