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家的时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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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家的时候范文1

当我们想家时候,其实是想起了母亲。当我们想起母亲的时候,其实是想起了无边无际云蒸霞蔚的爱。当我们想起爱的时候,其实是想起了如天宇般宽广淳厚的温暖和一种伟大神圣的责任。当我们想起责任的时候,其实是在宁静致远地思索人生的真谛和生命的尊严。

世上没有关于“家”的节日,好在有一个“母亲节”,让我们飘荡的心有所附丽。每年这一天,人们心心相印地隆重纪念这个民间节日,感念一种饱含沧桑的爱。

最初发起为母亲设定一个节日的人,定是一位成年的男人或是女人。太小的孩子,我以为是无法理解母爱的。婴儿的热爱的涌起,更多的是源于一种生命本能的驱动。孩子从母亲那里,得到最初的食物和衣着,看到世上第一张欢颜,听到人间第一句笑语……小小的心,像一只薄而透明的钵,盛满了乳色的爱,悄悄涟漪着。以孩子的智力,必认为这些都是上天无缘无故倾倒的玉液琼浆,是与生俱来的赠品。

作为施与的一方,母爱有时也是本能以致盲目愚蠢的代名词。母爱单纯也复杂,清澈也浑浊,博大也狭窄,无偿也有偿。体验这种以血为缘的爱,感知它的厚重深远,纪念它的无私无畏,弘扬它的旗幡,播洒它的甘霖,需要灵敏的悟力和细腻的柔情。世人只知给予艰难,其实接受也非易事,需要虚怀若谷的智慧。只有容纳得多,才有可能付出得多。对于早年无爱的生命来说,就像没有河溪汇入的干涸之库,无法想见会在旱魃猖獗时会有泉眼喷涌。

母亲于是成了一种象征。

她是低垂的五谷,她是无尽的蚕丝,她是冬天的羽毛和夏天的流萤。她是河岸的绿柳依依,她是麦田的白雪皑皑。她是永不熄灭的炉火,她是不肯降下毫厘的期望标杆。她是成绩单上的一枚签名,她是风雨中代人受过的老墙。她是记忆中永恒年轻的剪影,她是飓风中无可撼动水波不兴的风眼。

母爱并不仅仅从生育这一生理过程中得来,她是心灵的产物而不是子宫的产物。生育只是母爱的土壤,它可以贫瘠也可以富饶,可以繁衍灵芝也可滋生稗草。

我愿把人类那种最崇高而结晶的挚爱,无论来自男女,统称为母爱。母爱如盐。盐主要是来自大海,母爱最主要的蕴涵地,当然是母亲了。但世上还有湖盐、井盐、岩盐、池盐……母爱并不是母亲的专利,它是人类所有最美好最无私最博大的爱的总命名。比如未生育的女子,也会富含母爱,像医学泰斗林巧稚大夫,她的双手,便是摆渡万婴安达人世的慈航。在人类的发展史上,更有无数志士仁人,把无边的爱意和关怀倾泻人寰。那爱的纯正灼热,至今散发着炙烤肺腑的力度,促人们警醒,激人们向前。

无论我们是男人还是女人、成人还是少年,我们都曾欢欣地接受过母爱,我们也都可以成为辐射母爱的源泉。

名篇品读:

母亲的艰辛,母亲的无私,母亲的圣洁,母亲的伟大,我们说过无数遍了。我只想说,世上最难忘最不能忘的人,是母亲;最难报答但必须倾尽心力去报答的就是母爱。

“母亲于是成了一种象征。

想家的时候范文2

关键词 儒家思想 影响 意识形态

儒家是古代诸多思想学派之一。它的创始人是春秋战国时代的孔子。儒家思想的出现打破了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由“学在官府”到“私人讲学”的转变,使得传统文化教育能够传播到整个民族。正因为这样,才导致了儒家思想有了强大的民族群众基础,对旧时代的整个社会而言,儒家思想已深入人心。儒家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极为复杂,其内涵也极为丰富。在早期,儒家思想是由封建皇权逐步发展出的基础理论和思想,即讲大一统、讲君臣父子和讲华夷之辨。儒家思想也称为儒教或儒学,由孔子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礼乐,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影响。

一、儒家思想的变迁

儒家思想起于春秋战乱年代。中国文明史经历了夏、商、周的近1700年之后,由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孔子所创立。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

(一)儒家思想的兴起

早在汉武帝之前,秦朝、汉朝都是以法家思想为政权的统治思想。秦始皇焚书坑儒后,加之汉字尚处于雏形,不具备准确表达的功能,正统的儒家思想已基本消失。

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强调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哲学根本,杜绝其他思想体系。汉武帝采纳了他的主张。从此儒学成为正统思想,研究四书五经的经学也成为了显学。此时,孔子已死百余年。董仲舒在具体的政策上将道家,阴阳家和儒家中有利于封建帝王统治的部分加以发展,行成了新儒家思想。

在汉代的儒家思想普及过程中,很多社会问题得到解决。儒家思想倾向于施用仁政管理国家,政治家们以此为根据,限制土地过分集中,建立完善的道德体系。提出了包括“限民名田,以澹(瞻)不足”,“三纲五常”,等政策。

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经过秦、西汉初年的治国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在动荡年代,军阀割据,难以用儒家路线实行全国大一统,而法家路线却能收到这样的效果;在动荡结束之初,人口凋弊,生产破坏,应该实行道家无为政治,与民休息,以恢复和发展生产;当国家稳定,走上正常运行轨道之后,不能再实行严刑峻法的暴力统治,而以儒家路线为宜。三者之间表现出了互相融合趋势。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路线为基础,以法家路线为辅助,兼采道家的合理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基本格局。从此以后,以儒家伦理道德为中心,以法家的严刑峻法为辅助,以道家权术政治为手段的治国模式基本上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成为历代统治阶级奉行不变的治国圭臬。

(二)儒家思想的变迁

汉朝以后,历朝历代四书五经被无数次修订,孔子原作已面目全非。儒学在魏晋时期演变成玄学。唐代政权基本上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是也渗透了道教和佛教。宋代时发展为理学,尊周敦颐、程颢、程颐为始祖,朱熹为集大成者。后取得官方地位。现在所说的儒家思想,绝大部分来自宋朝的文献。元明清时期,科举考试都以朱熹的理学内容为考试题目,对思想产生了很大的束缚。直到才取消了儒学的统治地位。

二、儒家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儒家思想的重要社会影响在与它为封建统治阶级创造了整套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理论思想体系,并让中国的统治阶级成功的应用于中国的社会国家治理实践获得了封建社会统治中国二千多年的光辉人类发展社会史,这在全世界范围内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空前绝后的。也是中华民族以前现在和将来屹立世界的根本所在。

儒家思想精髓不在于其治国理论学说,封建制度只是封建社会的思想外壳,儒家思想精髓在于它的社会伦理思想,正是封建社会伦理观从国家统治阶级的高度期望出发将人们生活现实中的行为规范用通俗的语言--道德意识规范起来,让农民成为社会道德思想的奴隶,而这种封建伦理观作为封建统治阶级上层建筑社会意识中的最广泛影响治理社会群众基础的核心,从而完成对国家社会双重治理的理想效果。

儒家思想在东亚各国都有广泛的影响。在韩国和日本,伦理和礼仪都受到了儒家仁、义、礼等观点的影响,至今都还很明显的。在韩国,信奉各种宗教的人很多,但是在伦理道德上却以儒家为主。

儒家学说在中国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儒家经典不仅是思想统治工具,同时也是中国封建文化的主体,保存了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儒家学说不仅在中国,在东亚世界也占有重要地位。儒学和汉字、律令以及佛教一样,很早就传播到周围国家,并对那里的思想和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想家的时候范文3

我奔跑,我逃避。曾经连绵不绝,树木成荫的群山已不复存在,现在呈现在眼前的仅仅只是光秃秃的岩石,大山也变成小山丘,放眼望去,总觉得少了什么,是的,少了一份生机,少了一份翠绿。儿时以为天与远处的山是相连的,在10年后的今天,在还没来得及取笑这种幼稚想法时,人已被剥夺了这种权利,现在与天相连的难道是堆满垃圾的地面吗?

我奔跑,我逃避。来到附近的小河旁,不!这不该是我看到的,我努力地在记忆中搜寻着它从前那迷人的景色;两岸的柳树把柳条垂进河里,微风吹过,几片柳叶随风飘下,旋转着跌入小河,河面泛起了一圈圈的涟漪。够了,我已不想再想下去了,慢慢睁开眼睛,也慢慢的接受事实;枯秃的树干歪歪地立在河边,河面飘着数不清的垃圾,散发着陈陈恶臭。小时候爱在河边数涟漪的我在河面上已找不到因为鱼儿的泡泡而泛出的小圈,看见的是一条条翻着白眼的死鱼,我好想吐,不仅是因为死鱼,更因为我看到了人类最恶心的一面。

我好想逃,逃出这个被邪恶,被小利笼罩的世界,到一个没有人的地方释放我在心底的痛。

想家的时候范文4

一天,在办完工作后,我突然十分想家。于是,我坐着我自行研发的BF99光速飞机,向深圳飞去。

几秒钟后,我将飞机降落在我的私人机场里。我一出机舱,就被满眼的高楼大厦惊呆了!深圳的变化可真大啊!瞧,天上有许多汽车在飞呢!听说国内最快的飞机可以达到15马赫,那驾飞机还是我老同学造的。

我来到我的学校,惊讶地发现育才二小的校门是有弹性的,学生们撞上也不会受到伤害。接着我来到教室,发现教室地板是水晶做的,闪烁着奇特而又美丽的光芒,而教室的灯是使用璀璨的钻石制成的。让我奇怪的是教室里只有学生,却不有老师,我一问才知道,现在的老师都在电脑上给他们上网课。

想家的时候范文5

一、“药后驾驶”抑或“毒后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范畴之后,就有人呼吁药后驾驶应该尽快入刑。[1, 2]这虽然有点像“头疼医头,脚痛医脚”,但是,在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驾驶受到有效限制之后,驾驶人员在服用足以导致人的精神意识或身体受损从而降低驾驶技能的药物之后的驾驶行为具有导致极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危险的行为如在刑法上无法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是会使刑法的平衡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的。“药后驾驶”的英文表述为“Drugged Driving”或者“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Drug (DUID)”。在我国,药后驾驶的中文翻译和内涵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就其中文翻译而言,很多学者认为应当翻译为“毒驾或者毒后驾驶”,[3?5]另外也有少数人将其翻译为“药驾或者药后驾驶”。[6, 7]而就其内涵而言,有学者认为毒驾就是吸毒之后的驾驶行为;[8]有学者则认为“是指驾驶人因吸食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在其药理作用时段内继续驾驶机动车,足以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行为。”[9]还有学者认为是指“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查获时检测呈阳性)驾驶机动车的行为。”[10]要确定是“毒后驾驶”还是“药后驾驶”,以及其基本内涵是什么,就必须了解哪些药物能够使人精神意识受损,从而降低人的驾驶能力。,诸如海洛因﹑鸦片、大麻、冰毒等毫无疑问会使人产生倦意和幻觉甚至导致精神和意识错乱,自然会使驾驶人员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辆。而除了之外的合法药物也会对驾驶行为产生影响。比如治疗咳嗽的可待因、右甲吗喃,用于止痛的芬太尼、美沙酮等药物会使人昏昏欲睡、视力模糊、注意力和判断力受损。[11]有研究显示,诸如黄连素、异丙肾上腺等药品中的苯二酚和三环抗抑郁药等处方药物摄入后驾驶,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概率翻倍。[12]在摄入这些用于合法治疗的药物之后驾驶机动车辆也可能产生与吸食和麻醉药物同样甚至更高的危险。可见“毒后驾驶”的概念过于狭隘,其字面含义无法涵盖麻醉药物和合法药物。因此,我们应当采用“药后驾驶”这一概念。那么“药后驾驶”可以定义为,驾驶者在服用、麻醉药品或者其他足以“致醉或者导致麻醉”[13](187)的药物后,其精神状况或身体受到极大影响,无法正常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二、药后驾驶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之证成

(一) 风险刑法使得药后驾驶入罪成为必然要求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创设了“风险社会”的概念,其认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14](2)“在风险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14](27)“现代化风险……是非特定的、普遍的”[14](20)“这意味着,科学和法律制度建立起来的风险计算方法崩溃了。以惯常的方法来处理这些现代的生产和破坏的力量,是一种错误的但同时又使这些力量有效合法化的方 法。”[14](19)尽管有学者认为,贝克的风险社会观是全球性的风险而不是个人风险,其所谓的风险主要是核泄漏、生态危机等对整个人类产生威胁的风险,因而进一步认为刑法学界借用风险社会的观念创设风险刑法,实际上是扩大了风险社会的边界,所谓的风险刑法是和贝克的风险社会相距甚远。[15]但是正如贝克自己所言,风险的定义具有多样性,会存在越来越多的风险,“风险的理论内容和价值关涉意含着另外的成分:冲突着的文明风险定义的可以观察到的多样性……每一个利益团体都试图通过风险的界定来保护自己,并通过这种方式去规避可能影响到它们利益的风险……风险的存在随着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而变化不定。在风险中产生的、实质的或潜在的破坏作用与工业生产体系间的因果关系,为无数的个体诠释打开了大门。”[14](31)简言之,刑法学界这一利益团体可以借用“风险社会”的理念来界定自己领域内的风险。“为了应对社会风险,刑法保护法益抽象化、普遍化以及早期化的倾向日益明显。”[16]也即,刑法开始扩大犯罪圈,对犯罪进行提前干预。正因如此,在风险刑法的语境下,很多制度技术被倚重,诸如“立法拟制”“推定”以及“犯罪标准的前移”等等。[17]

那么药后驾驶是否应当受到风险刑法的特别“关照”?这可以通过相关的数据来回答。在美国有20%的交通事故是由药后驾驶行为导致的,每年导致8 600人的死亡、58万人的受伤以及330亿财产的损失。[18]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官方数据来全面统计全国范围内药后驾驶的数量、导致的死伤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但是从某些间接数据中或许可以管中窥豹,比如目前我国可查的吸毒人员总数已超过百万,他们当中有大量的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19]在2012年3~5月,公安部在全国各地发现客货运驾驶人吸毒并停运的人数达1 436人。[20]同时药后驾驶一旦发生危害后果,其和醉酒驾驶、追逐竞速相较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烟台王某吸毒驾驶案和扬州王某吸毒驾驶案都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1]有人会认为,当前药后驾驶在我国并没有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速类驾驶行为那么普遍,仅仅属于个别现象,不具有普遍性,刑法不应当去干涉,[22](42?54)如果任何行为都随意入刑就会导致“运动式的立法”。[23]尚且不论暂时没有官方数据证明药后驾驶属于个别现象,就以目前的危险驾驶罪而论,已经入罪的追逐竞速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被证明极为少见。①如果以“仅属个别现象”来论证药后驾驶不应入罪,不得不让人怀疑之所以药后驾驶不入罪是因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之前没有发生引起全国范围内关注的药后驾驶案件,这实有民粹主义刑事立法之嫌疑。②按照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药后驾驶和追逐竞速之所以要纳 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是因为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虽然事故发生的概率非常小,但是,如果一个事故的发生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结果的话,“那都是太大了”,就应当予以提前的预防、缓解甚至是避免。[14](29)

(二) 药后驾驶入罪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

根据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对药物和驾驶人行为之间关系的一项研究显示,和某些处方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类似甚至高于酒精,比如服用50 mg剂量的苯那君后的驾驶能力受影响程度和驾驶人员血液酒精浓度为0.1 g/100 mL所受影响类似。[24]而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吸毒后的驾驶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酒后驾车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25]基于上述科学依据,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饮酒驾驶和服用、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之后的驾驶的违法程度相当,均要受到相当的行政处罚。比如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这体现了行政处罚中的平等原则,即“在行政处罚之事件中自同应适用,禁止对相同之行为做不同之处理,或对不同之事物做相同之处理。”[26](87)

平等原则在刑事法领域也应当有所体现,其“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即要求国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7]平等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能够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产生全面的约束力,是对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的共同要求。”[27]平等原则规制的对象涵盖立法行为,其内涵不仅应当是对“人”的平等对待,还应当包含对相同③ “行为”的平等处理。用拳脚将人打死应当被刑法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用枪炮将人射杀必然也会在故意杀人罪中占据一席之地。平等是正义的核心,在康德之后的时期,特别是实证论,将正义缩减到仅是平等原则,即平等是相同事物应当同等对待。[28](175)“法律讲究平等与公正,如果失去了平等与公正,法律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条件和价值。”[27]正因如此,将药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一样纳入到刑事规制的范畴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保证刑法正当性的要求。

(三) 现有刑法规范无法有效规制药后驾驶

“法律之规条,恒属固定,而世事之变化,每至无穷。”因此要“善为解释,是则欲尽法律之用者,于法理之探研,尤未可忽。”[29](自序1?2)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要给公民对刑法的可预见性,这要求刑法必须具有稳定性。但是由于社会事实的风云变幻,在刑法的稳定性和事实的变化性之间存在隔阂。消弭该隔阂的较为可行路径为进行刑法解释,使得变化万千的事实能够万变不离其宗,在既有的刑法典中寻找到其合适的“归宿”。 刑法典中既存的罪名中可以规制药后驾驶行为的有两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并且造成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药后驾驶在刑法中被评价的主要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药后驾驶案件都是通过本罪予以处理。通过交通肇事罪预防和惩治药后驾驶行为会有两个弊端:首先是调控范围过小,交通肇事罪只对吸食后的驾驶行为,即纯正的毒驾,予以调整。正如前文所述,药后驾驶行为不仅含有吸食的行为,还包括足以致醉的合法药物,交通肇事罪无法调整服用具有严重影响精神意识和身体控制能力的合法药物情况下的肇事驾驶行为。其次是调控所需构成要件严格,以交通肇事罪来规制本行为必须具备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结果和相关的责任比例,没有危害结果或者处于同等以及次要责任则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由于药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具有同样的危险性,设置为危险犯予以提前预防方符合风险刑法的调整方向,而将药后驾驶行为通过结果犯来调整则为时过晚。

规制药后驾驶的另一个主要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没有进行任何的界定,这种模糊的立法表述使得本罪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30](609?610)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将任何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不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的行为,均解释为本罪的客观行为。在实务中,司法机关往往将药后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④比如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审理的杨博药后驾驶一案中,被告人在吸食的情况下,驾驶汽车造成1死4伤的后果,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31]另外,云南玉溪周永全药后驾驶案也是如此,被告人在吸食甲基苯丙胺之后驾驶汽车,造成2死2伤的危害后果,被法院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32]

将药后驾驶行为解释为“以外的危险方法”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之一在于,药后驾驶行为与“以外的危险方法”的危害程度不具有相当性。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因此从规范解释学的角度来审视“以外的危险方法”所产生的危险程度应当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这从该5个罪名的法定刑可以看得出来,该5个罪名的法定刑均有两个幅度,且每个幅度的法定最低刑和最高刑完全相同。那么作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药后驾驶显然不能 和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提并论。在主观方面,其只对违反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存在故意,主观罪过较小;在客观方面,其所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和程度均小于上述4种行为。

尽管不是将所有的药后驾驶都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判处,而只是将“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33]才能将药后驾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正因如此,使得药后驾驶行为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会导致对药后驾驶行为调控力度不协调。这种调控力度的不协调体现在对较轻药后驾驶行为过于放纵,对较重的药后驾驶行为过于严厉。一旦药后驾驶没有产生任何实害后果,驾驶人往往最多只受到行政处罚;而只有在产生严重伤亡后果的时候,药后驾驶才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轻重过于失衡的调控使得驾驶人极易产生侥幸感,可能会导致药后驾驶行为愈演愈烈。

(四) 域外立法事实使得药后驾驶入罪具有可能性

在药后驾驶是否应入罪的争论中,反对药后驾驶入罪或者对药后驾驶入罪持保留态度的学者认为药后驾驶立法技术问题、执法难题和鉴定技术限制使得其入罪几乎在当前没有可能。比如如何设置和醉酒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相类似的体内药物浓度标准,以使得驾驶人员体内的药物达到何种浓度才可以认定为犯罪;再比如设置何种识别和鉴定手段使警察能够准确地发现驾驶人员有药后驾驶的嫌疑,以及使得鉴定人员能够精确地鉴定出驾驶人员确实受到药物的影 响。[32, 34]不得不承认上述问题在目前很多国家都存在,即便是药后驾驶入罪较早且体系比较完整成熟的美国和澳大利亚也被上述难题所困扰。⑤尽管如此,这并不妨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刑事立法将药后驾驶予以犯罪化上所达成的共识,而这种共识并不因自身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而有不同。

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A设置了危害铁路、水路和航空交通安全罪,该罪的构成要件就包括服用麻醉药品后驾驶相关交通工具的情况;第三百一十五条C则规定了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该罪就禁止在服用麻醉药品后的驾驶行为。[35](155)另外,第三百一十六条则对前述条文进行了补充性规定,防止遗漏惩 处。[35](156)在日本,该国刑法典在针对身体的犯罪一章第二百零八条之二第1款规定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为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因而致人伤害的。[36](57?58)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规定了不能安全驾驶罪,其构成要件为“服用、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37](391)

在美国,已经有16州制定有药后驾驶(DUID)相关的立法。比如内华达州,该州的对于药后驾驶规定的标题是“在酒精或者管制或者受禁药物的影响之下进行驾驶”,其规定,在血液或者尿液中,受禁药物的含量达到一定浓度标准的为非法驾驶。⑥在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将因在饮酒或者的影响下,而疏忽或者鲁莽驾驶致人死亡的行为,设置为犯罪行 为。[38](55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条例》加入第三十九条J,规定“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正受药物影响,程度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该人即属犯罪”。

相关的立法技术、执法难题和鉴定技术的限制在药后驾驶入罪的课题中应当予以慎重考虑和讨论,但是正如上文所言,这是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几乎都要面临的难题,因此其不能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阻碍药后驾驶入罪的借口。

三、药后驾驶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构设:以药品为中心⑦

药后驾驶入罪并非将其机械地添加到危险驾驶罪中那么简单,仅仅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就需要回答服用哪些药物后驾驶会构成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以及服用这些药物后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为药后驾驶型的危险驾驶罪。

(一) 药后驾驶的药物种类

药物的范围很广,能够使驾驶人员的精神、身体受到严重影响从而降低驾驶技能,“进而使之发生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的药理性作用的药品,包括麻药、兴奋剂、辛纳、医药品和安眠药等等。”[36](60)那么是否服用任何药物之后驾驶都要被作为犯罪处理,这是药后驾驶行为入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

本身的非法性和严重损伤性以及麻醉药品对于人精神意识或身体的影响均众所周知,因此一般来说和麻醉药品应当属于药后驾驶中的药物。目前对于和麻醉药品有两种立法例可作参考,一种是在其他与相关的单行刑法中寻找的归属,另外一种是在规定药后驾驶的刑事立法中直接列举属于药后驾驶的的种类。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前一种立法例,在规定药后驾驶的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何种药物属于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药物,而是通过其他单行刑法对的规定来列举上述药物。其分别在《危害防制条例》第二条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列举了、麻醉药品的种类。[39](187)

而美国内华达州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属于后一种立法例。美国内华达州在其药后驾驶立法中设置了10种药物,禁止在摄入这些药物后进行驾驶。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2011年通过的《道路交通条例》专门制定附表指明哪些药物属于服用后禁止驾驶的,共有6种药物被列入其中。⑨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的,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已经由我国《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明确规定。虽然该条文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类犯罪,但是“本法”是指“本条法律规范”还是“本刑法典”没有准确说明,由于本身对一般人都会产生精神意识或身体的影响,因此将“本法”解释为“本刑法典”从而适用到药后驾驶中来未为不可。因此就药后驾驶行为单独设置的种类并无必要,直接采纳第一种立法例较为适宜。

2. 合法药物

想家的时候范文6

【关键词】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管理

一、工程变更概述

由于现在的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到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时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被称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分为其他变更和设计变更两大类。其他变更是指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需由双方协商解决;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根据以上定义,设计变更仅包括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或其它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

二、工程变更中各参建主体的责任

由以上可以看出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包括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造价咨询单位,下面我们就各责任主体来陈述一下各自所充当的角色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1、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中充当着第一位的责任,如果可以将设计的前期准备工作做充分,将工程的特性全部了解清楚,就可以避免一部分本不应该发生的设计变更。此外,还要注意各个专业的衔接部分,避免出现各专业图纸不匹配情况的发生。讲到责任追究机制,我个人认为是最为薄弱的环节,设计单位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通过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界定,或在地方法规出台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可防止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发生。

2、建设单位

首先,应选择恰当的建设管理方式,建设管理方法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管理并不精通,他们可以寻找一个具有总承包能力的机构,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模式,并且要求其提供履约保证金。大部分建设单位愿意参与设计、施工过程,他们可选用传统的建设管理方法,该方法不仅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有效控制,而且便于对大型工程进行分解。而无论采用哪种建设管理方式,任何一个工程,必须要有系统而完善的文字图样作为依据,才能顺利地进行施工,按图施工是最基本的原则,这样可以在施工前发现图纸中所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并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预防争议的出现。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所以在谈判起草合同时,成功地预见不确定事件是必要的,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工程造价。

3、监理单位

设计变更可以由承包商提出,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有时还是可以由监理工程师提出,但是无论是哪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都应该先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现场的具体情况及环境情况的变化,本着节约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审查核准该项设计变更,并上报建设单位。由此可以看得出来,监理单位在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上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4、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主体,是工程项目的执行者,因此在设计变更方面施工单位也要负担起其应有的责任。

首先,施工单位应做到先看图后施工,这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看清看懂施工图,并应将各个专业的施工图纸联系起来的看,不能单一的看施工图纸。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凭借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将施工图纸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来,避免发生主体施工完毕才发现与其他专业不符而导致要进行变更的情况。其次,由于施工单位是切实进行施工的主体,因此势必会累积很多的工作经验,对施工方法和技术革新都很有见地,因此,施工单位可以凭借这一优势给建设单位提供合理的设计变更方案以达到花最少的钱解决最多问题或是花同样的钱取得更好效果的境界。最后,由于目前的现场经费、间接费等都是以工料机直接费为基础,直接费金额多,间接费也多。这往往会使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而提出设计变更,如将一般抹灰变更为贴瓷砖,车库水泥砂浆地面变更为水磨石地面等。

当施工单位凭借其施工经验给建设单位提出合理设计变更,帮建设单位及时挽回了损失时,应视其对造价的影响给予一定比例的物质奖励。相反,若施工单位用心不良,提出本不应变更的变更,则应不予对以确认,所发生的工程造价的增加和工期的拖延则应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三、工程变更后的造价控制

造价工程师在进行设计变更的审核工作时必须依据工程变更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按照承包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预防施工单位先变更后报价,因为如果等到工程变更付诸实施再去核实计量,现场已面目全非,事后核量不准确。只有规范工程变更操作,实行事前把关,主动监控,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工作中除按照标书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2、由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部门协商是否索赔。

3、由于监理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4、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工程造价削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设计变更过程中涉及了众多单位,只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造价咨询单位各参与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本分,才能将设计变更的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得更加完善,从而防止设计变更的随意性,保证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刘素梅.浅谈工程造价控制技术在施工阶段的应用[J].中国科技博览,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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