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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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

立案决定书范文1

原告:许兴吉,男,1956年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法仁,市长。

第三人:林开兴,男,1932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

第三人:潘瑞琼,女,1910年出生,汉族,无业。

1964年,林开兴向任绍道购买了海口市义兴街48号房产,同年12月23日,林开兴通过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市房买告字第15号通告在《海南日报》上声明购买任的房屋是包括前庭地。1987年5月,许兴吉又向林开兴购买该房产。1995年许兴吉办理了该房产权证,使用范围包括前庭地,由于许兴吉与林开兴1996年因该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海口房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房产归许兴吉所有。1997年,许兴吉因邻居潘瑞琼其前庭地上空非法搭建阳台,向法院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新华法院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1997)新民初字第368号和(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70号判决书,判决潘瑞琼拆除非法搭建。同年12月许兴吉申请执行。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许兴吉拥有义兴街48号前庭使用权。1998年,潘瑞琼认为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其核发的国用(1993)字第159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同月为林开兴核发的国用(1993)字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关于前庭的界址标定有误,错把两家共有的前庭划给林开兴独家使用,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没有把许兴吉列入第三人。该案由于国土局同意变更土地使用证,潘瑞琼撤诉。1998年9月9日,海口市政府下达了《关于收回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的通知》,并登报予以公告,限令林开兴于1998年9月14日前将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回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但林开兴未交回该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9月18日,海口市政府制发了市地权(1998)第015号处理决定,注销了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10月26日,海口市政府作出市土权(1998)016号处理决定,处理了林开兴与潘瑞琼的土地争议,认定双方共同享有该争议地的使用权。许兴吉认为该处理决定关系到自己的权益,与林开兴的实际利益无关,该《处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海口市义兴街48号房屋计二眼平房一间、厨房一间及前地系原业主林开兴1987年出卖给原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房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在案,原告领取了该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0月26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林开兴和潘瑞琼共同享有争议地(指义兴街48号房屋的前庭)的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该《处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林开兴《国有土地使用证》均载明海口市义兴街48号房屋南面前庭庭长1.3米,宽6.8米,邻居潘瑞琼在原告前庭地上空建了阳台,被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潘家拆除搭建的非法建筑物,这些证明该前庭系原告所有。《处理决定》推翻生效的判决书,程序违法,对抗生效的判决书,其行政行为无效。从历史事实方面看,《处理决定》违背历史,是错误的,海口市义兴街48号房屋是林开兴1964年从原业主任绍道家承买过来的,同年12月23日,林开兴通过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以市买告字第15号通告在《海南日报》上声明购买任的房屋是包括前庭地。海口市国土局有1993年10月办理给林开兴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包括前庭地在内的用地面积为95.48平方米。同年同月海口市国土局办理给潘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用地面积50.59平方,其中建筑占地50.59平方米,即土地使用范围北至自己房屋的北墙,潘家对此亦没有任何意见。1995年7月,海口市房屋管理局根据林开兴的产权登记申请张贴《产权通告》。潘家也不提出任何异议。同年10月,原告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上载明用地范围是包括前庭地。几十年来,潘家对海口市义兴街48号房地产未主张任何权利,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房产权证登记面积,四至范围也未有异议,海口市土地管理局却认为她提出重新确认与原告义兴街48号房屋土地使用权界址的申诉理由成立,显见违背历史事实,是错误的。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处理决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997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潘瑞琼不服,不断向海口市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认为国有(93)字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关于争议地的界定有误,错把两家共用的前庭划给林开兴独家使用。海口市土地局经认真调查,发现确实有误。1998年9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收回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的通知》,1998年9月18日,制发市土权(1998)第015号处理决定,注销了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许兴吉的第24088号的房屋产权证及林开兴的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失去意义,不具有证明力。请求维持016号处理决定。

「审判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许兴吉于1987年5月向第三人林开兴购买海口市义兴街48号房产办理了房产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1997)海口房终字第3号判决和林开兴的出卖房屋契约以及许兴吉的房产证证实了该房产包括前庭地,并将该房产确认给了原告许兴吉。原告一直在管理和使用该前庭,1997年,原告因潘瑞琼在其前庭地上空非法搭建阳台,向法院提出排除妨碍的诉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享有前庭地的使用权,潘瑞琼构成侵权。现被告提出潘家和林家共同使用该前庭地的理由不充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不能分离,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属于同一主体。因此,被告提出的房、地分开的观点不予支持。原告既根据买卖契约、房产证及生效的判决取得争议地权属,被告所作的《处理决定》已与该判决相违背,且与法不符,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琼高法(民)复(1990)2号文《关于宅基地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期间,县政府可否对该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批复》,“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民政府如发现自己原来的处理决定有错误,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性的处理意见,而不要再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新的处理决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准”。本案中虽有被告提供的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关于建议终止执行(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函,但并没有出示法院的中止执行裁定。(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7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所作《处理决定》的内容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程序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第三目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2月29日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市土权(1998)016号文《关于林开兴和潘瑞琼土地争议一案的处理决定》。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政府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程序违法,不应受理许兴吉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被上诉人许兴吉则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许兴吉向第三人林开兴购买座落在海口市义兴街48号房屋后,该房屋产权所有证上载明,使用土地包括前庭地,其一直在管理使用。也业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许兴吉享有使用权。第三人潘瑞琼建造的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属原业主任绍道所持有的房地产所有证范围内(即房屋前庭地)使用的土地应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任绍道将房屋转让给林开兴,林开兴已享有该庭地的使用权,林开兴又将房屋转让许兴吉,许兴吉同样享有该庭地的使用权,不可非议。且潘瑞琼的房屋南面临街,直接出入,不存在用许兴吉享有使用权的前庭地作为通道。1993年10月以潘瑞琼和林开兴之名申请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部门是经过实地调查丈量核准登记后以市人民政府盖章颁发,是正确有效的,确定使用面积是客观的。现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认为争议之地为潘瑞琼与林开兴共同使用,而作出市土权(1998)016号《处理决定》,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林开兴实际上已将房屋转让给许兴吉,将林开兴列为当事人进行处理也是不恰当的,且明显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相悖,被诉的《处理决定》的内容与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内容相冲突,未考虑行政权应服从司法权基本原则,属程序违法,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原告许兴吉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撤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决定,二审维持原判,是正确的。这是由于:

一、行政行为不能对抗生效的判决

1997年12月1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用(93)字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1997)海口房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许兴吉享有海口市义兴街48号1.3米长,6.8米宽的前庭土地使用权。1998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却下发了市土权(1998)第015号处理决定,注销第159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8年10月26日,市政府作出市土权(1998)016号处理决定,处理了林开兴与潘瑞琼的土地争议,认定双方共同享有该争议地的使用权。

显然,该016号《处理决定》与海口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冲突。判决在前,《处理决定》在后,谁产生最终效力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高法(民)复(1990)2号文《关于宅基地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期间,县政府可否对该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批复》,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民政府如发现自己原来的处理决定有错误,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性的处理意见,而不要再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重新的处理决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最终以人民法院的裁决为准”。由此可推出,人民法院判决后,人民政府更不能对同一事实重新作出新的处理决定。生效的判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行政权应服从于司法权,行政行为对抗法院生效判决时自动失效。所以该案中行政行为不能对抗生效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不能亦不应直接就同一土地使用权作出与法院裁决相悖的处理决定。

立案决定书范文2

第一条国土资源执法案卷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国土资源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反映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罚告知书;(9)行政处罚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罚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 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测(检定)委托书;(5)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制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行政复议申请书;(4)行政复议通知书;(5)立案审批表;(6)调查笔录;(7)案件讨论笔录;(8)行政复议决定书;(9)送达回证;(10)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立案决定书范文3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条劳动保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负责接受举报、投诉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接受并查处举报、投诉工作。

举报、投诉的查处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第四条对来电来信举报的,机构、监察机构经办的工作人员应做好登记工作。对来访举报的,应要求举报人填写《举报登记表》;举报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举报,由经办的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举报人签字。

第五条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监察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监察机构通过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七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经办的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八条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投诉人的姓名(实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九条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进行投诉,所推荐代表不超过5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机构、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㈠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㈡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㈢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依法受理:

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原则上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第十一条第㈠项规定的投诉,监察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十一条第㈡项规定的投诉,监察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十一条第㈢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单位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应受理投诉的单位提出。

第十三条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举报、投诉的材料转送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监察机构自接到机构转送的投诉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予投诉人并告知机构。

监察机构直接接到投诉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送达《受理决定书》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予投诉人。

第十五条监察机构对经举报、投诉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立案决定书范文4

拆除违章建筑的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立案。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材料后,认为有违法建筑事实发生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第二步,调查程序。在调查中需要注意,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其次,调查人员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最后,在被询问和在签署笔录时需要谨慎,不害怕但也不乱说。第三步,决定程序。先进行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再进行听证。第四步,送达和执行处罚决定书。执法机关若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且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对处罚决定书,首先需要签收,其次需要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随后建议聘请律师进行维权,最后需要明白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在发现未经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并非说拆就能拆,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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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范文5

劳动监察科主要负责有关劳动关系的事务,对外业务主要有劳动合同鉴证、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争议处理。除此之外,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要求,对开发区的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鉴证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而办理的一种认证手续。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劳动合同鉴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是符合劳动法的劳动用工合同,不管是否经过鉴证,都是受劳动法保护,有合法效力的合同。但是为了起到规范劳动合同的作用,建议还是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机关鉴证,避免以后因劳动合同条款的不明晰造成的劳动争议。所以,劳动合同鉴证从根本上来说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一种规范,以及从根本上杜绝劳动争议的一种尝试。

每个劳动者在初次就业的时候,就业单位都应依法为其办理就业证。劳动就业证不仅是劳动者就业的证明,而且是在办理失业保险等其他业务时必要的证件。所以在就业时办理劳动就业证是非常重要的。

立案决定书范文6

    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二、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三、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四、凡符合规定的举报,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五、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六、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