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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简历范文1
一周后,报告批下来了。张部长喜形于色地说:“又有事可做了!小刘,你可以起草招聘启事了。记住,这次招聘采取新的形式,除了要求应聘者形象、气质俱佳外,还必须在我们公司的人力资源论坛上自己的视频简历,以备筛选。”
招聘售楼小姐的启事在报纸上后,吸引了许多求职者的眼球。当天中午,公司的人力资源论坛上就出现了十多份求职者的视频简历。我找张部长反馈情况时,发现他正坐在微机前,旁边聚拢了一圈同事。张部长的声音隔着人墙传了出来:“呵呵,这些小妞个个搔首弄姿的,真是养眼哪……”
下午,我到其他部门办事的时候,发现其他部门的人员也都趴在微机前,神态悠闲地欣赏着那些视频简历,一向严肃、呆板的办公室里多了些轻松、活泼的气氛。
视频简历范文2
又到一年一度的大学毕业生忙着找工作的时候了,为千方百计地让招聘单位注意自己,争取到面试甚至是录用的机会,敲门砖—— 一本本精心包装的精美的个人简历自然是少不了的。近日记者还发现,一种全新的个人简历——视频简历出现在今年的招聘市场上。视频简历,顾名思义就是把个人情况和才艺通过电视图像的方式录制下来,作为影视资料提供给招聘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小小的简历背后其实孕育着人力资源巨大的改革和商机。
毕业生:
效果不错,大多愿意尝试
北京工商大学学广告的小高今年找工作时就找了一家视频简历制作公司做了一份视频简历。她说,刚开始决定做简历的时候,她以为就是简简单单地把自己拍摄下来。但是,事后通过和制作公司的交流以及公司在拍摄中问题的设置和简单的建议,她觉得这份简历不只是自己的再现,“它把面试中考官需要知道的问题包括了,也更直观地展现了我的优点。优惠期我只花了50元钱,我觉得挺值得。我身边的同学也都想去做。”
小高还十分自豪地说,自己的简历也能起到和艺术照相同的效果,“记录住自己一段时期的生活”。现在,小高已经在央视的一家广告公司谋得了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记者了解到,大多数毕业生对视频简历的出现持肯定态度,但是对其起作用大小没有底,抱着类似“有病乱投医”的想法,只要经济上能够承受,大都会选择试一试。
经营者:
视频简历优势独特
据了解,视频简历的出现其实已有两年时间了。在北京经营视频简历比较早的赛文润博信息咨询中心的负责人刘先生表示,这个创意来源于当初几个做人力资源的朋友对经常处理大量纸质简历的抱怨。
从刘先生的公司和其他一些提供视频简历的网站(如上海热线二)可以看到,视频简历的优点是能直接传递应聘者的言谈举止、态度仪表、语言能力,能够进行异地传递并保留以进行进一步分析。刘先生介绍说,可以在视频简历中加入情景设置,如理工科的学生可以现场进行动手操作,语言类的学生更是可以展示外语水平,另外,导师的评语也可以运用图像表现,视频简历的权威性要比普通简历高。
对于如纸质简历一样,视频简历中是否也存在图像造假一类的疑问,经营者答复说主要靠自律:“如果我们违规操作欺骗用人单位,那么砸的是公司和整个行业的牌子,我们在做简历的过程中就是在真实地再现本人!”
专家:
视频简历孕育着商机
专家指出,视频简历的背后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拍摄和被拍摄的关系,而是一种在人力资源领域的经营创新。
视频简历范文3
在广林荣坤先生的番穗茶庄里,喝到了传说中的茶膏。这些茶膏有大有小,大块的像是黑乎乎的煤炭,还泛着闪闪的亮光,小块的,有些如方块的饼干,有些则像是话梅,看起来并没有什么特异之处。可是你知道,每一块这样的茶膏,少则数十年,多的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是可以喝的古董,品尝一碗茶膏冲泡的茶汤,不仅能享受到这曾经的御贡之品的清香,更是在品尝时间的味道。
有关茶膏,能够查到的文字记录少之又少。在它成为皇室贡品之前,人们对它一无所知;当它成了御贡之品后,普通人更是难以一见,兼之存世稀少,略显神秘的茶膏极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所以直到今天,茶膏有多贵,也还是没有人能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可供参考的价格,是在2004年2月8日,在广东大厦举行的拍卖会上,一块鲁迅收藏的茶膏,仅重3克,拍出了12000元的天价。
鲁迅收藏的这批茶膏共有39块,全是清室贡品,外包装是雕满龙纹的木盒子,里面用绘有龙纹的金色绸缎作衬。每块茶膏规格、形状都相同,长宽均为4厘米,高约半厘米。这批茶膏原本打算整体拍卖,起拍价定为30万元,国家博物馆获知消息后,赶忙抢在拍卖前表示愿意收藏,于是鲁迅后人只拍卖了其中的一块。在拍卖现场,这块小小的茶膏备受追捧,观众为了一睹茶膏真容,嗅嗅它的香味,竟然将它挤裂了一角。
正是因为这般稀有与珍贵,很早就有一批人在收藏茶膏,其中,最让人叹服的当属广州的林荣坤。他收藏的一整块茶膏,重达20公斤,是国内品相最好的茶膏,实属国宝级的藏品。如果拿出来拍卖的话,不知道会卖到怎样一个天价。
为了一睹茶膏的真容,记者联系到林先生,他在电话呈爽快地笑着说:“我的茶膏可是活物,会动的,你来了,肯定会大吃一惊的!”茶膏,会动的活物’林荣坤的一句话,又给茶膏添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
会动的茶膏
在他的茶庄静室,林荣坤向记者展示了他所收藏的部分茶膏。形制工整的茶膏是长方形,上面还印有“茶膏”二字;也有一些不规格的,有大有小,大块的像是黑乎乎的煤炭,还泛着闪闪的亮光,小块的则像是话梅,看起来并没有什么特异之处。可是你知道,每一块这样的茶膏,少则数十年,多的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是可以喝的古董。
林荣坤取来两个薄胎青花碗,一大一小。先把滚开的水注入小青花碗中,几秒钟后把小碗里的水倒入大碗中,再将小碗叠在大碗上。这个过程叫温碗,好使茶膏更能挥发出香味。如是过后,将一块小小的茶膏投入小碗中。茶膏开始溶化,一缕缕浅褐色的墨汁状的膏汁,慢慢地包裹住整块茶膏,膏汁贴着碗壁扩散,沿碗壁缓缓朝水面爬上来,在水面又朝中心收拢,徐徐向下滑落。这时你会看到,整碗茶汤变成了浅粉红色,显得晶莹剔透。
随着茶膏逐渐溶化,茶汤的颜色也在逐渐加深,由粉红色变成枣红色,这时再去看碗底的膏汁,一收一缩,就像是水母在运动一般,特别神奇。可是更神奇的还在后面,待茶膏溶化大半的时候,用茶匙一搅,顿时满碗红浓,茶汤呈枣褐色。这时关掉灯,用手电筒照射碗面,可见这茶汤在不停涌动,上下翻滚,一沉一浮,就如空中的云层在涌动,又像是黄河里的旋涡,还散发出星星点点的亮光,仿佛一碗茶汤收尽了天上的星星。用手去摇晃一下茶碗,这种景象很快就消失了,变成了一碗平淡无奇的液体,可是过了一会儿,它又会自动翻涌起来,仿佛永不停息。
将茶汤分置在茶杯中,就可以喝了。入口清香顺滑,让人忍不住想再多喝几杯,只是喝多了之后,会觉得自己的舌根和喉咙干涩,特别想吃甜食。记者喝了几杯后,林先生笑着问:“能不能支持住?”然后得意地说,“这就是时间的味道。”
皇帝般的享受
茶膏究竟是怎样制作出来的呢?
林荣坤说,茶膏最早是作为贡茶为人所知,当然在那之前,茶膏肯定早已存在于民间了。当时清宫对云南普洱茶的需求量很大,因此云南地方政府专门在普洱地区开设茶园与茶厂,生产皇室贡茶。道光年间,学者阮福在《普洱茶记》中记述到,茶膏是云南专供朝廷饮用的“八色贡品”之一。贡品有两种包装,皇家专用的,以黄绸缎包裹,装在雕龙画凤的木盒里;分送内府及六部堂官的,则以红色缎子包装。所以人们才会说,现在还能喝到的茶膏,相当于皇帝般的享受了。
在较早之前的乾隆年间,也有一则关于茶膏的记载。1792年,英王乔治二世遣使给乾隆皇帝祝寿,第二年,乾隆在热河接见英国使臣,他赐给英使的物品中,就有20盒茶膏。可惜当时的英国王室不知道茶膏的作用,就把它封存起来了。据说,这批茶膏现在还收藏在大英博物馆里。
据林荣坤的考证与了解,传统的茶膏生产工艺是非常考究的。首先是茶叶的选择,当是上好的生普洱茶,因为当时的茶膏,绝大部分都是作贡品之用,须得要保证茶叶的品质。供皇宫专用的,甚至会选用“女儿茶”。所谓女儿茶,是指茶熟时节,滇中少女挎着篮子,去采摘最新鲜的芽茶,采到的芽茶需要先放在自己的胸怀里,带着晨露的茶叶,需要直接贴着她们的肌肤,积到一定数量后才能放在篮子中。这样的茶叶,据认为是沾了少女的体香,因而香味独特。
将选好的茶叶倒入注满泉水的铁锅中慢慢熬煮,将茶汁全部煮出来后,将茶叶残渣捞出来,再用细纱布反复过滤茶汁,除去细渣。再以大火熬煮,以求让锅中的水迅速蒸发,待水分大部分蒸发后,一锅茶汁就变得浓稠。这时候再以小火慢慢熬煮,既要保证茶汁的浓稠,又不能让它糊了,所以需要手艺精良的老茶师亲自监制。熬好的茶膏,移出锅后,趁热倒入事先备好的模具中,待整体凝固后,再贮存起来。
有人说茶膏的制作工艺已经失传,林荣坤笑着摇头说,只是和以前的工艺略有不同而已,现在也同样能做出来。只是制作茶膏对普洱茶叶的消耗量极大,这才没人做了。
一个人喝茶得意
谈起茶膏,林荣坤娓娓道来,可是他的收藏不仅只是茶膏。在他的茶庄静室,四壁皆堆满了茶砖、茶团,堆了满满一屋。但这些,不过是他收藏中的百分之一罢了,其余的宝贝,全部堆在一个大的仓库里。用仓库来堆放茶叶,也算得一个传奇了。
今年已经60岁了的林荣坤,身材挺拔,面色红润,全然不像是60岁的人。初见面时,惊诧中不由脱口而问:“林先生,可有什么养颜秘诀?”他哈哈一笑:“饮茶哦!”林荣坤说,我们的祖先从神农尝百草就开始喝茶,人生草木间,你为什么不喝茶?他说一个人喝茶得意,两个人喝茶得趣,多人喝茶就受惠。
林荣坤出生于一个中医世家,自小跟随父亲学医,有次他在书里看到,神农尝百草,一日遇72毒,后来因茶而解时,不由得兴奋起来,他想,难怪大家都爱喝茶,这茶真是个好东西。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下他喝到了一壶普洱茶,喝完后觉得浑身通畅,从此就对普洱茶产生了兴趣。
为此,还在上世纪80年代,他就常赴云南,穿行在茶马古道沿途,寻找陈年普
洱、茶膏。有一次,他步行几十里路,终于在大山深处找到一棵苍朴的老茶树,据说已有2700多年高寿了,那一刻,林荣坤泪水涌流。问他可曾遇到过危险的事没有,他笑着说,有当然有啦,只是我运气总是很好。
那是从云南去普洱地区的大巴上,林荣坤正欣赏着一路上熟悉的景色,不曾想对面一辆客车迎面;中来,一声巨响后,林荣坤就失去了知觉。醒来后才发现自己身上全是玻璃渣,不过他很高兴,“竟然没有一点伤呢。”他说这般行走在生死边缘,他早早就写好了遗嘱,“好对家人有个交代。”
茶马古道的奇珍
林荣坤收藏的宝物中,最让人艳羡的是一套茶马古道马帮的行头,包括大象皮做的马褂、马鞭、皮酒囊、铜锣、铜铃等,都是上百年历史的文物。在当时,只有头马才能拥有一套行头,跑马帮又辛苦,马帮的数量有限,所以这套行头非常罕见。林荣坤很得意,他说没有这些东西,中国的茶文化拿什么来做见证呢?
在去年的“进京古茶道”活动上,林荣坤就穿着他这套行头,做了回头马。当时一同出现在世人眼前的,还有另一件珍品:道光皇帝钦赐的“瑞贡天朝”楠木宝匾。这两件珍品,是茶马古道目前遗留在世的最有价值的两样东西。这块宝匾属于云南制茶世家车氏家族,它和林荣坤的马帮行头一起展出,还是一个为人称道的故事。
“瑞贡天朝”为黑色楠木所制,上书四个金色大字:瑞贡天朝,字字苍劲有力。旁边两行金色的正楷小字分别写着“倒贡进士车顺来立”和“钦命头品顶戴云南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捷勇巴图尚史为”的字样。宝匾虽历百年,但保存完好。据车氏家族第五代传人车志杰介绍,这块匾已有160余年历史,是祖上进贡茶叶有功,皇帝亲笔书写赐予的。
筹备“进京古茶道”活动时,车志杰得知林荣坤收藏有一套马帮行头,便邀请他一同在头马之旅的起点站,云南普洱县展出,林荣坤很爽快就答应了。他说行头和宝匾,一个是因,一个是果,共同见证着中国茶文化的博大精深。二人因此还成为了好友,共同制作了头马之旅进京纪念茶饼。
从来佳茗似佳人
林荣坤爱茶,但他不喜欢把自己的好东着掖着,更喜欢和爱茶的人一起分享。记者去采访他时,他就为记者泡了一下午的茶,茶膏、熟普洱、生普洱、清茶,泡了各种各样的茶。他讲解每种茶的滋味、韵味、陈香味,让你感觉到茶在体内慢慢流淌,那种神秘美妙瞬间在林荣坤的弹指之间,一轮一轮地出现,真是妙不可言。
他说这不算什么,有次他曾为一个北京来的朋友,泡了两天两夜的好茶,然后慢慢为他讲解。这种慷慨是常人无法理解的,可是他说,能够和朋友这样无拘无束地喝茶,人生潇洒,也就不过如此了。
视频简历范文4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 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拟新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
第二十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经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召回,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
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
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
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保健食品抽验结果。
第四十条 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
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地的销售,责令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第五十一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患,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
第六十一条 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 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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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食品检测中样品处理
食品检测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以抽样检测实现的,从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发行环节和食品销售环节等多个过程进行多次检测,以监督者监督食品的安全性,督促食品生产商、批发商和销售商多方形成安全第一的食品服务意识,实现食品的安全,维护社会安定。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物质文明实现了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人们对食品安全要求升级。对于食品生产行业来说,企业产品的安全与否是决定自身能否长久发展下去的关键。而对于社会来说,食品检测工作是对食品质量的检验,通过对处理样品的质量检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市场上食品的安全健康,有效保障了公众的饮食安全。而其中样品处理是基础性的食品检测工作,所以总的说样品处理对于整个食品检测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必须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食品检测中样品处理的注意事项研究
为实现食品检测工作的高效真实,本部分将从食品安全检测中样品处理技术入手,详细分析了样品处理的注意事项:
样品处理技术。目前,我国食品检测中样品处理技术主要有以下四种:色谱技术、免疫学技术、生物检测技术和残留农药检测技术。其中色谱技术,主要是利用化学分离法将组成物质不同的混合体通过溶解、挥发和吸收等化学处理手段分离,这种技术处理效果良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中免疫学技术,是利用免疫机理通过样品中的抗原抗体反映对细菌含量进行确定,这种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样品内细菌的收集和分析,可以有效阻止细菌对人们的危害。生物检测技术,是一种新兴的技术,主要是以食品制造原料和样品中的化学物质相互反应,确定样品中的物质,这种给水具有特异的识别性。最后的残留农药检测技术,主要是针对大量喷洒农药的农产品而言的,利用专门的检测器对这些食物样品进行处理,便于检测。
注重样品采集源。样品采集源的合理化确定,是保证食品检测真实性的关键。因而,采样人员必须重视样品的采集工作。但是样品采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确定合适的采集时间、科学的采集方式和合理的采集设备等,这些都是确保采集样品质量的核心点。其中样品源必须保证和检测食品完全相同,保证样品采集方式不会改变食品的性质属性和化学结构。此外,采集完成后需要确保存放环境的干净无菌,一般采集样品需要进行冷藏和冷冻,防止样品变质。因此,在一个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中,抽取样本时必须做好采集源选择、采样具体工作和采样后的样品保存工作,切实保障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注意样品采集期。食品安全是一项社会层面的工作,需要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而食品采集样品时必须保证与用户处的食品状态相同,这样检测工作才有意义。可是由于食品检测项目多、周期长、成本高,导致采集到的样品难以与用户处食品状态完全相同。针对这个问题,采样人员可以从产品出厂时期和产品销售时期两个时间点进行采样收集工作。首先,销售时期的产品由于市场性最具代表性,这个时期的食品质量与人们购买的食品质量状态相同。其次,我们仍需要考虑到市场销售的外包装处理、使用防腐处理方式等这些因素,这些也会影响到产品的数学和营养。最后,注意样品的时期,也是确保食品检测工作真实性的关键。
注意样品属性和类别。食用产品的属性类别较多,分类较多,如乳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和油炸食品等,这些类别一般会在同一种检测技术下出现不同检测效果。因此,在进行抽样过程中,样品处理必须重视样品的分类和属性特征,选择多种类别的样品处理方式和检测手段。比如在具体的食品检测过程中,采样人员可以运用流通注射技术对活性强的样品进行处理,运用膜萃取技术进行固态的样品处理,这样以实现抽样的科学合理,便于后期的食品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意检测项数量。食品检测工作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确实是一项复杂度较高、项目较多的工程。检测项目多,就会使得检测程序繁琐,检测时间长,对样品的处理和加工技术就越困难。这些不稳定因素最终都会影响到样品的内部组成和化学结构,大大降低食品安全检测的精确度。因而,抽样人员必须注意样品检测的项目数量,做好合理化确定,最大程度上保证检测的真实性,样品还原市场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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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中国政府尽快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中国食品召回制度,中加“小农户适应全球市场发展项目”自2005年启动了“中国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研究” 课题,前后历经一年多的研究时间,于2007年1月顺利完成课题研究。
课题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联合了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共同完成。课题旨在研究并提出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管理模式和实施方案,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中国食品召回制度提供前期研究基础,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中国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基础与能力调研;中国食品召回制度管理模式与实施方案的研究;中国食品召回识别与判定的关键技术研究;国外培训、考察以及举办学术研讨会。课题经费为6.38万加元。
中国急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了严格而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行模式,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效的食品召回制度。因此,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是迫在眉睫。
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基于健全而层级分明的法律,无论从宏观或是微观角度而言,食品召回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召回的顺利进行。
发达国家食品召回采用单一部门管理或多部门联合管理的方式。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互协调来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均采用中央和地区二级监管的模式,即在国家层面设立食品召回主管部门,在地区设立召回办公室,配备召回协调员,以确保食品召回的决策和实施迅速、准确和有效。
美国对食品召回划分为三种类型:主动召回、要求召回、指令召回三种;加拿大将食品召回分为两类,即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无论是划分为两种类型还是三种类型,以主动召回为主,指令召回为辅,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而共同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程序完备,保证从缺陷食品发现到消除过程中能够准确而快速地召回食品,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利益。
无论是美国还是加拿大,主要是根据缺陷食品的风险大小将食品召回划分为三级;同时,也将食品流通的范围、媒体的关注程度等因素考虑在内:一级召回适用于直接食用违禁产品或处于其危害威胁之下时,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合理的可能性的情形。在一级召回的情况下,加拿大规定一般需要警报。二级召回适用于直接食用违禁产品或处于其危害威胁之下时,将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健康后果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形。在二级召回的情况下,加拿大规定可以警报。三级召回适用于直接食用违禁产品或处于其危害威胁之下时,基本上不会导致任何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在三级召回的情况下,加拿大规定一般不需要警报。
发达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国情建立了完善、有效的信息系统,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和有效,从而采取食品召回行动。
检测和风险评估是识别与判定食品召回的关键技术之一。只有在良好的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并划分食品召回级别。
发达国家对不遵守食品召回规定的企业的惩罚力度较大,这保证了食品企业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中国如何建立召回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口、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苏丹红”、“孔雀石绿”、“果冻”、“丙烯酰胺”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更加凸显了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食品召回制度作为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迅速而有效收回市场上的缺陷食品,从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完善召回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对食品召回没有明确的法律,而且相关规定也存在着条文分散、法条粗疏的缺点,因此我们应该首先完善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缺陷食品的召回制度,强化法律、行政主导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机制。建议可以在国家层面对食品召回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召回的原则,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部门规章,各地依据各自的情况,再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在食品召回法律法规中应明确食品召回的执法主体、实施主体的职责与权限,并切实体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相关权益。
建立中国食品召回管理机构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我国的食品召回采用“中央和省二级管理机构体系”。中央和省级监管部门的关系是监督和指导的关系。中央监管部门主管全国缺陷食品的召回,监督和指导省级监管部门的召回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应将缺陷食品召回状况以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中央监管部门报告。在具体分工上,中央主要负责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级召回,以及其认为有必要负责的召回;其他召回由缺陷食品发现地所在省的监管部门负责。
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同时拥有各类食品检测机构和有雄厚的技术力量,有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是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是各类食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审核和机构,是食品市场准入的审核机构,同时具有较为丰富的产品召回管理经验。因此,建议质检总局作为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食品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设立全国食品召回管理中心作为专门的食品召回执行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召回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来自消费者、企业或者技术机构等相关方有关食品召回的信息,通过专家库等形式为食品召回提供技术支持,在食品召回中协调各个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食品召回工作的评价,以及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发表新闻公告等。
在全国食品召回办公室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食品召回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及其所辖的县、区和县级市设立食品召回协调员,协助地方食品召回机构进行食品召回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信息通报、为企业建立与实施食品召回体系提供帮助等。
中国食品召回管理与运行模式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全国食品召回管理中心,负责食品召回的执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食品召回管理办公室,负责省级区域内的食品召回执行工作。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及其所辖的县、区、县级市配备食品召回协调员,参与和协助食品召回管理和执行部门在本县级区域内的食品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聘请相关质量管理专家、食品安全专家、风险评估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为决策协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由主管部门制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指南》等有关食品召回的规章、准则、指南、规范和实施方案等,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性审定,再由决策协调机构审核批准,颁布实施;主管部门依托其原有的支持机构和技术基础,通过进一步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健全并领导食品召回支持机构,包括食品安全标准研究机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中心、食品风险评估机构、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各支持机构对食品召回提供技术性支持。
食品召回的主管部门、省级执行机构和市、县级协调员以及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和技术支持机构,各自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发挥政策咨询和支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