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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高中政治;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引言
众所周知,对于21世纪的青少年而言,具备必要的法律素质是其自身的基本素质,也是青少年人文素质的重要表现和集中体现,高中生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具备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于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在高中政治课中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和策略进行探讨分析,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又能和新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思想方法和途径,通过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的建设,对培养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合格公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何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已经成为摆在广大高中政治教学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本文主要结合笔者多年的一线教学经验,查阅相关文献,就如何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进行探讨分析,提出了几点自己的拙见,旨在提升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增强青少年权利和义务意识,有利于青少年遵纪守法,减少违法犯罪,进而促进他们全面健康地成长,供广大同仁参考借鉴。
1 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策略
笔者结合自身的教学经验,从教师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以及高中生法律意识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这三个方面阐述了提升高中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1.1 注重教师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
我们都知道,在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要在平时的思想政治课程教学中,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教师应该积极引导学生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自身要信仰法律,这样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教学活动,进而来弘扬法律精神,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是相当高的,一旦得到学生的认可,教师就成为学生崇拜的偶像,教师所说的话就更具有说服力,因此,教师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不断提升自身对法律的认识,若是教师能够表现的真诚,能够光明磊落,表现出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和真心信仰,他们的情绪会感染学生,学生会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师的观点,这样使得法律意识得以传递和培养。
1.2 注重高中生法律意识与课堂教学的有机结合
高中思想政治课是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与课堂教学紧紧结合,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教师要注意将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教学进行有机结合,让学生真正懂法,将来才能以一个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走上社会。作为教师,我们要不断变更教学手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立足学生的实际特点,因材施教,进而提升高中政治课的实效性。教师可以将生活中的案例与课本知识相结合,给学生播放一些法律视频或者进行多媒体演示,教师还要积极引导学生关注报纸和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譬如中央电视台的法制频道,《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等栏目,尽量多搜集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报纸信息和网络信息,进行整理学习,将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真正落到实处。简言之,我们在进行法律知识的教学时,要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以增强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1.3 注重高中生法律意识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对于小孩良好个性,遵纪守法和良好的习惯都有着促进作用,是形成这些的重要因素。我们都知道,法律教育是基于实践教育的,而这一部分多数在家庭中完成的,因此,家庭一定要创建积极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给高中生以潜移默化的熏陶,这就要求家长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在平时的生活中,家长要用正确的做法和语言来影响学生,使得他们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也就是说,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学生上网闲玩时间,让学生将更多的时间花费在学习和有益的体育活动上。家长要与学生建立平等的关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培养自身高雅的兴趣,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与学校一起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进而使得家庭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促使学生知法懂法,在法律意识日益提升的基础上全面健康地成长。
2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新课标的不断推行,作为一名高中政治教师,我们要立足学生,紧扣教材,不断探索创新,在政治教学中,从提升自身素质,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以及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出发,不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地发展,进而促进高中政治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葛鑫.中学政治课教学实践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探析[J].科学与财富. 2012(5):1-2.
中学生法律知识范文2
【关键词】顶岗实习;劳动者;法律关系;保险
一、法律问题
2005 年,国务院在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实行2+1 模式,即学生在学校学习2 年,最后1 年到企业参加顶岗实习。这种培养模式推行至今,取得巨大成绩,为社会输入了大量的专业技能实用型人才。然而,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中职学生遭遇实习法律身份不明确、廉价劳动力、拖欠工资、加班不给报酬、救济渠道缺乏等法律困境,且一直悬而未决。实习有关问题的通报》,对五所职业院校涉及劳动时间过长、未签订实习协议等问题予以通报,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项整治活动。然而通过对广东省某职业学院近年的调查,并结合笔者所在单位2019 年489 名中职学生顶岗实习情况得知,类似问题未彻底解决,时有发生,影响学生顶岗实习质量。如:对广东省某职业学院2012 、2013 、2014 级三个年级220 名毕业生开展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权益问卷调查[1 ],部分结果如下。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强制力不够
目前,规范中职学生顶岗实习的只有部分规章、通知、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共6 章39 条,虽然对顶岗实习的定义、学校、实习单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生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却缺乏相应的罚则和救济渠道,缺乏强制性规定;另外《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不高,在法院实际判案中只能参照适用,而不能直接引用,这就使得《规定》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相关责任主体对违法行为无所畏惧。
(二)顶岗实习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不确定
1 .肯定说《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将顶岗实习学生排除在工伤保险范畴之外,否认学生劳动者身份。司法实践中,学生在实习中受到伤害,法院也常常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等进行判决。部分学者认为从形式上看,学生实习期间还需缴纳学费,学籍档案还在学校,实习表现列入实习考核;从实质上看,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是为了落实学校的教学任务和教学计划,实习只是教学场所发生变化,从学校转到实习单位[2 ],实习的本质仍是学习,而不是获取劳动报酬。且实习生从人身上来说仍依附于学校,接受学校管理,还是学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3 ]2 .否定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2 条、第57 条,将顶岗实习纳入劳动法中进行规定,承认实习生劳动者身份。《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实习单位应当给予顶岗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判例,如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6 期)。部分学者认为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特征,普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权利和行为能力,参与劳动,获取报酬,且实习生具有人身从属性、组织隶属性等从属性特征,应该属于劳动者。3 .折中说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以“是否以就业为目的”来区分实习生的法律身份,如以就业为目的,同时工作内容、薪酬、规章制度遵守等与一般正式员工没有差异或差异较小的,一般认为实习生是劳动者,确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则不是。如二审民事判决: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与马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书案((2014 )唐民一终字第670 号)。
(三)顶岗实习指导监管缺位
一方面,学校缺位。首先,学校确定实习单位时,实习单位缺乏实地考察评估,以致个别学生在面试阶段就遭遇欺骗性面试。二是实习协议过分迁就企业,学生属于弱势群体,处于被动接受协议的状态,出现问题时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虽然大多数学校确立了实习指导老师,但指导老师指导处于形式化,没有真正深入学生实习生活,不能及时预防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企业缺位。协同育人、培养适应现代产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然而,企业常常忽视应尽的社会义务,忽视对学生的培训,将学生视为廉价劳动力,将企业正式员工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甚至有毒有害的工作交给实习生。
(四)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由于较多中职学校法律课程开设不足,学生很难通过课程学习到专业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由于学生社会阅历较少,不能识别实习中的法律风险。实习中发生侵权伤害事件时,往往处于紧张、不知所措的地步,缺乏维权意识。
三、措施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顶岗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笔者倾向于顶岗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观点。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观点。而且顶岗实习由于其具有短期性、更换工作频繁等特点,如果将实习生认定为劳动者,会使实习生和企业处于不断变动的劳动关系中,增加企业的负担,最后可能引发企业不愿意接收实习生实习的风险。因此,建议修改《规定》,进一步明确罚则,加大对实习单位、学校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督促实习单位和学校回归到人才培养的路径。条件成熟时,再提升《规定》的法律位阶。
(二)多方位构建实习保险体系
顶岗实习生不属于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只能通过侵权责任去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只有当侵权方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如学生因自己操作违规导致身体受伤时,则不能通过侵权责任获得赔偿。引入保险体系,学校购买实习责任险、实习生购买学生意外险、实习单位购买意外伤害保险[4 ],将解决以上问题。
(三)加强各方指导和监管
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对顶岗实习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推行顶岗实习格式合同制度,避免企业因优势地位而与学生签订不平等合同。政府加大做好顶岗实习的宣教工作,形成良好的学生实习社会环境。学校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学生实习指导,加强学生法律和安全知识培训,对学生进行全流程跟踪。
(四)畅通保护和救济渠道
简化诉讼程序,将学生顶岗实习侵权案件纳入简易程序,减少诉讼费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普通侵权案件举证难的问题。管辖上适用“被告就原告”,解决“原告就被告”导致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将学生顶岗实习侵权案件纳入劳动监察范畴,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解决相关投诉案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五)激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针对企业接收实习生兴趣不高,培养动力不足问题,按学生人头计算给予企业财政补贴。企业支出的学生实习报酬,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予以补偿。企业、政府、学校三方筹措学生实习基金,以解决学生实习中发生法律问题后得不到赔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钟月辉.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实证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8 (3 ):117-120 .
[2 ]董保华,陆胤.企业雇佣在校大学生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劳动,2007 (6 ):24-26 .
中学生法律知识范文3
关键词: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现实生活;联系
伴随着新课程教学改革的展开,素质教育成为当前教育的核心,它更加注重对学生思想素质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初中生作为成长中的青少年在思想上正在逐步发育走向成熟,为了能够积极健康成长就必须了解并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才能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难题。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开展,需要将理论教育与现实实例结合起来,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学的意义
1.教授法律知识能够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当今充裕的物质条件提高了学生的生活质量,学生在家长的庇护下成长,缺少约束与教育,使得更多的初中青少年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性格,甚至出现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必须积极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使他们在思想上受到法律的约束,进而约束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自制力,从而形成正确的守法理念。
2.法律知识教学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认识社会
初中生已经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力与判断力,然而由于家庭环境、接受教育程度等的差异使得他们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认知。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入法律知识,结合学生的现实生活,通过列举案例来为学生解释一些违法现象,解说一些法律常识,学生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社会现象,产生正确的是非观念,才能对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律的角度产生独到的想法,从而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法律知识教育与学生现实生活联系的方法
1.教师主导,解答式教学
政治是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价值观的引导,具有一定的说教、引导特征,特别是法律知识由于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权威性、强劲的理论性,需要教师发挥必要的主导功能,对学生进行科学的指导与引导,侧重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解,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内容与特征,从而收获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积极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采取解答式教学方法,也就是教师要积极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对学生的问题给予及时解答,这样才能有效解除学生疑惑。
2.结合案例,引入学生现实生活
法律知识相对理论性强且抽象,单纯的法律条文或理论的灌输难免会使学生感到难以接受,这样就必须结合生活案例,引入学生现实生活,将法律知识教学与学生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同时,教师也要本着兴趣引导的原则,注重案例的生活化(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并将案例以引人入胜的故事、生动的语言等呈现给学生,让学生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来评说案例中的是非,自由发表看法,这样才能正确引导学生用更加犀利的眼光去理解生活、观察生活,从法律的角度正确分析现实生活,使学生通过实际案例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达到形象化教学的目标。
3.丰富教学形式,社会实践引导
法律知识教育教学不应该局限于教学课堂中的理论灌输,因为学生即使熟背了法律理论知识也不意味着就能够科学地运用法律,因此,要适当丰富创新法律知识教学形式,使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法律知识学习。例如,可以邀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来校进行讲座,为中学生输送必备的法律常识;组织学生亲临开庭现场,旁听法庭审理与宣判;鼓励学生参加法律宣传活动,从思想与行动上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掌握法律理论常识的基础上提高自身能力,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知识学习的乐趣与积极意义。
此外,法律知识教育并不意味着将学生约束到一定的条条框框之内,而是要积极开拓、创新思维,在牢固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能够自主发挥自身能力,能够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法律,积极理解并尊重不同学生的不同生活环境以及他们所养成的处事风格,也就是要将法律教学同学生的特点结合起来,力争实现对每一名学生的正确法律教育与积极引导。
总而言之,初中政治课法律知识教育必须同学生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利用生活案例来解说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从而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率,带来良好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潘毅鹏.书本知识要与现实生活相联系.初中生之友,2011(12).
中学生法律知识范文4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学生在校内完成了一定的学业之后,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运用于真实的工作岗位上,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教育方式。顶岗实习以其实习任务的真实性、实习内容的综合性和较长的实习时间在高职教育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也明确要求高职院校应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然而,近年来顶岗实习中时有发生的劳动、人身等方面的安全事故对相关各方的合作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人们对于顶岗实习中的各方法律关系缺乏全面且准确的认识,从而导致各方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发生安全事故后也难以对事故责任进行准确的认定。为此,本文试图厘清顶岗实习中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提供分析工具,促进高职顶岗实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实习学生与高职院法律关系界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教学手段与方式,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本质上仍然属于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一般意义上的大学生和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仍然适用于顶岗实习中学生与高职院的关系界定。在我国,对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说;三是双重法律关系说;四是特别权力关系说;五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说。
可见,关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每种观点似乎都有充分的依据,以至于又有学者提出了复杂法律关系说,试图综合各种观点,这种做法看似全面,但并无实质性的理论推进。本文无意于从整体上探讨大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要在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这一具体情境中去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仅仅讨论二者是何种法律关系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问题的关键是这种法律关系背后所蕴含的权利义务内容。从整体上看,二者之间应该是一种教育服务与管理法律关系。具体到顶岗实习中,不同情况下又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内容。例如,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学校有义务按照教育服务合同为实习学生提供实习的场所和条件,尽管这一合同通常并不表现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但这种关系事实上是存在的,在日本称之为公法契约关系。高职院应该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如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规定,将会受到校纪处分,这时就表现为法人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果学生不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这时则表现为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因此,顶岗实习中学生和高职院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需要我们在具体情境中及动态意义上予以全面把握。
二、高职院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界定
目前,关于顶岗实习中高职院和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一般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至于到底为何种合同关系,很少有人论及。有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实习是教学活动,实习单位是学校教学场所的延伸,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到实习单位去实习,实际上是学校的委托。”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其原因是,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高职院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学生实习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通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企事业单位提供学生实习岗位,并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高职院与实习单位分别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双方可以是签订了专门的顶岗实习协议;如果是学校集中安排的实习岗位,学校和单位之间往往有合作关系,委托可能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果企事业单位本来是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委托可能在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协议中约定;委托和受托行为也可能是默示的。例如,在分散实习中,实习单位是学生自己联系的,此时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无书面的相关协议,但在实习学生表明自己的身份,向实习单位提交了实习报告、实习周志等学校有关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文件,并要求实习单位给予考核评价情况下,实习单位同意接受顶岗实习学生,则意味着在高职院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从内容上看,委托的事项应该主要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来决定,且应尽可能的详细和具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委托协议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实践中如果原来双方有合作关系或受托方是实习基地,往往是无偿的。即使是没有合作关系,实习单位收取报酬的情况也不多。有偿还是无偿将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发生纠纷时法律责任的归结。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如果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实习单位没有收取顶岗实习的培训和管理费用,且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高职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害,作为受托人的实习单位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反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实习单位因实习学生的不当工作,或者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因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损失。
三、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界定
由于顶岗实习任务的真实性和较长的工作时间,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很容易让人想到劳动关系。那么,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学界大多持否定的观点,且主要是从实习目的、报酬性质和档案关系等方面加以论证,认为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学校的教学目的,提高实践技能;实习学生并未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档案关系仍然在学校;即使实习单位发给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也非工资,而是生活费补贴,实践中有的单位甚至还向高职院或学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也有人持相反观点,认为虽然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上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部分印证,法院一般不将顶岗实习中学生受到的伤害作为工伤处理,但也有个别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赔偿请求。笔者同意否定论观点。除上述原因外,从法律关系的本质看,劳动关系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同时,劳动者将其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具有财产属性。而顶岗实习中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显然并不具备这种人身和财产关系属性。
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应该是何种法律关系?有观点认为是实习合同关系,其主体是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在实习协议签订后,实习活动开始时产生,至约定实习期满,实习活动结束时终止。这种观点看似简单明了,但由于只笼统地说明了合同的主体和履行期限,我们无法确证这个合同关系的存在,也无法知道其性质和内容,以及这个合同与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顶岗实习协议是什么关系,因而这种观点缺乏解释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实习单位是学校教学场所的转移,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学生的接收者,对自己所接纳的实习学生有管理职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如同与学校的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合同基础之上的。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解释了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基础,其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和具体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首先,仅将二者关系界定为教育管理关系难以揭示二者法律关系的全貌,因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生仅是作为合同关系人而非独立的合同当事人而存在的,而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作为教育管理的对象外,实践中也可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实习单位发生法律关系。其次,这种培训与管理法律关系的基础还应该包括实习学生和高职院的教育服务与管理法律关系。再次,该观点认为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但依据法理,公法关系的转移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才能成立,而学校在没有得到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将这种公法关系转移给第三方的。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作更为全面的界定。
笔者认为,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培训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高职院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与管理关系以及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这两个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产生的联系成为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培训管理关系的前提条件。实习学生是高职院的学生,存在人身隶属性;高职院通过委托合同将对学生的一部分教学任务委托给实习单位来完成,同时,把部分教育管理权授权给用人单位来行使。最终,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和委托合同的履行者,和实习单位形成了培训与管理关系。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私法关系而非公法关系,因为它基于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而产生,不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仅依据私法性质的委托合同是无法直接产生公法性质的教育管理关系的。高职院所授之权从本质上看仅是一种法人内部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教育管理权,实习单位并不能依此而获得颁发学历证书或开除学籍等权力,甚至就是法人内部的教育管理权也是部分的,实习单位也无法不依靠学校直接对学生进行正式意义上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而只能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或解除实习合同关系。
此外,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还可能产生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实践中有的实习单位发给学生一定的生活补贴,而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对此,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再如,实践中有的实习单位认可实习学生的工作能力,与实习学生约定,顶岗实习期等同于员工的实习期,实习学生的待遇适用试用期员工的待遇,顶岗实习期满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双方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样,这一合同关系的内容也超出了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委托合同的涵盖范围,从而在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当然,二者之间签订的超出委托合同范围的合同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实践中有实习单位认可了学生的工作能力,与实习学生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所用的合同文本甚至就是单位与正式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格式文本。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如前所述,此时学生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所要求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所必须具备的相应的行为能力。
四、实习学生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保护:多边法律关系的分析
中学生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学生;法律关系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学校与用人企业针对社会和市场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理论、实践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它类似德国的“双元制”模式。
一、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在分析“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和企业的法律关系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高等学校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究竟如何,学界一直都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观点下又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只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区别于行政法上的对外管理行为,所以学校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只能是民事纠纷;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依法治教”的法治主义原则下,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非权力关系的教育契约关系 。二是认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是教育者, 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的管理者,学生是受教育者, 是被管理的对象。高校依据法律授权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授予学位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时, 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高校以行使由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权力为内容、以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和公共教育产品为目的而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 。三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法律关系,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 。在该观点下,又有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这方面的表现有,高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接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对学生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已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有的学者认为:学校承担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且这种由教育保护义务产生的监管责任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所以学生与学校因此类纠纷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当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学校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纠纷时,此类纠纷即属于行政纠纷,学生与学校之间便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
在以上观点中,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法律关系,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宏观分析
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订单”班招生时产生,继而在学校的具体教育管理中得到发展,并最后在学生毕业时消灭。在这一期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既有民事法律法律关系部分,又有行政法律关系部分。以下笔者将选择在“订单班”招生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另外,学校对学生除了教育管理外,还有教育保护行为,但对后者的性质学界已有通说,即认为在教育保护行为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再分析价值,所以不在笔者讨论范围。
根据大部分高职学院的实践,目前,“订单”班招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学校制作“订单”班招生简章,面向广大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生若感兴趣,即可向学校报名,学校和企业再经过初步的选拔,选出优秀的学生组成“订单”班;二是在本校老生中间进行宣传,学生自愿报名,学校和企业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选出优秀的学生组成“订单”班。
首先分析“订单”班的第一种招生形式。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目前我国高校有3种招生形式:一是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分工合作;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高校高度自主;三是高校招生进行市场化运作。第一种形式主要有经过全国统一考试的本(专)科生招生、成人教育招生以及硕士研究生招生,由于全国统一考试是由政府控制的,包括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报名、身体检查、考试及录取方面,都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学校虽然享有一定自主权如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但主要还是执行行政部门的意志,所以,这种形式的招生是一种公共行政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高等学校分别就其负责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根据该学者的观点,高职院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收“订单”班学生的行为当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学校与学生在招生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当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虽然学校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教育法》第28条授权,学校享有招收学生的权力,所以,学校招收学生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
其次分析“订单”班的第二种招生形式。在这种招生形式中,学校和学生是作为两个平等的主体而存在的,学校进行“订单班”的宣传,学生自愿报名,然后再由学校和企业进行选拔,在这一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一种上下之间的管理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选择和被选择关系,学生选择“订单”班,然后学校再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择学生,双方的行为都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所以,在这种形式的招生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
上述是对“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的分析,那么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呢?。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历确认与学位授予、毕业 。对于该部分的法律关系性质,笔者认为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首先,虽然学校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但根据《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学校享有招收学生、 教育教学、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力,所以根据这些法律的授权,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主体。其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有学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带有勤务性质,不是行政职权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公共行政,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因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在本质上是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教育,学校承担的是一种国家的教育责任,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管理行为,是公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也就是是行政管理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是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三、“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学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并且对每部分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了初步的说明,是一个宏观的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作进一步分析,指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属于哪种民事法律关系或哪种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文已经提到,在第二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在该招生过程中,学校和学生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结果完全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所以可以从合同的角度理解这一形式的招生过程。首先,由学校进行“订单”班的宣传,发动和鼓励学生报名参加“订单”班,这一行为可视为合同上的要约邀请;其次,学生向学校报名参加“订单”班,这一行为可视为合同上的要约,即学生向学校表明其有意参加“订单”班,等待学校答复;最后,学校经过选拔,招收了部分学生组成“订单”班,并签订合同进行确认。该行为可视为合同上的承诺,即学校接受了这部分学生的要约,从而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笔者认为,这一部分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至于该合同的具体性质,可借鉴国外的有关理论,称为教育合同,也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就特殊的教育为客体签订的合同,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负有提供教育的义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第二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的性质是教育合同。
其次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该部分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地方,一是第一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二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首先分析在第一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在该过程中的主要职权有录取、对录取学生进行登记、发给学生证等,由于学校的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对学生资格的确认,所以应当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录取、登记等行为,也就是学校作为被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学生(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一种确认。其次分析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历确认与学位授予、毕业等事项,其内容十分丰富,可能存在多种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奖励是属于行政奖励行为,处分是行政处罚行为,其他事项包括入学、注册、学历确认与学位授予等是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学生法律地位的一种确认。
综上所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的性质是教育合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三种,即行政确认关系、行政奖励关系和行政处罚关系。
参考文献:
[1] 褚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3(20)
[2] 赵学云.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救济机制[J].东北师范大学报,2006(6)
中学生法律知识范文6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法律服务专业;专业能力;创新能力
作为中职教育专业的一种,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在近几年发展进程中,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若要在中职院校激烈的教育竞争中求得生存,必须要对市场进行系统调研的前提下,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培养予以加强,将学生造就成为能力强、质量高以及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应用型人才。
一、中职社区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结构
1.专业能力
在法律服务专业中,专业能力是运用所学法律法规服务于法律,并对法律纠纷进行解决的能力。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业务能力和诉讼业务能力。专业能力可以说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的核心,这种能力是将学生所掌握的理论与知识转化成服务与措施的过程。就学生而言,能力更重要,所以,一定要注重培养学生的能力。
2.基本技能
逻辑思维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合作交流能力、外语运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统称基本技能。其中,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能力、抽象概括能力和推理判断能力。
(1)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学生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及软件的应用
学生使用计算机和Internet网络资源是获取信息、提高学习与工作效率的捷径。另外,在目前乃至今后,涉及计算机及网络的法律问题会有很多,诸如网络犯罪等。学生只有具备了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才能有效地解决好这类实际问题。学生要想适应所担任的工作,必须有良好的表达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司法文书写作能力。这是法律服务专业的学生首要的基本功。学生毕业后在基层岗位上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与受助对象交流思想,了解案情,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其讲解法律常识。如果他的语言贫乏生涩,那么法律服务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对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是十分必要的。
(2)逻辑思维能力是法律服务专业学生的关键能力
只要严格根据逻辑思维定律,学生才有可能科学而正确地处理问题。若学生逻辑思维能力不强,则他在表达法律问题时就会出现思路混乱的情况;而如果一个学生具有非常强的逻辑思维能力,那么他在写作表达与语言表达方面就会有清晰的条理性,而且能够将自己的想法层次分明地表达出来。
3.创新能力
要想对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进行创新能力的培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所以,一定要鼓励学生开发创新意识,学生只有具备了创新能力与素质,才会得心应手地处理复杂多变的律法问题。
二、培养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措施与途径
1.对理论教学制度进行变革,变“以知识为本位”为“以能力为本位”
在设置课程方面,必须要将实用原则突出来,对法律教学内容进行更新,重组课程结构,形成以能力为本位的法律教学机制,确保专业课和公共同课能够有适当的比例,而且还要保证理论课与实践课同等重要,防止厚此薄彼现象的出现。在教学内容上,必须保证以够用、必需为度,以应用为目的,删除偏难偏深、陈旧过时及不实用的教学内容,将实用而又最新颖的技术增加进去。可以多加些讲座与选修课,教师一定要在理论课教学中加入一些案例,并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在案例中寓说于理,这样不仅能够突出理论课应用性,而且还能增加理论内容通俗易
懂性。
法律服务专业教学方法上,倡导案例式、讨论式以及启发式教学,从根本上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对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行调动,提高其独立思考的学习能力,从根本上变“以教师为主导”为“以学生为主导”,使学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2.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根本
从根本上说,中职教育必须突出视角教学,重点强调以学生能力为教学目标。在对法律服务实践教学予以强化上,一定要做到以下两点:
(1)建立与完善校内实习、实训基地
教师应该将学生实习活动贯穿整个中职教育过程,因此,必须重视校内实训实习基地的构建。目前很多中职院校法律服务专业实习基地基本上都是简单的模拟法庭、法律服务视听资料室、法律服务所等。必须购置相关对法律服务学习有帮助的音像资料,能够让学生适时展览法律文书,确保学生能够熟悉文书制作要求与格式。
(2)坚持走校所、校企和校区合作的教育发展道路
从根本上完善校外实习基地,而且校方还要主动与社区、律师事务所、法院、企业等达成学生实习建议,保证学生可以有稳定的实习单位,以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
若将商品质量视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则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就是教育的根本和中心。由此可见,我们一定要将法律服务专业学生能力培养放在教育之首,只有这样,法律教育培养目标才有可能实现,才能为我国社会提供更多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