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历史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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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历史

民国历史范文1

1947年,当死海的卷轴被发现时,考古学家们悬赏收集每一张新发现的羊皮纸手稿。结果,为了增加手稿数量,那些羊皮纸被撕碎了。同样的事也发生在19世纪的中国,当悬赏征购恐龙骨时,农民们会将挖出的完好恐龙骨砸碎,再去领赏。

一家企业的董事会向管理层承诺,一旦实现一个目标,就颁发一份特殊津贴。结果如何呢?经理们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商定尽量多的目标,而不是思考如何让企业赚钱。

这是激励过敏倾向的例子。它说明了一个平庸的事实:人们会对激励机制做出反应。这不奇怪,人们都会做对自己有益的事情。令人吃惊的是其两个次要方面的原因:第一,一旦有激励加入游戏或改变了激励,人们就会迅速而剧烈地改变自己的行为;第二,人们是对激励做出反应,而不是对激励背后的目的做出反应。

好的激励机制会将目的和激励联系起来。举个例子:在古罗马,当一座桥竣工通行时,工程师必须站在桥拱下。这种机制相当好,会鞭策工程师将桥建得足够稳固。相反,差的激励机制则与目的不符,甚至有损目的。所以,一般来说,对一本书的审查会让书的内容更好;而银行职员,如果他们每签署一份贷款合同就能得到钱,那么,他们就会堆积很多糟糕的贷款文件。

你想影响人们或组织的行为吗?那你可以通过价值观和愿景进行说教,但通过激励似乎总是更简单。这些激励不必是货币,从学分到诺贝尔奖再到未来生活的特殊待遇,什么都可以。

我很长时间都在问自己,在中世纪盛期,为什么精神健康、以贵族为主的人们会跃上战马,参加?前往耶路撒冷的艰难骑行会持续至少6个月,才能穿越敌人的危险地带。所有这些,参与者都是知道的。那他们为什么还要这样冒险呢?就是因为激励机制。如果活着回来,他们可以保留战利品;如果死去,他们会作为殉难者前往彼岸,带着殉难者应有的所有好处。这是一件稳赢不输的事。

民国历史范文2

【关键词】国民经济 科学发展 民生理念

新时期,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理念,又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顺应各族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国民经济紧紧抓住发展和民生两大主题,在又好又快发展中,特别重视社会建设和民生问题,丰富和突显了科学发展的民生理念。

经济发展根本目的上:突出“民富”和“共富”

近年来,国民经济坚持“又好又快”发展的理念,在经济总量增加、经济稳定持续快速增长的前提下,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但社会财富分配中存在的两大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一是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和企业分配偏多,居民分配偏少。据国家统计数据,2005~2009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5年的17.11%提高到2009年的20.12%,而城乡居民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005年的44.97%逐步下降为2009年的42.15%。可见,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呈逐年下降之势。在国家、企业、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和企业分配偏多、城乡居民分配偏少的局面没有改变。

二是社会群体间收入分配差距悬殊。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6~2009年间的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仍呈上升之势,始终在3.2倍以上波动上升,比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的2.5倍左右有显著攀升。虽然,2010年是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达14.9%,然而,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591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19109元,城镇居民收入为农村居民收入的近3.23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状况仍没有明显改变。其次,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悬殊。统计数据显示,城镇居民高收入户收入是低收入户收入的3.5倍左右(如果将那些无法统计的不规范收入计算在内,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会更大),农村居民高收入户收入是低收入户收入的7倍以上,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居民内部不同等级收入户的收入差距显著。数据表明,目前城乡和社会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缩小收入差距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民富、共富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国富民穷”、收入分配悬殊都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根本目的。新时期,要基于民富共富是目的、国富是手段的关系,致力于促进由国富向民富和共富转变,通过健全收入分配调节体系和调整国家、企业、个人间的分配关系,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让经济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这就将国富与民富、共富目标统一起来,将增加国民经济总量与“还富于民”和共同富裕结合起来,将重视财富分配提高到与国民经济增长同等重要的地位,突出“藏富于民”和共同富裕的理想。

经济发展速度上:突显民生方向和民生基础

国富是民富和共同富裕的基础,增加经济总量、保持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仍是硬道理。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但发展太快会使经济面临巨大风险,发展太慢就等于没有发展,一时发展既不利于化解现实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还可能激化这些矛盾。在这里,适度的快速度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鉴于当前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过快、经济过热以及就业压力较大的实际,未来5年,我国经济增长预期目标调低为7%,比前几年为防止经济过热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所提出7.5%的年均增速减了0.5%,比近几年11%的实际增速低了4%。新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目标速度的变化,反映了我国力转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态势、协调人口与资源环境矛盾、健全收入分配格局、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但与此同时,在我国目前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经济发展基数增大的情况下,7%仍然是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这既有继续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的考虑,又有满足扩大就业需求的思考,还有对分配物质基础的考量。总之,国民经济年均增长速度的变化,突出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好”与“快”的统一,既明确了民生方向,又强调了民生的物质基础,突显了保障和改善民生。

经济发展结构上:突显促增长、保民生

经济结构是国家经济的核心和根本。从我国经济运行看,需求结构、产业结构、要素结构、分配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等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成为约束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须优化经济结构。

近年来,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虽然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但投资仍是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服务业产值仍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单位产值的能耗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①面对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对调整经济结构形成的巨大压力,要顺应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要求,继续以调整经济结构作为主攻方向,致力于分配结构、需求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和区域结构调整,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构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投资、出口、消费协调拉动转变,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向依靠科学技术、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

新时期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重要任务,既着眼于增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可持续性和内生动力,又着眼于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既着眼于调结构、促转型、增后劲,又着眼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其民生主题是非常鲜明的。

经济协调发展和成果共享途径上:切实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基本公共服务具有多重经济效应。它不仅影响当前生产,而且制约生产进一步发展的潜力;不仅影响收入分配结果和收入水平提高,而且制约消费水平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基本公共服务的多种经济效应使之与增加经济总量、促进落后地区发展、缩小收入差距、实现民富和共富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民生状况改善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协调区域和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以及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必由之路。

通过不断努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巨大成效: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失业、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供给能力不断增强,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广播电视覆盖全部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仍存在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城乡和区域之间差异巨大、困难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基本公共服务权益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需付出巨大努力。

顺应经济发展和促进民生改善的要求,新时期应聚焦于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完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制度安排,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努力创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式,从经济协调发展和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的途径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经济发展方式上: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经济发展方式不仅作用于短期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制约着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当前重大民生目标实现。虽然我国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经济发展方式并未根本转变,资源环境压力巨大、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强、收入差距悬殊、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数量庞大、农村基础薄弱和发展滞后、内需严重不足等问题,使国民经济仍面临转变发展方式的严峻挑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改革发展的攻坚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顺应基本国情和新的世界形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紧迫而又重大的战略任务。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努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实质进展。

新时期要明确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经济发展的主线和主攻方向,紧紧围绕经济增长和民生改善两大主题,将经济发展动力置于扩大内需、创新科技和深化改革开放上,把转变发展方式的着力点放在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上,既努力解决经济发展的持久动力和增强竞争力问题,又努力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第三产业比重、实现人与环境统一,从而突出经济发展的协调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突显国富、民富和共富的物质基础,彰显民富和共富的民生理念。(作者单位: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

民国历史范文3

近年来,巴市的经济大有发展,国内知名的雪花面粉,颇具号召力的河套王白酒,均产自该地。在内蒙古虽不及近几年突飞猛进的三驾马车,包括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实力也颇为不凡。

城市经济的发展,伴生了地产的热潮,也因此造就了众多成功发迹的商人。地产商李国民脱颖而出,一度成为巴彦淖尔市的商界传说,其创立的巴彦淖尔市国泰集团,曾是巴市地产企业的龙头老大,在当地开发了多个标志性楼盘,拥有整个。除位于呼和浩特、包头外的第一个五星级酒店。

(来源:文章屋网 )

民国历史范文4

以2006年第一季度为例,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一季度国有企业利润1586亿元,集体企业利润100亿元,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利润964亿元,私营企业利润439亿元。其中,国有企业的利润从理论上是归全民所有的,但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利润并没有上交,在其不能作为政府的公益性收入或作为公益性资本投入公共事业之前,我们还不能说其利润已经由全民来分享。至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利润,自然也是归其投资者所有。由此来看,在工业增长的利润中,只有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利润受益者是我国民众中的一部分,能够享受到增长的红利,但它们显然只是一小部分,绝大部分城镇就业的职工事实上除工资以外,是享受不到增长的红利的。工业企业如此,其他产业或行业同样如此。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我国经济持续高增长下民众福利的流失首先与当前的国际分工有关。由于我国的产业大部分集中在传统工业领域,独享超额利润的情况很少。传统工业领域的利润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创新的技术或工艺拉动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则是劳动力成本的降低。由于我国企业在许多领域的技术水平与国际上都有较大差距,加之创新能力较弱,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就必须购买发达国家的技术或设备,因此,前一个方面不仅不能形成利润,而且由于昂贵的技术和设备购买,要增加更多的成本支出。至于劳动力成本,虽然总体上看是我国的优势,但劳动力成本压得越低,劳动者工资上升得越慢,其福利当然也就越小。如果我们的计算机也有自己的视窗系统,如果我们可以用自己的处理器来替代英特尔的产品,如果我们有的企业生产的汽车在质量上能与奔驰比肩,那么,我们的职工也完全有理由同样富有。因此,从现阶段我国产业生产力的结构来看,企业的低利润水平和劳动者社会福利较低现状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其次,从企业内部利润分享的情况看,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企业还处于传统生产领域,总体科技含量较低,知识型企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规模上都还很小,加之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除少数知名的高科技企业外,不仅企业职工持股的情况较少,大部分技术人员也不能作为人力资本分享企业利润,利润的分配总体上仍然是延续传统工业的基本模式―以物质资本为主导的模式。

再次,由于股票市场不能正常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由于信用问题规模很小,因此,企业的利润实际上也是很少能够由股市资本来分享的,城镇的工薪阶层还难以用将自己的储蓄作为资本从经济增长中分得红利,这一问题前面已经做了分析。

最后,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在进出口贸易中,即便没有技术因素,中国低工资水平下形成的产品与国外高工资水平下形成的产品交换也造成了中国民众增长福利的流失。这种流失不仅仅表现为劳动力成本过于低廉,而且直接表现为由出口退税形成的国家财政的损失。由于有了出口退税,企业在低廉的价格下才有了一定的利润空间,但政府财政的损失从根本上说也是民众福利的损失。不过,我们在这里计算这种损失,并不意味着否定出口退税的政策,因为与福利相比,就业也同样重要,没有就业,不用说福利,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没有。

当然,被“世界资本”剥夺而造成福利净流失的不仅仅是中国。即便在发达国家里,穷人、未受教育者及公共机构的蓝领工人也未能幸免。

民国历史范文5

摘 要 国家治理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治理,股民作为股市中的投资主体是政府的治理对象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中国股市中的政府干预,来看政府如何借助现代治理技术、政策工具来管理股市,从而实现股民治理理性化,进而希望能对理性国家的成长有所启示。

关键词 中国股市 股民治理 理性国家

中国股市是公认的“政策市”,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和政府的政策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股市政策是影响股市的运作、运行节奏乃至运行秩序的一个重大因素。股市政策是政府干预股市的手段之一,体现了政府对股市运行和发展方向的基本态度。政府利用股市政策对股市进行调节,其初衷是想让股市运行的更合理、更平稳,结果却加剧了股市的波动,甚至引起市场运行发生方向性的改变。

这个过程至少可以反映两点,一是政府对股市的干预行为,而是股民(投资者)对政府干预(股市政策)的反应。

一、中国股市中的政府干预

1.政府:股市中的干预主体

理论上,政府在股市中的功能主要是指导和改进市场机制,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破坏性。而目标首先是保护投资者,要避免其因受误导、操纵或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其次是市场创造。在股市发育不完全,投资者不成熟的国家,政府有义务创造和维护有利的投资环境,促进股市健康发展。但实际上,由于中国股市的建立之初肩负着为国有企业解困的使命,股市是在政府强力推动下超常规发展的,这种赶超战略导致政府代替市场,对股市运行干预很多,主要表现在两点:其一,政府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具有所有者应有的利益诉求。政府作为国有产权所有者,又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利,国家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利益会运用其行政资源对企业实施干预。其二,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也是股市的管理者,对国有企业上市、股票发行等等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许多本该由市场自己做的事情都被政府代劳。政府成为股市中的干预主体。

2.股民:中国股市中投资者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欧美成熟的证券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导,我国的投资者群体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这些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理念,主要是噪声交易者 ;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依然不高,即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也常常表现出不理性的一面。我国投资者的非理性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过度自信”倾向、“羊群行为”倾向、“政策依赖”倾向和交易频率高。中国股市是一个在经济体制转轨事情建立与发展起来的市场,市场所以存的经济体制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市场制度的不稳定性和不完善性。因此,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市场中,制度因素直接决定了投资者的行为选择。制度的调整与演进容易引起股市政策发生重大的方向性变化,引起市场运行的巨大震荡。投资者行为相对来说是被动的,投资者采取什么样的投资策略是对于其所处投资环境的理性判断的结果,是一种在金融环境中进化的产物,虽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异化”。

3.股市政策:政府干预股市的工具

股市政策是指旨在影响股市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其组合,包括了变更交易制度、高层表态、调整监管力度、直接调节入市股票与资金及税收政策中对于股票市场的部分,甚或有时包括有针对性的利率调整。我国股市政策的重要特征是内生的动态不一致性:政府既有推进股市成长和股指上扬的内在要求和利益动机,也即发展的动机;又担心股市的波动给经济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即稳定的动机。因此,产生了这样的后果:由于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双重的,既要稳定又要发展,那么即使一项政策出台的目标是稳定股市,而且政府也事先有将股价波动的幅度控制在小范围内的承诺。但是,当大多数股票的大多数持有者相信政府的承诺,并且对这个承诺也做出了理性的、稳定的价格预期时,那么政府的稳定目标在此看来已经是囊中之物了。此时,政府就会将目光转向另一个目标:发展。政府的具体目标就变成了加快股市发展以实现为国有企业融入更多资金。虽然长期来看发展与稳定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然而短期内发展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是难以兼顾的,当政府追求发展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股市不稳定。这种动态的股市政策的内在不一致性导致政策执行的结果是股市的剧烈波动。

4.治理:股市政策对股民的影响

对于“治理”,各国学者对作为―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的观点,其中一种讲道: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这其他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的引导 。

理性化治理中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博弈规则是由参与的人的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中,并且是可自我实施的” 。由于政府不断出台政策影响股市并形成规律,而这种规律性逐渐被投资者掌握,股民了解到政策是影响股市的重要因素,并逐渐产生对政策的依赖,继而强化形成一种循环并强化了“政策市”特征。我国的投资者时刻处于对政策的追逐、判断、规避或者说是谋取政策套利空间的状态之中,人们的投资理念由于频繁的政策干预而完全扭曲。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在股市在频繁跌波动过程中,股民心理承受能力增加了,随着股市波动正常化,股民也开始由盲目冲动变得更加理性。一位老股民说,他从98年就开始炒股,此间也经历过涨涨跌跌,6月份的暴跌使他一下子损失了近五六万元,可以说是他炒股以来跌的最惨的一次。他分析说,当时人们普遍相信牛市,甚至认为只要入市,保赚不赔,一些新股民纷纷拿出存款来买股票,不考虑到自己的实际经济能力,在利益引诱下盲目地投资股票,而忽视了国家政策影响,包括他自己,也忽视了国家正在调整的政策,从这次以后,他开始对国家政策有所关注,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很可能引起股市的大幅波动。

股民治理理性化,一方面指政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理性化,另一方面指在政府的引导下股民投资行为的理性化。“政策市”中的股民的这种理性的确是政府政策引导的结果,但是由于“政策市”本身不是中国股市非理性的产物,真正实现股民治理理性化需要政府作出更多的努力。

二、对理性国家成长的启示

1.关于理性国家

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是理性的代表,是“有到大的的个人自由地联合起来”,并且“国家的真正的‘公共教育’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存在。通过对欧洲国家形成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马克斯•韦伯提出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这一国家理性化过程。他对“现代国家”的定义是:“国家是在一定区域的人类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区域之内――这个“区域”属于特征之一一要求(卓有成效地)自己垄断合法的有形的暴力”。同时,他提出理性国家的三重含义:一是国家在与其他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中取得了相对自主的地位,成为能动的主体;二是国家具有了“计算能力”,把“成本一收益”作为了行为的首要原则;三是国家的制度化与程序化。

韦伯认为理性的国家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对暴力工具的合法垄断,这成为国家有效地维护社会政治秩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后盾;二是理性的法律,即强调程序的法律;三是政治与行政的分工,出现了专业化的官员队伍和职业政治家,而且政治活动的组织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四是“持续不断而且有始有终”的经济政策;五是依靠合法性的统治,即依靠相信合法的章程和通过合理制订的规则的统治。要实现这五个特征,理性化的国家形成过程包括四个层次:外部关系的理性化;内部结构与组织的理性化;行为方式的理性化以及信仰体系的合理性。外部关系涉及的是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国家的行为要受这些关系塑造,但是国家也要保持自己相对独立的地位。国家内部结构是不断分化的,组织程度和程序性也在不断提高,韦伯尤其强调的是官僚阶层的形成和政党的作用。行为方式包括了国家为实现既定目的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它们深受个人判断的影响,带有更大的灵活性。信仰体系的合理性体现为对外、对内的说服和解释能力。这四个层次的理性化相互间以及每个层次合理性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现代国家转型的每一个突破都是对这些矛盾的暂时性协调。

2.启示

从韦伯对理性国家的分析,结合中国股市中政府对股民的治理现状,对于理性国家的成长可以得出以下两点启示:

其一,外部关系理性化,要求明确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即在治理过程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股票市场中,政府主要是矫正市场失灵来维护市场机制运行,其基本职能定位是促进市场机制完善并弥补市场局限,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表现为:促进上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消除市场发展阻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整治不规范活动;应对非市场因素,避免股市危机等。

其二,行为方式理性化,要求规范政府的政策行为。首先,政策制定要遵循审慎性原则,政策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即政策实施应有利于“规范市场”的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政策效率的提高,不能因为政策的原因而加剧股市的震荡,导致政策风险;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一段时间内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其次,政策制定要注重科学化和透明化,即在政策的制定上应更注重专家的意见,从而是政策的制定更加科学化,同时也要注意听取股民的声音,政府的政策应把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引导投资者理易作为工作重点。最后,要注重政策调控的间接性,一是政策调控要采取市场化手段,二是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调控行为。

总之,对政府来说,过多运用政策,会使投资者无所适从,另外也极大损伤了政府的自身的形象。通过对中国股市中政府干预行为的分析,不难看出:实现中国股市中股民治理的理性化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毕竟现今的这种“股民理性”是股民在与政府的政策博弈中“顺风而动”的表现;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仍不够理性的――角色定位不准确而过分干预。理性国家的成长是一个国家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政府准确定位自身角色,做转型的推动者而不是阻滞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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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历史范文6

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物权行为理论”一般认为起源于《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的以及格老秀斯等人提出并了的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把私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的根据。该理论是近民法最杰出的成就之一。德国法学派的创始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变动效果的理论。这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抽象原则理论,也有人叫做处分行为理论。学者则称为物权行为理论。

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萨维尼的理论,第873条等规定的“合意”就是萨维尼所说的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在法学理论上,德国法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区分,然后确定物权行为就是处分行为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处分行为的最高形式。

现代德国法学家一般把物权行为理论概括为三个原则:区分原则,指将物权的变动和债权的变动作为两个事实处理的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指物权变动的独立的意思必须依据能够客观认定的方式加以确定的原则;抽象性原则,中国学者称作无因性原则,指物权变动不受其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原则。

二 .“物权行为”理论的内涵

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物权行为”,其内涵主要有:

㈠区分原则(独立性)

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会发生物权的变动,还需要有物权合意及证明这种合意存在的交付或登记等公式行为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称为原因行为,物权变动的行为成为结果行为,即物权行为。只有原因行为,不必然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孙宪忠教授在其《论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中论述到“其基本要求有二:

在未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因为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合同,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实践履行,或办理登记或判决其支付损害赔偿金;

不能认为已经生效的合同均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譬如,一个物主将其所有物先后卖给两个买主。在第一个买卖契约签订后,可能由于另有高价买主而毁约,签订另一份买卖契约。根据“物权行为”理论,在卖主与第二个买主完成物权登记后,所有权转移给第二个买主,卖主对第一个买主只承担违约责任。

㈡形式主义原则

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时,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意思。这也是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的体现。由于它产生对第三人的排斥,为贯彻民法的一个最重要原则——公正原则,必然要求用公示的将这种物权变动的合意表示出来,公诸于众。在《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了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第2款中规定,因正当原因没有进行物权登记,如用公正证明,转移证书,提交登记的意思表示等客观形式能认定物权转移的意思,可以认为物权已发生移转。这就是贯彻形式主义原则的典型体现。

㈢无因性原则(又称抽象性原则)

萨维尼强调,物权契约在其效力上,应与原因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相分离,使其“无因化”。例如,买卖契约履行中,买卖双方已订立了有关物权转移的“物权合意”并已公示,则买卖契约即使因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或因理解错误或受欺诈,胁迫而被撤销时,根据无因性原理,债权契约无效,物权契约继续有效,标的物的受让人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出卖人能够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标的物,而不能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标的物。它与“形式主义原则”相辅相成,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它同时也是我国理论界批评“物权行为理论”的矛头集中所在。后文将对其做具体分析。

三 .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

从萨维尼明确提出“物权行为”理论至今,世界各国对物权变动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有着不同的态度,因此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在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否认物权行为存在的国家,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契约的效果,在债权契约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契约的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没有任何;

2、采形式主义的立法例

在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肯定物权行为存在的国家,认为债权契约仅发生以物权发生、变更、消灭为目的的债权和债务,而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发生,直接以登记或交付为条件,即在债权契约之外,还存在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契约;

3、采折衷主义的立法例

它以《瑞士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其做法介于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之间,对物权行为持折衷主义立场。比如,在瑞士民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要有法律上的原因(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契约和设立不动产他物权的契约);

要有不动产所有人的登记承诺;

要有国家主管机关根据不动产所有人承诺所做的登记。

可见,瑞士民法既没有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单纯系于主体的债权行为,也没有把不动产单纯系于主体的物权行为,而是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据看作一个有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登记承诺(物权行为),登记相结合的法律事实构成……采意思主义立法例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物权的现象。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交付,让与人仍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有效地受让其权利。这种重复物权的现象,是法律关系过分繁杂,会在实践中产生很多困难。故我国理论界几乎都对此立法例持否定态度。[1]

折衷主义与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形式主义立法例相比较,一个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登记依据是双方关于权利变动的协议,即物权合意。仅规定向登记机关表示“物权合意”时,须提示符合形式要求的债权行为的证书。而折衷主义登记的依据是所有人的承诺,且在立法上规定,无法律原因或依无拘束力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登记为不正当,得请求更正。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别就在于,前者不对物权变动发挥的作用,而只对物权变动之后发挥权利证明的作用。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后者则将登记的法律效力渗透到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之中,使其对物权变动发挥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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