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翻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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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翻译

古语翻译范文1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论述中国古代佛经译场在合作翻译形式、翻译理论建设和翻译人才培养三个方面对后世翻译活动的影响,指出佛经译场对中国翻译事业的发展作出的贡献应当成为翻译研究的内容之一,应当受到相应的重视。

佛经翻译是中国翻译发展史上的第一次。佛经翻译,从东汉桓帝末年安世高译经开始,魏晋南北朝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了唐代臻于极盛,北宋时已经势微,元以后则是尾声了。千年译经运动中出现的译场制度对后世的翻译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合作翻译形式、翻译理论建设和翻译人才培养三个方面。

一、佛经译场对合作翻译形式的影响

公元383——385年,前秦苻坚开始组织译场,聘请中外名僧协力分工,翻译佛经。这样,佛经翻译就由私译转入了官译,由个人翻译转入了合作翻译。在前一阶段,译一部经,只有口授、传言、笔受三人,有时口授又兼传言,这样两人也可以译经。赵政和释道安主持苻坚译场时,不但增加了人员,而且有了较细的分工。译经程序方面增加了记录梵文、证义和校对三道手续,而且同一道手续有时又由几个人参加。到姚秦时,鸠摩罗什主持译场,参加的人数就更多了。唐代玄奘所主持的译场,与前一阶段的译场相比,在组织方面更为健全。《宋高僧传》记载了唐代的译场制度,说翻译的职司多至十一种:译主、证义、证文、度语、笔受、缀文、参译、刊定、润文、梵呗和监护大使。其中“润文”、“证义”等职又往往由多人分担。唐代以后的译场虽然还有发展与变化,但总的来说没有超越玄奘所主持的译场。译场实行合作翻译的形式,使得翻译过程有了科学分工和多道工序,从而保证了译文的准确性和可读性,大大提高了翻译质量。这种合作翻译形式在后来的翻译活动中也被广泛应用。

明清两代的科技翻译,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采用中外译者合作的翻译形式。明末,参与翻译的除了以徐光启和李之藻为代表的本土学者外.还有先后来华传教的耶稣会士。徐、李二氏为富国强民,毕生致力于引进西学,翻译西书,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他们不精通西文,或由外国人口译,他们笔述;或西士笔译,他们润色;或共事合作。1606何原本》(前6卷),使西方几何学开始在我国系统传行,成为我国科学技术翻译史上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同时也拉开了我国第一次科技翻译的序幕。徐光启结识了利玛窦和熊三拔等人后,还先后与他们合译了《泰西水法》(6卷)、《测量法义》、《简平仪说》等。李之藻与利玛窦合译的著作有《浑盖通宪图说》、《圆容较义》、《同文算指》(11卷);与葡萄牙人傅泛际合译的有《寰有铨》、《名理探》(原书名《亚里士多德辩证法概论》)(前10卷)等,涉及天文、地理、数学、物理和医学等十几个自然科学学科领域。清初,康熙帝笃信西学,倡导西译,编纂西籍,整个康熙年问翻译和出版了大量西欧科学书籍,其西学东渐之势不亚于明末时期。这一时期著名的翻译家皆为外国传教士,如比利时人南怀仁和日尔曼人汤若望等。翻译形式同样为外国人主译。华士润色,或中外合译,少见国人主译之书籍。

明末清初的第一次科技翻译自清雍正帝1724年禁教并驱逐西方传教士之后嘎然而止。1848年,英国传教士艾约瑟等东来,中断了一个多世纪的科技翻译才得以继续,并逐渐形成我国科技翻译的第二个。这一时期的本土翻译家以李善兰、华蘅芳、徐寿为代表,外来译者有艾约瑟、傅兰雅、伟列亚力等。李善兰与伟列亚力合作翻译了古希腊数学名著《几何原本》后9卷、英国数学家里棣么甘《代数学》13卷、美国数学家罗密士《代微积拾级》18卷,使西方近代符号代数学、解析几何学、微积分学第一次传人我国;又与艾约瑟合作,翻译了《重学》2O卷,第一次将牛顿三大定律等近代物理学介绍到中国。华蘅芳与傅兰雅合译了《代数术》、《三角数理》、《微积溯源》、《决疑数学》、《合数术》等10余种,将包括概率论在内的许多新的数学分支’理论第一次译介到中国;与金揩理合译《测候丛谈》、《御风要求》;与麦考温合译《地学浅释》、《金石识别》等。徐寿与傅兰雅合译西书多卷,代表作有《化学鉴原》、《化学鉴原续编》、《化学鉴原补编》、70、80年代西方化学科学成就,并合作首创了一套化学元素的中文名称。

英国传教士傅兰雅在《江南制造局翻译西书事略》中对于当时的译书方法有所叙述:“至于馆内译书之法,必将所欲译者,西人先熟览胸中而书理已明,则与华士同译。乃以西书之义,逐句读成华语,华士以笔述之。若有难处,则与华士斟酌何法可明。若华士有不明处,则讲明之。译后,华士将初稿改正润色,令合于中国文法。有数要书,临刊时华士与西人核对;而平常书多不必对,皆赖华士改正。因华士详慎郢斫,其讹则少而~91.J精”。这段文字可以说是对中外译者合译西书,传播西方科学的忠实记载。

合作翻译的形式对中国近代文学翻译也有重要影响,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林纾的翻译。林纾自己不懂外文,却在近3O年的时间内,与别人合作翻译了外国文学作品180余种,属小说者有163种,囊括了英、美、法、俄、日、西班牙等11个国家的98位作家的作品,所译字数达12o0万,这在中国翻译史上是罕有的,就是在世界上"dz是少见的。林纾最早向中国人民介绍的世界著名作家有英国的莎士比亚、狄更斯、司各特、斯威夫特,法国的大仲马、小仲马、雨果,美国的斯托夫人、华盛顿·欧文,俄国的托尔斯泰,挪威的易卜生,西班牙的塞万提斯,以及许多世界名著如《巴黎茶花女遗事》(1899)、《黑奴吁天录》(19O1)、《伊索寓言》(19o3)、《撒克逊劫后英雄略》(今译《艾凡赫》,1905)、《鲁滨逊漂流记》(1906)、《海外轩渠录》(今译《格列佛游记》,1906)、《块肉余生述》(今译《大卫·科波菲尔》,19o8)等,从而开阔了中国人民的生活视野和艺术天地,对于近现代小说创作和翻译文学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和重要的贡献。

林纾在1913年的《荒唐言》的《跋》里写道:“纾本不能西文,均取朋友所口述而译,此海内所知”。因此,谈到林纾的翻译时,不能不提与他合作的口译者。据目前所知,口译者有19人之多,主要的有王寿昌、魏易和陈家麟。王寿昌是林纾第一部译著《巴黎茶花女遗事》的口述者。《巴黎茶花女遗事》的成功,大大地鼓舞了林纾的翻译热情,使他与翻译结下了不解之缘。因此,可以说王寿昌是林纾走上翻译道路的引导者。虽然他与林纾合译的作品不多,但在林纾的翻译活动中却占有极重要的地位。

魏易与林纾合译的小说有30余部,如狄更斯的《块肉余生述》、《滑稽外史》、《孝女耐儿传》、司各特的《撒克逊劫后英雄略》、《剑底鸳鸯》、斯托夫人的《黑奴吁天录》、华盛顿·欧文的《拊掌录》、德富芦花的《不如归》、哈葛德的《迦茵小传》、《红礁画桨录》等。陈家麟与林纾合译的小说有50余部,主要是托尔斯泰和莎士比亚的作品。总之,在评价林纾的翻译成就时,这些口译者的功劳不可抹杀。

二、佛经译场对翻译理论建设的影响

译场聘请了许多著名的僧人和翻译家进行佛经翻译。他们以佛经翻译实践为依托,以译经序言为主要形态,发表了一些重要的译论。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及其译论列举如下:

支谦的《法句经序》一般被认为是中国翻译史上迄今所见论述翻译理论的第一文。文中对维祗难和竺将炎翻译的《县钵经》作出了理论评价,并阐述了自己的翻译思想。文中出现的“因循本旨,不加文饰”反映了早期“质派”的译学观点,所以有人认为支谦是直译论者。但细读原文,可以发现维祗难与座中众译人“好质”,主张直译,而支谦“好文”,主张意译。因此,这篇序其实记载了千数百年前“文”、“质”两派的一场论争。同时,文中多次提到“传实”、“贵其实”、“勿失厥义”、“因循本旨”的观点,实质上就是“求真”、“求信”;文中“其传经者,当令众晓”,“今传胡义,实宜径达”的观点,已明确提出译文要“晓畅”、“顺达”;文中还提到“将炎虽善天竺语,未备晓汉。其所传之言,或得胡语,或以义出音,近于质直。仆初嫌其辞不雅”。可见,“雅”作为佛经翻译的一种标准,当时已经被人们所认同。文中关于翻译的“信、达、雅”的思想已初见端倪,它为严复最后形成并正式提出“信、达、雅”翻译标准奠定了理论基础。“由此可见我国译论之一脉相承,亦可见此序在我国译论史上的开篇意义”。

道安涉及译论的佛经序文较多,如《道行经序》、《革卑婆沙序》、《人本欲生经序》、《大十二门经序》、《比丘大戒序》、《合放光光赞随略解序》等。最著名的是提出“五失本”、“三不易”之说的《摩诃钵罗若波罗蜜经钞序》。钱钟书认为,“吾国翻译术开宗明义,首推此篇”。因为“五失本”列举了五种违失原作本来面目的情况,甚至把将胡语倒序改从汉语顺序也视为“失本”,所以多数研究者推论道安主张“直译”。至于道安时代的译文确实具有直译风格,甚至可以说是生硬。这主要是因为译经初期,梵僧不晓汉语,华僧则不谙梵文与佛义,翻译时生怕毁损佛义,所以只好“案本而传,不令有损言游字”。事实上,道安的“五失本”揭示了梵、汉两种语言在语法、修辞、文体、行文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差异,而“失本”,即译者的变通,是为了使译文符合汉文规范。

失原作之本,却得译作之本,“以得补失”,这反映了翻译的辨证法思想。可以说,“案本而传”是相对的,而“失本则是绝对的,不失本便不成翻译。道安的“三不易”则提出了翻译的主客观两大方面的问题,尤其是由译者本人的学问与道德修养不足造成的主观困难。总之,道安尝试对梵、汉两种语言进行比较研究,对翻译实践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律性总结,以便摆出问题,为后继者指出努力的方向。

鸠摩罗什是佛经翻译意译派的代表人物。《高僧传》卷六《僧睿传》里有一段关于鸠摩罗什校译《法华经》的故事,是中国翻译史上一则公认的译例,是论证直译与意译思想的典范。同时,罗什在中国译论史上还留下一个妙喻,即把翻译比喻为“嚼饭与人”。梁启超曾经认为这个比喻反映罗什持有“翻译不可能”的观点,事实上,罗什仅仅是从反面设论,指出不理想的翻译的坏效果而已,但这个比喻再次说明在译文中如何表现原文的文体与语趣非常重要。罗什认为以前的译文过于质直,虽得原文大意而失文体之美。他强调翻译必须如实传达原作的文体,在“信”的基础上追求“美”,使译文达到信与美的和谐统一。因此,他的译本不仅信达兼备,而且文辞优美。他所译的《维摩洁》和《法华经》不仅在佛学界,而且在文学界也产生很大的影响,尤其对翻译文学影响甚大。

道安的弟子慧远有感于佛经开译以来“过文”与“过质”两种译风各自的弊端,提出了著名的“厥中”之论。他在为僧伽提婆翻译的《三法度》写的序中以“文过其意”批评“文”派一味意译之失,以“理胜其辞”指出“质”派胶于直译之缺。他指出应该“文不害意”,又“务存其本”,两种翻译;b-法互相参考,并研究两种语言的基本规律,最后以一种适中的方法完成翻译。后来,他在《大智论钞序》中又表达了相似的见解。他提出“质文有体,义无所越”,即“质”、“文”两种译法都要掌握一定尺寸,各有所归,各有所用。梁启超指出:“此全属调和论调,亦两派对抗后时代之要求也”。至此,中国古代佛经翻译中的“文”、“质”之争才暂告一个段落。

彦琮的翻译思想不是通过译经序言,而主要是通过《辨正论》反映出来的。他在文中批评了历代译经之得失,提出“宁贵朴而近理,不用巧而背源”的原则,即宁可质朴,也要把道理表达清楚,不要因讲求技巧而有悖原义,表明他坚持忠实第一,倾向于直译。《辨正论》在中国古代译论史上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八备”、“十条”说,使得研究视角从译文转移到译者身上。“八备”、“十条”说从学问和道德修养两大方面对译者提出了全面而严格的要求,可以说为道安的“三不易”续上了一个治本的对策。玄奘精熟梵、汉两种语言,又深通佛理,主张直译和意译相结合,译经的质量达到自有佛经汉译以来的最高水平,在翻译史上被称为“新译”一派。玄奘留给后人的翻译理论主要是“五不翻”原则,即在五种情况下不译其意,只传其音,也就是只进行音译,将原文语词照搬过来,待讲经时再全面讲解,层层展释。“五不翻”原则,对后世的翻译活动,尤其是20世纪初掀起的“译名大讨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除了上述翻译大家的翻译思想,还有许多贤哲也发表过十分精辟的翻译观点。这些从译经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译论涉及翻译的各个方面,虽然大多是零星的、片断的议论,但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系统性,奠定了中国传统翻译理论的基础。

三、佛经译场对翻译人才培养的影响

中国最早培养翻译人才的记录,是在玄奘主持译场时期,这些翻译人才在以后的译经事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据《宋高僧传》记载,嘉尚随玄奘在玉华宫译场翻译《大般若经》,充当证义、缀文之职,才能杰出,后来在后武时期又与薄尘、灵辩等人参与译场32作,充当证义,“功绩愈繁”。玄奘的高足法宝,在参加义净译场时,充当证义,“颇露头角,莫之与京”。玄奘的弟子新罗僧人圆测,在高宗末年和武后初年,又人译经馆,充任义解、证义,“众皆推挹”。

宋代,太祖赵匡胤有志于译经,并建造译经院,请印僧天息灾、施护和法天主持译经,从而开始了宋代官译佛经。后来,天息灾向朝廷上书说,历朝译经,多靠梵僧,而天竺离此遥远,如无梵僧东来,势必使译经工作处于停顿状态。为此请求在京城内选儿童50人学习梵语,好培养出翻译人才来。太宗同意,从500个儿童中挑选出1O人受业。因此,译经院也更名为传法院。

元代培养译员,设有专门学校,如京师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分别教授蒙古语和波斯语。其毕业生经翰林院“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即委以译史或学官之职。

明代,中国与邻邦外蕃和海外各国交往十分频繁,而口笔译人员奇缺,因此不得不设立专门学校——四夷馆,来培养翻译人才。四夷馆原为八馆,后又增添两馆,教授蒙古、西藏、印度、缅甸、暹罗等国家的语言。毕业的学生分发各部,充当译员,凡外国人与中国官员书信往来,谈话交际,都有他们翻译。四夷馆的设立极大地满足了当n-.i’#b~x翻译的需要。

古语翻译范文2

反骨就是类似背叛者的意思。

不能有反骨,不能背叛有异心,一心一意服从。

在古代封建社会是指那些具有叛逆性精神的异端、不忠不义之人。因传统文化的熏陶,人们在对现实本质缺乏了解的时候,开始倾向于宗教或迷信,开始倾向于这些玄乎的说教,一度时候,甚至把它作为了重大选择的指南。粤语中的“反骨仔”就是这个意思。

(来源:文章屋网 )

古语翻译范文3

关键词:间接故意犯罪 犯罪未遂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出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是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有无犯罪未遂?这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主张。

一、间接故意犯罪与犯罪未遂的观点

1、外国法学家的观点

旧中国法学家曾介绍说,意大利刑法理论否认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而荷兰、挪威、德奥等国的法律解释则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日本刑法学者大场茂马、泉二新熊等以及旧中国法学家王觐等,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苏联刑法理论基本上倾向于否定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其中,一些刑法教科书认为,受犯罪构成主观因素限制,间接故意犯罪逻辑上可能存在未遂,但在事实上很难确认,因此事实上只能对直接故意犯罪中的未遂加以惩罚。另一些专著专论则批评说,间接故意犯罪在实际上和逻辑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例如,著名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在间接故意犯罪的场合,既然行为人不希望发生犯罪结果,那么“从逻辑上”看,他也就不可能去预备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刑法学者库兹涅佐娃也曾明确指出,间接故意在实际上和理论上都不可能存在未遂。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看,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和现行的《苏俄刑法典》均以第15条第二款规定:“凡直接以犯罪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如果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进行到底,就是犯罪未遂。”这就从强调犯罪未遂必然存在犯罪目的的角度,否认了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苏联的司法解释更明确了这种观点,例如,1975年6月27日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故意杀人案件审判实践的决议》中指出:“根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第十五条的内容,杀人未遂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也就是说,当行为人的行为证明,也预见到会发生死亡,而且他也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只是由于不以犯罪人意志支配的原因,而没有产生致命结果时,才可能有杀人未遂。”

2、我国法律界的观点

我国刑法学在五十年代对此问题基本上未展开研讨。但当时也有个别刑法教科书曾提出了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的观点并有所论证。《刑法》颁行以来,这个问题逐渐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关注。从发表的论著看,存在着肯定和否定两种对立的见解,两种见解又都是从间接故意犯罪有无犯罪目的来论证它有无未遂的。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观点一般认为,间接故意并非一概有犯罪目的和未遂,在实施非违法犯罪的行为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间接故意犯罪无犯罪目的也无未遂;在实施某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间接故意犯罪有犯罪目的的也有未遂,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放任的结果,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目的,如果该目的未能实现,就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例如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本来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只是由于抢救及时才未死亡,就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未遂。也有个别同志认为,即使实施合法行为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犯罪未遂。例如,开枪打兔子而放任旁边的小孩,一枪打去击中小孩但未中要害,小孩没死,这就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伤害罪。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无犯罪目的因而也无未遂,因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的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是“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由于某种原因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与否都无所谓,都在其放任的主观意思内,因此结果没发生时就不能说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得逞”,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未遂问题。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否定间接故意犯罪存在未遂的观点较占优势。

笔者也主张间接故意犯罪没有未遂,但是认为从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目的的来论证它没有未遂是不妥当的。间接故意犯罪之所以不存在未遂,是由其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的特点及犯罪未遂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的。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及其与间接故意犯罪的关系

1、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主观特征的含义,是行为人造成特定的犯罪结果或完成特定犯罪行为的犯罪意志,因其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而未能实现,这是未遂客观上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反映。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并不表现为一定要造成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意志,即不是希望、追求特定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这样,行为人所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时,这种结局也就是行为人放任心理所包含的。放任心理由其所包含的客观结局的多样性和不固定性所决定,根本谈不上“得逞”与否;“得逞”与否只能与希望的心理相联,即只能与追求特定犯罪结果发生或特定犯罪行为完成的心理相联。可见,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上不符合犯罪未遂所具备的主观特征。

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就是着手实行犯罪后未齐备犯罪既遂的客观要件,具体看或为未造成特定的犯罪结果,或为未完成特定的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犯罪意图“未得逞”的客观表现。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心理地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齐备犯罪既遂客观要件的情况。以间接故意杀人为例,或死、或伤、或无任何实际危害结果,这些结局都是放任心理所包含的内容。在徒有行为而无任何实际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这种结局也符合其放任心理,因而不能把此结局视为故意杀人“未得逞”,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在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这种结局不是齐备了故意伤害罪的要件、而是未齐备故意杀人罪要件的未遂,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能认定是齐备了故意伤害罪的要件而成立故意伤害罪;只有造成死亡时,才能够认定是齐备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而成立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

上述间接故意犯罪主客观特征的统一,决定了间接故意只能是造成了为刑法所惩罚的实际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危害结果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什么罪。而不可能存在以不齐备特定犯罪客观要件为标志的“犯罪未遂”。

2、间接故意犯罪与犯罪未遂

对于理论上和实践中经常研讨的涉及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的案情,笔者认为,运用上述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都可以说明它们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一,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有意放任某种犯罪结果的发生。案例一:某甲持枪打猎,看到地上有只野鸡,但近处有一小孩在拔草,甲明知自己枪法不佳,若开枪有可能打死小孩,但他为了不放过这只野鸡,遂不顾小孩死活,开枪射击,结果未打中小孩或打伤了小孩。有的主张间接故意有未遂的论者,认为这时甲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的责任。其二,行为人在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时,放任了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案例二:财务人员某甲贪污了大量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决定放火烧毁财务室以灭迹。在预定放火的当夜,有一人睡在财务室里间值班。甲知道放火可能烧死值班人,但他因急于灭迹而对值班人的死活持放任态度,放火烧毁了财务室,值班人在火起时惊醒,跳窗逃了出来。有人主张,这种案件的行为人除应负贪污、放火的刑事责任外,还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其三,行为人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而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案例三:被告人某丙在保外就医期间,身带尖刀外出游逛。在拦路抢走一顶军帽后,又遇见工人某丁。因丁看了他一眼,即喝令丁站住并斥问“看什么?”丁答:“我以为你在这儿住。”丙一面说:“谁在这儿住!”一面拔刀猛刺丁的腹部一刀,尔后扬长而去。丁身受重伤,被路人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幸免于死。法院对丙以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处理。理论上也有造成对这类案件以间接故意杀人未遂定性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上述三种案件里的行为人以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罪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并不具有追求他人死亡这种唯一结果的心理态度,而是具有放任多种结局的心理态度。案例一和案例二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的死、伤、不死不伤三种结局的心理态度;案例三里,行为人具有放任他人死、伤两种结局的心理态度。从客观上看,在放任多种结果局的心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讲就是杀害性质的行为,而要结果客观结局来确定其行为性质(例如案例一里,若根本未射中小孩,就不能讲开枪就是杀人行为);而客观结果是未造成死亡,案例一和案例二里可能是也未造成任何伤害。如果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对上述案件以杀人未遂定罪,那就是无视行为人主观放任心理所包含内容的多样性结局,而人为地将之限制为单一的死亡结局,并以此种错误的主观要件来认定客观行为的性质,这样定性显然不符合间接故意案件的客观事实,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笔者认为,应该按实际危害结果解决上述案件的定罪问题。即在案例一里,造成死亡即定间接故意杀人;造成伤害即定间接故意伤害;未死未伤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案例二里,如果值班人未死未伤,行为人只对贪污、放火行为负刑事责任;如果造成值班人死亡或伤害,则同时又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伤害,其放火行为构成的放火罪或毁坏财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伤害是竞合关系,应从一重罪处断。在案例三里,仅造成伤害就定故意伤害罪;造成死亡就以间接故意杀人定罪。应当强调指出,我们主张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按实际危害结果定罪,这决不是客观归罪,而恰恰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归罪是片面地甚至仅仅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及有何罪过,因而它是主客观相脱离的;而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都持放任态度,即都不违背其主观意愿,这样,客观上发生死亡结果就定故意杀人罪,发生伤害结果就定故意伤害罪,当然都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转贴于 三、司法实践中的理论运用

研究刑法理论问题必须注意到它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密切关系。我国刑法理论界近几年才有人提出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张,这种主张的出现与司法实践及有关立法紧密相联。具体讲,主要是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动辄行凶、捅一刀或打一棍遂扬长而去、不计后果的案件,其中有不少无法认定为希望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杀人,而确实是对死、伤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客观上虽然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了伤害甚至终生残废的严重后果,再考虑到犯罪动机、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等一系列情节,某社会危害性确实相当大而应予以严惩。但是如果结合行为人间接故意的心理和实际的伤害结果定罪,就只能定为故意伤害罪。按照刑法的规定,一般的故意伤害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重伤害最高也只能判七年有期徒刑,这种刑罚幅度显然过轻,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这样,有些同志就试图通过把间接故意犯罪解释为有未遂的办法弥补立法以的这一缺陷,以便将上述危害很大的情况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未遂,而适用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予以严惩,避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时的量刑畸轻。应该承认,这种主张的着眼点,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刑罚与犯罪危害程度相适应的需要。但是,在发现立法不能适应司法实际需要时,不是科学地指出立法缺陷以促进法律的完善,而是背离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把间接故意犯罪解释为存在未遂以解决量刑的需要,这种态度和研究方法是不妥的。应该指出,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故意重伤害法定刑过低的缺陷,并在1983年9月2日颁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决定》中对之作了必要的修改,提高了情节恶劣的故意重伤害的最高法定刑。这样,对情节恶劣的间接故意致人重伤案,认定为故意重伤害就完全可以解决罪刑相适应的需要。立法的这一重要修改,也使得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张基本上失去了解决司法实际问题的实际价值。应当充分注意到立法修改对刑法理论研究的影响。

由上可见,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张不符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原理。进一步分析,这种主张的适用至少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两个弊端:首先是导致刑事责任不合理的扩大和加重。所谓扩大,是指会把本来不应为罪的未发生任何实际危害结果的间接故意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未遂而处以刑罚;所谓加重,是指会把本来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的间接故意犯罪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未遂而加重其刑罚。其次是会给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人为地造成困难,并易于导致轻信口供。本来,没有造成任何法定危害后果的间接故意行为不为罪,造成伤害后果的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按照间接故意犯罪有未遂的主张,前者要定为间接故意伤害未遂或杀人未遂,后者要定为间接故意杀人未遂。这样司法机关就难以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去证实行为人具有这种特定的犯罪故意及其行为具有这种特定犯罪的性质,就不可避免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根据被告人的口供定性,这样确定的案件就很难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参考文献:

1、许鹏飞《比较刑法纲要》

2、王觐《中华刑法论》

3、(孟)孟德金《苏联法总论》

古语翻译范文4

2017年水泥行业效益明显提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水泥行业实现收入9149亿元,同比增长17.89%,利润总额877亿元,同比增长94.41%。利润总额已经位居历史利润第二位,仅次于2011年历史最高点。

水泥行业经营的大幅改善,在上市公司业绩上也有所体现。截至昨日,有24家水泥行业上市公司已披露年报业绩预告,21家公司年报业绩预喜,占比近九成。从年报净利润预计同比增幅来看,14家公司年报净利润同比均有望实现翻番,其中同力水泥(000885)、宁夏建材(600449)、上峰水泥(000672)、亚泰集团(600881)、华新水泥(600801)、祁连山(600720)和深天地A等7家公司预计年报净利润同比增长均在200%以上,其余年报净利润同比有望实现翻番的7家公司分别为:天山股份(000877)、四川双马(000935)、冀东水泥(000401)、万年青(000789)、鄂尔多斯、中材国际(600970)、博闻科技(600883)。

在水泥行业年报业绩整体十分抢眼的背景下,板块也成为在大盘调整后,主力资金重点低吸的领域之一。上周五,沪指结束了四连跌,出现企稳迹象,上涨0.44%,水泥板块整体涨幅达到3.39%,位居涨幅榜前列,在2017年年报正处披露期的时间窗口下,业绩浪行情明显。具体来看,上周五,上峰水泥实现涨停,中材国际、万年青、祁连山、海螺水泥(600585)、华新水泥、宁夏建材、同力水泥和天山股份等个股上周五涨幅也均在3%以上。

从上周五资金流向来看,有12只年报预喜水泥股成为大单资金抢筹的对象,累计吸金5.42亿元,其中上峰水泥(11601.01万元)、祁连山(10776.63万元)、华新水泥(8234.15万元)、万年青(2654.79万元)、中材国际(2203.99万元)和宁夏建材(2174.61万元)等6只年报业绩预计翻番股成为大单资金重点布局的目标,当日大单资金净流入均在2000万元以上,这6只个股累计大单资金净流入就达到3.76亿元。

上述6只个股后市表现也被机构普遍看好,其中5只个股近30日内被机构给予“买入”或“增持”等看好评级。上周五股价实现涨停的上峰水泥,近30日内机构看好评级数达到2家。对于该股,中泰证券表示,上峰水泥作为深耕华东地区多年的水泥企业,核心市场稳固,经营能力优秀,成本管控有力。短期来看,区域内超预期的限产有望进一步提振水泥价格,增厚公司利润;而中期来看,随着华东区域大企业间合作不断加深,区域格局有望持续向好,行业盈利的可持续性有望进一步增强,给予“买入”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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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变译策略 功能理论 中国古典诗歌翻译

一、中国古典诗歌翻译现状

诗歌翻译一直是文学翻译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诗歌语言自身的特点以及英诗与中诗之间的巨大差异,它也是翻译研究中最难的领域之一。在过去几十年,无数的学者在这一领域不断钻研,他们从诗歌的三个方面――声音、形式和意义出发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把重心放在了全译上,以求达到翻译对等。然而诗歌翻译中的翻译对等是很难,甚至说是不可能达到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注意力由传统的全译转向多元化的翻译方法。黄忠廉教授对翻译变体理论的提出标志着对翻译变体进行系统研究的开始,这为诗歌译员开辟了新的道路。将诗歌翻译与翻译变体理论结合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二、功能理论

诗歌翻译的变体研究是有理论依据的。功能派翻译理论创始人之一Reiss认为,译者应该考虑译文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Vermeer认为单靠语言学是解决不了翻译问题的,他根据行为学的理论提出翻译是一种人类的行为活动,而且还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活动。翻译时译者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结合翻译目的和译文读者的特殊情况,从原作所提供的多源信息中进行有选择性的翻译。Vermeer还特别强调因为行为发生的环境置于文化背景之中,不同文化具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因此翻译也并非一对一的语言转换活动,根据功能理论,翻译中真正重要的是翻译目的。只有翻译目的的实现与否决定着译文的成功,而且译文并不需要和原文属于同一种文体。只要翻译目的需要,这种文体的变换完全是可以的。因此功能理论给了变译策略很好的理论支持,也为中国古典诗歌翻译标准和策略的多样性提供了可能性。

三、变译定义和历史

根据徐建中教授给的定义,变译是一个思考的活动,或叫做语言外的活动,它使用适当的变换策略(比如说翻译、删减、编辑、评论、组合)根据特定领域的读者的需求或条件的约束取得原内容的相关内容。黄忠廉教授在他的书中提出有八种变译方式和十二种变译策略。这八种方式包括增译(addition),删译(deletion),编译(edition),缩译(condensing),组合(combination),改译(adaptation),报告(reporting)和模仿(imitation)。而十二种变译策略包括选择翻译(selective translation),编辑翻译(edited translation),翻译和报告(translation and report),缩减翻译(condensed translation),总结翻译(summarized translation),述评(review),翻译和评论(translation and comment),变换翻译(adaptation translation),解释翻译(explanatory translation),翻译与写作(translation and writing),参考翻译(reference translation),仿拟翻译(parody translation)。这八种变译方式和十二种变译策略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配合,构成了完整的变译理论。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翻译领域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翻译策略而且被很多翻译家所使用。早在十七世纪,英国诗人和翻译家Dryjen已经在他对Ovid的“Metamorphosis”和Virgil的“Aeneld”的译本中采用了各种变译策略,他删减了一些他认为作用不大的章节并增加了一些和原文相关的内容。而当英国诗人Pope翻译《荷马史诗》时,他在翻译中使用了更加随意的翻译方法,为了符合美学标准和读者品味,他删减和增添,甚至改变原诗的文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变译在诗歌方面的应用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很多当今的作家仍在使用这些有用的策略。在中国古典诗歌翻译领域,很多著名的译者都采用了变译策略,比如A.D.Waley,Winter Bynner及H.A.Giles,中国的古诗翻译大家翁显良、刘重德、许渊冲等也都在他们的译作中运用了不同的变译策略。因此,将中国古典诗歌翻译与翻译变体理论结合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四、结语

中国现在正在经历着全球化的洗礼,作为一个有着5000年古老文明的大国,中国有责任将其文化,特别是像中国

诗歌这种古典文化介绍给其他国家的读者。因此,传播文化这个社会需求成为了一些翻译活动的主要目的,而读者因素作为这个社会需求的主体必须被考虑在内。这种社会要求和读者需要就给古典诗歌变译策略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综上所述,诗歌翻译的变通势在必行,而翻译变体理论又为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因此它们的结合必将为翻译研究开辟出一个新的领域。

参考文献:

[1]Eugene A. Nida.Language,Culture,and Translating.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1993.

[2]Peter Newmark.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London:Pergamon Press Limited,1988.

[3]Nord,Christiane.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1.

[4]黄忠廉.翻译变体研究.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9.12.

[5]翁显良.古诗英译.北京:北京出版社,1985.

[6]刘重德.文学翻译十讲.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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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事故 护患纠纷 护理管理

【Abstract】Under the conditions of heavy tasks,many Junior nurses,limited teachers and the increaslng demands of patients,management system and routine care should be improved to prevent medical disputes and mistakes A few effective measures were discussed,such as facing the risk fators,increasing the ability to deal with disputes and mistakes,and received effective result

【Key words】Medical mistakes Medical dispute Nursing management

我院医疗及保健任务繁重,护理工作量大。近年来,护士离队较多,骨干大量流失,低年资护士成为临床一线主力,潜伏着医疗事故及纠纷隐患,纠纷及投诉时有发生。为此,护理部把防范医疗事故及纠纷作为护理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管理对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注重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学法知法才能确保安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护理部派人参加由国家卫生部举办的专题培训班,学习掌握有关新规定,以便及时制定管理对策。并举办安全管理培训班,全员受训,强化医疗法律法规,不断灌输相关条例。并与继续教育学分挂钩,通过多种形式,把安全教育引向深入。同时,编写出版了《医疗事故防范问答》、《护理管理指南》等专著,下发至全院医护人员参阅,极大地方便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及运用。

为保证学习效果,实行自上而下的考核验收,将有关法律知识及安全教育内容列为年度测试的必考内容。全院护士普法教育参考率达99.8%。测试成绩与评选先进挂钩。

2 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护理规范

针对常见医疗事故及纠纷好发环节,及时召集骨干补充及修改相关规定,以适应新形势下护理安全管理的需要。如:针对护理记录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客观资料这一重大变更,重新修订了我院《护理文书书写规范》;针对计算机计价收费常见问题,制定了《护士工作站质量检查标准》;针对患者投诉,建立了《护理纠纷及投诉登记制度》等。同时,加大了对护理纠纷及投诉的扣罚比例和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妥善化解矛盾的奖励比例。

随着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新的护理器具不断用于临床,但部分临床护理操作缺乏技术性规范的配套支持。如不具备操作资格、不掌握操作程序的人来监督把关、验证效果等,在运行中潜伏着不安全隐患。如“腔静脉置管”缺乏严密消毒及低年资护士操作的现象。为了强化质量意识,确保安全,护理部针对所开展的新项目与科室共同研究制定操作规程,以便临床参照使用。如先后制定了“外周静脉穿刺置入中心静脉导管”、“全营养混合液配制”、“心脏除颤及心电监测”等多项操作规程。同时,规定了特殊技术操作的操作者权限。

为了及时掌握护理安全情况,各科室设有安全小组,由护士长负责组织检查,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加强重点部位防范,抓好环节管理;掌握安全动态,为及时发现和杜绝医疗事故及纠纷隐患提供信息。

3 正视风险事件 增强应对能力

通过医疗事故及纠纷防范预案,使护士有的放矢地面对风险问题。如当患者出现静脉输液反应时,立即按规定与患者及家属共同封存现场实物,一同将药品及输液用具送往质检科室处理,并按要求签字。继而逐级报告,及时反馈检查结果。自护理记录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的规定执行以来,护理部对护理文书质量高度重视,对从入院至出院的护理记录实行了“五级检控制”,即:护士落笔时明确主观与客观记录内容的区别,确保护理记录真实、准确、及时;护士长对重危患者记录单每日检查、一般患者记录单3~5d检查一次;有计划地普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出院病历严格复检,把好入档前的质量关;病案室设专人检查归档病案中的护理记录,有疑问即通知科室更正。对各科室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每季度进行排序讲评,确保符合要求。

因责任心不强、制度落实不够等造成的工作疏漏往往是引发纠纷的起因。对发生的纠纷,我们采取了“五步处理程序”,即:护士发挥其与患者接触最早、最多的优势,主动沟通;护士长在调查问题的同时,诚恳地征求意见,并进行恰当的说明;科室填报“纠纷登记表”;护理部协调;医院医疗纠纷协调中心最终解决。力争通过积极努力,使医患纠纷妥善化解在前一步骤,避免形成投诉,以减少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