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行政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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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行政论文

机构行政论文范文1

关键词:行政副职;政府;机构改革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参考文献:

[1][美]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张金鉴.各国人事制度概要[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82.

机构行政论文范文2

内容提要:刑事政策制定与实施的目标是通过正确指导规范创设和刑罚裁量以满足社会遏制犯罪的需要。不同国家由于社会意识形态和法文化背景不同,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国内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态势的变化所确立的刑事政策就可能迥然相异。而刑事政策的选择与刑罚结构的构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和谐社会语境下,怀柔的刑事政策应当成为犯罪防控的主要战略。与此相应,刑罚结构也应当有以下一些实质性的调整:彻底废止死刑、社区矫正取代拘役和管制两种短期自由刑、废止没收财产刑并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扩展资格刑的内容。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指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有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1]因而,如何通过优位选择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防控犯罪就成为决策者首先必须需要考量的问题。但用来指导刑罚的刑事政策并非凝固不变,于是,“如何调整刑罚以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成为各国立法者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刑法之刑事政策化’,是现代文明的表现,是刑法现代化的表现。”[2]当前世界范围内刑罚结构如美国的刑事政策一样表征为“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犯罪防控模式,“‘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3]在我国,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理论工作者都倾向于采用“宽严相济”一词作为我国相应刑事政策的表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官方首次提出是在2005年12月5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按照学者的理解,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而“严”是指严格(即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即刑罚苛厉,从重惩处)和严肃(即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所谓‘济’,则具有救济、协调与结合三层含义。[4]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在2002年通过“刑法”修正草案后也正式宣布,未来将推行“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并希望这套崭新的刑事政策能带领台湾社会走向二十一世纪美好的未来。[5]

应当说单纯的“轻轻”抑或“重重”,都因过于片面而不能成为我国犯罪防控的基本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从罪刑配置的向度而言,单纯的“轻轻”可能造成刑不压罪,而单纯的“重重”则可能导致刑罚过剩。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强调严刑重罚的重刑化说与主张刑罚趋于轻缓的轻刑化说,均未从整个犯罪与刑罚的平衡关系出发去评价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与刑罚轻重的对应关系。而且,均可能削弱公众对刑法的尊重。”[6]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于是结合两种极端治理手段而有可能导致“该重而轻,该轻而重”,而只具备相当程度的现实合理性。据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应提倡怀柔的刑事政策,作为革新我国现行犯罪控制模式的发展路径,并以其作为根本导向而使刑罚结构的构建更为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怀柔,意味着运用某种精巧微妙且灵活变通的刑治之术结合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犯罪人改恶从善而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而非对犯罪人直接给予正面打击,其旨趣在于提倡“善治”反对“暴治”,推崇法律威信而非政治威信的社会控制,其以宽厚仁爱的儒家思想为载体与国内现阶段倍受推崇的以刑去刑为表现形式的常规性严打政策针锋相对。因为严打政策是以暴制暴的镇压方式实施的权宜之计,而且会让人感觉有苛政猛于虎之嫌,为避免国民误解法律纯粹是决策者的社会工具。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提倡怀柔刑事政策能够体现执政者民主和仁善执政理念,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有序。

一、怀柔刑事政策提倡之理论基础

怀柔刑罚政策的提出主要基于道义、法治和三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谦抑精神下通过慎刑维护国民自由是其道义基础。谦抑,顾名思义,即为谦和、节制之意。刑法的谦抑性,意即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时,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其介入广度和深度,合理规定刑事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7]谦抑精神的产生是现代社会法律文明有机的内在自发演进使然。然而现代社会当中的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却步入误区,表现为盲目强调功利价值取向而导致刑罚自由保障机能严重缺失。但“在现代社会,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各人在某种程度上必须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如果对所有的侵犯都禁止,反而容易阻碍个人的自由活动。”[8]而且,社会性是犯罪的根本属性,绝对没有犯罪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作为指导刑罚抗制犯罪的国家态度的刑事政策契合谦抑精神,需要刑罚理性地而有效地对抗犯罪,同时始终如一地以维护和扩大国民自由为最终目的,谦抑精神下的慎刑强调的是“只要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每类型社会所规定的限界,而是在这个限界之内,它就是正常的”[9]。要保持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和社会活力,刑罚只需要将犯罪率抑制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即可,同时需要立法者抱持容允的态度善待犯罪人,同时最大限度地给予国民自由以应有的关怀。怀柔刑事政策正是在这种道义基础上提出来而作为国家指导刑罚抗制犯罪的策略方针。

第二,人道原则下通过慎刑保障国民权利是其法治基础。符合人道原则的刑罚创制与运作都应当与国民的理性品质相符合,反映国民固有、基本的法感情是刑罚防卫社会时所不能逾越的界限。刑罚人道原则要求限制公权与捍卫私权同时并重。限制公权是指在国家刑权和国民权利的博弈中,为确保社会的有序状态和国民基本自由,刑权行使的尺度应当受到约束和设限,用以防止刑事法律框架内的公权私有化而可能带来的有辱人格或非人道处遇,并且通过公共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保持权力与受限权力之间的相互掣肘。“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能使自已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10]捍卫私权是指在任何时候人都只应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也不能与物权的对象混淆。”[11]刑权行使不能专横地对待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个人的合法权利,犯罪人在犯罪以后是应该受到刑罚的惩罚,但是并不能代表犯罪人应有权利就可以剥夺。“在公众心目当中,犯罪必须受到惩罚。这是一件应当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和所处环境来决定的问题。虽然他的行为危害了社会,但是,他仍然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不能像在人类早期社会中那样,把他逐出法律之外。他仍然有权作为社会成员之一而得到适当的处理。这使他获得了某种保障,因为刑事责任要比民事责任更深地涉及到个人自由之价值的问题。”[12]现代法治社会的存在和维系的基础要通过限制公权和捍卫私权两个向度体现人道原则。遵循人道原则的怀柔刑事政策所彰显的正是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所表征出来的这种人文关怀主义的法律态度。

第三,宽容理念下通过轻刑尊重基本人权是其基础。在社会,刑事政策具备宽容理念是实施的道德底线,逾越道德底线所创制的刑事政策很难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宽容相对于个人品质而言,是理性主义下的一种普通国民内心的道德情感要求;相对于社会和制度品性而言,宽容则是视界内的一种针对普通国民甚至是犯罪人给予容忍的态度。也就是说,宽容理念不应仅仅体现在国民内心的道德情感方面,而更应体现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设计和安排当中。社会客观存在的宽容理念应当融入刑罚的制动之中并且培育成宽容的环境。宽容理念是立足于道德和人类的良知,强调刑罚在介入社会生活和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注重基本人权的保护,关注对人性的尊重,同时注重刑罚的力度和强度要与人的容忍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边沁对立法者确定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求立法者尽可能少用刑罚,刑罚应当宽和,他指出:“立法者如果希望鼓励一个民族具有人性,那么他自己应该首先树立榜样。要求自己有义务对人的生命,而且对一切能影响人之感受的环境情状,都给以极大的尊重。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等使人变得残酷。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重现。”[13]要提高国民对刑罚的尊重程度,无疑首先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自身要具备宽容的理念,确信他们的权威的延续最终取决于自已对宽容理念的不断理解和遵从。“将来刑法是否可获成效,取决于将来的刑事法官是否将歌德在‘马哈德,大地之主’中所说的话铭刻心上,即:他应惩罚,他应宽容;他必须以人性度人。”[14]选择怀柔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方针,其所蕴含的宽容精神正可以成为实施的基础。

二、怀柔刑事政策之提倡影响实然刑罚结构

第一,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影响实然刑罚结构。在法学理论中,刑法是一种强行法。因为其强制程度的极限化,刑法就成为所有其他法律规范得以真正实施的强力保证。[15]“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16]刑法最后手段性和最低限度干预性正是贯彻谦抑理念的逻辑结果,而作为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得以彰显刑罚作为社会统制措置中的一种外在制度化力量,应处于谦让节制的立场。这就需要探求刑罚结构的功能变化以适应谦抑理念的要求。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无疑要求我国刑罚结构趋向缓和,需要立法者摒弃严罚化的思想而对刑罚结构作出相应的怀柔化调整,收缩法定犯罪圈和制裁网,并优先考虑其它各类非刑罚措施,以便于进一步降低刑罚结构的强度。“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决定手段,当我们确立了以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以后,法律不再是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轻缓化就是势所必然。”[17]

第二,怀柔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影响实然刑罚结构。怀柔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是保证法秩序的稳定和法益机制的衡平,而绝非为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更加不是妄想达致通过刑罚完全消灭犯罪这种不切实际的目的。凯托莱所谓“社会拥有相应的犯罪能量,因此准备犯罪的是社会,人只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而已”[18]的论断深刻地揭示出刑罚目的应是最大限度地防卫社会和保证法益机制的衡平,而不是其它的目的,因为只要社会存在,犯罪就是不可能消亡的。基于刑罚应然目的的考虑,就要求抑制犯罪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刑罚量达到刑罚目的和实现罪刑结构对抗的怀柔机制。但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情结的国度,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总是一味强调严刑峻罚和通过暴力镇压犯罪以防卫社会,过分渲染用刑罚威胁的方式遏制犯罪导致我国刑罚结构趋向重刑化。即使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今天,有学者还在替严打辩护或者说找新的立身之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19]但重刑化是不符合社会主流道德意识的,面对尚不严重的犯罪应设置宽松化的处罚方式削减刑罚结构的强度和缓和刑罚结构的苛厉,一味采用刚性打击的刑罚结构必然导致刑罚背离相当性要求。

第三,怀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则影响实然刑罚结构。在怀柔刑事政策指引下,衡量一个国家对于国民权利的保障强度,首要问题是看这个国家对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国民所实施的最低限度福利政策。“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某些阶级的人,尽管他们愿意遵守相对的规定,其他人还是拒绝提供这些基本的保障给他们,那么这些人就会违反道德和正义的原则,这些道德与正义的原则是受到现代国家承认的(至少在口头上)。现代国家所公开承认的道德观一般认为,在这些基本需求上,人类有权要求同等对待,我们不可以只是以其他人的利益为理由,去合理化差别待遇的做法。”[20]任何人包括罪犯同样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最低限度的福祉保障,国家有义务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实施福利政策,从而在此基础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国民提供一个安定有序的生存环境,这也是刑事政策人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恰好印证了李斯特的著名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1]相反,倘若由于利益分配格局不公和福利保障机制缺位导致的国民贫困窘迫状况而被国家予以刑事化处置,那么可以讲用以组织对弱势阶层的社会防御的做法极不人道。胜本勘三郎就曾尖锐指出:“如果国家不采取济贫政策而一味严厉处罚,就等于国家为贫困者布下陷阱同时又让贫困者跳入陷阱,这是惨而又惨,酷而又酷,不仁之至的政策。”[22]在这一意义上,怀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则直接影响着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同时表明刑罚结构的设计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且是指导社会改善国民生存环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整体协调运作的理念性问题,刑罚结构并非不能改变,根据国内的现实情况和国际的发展趋势,当务之急是需要以怀柔刑事政策作为指导适时调整现存刑罚结构。

三、怀柔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的重构

刑事政策中有很大部分是涉及刑罚的政策。可以说,目的刑思想直接导致刑事政策思想的产生,而刑事政策则又直接影响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目的以及刑罚的配置。[22]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基础①,因而用以作为刑罚结构配置的指导就不具备合理性基础。现行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以国家主义的一元社会构结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化模式过分重视刑罚的政治统治职能,刑事政策的制订凸显为崇尚刑罚的威慑作用和报应功能而漠视刑罚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结构显然就会趋于重刑配置。然而,法治国家的形成需要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构结转化,而刑罚则相应地由政治刑罚向市民刑罚转化。②只有在二元社会构结的模式下通过弱化刑罚的政治职能才能使得其社会管理职能得以张扬。因而,需要在怀柔的刑事政策的支配下重新审视现存刑罚结构的配置。刑罚结构是指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即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这种组合形式反映刑罚结构内部各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状态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23]根据不同刑罚方法的配置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刑罚结构,而不同类型的刑罚结构影响着刑罚功能的相应发挥。正如有学者指出:“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的搭配和组合,而合理的刑法结构是发挥最优刑法功能的前提。”[24]因而在配置刑罚种类时,刑种组成序列的轻重衔接应当符合科学的刑罚梯度要求,通过怀柔的刑事政策指导刑罚结构的合理配置,使刑罚在规制社会失范行为过程中能够产生理想效果和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符合谦抑性和人道性的双重价值内涵。(一)死刑应予彻底废止从刑事立法政策层面看,刑罚强度最为严厉刑种的变动决定了整个刑罚结构的革新。“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首先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而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只有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才具有目的性和合理性。应该说,死刑政策是刑事政策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25]死刑是现行刑罚结构当中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而,关涉死刑的刑事政策势必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死刑问题所以如此重要,因为它是影响刑罚结构的关键所在。刑罚结构的调整主要是体现在最重刑种的变动。最轻刑种的变动只有涉及最重刑种变动时才能体现出对刑罚结构的影响。”[26]当前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结构归属于重刑结构,而根据怀柔的刑事政策导引需要刑罚结构宽松化。但由于“保留并严格限制死刑”是我们一贯奉行的死刑政策。这一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实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出现了重刑化和崇尚死刑的倾向。[27]现行死刑政策的明确指向应考虑彻底废止死刑适用,而非采用保留并严重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有关废止死刑的依据理论上已经有足够的阐释与著述,本文在此无需赘言。其实,就刑罚的机能而言,其终级目标无非是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但死刑无论怎样完美都无法做到这点,因而死刑政策的价值取向不应当是让死刑充当道义报应和平息民愤的工具,决策者不应以迎合民意要求和满足现实需要作为保留死刑的挡箭牌。民意要求作为决策者应当考虑的因素本身并没有错,但民意有时候是欠缺理性的,而且死刑的保留与适用无疑是给国民灌输这样一种负面思想,那就是杀人是可以的,只要你愿意死。如果都这样了,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再者,判处罪犯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犯罪的基本成因还是存在于社会之中。况且,此种通过“以命抵命”进行等害交换的方式所体现的公正观念是以牺牲人道为代价的,死刑政策的存在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中极易导致刑罚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死刑削减,国家对公民的权威将可能弱化,公民权利可能有实际的增长;死刑增加,或者保持不变,国家对公民的权威没有根本变化,公民权利只能处于弱势。”[28]

保留死刑到底是维护谁的利益,这的确是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从怀柔的刑事政策立场出发,彻底废除死刑,可以通过刑罚的谦抑精神选择适当的刑罚方法,而关注人道,而最终有效实现刑罚的机能。

(二)社区矫正取代管制和拘役两种短期自由刑

基于怀柔的刑事政策下的谦抑精神与人文主义关怀,管制和拘役两种短期自由刑不宜保留,而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的轻微罪犯,用社区矫正取代短期自由刑即可。理由在于:其一,从行刑的社会效果看,短期自由刑时间短促,达不到理想的教化处遇效果。而且由于监狱内亚文化的侵蚀容易造成“罪之感染”而诱发更多的犯罪。日本学者胜本勘三郎曾明确指出,“把这些人投入监狱,恰恰是把他们送进了犯罪学校。”处以短短几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却“使犯人堕落、更具有性,这才是反人道主义的。”[29]其二,从教育和矫正的目的刑理论看,将罪犯严格与正常社会生活隔绝违背了使罪犯改善更生和复归社会的宗旨,往往会造成后果严重的“标签效应”。其三,从惩罚模式的选择来看,短期自由刑行刑采用的是单向循环惩罚模式,在短期监禁的过程中,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人身自由且与社会严重隔离,在监禁处遇中遇到不公正对待也难以取得司法救济。而社区矫正采用的双向互动矫正模式,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重视,通过将其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矫正改造有利于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促其最终复归社会。

综上,以监禁为主体转向非监禁处遇模式符合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所谓行刑社会化,就是指为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所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30]社区矫正目前是不少国家非监禁处遇模式的重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刑罚模式现阶段主要是以封闭式监禁处遇为主,但“设立监禁刑只是为了平息义愤的制度不是理性的制度”[31]。因而,需要拓展非监禁模式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化程度较高的刑罚方式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模式予以推广就刻不容缓。“同传统的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不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而将其置于社区进行救治性的处遇,这无疑对罪犯更为宽和、人道,更有利于协助其复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体现刑罚演进的历史趋向。”[32]怀柔的刑事政策所蕴含的非监禁化与人文关怀理念,需要通过在刑事立法上明确社区矫正与社区服务的法律地位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既能汲取管制刑不予关押的内涵,又能吸纳拘役参加劳动的内涵,而且更能够避免因短期自由刑所导致的弊端。

(三)废止没收财产刑并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

没收财产是摧毁犯罪人生存条件和经济基础但过于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不符合怀柔刑事政策的人道精神,需要认真审慎其合理性。而罚金刑作为一种剥夺金钱所有权的惩处方式,具有与没收财产刑一致的内在契合性,行为人的财产同样可以转化为金钱此种货币表现形式来计量和分割。在这种意义上,废止没收财产刑,改由罚金刑整合吸收,并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就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刑事政策选择。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没收财产刑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实际确定和分割行为人的财产量是非常困难的,难以具备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而导致形同虚置。第二,没收财产刑不具备合宪性而且具有罚及无辜的潜在可能。没收财产刑可能剥夺犯罪人与犯罪并无关联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而与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存在着重大冲突,因为不具备合宪性。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来看,大部分是作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附加刑规定的,但“即使是犯罪人的财产,其配偶子女还存在一个继承问题。对一个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无异于剥夺其配偶子女的继承权。”[33]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存在违宪之嫌。第三,没收财产刑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34]第四,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地位具有较高的现实价值。我国目前五种主刑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为避免罚金刑只能做为附加刑适用于单位犯罪,将其提升为主刑可以成为制裁单位犯罪的重要手段,增加罚金的惩罚力度,并建立罚金国库基金。罚金国库基金有助于因犯罪人无可执行财产时对被害人损害的弥补,其目的在于达致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使被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的回复方式。“财产刑具有极高的经济性,因为所有由支付金钱者感受到的恶都转化成了对接受者的善。”[35]“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的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就像在公害中所承认的那样),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这笔钱追回来。”[36]

“罚金刑唯一的缺陷就是其可能不具有执行的现实性。由此而言,我们认为,罚金刑可能不具有执行的现实性是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给予解决的,因而,罚金刑作为主刑是完全符合现行刑罚体系发展所现实需要的。”[37]将具有主刑功能与特质的罚金刑的法律地位予以提升,并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和力度,完全符合怀柔刑事政策的非监禁化、轻缓化与人道、谦抑精神由附加刑提升至主刑。需要考虑的是可罚性问题,即科处罚金刑时除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同时,为防止罪犯无钱交纳处于实质不罚状态,可以建立罚金与社会矫正服务互易制度,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扩展资格刑的内容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38]资格与权利密切相关,资格是国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特定社会活动所必需具备的一定身份和条件,一旦身份和条件被剥夺就意味着既有权利的丧失。资格刑就是通过限制行为人利用手中既有权利犯罪,控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而施加的精神惩罚。

我国现行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但“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过于单一,不能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制度。”[39]在怀柔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扩展资格刑的内容就尤显必要:第一,资格刑具体内容的充实是我国刑罚结构由严酷趋向宽缓并且有效消解某些犯罪的现实需要。司法实践中,利用各种职业(职务)资格和营业资格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剥夺自然人职业(职务)资格或者法人营业资格的规定。将这种资格的剥夺增设为资格刑的内容有助于消解这些身份犯罪的基础性条件。“在犯罪人有人身自由,但缺乏特定资格的条件下,其犯罪能量的释放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犯罪人想再度借职务之便,首先就会在资格方面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从而将有效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40]第二,资格刑适用范围的扩大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效益刑罚观。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剥夺犯罪人的资格属于开放式的刑罚方式,不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可以节省大量的刑罚资源。第三,通过资格刑剥夺犯罪人进行某些犯罪的法律条件,对于弱化其犯罪心理能够提供远期可控性保障。

四、结语

时至今日,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共政策领域内所关注的现实问题,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领域内宏观操控刑罚遏止犯罪的指导方针,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规范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因而不能等同于刑罚机制可以直接适用于社会规制犯罪,而只能发挥政策导向的作用,其防控犯罪的功能仍然需要依托于刑罚机制的具体运作。“诚然,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然而正是在现代世界中,刑事政策的选择(不论是界定犯罪现象还是制定对犯罪现象的反应措施)取向总是不同的,因为它根据这样那样的被认为是基本的价值来对安全的需要进行评估、感觉或理解。”[41]针对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的局势,如何理性选择刑事政策指导刑罚抵御犯罪已成为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怀柔刑事政策强调的是运用社会多元综合调节机制积极主动防御犯罪,而非仅仅依赖消极的刑事法律控制手段被动回应犯罪,从而使得有效地防卫社会成为可能。怀柔刑事政策的提倡有助于现存刑罚结构的重塑,以调整和优化配置现存刑罚种类而改善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失范问题,更有助于刑罚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双维机能的协调,与公正和功利的双层价值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有学者指出了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的现状,并且在其它四个向度上提出了现阶段刑事政策应当着力解决的五大问题。(见严励:《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②由此可以引出市民社会有没有制订刑事政策的权力问题,而关于此问题的具体回答可以参见我国学者刘远:《刑事政策哲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以下。笔者认为,市民社会不但应当有制订刑事政策的参与权,而且应当是打击犯罪的中坚力量。倘若完全依赖国家公权机关打击犯罪,而得不到市民社会广大群众的配合参与,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具体表述可参见刘树德:《维度的刑法新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卢建平.作为“治道”的刑事政策[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2]王宏玉.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变化之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3).

[3]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69.

[4]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J].载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M].(第1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4~18.

[5]谢煜伟.二分论刑事政策之考察与批判——从我国「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谈起[J].台湾:法律学研究所,2004:(1)

[6]游伟.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7]黄明儒.也论谦抑性原则———以刑事立法活动为视野[J].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0.

[8]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274.

[9][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4.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7.

[1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3.

[12][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99.

[13][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85.

[1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9.

[15]黄明儒.也论谦抑性原则———以刑事立法活动为视野[J].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0.

[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17]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2).

[18][日]森本益之等著.刑事政策学[M].戴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

[19]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J].载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M].(第1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7.

[20][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5.

[21]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472.

[22]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13.

[23]周洪波、单民.论刑事政策与刑法[J].当代法学,2005,(6).

[24]梁根林、黄伯胜.论刑罚结构改革[J].中外法学,1996,(1).

[25]梁根林、吉莉娅.“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2004,(1).

[26]储槐植.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J].法学研究,1997,(1).

[27]钊作俊.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J].中州学刊,2002,(3).

[28]翟中东.中国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调整[J].学术论坛,2003(1).

[29]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11.

[30]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01.

[3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40.

[32]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33]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45.

[3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6.

[35][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90.

[36][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8.

[37]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0.

[38]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20.

[39]储槐植、梁根林.论法定刑结构的优化[J].中外法学,1999,(6).

机构行政论文范文3

【摘要】近几年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四项改革逐步在基层全面铺开。政府采购作为财政四项改革之一,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但由于其运行环境并不完善,特别是在基层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困难重重,如何应对。

【关键词】政府采购基层单位难点透视

一、基层堤防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难点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属湖北省水利厅直管单位,下辖十二个堤防、涵闸管理分局,五个局直单位,所辖单位分布在江汉平原七个县市,担负着汉江中下游752KM堤防的常年维护、管养及防汛任务。2008年,我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571万元,利用自有资金列入政府采购商品180万元。项目经费571万元包括堤防维护经费533万元,正常防汛经费38万元,按湖北省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堤防维护费和正常防汛费支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截止10月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项目经费实际到位291万元,未到达280万元,包括1.4万元正常防汛经费。堤防维护经费和正常防汛经费是我局完成年度堤防岁修养护、涵闸整修任务不可缺少的经费,资金到位的早晚对当年的安全渡汛影响极大,然而2008年汛期已过仍有近半的资金没到位,由于资金不到位,有的分局仍没能完成当年的堤防岁修计划。此外利用自有资金采购商品实际申报112万元,其中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函70万元,正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确认函。因得不到及时批复,为了保持单位的正常运转以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单位不得已对堤防管养所需的除草机、堤林翻耕机等急需物品未待批准自行采购。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已成为我局正常运转的最大障碍,造成我局政府采购进展缓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采购手续繁琐,操作难度大

2007年湖北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订了《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分采购程序、采购行为、采购文本三部分规范共22章,12.5万字。其中采购程序就有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质疑和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程序,每一程序又有若干环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但是对基层单位(特别对省直、厅直在武汉市外单位)可操作性不大。依照《规范》我局各二级单位所需政府采购物品首先经汉江局汇总,再上报水利厅,然后由水利厅汇总上报财政厅,小到传真机、碎纸机,大到工程项目,一概必须此程序,而现行《规范》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协议供应商在武汉市区,我局所辖却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包括询价、协议等必须跑很远的路,有的二级单位分散在偏僻的乡镇,这样层层上报,层层下达,加之政府采购本身的繁琐程序,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和运行成本,有的单位为几百元的急需物品,也得跑出几百元的申购费用。此外,按照《规范》,有的基层单位在加油、打印、会议费等支出根本无法实施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行为滞后,造成隐患多

按照现行的财政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各单位采购活动纳入部门预算,而部门预算的编制本身就有“二上二下”的漫长过程,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人大会通过后才得以实施,在部门预算没有批复之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财政部门为各预算单位预拨经费,但政府采购却只有在人大批准部门预算后方可执行。部门预算的批复在基层单位一般也就拖到四月份以后了,这意味着每年的前五个月无法购回所急需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我局2008年堤防岁修任务按原计划拨付体制,应在前一个年度的冬季即预付开工,2008年汛前即已完工,然而今年汛期已过,却有近半数的资金没有到位,造成应维修涵闸无钱维修,很多堤坝无钱养护,这无疑加大了我局所辖的堤闸的隐患,对堤闸安全渡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有的管理段危房改造、维修项目因当年采购工作推迟而推迟,有的管养点用房甚至在房屋倒塌后仍没有等到房屋整修的批复。

3、政府采购刚性有余,缺乏灵活性

按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经费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作为我局正常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经费即被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可是堤防维护费实际用于全局堤防日常维护,其开支主要有诸如堤面整修、堤身除草等项目,防汛费也是用于日常防汛检查等支出,况且全长752公里的大堤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项目支出涉及到上百个点,无法集中实施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的这一硬性规定,正是造成我局2008年项目经费无法及时到位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购法》及其《规范》虽然对所须按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临时性、突发性的采购行为作具体规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提到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规范》第三章也只提到“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预算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但这只是使采购工作回到了重新申报的起点,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我局今年5月在水管爆裂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将本已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的水管项目提前开工,在申报政府采购时,水管改造已经完成,这暴露出了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缺乏灵活性。

4、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多年,但在基层才刚刚起步,有的基层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十分肤浅,重视不够,主要表现有几点。一是认为自有资金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随意购买,自行其事仍很普遍。2008年各二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行采购的设备、办公用品等41.99万元,没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工程70万元。二是对政府采购与集体采购的概念没有分清,以为只要是集体行为的采购就是政府采购。三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配备不强,不能及时按《规范》程序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造成已申报的政府采购材料多次被打回,有的询价单不是真正由供应商参与填表,而是由采购单位一人完成,有的中标单位与发票开列单位不一,甚至银行账号也填错,没有采购小组签名等等。四是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粗糙,没有进行细致的市场调查。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对本单位所需商品进行初步的市场询价,做到心中有数,如有的单位,需要10万元的小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认真作市场调查,结果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再进行询价才发现市场没有所同价位的小车,致使当年的采购行为大打折扣。五是政府采购工作后续管理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可是有的基层单位在当年申报完成后,就无法查找申报资料的踪迹。

5、现行政府采购工作与有关法规相抵触

依照《规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项目。自有资金采购程序是:采购计划申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函,基层单位再组织询价、签订采购合同等,将此资料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确认函。按规定的程序,确认函下过后,基层单位即可实施采购行为,在询价、签订合同的申报材料中,规定必须附上采购发票,然而真正的采购业务并没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单位为开发票的确犯难,特别是在现今发票管理越来越严的条件下。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1、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已颁布实施几年,但要达到其最终目标,必须经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并不断创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法》应有的作用。省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深入调查,制订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2、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适当放权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在“管而有序,放而有度”的原则上,适当下放当前政府采购目录下的货物、工程项目、服务等政府采购权。一是将用于堤防维修项目经费、防汛经费与重点工程项目经费分别对待,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费可视同人员经费一样,按工程进度拨付,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审核即可。二是对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手续进一步简化,探索并扩大分散采购的办法,如将自有资金采购审批权改为属地审批原则,这样既节省了采购繁琐的手续和时间,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也节约了采购成本。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为分散采购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机构行政论文范文4

对于今年的防汛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准备得比较早,行动得比较快,在完善预案、储备料物、建立防汛队伍、落实防汛责任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防洪现状、防汛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防洪压力大。入春以来,降水普遍偏多,全旗降水比去年同期值偏多×××,仅次于88年。另据国家气象部门预测分析,6至8月,全国将出现南北两支多雨带,旱涝灾害程度比去年要重,北方多雨带涵盖整个内蒙古。据长期降水资料分析,今年我旗将有500毫米以上的降水,严峻的气象条件将为我旗今年的防汛工作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二是水库险情多、隐患多。我旗现有的小型水库、塘坝都是上世纪

六、七十年代以大会战形式修建的,建设标准低,运行时间长,目前多数是带病运行、低标准运行。全旗两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已经完成;其他×××座小型水库都不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座塘坝,×××以上存有不安全因素。三是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存有隐患。许多小型蓄水工程,由原来的集体所有转为个人所有,个人在经营使用这些水利工程时,考虑的多是经济论文效益,对防汛工作考虑的不多、不全,极有可能成为防汛工作中的“死角”。四是部分干部群众的麻痹侥幸心理比较严重。“年年防汛不见汛、今年未必有大汛”的思想比较普遍,对防汛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缺乏清醒的认识。

总的来看,我旗今年面临的防汛形势十分严峻,不容乐观。大家一定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存在的各种隐患排查的更深一些,把各种对策研究的更透彻一些,把各种防汛措施,特别是应急方案制定的更周全一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扎实、细致一些,立足防大汛、抗大灾,从最坏处打算,做最好的准备,抓紧对防汛工作进行再动员、再检查、再落实,切实从严、从细、从快地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切实把防汛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切实把各项防汛措施落到实处

今年我旗防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防大汛为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在现有的防洪标准内,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突出防汛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保证措施到位,全力以赴,确保阿伦河、格尼河、音河、中小型水库、重要城镇和两条国道干线的防洪安全,对超标准洪水有对策,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1、认真做好汛前再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旗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于4月下旬—5月上旬对全旗防洪工程和重点乡镇、村屯进行了详细检查,掌握了防汛重点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应急度汛措施。但这仅仅是阶段性的工作,要利用汛前的有限时间,组织足够力量,由行管人员和专业人员带队,对全旗所有水库、河道、堤防等工程及水文、通信等设施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分类排队,登记造册,逐项落实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解决。对汛前来不及处理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应急度汛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抢险队伍,备足防汛料物,做到主动防范。对有险情的小型水库、河道、闸涵等设施,按照管理权限,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2、抓紧度汛工程建设,确保发挥工程效益。98年以来,我旗共除险加固病险水库四座,安排堤防建设及险工治理10处,修建堤防83公里。目前,向阳峪、复兴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已经完成;群英、红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正在紧张施工当中。当前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已完成的项目,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汛期发挥效益;二是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加快速度,严把质量关,并制定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预案,采取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z;三是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针对检查出来的各类工程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等不靠,确保在主汛前完成,发挥防汛作用。

3、加大河道清淤除障力度,确保行洪安全。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旗的河道清障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也有不少地方的阻水障碍和违章建筑至今仍未清除。对在河道内滥采乱挖沙石料、肆意侵占河道的,一定要排除干扰,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对清障不力,造成损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会后,旗防汛办要组织人员对清障情况再进行一次检查,对有障不清的要通报批评,对影响防洪安全、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加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新的阻水障碍和违章建筑。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主要河道要划出禁采区,严厉查处乱采砂、乱堆沙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4、确保复兴等各类水库安全度汛。要继续采取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各个水库安全度汛。一是进行再检查、再落实。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中小型水库、塘坝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落到实处,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有应急度汛措施。二是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主汛前,旗防汛指挥部将组织分管中小型水库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技术及抗洪抢险知识的培训。三是加强管理和防汛信息传递,及时了解掌握水库安全运行状况。要做到座座水库有人管、发现问题有人报、出现险情有人抢。特别是小型水库,汛期必须有专人日夜看管。对那些承包、租赁、拍卖给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塘坝,决不能因为归个人管理使用而影响水库的防洪安全,要及早落实防汛方案和措施,确保汛期不出问题。不管水库的使用权属于谁,安全度汛工作由当地行政论文领导负责。尤其在险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包库行政论文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抢险。四是建立小型水库报废跟踪制,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小水库,坚决实施报废措施,彻底消除防汛隐患。

5、切实抓好城镇及行业防汛工作。当前,要抓紧开展城镇汛前大检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抓紧检修排水设施,并组织力量疏挖排水沟河,清除阻水障碍,消除城镇中存在的洪涝隐患。对那些不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又不能在汛前落实安全措施的,要坚决关停整顿。要切实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以及危房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群测群防”的措施,对各个危险区进行普查和监测,特别是对中小学的危房危舍,一定要心中有数,措施到位,坚决避免事故发生。

6、加强防汛队伍建设。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防汛任务,组建以青年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工具,把防汛责任落到实处,防汛任务重的地区和重要堤段,还要组建机动抢险队。对已组建的机动抢险队,要抓紧充实人员,完善装备,并在汛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保证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武警部队是历年抗洪抢险的中坚力量,要加强联系,及时向部队通报雨情、水情、工情。当发生大洪水、出现大险情确需部队支援时,要按程序报告,并主动帮助部队解决有关实际问题,把警民联防落到实处。

7、切实做好防汛物资的补充、储备和管理工作。对防汛物资储备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各乡镇、有关单位要按照旗防汛办的统一安排,进一步补充防汛物资,并切实加强管理,对物资的品种、数量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汛前要进库逐项清点,清仓翻晒,防止防汛物资流失或霉烂变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器材,以备指挥和抢险时急用。对现有电力、交通、通讯设施迅速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维护,切实做到正常使用时有保障,遇到恶劣天气时有对策,保证汛期“三通”畅通。此外,还要发动沿河群众,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就地取材,进行必要的储备,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防汛抢险所需物资。

8、蓄泄兼顾,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分析我旗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旱涝规律,一年之中,先旱后涝或先涝后旱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立足防大汛的同时,始终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在防汛指挥调度时,要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对大中型水库实行优化调度,对每次大的降水过程都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既要防止不适当地提高拦蓄水位,又要防止惧怕洪涝敞开排泄。要在保证安全度汛的情况下,力争多拦蓄一些水,为工农业生产及群众生活提供充足水源。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夺取今年防汛工作的全面胜利

防汛安危,事关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把防汛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动一切力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1、认真落实以行政论文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防汛工作,工防是基础,人防是关键,人防的核心是落实责任制,责任制的核心是强化追究制。旗里已对旗防指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充实,明确了旗四大班子成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包主要城镇和重要防洪工程的防汛目标责任制,并与各乡镇签订了防汛目标责任书。各包河、包库、包防洪工程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各项度汛措施的落实。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项工作一定要做到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精益求精。旗防指成员及工程技术负责人,要从今天起5天内对所包乡镇小型水库、塘坝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旗防汛办公室汇总。

2、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要求搞好综合协调,加强防汛值班,严格防汛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汛情、雨情、水情变化,做到资料齐全,分析准确。值班员要进行岗位练兵,提高素质,为各级领导指挥抗洪抢险当好参谋。气象部门要做好暴雨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及时准确提供气象和降水预报。电力部门要保障防汛机构、防洪工程、防洪通讯以及防洪抢险的电力供应,及时维修排除故障。通讯部门要为防汛通信提供优先便利条件,保障防汛通讯畅通。民政部门要组织搞好安置及救济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好对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交通部门要保证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料物,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要负责搞好抗洪抢险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防汛抗洪秩序。新闻宣传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防汛准备工作情况和防汛工程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报天气形势、雨情、水情,其他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工作。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要协同作战,密切配合,不得以局部利益影响防洪大局。

3、坚持依法防汛,确保政令畅通。要广泛深入开展《防洪法》宣传,加大依法防洪、依法治水力度。各乡镇、有关部门在防汛工作中要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坚持团结治水,对边界水事纠纷,要主动协商解决,决不能以邻为壑,互相推诿扯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坚决执行上级防指的命令,尤其是在防洪调度上,要高标准、严要求,决定了的事情,必须坚决照办,不能有丝毫含糊,更不能各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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