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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范文1
(一)大部分是女方男方。从20__年至20__年数据看,大部分是女性男方。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独立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撤诉结案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0%以上。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50%。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小小的离婚案件看起来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但其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极易引起社会不和谐稳定的因素。
对于如何降低离婚率,减少社会不稳定,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通过对重婚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案件分析范文2
一、案件办理情况和特点
北京市S院审查的223件危险驾驶案件中,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为221件221人,因病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为2件2人;因发现遗漏罪行而追加罪名的为7件7人;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审理案件220件220人,在法庭审理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3件3人;223件均被依法提起公诉,除1起案件因追加罪名尚未判决外,其余均获法院有罪判决,且均被判处实刑;危险驾驶的类型均为醉酒驾车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尚无追逐竞驶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受理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均为中青年男性,且以外来务工人员居多。223件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其中35岁以下的青年人141人,35岁以上的中年人82人。犯罪嫌疑人为外地务工人员的为138人,占总数的61.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嫌疑人共计133人,占总数的59.6%。
(二)醉酒驾驶车辆以小客车为主,二轮摩托车占相当比重。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车辆以小客车为主,共168件,占总数的75.3%;驾驶二轮摩托车的38件,占总数17.0%,其中24名涉案嫌疑人均为无证驾驶;驾驶货车、大型客车的7件,占总数3.1%;驾驶农运车10件,占总数的4.5%。
(三)案发时间相对集中,“隔夜醉驾”现象时有发生。发案时间较为集中,108起案件发生在夜晚,占总案件数的48.4%,62起案件发生于下午,占案件数的27.8%。隔夜醉驾现象时有发生。如,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其于2013年4月9日20时许饮酒,后于次日7时许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存在法律适用难题。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中,一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延长至三十天,但刑事拘留的适用问题却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在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情形。按照该条规定,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而在检察机关审查期间,能否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拘留的强制措施值得探讨;其次,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拘留延长至三十日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内”,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显然不符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再次,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后其刑事拘留期限基本已经届满,如果提起上诉,法院只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二审判决后再对其重新收押,这可能诱发被告人通过上诉实施恶意规避羁押强制措施的行为;最后,由于法院审结时间较短,对于危险驾驶案中的受害一方,不能有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侦查机关证据搜集不够规范全面。一是对于一些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仅在设卡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危驾案件,案发经过及现场情况撰写不够详细。二是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驾案件,缺乏事故相对方的笔录、伤势或物损鉴定。三是绝大多数案件缺乏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可能导致无法确定嫌疑人醉酒驾车行驶的方向及路线。四是部分行为人因醉酒无法在酒精测试单上签字的情况下,缺乏见证人签名。五是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有关涉案车辆、血样检测证据等没有进行有效收集及保全,进而影响案件的定罪及量刑。
(三)危险驾驶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民警巡查执勤中发现的醉酒驾驶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成立自首一般没有异议。但对于有事故的醉驾案件,报案内容是否涵盖行为人饮酒与能否认定行为人系自首之间的关系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及自首的立法本意,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行为人报案,虽在报案时未提及自己饮酒,但在交通民警调查时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饮酒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无论他人报警内容为何,行为人在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调查时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饮酒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因此,道路、机动车以及醉酒的界定尤为重要,但司法实践中对该三概念的理解存在争议,如:小区内的道路是否为公共道路;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了含有酒精的食品、饮料或药品,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由于危险驾罪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法院在醉酒入刑上存在量刑不均衡问题。如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二人酒精含量基本一致,分别为103.6mg/100ml、108.3mg/100ml,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驾车距离等均相似,但却被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不同的刑罚。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查处力度。针对目前醉酒驾驶情况的普遍性、多发性,公安机关应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巡查力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并将此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同时,积极总结案发规律,科学制定打击酒后驾车的查处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打击效果。
(二)扩大“醉驾”宣传。继续保持对醉驾入刑的法律知识宣传及普及,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渠道,扩大对“醉驾入刑”的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公益短片教育宣传,消除“醉驾”认识误区,打消“醉驾”侥幸心理,让“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成为社会共识。
案件分析范文3
关键词 死刑案件 同案不同判 非正当性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同案不同判主要是指对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由于依据不同的法律或适用的程序不同或受其他因素影响,造成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死刑案件的同案不同判专指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出现的不同或者相反的判决。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则比较详细,这一方面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进而减少相同案件出现不同审判结果情况。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被告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同案需要进行案例区别,案例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争议焦点的异同,如果争议焦点相同或者类似,再接之比较具体案件关键情节,案件关键情节相似的话,再进一步分析所使用的法律观点是否一致,最终确定是否为同案。
1、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造成法律的不确定,而且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要求法律得到普遍的确认、统一的适用。法律得不到统一的适用,严重破坏法制的统一。法律的不确定导致人们无法预知自己的行为合法与否,增大了行为风险。法制的随意性,造成法律的普遍约束力降低,造成公平与公正的破坏。
2、公众对于司法的公信力下降,对于法治的信仰崩溃,动摇司法作为最后解决手段的地位。法律信仰是支撑法治国家的基础,对于法制的尊崇,来自于司法的公正。 死刑适用失衡,司法公正名不副实,“由于司法过程不注重‘同样的事情同样地对待’的准则,因而,司法不能通过纠纷解决过程对立法规则加以明确化和精确化,天理与人情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决策者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人民如何通过这种司法制度而伸张正义?” 如果社会大众对于法律丧失信心,社会秩序必会混乱。死刑适用失衡违反公平正义,使法律失去公平正义,人们也就不会再相信法律了。 “人们不会再把法律当做工具加以信赖”。
3、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司法的震慑力大打折扣。国家的司法权威要靠裁判的正当性、社会公众的可接受性来实现。然而,死刑适用失衡会使公众对于司法产生怀疑,司法权威受到挑战,这些必然造成司法权威逐渐丧失,是对于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精神的亵渎。西方有位名人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后果比十次犯罪还要严重。 正视司法不公带来的危害,绝非危言耸听。
4、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平等权在社会大众心中的地位。失衡的死刑判决不可能均衡的保全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其造成的结果是必定有犯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至于平等权,更是权利侵害的焦点。平等权不仅在宪法和法律规定层面得到了确认,而且在实践中也得到认可。然而,由于社会根源影响、社会差异的存在,我国平等权的问题还是存在隐忧的,死刑适用失衡就更加破坏平等。
5、助长腐败,败坏社会风气。死刑适用失衡的根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占有很大分量,如果不制止这种现象的滋长和蔓延,定会使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相伴随存在,导致司法腐败,这样就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有损社会风气,引起公众不满。
6、不利于有效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发生。刑罚的预防功能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种,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功能,由于死刑适用的不公,导致犯罪人认罪伏法的意志动摇;针对社会大众的一般预防功能,由于死刑适用失衡的现象,使人们对司法产生疑虑。不仅如此,也有可能助长犯罪人的侥幸心理,鼓励犯罪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也有可能使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利害关系人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进而报复社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秩序就是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 人们制定刑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建立稳定的秩序,而死刑适用失衡问题恰恰违背了刑罚制定的初衷。
7、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死刑适用失衡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上诉率、申诉率升高,导致案件审理拖沓,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严重增加社会成本,耗费司法资源。
8、影响我国的国际上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死刑体现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世界各国均呼吁尽量减少死刑、逐步废除死刑。中国正在努力跻身大国之列,渴望提高自身的国际地位和声望,然而死刑的适用数量大、死刑适用的失衡现象,一向是世界其他国家诟病我国不尊重和保障人权焦点,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作者: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陈海平、周高仪:“论量刑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4月第25卷第2期,第101页.
张明:“司法公正及其实现途径”,《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11月第5卷第4期,第76页.
崔剑平:“同案不同判原因及对策研究”,《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第98―107页。
王培韧:“论量刑均衡及其实现路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9月第5期总第101期,第59―65页。
刘柏纯:“论量刑偏差及规制”,政法学刊,2010年8月第27卷第4期,第50―54页。
贺卫方著:《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一260页。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转引自李秀清主编:《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参见[英]培根著:《培根论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张静: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其应对,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金晓丽:论量刑均衡及其实现路径,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陈颖芳:量刑失衡问题探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案件分析范文4
本案原告为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公司,被告为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原告于1995年申请注册了"PDA"商标,1997年3月取得注册商标证书,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电脑记事本等),注册有效期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注册了"pda"域名,并获得互联信息中心(CNNIC)颁发的"pda.com.cn"的域名注册证。被告现网址为pda.com.cn,主要为介绍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该网站网页上使用了"PDA"标志,该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原告于1999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自己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商标,该商标自己已使用两年,为公众所熟悉,已与原告的形象和产品紧密相连,原告准备申请与商标相同的名称"pda"为域名。但被告恶意抢先注册该域名,该域名和其公司或产品无任何直接关系。原告认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该商标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为其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联网络"pda.com.cn"域名,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原告起诉时的诉讼理由为侵犯商标权纠纷,在诉讼中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互联网络域名是自己依法从CNNIC合法注册的,并拥有CNNIC颁发的域名注册证。"PDA"系原告注册商标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称,原告对其不应享有专用权。原告无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册商标,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举出包括1997年出版的《标准英汉-汉英计算机详解辞典》、《英汉微机小百科辞典》等证据,根据这些辞典的解释,"PDA"为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个人数据助理)的缩写,指一种轻便的掌中型计算机。原告没有对自己使用PDA商标的使用情况举证,亦没有该商标的力及知名度提供充分证据。被告现网址为"pda.com.cn",主要为介绍销售"掌上电脑"的网站。该网站网页上使用了"PDA"标志,该网站介绍及销售的产品均为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
诉讼中,原告举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作为自己诉讼主张的根据。该《办法》为1997年5月30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所颁布。该《办法》第23条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终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约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将"pda"标志注册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PDA"商标是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没有使公众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由于本案的审理在国内尚无先例,法院在审理前就域名抢注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研讨。从审理过程来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被告将原告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件分析范文5
【关键词】企业 公估 风险分析
一、背景介绍
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的保险关系,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风险,合理记收分摊金,由此对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提供资金保障的一种经济形势。保险产品作为一种承诺性的特殊产品,最终体现在对承保风险造成损失的理赔上。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理赔难”一直在各类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中位居首位,给保险业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2012年1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其中对提高保险理赔质量的指导思想、工作措施和机制均给予相关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改善保险理赔环节质量,对提高保险行业水平以及改善保险社会形象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财产保险而言,目前已形成了三种理赔服务制度模式:一是财产保险公司完全自主理赔的服务;二是以公估机构为助手的理赔服务模式;三是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外包服务。这三种模式的本质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导理赔服务。后两种理赔模式是以专业的理赔中介公估机构参与进行案件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保险公司所面向的行业不同,其承保的保险标的、责任范围也大相径庭,在处理赔案件时可能因专业技术、经验以及信息资讯问题造成无法准确对案件进行赔偿,造成拒赔或错赔现象发生。另外从经营者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存在理赔成本问题,专业的理赔机构可以有效降低劳动成本。其次对于赔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存在主观利益性,致使无法客观评估实际损失情况,容易造成双方争执甚至冲突,需要第三方进行客观的责任认定与损失评估。所以专业的理赔中介公估公司进行赔案处理将成为必然趋势。本文从公估企业业务角度出发,对案件处理流程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导致理赔案件处理不善的原因,改善公估公司的案件处理质量,达到快速、准确地完成索赔案件。
二、公估企业与案件处理风险
保险公估作为专业的理赔中介性机构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仍处于发展阶段,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公估机构无论从外部的独立性、市场占有率,还是从内部的发展模式、业务管理都存在着较多问题。目前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的公估行业也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与探讨,游悠洋对我国公估发展以及所面对的问题从法律、市场以及公估公司自身进行了分析。张领伟、王希坤等人分别从保险公估管理制度、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对公估公司体制优化进行了剖析。但以上对于公估行业分析较为宏观,公估企业难于短期通过自身调整来改变现状,所以对其探索与讨论的内容需要更加具体、详细。下面就从公估案件质量角度出发,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分析。
公估案件处理由四方共同配合完成,其中以保险公估公司为核心,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第三机构共同辅助完成。保险公司委托案件后,公估机构与被保险人沟通,对损失进行勘察,公估人员通过权威的第三方机构对事故进行公估,最终得出损失估算,递交公估报告予保险公司,案件结论的准确性与处理的时效性是成功完成业务的考量指标。下面按照处理流程中对案件质量有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一是案件从保险公司到公估机构再到内部委派过程中,可能有信息漏报、失准情况;二是在公估人员处理案件过程中,在人员方面,由于公估人水平以及被保险人自身情况会导致现场收集材料不能及时、全面地达到要求,影响案件的理赔效率。在案件方面,由于事故类型以及标的的结构、环境等因素无法确定事故责任与损失程度,进而造成赔案定责不明、理赔金额不准等影响;三是市场询价,确定理赔金额过程中,由于标的特殊性如:购买渠道、修缮技术、单证证明等,可能造成无法从第三方机构获得准确的理赔信息,导致理赔金额失准;四是最后在报告撰写中,可能出现信息不符、理算错误等情况,影响案件的处理质量并极易产生重大影响。
三、总结
我国保险业现状与发展趋势表明,公估机构将愈渐重要,发展空间巨大。而目前公估公司若想抓住机遇,必须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即案件处理质量。通过本文分析,将公估公司赔案处理时效与准确性作为目标,识别出可能遇到的问题。公估公司根据自身企业受理案件特点,对影响较为严重的问题进行重点控制,分类型统计出问题出现频率来审查控制方案效果,由此可更好地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孙祁祥.保险学[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赵春梅.中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制度设计与选择[J].理论学刊,2013(06).
[3]李艳,马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探析[J].保险市场,2012(02).
案件分析范文6
2014年1-6月份,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5件,其中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5件,同比增长84.2%;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件,同比增长75%。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共359件,同比增长121.6%,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9.8%,为受援人讨回欠薪共计430万余元,取得明显效果;共办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10件,请求社保待遇案件15件,经济补偿金25件,办结率均超过98%,办结率为历年最高。
主要原因是新《刑诉法》实施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使得援助案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欠薪案件多发;部分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缺失,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职工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相矛盾,使得劳资纠纷不断。
二、法律援助工作便民举措
(一)聘请专业人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援助热线的日常接待工作;贯彻落实“应援尽援”原则,认真接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指派。对来电、来访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细心解答,努力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利益实现。积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职工帮扶专项行动。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凡提出讨薪要求的一律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窗口当时受理、领导当时审批、案件当时指派、律师当时介入的“四当时”工作制度。遇到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坚持特事特办,简化一切手续,先援助、后补办手续。积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大大化解和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办案补贴,调动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与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对2013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把好办案质量关,对合格案件发放办案补贴,共发放办案补贴9余万元,较好地调动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认真抓好司法部今年7月1日执行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早抓好新程序的有关业务培训,确保新程序在基层能够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度和社会知晓率。结合“八一”建军节、重阳节等,重点抓好法律援助进军营、进监所、进乡村(社区)工作,继续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