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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户证明范文1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盘活资金,促进经济发展,1995年10月,市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5〕239号),在宝安、龙岗两区实施购房入户政策。该政策实施一年来,效果比较明显,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政策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深府〔1995〕239号文件及其附件,使房地产业更加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40(含4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以下的,给以蓝印户口指标1个,50(含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以下的,给以蓝印户口指标2个。
二、购房者可为其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亲属入户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应在18岁(含18岁)至50岁之间。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劳动部门认定的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
(3)以家庭为单位的入户者,户主须满足条件(1)、(2),其随迁的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入户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5)没有犯罪记录。
购房者所购商品住宅入住人员,须以家庭为单位。
三、购房入户者须为非农业人口。具有干部、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购房入户须凭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辞职证明办理购房入户手续。国家规定的十个边远地区的干部、职工不享受本购房入户政策。
四、企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可为本企业技术骨干申办蓝印户口。购房面积和入户指标与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房的标准相同。企业为职工申办蓝印户口,入户者条件与个人购房为其新属申办蓝印户口的条件相同。
五、持蓝印户口妇女所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以入户指标,担缴纳城市增容费。
六、按分期付款方式付清50%以上房款者和银行提供70%以下按揭者,并缴纳50%增设增容费,依购房面积标准给以办理蓝印户口。
七、购房者自取得购房入户证明书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公安部门提供申报蓝印户口所必备的材料,过期不予受理。在取得蓝印户口满1年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入常住户口:(1)符合购房入户者蓝印户口申请条件;(2)付清全部房款;(3)缴清全部城市增容费;(4)所购商品住房未转让或出租。
八、“购房入户”政策只适用于现楼,购买楼花者不予申报蓝印户口。
九、区政府负责组织区规划国土、公安、财政、计生、公证等部门,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公布办事程序。
未入户证明范文2
[基本案情]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9日共盗窃四次:3月21日在列车上。李某趁被害人王某上厕所、外套临时放在座位上无人看管之机,从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窃得Iphone5手机一部,赃物折价计人民币4100元。3月27日凌晨,李某运用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割破卷帘门进入一小区车库,窃得被害人陈某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该电动自行车从李某的暂住地查获,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发票显示该车购入时间为2011年2月14日,购入价格为人民币2690元。4月8日凌晨,李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一小区住宅意欲行窃时,被主人发现并仓惶逃离。4月29日下午,李某从一公司财务室窃得人民币20万元正欲离开时,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
2013年3月18日,两高联合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宣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时废止。办案实践中,对于新《解释》中的一些条款该如何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案例,对若干争议问题给出初步分析。
一、如何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
新《解释》首次对“扒窃”的行为特征作出了界定,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认定“扒窃”除了要符合场所要件外,还要符合对象要件。实践中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要求财物必须在当事人身上,包括当事人的手中、脖子上、怀里、衣服口袋内等,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身体。第二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不要求财物每时每刻都在当事人身上,只要为当事人所携带并处在其身体控制范围之内,即便财物与身体存在一定的物理间隔也应认定为“随身携带”。第三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主要着眼于财物的私密性以及财物与身体的时空同步性,具体的携带方式并非认定的重点。
本文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随身是指“带在身边或跟在身旁”。也即,只要是在“身边”或“身旁”就够了,不需要在“身上”。而“身边”或“身旁”都是以当事人的身体控制能力为半径的。这种控制能力既包括凭借身体自身的条件,如目光视线所及、伸手可触等,又包括凭借一定的工具条件,如用绳索牵引等。第一、三种意见要么将范围限缩的过小,要么将范围扩张的过大,都是不可取的。但在司法认定时还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必须以当事人的正常、实际控制能力为标准。如与盲人身体脱离接触、存在状态不能被盲人感知的财物一般不宜认定为“随身携带”。二是不能过分放松对财物的空间距离要求,财物不能与身体相隔太远。如通过电子遥控一部玩具汽车,汽车已经脱离当事人视线,此时虽然仍被“电子控制”,但也不宜认定为“随身携带”。
一般而言,将衣袋内的财物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该没有异议。但本案中,被害人王某上厕所时将衣服放在座位上,衣服及衣袋内的手机均暂时脱离了王某的身体控制,没有被“随身携带”。犯罪嫌疑人李某趁王某上厕所之机窃取衣袋内的手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扒窃。
二、“有效价格证明”的适用条件
新、旧《解释》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计算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异。根据旧《解释》,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进行“确定”。有效价格证明中的价格并不等同于盗窃数额,而仅仅是计算盗窃数额的主要依据。实践中,价格鉴定机构会根据发票、收据等有效价格证明,综合实物折旧率、成新率、市场中间价等形成最终的鉴定价格,而该鉴定价格才是认定的盗窃数额。新《解释》将“确定”更改为“认定”,意味着有效价格证明中的价格将直接等同于盗窃数额,除非“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那么,如何把握“明显不合理”?
本文认为,“明显不合理”应达到一般人根据经验和常识可以直接做出判断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把握:一是价格差是否直接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有效价格证明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被盗物品失窃时的实际市场价格低于该标准,那么即便价格差只有一元,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仍属于“明显不合理”。二是价格差是否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如前所述,如果有效价格证明和实际市场价格分属不同的量刑幅度,那么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便属于“明显不合理”。三是价格差与有效价格证明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如果根据一般预估的价格差达到有效价格证明的10%以上,也可以算作“明显不合理”。
本案中,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自行车购入、使用已满两年。按照经验和常识判断,该电动自行车失窃时的价格与购买价格已经产生很大的价格差,甚至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区分,此时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即购买电动车的发票价格认定盗窃数额便属于“明显不合理”,应当委托估价机构根据实物和发票进行估价。
三、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人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意味着入户盗窃是行为犯,不需要实际取得财物,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达到既遂的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不能将人户盗窃视为行为犯。入户盗窃也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入户盗窃但分文未取的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
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人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为盗窃犯罪的五种方式,意味着入户盗窃不宜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但与此同时、本文也不同意只要着手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无条件构成既遂的观点。较之普通盗窃,入户盗窃不仅侵害了公民财产权利,而且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因此在区分入户盗窃的既未遂形态时应当同时考虑这两个维度。具体而言,可参照下述情形进行认定:(1)尚未成功入户的,一般应认定为未遂,未造成实际后果的甚至可作非罪化处理。(2)成功入户,尚未确定具体盗窃目标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未遂,但不宜作非罪化处理。(3)成功入户并且已经选定具体盗窃目标的,不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也不论财物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均应当认定为人户盗窃既遂。(4)入户盗窃被发现,当场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人户抢劫既遂,
本案中,李某刚一进入住宅,尚未来得及选定盗窃目标即被户主发现,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四、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如何处理
未入户证明范文3
一、基本情况小陈老师工作室
目前,全州共有水域面积38万亩,航道1061公里,营运船舶648艘,农用船1417艘,渔船502艘,有船水库22座,民间渡口187个;道路里程8384公里,其中国道427公里、省道495公里、县道1663公里、乡道3977公里、村道4300公里;机动车辆70933辆,其中农用车9437辆、拖拉机3312辆;车辆驾驶员81837个,其中农用车驾驶员11763个、拖拉机驾驶员3051个;拥有合法客运车辆3679辆,其中旅游客运车辆60辆;乡镇开通客运班线178条,开通班线车792辆,其中大型客车10辆、中型客车45辆、小型客车737辆,涉及乡镇201个,占全州乡镇总数的98%;全州公路通村率达95%。共有专业渔民606人,非专业渔民961人。三年来,全州共发生安全事故926起、死亡663人,年均死亡211人。其中,道路交通和农机事故年均死亡171人,占全州年均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81%。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道路交通方面,一是农用车、拖拉机严重载客现象未从根本上得到杜绝,特别是逢农村集镇墟场、红白喜事、习俗节日,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更为严重,载客量约占总客流量的60%,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最大隐患。三年来,全州共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29起、死亡116人,其中有17起属农用车和拖拉机违法违章载客所致,死亡88人,死亡人数占76%。二是无牌无证、到期未报废及未定期参加检验的车辆较多,车辆车况不好。据州交警部门统计,全州现有无牌无证车辆8000余辆,到期未报废车辆4852辆,未定期参加检验的在册机动车辆达70%。三是车辆入户、驾驶培训和营运所需收取的税费偏高,多数车主难以承受。以购价6万元的19座普通客车为例,办理车辆入户手续需一次性缴税费1.53万元,其中上户费1800元、车辆购置附加税约6000元、车辆保险费7500元;每年需缴营运费2.735万元,其中客运附加费约2.04万元、过路过桥费3000元、养路费2500元、运管费1428元。同时,还需缴驾驶证培训费2500元,客运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1.5万元。实际上,现在参与农村客运的车辆其全年营运收入普遍不高。以一辆行使班线里程为65公里、乘客核定票价为每人8元的19座普通客车为例,如果不超载,其每天营运收入约为280元,预计全年收入约9万余元,剔除车辆燃油和维修费用、车主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及购车成本,车主的收入则所剩无几,难以承担其它费用支出。此外,我州驾驶员考试培训中心建设滞后。目前,只设有C类驾证考试中心,B类以上驾照考试需到省设考场参考。为此,考B类以上驾照的学员除缴纳培训费外,还得额外筹备差旅费、食宿费和考场训练费,无形中增加了学员的培训费用负担。基于这些情况,一些车主便不愿上户、不愿办证、不愿缴费,降低了车辆的上户率、司机的持证率和车辆的检测率。四是境内公路等级偏低,特别是村级公路不仅线型差,因资金缺乏有的自修通后就没有进行过整修,道路安全标志缺乏,垮塌现象严重。由于路况差,好车不愿开,便在一定程度上给农用车、拖拉机参与客运提供了市场。
农机监理方面,新《道路交通法》实施后,农机部门只能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进行上户挂牌、培训考试等静态管理,使农机部门在对拖拉机等农机机械开展农机动态监管执法时,缺失执法主体资格,给农机监理工作带来影响,不利于农机部门对农机机械实施动态监管,农机监理面临新的问题。如去年5月,吉首市农机监理站处理一起农机事故,驾驶员对其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上诉,结果被吉首市法院以农机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无效”的裁定。同时,农机机构网络建设也与监理工作的开展不配套,绝大部分乡镇农机监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多数只配一名管理干部。面对农村农机车辆多、涉及面广、管理线长的现状,乡镇农机监理员只能望洋兴叹,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小陈老师工作室
水上交通方面,一是乡镇船舶管理责任落实不够,乡镇政府的安全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对船舶的管理乡镇管什么、怎么管,许多乡镇不清楚,有的还错误认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是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情,没有很好地履行乡镇船舶乡镇管的职责。二是渔船和农用船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参与客运现象时有发生。对渔船的管理,畜牧部门虽设有渔政管理站,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行政资格,并且有的管理事项还是怀化市渔政管理站管理。如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的发放,就是由怀化市渔政管理站颁发。对农用船的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还不清楚自己有监管责任,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同时,绝大多数县市和乡镇都未配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渔船和农用船进行监管。目前,全州现有的502艘渔船,没有一艘取得有效营业证件。这些无证渔船有的还经常在农村参与客运,由于船只稳定性差,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三是船舶老化、技术标准低,航标缺乏,救生和消防设备配备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
三、对策建议
(一)强化综合治理,夯实交通安全管理基础。一是抓好驾驶人员管理。加强客运车辆和船舶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行车安全监督,提高其驾驶技术和交通安全意识。实行驾驶员事故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其事故发生情况与驾驶证年审年检挂钩,对年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根据事故大小和次数多少,依照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驾驶证件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吊销驾照;对受到处罚的驾驶员一律实行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予上路行车。搞好无证驾驶人员的摸底排查,逐户逐个落实驾驶培训工作,对不参加驾驶证培训考试擅自驾驶车辆上路的人员实行严管重罚,提高车辆驾驶人员驾证持证率。此外,还要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的管理,着力提高驾校的培训质量和水平。二是抓好营运车船监管。严格实行车辆进出站检验、车船年检和报废、车船跟踪管理、部门联合上路巡查执法制度,防止车船违法载客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抓好农村经营车船排查,全面了解情况,建档备案,加强管理。对清查出来的“三无”车船和到期报废未报废的车船要加强综合治理,将“三无”车船和到期报废未报废的车船与车船主管部门和车船所属乡镇、街道及单位挂钩,严格实行消号制管理,依法督促车船主办理有关营业证件,报废应报废的车船。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车船主管部门和车船所属乡镇、街道及单位,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三是抓好交通设施建设。突出抓好交通自动化监控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对危险路段、路口、渡口进行改善,增设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要进一步加大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道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同时,适当归集扶贫和以工代赈等资金,投入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通过加大投入,确保村级公路建设和养护有固定的资金支持,力求村级公路建设投入每公里达5万元以上、乡级公路养护投入每公里达2000元以上、村级公路养护投入每公里达500元以上,切实提高乡村道路的通行能力。
(二)完善扶持政策,着力规范农村客运市场。一要结合农村运力和运量的实际,制定出台符合现实情况的小陈老师工作室
车辆入户、驾驶培训、营业税费收取的优惠政策。要放宽车辆入户条件,对无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明)、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的车辆,由车主写出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和安全文明行车保证,车主所在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公安机构能证明其车辆来源合法,并经车辆主管部门查询属非盗抢和安全性能检测合格的车辆,要允许办理入户手续。要降低车辆入户和运营税费,对农村线路客运车辆入户和运营涉及的费用要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下浮50%收取;对不能减免的税种,也要根据车主的经济情况,允许实行缓缴或分期付款。对车辆保险费的收取,除第三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外,其它险种应按车主自愿的原则缴纳,禁止搭车收取。此外,还要在加快建设B类以上驾证考场、合理确定驾驶培训费用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驾驶培训扶助政策,对参加驾驶培训的城镇低保户、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员,要采取政府社救保障部门补助一部分、驾校减免一部分、个人自筹一部分的办法,帮助解决培训费用,使其能顺利参加驾驶培训。通过政策性扶持,解决车辆入户费用高和农村合法客运车辆经营难的问题,使车主上得起户和愿意参加驾驶培训。二要鼓励发展农村客运联合运输公司,对路况达标的乡镇公路要开通带有行李仓的班线车辆,着力满足群众乘车带物的需求。与此同时,坚持堵疏结合,着力抓好农村客运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农用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船严重非法载客行为,严格查出无牌无证车船,坚决取缔到期报废未报废车船,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通过公司化经营和综合治理,逐步解决农村运力矛盾,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三)理顺监管体制,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网络。要理顺“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建成职责明晰、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一要结合乡镇村区划调整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抓好乡镇安全监管网络建设,重点理顺农机监管、乡镇船舶管理、渔政管理体制,整合安全监管资源,组建具有综合性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相应管理职责配备管理干部,强化安全监管职责,其执法权由政府以委托执法的方式施行。二要结合健全安全监管网络的需求,进一步抓好村、社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制度,对村和社区安全协管员实行月工资制,切实增强协管员的责任心,提高源头管理效果。三要结合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州、县市级安全监管执法体制,相应配设执法机构和增加执法人员编制,使机构不缺失、人员不缺位。要进一步理顺渔政管理体制,尽快协调将怀化市渔政管理站代管的事项划回我州管理。要进一步理顺农用船和乡镇船舶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理顺农机监管体制,由交警部门从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中聘请交通安全监管员,并授权着装上路执法和处理农机事故,解决农机部门执法资格问题。通过理顺体制、明确职责,使各级各部门都能弄清自己管理的范围、应有的责任和需做的工作,实现条上理顺、块上清楚。
未入户证明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政府《*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125号)和市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25号)等法规、文件的精神,现就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见附件一),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调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通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调进的人员,在办理录用、招聘、调动手续时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须进行计划生育核实的。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拟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4.二孩生育证(准生证);
5.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证明);
6.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7.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⑵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⑶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⑷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⑸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三)核实部门: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实市、区劳动部门市外招调人员和区人事局市外调干人员资料。
(四)核实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相应的人口计生部门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核实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过程中如发现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核实工作。需要延长核实时间的,应报核实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调动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二)。对不符合政策生育、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核实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核实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三)。
三、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申请出生入户人员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
⑵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无生育证且属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及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⑶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亲和母亲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⑷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办事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四、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范围:办理随迁入户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随迁人员原户籍村(居)委、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己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无二孩生育审批表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二孩政策依据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另需提供下列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6.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拟迁入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递交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五、户籍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个人人事档案委托、公务员招考、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节育证明,其中属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未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已落实结扎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复核后换持的“*市节育手术证”;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办证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未入户证明范文5
一、帮扶队基本情况
目前岑巩县帮扶榕江县工作队崇义分队现有队员4人(其中一人抽调到榕江县脱贫攻坚指挥部)。
二、工作开展
(一)基础信息户户见
共检查11个村,1077户4331人,其中建档立卡户1038户(已脱贫户905户,未脱贫129户,返贫户4户),非贫困户39户(非贫特困供养4户,大病户9户,低保户11户,重残户15户);存在问题305条;涉及全乡所有村,其中崇义村25户、归里村33户、纯厚村24户、宰寡村26户、敦仁村6户、富有村28户、普安村22户、上咸村26户、下咸村46户、九崴村38户、大塘村31户。
截止目前,全乡应整改销号222户,已整改销号220户剩余2户未整改销号,整改完成率为99.10%。(仅剩普安村1户2个问题未整改,整改完成率为88.89%;其他均已整改完成率为100%。)
(二)州级督战检查
检查户数共计491户,存在问题326户,涉及全乡所有11个村,截止目前,整改销号326户,整改完成率为100%。
(三)档案信息户户见
共完成11个行政村农户档案资料整理指导工作,共走访1077户4331人,其中贫困户1038户4249人,非贫困户39户82人,反馈问题2821条。目前已经整改销号2719条,剩余102条尚未整改。整改完成率为96.38%。
一户一档核查共1373户,反馈问题1568条,目前已经整改销号1521条,剩余47条尚未整改。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贵州省贫困户登记表未填完善。二是:贫困户收入调查表签字时间不符,签字不规范。三是:走访记录过于单一简短。
入户档案核查共1373户,反馈问题864条,目前已经整改销号831条,剩余33条尚未整改。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贫困户信息表未更新,数据与国办不一致。二是:致贫原因不精准。三是:缺技术致贫家庭未有培训相关证书。
四卡合一档核查共1373户,反馈问题306条,目前已经整改销号289条,剩余17条尚未整改。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政策享受明白卡农户享受的项目对应栏未勾选。二是:享受危改的易搬户同时勾选对应政策栏。三是:收支明白卡收入与国办数据不一致。
民情档案核查共142户,反馈问题230条,目前已经整改销号223条,剩余7条尚未整改。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收入证明收集不规范。二是:材料单一印证不力。三是:十二类重点台账非贫困户材料收集不全。
(四)县级交叉检查
县级第二轮交叉检查涉及两个村:普安村、下咸村;存在问题共计32户:其中普安村13户,下咸村19户。存在初判疑似问题(包括其他问题)28户,其中普安村11户,下咸村17户;定性问题4户,涉及普安村2户、下咸村2户。针对存在问题,相关印证材料已经第一时间反馈到县级交叉检查组,截止目前,整改销号32户,整改完成率为100%。 县级第三轮交叉检查涉及三个村:大塘村、富有村、宰寡村;存在问题共计52户:其中大塘村13户,富有村23户、宰寡村16户。针对存在问题,相关印证材料已经第一时间反馈到县级交叉检查组,截止目前,整改销号52户,整改完成率为100%。
(五)迎检指挥体系培训
针对崇义乡迎检经验缺乏,迎检指挥体系不健全,岑巩帮扶队崇义分队对全乡11个行政村进行培训指导,建立村级迎检方案,培训各村网格员、向导员、翻译员等20余次;根据崇义乡各村综合迎检能力实际情况,派出帮扶队员邓金淸同志入驻宰寡村、归里村,负责建立起两村的迎检体系,完善村级阵地建设,协同指挥两村指挥所的系列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六)组织感恩教育,同吃“连心饭”,提升群众认可度。
岑巩县帮扶队崇义分队协同崇义乡到11个村组织召开党员大会、群众感恩院坝会等共30场,针对部分贫困群众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惠民政策知晓差、自我发展意识差、社会评价形象差等现实问题,乡党委紧紧围绕“过上好日子、住上好房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要求,宣讲党的政策、宣讲脱贫经历,谈变化、说感受、颂党恩,汇聚脱贫攻坚、感恩奋进的强大正能量。以基层群众为服务对象,充分发挥“一名党员一面旗帜”作用,引导辖区内的党员积极发挥带头作用。开展典型示范激励人,乡党委政府充分利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深入各村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同时,各村利用同吃“连心饭”的活动还广泛开展“环境卫生户”、“最美保洁员”、“最美护路员”、“最美护林员”、“最美儿媳妇”等评比活动,大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榜样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彰显了先进典型的集群效应,提升了群众认可度。
三、存在问题分析
自帮扶工作开展以来,全体帮扶队员配合督战组进村入户查找问题,指出问题解决建议,督促各村严格按照脱贫退出标准开展工作。但是从各级各部门的检查、抽查结果来看,各村存在问题依然较多,整改销号后又出现反弹,没有肃清问题根源,解决彻底。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意识不强。针对各项检查提出的问题,只是提出一起整改一起,没有做到举一反三,工作开展没有创造性,致使工作挂末爬行,甚至在后期检查中发现多个定性问题,导致全乡工作陷入被动。
(二)不重视内业档案,存在侥幸心理。各村对档案工作不重视,整理工作停留在表面,实际工作开展进度缓慢,针对档案普查结果反馈的整改严重滞后,甚至在迎检期间档案材料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导致检查组通过档案材料直接发现问题后向被检查户进行详细追问核实,最后将多条问题带出村直接上报,加重了乡级迎接检查的负担。
(三)“明白人”不“明白”,培训力度需加强。在检查过程中,多数农户对享受政策说不清、道不明,对识别、退出年度不清楚,干部在走访过程中没有强化对农户的宣传与培训,导致工作成效不理想。
四、下一步打算
(一)强化各村对迎检工作特别是迎检接待及向导反馈问题的培训,为迎接检查做好充足准备。
(二)围绕脱贫退出标准,继续巩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压实网格员职责,稳固基础信息精准摸排成果,及时更新排查数据,做好人口自然增减备案,严防户内漏人。
(三)督促各村做好边缘户、监测户、十二类重点台账非贫困户等台账建立及印证材料收集,将存在问题在迎检之前化解。
未入户证明范文6
【关键词】居民死因 死亡率 漏报率
中图分类号:RC9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5-367-01
居民死亡资料是反映人民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准确反映人民的健康状况,为评估我区居民死因监测数据的完整性,估计漏报率,校正人群报告死亡率,我区在2009年6-10月,开展了2008年死因漏报现场调查: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抽取4个乡镇(街道),再从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3个行政村(居委会),所抽取的行政村(居委会)内每户家庭均为抽样家庭。
1.2 方法
1.2.1 人口资料的收集收集样本村(居委会)2007~2008年年末分年龄、性别户籍人口数资料,出生人数。
1.2.2 调查内容
1.2.2.1 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文化程度、职业等;
1.2.2.2 死亡信息:死亡地点、死亡时间、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导致死亡的疾病或事件、生前诊疗经过等
1.2.3 入户调查调查员走访所抽中样本村(居委会)的每户家庭,询问户籍人口过去1年中所发生的出生信息、死亡信息,并填写相关表格。
1.2.3.1 出生信息的收集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对过去1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要询问出生婴儿的相关情况,并询问其出生婴儿是否存活,填写出生信息表。如果出生婴儿夭折则还需要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
1.2.3.2 死亡信息的收集询问家庭基本情况后,对过去1年内有家庭成员死亡的,则需详细询问相关死亡信息,并填写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
2 结果
本次调查12个村,共调查9685户,调查人口数40124人,共查出出生儿童250人,与原出生登记相符,未发现出生漏登儿童和死亡漏报病例;共查出死亡284例,2008年网络直报268例,发现死亡漏报14例,漏报率为4.93%,粗死亡率7.1‰,高于全国第三次死因回顾性调查的结果6.0878‰[1],期望寿命77.59岁;死因顺位依次为:心脑血管疾病、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的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
3 讨论
我区公安、民政、卫生三部门在2007年联合下发了《认真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和加强相互协调》的有关文件,到2008年三部门基本对接到位,派出所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才能注销户口,基本卡住了漏报,而本次死因漏报发现集中在邗上街办,地处为新城区,区内多为新建商品房,实际居住人口户籍复杂,外来人口多,且流动性大,办理相关手续时未在本区办理,而其他区未全面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局部地区的派出所和卫生部门未衔接到位,不能做到全部把关,有待进一步协调到位。完善死因报告工作制度,把原来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统一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质量的同时杜绝漏报,更好的体现我区居民死亡率水平、死因构成及其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