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1

第二条县(区)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拔和监管工作。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大病救助的原则;

(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负债较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其主要包括: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救助为辅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个人负担部分的30%-60%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县区自行确定。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对城乡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各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扣除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保险金、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后,救助对象需自付的医疗费用,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3、对患有癌症(恶性肿瘤)、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脏病发作)、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败血病、暴发性肝炎、股骨头坏死等重大疾病(以下简称十种重大疾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按30%-60%的比例予以救助,累计救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0元。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其中,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资金。具体数额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三)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经济困难床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会证明、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诊断书、费用治疗明细单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证明材料,到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并签署审核意见,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报送的医疗救助对象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审,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坚持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救助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省级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按照当地城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

(三)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

(四)社会捐赠、慈善机构资助金。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截留、侵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县区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原《市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2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赌博、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落实经费。为确保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低保科招聘的低保工作人员经费采取区财政负担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抽调的工作人员报酬从原渠道解决。低保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的报酬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低保协管员报酬原则上按每个工作日10元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评审会成员会议补贴按每个会议日20元计发。同时既是低保协管员,又是评审会成员的,在领取报酬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高一级的待遇。

城镇居民低保申请书范文3

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以在校学生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商业人身保险,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等保障。

学平险的特点:一是学生人数众多、社会效应巨大。随着在校学生人数的增加,学平险也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知晓,学平险的社会影响程度也广泛增强。二是费率水平低,保障程度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一直沿用了原有的团体保险费率,所以当前学平险价格比普通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要低出许多。

学平险的出现给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提供了保险保障,缓解了学生的经济负担;能及时帮助学校快速妥善地解决各类风险事件,减轻了校方的管理压力,稳定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同时,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公费医疗构成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为大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

二、大学生医保和学平险的优劣势对比

为切实保障武汉市在校大学生的就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09年武汉市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使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协调发展,本文将大学生医保和学平险进行深入对比(见表1)。

(一)学平险相对于大学生医保的劣势

1、性质和目的方面的对比。学平险属于商业性质,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以盈利为目,其更多是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因而难免有忽略广大学生的利益的现象,这点容易让学生及家长产生排斥心理。而大学生医保属于社会保障范围,以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为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因而易于被人们接受,也吸引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注意力。基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医保更具亲和力,因而深受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喜爱,他们更愿意选择具有政策性保障的大学生医保而放弃学平险,因此,大学生学平险市场份额受到一定的冲击。

2、保费、保额方面的对比。(1)学平险保费完全自付。学平险保费完全由学生个人缴纳,而武汉市大学生一般需缴纳50元左右的保费,才能获得一年的保险保障。大学生医保保费来源于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其中财政补贴资金又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武汉市每位大学生享有100元的财政补贴,学生个人只需缴纳20元,就可获得一年的保障。在当下大学生保险意识较薄弱的条件下,大学生及其家长更加青睐大学生医保。(2)学平险最高保额比医保最高保额低。学平险的最高保额是8万元(有些公司有所变动),而大学生的保额最高可达10万元。随着医疗成本的不断高涨,各类人身风险频发,大学生又几乎没有收入,用更低的保费换得更高的保险保障当然是大部分学生的首要选择。因此,大学生医保在保额上更具诱惑力,相较之下学平险反而变成了“高保费、低保额”的保险产品,这是使得学平险自身竞争力有所下降。(3)学平险缴费方式不具灵活性。绝大多数高校学生都是在进校注册时,一次性缴清所有学年的保费,并且是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办理的,“逾期不候”也让学平险的市场份额大大减少。大学生医保则由社保局组织,实行自愿原则,保费(武汉市20元)一年一缴,随时可退保。因此,在缴费方式上,学平险相对医保来说,设计缺乏灵活性和人性化,这也加深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抗拒心理。

3、医疗待遇方面的对比。(1)学平险的参保条件高。学平险对已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大学生不予承保。但是,大学生医保本着为大学生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的原则,参保条件比较宽泛,即使有先天性病史、既往病史等也可以投保。很明显,学平险比大学生医保投保的门槛要高得多,也致使学平险失去了更广泛的大学生保险市场。(2)学平险赔付手续复杂。学平险中,被保险人出险后需先通知保险公司,医疗住院期间,需要个人先行垫付现金,然后凭保单、理赔申请书等和学校证明等材料到保险公司报销,经保险公司核实后才赔付。整个报销过程繁琐复杂,有“雨后送伞”之嫌,这对被保险人来说不仅不方便,而且给病人带来了经济和精神压力,也增加了报销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而在医保中,大学生实行的是个人支付30%,医保中心结算70%,无需现金垫付。如果在非首诊医院就医,先自行垫付治疗费,然后到首诊医院按比例报销,这可以减轻病人的经济压力和心理负担。(3)学平险对特殊疾病的赔付不及医保。学平险将一些重大特殊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对患重疾的大学生而言,就享受不到学平险的保险保障。然而,大学生医保将学平险的一些除外责任(如精神病等)纳入了保障范围,而且报销时医保基金可支付70%。因此,对特殊疾病在保额和报销比例上,大学生医保比学平险更具优势。

(二)学平险相对于大学生医保的优势

1、从保险对象来看。学平险是针对所有在校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自考生的一种商业性保险,而大学生医保主要针对的是全日制大学生。这样一来,自考生就不在大学生医保的保障对象范围内,若要投保则需全额自费投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保费却是大学生医保保费的几倍。在现实情况中,自考生大多都是靠学平险来获得保险保障的。

2、从身故保险金方面来看。投保学平险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无论是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保险公司经核查证实后将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金8000元,意外身故金10000元)。大学生医保则侧重于医疗费用赔付、住院补贴等,对于大学生在校期间的死亡不予保障。相比之下,学平险的处理相对大学生医保更好。

3、从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来看。学平险的起付标准是100元,而大学生医保起付标准是200元。很多学生平时只是感冒等经常性费用支出,若未满起付标准则不能利用医保报销。同时,大学生医保基金将医疗药品分成了甲、乙、丙三类,而一些治疗重大疾病的特效药品通常则属于丙类药,需要学生自费。而学平险在保险报销方面只有一个免赔额,没有药品分类的限制,近年来患重大疾病的大学生人数逐年升高,学平险更有利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

综上可知,学平险和大学生医保相比,二者各有优劣,但是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学平险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对商业保险公司,这个市场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忍割舍的;而对大学生,若失掉其中任何一项保障都是心痛的。所以在大学生纳入医保的政策下,学平险应重新定位,寻求与大学生医保的差异化发展,优势互补,寻找新的发展对策。

三、在大学生医保冲击下学平险的发展对策

(一)与学生展开互动,提升亲和力

通过加强与高校和学生近距离接触,开展互动以弥补学平险亲和力不足的弱点,提升学平险对大学生的吸引力。首先,应加强与学校的合作,积极争取学校支持,宣传学平险的功能作用。其次,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保险公司可以深入校园开展为贫困生提供补助等方式,通过互动来发展与学生良好的关系。

(二)提高保险金额、对缴费方式进行改进

《武汉市大学生医保实施细则》中规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可见,医保在大学生身故这一方面的保障是缺失的。因此,学平险正好可以在这方面大有作为。同时,提高意外身故保险金也是学平险与大学生医保差异化发展的需要。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提高意外死亡险的赔付比例。

(三)加强宣传和服务,简化赔付手续

首先,要加强宣传和服务。保险公司在给学生保险凭证时,可以将保险宣传册一并交给学生,并通过在学校设立展架、举办知识讲座等来加强宣传,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服务工作,要明确告知投保学生有关学平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理赔程序等重要事项。其次,要简化赔付手续。出险时保险公司应提升工作效率,主动及时地为大学生办理学平险的理赔工作,同时应缩短赔付周期,对符合理赔条件的积极赔付,不符合理赔条件的也应跟被保险人解释清楚,让被保险人接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四)加强产品创新,提高重疾保障水平

一是加强产品创新。学平险虽然受到了大学生医保的冲击,但还是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大学生医保实行的同时,也宣传了保险知识。保险公司应该把握机会,针对大学生医保的不足,加强产品创新,扩大保障范围,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二是提高重疾病人的保障水平。学平险对于已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大学生不予承保,并且对于已经投保学平险的大学生,在保险期限内患了重大疾病的赔付额也很低,根本不能弥补重大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这给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因此,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扩大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增加赔付额,为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

上一篇沟通案例

下一篇有人卖骏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