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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得其所的解释范文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调节收入分配 综合制 分类制 混合制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①,最早始于英国(1799年),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收入、调节、效率三大价值功能,因其具有“聚财”和调节收入全配的功能而被喻为“社会稳定器”。从世界范围来看,个人所得税基本轨迹有三:一是由战时的临时税发展为现今的经常税、主体税;二是由分类课征制到分类综合课征制再到综合课征制;三是从侧重收入目标向侧重于调节目标再向侧重于效率目标的演变。具体到某一国家,这一演进的阶段、进程各不相同,是由各国特定时期所需解决的主要矛盾来决定的。如所得税创始时英美等国主要是解决收入(战时经费),两次西方世界性经济危机间侧重收入调节目标的实现(以高度累进为特色),而当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税制变革(包括从里根总统到布什总统的改革)则是以追求效率目标为首选。对于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中的来说,地区差别、城乡差异、分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是必须予以高度关注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因此,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必须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价值目标,并以此来指导税制设计。②
(一)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
1、在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由于个人所税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的繁重任务,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有限。对此,许多国家为了加强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已经基本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其中,个人所得税和遗产(赠与)税多实行累进税率,个人应税收入越高,征税比例就越大,对个人收入差距调节的力度最大。
2、在我国,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有工资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工资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有较大的局限。税收是可用于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最有力的工具。而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上。这是因为:
(1)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相比:一是流转税的税赋容易转嫁,从而使税收政策的调节目的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直接对纳税人的货币收入征税,实行源泉征收,纳税人的税赋不易转嫁,因而能够实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二是流转税通常具有累退性,在一定条件下,它不仅不能起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均的作用,相反还会加剧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通过对高收入者适用高税率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另外,个人所得税在应税所得时可利用费用扣除从两个方面达到照顾低收入者的效果,即一方面可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扣除,另一方面可以对有利于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行为予以税收优惠照顾。
(2)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比较:社会保障税多采比例税率,征税对象仅限于工薪所得,并有最高应税额的规定,致使其累退性十分明显;遗产税是对个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税,由于遗产税的起征数额较高,且采用累进税率,因此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十分明显,但是其调节作用受征税时点的限制,只有在财产所有死亡时才能够征税,税收实践中,由于其课税基数为全部财产价值额,其中无形财产的核实较难,税源难控制,偷税漏税多,制约了其调节力度;个人所得税上在收入分配环节实施调节,且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可控制税源,所以个人所得税可直接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
(3)个人所得税“调富济贫”的功能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个人所得税主要体现纵向公平。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用均等牺牲的概念来说明纵向公平的合理性。根据这一概念,只要纳税人因纳税而遭受的效用牺牲或福利损失是均等的,则纳税人就得到了公平的对待。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只要边际税率不为100%,它的累进率就不可能超过边际均等牺牲准则允许的累进率。因此,个人所得税在均等牺牲的意义上显然是公平的,而且它导致的效用总牺牲也接近最小。③
(二)个人所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体税种,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既广泛又深入,几乎涉及到每一位有正常收入的居民,因此以西方国家为例,通过以下几项指标反映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
1、税后收入差距较税前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以英国为例,英国在1994~1995年纳税年度中,对应税收入实行三级累进税率,1~3900英镑征20%的税;3901~25500英镑征24%的税;25500英镑以上征40%的税。其中1%的最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369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3640英镑以下;10%的低收入者税前收入在5270英镑以下,税后收入在4980英镑以下;10%的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26100英镑以上,税后收入在21100英镑以上;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在68400英镑以上,税后收入在48100英镑以上。1%的最低收入者与1%的最高收入者税前收入差距为18.5倍,税后收入差距缩小为13.2倍。收入越高,其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的差额应越大,说明税收调节的力度越大。
2、税后基尼系数较税前基尼系数普遍降低。加拿大1993年纳税人在税前基导尼系数为37%,税后基层系数降为33%,近二十年来,每年的税前与税后之间基层系数平均相差约4个百分点。西方国家税前基尼系数较大,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较尖税;但税后基尼系数变小,说明个人实际收入差距的不平等度已经削弱,仍处在社会可承受的比较合理的区间。
3、少数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部分。如美国1991年10%最高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的55%;50%的最低收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的4.8%,其税前收入由14.9%上升到税后收入的16.45%,低收入者纳税后收入所占比例都有提高。④
二、实际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模式
1、综合制
“综合所得税制”(Unitory Income Yax),又称一般所得税制,其指导思想认为所得税既然是一种对人税,其应纳税的所得税理所当然地应当综合个人全年各种所得的总额,减除各项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之后的净额,然后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课征。综合所得税制的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符合支付能力原则或“量能课税”(ability to tax)原则;它对总的净所得税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能较好地实现均等收入和稳定经济的目标,可以发挥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波动的“自动调节器”的作用。但是,它的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高,且容易出现偷税漏税,因此,要求征纳双方均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特别是纳各人要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同时还要有健全的法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是综合制的典型。它对应税所得最早的定义是:“个人从财产和劳动所取得的收入”。以后《美国税收法典》第61款又延伸为,总收入是指产生于各种渠道的全部收入,法律排除的在外。它包括现金、财产或劳务等各种形式所取得的收入。总收入的实现可以采取劳务、膳食、住宿、股票、现金及其他财产等各种方式。1969年美国有一件极端的判例“纳税人塞萨里要求退税案”;当事人于1957年以15美元购买了一架钢琴。他在1964年清洗钢琴时发现内藏有现金4400美元,当年他作为额外收入,申报并缴纳了所得税。后来他觉得不该纳税,于1965年签交了一份修改了的纳税申报表,要求退回多交的835美元所得税。税务当局对此不予同意,结果诉至地区法院,法院根据《美国税收法典》第61第对于总收入包罗万象的广泛含义,认为“被发现的财物”,除非税法明确写明不该征税,应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围。这也表明综合制的基本特制是“反列举”,除了免税的收入项目加以具体列举外,其他一律要征税。
各得其所的解释范文2
关键词:孔子;正乐;《雅》;《颂》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2)02-0045-05
孔子曾自述对《诗》作了“正乐”的工作,《论语·子罕篇》:“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①。然而,这句话太过笼统,后人对孔子“正乐”作出很多不同的解释,彼此“函矢相笑,冰炭无休”②。当代的《诗经》学对孔子“正乐”问题也作了一些探讨,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孔子“正乐”与“删诗”的关系,已经没有什么疑义了。③但总体来看,仍有诸多疑惑,难以厘清。比如“《雅》《颂》各得其所”一句,涉及孔子“正乐”之后的直接结果,也是孔子“正乐”的根本目的所在,但学术界自古至今对这半句的理解并不明晰,影响了人们对孔子诗学思想和音乐思想的深入理解,因此,对这句话实有进一步阐释之必要。
一、“辨体”说
孔子“正乐”的目的是要音乐回归于“正”道,也就是要使“《雅》《颂》各得其所”,而要达到“乐正”的目的,首先需要辨明什么是雅乐,什么是声,哪些音乐需要“正”,哪些又不需要“正”。总之,要明确音乐风格的差异。宋程大昌说:“古来音韵、节奏必皆自有律度,如从今而读《雅》《颂》等之。其为诗章焉,孰适而当为《雅》,孰适而当为《颂》也?乃其在古,必有的然,不可汨乱者,所谓‘《雅》《颂》各得其所’者是也。”④《诗》分《雅》《颂》,必然遵循古代音韵、节奏的律度,而不能紊乱。“《雅》《颂》各得其所”,正是确定了分《雅》、分《颂》的依据。这是“《雅》《颂》各得其所”的第一个含义,即有“辨体”之意。
《诗》三百,根据乐调不同而分为《风》《雅》《颂》三部分。由于乐声不同,三者体制也就有了不同。唐顺之说:“大抵《诗》有三百,皆以声别。”⑤又说:“当圣人未反鲁之时,虽古诗之多,《风》《雅》《颂》皆混淆无别,逮圣人而后,各得其所,学者可无思乎?”⑥清代陈迁鹤在其《风、雅、颂辨》一文中说:
昔孔子云:“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夫未“得所”者,事违而体紊,体紊而声乖,而风、雅、颂无辨也。“得其所”者,诗协乎事,事协乎体,体协乎声,而《雅》与《风》,《颂》与《雅》皆有分也。三百篇具存,依类以求,次第可见,不然,部分区别之不辨,而何以悟其意,达其教耶?⑦
《风》《雅》《颂》三者乐声不同,决定了它们之间“体”也不同,同样揭示了“《雅》《颂》各得其所”中“辨体”的意义。
“辨体”中的“体”,从音乐角度来说,是指由乐曲节奏、律度以及所表现情感等因素形成的风格、体格。就《诗》三百篇来说,其中既有《风》《雅》《颂》三体的区别,也有十五诸侯国地方乐曲风格的不同。这种“辨体”意识,在孔子之前就已经存在。《左传》鲁襄公二十九年,齐公子季札到鲁国观乐,他对所听乐曲的评论,已经有了“辨体”的倾向。如其评《邶风》《鄘风》和《卫风》的风格是“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评《王风》:“美哉!思而不惧。”评《郑风》:“美哉,其细已甚!”评《齐风》:“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评《豳风》:“美哉,荡乎,乐而不!”评《秦风》:“此之谓夏声。”对大、小《雅》以及《颂》的评论也是如此。⑧季札观乐,人们多以此来证明《诗》的成书在孔子之前,将其视为否定“删诗”说的重要证据,却很少揭示其中的“辨体”倾向。季札对各类乐曲的评论,都是从乐调、旋律及其中所表现情感角度做出的,可以作为早期音乐风格论和音乐批评鉴赏论。《左传》成公九年:
晋侯观于军府,见钟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有司对曰:“郑人所献楚囚也。”使税之,召而吊之。再拜稽首。问其族。对曰:“泠人也。”公曰:“能乐乎?”对曰:“先人之职官也,敢有二事?”使与之琴,操南音。……公语范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称先职,不背本也;乐操土风,不忘旧也……”⑨
“南音”“土风”即楚国的地方音乐,晋侯一听楚囚所奏,便立即分辨出来,也能说明当时人们已经很清楚音乐风格的问题了。元代胡炳文在其《论语通》中,引述宋饶鲁之言:“《雅》有《雅》之音,《颂》有《颂》之音,《风》有《风》之音。”⑩这也说明了《风》《雅》《颂》三部分音乐风格的差异。
从“辨体”角度说,“《雅》《颂》各得其所”首先是明确《雅》乐与《颂》乐各自的风格特点。
《雅》乐是运用于朝堂之上高雅纯正的音乐,但《雅》又分为《大雅》和《小雅》。这在季札观乐时就已经有了区分。季札评《小雅》:“美哉!思而不贰,怨而不言!”评《大雅》:“广哉!熙熙乎!曲而有直体!”因此,《大雅》和《小雅》的风格是不同的。《颂》乐是运用在宗庙祭祀时风格严肃庄重的音乐,但《颂》有《周颂》《鲁颂》和《商颂》之分,它们的音乐风格也不同。宋戴殖说:
《国风》十五国之歌,歌之正为正风,歌之变为变风。采风者以声别之,其于《雅》亦然。瞽诵工歌,既别其声之正、变,复析为《小雅》《大雅》,以《雅》音之大者为大乐章,大燕享用之。《雅》音之小者为小乐章,小燕享用之。以言乎《颂》,周之《颂》简,商、鲁之《颂》繁,周《颂》敬惧而谦恭,商、鲁《颂》侈丽而夸大。然其音苟合,何往非《颂》?人不以诗求诗,而以乐求诗,始知《风》《雅》之正变、小大,与三《颂》之殊涂而同归矣。{11}
“风雅正变”并不是孔子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音乐风格角度来说,“正变”问题应该暗含在“辨体”之中。这说明,“辨体”还需辨明《风》《雅》《颂》三者各自音乐风格的发展变化情况。至于《诗大序》中所提出的“风雅正变”说,则是在《诗》乐不存的情况下提出的,与戴殖所说“以声别之”不同。
辨明《雅》乐与《颂》乐的风格特征,是为恢复雅乐的传统,司马迁说:“诗三百,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12}因此,必然与《风》乐有密切的关系。宋范祖禹说:“君子学至乐而成,废郑声则乐正而不,故《雅》《颂》各得其所。”{13}这从孔子“正乐”角度来说是合理的。南宋郑樵说:
尝观夫子之论《诗》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夫谓“《雅》《颂》各得其所”可也,而谓乐正者,何哉?盖乐者,乡乐也,乡乐即风诗也。十五《国风》之中,惟《邶》《慵》《卫》其国相近,其声相似,不比周召王。《豳》犹有隔绝也。夫子平时见鲁太师所传三国之声,时有异同,及其环辙之时,见卫人所歌之声,从而正之。故乡乐曰“正”,而《雅》《颂》但曰“得所”,其意如此,所以《诗》有十五,此《国风》之别也。{14}
他从“正乐”论出发,认为孔子所“正”仅是“乡乐”,即鲁国乐师所传《邶风》《鄘风》和《卫风》,它们正了,《雅》《颂》自然“得所”。唐顺之完全接纳郑樵说法,在他的《国风辨》中,除了主张十五《国风》“以声别之”外,还全引郑樵观点为说。{15}郑樵、唐顺之的观点也许有偏颇之处,但他们毕竟看到了《风》乐与《雅》乐和《颂》乐的不同,从孔子“正乐”的角度说有其合理性。又明代刘宗周说:“言《雅》《颂》,则《国风》在其中。”{16}章潢也说:“《风》《雅》《颂》各有体,不可混也,但《风》非无《雅》,《雅》非无《颂》,又《风》《雅》《颂》正变所由分也,茍不能先辨其体,何以俾《风》《雅》《颂》各得其所。”{17}
孔子对乐的评论,可以看出其“辨体”的倾向。他说“郑风”,“”是指音乐的“过分”,其实就是季札评论《郑风》所说的“其细已甚”的意思。就《国风》的音乐风格,他有不同的评论,如评价《关雎》“乐而不,哀而不伤”,显然与“郑声”形成了风格上的对比。
“《雅》《颂》各得其所”中的“辨体”含义,是就音乐风格而言的,与“乐正”说正向一致。但《诗三百》毕竟又是合乐可歌的,音乐的风格与诗词也是对应的。如章潢所说:
盖《雅》《颂》各得其所,谓《雅》《颂》各有其体,如《既醉》《凫翳》,虽奉之宗庙,而原非《颂》体;如《访落》《敬之》,虽歌之朝廷,终不可以为《雅》也。然则《颂》之体维何?其词简而洁,其旨沉而静,其音疏越而隽永,宗庙、朝廷均有《颂》也,大约主于祭祀而交神明,《颂》之道也。
《颂》体是由其“词”“旨”与“音”共同构成,《风》《雅》也是如此。然而,随着《诗三百》乐调,即“音”日渐亡佚,“词”与“旨”就成了影响《风》《雅》《颂》三体的重要因素。正如章潢所说:“体即义之所由辨”,本来是对音乐的“辨体”,至此就成了辨“词”与“旨”了。于是,一方面是先有汉代《诗大序》、郑玄的“风雅正变”说,而后逐渐演变成诗体之辨了;另一方面,从司马迁提出“删诗”的主张以后,后人又在此基础上,敷衍成众说纷纭的有关诗谱、诗序的问题了,殊不知,这些离孔子“正乐”问题已经很远了。{18}
“辨体”意识虽然是“《雅》《颂》各得其所”的一层含义,但并不是孔子“正乐”的最终目的。“辨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明用”,这是“《雅》《颂》各得其所”的第二层含义,换言之,就是使《雅》《颂》“各得其所用”,这与孔子的乐教思想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二、“明用”说
孔子“正乐”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发扬西周以来的乐教传统,而真正具有教化功能的是来自于朝廷燕、射、祭、享的雅乐,也就是以《雅》乐和《颂》乐为代表的典雅、高雅的音乐。虽然孔子对《风》乐中的《周南》和《召南》非常重视,认为“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但是真正符合孔子音乐理想、合乎其正乐标准的音乐,正是《雅》乐和《颂》乐。这是使《雅》《颂》“得其所用”的一个方面。
《雅》《颂》的乐声正可以作为典雅、肃庄音乐的代表。宋代陈旸在其《乐书》中说:
乐一不正,《雅》《颂》恶能不乱而失其所哉!哀公十一年,孔子在卫,鲁人召之而反,然后乐始得其正,全其先,正所谓立乐之方也。乐既正,则《雅》也、《颂》也,斯各得其所而区别之矣。……此特以《雅》《颂》为言者,乐之所以正者,本《雅》《颂》之音而已。《传》不云乎:“雅、颂之音理而民正。”{19}
他视《雅》《颂》之音为乐正的根本。宋代魏了翁引述李肩吾的说法:“《雅》《颂》即乐也,古乐不存,惟于《雅》《颂》见之。”{20}因此,“《雅》《颂》各得其所”的第一个意思,就是以《雅》《颂》为代表的雅乐重新得其所用。又,宋郑汝谐说:“凡播之金石,用之朝廷,用之邦国者,皆天子之《雅》《颂》,而诸侯一国之风,不当播之于乐,是谓礼乐自天子出。夫子未正乐之前,郑、卫之音皆杂于其间,而《雅》《颂》始乱,是谓礼乐自诸侯出。反鲁之后,始语鲁太师以乐,曰:‘各得其所’,惟用《雅》《颂》,播之金石尔。‘洋洋乎盈耳哉’,乐之正也。”{21}明王樵在其《诗考序》中说:“当时礼坏乐崩之后,《诗》亦从而乱也久矣。夫子自卫反鲁,得之他国,参相正定,然后各得其所。‘得其所’者,得其所用也,有王者作,则礼乐兴,是皆其用,岂空言哉?”{22}这些都是从《雅》乐与《颂》乐的使用来理解“得所”的意思,从“正乐”的角度来说,都是合理的解释。此外,郑汝谐与王樵,都提到了“礼崩乐坏”与“礼乐自诸侯出”的问题,这就涉及到《雅》《颂》“得其所用”的第二个方面含义了。
《雅》乐与《颂》乐在音乐风格、旋律、节奏等方面不同,在具体实践中,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用乐的时候,应该明了其各自所用场合、环境,不能混用,否则,便是《雅》《颂》“不得其所”了。《左传》襄公四年记载,鲁国叔孙穆子访问晋国的事情:
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子以君命,辱于敝邑。先君之礼,藉之以乐,以辱吾子。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使臣不敢及。《鹿鸣》,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四牡》,君所以劳使臣也,敢不重拜?《皇皇者华》,君教使臣曰:‘必咨于周。’臣闻之:‘访问于善为咨,咨亲为询,咨礼为度,咨事为诹,咨难为谋。’臣获五善,敢不重拜?”{23}
文中“《肆夏》之三”是古乐名,杨伯峻先生依据《国语·鲁语下》中所说《肆夏》《樊遏》和《渠》,认为后二者指《韶夏》与《纳夏》。{24}作为古乐,其使用主要是在祭祀场合,应该不错。按《周礼》记载“钟师”之职:“掌金奏。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祴夏》《骜夏》。”{25}又“大司乐”之职:“凡乐事:大祭祀,宿县,遂以声展之。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帅国子而舞。大飨不入牲,其它皆如祭祀。”{26}这说明,“九夏”应该都是在祭祀时候演奏的乐曲。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马端临将“《肆夏》之三”直接解释为《颂》乐,并由此产生了对《雅》《颂》混淆使用的疑惑。他说:
周室既东,而诗、乐亦颇残缺失次,必孔子之圣,周流四方,参互考订,然后能知其说。所谓“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然《肆夏》《樊遏》《渠》(即《时迈》《执竞》《思文》也)本《颂》也,而叔孙穆子以为天子享元侯之诗,岂周人《雅》《颂》亦通用邪?或叔孙穆子之时,未经夫子厘正,故简编失次,遂误以《颂》为《雅》邪?{27}
不知马端临以“《肆夏》之三”为《颂》有什么确凿依据,但从叔孙穆子“不拜”的态度,以及“天子所以享元侯”的解释,可以看出,其一,当时为他这样一个来自诸侯国的大夫演奏这样一组作品是不合礼的;其二,将祭祀场合所演奏的乐曲来对待宾客,似乎也不合理。“《文王》之三”指《大雅》前三首《文王》《大明》和《緜》,对这组乐曲,叔孙穆子同样不能接受,认为是“两君相见之乐”。叔孙穆子的话,说明了当时《大雅》之乐的演奏场合及其对象要求。“《鹿鸣》之三”指《小雅》前三首《鹿鸣》《四牡》和《皇皇者华》,叔孙穆子认为这是“君所以嘉寡君”之乐,“君”指晋悼公,“寡君”指鲁襄公,无需“两君相见”。由此,《小雅》之乐与《大雅》之乐的不同,在于是否是“两君相见”。从叔孙穆子访晋的事情,可以看出,在孔子出生18年前,《雅》《颂》之乐已经“失其所用”了。
在《雅》乐的使用中,《小雅》应该是更适合于各种场合来演奏的乐曲,甚至可以与《周南》和《召南》之乐配合使用。因此,相对于《大雅》而言,可视为燕享时的“常乐”。《仪礼·乡饮酒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苹》。”{28}此外,在《燕礼》用乐与《乡饮酒礼》基本相同。
以《颂》乐为代表的祭祀之乐,在周代的使用更为严谨。《左传》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因此祭祀之礼尤为重要,音乐使用也异常讲究。《周礼·大司乐》记载:
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韶》,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凡六乐者,一变而致羽物及川泽之示,再变而致祼物及山林之示,三变而致鳞物及丘陵之示,四变而致毛物及坟衍之示,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29}
《云门》《咸池》等六代之乐主要用于祭祀场合,而在祭祀“天神”“地示”“山川”“先妣”以及“先祖”的时候,要根据不同对象使用不同旋律的乐曲,并配以不同的舞蹈,甚至主要使用什么样的宫调、使用什么样的乐器都有明确的规定:
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凡乐,函钟为宫,大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凡乐,黄钟为宫,大吕为角,大蔟为徵,应钟为羽,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韶》之舞;于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30}
当然,如《云门》等乐曲都是古乐,并非《颂》中乐曲,但《颂》乐也主要运用于祭祀,就这一点说,他们之间是相通的。这也能说明,《颂》乐的使用有自身的要求和规定,这是于乐中见礼的重要环节,是不能随便、混乱使用的。
在孔子所处时代,“礼崩乐坏”“礼乐自诸侯出”,这种社会现状打破了《雅》乐与《颂》乐在体制、风格以及运用中的规定,令其“失其所用”,而恢复它们使用时的要求、规定,以及仪制等,也就使它们“各得其所”了。
注释:
①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2页。
②魏源是针对《诗》入乐与不入乐的纷争所说,但也是在其《夫子正乐论》文中所提到,《诗》的入乐不入乐与“正乐”有密切的关系。详见《诗古微·夫子正乐论》,续修四库全书本。
③对此问题,可以参看洪湛侯《诗经学史》和戴维《诗经研究史》。其中洪湛侯先生在《诗经学史》中专题讨论孔子“正乐”的问题。清代魏源在《诗古微·夫子正乐论》中已提出了“夫子有正乐之功而无删诗之事”的结论。
④程大昌:《考古编》卷三,四库全书本。
⑤唐顺之:《荆川稗编》卷八《国风辩》,四库全书本。
⑥唐顺之:《荆川稗编》卷十,四库全书本。
⑦陈迁鹤:《皇清文颖》卷二十二,四库全书本。
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62-1164页。
⑨《春秋左传注》,第844-845页。
⑩胡炳文:《论语通》卷五,四库全书本。
{11}朱彝尊:《经义考》卷九十八,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32页。
{12}司马迁:《史记》卷四十七,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36页。
{13}范祖禹:《论语精义》卷五上,四库全书本。
{14}郑樵:《六经奥论》卷三,四库全书本。
{15}唐顺之:《荆川稗编》卷八,四库全书本。
{16}刘宗周:《论语学案》卷五,四库全书本。
{17}章潢:《图书编》卷十一《诗大旨》,四库全书本。
{18}朱自清先生对这个问题有非常细致的剖析,而朱先生是从《毛时序》及郑玄的“风雅正变”论起。详见《朱自清说诗·诗言志辨》中《正变》一文,见该书第134-17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19}陈旸:《乐书》卷八十七,四库全书本。
{20}魏了翁:《鹤山集》卷一百零八,四库全书本。
{21}宋郑汝谐:《论语意原》卷二,四库全书本。
{22}王樵:《方麓集》卷六,四库全书本。
{23}《春秋左传注》,第932-934页。
{24}《春秋左传注》襄公四年,第932页。
{25}李学勤:《周礼注疏》卷二十四,《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4页。
{26}《周礼注疏》卷二十二,第590-591页。
{2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四十一,四库全书本。
{28}李学勤:《仪礼注疏》卷九,《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47-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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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其他企业和单位的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暂比照国有企业职工取得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二、1999年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00元。以后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数额,参照统计部门的数据,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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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古代文化传统:公正思想;和谐社会
从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开始的两千多年历史中,西方思想家一直前仆后继地追求一种正义的理想社会,并为实现这一理想社会不懈努力,创造出了丰富的公正思想。现以古希腊文化为视角,对公正思想的演进脉络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所启示。
一、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蕴含的公正思想
公正((justice,或译为“正义”、“公道”)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典籍中,源于古希腊文“Orthos”一词,“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后引申为“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正义观念实质上是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社会秩序、条件和规则的意识,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理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自我意识和理性的健全程度。
“德漠克利特认为正义有两层含义:一是‘正义要人尽自己的义务,反之,不(正)义则要人不尽自己的义务而背弃自己的义务’。二是‘正义的力量在于坚决和无畏,反之,不(正)义的结果则是对不幸的恐惧’。可见,德漠克利特的正义观揭示出正义即各尽其责,正义是善恶是非的评价标准。这两点不仅影响了后世的思想家,而且对今天都具有借鉴意义。它至少告诉我们正义不仅仅是利益的合理分配,更是义务与职责的正当履行,正义既是价值目标又是价值评价的标准。
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正义作为一种美德也源于知识和智慧。“既然正义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为,很显然,正义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智慧。”由于苏格拉底把正义看成是美德之一,并把它归结为知识和智慧,也就使正义由宇宙的客观法则转化为人的主观知识和据于知识的行为。
柏拉图突破了美德的知识局限性,在《理想国》中把正义解释为“每个人作为一个人应当只做适合他本性的事情”,并把正义作为最高道德准则,成为古希腊著名的“四大德”(智慧、勇敢、正义、节制)之一。他在论及正义时坚持苏格拉底的论断,即一方面,他认为正义应被视作其自身和家庭“正当地享有自己的东西和做自己的事情”。这一论述涉及当时社会三个等级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将正义与其社会固定的等级秩序相联系;另一方面,柏拉图又将正义视为既具有个人性质,又具有行为和事物性质的统一体。而个人、行为和事物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正义”的,或者更确切地说被判定为“正当”的,这一问题只有具有认识形式或理念卓见的人才能够回答,因为只有他才知道所有具体的人、行为或事物在多大程度上带有理念的特质。
亚里士多德继承、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观,集古希腊正义思想之大成,系统、全面地分析、论证了有关正义理论的内容。认为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他首先从正义的表现形式上,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又指出特殊的正义中存在着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目,分配正义的实质就是各得其所应得,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纠正正义则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它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关系。
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所有的人,甚至包括奴隶和外邦人,而不仅是城邦中少数公民是平等的,平等的基础在于他们拥有理性。即使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并保护这些权利。
二、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公正思想的特点
在比较全面地回顾了古希腊各流派的主要正义观点后,可以发现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的公正思想有如下特点:
首先,最为明显的是,对于公正思想源头的追溯使古希腊时期的正义理论映人眼帘。如前面解释的正义内涵所述,虽然在汉语中正义和公正有着些许差别,但是在西方文化中述及源起时,二者都源于对于英语“justice”的理解和认识。在古希腊时期,正义主要是个道德和法学概念,是一种伦理学和价值观,是人们对美德的向往和理想社会的憧憬。但这种正义观为以后公正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其次,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的正义论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是社会性与个体性的有机统一。正义表现为对安全、秩序、公正等社会层面的共同要求,也表现为对于个体发展中的自由与效率等的诉求。人类的一切制度以及对政治文化之理性设计和历史实践,都遵循着社会有序、个体自由思维进行。作为人们的价值目标和塑造理想社会的途径,正义是评价社会秩序好坏以及社会制度公正与否的价值标准,引领着社会的建构、发展与进步;同时,正义还属于应然的、观念的和道德的范畴,是具体的、客观的、现实的,规范着人们的言行和品格。可见,正义或公正是对社会性和个体性的理性平衡。
再次,正义是相对的、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以及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正义会有不同的理解:从德漠克利特的正义即各尽其责,正义是善恶是非的评价标准的抽象的思辨正义,到柏拉图的正义是理性之体现的理想主义正义观,发展到亚里土多德的对正义进行具体分类讲究“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这种现实主义的正义观,使正义走过了一条从思辨到理性、从理想到现实的沧桑之路。总之,尽管西方先贤哲人们的观点各异,但对他们思想精华的把握使我们了解正义的一般内涵即为:各得其所。具体而言,正义是人们在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合理分配社会权益和义务的道德理想和法治标准。
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和谐是一个系统概念,指各事物之间协调、均衡有序的存在状况。用来描述人类社会,指的是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相互关系融洽,各种社会矛盾不断趋向缓和,社会各成员都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聪明才智、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各种潜能得到充分发掘,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精神生活不断充实,人类文明不断推向前进的状况。这与西方古代思想家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不谋而合。因此,对西方古代社会公正思想的梳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形成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
1.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的公正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维方式的启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统一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哲学的思维基础。西方古代公正思想的演进以逻辑分析为主要特征,注重思辨,通过归纳推理,演绎推导再加以综合,走过了一条从思辨到理性、从理想到现实的发展历程。我国传统文化注重直观整体经验,通常借助已有的经验和知识,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进行整体分析、判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我们要保留传统的从整体上观察分析事物的长处,同时吸收西方思想家们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方式,汲取西方实证分析、层面分析和归纳综合的科学方法,把感性和理性相结合,把整体性和个体性相结合,用制度、理性、社会公正等思想来发展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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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作《吾国教育病理》的前言中,郑也夫开门见山:“写作这本书的动力是愤懑,一个超龄愤青的双重愤懑之情。”愤懑之一,是“中国教育走到这步田地,搞成这副模样”;愤懑之二,是“目睹管理者解决中国教育困境之弱智”。
11月28日晚,郑也夫围绕这两个“愤懑”开讲,三位青年学者作陪。地点颇有深意地选在中国培养教育人才的最高学府北京师范大学。
两句过后,老教授“愤青”本色立显,开始抨击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盲目扩招导致了高考竞争激烈,又降低了高等教育的含金量,进而引发就业问题。
“德国学生十岁就开始分流,一部分去读大学,一部分接受职业教育,两拨人各得其所。一方面,他们曾创造世界上最好的高校美国现在的研究型大学都是模仿德国;另一方面,凯恩斯说德国工业是欧洲工业的火车头,秘密武器是什么?就是那些培养出一流技术人才的职业学校。”
理想主义的老教授对中国教育给出了诊断和药方,青年学者们却对现实问题不敢乐观。
北师大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讲师陈彬莉说,首先要保证教育公平,然后才能谈分流,“要通过制度设置,让一部分人主动地选择非普通高中的教育。否则,在现行制度下,对学生只能是‘淘汰’而非‘分流’。”
陈默是来北师大做访问学者的哈佛大学经济系在读博士,他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给出了建议:“能不能做到分流,最重要问题是职业学校能不能办好,能不能教给学生真正有用的技能,学生毕业之后能不能找到工作。而首要问题是:这个钱谁出?企业,还是政府?” 青年教师抱怨没有自由思考的空间,郑也夫怒道:“活在这个时代,你还让上面压得想都不敢想,我想这个责任恐怕得你自己负。”
“两位跟我是针尖对麦芒啊。”郑也夫扬起脖子,一脸倔强,“两位质疑分流的可能性,但我书中哪一处不在强调分流的难度?但是,如果不分流,高考竞争的激烈就绝不可能缓解。”他给“绝不可能”加重了语气。
见两位年轻学者的表情有些讪讪,主持人田方萌赶紧打圆场,提出一个老掉牙的问题:“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大师级人才?”
郑也夫将问题的症结归因于“”造成的文化断层、改革开放后的物质至上主义和模式化教育对创造力的扼杀。
“没完没了的复习就像拉磨,只要拉一年的磨,你这辈子都别想做千里马!”他说。
谁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场气氛一度趋于缓和。
但随着陈彬莉吐槽青年学者没有自由研究和自由思考的空间,郑也夫再一次愤怒了起来:“这个观点我完全不能同意,我们在饭桌上都可以放肆地评论时事,何况思考?活在这个时代,你还让上面的意识形态压得自己想都不敢想,我想这个责任恐怕得你自己负。”
陈彬莉面露尴尬,急急解释:“我不是说真的连想问题都不敢想,我们不可能每个人都像郑老师一样做公共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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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基本范畴理论 宾语 省略
引言
宾语省略是英语中十分常见的语言现象。但传统的英语语法通常只对宾语省略现象作出了一些形式上的解释,将宾语可否省略视为与动词及物性相关的一种现象,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及物的动词需要带宾语,而不及物的动词则不能带宾语。因而在宾语有时可被省略时,宾语前的动词就被同时赋予了及物和不及物两种语法功能。下面将从范畴理论的角度诠释宾语省略的原理,探究宾语省略的实质。
1. 理论回顾:基本层次范畴理论
范畴论是认知科学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包括原型范畴(prototype category)和基本层次范畴(basic-level category)理论。Brown和Rosch et al认为我们所处的现实世界包含了许许多多的客观事物,而我们往往将对这些事物的感知和观察结果进行一种范畴化(categorization)处理,从而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成员的范畴系统,使世界上的诸事诸物各归其类、各得其所。 (Brown.Roger,1965)在Brown和Rosch的定义基础上,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基本层次范畴展开了讨论。
2. 基本层次范畴理论与宾语省略
宾语省略与否与认知心理和基本层次范畴(basic-level category)理论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下面我们将讨论可被省略的宾语一般所应具有的特性。
2.1可被省略的宾语为基本层次范畴名词
可被省略的宾语通常是词义与动词词义关系紧密、表示基本层次范畴的名词。这些名词虽然被省略,因其具有默认值,所表示的信息均可被补足。在下文的实例中,带有*的句子表示宾语不能被省略,而不带*的句子则表示宾语是可以省略的。首先列举的是上位范畴词,依次为基本层次范畴词(置于括号中)、下位范畴词。(梁丽,2003)
*A.Peter smokes smoking materials.(彼得抽烟草。)
B.Peter smokes(cigarettes).(彼得抽烟。)
*C.Peter smokes Marlboros.(彼得抽万宝路。)
*D.Peter smokes a pipe.(彼得抽烟斗。)
中cigarettes(香烟)为基本层次范畴词,故而可被省略;Marlboros(万宝路)和pipe(烟斗)只是众多由cigarettes(香烟)所构成的吸烟事件中受事的一种,具有较强的细节性;而smoking materials(烟草)则是所有cigarettes的总称,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在具体的交际场合使用时不能被省略。
从这些例句可以看出,被省略的宾语常常代表动词所指事物的典型。从认知心理的角度看,宾语所代表的事物或事件越典型,在日常交际中出现的频率越高,越容易在人们心理上形成缺省联想。
2.2可省略宾语的动词为基本层次范畴动词
可省略宾语的动词多为语义上中立的、表示基本层次范畴动作的动词。含有动作方式、程度的附加信息的动词,因而不能省略其宾语(梁丽,2003)。试比较下面四组例句:
a.Mike studies every Monday afternoon.
(迈克每周一下午都在学习。)
b.*B.Mike peruses/memorizes/reviews all
afternoon.
(迈克每周下午都在仔细阅读/记忆/复习。)
b中,动词都包含了各种表示方式的信息,这种细节性使得这些动词成为下位范畴,不再具有缺省解释的可能性,所以它们的宾语在缺乏特殊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被省略的。
2.3可省略宾语的事件为基本层次范畴事件
上面的实例所表示的都是在生活中出现频次较高的事件,属于基本层次范畴的事件。在基本层次范畴事件的表述中,宾语可被省略。之所以宾语能被省略,是因为它们常常与固定的动词搭配共现,而这些动词在没有宾语的时候都能非常一致地在人们心理上呈现同一宾语,不至于会导致交际的失败。
2.4可与动词形成缺省联想的宾语可被省略
如果考察动词与名词的搭配关系,我们会发现:动词对不同名词的期待程度是不一样的。换言之,动词与其所统领的名词有不同的可联想程度,它们相互搭配的概率愈大,所能产生缺省联想的可能性也就愈大。对于有些动词来说,能与其搭配的名词不多,它们之间往往也很难产生联想。由于这种选择限制使得人们能将可在缺省的情况下联想到的宾语予以省略。(梁丽,2003)如:
A.John winked(his eyes).
(约翰眨了眨眼。)
B.John shrugged(his shoulders).
(约翰耸了耸肩。)
2.5与动词缺乏缺省联想的宾语不可被省略
有些动词可与范围较广的名词搭配,因而缺乏足够的联想可靠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它们是否为基本层次范畴动作,是否参与构成基本层次范畴事件,我们都不能将其所统领的宾语省略。如:
*Who unplugged(the toaster/the TV/the appliance)?
( 谁把面包炉/电视/这个电器的插头拔了?)
unplugged(拔下)可与任何电器搭配,而在现代社会,电器种类繁多,如果将宾语省略,很难得到一致的联想。
结语
综上所述,基本层次范畴是各种范畴系列中认知显突性最强的一个范畴。人们对上位范畴和下位范畴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基本层次范畴。基本范畴理论对于语言研究有极大的意义,不仅解决了许多词汇方面的问题,在解释语法现象上也具有重大贡献,因此对基本层次范畴的认识和研究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应该加强对基本层次范畴这一普遍性特征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范畴化和认知系统的研究,从而揭示出人类认知的本质规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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