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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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范文1

每一种贸易术语后面都是以“指定地点”为后缀,当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一旦确定了贸易术语后面的地点,在选择运输线路时必须以该地点为出口商国际运输的始发地或出口商的最终交货地。如FOB大连港,需要出口商在大连港把货物装上船完成交货。“大连港”这个地点决定了在国际物流线路的选择中,只能选择以大连港为出口地始发港的航线。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物流运输线路的影响,一方面,使得不经营这些运输路线的经营人失去了参与竞争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国际物流经营人不能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合理选择运输线路。在FOB大连港的情况下,即使在天津港装船国际物流成本更低,国际物流运营商也必须要选择大连港为出口地始发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国际物流在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服务水平中的作用。为了使国际物流更好服务于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应与国际物流公司加强合作,国际物流公司应积极参与到包括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国际运输仓储企业在内的整个国际产业链中,通过与国际贸易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两者之间的协同运作,达到总体目标最优,总成本最低。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前,进出口商应与国际物流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在选择贸易术语及贸易术语后面指定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物流成本和服务水平,积极与国际物流运营商沟通,在满足物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使国际物流成本最低。

二、国际贸易术语明确了国际物流费用的结算对象

“一站式”物流服务是物流服务未来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地进出口企业将其有限的资源用在企业核心业务上,而把非核心的物流业务全权外包给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进出口商要求为进出商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门到门”的一站式物流服务。由于国际物流的整个过程涉及不同的运输方式及不同运输区段的货运商等国际物流相关各方,每一过程都会产生物流成本和费用。贸易术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地理界限,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在不同区段的费用应向进出口双方的哪一方进行结算,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选用的贸易术语。如进出口双方选择FCA,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在出口地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完成交货,出口清关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需要承担从第一承运人运输到进口国最终目的地的责任和清关费用。所以在FCA的情况下,从出口商所在地到第一承运人之间发生的物流成本和出口清关费用,第三方国际物流提供商应向出口商进行结算,从第一承运人运到进口商最终目的地的费用应向进口商进行结算。如进出口双方选择EXW,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给进口商派来的承运人就选完成交货,整个国际运输中的物流成本和费用,包括出口清关和进口清关的费用都是由进口商承担的,所以第三方国际物流提供商应向进口商结算相关费用。进出商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充分考虑与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在业务操作上的协同性,以适应国际物流“一站式”物流服务的大趋势。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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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问题,以文字或缩写字母的表示的专门用语[1]。在《201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被划分为四组不同的基本类型:e组(exw),即卖方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房备妥货物;f组(fas、fca、fob),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cfr、cif、cpt、cip),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经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承担责任;d组(dat、dap、ddp),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会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fca、cpt、cip则恰恰适应了这种新的运输环境,地位也日益突出,它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

我国很多内陆进出口企业他们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可能原因在于他们对传统贸易术语以及熟练运用并产生一定的依赖性,而对fca、cpt、cip 的认知程度却不高[2]。况且,内陆地区狭小的贸易份额也阻碍其应用。但目前,随着加工贸易企业内迁,内陆地区的贸易份额逐年上升,像fca这类术语的优势也会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而体现出来。个人认为,正确选用贸易术语对贸易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企业首先应区分fca、cpt、cip相对于传统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使用不同之处和优势所在,以及他们各自的风险转移界限以便更好地选用。

一、fca与fob的主要区别[3]

fca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地点的那一刻。因此依据fca,如果贸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国一些内陆地区,他们从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将作为国际费用参与价格谈判,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买方承担;而fob是在货物运过船舷的那一刻,这样出口就要方负责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并承担货物从内陆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

很明显,对于我国许多内陆远离港口的贸易出口公司,如果选择适合水上运输的fob 贸易术语则会带来交货延迟、费用增加、结汇时间延迟、无法享受真正的“仓至仓”待遇以及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选用fca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fca 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样就会减少内陆出口货物的运输损耗,节约成本,使商品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并可缩短制单结汇的时间,享受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待遇。

二、cpt与cfr的主要区别

cfr 是成本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所以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也就是说cpt是卖方要一直承担风险直到货到目的地。在cpt中,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谁负担的问题,减少了贸易中因装卸费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种纠纷。

三、cip与cif的主要区别

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对于我们国内陆地区的贸易而言,cip比cif更适合。不仅如此,从风险转移的界限看,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正是由于不能实际控制,所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这大大减少了出口方的责任。因此cip对内陆贸易发展更为有利。

从fob和fca,cfr和cpt,cif和cip三组贸易术语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三种”相对于“老三种”,其适用范围、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费用承担、运输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装运或多式运输方式,采用“新三种”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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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贸易术语FOB风险防范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有FOB、CIF 、CFR。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但是,近些年来在出口贸易中由于使用FOB贸易术语,而使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趋势,在此有必要论述一下在出口时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以向广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贸易术语选择得恰当与否,将会对贸易双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它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贸易术语的本质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在FOB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风险和费用概括如下: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自付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货物出口手续,缴纳出口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自付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自费租船订舱并将船名、交货港口及时间,及时地通知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使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距今约有180余年之久。它仅适用于以船舷作为风险分界线的海上运输及内河运输方式。近年来,随着国际运输业的蓬勃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运输的主流,FOB贸易术语已不适应现代的运输方式。为此国际商会(ICC)反复强调如果当事人不打算将货物越过船舷交付,应使用FCA术语。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贸易商,仍然执著地使用FOB贸易术语,可见FOB贸易术语在实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质上是在装运港船上实际交货的一种贸易术语,其结汇时间本应该是以交货付款为原则。但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难于完成在卖方交货的同时买方支付货款的“实际付”操作,更多的是通过运输单据进行“象征付”,即卖方将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通过银行交到买方时,买方相应地对其付款赎单。在实际业务中,FOB贸易术语项下也常常采用这种信用证支付方式。

出口贸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使得卖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货物的运输提单,这便给卖方留下了风险隐患。

二、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类型

1.卖方面临市场行情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一单出口业务一经签订,直到履行完毕,不仅要经过许许多多的操作环节,还要受市场行情变化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誉,就会给对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出口时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更容易受市场行情的左右。现举一实例说明。

2002年江西T进出口公司向韩国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价签订,交货期为4月15日之前,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卖方在4月10日把货物运至深圳的笋岗仓库,等候买方的装船通知。可是临近装运期,买方却迟迟不来装运通知,卖方多次致电催促,但直至信用证装运有效期逾期,买方也无任何反应。据了解由于当时韩国市场行情不好,此商品价格一落千丈,买方便打了退堂鼓。因为夏布是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卖方唯恐积压,迫不得已地将货物降价转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租船订舱的装运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市场行情有变化,买方就可以种种理由拖迟装运,直至信用证过期,有的甚至反过来逼迫卖方降价出售。当然这种情况纯属买方违约,根据合同可以向买方索赔,但此类买方本身就无信誉可言,即使要向他们索赔,通过友好协商大多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通过国际法律机构来解决。但是,我国一般的贸易公司觉得打索赔官司即费人力又费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认倒霉。

2.卖方面临无法结汇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于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这种情况如果是在买方付清货款的条件下未尝不可。但如前所述,国际贸易很难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际交货”方式,只有通过递交代表货物物权的包括海运提单在内的运输单据,完成“象征货”。如果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的名头,那么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卖方的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卖方不能接受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买方名头的要求。卖方持有此类提单去结汇,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打上自己名头的买方本身不值得信赖,带有这种条款的合同及信用证不能接受。

3.卖方面临欺诈风险

采用FOB出口时,由买方指定的船务公司或其的资信状况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卖方的利益。近年来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买方往往不指定船务公司接货,而是指定境外货代公司在装运港接货。一些境外货代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不仅不具备实际装运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经注册。此类货代公司为了赚取费,根本不恪守海上运输法规以及履行承运人的职责,这样就给不法买方以可乘之机。

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所指定的货代时,货代签发给卖方的运输单据是货代提单(HOUSE B/L),这种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由于货代公司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而为了运输货物,只能再与具有运输能力的船务公司签订实际的运输合同,此时货代所获得的这张单据才是真正的海运提单。按理说,货代应把此提单交给卖方,但是有些货代并不按规则操作。这样,在运输一笔货物时,就会产生两套运输提单。买方委托此类船代,目的就是为了从船代手中套取货物的提单。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条款,使得卖方制单时稍有不慎便无法结汇。卖方虽然掌握货代提单,但由于货代提单并不具备海运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已经货款两空。事发后,当卖方追究货代责任时,往往已是人去楼空。因此,以FOB出口时,为防范此类情况的发生,卖方应坚决杜绝接受货代提单,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回拢。

4.卖方面临货船衔接不顺风险

在出口货物时,船舶经常会受台风等天气状况的影响,而不能如期到港。当买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临近,而买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时,卖方要承担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直到货物上船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证装运有效期内到达还算万幸,假如船舶逾期到达,那么卖方不仅要与买方磋商修改信用证装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还要承担更长一段时间的货物在启运港的仓储费,以及在此期间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这样会大大地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在市场行情不佳时,还有可能造成货物的积压。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不仅限于上述四种,在此不一一枚举。出口贸易中应尽量避免使用FOB贸易术语。

三、出口贸易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签订,都是贸易当事人即买卖双方意见统一的体现。如果迫不得已签订了FOB出口合同,卖方应力争以下几个条件,以防范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为了避免行情风险,卖方要及时与买方保持联系,说服买方要以信誉为重,使其意识到长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买方尽快租船接货。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卖方必须坚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头,以确保在结汇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绝无单放货的非法行为。卖方还应要求买方与信誉好、具有承运资历的船务公司租船订舱,只接受正本海运提单,不能接受货代提单。如果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还应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条款严格加以审核,如有难以办到的苛刻条款,定要及时要求修改。

贸易术语范文4

本文结合笔者在教学中的实践,对现有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相关知识点的差异以及在教学和业务应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初步地分析。

一、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高校的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中,《国际贸易实务》是此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而此专业基础课程中专门有一章节是教授国际贸易术语内容的,这部分内容也是整个教材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笔者从2005 年开始就一直关注《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此部分内容在教学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学生在企业里毕业实习时对贸易术语使用的情况反馈,得出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在贸易术语方面存在一定的陈旧性和滞后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的滞后性

目前为止,高校所有国际贸易专业(或国际商务专业)《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都还是《2000 通则》的内容,原因在于我国的专业课教材编写内容一直以来是滞后于实际业务操作的,一般要滞后二年左右。如以往外贸业务中依据的ucp500 在2007 年修订为ucp600,而外贸专业教材中的这部分内容一直到2009 年才更新调整。教材的陈旧与滞后,不仅给教师教授此部分知识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时会处于两难境地,即学生考试要按书本上的旧知识考,而企业实际操作已按新规则执行),而且给学生今后的实习、就业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教材内容上的陈旧性

1. 比较对象的陈旧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除了较详细地讲述国际商会对此规则的修订、发展过程,还有较大的篇幅是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一比较,得出《2000 通则》与《90通则》的两个实质性的变更:

第一个变更是:在fas 和deq 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的不同;

第二个变更是:在fca 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实际上已用dat取代了deq 这一贸易术语,所以教材中第一个变更的陈述在此就显得陈旧和多余了。

2. 按字母分类解释术语的过时性。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教材中,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介绍还有一个特点是按e、f、c、d分组并归纳其共同特性来分析。而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贸易术语的结构上已有所变化,它把原有的13 种贸易术语减少为11种,删除了原《2000 通则》中d 组术语的daf、des 和deq,新增2 个d组术语:dat 和dap并根据运输方式把这11种贸易术语分为2 大组。因此,教材仍按e、f、c、d 分组介绍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和“费用划分点”的方式已与新版通则有所距离。

3. 对传统术语运输方式的适用性定义不明确。一般的外贸教材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cif都会从买卖双方在责任、风险、费用方面做一详细定义。如对fob的解释:“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从此定义能够看出,只要是通过海运或内河航运的货物运输都使用fob术语。但在新版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fob 术语的定义除了把原来的风险界点从“装运港船舷”更改为“在装运港装上船”外,还特意增加了“如果货物在装船前就被交付承运人,例如集装箱货物通常在港区交付,则不宜使用fob 术语,此类情形应使用fca 术语。这一规定是结合了目前实际贸易业务中大量应用集装箱货物运输的现状,让外贸企业的业务员能更好地区分不同贸易术语的含义,便于其正确选择使用。而原有教材中对fob 术语在运输适用性方面不够明确,以至于造成许多外贸企业不管实际使用哪种运输方式,它都采用fob术语,这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或争议,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现有教材相关知识点的差异

由于教材不能与《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同步更新,所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风险界点”的变化

现有教材针对传统的适用于水上运输的主要贸易术语如fob,cfr 和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而《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这是因为以“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在长期实际业务中饱受争议,而该争议在修订《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就已存在,但当时还是保留了“船舷”的规定。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

(二)dap、dat术语的添加

新版本增加了dat 和dap两个全新的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指定货站(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者铁路、公路或航空货运站等所有地方)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在到达的、准备卸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两者的主要差异是dat 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须承担卸货费。

此次增加是通过dap取代了旧版本及现有教材中的daf、des 和ddu 三个术语,而dat 取代了先前的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这也顺应了21世纪全球交通运输方式重大变革的需求。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无论是《2000 通则》,还是《2010 年通则》,其中的贸易术语都有十几种之多,但目前的外贸类教材以及很多外贸企业经常采用的还是以fob、cfr、cif 这三种为主,且不管是海运还是其它运输方式都在用,这与国际商会对这三种常用贸易术语的解释不一致。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船运输的广泛应用,《2010 通则》希望能用更为确切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来取代传统的fob、cfr、cif。

例如: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7年2月向日本出口30 公吨甘草膏,每公吨40 箱共1200 箱,每公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 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 公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 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在这个案例中,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 和cif 三种贸易术语。但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 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内陆地区的出口。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 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了结汇。

三、教学中教授和应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几个注意点

(一)新、旧版本衔接问题

前文已提到目前所有高等院校外贸类教材中所述的贸易术语都是《2000通则》。实际业务中,虽然《2010 通则》已于2011 年1 月1日正式生效,但是,《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 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其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也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

另外,外贸企业长期以来已习惯于《2000 通则》中贸易术语的应用,尤其在一些老客户之间,贸易术语的选择与操作已是约定俗成的事情,所以一般不会轻易的去改变。此外对《2010通则》中的一些变化(尤其是对新增的dat和dap两个贸易术语),还要有一个消化的过程。所以,至今为止,大部分外贸企业还是在以《2000 通则》为术语选择的依据进行进出易。

笔者注意到,尽管《2010通则》的修订,更多的是以欧洲大陆的商业实践为基础制定的,但自2011年初以来,国内已经有很多组织和机构开始了相关追踪研究,并就本次的修订版召开了相关的专题研讨会。上海对外贸易协会还在今年的年初举办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应用及合同风险防范的讲座,旨在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新术语变化的涵义和应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

因而作为学校或一名业务教师必须让学生了解最新版本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学生毕业后可能正好在公司业务中要接触到《2010通则》,即使在新、旧版本交替时期也要了解新规则,以便于更好的了解国外客户,有益于贸易沟通。教师在教授这部分内容时,要把国际商会《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本作为资料印发给学生,并逐条解释,且与《2000通则》加以比对。

(二)注重解释新版本中有关风险界限变化的问题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与fob、cfr、cif这三种术语中所涉及的风险、费用以及“on board”术语对称,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教学中要特别强调,《2000 通则》中的“船舷”一词,实际上是买卖双方货物交付过程中的假想界限。长期以来,已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具体操作时的风险界限应遵循码头公司在进行装船时的习惯做法,而最实际的问题则是码头公司需要确定谁将负责他们的服务费用。《2010通则》的修订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三)重视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的使用

近几年来,集装箱运输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很多货物即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许多外贸公司已经意识到传统的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已不能“一揽天下”。也正是基于国际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和衔接,国际商会认为,贸易术语的修订必须适应业务运作模式的变化,在此基础上,《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照新的分类方式,把11 种贸易术语由原来的四组分成了两类,第一类为cip、cpt、dap、dat、ddp、exw、fca,此组术语适应于任何运输方式。第二类为fas、fob、cfr、cif,这一组严格界定为海运或内河航运。新的分类更有利于实际的操作,可以让不同的客户针对不同的物品确定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效解决因选择不同运输方式所引起的歧义。

在此部分的教学时,要让学生明白,外贸公司目前业务中不分何种运输方式,一概使用传统的三种贸易术语的做法是不妥和不规范的,这会给公司带来风险推迟转移、收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增加的弊端。因此,在今后的毕业实习或就业中,应根据不同实情来规范选择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1]《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主编吴百福上海人民出版社

[2]《对外经贸实务》2011 年第2 期《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修订简析》石家庄铁道大学张俊勇

贸易术语范文5

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教学方法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核心内容,也是贯穿整个国际贸易实务知识体系的基础,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中属于重要章节。由于贸易术语涉及到的知识面非常广泛且内容繁复,加上专业性强,学生学起来总是感到特别茫然,而教师教起来也比较吃力,因此需要教师认真研读,探索出适当的教学方法以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根据自身的教学实践,摸索出攻克“贸易术语”教学四招,分别为分层归类、案例贯穿、对比解析和图画辅助,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成效,在此与同行共磋商。

一、分层归类

构建主义学习理论的代表人物布鲁纳曾指出教学中知识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记忆并掌握知识,也是实现知识的创新与发展的基础。而分层归类就是在进行知识框架的构建,它将知识分门别类地归集到一起,并形成不同的层次。它可以引导学生将一个个看似分离的知识片断有机地串联起来,透析纵横向知识之间的内在规律,使他们达到触类旁通、上下贯通的能力。

具体到贸易术语这一整章的知识点,仔细梳理下就会发现可以划分为下表中的三个层次、四个部分。有了这一知识结构图,学生在学的过程中就不会被众多细小的知识点弄得晕头转向,从而构建起该部分的知识框架与体系,也能从整体上、全局上把握主要知识点,见表1。

二、案例贯穿

对贸易术语的学习实质上是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2000年通则)的详细解读,性质上类似于法律条款,理论性强且枯燥无味。因此为了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必须要理论联系实际,用案例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将其具体化、生动化。具体做法如下:

1.以自编案例导入,激起学生学习兴趣与好奇心

以讲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这一知识点为例,教师首先不要讲解什么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它有什么作用,而是通过自编案例如广东顺风家具进出口有限公司近日与中东某公司商谈出口办公家具的交易,顺风家具指派业务员江先潮进行交易磋商,请问江先潮应当和中东客商洽谈哪些主要的交易条件?以案例来引发学生对问题的思考,继而引导他们考虑为了保证我方的利益,洽谈必须要涉及到该批办公家具如何报价?在何地交接?运输、保险、通关、风险应当由谁负责等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磋商内容多、程序复杂,进而提出有没有什么有效的解决办法可以简化交易手续,缩短磋商的时间,节省磋商的费用。这样让学生带着强烈的好奇心与学习兴趣,一同来认识贸易术语。经过了学生的自主探究、体验与感悟后所获取的知识印象会非常深刻,同时这与传统的讲授方式相比,它更有利于学生发散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2.讲解中深入剖析案例,让案例真正服务于知识点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会过分追求用生动的案例来吸引学生的注意,而不注重对案例的深入讲解,使案例失去了它原本的意义,这是教师在讲授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和克服的。教师只有对案例认真剖析,才能引申出相关的知识点,帮助学生建立起案例和知识点的联系,才能让学生通过表象看到问题的本质。

比如在讲解CFR贸易术语时,引入如下案例:我方向英国出口一级茶叶一批,双方签订CFR合同,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同时我方于装船后及时向英方发出了装运通知。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风浪过大,部分茶叶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英方要求我方赔偿损失。请问我方对此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案例虽然表面上只是在考虑我方是否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问题,但实质上却引申着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CFR术语的性质是象征货,即完成交货义务的依据不是看货物本身是否达到,而是凭全部合格的运输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从而让学生深入理解、对比实际货与象征货的区别。

3.课堂练习注重案例训练,课后作业放手让学生编写案例,不断巩固消化知识点

除了在导入与讲授环节外运用案例,在课堂练习和课后作业中也可以贯穿案例。在课堂练习中教师可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层次让学生开动脑筋思考,案例可由易到难,让学生深入理解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规定,不断牢固知识并灵活运用。课后作业教师可以布置让学生尝试着编写合理的案例,要充分相信他们,让他们通过举一反三,亲自动手实践来内化知识点。编写案例的过程不仅可以让他们树立起学习的自信心,同时也锻炼和提高了他们的思维和书面表达技能。

三、对比解析

十三种贸易术语教师如果一个一个地详细介绍会花费很多时间,教学进度上不允许的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整体把握。因此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贸易术语FOB进行重点介绍,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比解析来完成CFR和CIF贸易术语的教学,继而通过FOB、CFR和CIF这一组与FCA、CPT和CIP这一对应组的对比解析完成最常见的六种贸易术语的教学。具体的做法如下所示:

(1)FOB、CFR与CIF的比较

风险上:FOB=CFR=CIF;

费用上:CFR=FOB+运费;

CIF=FOB+运费+保险费

(2)FOB、CFR、CIF与FCA、CPT、CIP两组六个术语比较,见表3。

表3

术语不同点1FOB、CFR、CIF1FCA、CPT、CIP适用的运输方式1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承运人一般为船公司1适用于各种运输,承运人因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1装运港船舷1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多种情况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负担1要采用贸易术语变形加以确定装卸费用的负担1运费中包含装货费或卸货费,无需用术语变形运输单据1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1因运输方式不同而有多种情况

同时,当13种贸易术语全部介绍完毕后,也可以及时地利用对比法进行系统总结,使学生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联系与差异都能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教师可以将13种贸易术语所对比的具体项目通过表格表示出来(见表4),对比的结果可以要求学生自行分析得出,从而达到检测教学效果的目的。表4

四、图画辅助

为了让学生更直观地了解各个术语的含义、风险的责任划分情况,可以充分借助图画来辅助教学。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两种方式:一是教师直接给出图示,根据图示进行讲解,如讲FOB术语买卖双方风险的责任划分界限时,可以直接借助下图来进行说明,让学生一下子就能清楚地认识到风险界限在船舷,非常清晰,容易理解。第二种方式是让学生自己绘图,根据教材中关于贸易术语的规定义务自主探究绘制出以下类似的图形来。这样一方面可促进学生对知识点的全面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内容有具体可感的印象,把形象性与互动性相结合,提高了学习的兴趣。

五、取得的教学成效

采用新教法的班级和同质的其他两个班级相比,学生的学习情况有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主要反映在:

1.学生学习兴趣更浓厚,课堂表现更积极

虽然在另外两个班级也运用案例来进行教学,但案例的来源更多的是书本案例,教师介绍理论知识,学生分析讨论,但现在改变了案例教学的形式与流程,先导入案例,特别是一些由教师结合班级学生生活实际情况自编的案例,课堂的气氛明显活跃许多,学生表现出了强烈的求知欲望。同时在课后作业布置上让学生尝试编写案例,课堂上让学生根据自我对贸易术语的理解来绘制图画,学生比较喜欢,能积极表达自己的创作思路,主动上台展示创作作品。

2.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更准确,单元测试成绩明显

采用新教法的班级关于贸易术语这一章节单元测验的平均分明显要高出另外的两个班 3.教学任务所需的时间减少

采用新教法的班级完成这一部分的教学内容用了6节课,而其他两个班级用了8节课。虽然在刚开始因为重点讲解FOB、进行自编案例和绘图展示等占用了一些教学时间,教学进度要慢一点,但因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被调动起来,后续的贸易术语的讲解就明显速度加快,教师只需对学生不懂或理解有误的知识点进行点拨即可,教起来轻松,学生学得也愉快。

(作者单位:佛山市乐从镇陈登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莫雷主编.教育心理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陈志红主编.国际贸易业务流程[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贸易术语范文6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广泛,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中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之一,在当前各国都在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过程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更为显著,尤其是通过国际商会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不断修订,有效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利于贸易双方洽商订立合同

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买卖双方通常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明确了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商洽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的交易快速达成。

2.利于价格及成本核算

由于贸易术语包含了价格构成因素,因此,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条款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此种情况下,即可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4.任何国际贸易进程中,始终离不开其它如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等有关机构,而贸易术语及有关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的出现,也为这些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处理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了客观依据。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不断扩大,贸易量日益增长,由于忽略或滥用贸易术语概念而导致的贸易摩擦也不断发生,那么如何在实际操作中避免类似情况发生,这就要求我们严格把握合同条款,熟知贸易术语内涵,做到心中有数。

在现实贸易操作中,常用的贸易术语实际上只有EXW、CFR、CIP、FOB、CIF几种,其余术语并不多见。而对于各术语本身的含义,人们通常的理解也仅局限于其费用、风险等的表面意义。因此,如不深究其本身的内在含义,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歧义,更会给合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以下为笔者工作中遇到一典型事例,望以此提醒各贸易方在签订合同时要谨慎从事。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于2006年4月国内某用户签订了合同标的为4台工业用设备,总额26万美元的外贸合同,条款为CIP上海虹桥,发货时间为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合同与普通外贸合同无异,唯一区别在于国内用户进口设备为免税设备,因此到货前需办理免税手续。由于办理免税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在5月初开出信用证后即着手办理免税手续,但5月20日,在未收到外方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即收到航空公司到货提货通知,通知货物到达,要求安排换单提货。由于办理免税手续前后需40天左右时间,因此货物抵达后根本不可能及时清关,势必造成滞报罚款,事发后,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一边组织迅速办理免税手续,一边联系外方责问为什么违反惯例发货前不征求我方意见,外方辩称合同签订发货时间为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只要在此时间内,都不违反合同,因此必须正常付款,滞报损失与其无关。

就该合同表面看来,外方说的没错,合同规定白纸黑字,其做法并没有违反合同,可以说毫无责任,但仔细审视合同条款,外方还是违约在先。本合同中,贸易条款规定为CIP上海虹桥机场,而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P术语本身的含义并不是单纯的卖方预付了运输及保险费用,条款中有关CIP术语的解释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按照CIP术语,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在其中的卖方义务A7条款中,对卖方义务明确为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到,合同中一句简单的CIP上海虹桥机场,其间还详细阐述了买卖双方在合同整个执行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本合同来说,合同签订时外方已知晓本合同项下设备为免税设备,进口前需办理免税手续,因此按照CIP的定义,外方不仅仅要“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而且还必须给予“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即在发货前必须应提前给予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充分的通知,以使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早做准备,外方此种做法已不仅仅是有违国际惯例,因为CIP作为条款写进合同,实质上既已成为合同条文,作为合同双方执行的就应该是其所有责任。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外方此种做法是违约的。但由于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信用证付款依据是单据,而单据表面并不能显示外方违约情况,因此我方还不能因此拒付货款。

最终,本合同由于滞报被处罚金18000元,好在合同签订了验收支付尾款条款,合同定明验收签字合格支付剩余10%合同款,我方以此为筹码不断施压,逼使外方被迫支付了违约补偿金18000元人民币,避免了因滞报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在外贸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双方故意为之,但麻烦一旦发生终究会给当事方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订立合同时双方均须谨慎小心,对于各项条款仔细推敲,避免不必要的漏洞。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尽管并非政府立法,属国际惯例范畴,但一旦写入合同双方必须切实遵守。近年来国际贸易惯例日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法律界和贸易界的重视、在国际立法和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明文规定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例如,在1988年1月1日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就充分肯定了惯例的作用。该公约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由此可见,为了合理地商订和履行合同以及正确运用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国际上各种通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以便在实际业务中对其做出适当的抉择和正确的解释。

同时,作为合同的双方如果对某一惯例不慎了解或理解存在歧义,就一定要在合同中将措辞补充完整,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仍以CIP为例,卖方一旦以CIP条款签订了合同,那么他就要承担起运输及保险的责任,通常情况下保险条款不属于合同主要条款,条款内容一般也是合同货物保险由卖方按合同金额加成10%投保简单的一句话概括。大家知道,货物运输保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而我们大家普遍投保的都是一切险,但是在CIP条款中对保险的解释却为CIP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作为卖方,如果合同中对保险要求含混不清,卖方肯定会以最低险别平安险投保,这样运输途中一旦出现超越平安险责任之外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将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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