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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证明格式范文1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1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2兹证明____身份证号为本公司职员,在本公司____岗位工作,并已经在本公司任职____年____月,年收入为______元;此证明只作为员工申办信用卡专用,不做其他用途,个人收入证明怎么开。特此证明。
附注:
单位全称:
公司电话总机:
地址:
公司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收入证明的格式范文3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个人收入证明格式范文2
xx单位签章
20xx年 月 日
收 入 证 明
致xx银行:
兹证明 xxx 先生是我单位职工。
职务为 xxxx
工作性质为 (正式制)。
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xxxxx元)
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xxx(¥xxxxxx元)
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联系电话: xxxxxx
单位名称:xxxxxxx
单位办公地址:xxxxxxxxxxx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个人经济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本单位工作_____ 年,学历为 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职务。近一年来该职工在我单位平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 元,(大写: ___万___ 仟____百___ 拾___ 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__,现在我单位担任______部门______职务,已在我单位工作___年,其月均总收入为人民币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公司(盖财务/人事/公司章)
个人收入证明格式范文3
本文以商业银行零售类资产业务――个人类贷款业务流程为例,通过流程梳理,识别、评估每一个操作环节的性质及重要程度后,对流程中关键风险点进行重点分析。
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可分为受理、贷前调查与审核、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控制环节。每一个控制环节中又可以细分为多个控制要点。对每一个控制要点进行甄别和分析后会发现,有一些控制要点在流程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对资金的风险控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如果在这些控制要点上操作失败,则很可能导致贷款的违约,相反,如果这些要点操作得当,则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之内。
一、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关键风险点的映射环节
(1)贷前调查面谈制度
(2)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合理评价。
(3)贷前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及贷后资金用途的按规定监管。
(4)面签制度。
(5)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点及时提出有效的补救措施。
二、个人贷款流程关键环节操作风险的表现形式
1、贷前调查面谈制度。在全球公认最安全的银行――瑞士私人银行,管理人员要求员工要了解你的每一名客户,即KNOW YOUR CUSTOMERS (了解你的客户),后来逐步形成了一项制度。制度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面谈制度不仅有利于依法合规经营、履行法定义务,也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国内不少商业银行已经将“面谈制度”引入个人贷款业务流程。深入的贷前面谈,可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用途及履约资信等情况,是确保贷款合法合规的有效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未进行面谈而形成“面谈记录”;面谈内容简单,及面谈记录非借款人签字确认的违规操作现象。
2、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合理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贷”与“不贷”,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信贷要素的关键指标。在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价过程中仍存在不少误区,主要表现:为通过信贷审批或扩大贷款金额,虚增收入;信贷人员不能坚持审慎性原则,致使信贷要素的确定与借款人实际收入情况不匹配。
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类贷款客户群体依据其收入来源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金融从业人员等收入稳定、透明度高且所在单位劳资薪酬管理严格正规的工作人员;另一类,可以概括的归纳为私营业者,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雇佣人及个体工商户。第一类客户,银行多要求借款人提供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等材料;第二类客户所要求的资料则比较繁杂,大体包括两方面的资料,一是个人收入的证明资料,包括个人收入的纳税资料、分红收入、房租收入等其他收入资料;二是借款人所在企业的证照资料,包括企业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第一类客户提供的“收入证明”基本上可以证明借款人的收入能力,但在操作中存在两种风险:一是,人为的虚增收入金额;二是,有些银行对“收入”的定义界定不细,而造成借款人的收入能力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不对等。目前国内有些商行尚未明确借款人“收入”是指个人所得税扣除之前,还是扣除后收入,也未说明“收入”中是否扣除“三金”(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工资实际发放金额与税前、扣除“三金”前收入相差较大。
合理确认第二类客户还款能力的操作风险表现在四个方面:(1)个人收入纳税行为不规范,偷税、漏税现象非常普遍,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的纳税资料。(2)分红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他收入资料,多以“分红协议书”、“股东会决议”、“租赁协议”等形式提供,是否有真实的资金流入,难以核实。(3)私营企业财务报表简单、不规范,造假的可能性较大。(4)信贷人员缺少基本的财务、税务和法律知识,对风险点不能准确识别。
3、贷前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及贷后资金用途的按规定监管。贷前用途的真实性调查和贷后资金流向监管是对用途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两个重要控制环节。贷前调查侧重于材料的审核,贷后监管则关注资金的真实流向。贷前调查的操作风险在于借款人提供虚假的用途资料,信贷人员没有及时识别;或能够识别,但隐匿实际情况而引发道德风险。资金流向监管的操作风险在于贷后监管不及时,错失了补救时机,或监管发现问题,但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面签制度。目前国内有不少的商业银行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法律文本签字环节单独设置了“面签岗”,由专人负责合同的签订,确保了法律文本中当事人签字的真实性。但从近期外部监管所暴露的问题来看,信贷档案中借款人、配偶等相关人员在不同资料上签名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的现象比较突出,包括贷款申请书、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贷款用途资料、合同文本、贷款借据、抵押契约等。借款相关人员,特别是借款人签名不一致,对贷款行为的真实性难以判定,使贷款银行面临诉讼风险。
5、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点及时提出有效的补救措施。贷后检查包括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贷款资金流向及抵押担保的检查评价。由于个人类贷款单笔金额小、存量贷款笔数多,贷后检查必须有侧重点。银行的一般性操作是,贷款具备一定条件,或出现逾期即纳入检查范围;或针对一段时期内业务发展特点和内外部监控重点,重点检查具备违规特征的业务。贷后检查环节的操作风险表现为:(1)没有对达到检查条件的贷款及时进行贷款检查,错失采取风险补救措施的时机。(2)对逾期、不良贷款催收管理不到位。
三、防控关键环节操作风险的几点措施及建议
1、切实落实贷前面谈制度。贷前面谈,要严格落实以下几方面的控制要点:(1)确保借款人见面,禁止信贷人员通过电话对借款人进行访谈,形成“面谈记录”。(2)对面谈内容进行核实,信贷人员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息系统、内部业务管理系统等途径核实面谈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严格控制面谈记录由借款人等当事人签名确认,禁止“代签”现象。
2、明确借款人“收入证明”中收入的界定范围,贯彻审慎性原则合理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随着我国税收征收体制的日渐完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人员的工资薪金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三金”也归属个人所有,但资金用途被严格限定,只有税后实发金额才形成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为更加客观、准确地反应借款人的家庭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减少违约概率,商行应针对具体情况,完善个人“收入证明”的格式文本,增加“工资薪金实发金额”、“税后收入”等类似内容,合理确定还款能力。针对私营业者收入难以核实的操作难点,在目前私营企业管理、核算不规范的环境下,信贷人员一方面可以通过细致、多方面地实地调查进行核实;更重要的是,应坚持审慎性原则,不人为的夸大收入能力,对于不能核实的收入不予确认。
3、全面落实“面签”制度,确保贷款基础资料中签字的一致性。从目前国内多数银行的个人贷款流程来看,客户经理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和调查评价,并搜集和整理信贷基础资料。贷款申请书、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贷款用途资料等基础资料中相关人员签字的真实性由客户经理重点控制;合同文本、抵押契约、贷款借据等人员签字则由中后台人员控制。从业务检查所反馈的问题来看,多数“面签”问题发生在业务受理和调查评价环节。针对上述情况,可由中后台人员对相关人员签名的一致性进行再次审核,发现签名字迹形象不一致的,坚决不予开户放款。
个人收入证明格式范文4
关键词:功能目的论 证件翻译 翻译策略
1、引言: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法律翻译的研究大多局限于语言学层面上的具体问题,比如法律英语用词特点的研究,法律英语句法结构的研究等,缺乏有关法律翻译理论的探讨,证件相关的法律文本也缺乏具体的理论指导。对此,本文分析了证件英语的特点,拟从功能目的论出发,探寻出有效的翻译策略,为证件文本的翻译尽一份力。
2.中英文证件法律文本语言分析
证件翻译属于法律文本翻译的范畴,着重现实世界,以事实性为基础,通过译文话语对事实进行陈述、正式或确立。具有客观性、信息性等特点。因此在证件文本翻译时要求简洁连贯、客观准确、用词专业。
2.1、中文证件法律文本特点
法律文本是具有法律规章意义的文本,如商务法律条文,合同,协议书,技术保证书,信用证等,根据文本类型理论,证件法律文本属于信息类文本,该类文本是对客观事件的写实性描述,它的语言往往不带任何个人色彩,经常用普通的搭配,正常的句型,传统的习语和比喻等,这类文本概括讲有以下特点:
首先,条理性。要求条理十分清晰,这里的条理不仅是指逻辑上的而且是指语言体式上的,该类文本,不求铺叔,但求明晰;不求修饰,但求达意。其句式结构往往大同小异,目的也是求行文的条理性。
其次,纪实性。根据证书的目的,必须言而有实,即“纪实”,此类文本一般都很简洁,也有很多程式化的语句。
第三,规范性。要求用词规范,符合约定俗成的涵义,一般不能改动,不能允许文字上的随意性。
2.2、英文证件法律文本特点
英文法律文件属于庄严文体,又称“冰冻体”(The Frozen Style),具有用词专业,庄重,表达严谨,精炼等特点。证件翻译不仅是语言之间的转换,而且要对该证件涉及到的领域有着专业的认识,运用不同的专业词汇。例如,房产证 Property Ownership Certificate,国有 state-owned,竣工日期 date of completion,户口本 Household Register,有效期限Valid Through等。
原文:XX自XX至今一直在XX市XX公司工作,任职总经理兼公司股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XX 个人收入共计人民币XX元,具体每年的收入明细如下:
译文:XX has been working in XX., as the general manager and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since XX, During the work, XX’s personal income is RMB XXX Yuan and the annual income details are as follows:
3.德国功能派的目的论对证件翻译的指导作用
3.1 功能派翻译理论
德国学者赖斯在等值论基础上建立了功能文本类型理论,进而创立了当今世界颇具影响力的功能翻译理论学派。诺德作为第二代目的论的代表,针对不足提出了“功能+忠诚”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功能翻译理论体系。根据费米尔的目的论,翻译行为应遵循三大原则:目的原则(skopos rule),连贯原则(coherence rule)和忠诚性原则(fidelity rule)。
3.2 完整性
所谓完整,是指将证书证件的语言内容,从首部的证书证件名称、编号等到正文(包括备注、发证说明等)再到尾部的出证机构、签发/承办人员、出证日期、出证机构公章等,都无一遗漏地翻译出来。在译文和原件影印件装订在一起的情况下,注明非语言成分也便于适用方对译件和原件影印件机的相符性进行直观的核对。如:
原文:注:本《出生医学证明书》仅证明婴儿在本院出生不作为申报户口用。
译文:Note: The Birth Certificate is merely proof that the baby born in the hospital and shall not be used for applying for the residence register.
原文:(公章)XX市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公章/XX大学/XX医院
译文:(XX Birth Certificate/special seal/XX University/ XX hospital)
3.3 确达性
连贯原则要求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这就要求证件文本的翻译需要顺达明了,准确无误。在保证译文的准确严谨基础上,达到其文本的可读性,流畅易解。
1)截长取短。中文的证书证件,经常使用由一个超长句组成的证词,如
“学生XX,性别 男/女,XXXX年XX月XX日生,于XXXX 年XX月至XXXX年XX在本校XX 修完三年所有计划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由于中文本身语言简练,这种长句结构并不使人感到沉重。可如果一样画葫芦,在译文中也使用长句,直到最后才划上句号,那整个译文显得有首尾难顾之虞。若将上述中文截成若干个英文句子,那译文读起来就流畅自然得多。例如:
“The student XXX, mail/femail,born in XX, completed all subjects with qualified marks from XX to XX for 3 years at XX school. With qualified marks, X is hereby granted graduation.”
去表求本。要去表求本。所谓去表,就是不能就字论字地直译,比如中文毕业证书中的“准予”。所谓求本,就是要由表入内。
3.4合体性
忠实原则指原文和译文之间应存在语际连贯,即通常所说译文要忠实于原文。对于证件文本的翻译,除了要达到语言上的忠实还要参照原件对译文进行适当的排版处理,以体现证书证件的特征。译文的格式总体上应参照原件。如果原件采用图标式,译文原则上也应如此。既要看原文图表的栏目是否能容纳该栏条文的译文,二是要看原文图表是否符合目标语的图表格式。如不相符,就应对原文图表进行重新布局。不管图标式还是表述式,证书证件的名称译文都应上部居中,并采用较大号的加粗字体,加以突出,如果正文采用12号字体,名称可使用16号字体。
中文证书证件内容一般都很简练,英文的文字虽普遍长于中文,但其译文一般也都能容纳在一页纸上。如果在用12号字体的情况下,译文量稍稍超出一页纸,这是最好检查一下使用11号字体是否可使译文全部放在一页纸上,若可以,就应使用小一号的字体,从而使译文一目了然。
四、结语
证书证件属于法律文书,有自己的规范和用语,证书证件的翻译不仅仅是一种语言转换,而且也是一种社会行为,这就要求译者要有多方面的素养。深入了解目标语,全面了解使用国国情。通过透彻理解源语的含义,然后思考如何在目标语中准确贴切地去表达。功能目的论提供了一种解决思维,为证书证件文本的翻译带来了便利。
参考文献:
1.Haim,Basil,Teaching and Researching Translation.Peam Education Limited, 2001
2.仲伟和,钟钰,《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中国翻译,1999.
3.Nord, Christiane, 《目的――分析功能翻译理论》,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李长栓,《非文学翻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9年版。
个人收入证明格式范文5
1、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均取得执法资格证和执法证件。
我大队具备执法资格,并在法定职权内或委托执法范围内执法。无一起超越法定职权或受委托范围外的执法现象发生。大队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所有行政收费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交通厅关于下发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路产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核定的标准执行。各类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制作规范,一案一档,整理归档及时,案卷装订整齐。
2、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3、对认定违法实施的证据确实充分。
4、违法实施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5、行政处罚结果合法、合理、适当、公平。
6、执法程序合法。
***路政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在处理路政案件时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即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使当事人了解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对相关证据进行详细的询问,使处罚决定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二是程序合法原则,在处理事实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并依法制作规范的执法文书。三是执法人员合法原则,只有持有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执法,每起案件必须指派2人以上执法人员执行。四是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及完备性原则。五是办理案件遵守时效性原则,合理适用法律。为了维护路产路权,在执法活动中,从未出现过越权行政,吃、拿、卡、要,路政赔偿罚款不开票,下达路政赔偿罚款指标及个人收入与完成经济指标挂钩等不良执法行为。做到亮证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准确执法。
7、执法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路政稽查大队一直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缴依规,支出有据,从未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
8、执法卷宗、文书规范整洁。
我单位要求执法大队对公路赔补偿及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一案一卷,2008年8月到目前共计整理783卷卷宗,法律文书齐备,装订整洁,方便查阅。
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20分)
1、执法人员准入管理(4分)
***公路总段路政稽查大队现有21名路政人员,一线执法人员18名。为强化路政执法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细节化管理,一是建立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了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认真落实《公路法》以及相关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路政工作管理规范》,完善了路政、治超岗位职责及人员考核办法,用制度来约束和管理路政执法人员,使每个路政人员做到认真执法,热情服务,依法行政,履行职责,从而全面提高了路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服务水平。二是明确了执法人员的录用程序,每个路政人员都经过总段党委审核,政审,公示,保证书,通过上级部门的批复录用执法人员。三是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择优录取执法人员。此项工作满分为4分,自查得分4分。
2、执法人员培训管理(4分)
***公路总段将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列为全年目标管理的评定标准中考核,并设有专人负责,建立了执法人员培训制度,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局举办的各项路政培训工作,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的开展,本单位利用冬季时间,组织全体路政员开展业务知识、军列训练等培训活动,从而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了新录用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对在岗执法人员定期开展知识更新的培训,每月组织路政人员1—2次业务学习,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几年来,通过学习及各种培训,路政人员在思想、作风、纪律和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此项工作满分为4分,自查得分4分。
个人收入证明格式范文6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省税务机关组织本省同期资料抽查工作,抽查覆盖2008和2009两个纳税年度,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关联申报数据,分年度统计本省应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名单,严格按照统计抽样方法抽取测试样本(每个年度抽取样本数量应不低于总体的10%),并组织检查样本企业同期资料准备情况。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同期资料抽查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另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