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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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范文1

关键词:法律教育;法律素质;策略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中职教育,中职院校的招生也在逐渐扩大。所以,中职生将是我国未来建设的重要人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职教育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有许多的缺点和不足,尤其是中职生法律素质的问题,是当前中职教育的主要问题,所以说,中职院校应该注重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重视对中职生的法律教育。

一、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基本现状

(1)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偏低。大多数的中职生学习积极性本身就不高,中职学校的教育主要以技术教育为主,所以中职生学习法律的条件是相当有限的,甚至他们对法律的基本概念都不了解,所以说中职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相对较低,法律常识极度缺乏。根据有关资料,我国有一所中职学校的法律教学内容是犯罪和制裁。在中职生的思想意识里法律就是制裁和惩罚,根本就不懂得法律还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中职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根据有关的数据分析,目前,我国违反法律的中职生约占中职生总数40%,这个数字足以证明我国中职生法律意识薄弱。而中职生受到社会上一些负面情况的影响,在他们的意识里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法律观念,甚至于没有法律观念,根本不信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基本的法律观念。

(3)中职生的自觉性比较低。中职生在现实生活中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在遇到问题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平淡的生活中若与其他学生发生冲突,首先想到就是用暴力解决。甚至他们在做了违法的行为后,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躲避隐藏,法律就不会给予其制裁。

二、中职生法律素质提高的相关策略

(1)中职学校要重视法律教育,增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当前,我们应该意识到中职生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素质偏低。中职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是中职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设置法律课程,在教学中重视以法律教育为中心,使学生对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2)构建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中职生的教学课程要以学生的需求为指导方向,在提高中职生的法律应用能力的前提下,结合教学内容和法律知识,逐渐引导学生的法制观念,从而设置合理的法律教学课程。同时,学校要对不同专业的学生设置不同的法律教学内容的侧重点,要让不同专业的学生都觉得自己所学的法律可以学有所用。

(3)提高教师的素质,改进教学方法。法律教师,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会有很大的促动作用。法律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地组织一些有趣的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活动。只有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才能提高其实践能力,开阔其视野。在中职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打破传统的教学理念,营造一个轻松开放的教学课堂,引导学生探索性地学习和思考,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构建学校的法律网络系统,以学生的兴趣为着手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性,着眼于学生的实践体验,在实践中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4)增强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学生理论与实际的联系。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设置情景式教学法,引入现实中的社会内容,结合学生的生活环境,让学生对法律知识进行实践性探讨,还应引导中职生将法律知识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将社会生活当作法律学习的第二大课堂,让学生真正地把法律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去。让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学生的生活中,使其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得到启迪和教育。

总而言之,目前中职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但中职生作为将来国家的建设者,必须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中职学校要注意学校法律课程的重要性,加强法律教育方面的师资力量,健全和完善学校的法律教育体系,构建中职生法律教育网络体系,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提供各个方面的条件。

参考文献:

法律素质范文2

关键词 高职学生 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 法制化 法律观念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党在十报告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明确了法治进程,实现了法律向法制的有效转变。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现代法治社会,一方面,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当代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高职学生更是祖国未来不可缺少的技术人才,提升学生法律素质,树立其正确的法律观念极为重要。

1 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

(1)缺乏对法律诉求的信心。高职学生对法律诉求的信心是其内在法律素质和法律观念的外在体现,在一次校内关于“假如不幸遭劫或被盗,你会报案吗?”的调查中,大多数学生回答:“会报案,但并不会对此抱太大的希望”,“不会,即使报案了,有关部门也不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可见,学生对当今法律机关持怀疑态度,并没有足够的法律诉求信心。

(2)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我国高职院校虽然也开设了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课程,但是并不会太注重学生在法律知识这方面的认知水平及其内在的法律素质,使得在校高职学生总体法律知识水平较低,生活中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民法,多数学生不能准确合理地区分民事法律和非民事法律,不能辨别合同行为和非合同行为。关于宪法,大部分学生都觉得枯燥乏味,甚至根本就没看过或了解有关书籍,更别说有深度的掌握了,将国务院当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学生也大有人在。

(3)缺乏正确的法制观念。就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来看,他们内在法律知识不完善,法律意识薄弱,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不会正确运用自己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犯时,也不会合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 高职学生法律素质欠缺的原因

现阶段,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观念欠缺正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这是我国高等院校的教育体制、社会的法制氛围以及学生自身的心理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决定的。

(1)教育体制的不完善。随着教育部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当今各大高校虽然都开设了有关法制教育的课程,但是大部分院校是将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这使得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不能正确区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容易走上误区。此外,各大院校将其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划为公共课,因此,课时少,各个专业的学生在一起上课,人多,真正用心听进去的学生也没几个,学校和老师的投入少,这就决定了很少有学生能真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2)社会的法制建设不健全。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总水平不高,民主法治建设不完善,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在一定条件、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记得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我国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可实施性。

(3)高职学生心理素质的影响。一个人的心理素质直接影响到其个人的行为处事方式,纵然,高职学生的心理素质决定了其内在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行为。目前,大多数学生的心理不成熟,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法律道德不完善,法律行为欠缺。当前在校高职学生正处于由心理不成熟向心理成熟这个过渡阶段,感情复杂多样,思维情绪化,行为处事容易走向极端,尤其是生活、学习、恋爱以及就业等各方面压力交织在一起,精神压力非常大,自我调节能力差,一旦释放出来,就有可能导致学生走向极端,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 提高高职学生法律素质的途径及措施(下转第29页)(上接第20页)

高等教育意在培养社会需要的高新技术人才,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国家培养生产型、建设管理型与服务型综合发展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伴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高职院校学生要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发展的同时,提高法律素质,成为各方面同发展的综合型人才。

(1)改善教育体制,注重法制教育,提高法律课程的实用性。如前所述,各大院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少,学校和老师投入的少,实行大课教育,学生不易接受。因此,可以根据这些弊端,做出一些必要的调整,如在选择教材时,应尽可能适应学生的需要,做到以学生为本;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灵活性教学方式,有意识地突出重点,适当地进行案例分析,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其积极性,课堂上大家尽可能的互动;在师资力量上,尽最大可能提高师资力量,目前有些所谓地“法律教师”,其并非专修法学的,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不健全。教育体制改革,注重法制教育,就要真正提高法律的实用性。

(2)改善社会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现在的高职院校并不是封闭型学校,虽然在校学生大多数时间是在学校学习,但是也不免与社会接触,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因此,社会的法律氛围对学生也有重要的影响,这就要求改善社会法律环境,为当代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首先,引导学生遵法、守法,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强调宪法的重要性,让学生形成法律至上这样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积极引导学生重视生活中法律的运行,让学生在不知不觉中了解法律行为。最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此外,国家机关应注重法律的实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腐败现象,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社会环境。

(3)提升心理素质,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院校,对在校大学生只开设《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基础》课程,而忽视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教师应重点辅导心理素质低的学生,引导学生站在客观的角度上认识自我,淡然合理地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不偏不倚,如评定助学金、发放奖学金等,都要实事求是。

4 结语

实践证明,在政治多元化、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推进法制健全化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更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这样不仅可以推动整个中华民族的法律素质的提升,同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形成健全的法治社会。大到国家,小到个人,都必须重视其法律素质的提升。即使过程艰难,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在大环境下塑造小环境,切实提升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为国家、为社会培养综合性新型人才,这也是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钟佩霖.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成人教育,2007(9):57-59.

法律素质范文3

中职生法律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当前中职生的维权意识较强,通过课堂法律教学也懂得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捍卫合法权利。但是在现实中,一旦学生间发生矛盾冲突,或碰到违法侵权的事情,多数中职生仍不自觉地采取粗暴的方式解决,打群架、违法犯罪的事情时有发生。中职生法律实践能力不高,守法的自觉性也较低,部分中职生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违法行为做得很隐蔽不被人发现,就不会被追究责任。

2、中职学校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2.1定位不明,重视不足自2002年起教育部就提出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然至今中职学校对法律教育仍未有明确定位,没有把法律教育当做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法律教育缺乏领导组织机构,缺乏长远规划和近期具体目标、计划安排,“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有些中职学校将法律教育排除在素质教育之外,以甩包袱的方式把中职生推向社会,这必然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进程。2.2课程设置不当教学方法单一现行中职法律教材几经修改,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可读性较强,但在课程设置上仍有缺陷。一方面,课程形式过于简单,重理论轻实践,重讲授轻练习;另一方面,课程设置未体现不同专业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往往以一概全,忽视了学生对法律的不同需求。在教法上,很多中职学校仍停留在“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学生被动地接受,枯燥乏味的讲学使中职生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教育实效不高。2.3师资薄弱,专业性不强中职院校在调整传统专业的过程中,由于部分专业被取消,造成部分专业教师闲置,专业对口的教师不多,“双师型”教师比例更少。绝大多数中职学校法律教育者整体素质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法律课程基本上是由思政课教师担任,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又缺乏实践经验,甚至有教师以错误的教学观念误导学生,教学质量大打折扣。

3、提高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对策

法律素质范文4

关键词:法律素质;职业发展;培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竞争日益加剧,就业形势日趋严重,已经为大学生就业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然而在大学生就业发生改变,人才培养模式走向市场化,当就业率成为衡量一所高校办学效果和专业未来发展的重要依据时,全国各大高校在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时,基本上强调就业观念和就业技巧的培养,时常忽视了法律素质的培养。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的特点,设置收费陷阱、扣证陷阱、试用期陷阱、培训陷阱等,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很容易被卷入劳动纠纷中。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大学生不懂法、不知法,心存侥幸,不能做到诚实守信,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素质培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有关就业法律的课堂教育投入不足,形式单一

目前,许多高校在教学计划中给予法律知识教授的比例极少,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渠道非常有效,多数学生仅仅是在《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上对法律有所涉及性的学习,而且该门课程大一就开设,课时少,学生都不重视。在就业指导课中,关于就业法律教育也往往只有一两个课时,其中还包括就业安全教育和社会保险知识教育,就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往往一带而过。其实,教育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一两天或一两节课所能做到的。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法律素质培养的师资力量有限

目前,许多高校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教师主要由就业指导中心的教师和辅导员老师组成,这些教师学科背景各种各样,平时也常常忙于日常事务,很难有时间静下心来研究相关法律知识,就更难针对性地为大学生提供法律指导,这完全不符合师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大大制约了就业法律的指导效果。

(三)大学生对学习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不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有效开展,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然而许多大学生对这些法规政策知之甚少,从思想上就根本不去关心,不知其重要性,不知这些法律与自己的关系,对自己有哪些帮助,造成许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知怎样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合法权益被侵犯都不知道。同时,由于个别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在就业过程中,求职心切,铤而走险,通过造假的方式增加自身就业资本,从而让自己顺利就业。而对这些行为,许多大学生都声称自己只知道这是欺骗,没想到这是违法的,不知道能产生严重的后果。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思考

(一)树立正确观念,重视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因而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针对目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应摆在较高的位置。高校就业指导要树立正确的指导观念,充分意识到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当代大学生必备的素质,也是高校教育的重点之一。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思想观念,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大力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法制观念的教育,使每位大学毕业生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才能使大学生顺利进入社会大环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才,才能使高校就业指导工作顺利进行和发展。

(二)制订科学的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计划,丰富就业法律素质培养的方式及内容

首先,在大学毕业生中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重要的就业指导课内容。目前有的高校在全校范围开展的就业指导课程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但由于时间、场地等原因,法律教育的效果不明显。而在以往的课堂讲授过程中学生所提问题能反映出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望。所以,可以将就业法律教育作为就业指导课中的重要内容。当然,在课堂教育中应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契约意识教育、合同意识教育、司法救济意识教育、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并引导学生自学有关就业的法律知识。

第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法律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提高就业指导的实效性。俗话说“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就得有一桶水”,在教师要教授学生全面、细致的法律知识时,其自身就必须有更多的就业法规、政策知识,学校就要建立一支真正精通就业法规、政策的师资队伍。学校可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律教育教师队伍,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对就业指导教师开展就业法律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

毕业生大多为社会阅历有限的年轻人,出现法律纠纷时往往很难自己解决,是典型的弱势人群,是最需要高校提供法律援助的,这时高校应当为学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从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出发,与相关用人单位交涉,对确属用人单位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对其施加压力,或帮助毕业生通过司法途径求得公正解决。高校可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资源,吸收校外法律从业人员、校内法律专业课教师和法律专业学生,成立就业法律咨询援助机构。开通咨询热线接受咨询;设立专门的电子信箱和QQ群与毕业生交流就业法律知识;开辟专门的咨询场所,当面接受咨询;建立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网站等。各高校之间还可以成立援助联盟,共享资源,共同为毕业生提供法律援助。高校只有加强对毕业生法律救济方面的援助,才能使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得到切实的提升。

参考文献:

法律素质范文5

1、对法制教育的思想认识不够

当前因为大学生毕业后都是自主择业,就导致很多的学生面临强大的就业压力,因而学生学习目的也就更加功利化。在学校里,他们更多的是重视专业课程,或是去学习与专业课相关的课程,而忽略了法律素质的培养。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对法律课程不感兴趣,或者根本就不参加法律课程的学习,可见,这样的认识必然导致法律课程的学习效果不尽如人意。

2、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缺乏良好的守法自觉性

在高职院校中,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因为思想认识上的不够,大学生的学习效果不理想,导致很多学生对我国法律的认识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上。他们对我国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对我国相关的法律原理和概念都缺乏深入了解。所以也就不会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因而在法律实践中,很难把这种学习到的相应知识转化为维权意识进而指导自身的行为。有一些学生虽然了解和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但在实践中,很难把这种认识转化为守法的自觉性,他们或是持怀疑态度,或是对法律缺乏足够的信任,以致有的同学以身试法,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3、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

现有调查数据表明,高职院校中大学生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据相关调查显示,只有9%的学生认真读过宪法,有近70%的学生对民法缺乏了解,而对我刑法进行详细阅读的微乎其微。因为对法律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就必然导致大学生在自身权利被不法侵害时,往往无法自救,或是根本意识不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还有的学生因为受世俗的负面影响,把“背景”、“权力”、“金钱”等等看得很重,甚至于把这些凌驾于法律之上,藐视法律的权威。当然,也有同学把法律看成一种神圣威严而远离自身的东西,或是认为法律与自身关系不大敬而远之。以上种种偏差若不得到应有、及时的改正,必然在法律实践中,或是不能有效的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以致让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或是疏忽大意,让自己走入违法犯罪的歧途。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途径

1、调整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完善选修课程体系设置

如何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在当前高职院校课程设置中,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学科的教学来进行的。但是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由于学校在教学课时的时间安排上很紧凑,课时很少,而教学的内容又多,因而教学的效果并不理想。课堂上,教师更多的是对知识的罗列、堆积,或给学生在课本上标注重点,而不能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所以课堂教学无法达到预期的法制教育目的。要改变这样的弊端,学校要对症下药,恰当调整好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如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学科学习的基础上,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兴趣爱好,在法制教育上开设不同层次和不同内容的法制教育课。这样就让法制教育力争更贴近大学生的相关专业,也凸显自己的专业特色,有效提升大学生的法律修养和综合素质。大学生在对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再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和个人兴趣爱好,有针对性的学习,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知道,在高职院校中,选修课是其课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不能要求他们像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那样面面俱到,我们可以在神州教育学生对我国法律整体框架认识的基础上,再有所侧重的进行重点学习。如可以开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和学生专业相关或让学生感兴趣的法律课程,这样对于提升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是很有裨益的。

2、改进高职法制教育方式

随着我国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入,法律素质是高职院校大学生“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实践中,因为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并没有引起相关各方的足够重视,致使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差强人意。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要转变法制教育的传统思想观念。法制教育要针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在教学中将教师教授和实践联系起来,教师在强调法律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能够联系社会实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教师的教学方法可以多式多样,要打破传统的机械、单调的灌输式教学模式,通过采用情景教学、生活实例分析、有计划的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以及法律案例分析会等方式,提高学生参与法律的实践能力,以此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让学生遵法守法、信法用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3、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文化建设

法律素质范文6

关键词:法律 职业素质 培养 新模式 实践教学 评价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216(2015)08C-0039-02

除自主创业外,一份理想的职业是绝大多数大学生求学的动力,是人生历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人人生价值的体现。职业素质是决定职场成败的重要因素,是大学生直面社会的竞争筹码,职业素质的养成需要通过系统的学习,以及投身社会实践之后不断的积累,设定正确的职业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显得十分重要。培养具备特定职业素质的大学生是教育教学的首要目标。目标定位不准确,就难以培养适应、推进社会发展的人才,职业素质的培养是系统而复杂的过程,本文仅就高职法律专业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职业素质培养概述

职业素质是指从业者在一定生理和心理条件基础上,通过教育培训、职业实践、自我修炼等途径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职业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基本品质。由此可见,职业素质不是天赋特权,而是通过后天积极的学习和实践养成、并通过不断积累而升华、完善。职业素质包括专业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 政治素质、 思想素质、道德素质、社会交往和适应素质、学习和创新方面的素质。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职业素质包括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这是与高职法律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的,高职法律专业教育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以培养法律职业辅助人员为主,包括司法行政人员、司法助理人员、法院文书工作者、律师助理及社区民事调解员、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这就要求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既要具备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处理法律纠纷、基本法律实践事务的能力。

二、 高职法律专业学生职业素质培养方面存在的弊端

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讨,获得一些经验,但是绝大多数高职类院校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上与本科类院校相似,并没有突出高职特色,也没有将实践技能的提高作为教学的出发点,既达不到本科教学的水平,又没有保持特色,社会服务功能并没有增强。综合考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弊端:

1.高职法律专业存在传统法律教学资源不足、教学方式滞后、教学环境封闭等难题,阻碍教学发展;

2.高职类院校对此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职业素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教育教学缺乏针对性,不注重实际效果;

3.职业素质教育内容华而不实是目前我国高校共同面临的问题,与当前实际需求严重脱节,高职法律专业也不例外。

4.目前培养模式下,学生缺乏持续学习的能力,进入社会,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往往力不从心,无从下手,职业发展后劲不足。

三、 注重专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并重的新模式

(一)理论教学改革: 改进教学模式,加强核心能力的培养

把知识传授放在首位的传统教学模式,在高职类素质教学实践中弊端日显,传授书本知识容易脱离实际使学生感到抽象、枯燥;往往教师讲得多、学生活动少,压抑学生的主动性;注重面向集体而忽视个别指导,容易出现注入式教学、学生死记硬背等,种种缺陷不利于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健全的个性和创新实践能力受到极大的抑制,职业素质培养更是无从谈起。因此,目前高职教育有必要对“传授――接受”教学模式进行优化,合理地吸纳各种主体参与式教学模式。在主体学习模式中,教师教的内容从以讲授知识为主转化为以方法引导为主,以能力培养为主,教学方式从前台为主转化为幕后为主,帮助学生准备学习材料,调节学习进程,引导评价学习效果,反思方法优劣。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获得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而是比知识更重要的方法能力、学习能力以及合作交流的能力。

创新模式要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运用。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不能紧紧盯住课本,着眼于枯燥的理论知识,而是要学习包括合同拟订、法律文书、基本法律事务办理流程、简单法律纠纷的解决,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建立健全学习资源,比如,电教室、资料库等等,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要从关注集体向关注个体转变,从职业人的基本素质,到岗位需要的人才标准,再到面试技巧等,引导和教育学生在自身素质方面得到全面提升,使学生具备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二)实践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实践技能培养体制,切实提高学生职业素质

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法律专业培养高层次人才不同,高职法律专业主要培养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解决基本的、琐碎的、日常的法律纠纷,因此,高职法律专业教学应在实践教学方面进行大力改革。建立健全实践技能培养体制,改变过去形式主义的做法:在公检法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签订协议,最后好带学生参加几次旁听;与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协议。学校不按照人才要求改变教学计划,企业自然也不录用不按其要求培养的学生,合作协议流于一纸空文。基于以上种种原因,笔者认为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育教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从社会实际需要出发,寻求切实可靠的合作方。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它与公安派出所、法庭共同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政法体系,成为我国基层司法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所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就业的一大平台。然而,多年来,我国司法所人员素质低下,社会服务功能差,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对其认识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学校与司法所建立合作协议,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比较全面地了解法律职业素质要求,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提升我国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整体水平。

2.鼓励大学生下基层,推进社区法律服务。在当前重学历轻能力的教育理念影响下,大部分学生的自我认知不够,往往看重传统意义上的“高大上”工作,比如律师、公务员、白领。然而,法律纠纷的高发地仍然是基层,化解法律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是基层组织,要充分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需要在长期的基层实践工作中磨炼,而不是通过办几个大案要案就能实现。基层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是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投身社会实践的大舞台。帮助基层民众化解民间纠纷、加强宣传工作、防止民转刑、劝解、帮助社区居民依法维权,建设法治社区、构筑基层法治力量。

3.学校内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培训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教学观念的改变首先在于教师,学校要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下功夫,使一线教师了解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掌握教学技能。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切实可行的实践能力培养平台。如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借鉴“教学工厂”理念营造学校与政法行业合二为一的真实工作环境,通过按工作角色模拟完整工作过程和典型工作任务,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政法高职校内学习与真实职业岗位标准一致性对接,形成了政法职业标准与职业教育一体化新模式。

学校应紧密结合办学实际情况,优化教学条件,搭建学习平台,为高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提供机会和便利,满足学习需求,帮助他们成长进步。如配备电教设备,购置学习用具,组织“法律知识大讲堂”活动,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邀请法律专家尤其是社区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来学校讲学。组织开展演讲、辩论、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寓情于理,提高学习兴趣,把“教我学”变为“我要学”,提高学习效果。

(三)评价方式改革:建立以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多元评价体制

与培养模式配套的是,改进教学评价的标准,从重视知识(或者说分数)的单一评价标准,向重视知识能力的多元评价标准转化。打破单一的考试分数评价制度,在素质教育模式下,大多数院校建立了综合评价体系,我校的做法是: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德育25%+智育55%+文体10%+综合能力10%,德育方面的加减考评较全面地评价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等情况;智育即学习成绩依然占比最高,一般是由考试课成绩和考查课成绩综合而来;文体是学生体育课考试成绩;综合能力由于缺乏具体的考量,实践操作中一般是每生10分。这样的评价体系看似全面,实质仍然是分数主导模式,没有将实践教学和学生的综合能力反映出来。

因此笔者的建议是:在教学评价中要坚持评价内容全面化和评价方式多样化,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实践教学折算课时,予以考量,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突出实践能力为主导的评价模式,给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留下空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真正适应社会需求的高职法律专业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段宏毅,高海霞.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