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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范文1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很好,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来说是问题与成绩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1 正确认识城市规划
1.1 城市规划面临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
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等等。
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2 如何迎接这一挑战
首先,要树立规划的资源意识。城市规划不仅是一种重要资源,而且是一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土地出让转让的关键是土地价值问题。尽管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就具体某一块用地来说,它的价值往往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情况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开发条件来决定。《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规定,明确了城市开发用地的性质、功能和容积率等开发要求由城市规划来确定,这些开发要求直接左右着开发效益。因此,通过城市规划的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开发商与城市政府收益分配比例,可以为政府筹集大量的建设资金。具体地说,城市建设中容积率的提高、原有建筑的加层、“破墙开店”等用地性质功能的改变都可以产生很高的级差收益,但这不是项目开发本身产生的,而是政府长期基础设施投入的结果。
其次、要把市场机制引入城市规划,规划管理要靠“两手”。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方式按价值规律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力要素流动和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对形成城市土地市场和带动城市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的作用。在这种运行机制下,如果城市规划不利用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就无法对城市建设实施有效的调控。当然,城市规划工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无论在什么体制下都是以政府的管理或干预的形式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商追求的是最高最大的利润,这种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往往会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市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与价格的上涨趋势也往往会导致土地投机活动。市场调节的结果也往往只使直接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吸引了很多投资者,而维护城市正常功能的绿地、道路交通设施等公益事业仍然难以吸引投资,只能依靠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城市规划的调控来加以解决。如不加以控制和引导,市场机制很容易导致城市建设的盲目性和城市功能失调。
第三、城市规划要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当前城市建设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设资金问题。有资金才能改造城市,没有资金城市就难以发展。所以。城市建设资金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所有的城市市长所关注的问题。没有建设资金,规划得再好也没有用。在国际上,城市建设资金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税收,西方国家都是用税收来搞城市建设的。像日本大版市1996年的建设资金是1500多个亿,还说不够。二是级差地租,以土地来挣钱,比较典型的是香港。三是各种收费,增加城市积累。就我国来说,税收不是我们的办法,规划费用也不是办法,国务院早已三令五申,不许乱摊派。
地方政府唯一能掌握的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用不好,城市就不能发展;级差地租用得好,城市就会发展。有的市县尽管也利用级差地租的杠杆作用筹集资金进行旧城改造,但由于没有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作用,缺乏科学的测算,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一个本来可以给城市政府带来收益的成片开发项目入不敷出,成为政府的包袱。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规划的手段、级差地租的杠杆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2 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
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调控
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面积在20000m2(含20000m2)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的具体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重要街区、主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市城市一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城市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主要用途和功能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依据城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录三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建设项目确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凡用地单位或个人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两侧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全部征用道路用地,并负责拆迁,不得他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根据**市现状,按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第一类控制区:范围为团结东大街以南、邢州路以西、新兴东大街以北、京广铁路以东。
第二类控制区:指风景区、市区各公园、规划区内中小城市和各村镇。
第三类控制区:指第一类、第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
第一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三类控制区的指标控制。第三类控制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控制区指标控制。
第十四条**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m2的成片开发地区,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成片开发片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按附录三表二、三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录三表二、三执行。附录三表二、三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
第十七条附录三表二、三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各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综合建筑物的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相应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对未列入附录三表二、三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执行,且不能超过住宅建设项目类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市中心区、区中心区地段及市区内建筑密集地区或人口密集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插建;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插建对原总平面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亦不得建设。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控制区内,个人不得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房和符合其他规定的,允许进行危房改建,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建设用地(或称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不得突出和悬挑出用地范围;
(二)不得影响四邻住宅的采光、通风和建(构)筑物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三)不得破坏绿化和妨碍交通、消防安全。
第三类控制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建设,属危房改建的,应符合本条(一)至(三)款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或改建住宅,以低层住宅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0m。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住宅为6000m2;
(二)公共建筑为3000m2。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日照、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详见附录二)
在建筑内部(包括地面层或其他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联系在一起且有效宽度不小于4.5m时,可作为城市公共通道。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核定建筑容率
FAR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文物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包括两住宅建筑夹角≤300)。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00-150(含)),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6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5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5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偏西在600以上),其间距:
(1)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9倍;
(2)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8倍;
(3)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东侧或西侧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43倍。
3、朝向为南偏东或偏西在150—600的住宅间距
注:a为住宅建筑的朝向方位角;L为住宅建筑的间距;h为建筑遮挡高度。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600≤两建筑夹角≤900)。
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0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2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1倍。
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米,若大于16米,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1、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一款控制。
2、当两住宅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600时,其间距最小处按本条第二款控制。
3、当两住宅建筑夹角大于300、小于600时,其最小处间距: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住宅建筑遮挡高度的1.32倍;在第二类控制区不小于1.4倍;在第三类控制区不小于1.35倍。
(四)低层、多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应小于6m。当住宅山墙有居室、起居室、客厅开启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增加2m。有突出物时,应相应调整间距,保证净距符合上述规定。
(五)不规则平面的住宅建筑,按建筑大墙的最凸出的线和周围建筑的最近距离计算间距。
(六)相邻两住宅建筑地面有高差时,其建筑间距以被遮挡建筑的最低居住层室内标高以下0.45m处为基准,以遮挡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七)位于同一裙房上的几幢住宅建筑,计算住宅建筑间距可扣除裙房的高度;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的高度。
(八)同一建设用地内,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相邻时,其间距计算不含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底层设有架空层的住宅建筑作为遮挡建筑与未设架空层的住宅建筑的间距计算应含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九)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6m,与多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9m。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二十六条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9层)与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在第二十五条基础上增加1m;低层、多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侧面间距按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正面间距:高层为遮挡建筑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中高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六条执行;多层、低层为遮挡建筑时,按第二十五条执行。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高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m,高层与中高、多、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二十八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和大中专院校教学楼的正面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基础上提高15%。托儿所、幼儿园的上述间距应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基础上提高20%。侧面间距: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米;高层之间不应不于13米;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应小于9米。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民用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及其作为被遮挡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非住宅民用建筑作为遮挡建筑,其与住宅建筑和第二十八所列建筑的间距按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计算:被遮挡建筑按主体墙计算;下列情况的遮挡建筑均按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
(一)住宅建筑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的1/3,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m
(二)建筑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4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m
(三)建筑错接距离不大于2m。
第三十二条在住宅建筑间距内,不应插建车库。如确需在宅间建设车库的,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应超过1.2m。
第三十三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建筑控制线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电力黑线、文物保护紫线等。建筑物退让指建筑控制线退让其他控制线。
第三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控制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按附录三表四规定控制,且应满足消防要求。
(二)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相邻地界的建设项目为文、教、卫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项目)或其他非住宅建筑,并已经批准建设的,除应符合附录三表四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四)相邻地界为居住区级及其以上公园的,各类建筑的退距按附录三表四中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退距控制,并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五)住宅建筑的退距应计算底架空层的建筑高度。
(六)建筑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近距离计算建筑退距。
(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前提下,相邻地界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也可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录三表五的最小控制指标。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距离一般与其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相同。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距离大于6m的,地下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小于6m。停车库地下建筑出入口一般不宜直接开向城市道路,退道路红线不应小于15米。地下构筑物,自用的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小于4m。
(二)城市支路以下不得小于3m。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一)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二)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设工程。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应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交通岗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沿街建筑的台阶、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均应在划定的建筑控制线范围内建设。
建筑物的阳台、雨蓬、挑檐、凸形封窗,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修建围墙的,退城市主干道红线不宜小于2m,退城市次干道和支路红线不宜小于1.5m。
第四十一条沿穿越村镇的道路两侧新建建筑,可按村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第四十二条沿河道规划蓝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10m。
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隔离带控制线、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不包括居住小区及其以下的绿地)。
建筑控制线一般不应突入电力规划黑线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铁路内部的轨道车管理、配套用房除外)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铁路干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3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40m;沿铁路支线、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在第一类控制区不小于20m,在第二、三类控制区不小于30m;沿厂区铁路专用线的建筑距最外股道中心线不小于15m;沿有扩建可能的铁路线的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铁路主管部门共同确定退让距离。
(二)沿铁路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囟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的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建筑控制线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执行有关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不应小于6m。
第四十五条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等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30m及其以上)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按下式控制:
H≤(W+S)/1.5;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1.5;
式中:H—建筑的控制高度,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正立面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邻接两条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的,可按主要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第四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时,应绘制城市坐标和周边相邻地段30—50m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连续。成片开发的住宅建筑和多、高层建筑,应与相邻建筑协调。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和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应建设底商类住宅。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主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三)临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物退让道路红线,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景观、绿化和基础设施用地、停车泊位等多种因素。
(四)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平行于城市道路。
(五)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基地的围墙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燃气罐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观瞻。其他围墙应为通透式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m,现有的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临街公建原则上不设围墙。
(六)贴邻城市道路建筑(指建筑控制线退城市道路红线25m及其以内的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抬高和降低,要严格控制建筑首层室内标高,其与城市人行道的高差,公建不大于0.6m,住宅建筑不大于0.45m,带地下室的建筑不大于0.9m。
(七)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基地应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和美化,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八)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立面改造及装修,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建筑,应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留出开敞空间的用地范围为:
(一)城市主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80m,横向不少于6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二)城市次干道与主干道、次干道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60m,横向不少于4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三)城市支路与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相交的,自道路规划红线交点沿道路纵向不少于40m,横向不少于20m,的弧线半径不小于同向道路红线的转弯半径。
第五十二条临**市城市道路交叉口成片改、扩建建筑,原则上按第五十一条规定退让道路交叉口并留出一定的开敞空间。确实不具备条件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适当调整。
第五十三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应符合相关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建设城市雕塑,建设单位应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建成的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应先征求园林管理部门意见后,再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发“一书两证”后方可建设。
(二)城市雕塑的设计,应由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承担,没有相应设计资格的,不得承担城市雕塑的设计。
(三)城市雕塑安装前,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中间验收;城市雕塑竣工后,建设方应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认可。
第五十四条新建建筑物在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广告等设置的位置、形式、灯光照明等,并应在方案图中示出,连同单体建筑方案一并进行规划审批。
第五十五条规划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设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附录三表二和表三的规定。
对附录三表二和表三中未尽项目的绿地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七条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的绿地率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其绿地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五十八条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三类工业用地周围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50m,
(二)过境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两侧应设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30m。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的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0m。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保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位于第一类控制区的旧区改造,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小于100m2)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为: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第六十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城市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要求。
(二)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
(三)城市道路断面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分隔带,其中:
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不同用地类别和道路的性质确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和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商业、车站及大型公共建筑集中的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一般不小于4m;其他各级城市道路单独设置人行道的,不应小于3m。
(四)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
主、次干道一般不小于20-35m,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一般不小于15-25m。
(五)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5m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弯式停靠站应至少有3个车位的长度。
(六)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应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凡在城市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个建设项目一般允许开引一个机动车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一般向最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开引机动车道时,开向城市主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开向城市次干道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50m;开向城市支路的基地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原则上不应小于30m。
第六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必须建设与其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自行车停车场(库)及本单位职工自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设置指标按附录三表六执行。其中计算室外停车场的车位数不低于标准车位数的1/2。住宅建筑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室内停车库面积,不计入住宅容积率,但其用地应按建筑面积分摊划归到公建用地中。
(二)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各类车辆的换算按附录三表七执行。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8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3m2。摩托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为2.7m2。自行车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m2;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8m2。
(三)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四)所确定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和出租转让。
第六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单侧向外延伸距离不应小于:500kv,30m;330kv,17.5m;220kv,15m;110kv、66kv,12.5m;35kv,6m。
2、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其单侧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小于0.75m。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是实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仍按原批准的执行。已经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3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设计;影响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现阶段,经济的繁荣首先体现在城市发展方面,其城市发展水平离不开好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设计起着主导作用。当然,设计规划更需要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做指导,城市规划管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领路人,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毫无疑问,为了确保我国城市经济能够健康发展,使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地实施,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市规划管理对规划设计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不但要享受社会进步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而且还要继续审视城市规划管理中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如果不及时处理现有问题,城市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综合效益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研究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设计的关系是关键,同时要深入探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因素,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一、城市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
1.1城市规划设计
所谓城市规划设计,它属于一门综合性学科,而且正处于发展过程中,目的是为了创能够适合人类生存发展的一切实践活动。初期阶段,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同时以所处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为未来城市的发展提供有效策略,要求在一定时间段内实现目标的规划设计。从规划设计的区域和完成时间来分析,城市规划设计可以分成全局规划设计和区域规划设计、长期规划设计和短期规划设计。完善城市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设计范围也随之广泛,内容也开始向综合性方向发展,即越来越重视城市不同职能的区别,根据不同交通和自然差异而设计出不同方案。
由于城市设计具有较强的综合性,除了包括事物本身,而且还需要联系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决定着一个城市建设质量的优劣。具体地讲,在实施城市规划设计时,必须全面考虑各方面影响因素,比如历史社会、人为、地理等方面因素,只有这样,城市建设才能更好地进行,即做好城市发展,需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采取有利于城市实际发展需求的良好规划设计。
1.2城市规划管理
所谓城市规划管理,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调节、控制和引导该城市的建设情况,它是
一个城市取得发展与进步的基本前提,更是全面落实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保障。简言之,城市规划管理是为了城市发展的需要,促使我们能够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城市建设中的各项活动和和管理。 对于城市规划管理而言,需要优化资源配置, 充分调整城市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们的生活环境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因此,城市规划
管理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市管理规划内容主要有两种。
1.2.1城市建设选址
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不管是选择和确定公共设施建筑,还是大型行政行建筑的选址,都是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基本前提。现代化城市建设需好的导向和操作,必须充分发挥良好项目选址的作用,由于它是城市规划和设计得以保证的关键,对城市总体布局起着积极影响。
1.2.2城市建设用地
用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设计对每块土地的使用和开发范围进行确定,同时提出占地的使用要求,使所有城市建设都以此为基础而进行发展。城市建设的用地管理,必须依托规章制度,经过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批准审核后,方可对此土地进行建设,并投入到该城市的管理之中。
二、管理对设计的影响分析
城市规划管理为城市的不断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建设方针,使之更加合理、有效。对于土地管理而言,管理要求是对已有土地进行合理分配,从而使设计者需要按规律办事,满足一定物质元素的同时,还要达到建设目标,即对现有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通过科学的土地管理,还会城市园林设计带来影响,这就要求规划设计之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特定形式的美观和视觉效果,争取能够合理地利用土地,这方面要求城市规划设计重视地理知识。同时,在设施规划管理中,建设管理也非常重要,即设计蓝图的总体与局部布局需要符合未来建筑体的风格和造型,从全局出发,重视整个效果(图1所示)。
(图1:现代城市管理规划图)
具体地分析,管理对设计的影响因素基本上有几点:其一要实现城乡协调规划与统筹发展的相结合管理方针;其二要协调设计规划与环境资源,为了获得足够的使用水源,必须调配局部的水资源,以便支撑现代化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同时要完善增长方式,确保增长的质与量;其三要实现规划的重点,从增长对象、增长速率转移到合理有效地控制环境方面,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需要科学地开发建筑项目和建设规则,有条有理地对各部分建设所需使用地面积进行安排,对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管制和空间政策,为资源利用提供保障;其四要使城市规划具有大众化政策性质;其五要使规划向全面的技术学科方向发展,应用最新科研成果,从根本上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一句话,规划管理影响对投资环境,进而影响城市的未来规划设计目标,所以要把握相应的影响因素,拥有科学的前瞻性,最大程度地保证城市规划的设计效果。
三、城市规划设计的遵循原则
在我国,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社会对城市的发展水平和建设要求都不尽相同,所以研究城市规划设计的重点都是随着时展而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城市规划时,需要依据相关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进行规划;修建规划中,首先要了解各种建设工程的空间关系,查看建筑布局有没有合理;市中心规划时,需要突出城市核心地区能够健康发展,从而确定科学的建筑空间布局和管制措施,整个管理都是以行政管理的角度编制为基础;同时应用地理学、社会经济学、生态学、行为心理学等城市研究的优异成果,不断丰富城市规划理论。
在实施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几项原则,像总体布局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安全合理原则。总体布局原则,这点非常重视整合性,即在整体与局部发展方面需要遵循特定的辩证原则,从全局出发,保证各个部分在空间上都能很好地与整体相互衬托;经济效益原则,这点非常重视经济节约原则,即在利用土地资源时,要求合理使用,科学地确认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形成有效的整体投资结构;合理安全原则,主要以前两者原则为基础,深入设计城市的未来发展路径,要求高度重视特殊地理位置的防灾和抗灾能力。
四、城市规划设计的发展趋势
目前,在城市建设工作人员的努力探索和实践下,城市规划的调整方案已经得到很大改进,其行为也得以修正,从而得出结论:只有实行新的城市规划设计,才能合乎城市发展趋势,像系统工程学、工程控制、电子计算机遥感等一系列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已被逐步推广到现代城市中,而预测评价更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因此,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人类必须不断学习,争取具备广泛的知识、丰富的创造力,从而创建科学的城市规划管理。
结束语
总之,作为城市向前发展的重要管理活动,城市规划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着其他市政项目的管理,本文通过研究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从而找出当前城市发展的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实施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措施提供重要依据。优化城市规划设计,有利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才能从整体上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使之顺应时代和社会变迁。因此,只有科学、效地协调二者的关系,才能使城市建设更加美好,国家才会繁荣富强。
[参考文献]:
[1]植鸿.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规划设计的影响[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7).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4
[论文摘要]:针对城市规划管理中出现的新趋向,从城市规划面临的挑战、如何迎接这一挑战,以及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重大影响方面阐述了城市规划管理应有的基本思路。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步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很好,城市正处于一系列激烈的社会经济变革之中,面对经济体制转轨、产业结构调整、城市急剧扩张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速等诸多变化,传统城市规划受到了空前的挑战。提出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把握好规划原则,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来说是问题与成绩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对策,使我们的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正确认识城市规划
1.城市规划面临的挑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
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五是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
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2.如何迎接这一挑战
首先,要树立规划的资源意识。城市规划不仅是一种重要资源,而且是一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资源。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土地出让转让的关键是土地价值问题。尽管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就具体某一块用地来说,它的价值往往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情况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开发条件来决定。《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规定,明确了城市开发用地的性质、功能和容积率等开发要求由城市规划来确定,这些开发要求直接左右着开发效益。因此,通过城市规划的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开发商与城市政府收益分配比例,可以为政府筹集大量的建设资金。具体地说,城市建设中容积率的提高、原有建筑的加层、“破墙开店”等用地性质功能的改变都可以产生很高的级差收益,但这不是项目开发本身产生的,而是政府长期基础设施投入的结果。这些收益不能全部纳入开发商的口袋,而要通过规划的手段,使政府基础设施投入产生的收益回流到政府的口袋中,为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直接创造了经济效益。
其次、要把市场机制引入城市规划,规划管理要靠“两手”。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方式按价值规律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力要素流动和城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机制对形成城市土地市场和带动城市建设起了十分重要的的作用。在这种运行机制下,如果城市规划不利用市场调节这只“无形的手”,就无法对城市建设实施有效的调控。当然,城市规划工作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政府行为,无论在什么体制下都是以政府的管理或干预的形式维护公众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商追求的是最高最大的利润,这种对经济效益的过度追求往往会造成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市场土地供给的有限性与价格的上涨趋势也往往会导致土地投机活动。市场调节的结果也往往只使直接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吸引了很多投资者,而维护城市正常功能的绿地、道路交通设施等公益事业仍然难以吸引投资,只能依靠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城市规划的调控来加以解决。如不加以控制和引导,市场机制很容易导致城市建设的盲目性和城市功能失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管理工作既不能单靠行政手段进行控制,也不能仅靠市场调节进行规范,而要靠“两手”,一是行政法规“有形的手”,二是市场调节“无形的手”。第三、城市规划要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当前城市建设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设资金问题。有资金才能改造城市,没有资金城市就难以发展。所以.城市建设资金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所有的城市市长所关注的问题。没有建设资金,规划得再好也没有用。在国际上,城市建设资金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税收,西方国家都是用税收来搞城市建设的。像日本大版市1996年的建设资金是1500多个亿,还说不够。二是级差地租,以土地来挣钱,比较典型的是香港。三是各种收费,增加城市积累。就我国来说,税收不是我们的办法,规划费用也不是办法,国务院早已三令五申,不许乱摊派。地方政府唯一能掌握的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用不好,城市就不能发展;级差地租用得好,城市就会发展。温州市紧紧抓住这一点,五年内城市改造面达50%,创造了一个新的温州城。杭州、宁波等城市也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手段,对旧城区进行成街、成片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效益。同时,有的市县尽管也利用级差地租的杠杆作用筹集资金进行旧城改造,但由于没有充分发挥规划部门的作用,缺乏科学的测算,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使一个本来可以给城市政府带来收益的成片开发项目入不敷出,成为政府的包袱。所以,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规划的手段、级差地租的杠杆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
二、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考)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考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受到纠正。
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识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菜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考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服务投资需要服务,这种服务来自各方面。规划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它对投资者的服务主要通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宋体现。规划局机构设置和运转效率、规划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优劣、规划局形象好坏等等,都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心理行为和投资效果。例如,规划管理人员的腐败会直接增大投资者的成本,增加投资风险;反之,良好的服务会增加投资考成功的机会,减少投资失败的可能。
结束语
规划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应能预测城市经济发展动向,并及时调整策略与手段,对投资环境的改善应该更多起引导作用,而少使用制约手段。规划管理与投资环境是一个动态平衡的开放系统。目前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已经开始吸引一些人才、资金、技术进入西部地区,但相应的配套软硬件环境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表现在政府观念开放程度不够、市场经济意识不够、招商引资的基础性工作不够、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办事效率低、官僚作风严重等等.从而影响招商引资的进程。如何把握好城市规划与投资环境的关系,充分了解和努力发挥城市规划对投资环境的作用,以营造最佳投资环境,是城市规划管理者应该认真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浅谈城市规划管理心得体会作者:吴迪《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年第24期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5
关键词: 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影响
1 正确认识城市规划与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
1.1 城市规划基本概念及所面临的新挑战
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是政府职能,是综合性、政策性很强的政府职能。城市规划是一门跨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性的学科。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被认为是“国民经济计划的继续和延伸”。因此,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调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机械的目标管理和计划控制的方式。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设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资行为,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多元投资行为。城市的开发建设表现为多种经济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或者是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的关系。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城市规划体制无论在自身机构、管理机制、还是规划方法等方面都难以适应这种新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市建设资金短缺;二是传统的规划管理强调的是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容易影响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三是城市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我们低规格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四是传统的城市规划是以土地利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干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五是传统城市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表,城市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归结起来就是,我们传统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还难以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多种经济法人之间以及多种经济法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
1.2 提高现代城市规划管理的认识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极大地推动区域内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从国际来看,伴随城市化的发展,西方国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现过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等为特征的“城市病”;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辙。为解决这些问题,世界许多国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综合治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对解决城市管理的问题取得了共识,就是要从先发展、再治理的传统发展观转向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现展观。国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城市本身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具有多功能、多层次、高度综合的性质。因此,城市管理必须采用系统方法,从全局、整体的高度来处理和解决局部、个别、具体的问题,使各种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和系统的整体优化,从总体上处于最佳运行状态。这样,城市就能够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和作用。同时,现代城市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为市民提供舒适、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1.3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环境的影响
城市规划管理因其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周期性、对投资环境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引导通常通过公共政策制定、规划的编制和规划信息的管理来实现。通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对城市的自然资源进行配置,对自然环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作出安排、对城市功能进行布局、对城市土地的开发方式(序列、时间、开发强度等)作出规定。
(2)调控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对经济实行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如政府与投资者、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可以控制投资开发火向、结构、空间、速度、节奏,它对投资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规划编制、规划政策和规划项目的审批来实现。例如、以商住楼为主体的房地产投资过猛时,可以通过严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质改为商住楼用地性质、严格控制商住楼用地的开发强度、严格要求商住楼规划设计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等措施对其抑制。
(3)规范投资行为是一个市场行为,而没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只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投资的失败。规范的市场才能使投资者(尤其是中长期投资者、境外投资者)有安全感。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行为的规范作用是通过规划编制管理、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考察管理来实现的,它告诉投资者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如果投资者犯规,则将受到纠正。
(4)保障投资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来自许多方面,其中一个风险来源于他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和损害。城市规划管理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过规划审批管理和规划监察管理来实现。例如,当投资者已获得某一块土地开发的合法权力时,他人在该块土地上违法进行建设,导致投资者在资金、机会、土地等方面的损失,这时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就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惩罚。
2创新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操作体系
在现代化城市规划管理上,应始终坚持“三关一跟踪”,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管理,有效地制止了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现象,确保规划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1 严格把好规划选址关
“一书两证”中选址意见书的发放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第一关,处于立项之前,也是最难的、在整个规划管理最具决定性的一关。当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时,首先应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项目的可行性如何、与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这三个基本条件,再去现场踏看,检查申报内容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占地周边的情况是否适宜,用地范围和建筑体量以及附属配套设施如何安排管线的走向如何考虑,建设项目与道路红线距离等基本情况,然后作出是否同意这个项目选址的决定。
2.2 认真把好规划设计关
规划设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方案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管理实践中十分重视把好规划设计关,主要要抓好以下3个方面:
(1)抓好设计单位的资质审定。对每一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强调要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设计。
(2)抓好设计单位的市场选择。引进竞争机制,逐步放开规划设计市场,鼓励引进高资质、高等级规划设计单位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
(3)抓好方案的审核和确定。审核一般项目的设计方案,主要审核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设计图,特别是影响主干道城市景观的项目不管大小都要严肃认真地把关,确保了城市主干道规划设计格调的一致性。
2.3 认真把好规划评审关
在规划管理中,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成片建设项目都按照技术规范组织严格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能在规划设计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实,如住宅小区项目、公共绿地项目以及主干道街景项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都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认真严格的评审,并提出评审修改意见,使这些项目的规划设计按照详规的要求,更趋于完善。
2.4 切实抓好规划实施的跟踪管理
在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为使方案中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实到位,切实抓好了方案实施的跟踪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抓规划沿线。在施工前,首先检查项目建筑施工的定桩放线,使其和规划设计方案中的建筑红线相一致。
(2)抓材料关。对建设项目所运用的材料特别是影响项目景观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墙砖、外墙涂料、路灯以及墙面色彩配置、绿化的布局等都给予指导和把关,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
(3)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副本制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在办完“一书两证”后,违背规划设计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的规划用途或扩大建筑面积等问题,对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可实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先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这个副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正本同样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为建设项目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经规划验收合格方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从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了规划设计方案的顺利实施。
(4)抓工程竣工测量。为及时掌握规划区域建设项目的变化情况,同时又能及时地督察建设项目完工时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在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力量对建筑物体量、平面位置等方面进行测定,为规划验收、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准备基础资料。
(5)抓规划验收。即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以规划设计图为依据,对项目的主体建筑、园林绿化、道路路灯、管理用户等附属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进行系统的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换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反之,根据验收中提出的意见,限期整改。从而实现了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的目的。
城市规划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城镇化决定着我们的未来。小城镇建设从作为“大问题”提到形成社会主义发展的“大战略”,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城镇化起飞的阶段,一个城镇化发展的期将要到来。应对城镇化到来的挑战,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任重道远。对于城市规划,相应管理部门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式加强与社会上的各个群体之间的合作,通过规划展览、市民咨询的方式,来征求市民的意见。并在方案修改中要将合理的意见体现出来。
1 城市规划管理的概念
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城市规划管理应解释为,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引导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管理的一种类型。从实践的角度看。城市管理应该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社会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以发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整体效益为特征的综合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等。城市规划管理具体是指城市政府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它包括城市用地的管理及各项建设的管理等。它实质上是对城市中各项建设项目的组织、指导和控制、协调的过程。
2 城市建设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结合地方特色建设一个城市住形象上别具一格,就必须在规划和设计上下工夫,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来确定城市发展的性质;有很多城市不重视街景设计或建设,不按设计建设,甚至硬性规定,使建筑像围墙一样整齐的立于街道两旁,几乎所有的建筑都是压道路红线建设,没有虚实进退,没有高低错落,体现不了规划、建设与自然景观的完善结合,这类城市终究没有生命力。
2.2 避免重复建设,重视实际效能
为追求政绩,有些城市不从实际出发。仅凭主观意愿,盲目追风,片面搞一些效率低下的重复建设,造成严重浪费,偏离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的轨道。有些城市建设从在片面理解,简单的认为搞城市建设,就是建几个大企业、搞几个园区,把城市建设理解为简单凭凑,却忽视了最关键的效益问题。
2.3 注重长期规划。合理计划短期行为
城市建设必须要做长远规划考虑。一些城市不按规划办事,乱改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一个电话或一张纸条就可以改变规划的执行,不能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个法,建设一盘棋。不少城市越权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片面追其短期效益,任意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项目来者不拒,急功近利,见缝插针,建设杂乱无章互相干扰,限制了长远发展,影响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编制项目规划。做到长期有目标,短期有行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既考虑现实基础,又不失长远规划。
2.4 重视城市生态建设发展
用生态观念指导城市建设,就是不仅要考虑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考虑市民居住环境的舒适和实用,考虑人、建筑及环境的有机的统一,寻求一种动态平衡,以达到一种人工和生态的良性循环。在城市规划中首先确定城市的规模,不能一味的追求大,在用地布局上。要从宏观上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和组织。
2.4.1 控制工业用地所在的趣味,人均用地适合标准,绿地必须有一定比例,使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符合生态要求。
2.4.2 强化城市的绿化建设,做好绿化规划,注意绿化的生态系统。保证规划所缺定的绿地不被占用。使城市建设和环境协调发展。
2.5 注重道路交通建设
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建设的合理、有序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从城市交通系统的内在机制及其与外部环境条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来进行合理的交通规划。具体而言,应从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城市交通结构、城市交通网络的完善与充分利用三个层次,从供给和需求量方面解决问题。因此,道路交通建设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重要的环节,制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也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城市整体管理与文明水平,适应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
城市与城市之间便捷的道路交通,有利于增强城市之间的交流,从而强化城市优美环境对市民的感化作用。因此,不断改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公路条件,始终是加强城市基础建设设施建设和推进城市发展的重要途径。
3 科学发展制定小城镇的总体规划
3.1 合理确定城镇性质和发展规模
小城镇建设,不仅是一项部门性的业务工作.而且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经济、社会工程。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小城镇建设一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着眼长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状况、人口分布等条件,认真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通过规划,确定不同的城镇化模式和熏点,围绕特色产业,以点带面,长期坚持。特别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科学布局的原则.对用地范同进行全面规划,努力把握小城镇建设的发展脉搏,给未来发展留有余地。
3.2 优化土地布局,节约用地
小城镇的发展的总体布局必须集中,合理紧凑。切不可盲目搬用大城市的一套结构模式。要珍惜土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每个小城镇都要规划好6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区、商贸区、住宅区、行政区、绿化区),并妥善安排各个功能区的协调发展。各个规划区的安排要合理,发展要留有余地,不同时期的建设任务要有衔接性,做到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
4 小城镇规划设计中遵循的原则
4.1 以人为本,营造人性化的城镇新区。
①要使“人”成为小城镇发展的中心,为“人”服务成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目的;②让农民有归属感,不要有距离感。小城镇是农民的小城镇,要让农民真正感觉到小城镇的舒适和方便,真正感觉到是自己的小城镇。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广大农民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③要制止或控制那种沿交通要道两侧发展的“龙形”规划。以广东某县城镇为例,新区街道绿树成荫,区设计农民集贸市场和商铺,引导了集贸人流在区内活动,避免了以往农民赶集挤拥在县道两侧的不安全场面。
4.2 突出文化内涵,塑造地方特色
历史文化传统是小城镇所特有的,它是城镇特色中最内在、最具有恒久力的东西。因此,小城镇新区规划设计应结合“本土文化”,塑造“地方特色”。小城镇文化的涵盖面很广,除了历史文化之外,还包括民族文化、经济文化、建筑史化、自然史化、地域文化、精神文化等诸多方面。新一轮的小城镇新区规划应突出文化原则,塑造小城镇自己的特色。不要把小城镇新区规划仅仅当成规划去做,而要更深一层地去“做文化”,力求做出特色、做出品牌规划设计人员在对小城镇新区进行规划设计之前,要全面地熟悉、掌握小城镇历史、地域、建筑、民族、产业等方面的特色,挖掘其深层次的文化内涵。
4.3 强化生态理念,打造园林式景观
伴随着乡镇企业的繁荣和小城镇自身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小城镇的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的考验。小城镇生态环境的恶化表现在:企业、商业、居住等功能区划分不明显;乡镇企业沿路展开,分布分散;城镇内部绿化面积、绿地率、人均绿地面积均达不到国家标准;城镇缺少同林建设,景观设计更是缺乏,污水、雨水等地下管网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等等。新一轮的小城镇新区规划应按照建没生态园林小城镇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地进行生态规划和景观设计,提高小城镇的形象和品位,吸引农村人口进入小城镇加速我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生态同林城镇是今后城镇发展的必然趋势。生态设计是小城镇趋向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结合生态建设进行景观设计使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协调统一是建设生态园林城镇的必然选择。因此,强化生态理念、注重景观设计是新一轮的小城镇新区规划应该遵循的必不可少的原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