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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协议范文1
出让方:(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受让方:(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商,现就甲方林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称小地名为李子坪杨柳凹偏山,坐落在芒市镇下东村独田小组。东:山约坡单腰进小横路下梁子到两交水;南:两交水顺杨柳凹对小梁子单腰楠木树桩转窝子上三锅腔Y口;西:三锅腔顺总梁子到深沟交路口;北:深沟叉路口顺窝子下杨柳凹上梁子到李连九坟顺梁子下山约坡单腰。面积为35.8亩,林权证号为潞林证子(2007)第5114号0533103010902GDYMSY01008.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为1436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期内发生四至权属纠纷及其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2、林地转让后,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
4、乙方按林业政策办理生产采伐指标等手续时,甲方应协助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5、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组织生产中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情、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要求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6、乙方对受让的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权和处置林木及其它产品。
7、在承包期内附着于该林地的所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归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争议解决: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受诉法院为潞西市人民法院,胜诉方与诉讼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根据败诉比列为对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期限为35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月1日止。
4、本协议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议签定后,若乙方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可从已支付的转让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除全额退还转让款外,还应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时该林地市场最高价总额20%的违约金,并按农村信用社最高贷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转让费的利息。
2、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该损失。
第七条、附件
1、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
2、林权证附图。
甲方:乙方: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2
原告:[香港] 镜威公司。住所香港九龙上海街456号。
被告:梁金福,香港居民。住所香港华富村华翠楼。
1988年4月23日和1989年1月23日,被告梁金福以其所属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渔船作为抵押,分别向澳洲信用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借款HK$l10万元和HK$170万元。其中,以兴发1号渔船作为抵押借款HK$110万元,约定60个月还清,每月还HK$28417元,年利率按11%计算,从1988年5月23日起支付;以兴发2号渔船作抵押的借款HK$170万元,还款期限亦是60个月,每月还HK$45333元,年利率按12%计算,从1989年2月23日起支付。此外,梁金福与财务公司还于1990年1月24日签订了一份租购船舶设备协议,即以租赁方式向财务公司购买捕鱼设备一套,价值Hk$407988元,从1990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支付HK$11333元,36个月付清,最后再付$20元,即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上述协议均约定,合同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处理。三笔借款的担保人均为梁树基和镜威公司。梁金福以兴发1号和兴发2号渔船所设定的抵押,登记于香港海事处渔船船舶登记机关,抵押权人为财务公司。
其后,因被告梁金福未能按抵押贷款协议清偿财务公司贷款,经财务公司的申请,香港最高法院分别于1993年9月29日和10月13日作出了案号为(1993)NOA5995、(1993)NOAJ170、(1993)NOAJ171三份判决,判令该案第一被告梁金福及其贷款担保人即第二被告梁树基偿付该案原告财务公司款项共计HK$1933163.26元及利息,被告梁金福对此无异议。
由于被告梁金福未执行香港法院判决并外出作业不归香港,致使财务公司债权无法实现。财务公司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于1995年11月21日与本案原告镜威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债权出售协议和执行该协议的抵押债权转让书。该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将其在协议附件1中所列的所有尚未偿还的抵押债权共计HK$9011666元转让给镜威公司,其中包括梁金福以兴发1号及兴发2号作抵押的欠款HK$1292997元及租购捕鱼设备一套的欠款HK$113330元,共计HK$1406326元;镜威公司为此支付给财务公司HK$280万元,分15个月支付,1995年10月20日第一期支付HK$186676元,以后14个月每月20日支付HK$186666元。协议还约定,香港法律为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至1996年12月18日,镜威公司依约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同月21日,香港海事处签收了财务公司出具的抵押债权转让通知。
为了实现其债权,财务公司及原告镜威公司多次派人到内地调查梁金福行踪及追索债务。1996年11月6日,根据镜威公司的申请,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将梁金福所属兴发1号和兴发2号两渔船扣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港。其后,镜威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作为被告梁金福的担保人,代梁金福履行了还款义务,财务公司即将其债权和对上述两条渔船及设备的抵押权益转让给了我公司,所以,我公司对于梁金福享有代位追偿权。请求判令梁金福向其偿还受让的欠款HK$1933163.26元及利息HK$2217475.48元和其追讨该笔欠款的费用HK$255198.60元。
梁金福答辩称:其对与财务公司的HK$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已部分还本付息,尚欠HK$1406327元,香港法院亦就此作出判决。由于其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上述债务及执行香港法院的判决。但其未欠原告债务,原告称其已替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与财务公司的抵押转让合同亦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海口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属涉港渔船抵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因抵押贷款合同所抵押之兴发1号、兴发2号渔船已经本院扣押于三亚港,故本院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审理期间均未提供香港相关法律,故应视为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民事法律。
原告镜威公司与被告梁金福对其与财务公司签订的上述抵押贷款合同和租售抵押合同未持任何异议,且内容未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据其合同,被告应偿还债务而未能偿还,财务公司对此诉诸法律,业经香港最高法院判决在案,被告对此亦未存异议,其判决应是本案的一个法律事实。据其合同及判决,财务公司通过契约形式将其债权有偿转让与第三人即原告镜威公司,其转让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而其转让及转让协议亦合法有效。协议有效,其效力不仅对原告和财务公司有拘束力,同时对被告也具有拘束力。据此,原告镜威公司通过转让协议即成为被告梁金福的债权人,因而被告所称未欠原告债务和转让协议不实及合同无效之辩称不能成立。事实上,财务公司不仅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债权协议,同时原告还依约履行了协议。债权转让,原债权人只需将债权转让之事实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债务人同意。被告长期外出作业未归香港,其是否收到原债权人通知,并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故对原告提出的债权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债权转让之数额,转让协议与香港法院判决不同,前者为HK$1406327元,后者为HK$1933163.26元。虽然财务公司拥有的债权大于转让协议数额之债权,但鉴于转让协议载明有转让之债权的具体数额,因而原告提出的债权主张及债权数额应以双方当事人债权转让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对原告所提出的利息主张,则应以转让协议数额及原债权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利率计算。原告所提出的追债费用的赔偿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海口海事法院于1997年1月2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金福偿还原告镜威公司HK$1406327元,利息HK$200167.21元(以抵押合同年利率12%计,时间从1995年11月21日至1997年1月28日)两项合计HK$1606494.21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逾期加倍计付罚息。
二、驳回原告镜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债权转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债权人未通知上诉人,也未征得上诉人同意,按照中国及香港有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无效。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香港法律处理。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梁金福在二审庭审中又变更诉讼主张,要求适用中国法律,并提出镜威公司主张债权已过两年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镜威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外,还查明:财务公司与镜威公司签订的抵押债权出售协议和抵押权转让书中,均有财务公司的两名董事即其亚太地区主席和行政主管代表财务公司签字,并加盖有财务公司的印章,财务公司的财务总监王胜作为合同见证人也签了名。1996年12月18日,中国委托公证人翁宗荣律师就上述协议中财务公司签约人的身份、签字及该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出具了公证书。同日,合同见证人王胜出具书面声明,除确认两份协议真实外,还提到财务公司曾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香港海事处及梁金福在香港的法定住址。1996年11月3日,梁金福曾委托香港律师杨汉源,林炳坤致函财务公司,称其已听说了此债权转让事宜,只是需进一步证实。12月16日,财务公司的律师翁宗荣、王港又复函杨、林两律师,明确告知了债权转让事宜。在二审庭审中,梁金福承认梁树基和镜威公司同为其向财务公司借款的担保人。镜威公司向财务公司付款的所有财务凭证均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梁金福在上诉时虽曾要求适用香港法律,但未提供香港相关法律,且又在庭审中变更了主张,要求适用中国实体法;镜威公司对一审法院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同意适用中国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的实体法应为中国有关民事法律。梁金福对其与财务公司的借款及镜威公司是其担保人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其尚欠财务公司剩余债务港币1406327元及利息。财务公司与镜威公司之间就包括梁金福的欠款在内的债权转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债务人梁金福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只需通知债务人,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本案查明的事实已证明原债权人财务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梁金福。故梁金福与财务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镜威公司为梁金福向财务公司借款所作的担保行为,以及镜威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镜威公司向财务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价款,应视为即是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又是履行其担保义务的行为。镜威公司据此向梁金福主张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梁金福提出的镜威公司提起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梁金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24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关于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本案当事人均为香港籍民事主体即香港企业法人和公民,其抵押贷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香港,因而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处理解决双方纷争所适用的法律即香港法律。事实上,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和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约定处理双方纷争的法律即是香港法律。虽然债权转让协议当事人为债权人财务公司与原告镜威公司,而非镜威公司与被告梁金福,但因该转让协议对债务人也具有约束力,因而其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亦同样适用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该案所依据的准据法应当是香港法律。但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要求适用之法律,也未提供香港有关法律,故法院可以将其视为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既然如此,裁决当事人纠纷的法律当然就应为法院所在地法律。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3
因与湖北新火炬的并购方案,双林股份在8月5日复牌后迎来大涨。截至8月14日,其复牌后涨幅已达30.8%。
与并购方案一同出台的还有定向增发方案。为了筹集收购湖北新火炬100%股权的交易资金,双林股份拟向双林集团、智度德诚两家认购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73亿元,发行价为7.12元/股,发行数量为3834万股。
以双林股份8月14日的收盘价8.75元/股计算,成立不到一个月的智度德诚的账面收益率已达23%。不过,在这宗并购案背后,湖北新火炬的投资者却没有如此幸运,多数投资者在并购前夕已悄然撤退,且其收益大多较低。
智度德诚浮盈23%
智度德诚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智度德诚拟以7.12元/股的发行价认购双林股份发行的767万股股份,涉及资金5461万元。以双林股份8月14日的收盘价8.75元/股计算,成立不到一个月的智度德诚的账面收益率已达22.9%。
根据双林股份披露的信息,智度德诚有9位股东,其中7位为个人股东,占比83.79%,两家机构股东持有剩余的16.21%的股份。其主要机构股东方――中融泰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泰汇”)成立于2012年11月1日,中融泰汇背后的股东方是广西瀚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德集团”),瀚德集团成立于广西南宁,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文化传媒、仓储物流等三大体系为支柱产业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瀚德集团前身经营项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百货、旅游、珠宝、餐饮、建材等多个行业。
无独有偶,在双林股份上市前夕引入的投资者也是在入股前不久成立。
根据双林股份招股书显示,2007年11月26日,经双林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林股份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增加至7000万元。其中上海领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汇投资”)、蔡凤萍、陈青云按每股5元的价格分别以现金认购760万股、130万股、110万股。根据上海工商局资料,领汇投资成立于2007年10月17日。这意味着,其在认购双林股份股权时,刚刚成立了一个多月。
双林股份于2010年7月22日成功登陆创业板,当时发行价为20.91元/股,领汇创业的投资收益率超过300%。
新火炬部分投资者零收益退出
与双林股份的投资方对比,湖北新火炬的投资方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湖北新火炬自2008年开始接受南京证券的上市辅导,2008年6月,湖北新火炬前身襄樊新火炬汽车部件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火炬装备”)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在此之前,湖北新火炬于2008年3月份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股权转让。2008年3月26日,新火炬装备董事会会议同意襄樊新火炬将其持有的新火炬装备12.5%的股权转让给湖北高投、9%的股权转让给兴格润、1.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迦义,同意键朗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新火炬装备16.71%的股权转让给瑞来实业、2.86%的股权转让给佳润企业、2.86%的股权转让给鹏威电子、2.57%的股权转让给ASHWINI DEVI MOHAN。
其中湖北高投作为财务投资人,对其转让价格以经审计的新火炬装备2007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每股1.88元)为基础,经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每股2元;兴格润为新火炬管理层持股公司,对其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因新火炬与上海迦义未来在市场拓展方面有合作机会,对其转让价格也为每股1元。其余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94元~2.33元不等。
不过,“未来在市场拓展方面有合作机会”的上海迦义却率先将所持股权转让出去。
2010年12月26日,上海迦义、ASHWINI DEVI MOHAN分别与襄樊新火炬、瑞来实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前两者以2008年的入股价将股权悉数转让,两年多的时间里没有任何收益。
此外,对于被提及有合作可能的上海迦义,双林股份在并购草案中并未提及其曾与湖北新火炬有合作事项。根据上海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上海迦义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法人代表为周东,最后一次年检信息为2012年,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陕西北路1438号1406室。
不过,记者近日实地探访得知,目前上述办公地点已成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记者从前台处得知,该律所在此办公已有好几年。
IPO暂停后部分投资者微利出逃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IPO经历了近两年的空窗期,在这期间,湖北新火炬的股东们也开始集体“出逃”。
2011年12月23日,湖北新火炬股东瑞来实业、鹏威电子分别与襄樊新火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瑞来实业将其持有的湖北新火炬19.29%的股份转让给襄樊新火炬,转让价款为404.6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561万元);鹏威电子将其持有的2.86%股份转让给襄樊新火炬,转让价款为6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80万元)。
2011年12月29日,湖北高投与襄樊新火炬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湖北高投将其持有的湖北新火炬12.5%股份转让给襄樊新火炬,转让价款为1950万元。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4
1991年8月,从广东惠州澳大利亚奇胜电器有限公司离职的邓振强,慕名找到顾地公司董事长林伟雄和总经理邱丽娟,要求合作创办一家生产开关、插座的公司。
当时约定,邓振强及伙伴出资150万元,林伟雄夫妇出资150万元,注册成立“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但是邓及伙伴只有1万元,因此另外299万元是林伟雄夫妇以顾地公司以及个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约定待公司产生利润后邓及伙伴再从应得利润中归还149万元。1992年6月8日,合作公司正式成立。林伟雄占50%的股份,邓振强及伙伴占50%的股份。
一场悲喜剧就此拉开帷幕。喜的是双方的合作创造了中国建筑电器行业的一大奇迹,松本电工公司的迅速崛起为世人瞩目;悲的是合作伙伴最终反目成仇,几乎葬送了一个著名的企业、知名的品牌。
顺德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初期,利用顾地公司的销售网络、交通工具、厂房等生产销售产品。起初,出任总经理的邓振强向温州市生产开关、插座的某工厂买回产品,然后印上“松本”商标,包装后销往市场。由于产品质量较差,许多客户纷纷退货。林伟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亲赴温州考察,发现这是一家设备落后、厂房简陋的私人工厂。回到顺德后,林伟雄与妻子邱丽娟商量,长此以往公司必将出大问题,到时近300万元投资恐怕难以收回。因此决定自己购买设备生产产品。为了筹集资金,他们以顾地公司的名义再次向银行担保为松本公司贷款400万元购买设备和原材料。
邓振强果然不负众望。在松本公司的发展壮大过程中,他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表现出非凡的经营管理才华。到1996年,“松本”商标在全国各地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公司的产品深受国内外行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和信赖。
“松本”做大了,邓振强也开始自我膨胀。在对外宣传上,他闭口不提合作伙伴林、邱夫妇,总是对媒体和记者宣称是他向银行贷款创建了顺德松本公司,挑起了挑战洋品牌的大旗。给人的印象是,松本电工完全是邓振强个人的企业。事实上,顺德松本公司的法人代表自始至终都是林伟雄,而邓只是总经理和董事之一。
如果仅仅是宣传上的误导,那倒也算不得什么。但是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则使邓振强的不良意图暴露无遗。
1996年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邓振强开始利用各种手段先后将原先的伙伴、和他共同享有50%股份的其它股东排挤出公司,将他们的股份全部买下,真正实现拥有了50%的股份。在拥有50%的股权并完全控制松本公司的管理权后,邓曾私下向林伟雄提出要51%的股份,未能实现;加上双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分歧,就此埋下了日后分手的隐患。
自1996年初起,邓振强利用林伟雄对他的信任,擅自以自己和胞弟妻兄的名义先后成立了广州松本公司等五家使用“松本”字号的公司,生产销售同类产品。这五家企业都是邓振强及其胞弟和妻兄策划的广东真善美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同时,他还利用职权做出了许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利用顺德松本电工的各办事处及商务人员推广、宣传“真善美”产品,利用各种方式误导客户和消费者误认“真善美”是顺德松本电工的产品;以广州松本公司的名义抢注顺德松本电工公司的商标以及其它公司商标113个;利用职权将顺德松本电工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生产工人安排到“真善美”工作;利用顺德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声称松本电工被“真善美”替代,以欺骗经销商等等。
分道扬镳 了犹未了
1998年3月,林伟雄和妻子邱丽娟从加拿大回公司,听到顾地公司的商务人员反映,邓振强利用顺德松本电工公司的商务代表推销“真善美”的产品,“真善美”的报价表上所印的办事处全都是顺德松本电工公司的办事处,方感到事态严重。经过进一步调查,他们发现邓振强背着他们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做了大量的手脚,严重损害了合作公司的利益,如果听之任之,后果不堪设想。既然不能继续合作,分道扬镳,各走其道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其时顺德松本公司已有1000多名员工,松本电工也已经名扬中外,为了社会和全体员工的利益,林伟雄夫妇认为首先是要保住公司,保住“松本”品牌。经过几个月的反复磋商,林、邓决定对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由一方买下。
双方经过调查研究一致同意“松本”商标作价1.3亿元人民币,公司50%的股权共作价8276万元人民币。起初邓振强要求出资将“松本”商标所有权买下,并采取3年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但后因邓振强没有能力也无心买下林伟雄的50%股份,提出将自己的50%股份转让给林、邱二人。
邓提出了十分苛刻的附加条件,如公司当时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及其财产和所有商务人员全部归邓一方,这等于将产品市场及销售渠道全部带走,据估计,当时的市场销售网络无形价值可达1000万―2000万元。再有要求林、邱在一个月内付清股权转让金等等。尽管如此,林、邱两人还是完全接受了,并于1998年12月15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但是这对善良的夫妇却没有想到,8276万元人民币并未为他们买来一个完整的企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条件,而是留下了不尽的纠纷和烦恼。
《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林伟雄夫妇分别分三次共支付邓振强股权转让金6500万元,邓振强也按合同约定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移交给林氏夫妇。根据双方约定,1999年1月15日3人到广州酒家天河分店会面,解决林伟雄一方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金1776万元,以及邓振强办妥放弃、变更其在广州地区的企业名称、转让商标权,并在有关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公司文件上签字等事宜。林、邱二人按约定早上8时到达约定地点,一直等到下午4点,邓振强才突然派来代表,声明他不能履行“协议”中有关真善美集团下属企业变更松本商标及名称的义务,原因是他已经将股份全部转让给其弟邓振盛,无权代表广州地区的企业履行义务,随后,林、邱两人通过法律顾问致函邓振强,严正指出邓如不完全履行转让股权协议书,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但一年多过去了,毫无回音,林、邱二人为此遭受了重大损失,忍无可忍之下,只得向法院邓振强。
事情走到了极端。
30个“松本”商标是否抢注
如果事情仅至此为止,倒也好办。《股权转让协议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白纸黑字,不容抵赖,向法院要求执行就是了。但对于林、邱二人来说,更为挠头的事尚在后头。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之前,林、邱二人只知道广州松本公司抢注了4个“松本”商标,邓振强利用林、邱两人的忠厚善良和急于解决双方合作关系的心理,只承认注册了这四个“松本”商标,并表示绝对没有其它抢注行为。为了尽快解决股权纠纷,林、邱轻信了邓振强,并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因而《协议书》只对上述四个商标做出了处分约定。
直到1999年6月初,林、邱二人才知道,邓振强利用广州松本公司抢注了与“松本”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达30个,以及抢注了伟雄集团及下属各公司的其它商标“正野”、“GENUIN”、“顾地”、“Goody”等共计80余个。为此,伟雄集团紧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注册不当申请,要求撤销广州松本公司抢注的上述商标。
对于“松本”商标当属何方,双方各执己见。邓振强坚持“松本”商标是他创立并带来的,并出示了委托商标设计人后来补的证明材料,认为他应当享有“松本”商标的版权和其它权益。
顺德松本电工公司则认为,“松本”商标是顺德松本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出来的,有发票为证。邓振强在担任顺德松本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自己的广州松本公司抢注“松本”商标完全是利用职务之便的恶意抢注行为。目的在于利用“松本”的知名度牟取利益。
可以作为旁证的是,在大量抢注伟雄集团的80多件商标的同时,广州松本公司还大量抢注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商标,如“松田”是顺德市的一家知名电器制造公司的名称字号;“TL王”模仿“TCL王牌”;“施耐德”是施耐德电器公司的名称;以及“F&G”模仿美国宝洁公司“P&G”商标等等。据了解,广州松本电工有限公司是一个一无办公场所,二无从业人员,三无经营活动的“三无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国内贸易、室内电器安装及维修,后增加了电器及附件的开发、设计服务、电器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但是该公司还是超越经营范围注册商标达171个,涉及30类商品和服务,其中113个商标是用他人知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作商标,而所注的又不属于防御商标或联合商标。
广州松本公司的行为已激起了多家企业的愤怒,如TCL、麦科特公司、施耐德公司、松田公司以及伟雄集团下属的几个公司均已向国家工商局投诉,并依法提起异议、争议或注册不当申请。
问题有望妥善解决
林伟雄董事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全社会为名牌的创立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他说,除了与邓振强之间的纠纷,伟雄集团同时面临大量省内外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仅广东、浙江两地,以“松本”作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企业就达几十家,使伟雄集团不堪其苦。抢注商标和企业名称“傍名牌”的出现,损害的不仅是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的利益。一个民族品牌不但是企业的财富,还是国家的财富。我们公司不怕国际知名品牌公开的竞争,却担心国内许多企业不正当的竞争。
据了解,“松本”等商标被大量抢注的情况已经引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顺德市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高度重视。顺德市人民政府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做了《关于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被大量抢注的情况报告》,指出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但影响企业发展,而且涉及生存问题,希望商标局予以重视。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5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市标典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转让给乙方。土地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所有的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座落于**市辛章办事处辛五街、胜芳协作区,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4804.51平方米(以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该土地现在正在依据已经生效的**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冀1081民初5853号民事调解书办理产权分割,分割前的土地不动产证号为(2018)**市不动产权第0006609号,面积为6044.1平方米,(2018)冀1081民初5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约定将其中1239.59平方米转让给**市和泰家具有限公司,剩余4804.51平方米待甲方取得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将其转让给乙方。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土地权属状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土地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于2020年11月11日给付甲方定金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该款通过乙方公司高管邢积林账户转账至甲方账户(已给付),待甲方取得将要交易的4804.51平方米土地(以证书记载为准)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三日内,乙方给付甲方2500000元,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甲方收到此款后应协助乙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待转让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三日内,乙方给付甲方剩余尾款15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至此交易完成。
第三条转让过户的所有税费均有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承诺,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上述土地风险责任自该土地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将乙方给付的定金予以没收。
第七条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土地交付给乙方或拒不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同意照相关法律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林权转让协议范文6
长虹谋取美菱的过程,正是其产业扩张并购的三部曲。
一部曲:谋定而动 锲而不舍
2003年之前,美菱集团是美菱电器的控股股东。作为发起人,美菱集团持有美菱电器29.83%的股份。由于经营业绩不理想,同时也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03年5月29日,美菱集团与顾雏军控制的格林柯尔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转让价款约为2.07亿元。之后,美菱电器的控股股东转变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美菱集团以9.80%的股份转为第二大股东。
然而,随着格林柯尔的轰然,美菱电器的归属又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当时,四川长虹由于美国APEX公司拖欠巨额债务问题,也急需寻找新的发展方向。2005年长虹空调的热销为长虹在白色家电领域的扩张奠定了基础。空调与冰箱处于同一个产业链上,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共享空间。美菱冰箱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可以使长虹短时间内在白色家电领域实现大的跨越。同时,由于美菱电器的股权急需转让,因此其估价也并不算高。
2005年11月6目,四川长虹与格林柯尔签署协议,以最高不超过1.45亿元的价格受让格林柯尔持有的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
由于格林柯尔事件的升级,四川长虹收购美菱电器的过程变得曲折漫长。2006年3月28日,国资委要求美菱集团依法收回原已转让过户给格林柯尔的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并退还转让价款。5月18日,美菱集团与长虹集团及四川长虹签署《美菱电器股份转让协议书》,承诺将收回的美菱电器股份转让给长虹集团和四川长虹。经过漫长的程序,12月29日,美菱集团收回了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2007年8月15日,长虹集团及四川长虹才完成了股份的过户手续。长虹集团及四川长虹最终以每股2.10元、总计约1.74亿元的价格,获得了美菱电器20.03%的股份。
作为传统黑色家电领域的龙头企业,四川长虹面对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发展方向,通过收购美菱电器迅速进入白色家电领域,顺利实现了战略转型。收购过程虽然艰辛,但其锲而不舍的努力最终使长虹成功入主美菱电器。
二部曲:袖手旁观 欲擒故纵
虽然收购时间漫长,不过,长虹在2006年2月就已经进入美菱电器董事会,开始进行内部整合。长虹通过代销美菱产品,与美菱电器合资组建制冷公司等方式,充分整合双方的渠道资源和技术资源,使美菱电器的经营状况发生较大改观。2008年,美菱电器实现营业收入43.36亿元,同比增长7%:利润总额达到2.99亿元,同比增长28.15%;基本每股收益为0.0609元,同比增长42.29%。
在美菱电器逐步健康运转的同时,美菱集团自身也在发生着变化。2008年8月,合肥当地政府将美菱集团所持有的部分美菱电器股份无偿划转给兴泰控股,兴泰控股持有美菱电器6.38%的股份,而美菱集团仅剩美菱电器1.53%的股份。随着当地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当地政府希望将美菱集团整体出让,以实现国有资产的退出。截至2007年底,美菱集团经审计后的总资产为6.94亿元,总负债O.65亿元,净资产6.29亿元。并且由于历史原因,以“美菱”为商标共注册了22类商品,美菱集团拥有除第11类(冰箱、冰柜)外的所有已注册美菱商标专用权,美菱电器仅拥有第11类(冰箱、冰柜)商标专用权的使用权。2008年5月,兴泰控股了美菱集团产权转让的招商公告。2008年7月,合肥产权交易中心了美菱集团100%国有股权公开转让的公告。
在美菱集团出售的消息之后,市场纷纷预测四川长虹会出手购买。然而,美菱集团3.58亿元的转让底价让长虹望而却步。虽然美菱集团的这些资产与美菱电器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关联度已经没有当初美菱集团控股美菱电器的时候强了,四川长虹并没有急于出手购买。当地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也不希望受让方将美菱集团的资产转移到外地,因此在转让合同中对美菱集团的经营范围和“美菱”的品牌保护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没有合适受让方的情况下,出让方也多次宣布延迟美菱集团100%国有股权的挂牌期限。虽然市场一度传闻,美国的私营投资公司CNAGHOLDINGS将接盘美菱集团,但在多次交涉之后,终无下文。
取得美菱电器控制权之后的长虹,再进一步谋取与冰箱业务相关的资产,这样不仅有利于业务上的整合,也可以保护“美菱”品牌。然而,面对较高的价格,拥有收购美菱集团相对优势的长虹采取欲擒故纵的战术,为自身赢取了更强的主动权。
三部曲:以子谋父 果断出手
在2008年美菱集团产权处置流产之后,当地政府对美菱集团的资产负债进行了进一步的剥离。同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转让底价也大幅下调。在2009年7月31日的《关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国有产权转让公告》中,转让底价已经从2008年的3.58亿元下降到1.11亿元。
转让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转让资产的标的范围,主要包括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两类。其中,长期投资指合肥美菱家电工贸有限公司、美菱英凯特家电(合肥)有限公司、合肥英凯特电器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肥美菱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合肥美菱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美斯顿家电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100%国有股权,以及合肥美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51.74%国有股权。无形资产指“美菱”注册商标及“美菱”商号专用权,即美菱集团拥有的除第11类外的所有已注册“美菱”商标专用权,同时拥有第11类中除冰箱、冰柜、空调外“美菱”商标24年的无偿使用权。同时,清理后的美菱集团财务状况也更加让人动心:资产总额10,021.63万元,负债总额O元,所有者权益1O,021.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