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执行工作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范文1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一)处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宣布并执行,而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缩小影响甚至不宣布,有的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本人。如我县某镇卫生院院长黎某某因犯受贿错误,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主管部门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直到调资时需出具处分决定,本人才到县纪委提及此事;某单位一受处分人员,来纪委申诉,其申诉的理由之一就是从未收到对其的处分决定。

(二)未按处分决定降低职级待遇。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人员,按规定必须降低其职级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或部门碍于情面,不能坚持原则及时办理调整手续。如我县某镇社会事务办原主任邓某某因犯贪污错误,于20__年12月被县纪委、监察局给予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该镇未按规定上报人事部门降低其工资,直到20__年10月在县纪委的督促下才办理了降低其工资手续。

(三)在年度考核、党员评议中未执行处分决定。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把关不严,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评议等次。

(四)处分决定归档材料不完备。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分别隶属,党政纪处分决定没有装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有时由于传递延误或者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未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纪律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不能起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效果;二是影响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到位,将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不能给干部的调职、调级、调资提供准确信息,给组织和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使用带来负面影响。

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有些领导或承办人员忽视党政纪条规的学习,忽视党政纪纪律的严肃性,党性原则不强,凭个人主观好恶办事;因关系网,凭人情左右原则,出现人情关系代替组织纪律,个人感情重于政策法规等不正常现象。

二、解决的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拓展思路,积极创新,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应从四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1、对存在的问题,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2、建立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的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单位,一份单位盖章后带回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

执行工作范文2

一、按照联合国儿基会对远程教育项目县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县项目工作

县的简况是,该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全县总面积7149.8平方公里。居住着藏、汉、土、回、蒙等16个民族22.8万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37%。全县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93所,其中完全中学4所,独立初中13所,九年制学校5所,完全小学143所,初小及村学123所,中等师范学校1所,职业中学2所,厂矿学校2所。共有中小学生40927人,中小学教师2724人。借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新周期远程教育项目,结合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的实施。天祝县近几年来先后共举办或组织参加了数次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业务培训。一是根据中央电教馆教电馆()号通知精神,我省由省、县两级共同配合,先后举办了省、县级2期培训班。先是由项目县县经过认真细致的准备,从年月日开始,举办有50名教师参加的前期培训。培训所用教材除中央馆统一配发的之外,全部系该县组织人员编写了包括计算机基础知识、W98基本操作、OFFICE2000办公自动化软件、因特网和卫星网络基础等实用教材。前期培训安排了3天时间,省电教中心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开学典礼,检查培训班准备情况,并举办了信息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认识教育信息化的作用和重要意义的讲座。二是省级培训经过认真细致的准备,在年初组办了13名县学员参加的省级骨干教师培训。省级培训安排6天时间。按中央馆要求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和项目县协商确定了13名培训人员。培训教材除中央馆统一配发的外,另选定了西北师范大学编写的已用于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培训的《现代远程教育原理》一书。培训场地选用了我中心当时新落成的拥有48台微机的培训中心。主讲教师全部由高级职称人员担任。三是县组织学员参加了由中央电教馆主办我中心承办的年月间“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远程教育项目县骨干教师培训”,计有24名小学语文数学教师参加了培训班学习。四是组织项目县天祝县12名教师参加了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市举办的远程教育项目小学科学培训包使用培训班。五是我中心和县教育局共同组织参加了由联合国儿基会和中央电教馆主办,省电教馆承办的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远程教育项目县学生POWERPOINT作品评选活动,上报的22件作品中,有21件获奖。

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从年月份实施以来,县在实践中充分调动了远程教育项目的卫星接收和计算机设备的资源优势,和儿基会配发的教学软件相互使用,做到了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以点带面,各取所长,科学组合,加强项目之间的整合,相互促进了项目的发展。在网络上构建了县、乡、校三级网络体系。在资源建设上采取了六整合模式,即各项目设备与各项目资源的整合、‘天地’网络资源与地方开发资源的整合、常规培训与项目培训的整合、集中培训与远程合作学习培训的整合、师资培训与学科教学的整合、农牧民培训与三农服务的整合。在资源应用上确定了“用于各科教学、用于资源收集与传播、用于师资培训、用于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用于基层党的建设、用于经济建设”的‘六用’方式。如该县小学建成的乡级资源中心。

根据中央馆的安排和布置,由项目县确定了镇一小、小学等学校参加了“合作学习”项目,师范学校参与“合作学习”项目。受中央电教馆委托,我中心于年底承办了有广西、青海、甘肃等省项目学校教师参加的培训班,中央电教馆国际合作处处长一行亲临培训班指导工作。目前,项目正在进行中。

同样,根据中央馆的安排和布置,我中心承担了为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编写中小学教师参与式培训教材的组织工作。为此,我中心认真负责的开展了工作。聘请了省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写工作,召集有关人员多次开会研究,进行安排布置。目前,这项工作也正在进行中。近期,我中心还同天祝县一道组织了儿基会远教项目小学语文、数学优秀课评选活动,选定了项目校摄制的7节课参加终评。

二、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硬件设备为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远程教育项目搭建了很好的平台

县共有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一、二期学校80所。该县在考虑项目学校布点时,有计划的将一部分项目校安排在儿基会项目学校。依托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硬件设备的优势,同联合国儿基会新周期远程教育项目软件资源优势结合起来,使各项目相互促进,从而促进了项目的健康发展。以该县小学为例。小学作为儿基会项目学校,整合了项目资源,开展了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教师培训。学校充分调动乡级资源中心的硬软件资源,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的本乡和本校教师培训。已完成了每位教师每学年最少60小时的培训任务。已接收培训的教师,其教学理念,教学技能得到很大改变和提高。其教学行为已经走出了传统教学的模式,学生的知识、技能、态度、方法、情感等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关注。二是为教学服务。该学校定专人按时准确的接收教育信息,中青年教师都能积极主动利用教学资源到教学。由于有效地利用多种教学资源,更加充实了教学内容,增大了教学中的信息量,也改变了课堂的组织形式和教与学的行为。所以,项目的实施,支持了新课改的推进。三是为社区服务。通过建立信息栏,组织学校周边农牧民群众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

三、承办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远程教育项目县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工作

省电教中心受中央电教馆领导、联合国儿基会的委托,于年月日至月日承办了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远程教育项目县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工作。接受本次培训活动的六个省、区有新疆、青海、内蒙、宁夏、陕西省和甘肃省。8个项目县、旗、区是内蒙古库伦旗、甘肃天祝县、新疆木垒县、宁夏同心县、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青海循化县、陕西商洛市商州区、陕西安康市宁陕县。8个项目县按规定派出10名数学教师、10名语文教师及相关教研员、项目管理人员参加了培训。省级电教馆项目主任和电教馆领导应邀参加培训活动。在培训中,中央电教馆副馆长、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项目官员安雅娜女士、中央电教馆国际处处长一行专程来检查指导培训班工作。由于培训各方的齐心协力、积极合作,使培训工作得以达到预期效果,顺利完成了任务。培训工作情况是:

培训的前期准备

年月中旬,我中心接到中央电教馆国际合作处通知,为促进贫困地区小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信息技术在项目学校中的应用,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央电教馆负责执行的“中国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远程教育项目”将于年月在开展教师培训活动。培训分别以项目制作的多媒体“小学数学”和“小学语文”教学包为基础,通过培训,使教师深刻理解课程改革,并具有对项目学校教师开展培训的能力。根据上述要求,我中心随即开始积极筹备活动。首先,选定培训场馆。由于参加培训人员包括省、自治区,县、旗、区的项目管理教研人员和教师要200人以上,人数较多。且有为数不少的来自民族地区的回、撒拉等民族教师,必须尊重他们的饮食习俗。故经反复比较,确定了能满足不同民族饮食需求,集食宿、教学等各种功能为一处,且条件较好的军区预备役宾馆。其次,制定培训计划,报中央电教馆审定。三是按培训要求确定和聘请授课教师。当时,“非典”疫情在全国尚未完全控制,给我们的筹备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认真做好培训的各项组织工作,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经过我中心认真、细致的准备,使培训活动得以如期进行。整个培训班时间安排是,月日各省、区学员报到。月日至月日开展培训工作。具体安排是:月日,上午简短的开幕式后,请有关专家讲解数学、语文多媒体教学包的使用。下午,讲解数学、语文课程改革理论和使用培训包开展校本培训的管理。月日,上午数学、语文课程改革实践经验。下午,参观二所数学、语文课程改革小学市小学和小学。月日,数学和语文班分别听取创造性学习及民族地区教学、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理论与方法、参与式师资培训的教授讲课。下午,专程赶赴检查指导培训工作的中央电教馆副馆长、联合国儿基会项目官员安雅娜女士、中央馆国际合作处处长等一行听取了、、三位教授的讲课,并同专家、教师座谈、交流,征求对培训班工作意见。月日,培训班举行仪式,由中央电教馆、甘肃省教育厅领导、儿基会项目官员向六省、区8个项目县教师赠送儿基会小学语文、数学多媒体教学包。会后,组织参加培训的全体老师讨论,谈收获和提交下一步培训计划。每一位老师都能非常认真思考,提出了个人的工作计划。

组办本次培训班的收获及体会。

我中心承办的本次区域性培训班,在时间紧、任务重、接待工作繁忙的情况下,仍能圆满完成中央电教馆和联合国儿基会交办的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我们在工作中做到了几点:1、中心领导班子非常重视本次培训工作,多次开会专门研究。决心要不遗余力办好本次培训班。并确定专人负责,组成精干的工作机构。同时,加强了同中央馆的构通联系,勤请示汇报。2、按中央馆的通知要求,邀请了著名的学科专家、教授讲课,从而保证了培训质量。3、有关方面的积极支持、通力协作。担任本次培训接待工作的预备役宾馆领导,对我们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表示要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优质服务,支持我们办好培训班。在办班过程中,对我们提出的各项要求,总是想方设法予以安排。兰州市电教中心领导、两所参观学校领导。自觉放弃了假期休息,认真做好参观接待工作,并由学校领导亲自介绍课程改革作法和经验。4、六省、区参加培训班学习的老师,全身心投入学习,保证了本次培训班成功组办。

执行工作范文3

  为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卫生计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8〕139号)以及省市相关文文件要求,我所执行了监督抽检“双随机”任务,按明卫监督【2018】10号文布署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监督抽检“双随机”任务基本情况

2018年清流县卫生监督被监督单位国家“双随机” 监督抽检共19家单位,其中公共场所9家、集中式供水单位3家、学校3家、医疗机构1家,放射诊疗单位1家、传染病防治单位2家。在卫计局和所领导高度重视下,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卫生监督人员,积极的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完成双随机监督抽检工作。 “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共出动执法车辆5车次,出动卫生监督员22人次,检测人员29人次。目前除游泳场所外上半年所有任务均已完成或完结。

二、监督抽检“双随机”任务执行情况

(一)、公共场所、集中式供水、传染病防治 “双随机”任务执行情况 

1、公共场所“双随机”任务包括:住宿场所2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1家、美发场所3家和游泳场所3家共9家,住宿场所、美发场所主要检查各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卫生管理制度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是否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是否公示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信誉度等级以及对室内空气、床上卧具、毛巾、茶具、剪刀、梳子等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卫生档案情况、清洗消毒情况以及开展卫生检测。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检查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乡镇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以及开展水质检测。传染病防治监督主要检查预防接种、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落实、医疗废物处置等内容。经检查2家住宿场所、3家美容发场所均有设立卫生管理制度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在醒目处基本都设有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从业;2家住宿场所、3家美发场所均有公示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对以上5家场所进行了抽检,共采集样品19份,合格18份,合格率94.7%,其中1家住宿场所1个茶杯菌落总数超标;2家住宿场所空气质量、照度、甲醛等监测12项次,合格12项次,合格率100%。1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有建立卫生档案、有清洗消毒记录,同时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和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进行抽检,采集样品11份,检测16项次,合格16项次,合格率100%。3家集中式供水单位都持有卫生许可证,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良好,供管水人员14人都有进行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并都取得有效健康证,使用的涉水产品都有卫生许可批件,县自来水厂有开展水质自检,水质抽检结果都合格,合格率100%;2家乡镇水厂没有开展水质自检能力,开展检测的项目都合格,合格率100%,均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2家传染病防治单位有相关管理制度、网络直报、人员培训、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本和报告卡均正常运行,有建立应急处理预案,有消毒管理工作专(兼)职人员、使用的消毒剂符合相应的要求、能落实消毒技术规范,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设有专(兼)职人员,医疗废物有分类收集,暂存场所有明显标志,医疗废物处置人员防护符合规范,清洗消毒和医疗废物交接转移记录基本完整,医疗废物都能按要求集中处理,其中村卫生所的医疗废物是集中至所属乡镇卫生院统一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基头村卫生所未使用规定的垃圾袋包装,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卫生监督员要求限期整改。同时按要求进行网上填报,及时上报总结报表。

(二)学校卫生、医疗卫生、放射卫生“双随机”任务执行情况

今年学校卫生“双随机”被抽检到的单位有清流县实验中学、清流县灵地中心小学、清流县李家学校共3家单位。经检查,学校教学和生环境、传染病防控、教室采光照明等基本合格,个别学校灯管未垂直于黑板。三所学校都无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三家学校按要求进行了检测,各项目检测结果也全部合格,。对三所学校开展了卫生综合监督评价,结论均为合格。医疗卫生被抽查到的单位是清流县余朋卫生院,经检查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按期校验;没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诊疗活动未发现超出登记范围;未发现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无医疗广告;有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能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有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放射卫生被抽查到的单位是清流县妇幼保健院,2018上半年没有新、改、扩项目,该单位已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均符合要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符合有关规定,放射性伤害事件预防处置符合有关规定,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

三、公示情况

通过监督检查,规范了我县辖区相关单位的经营行为,待上半年“双随机”全部任务完成后将在我所公示栏内对“双随机”任务执行情况予以公示,为保障我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建“宜居宜业幸福新清流”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执行工作范文4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机制 对策

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旧农保”),因受农民低水平现金收入的影响而失败,使农民未能实现家庭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自2010年开始,我国许多地方在旧农保的基础上,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作为一项惠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简要探讨。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新农保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受地方财力影响,各地对这项政策宣传存有误区,政策不到户的现象比较普遍。调研发现,农村不愿意参保的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觉得自己还年轻,还没有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虽然老年农民已经在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养老问题,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受限于自己的子女;也有一部分年轻人为了自己的父母可以领取养老金而参保,但他们普遍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有些长,担心在这过程中政策会变。由于大部分农民依然相信养老应该依靠自己的子女或者自己,认为新农保政策与自己的生活关系不大。加上缺乏主动了解新农保政策的积极性,部分乡镇政府为提高参保率,强制农民参保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传统思想限制了新农保政策的推广。20世纪90年代推行的旧农保制度根据农民参保缴费多少建立农民的个人账户,形成一个自我积累的模式,没有财政的支持与补助,其实质是农民的自我储蓄积累,因受制于农民低水平的现金收入而失败。农民担心新农保和旧农保没什么差别,只是换汤不换药,起不到什么实质性的保障作用。目前,各地农村养老方式还维持依靠家庭解决,农民在年老体弱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养老的任务往往落到儿孙身上。目前大部分农村老人认为自己子女孝顺,可以依靠子女赡养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随着农村青年纷纷进城打工谋生,农村大量孤独的“空巢老人”日益增多,“养儿防老”的传统已难以维持。

(三)新农保政策试行办法存有不规范的地方。各地出台的实施政策表明,新农保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55元由中央财政补助80%,其他由地方政府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余额除139。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但对于现在选择每年缴费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岁之后相应每月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数额没有明确、详细、具体的规定。农民只是知道不同的缴费标准,对于相应的应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并不清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该政策的准确理解及信任,也阻碍了农民积极参保。同时,新农保政策对农民异地参保、转移没有明确规定,也直接影响了一部分农民参加到新农保中来

(四)基础养老金标准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偏低。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不用再缴费,可以每人每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地方财力影响,对领取待遇人员,只补贴55元的基础养老金,各地普遍没有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仅靠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只能勉强维持其生存,有时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

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对策

(一)动员各级力量,对政策宣传应扩面提高。农民参与新农保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农民由于受传统文化、自身文化水平等因素的限制,其对国家政策的了解程度低,从而降低了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更多的措施宣传新农保政策,使新农保这项重大惠农政策真正的深入人心,让农民感受到该政策将为其带来的实惠,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

(二)上级财政应加大补助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过低,难以维持生存,起不到保障作用。国家应该不断增加财政支出,投入更多的资金到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来,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渐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财政支出,提高当地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只有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进而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而且有助于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解决以后独生子女所面临的赡养难问题。

执行工作范文5

(一)现阶段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人员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和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较为突出。

几年来,各级法院都大力开展业务专业培训和学历再等工作,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不可回避的是,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要求。原因之一是执行工作本身就是有一定难度的工作,除了要求执行人员具备扎实的功底和业务知识外,还要有高超的人际交流和外出调查能力。此外,高度的敬业精神和毅力恒心也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条件之一。可见,执行工作人员无论是在业务综合素质或处理、决断事务能力方面的要求都不低于审判人员。

但是作为普遍的现象,执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总体上要比审判业务庭的低,是法院内部众所周知的事实。主要体现在:在日常工作中,对、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的量较少,和掌握所花的时间更长,准确理解和领会乃至深入的能力相对较差;对工作不足的发掘、归纳、分析、调研以及解决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工作中,按部就班地套用 “老经验”、“土办法”的多,改革创新的点子少;遇到新问题、新情况主动调研分析、攻坚克难的少,束手就策、或等或放的多;等等。

此外,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在结构上明显不合理。以江南区法院为例,执行庭全庭在编人员9人中,庭长、副庭长3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4人,书记员人数占了全庭的45%。由于工作量大,原本没有独立办案权的书记员也只能充当审判人员来使用。且不论其独立办案合不合法,由于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理解运用以及办案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客观制约了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二)案件增多、人员偏少,执行工作人员大多感觉身心力交瘁。

当前,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配备与案件增加的比例不平衡,执行工作人员几乎长年处于超负荷状态。以江南区法院为例,全体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为10人(含1名担任内勤的聘用书记员),在全院干警(未含所属法庭人数,下同)中所占的比例情况为:在编人员9人,占全院在编人员的19%;全庭工作人员10 人,约占12.6%。由于从事执行工作人员偏少,人均办案量必然偏高。该院三年来受理各类审判案件4532件(2005年统计至10月,下同),受理执行申请案件2165件,各审判业务庭(含立案庭送达和诉讼保全工作人员)人均受理案件数为156件,执行庭的人均受理案件数则为216件,人均比审判庭多出 30%。同时,由于近年来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不断完善,审判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外出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大为减少,因此,执结案件的诉讼成本远远高于审结案件。

就整个执行部门而言,近三年来执行庭人均年均受理新案约70件左右,即使全年365天都不休息,全部执结完毕也要求平均5 天左右既执结一件案件,包括完成送达执行通知书、调查和核实财产情况,送评估、拍卖、强制腾迁以及强制执行扣划、交付等大量的工作事务。而事实上,由于受司法环境、法院办公条件以及执行工作人员个人等因素的制约,目前法院维持60%左右的实际执结率已是在干警高负荷的条件下取得的。执行人员长期心身俱惫,必然导致结案率下降、办案质量粗糙、法律效果与效果无法高度统一等,这也是基层法院的普遍现象。

(三)开展学历教育、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存在矛盾突出

开展学历教育以及各类专题活动与工作时间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是目前基层法院工作中遇到的较为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目前江南区法院近80%的执行人员要进行学历教育(包括专升本、攻读研究生班等)或参加司法。一年中这两项学习所占用的时间至少为一个月以上,再加上院、庭内统一布置的各种专题学习、教育、培训等,能用于工作的时间并不多。每年到这些活动的高峰期,当月的结案率都要大幅下降,当事人的上访、投诉率都会提高。如2005年本历学习和司法考试复习高峰期在6、7、9月间,该院执行案件当月结案数即比5月份分别下降60%、78%和82%。虽然磨刀不误砍柴功,但占用大量时间进行学习、考试对当前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的状况无异是雪上加霜。

(四)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效果不明显

,对执行工作和执行人员的工作成效评价和奖惩机制未真正形成,还是沿用全院审判庭人员统一的评价办法,没有全面反映出执行工作的内在特点,因而所应起到奖惩作用较小,效果不明显。

(五)有效的新办法新措施少,解决新的点子不多

受工作压力和业务能力的限制,执行人员在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上的新点子不多,工作只能维持在原有的轨道上运行。

综合以上的情况不难看出,为什么每年都想方设法解决“执行难”并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却始终不能彻底解决而不得不走上恶性循环的老路。究其原因很多,内在根源之一就是人员数量偏少、工作量偏、业务素质相对较低、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奖惩机制。

二、关于解决对策和建议

解决“执行难”不是短时间内能一蹴而就的,很多问题也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就能解决的。但是,通过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改善和改良,对解决或缓解“执行难” 肯定是有益的。解决问题,离不开领导重视,包括思想意识上的重视和实际行动上的重视。当前要借最高法《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东风,积极进行执行工作的探索和改良。

(一)加大专业培训、考核的工作力度,提高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加大专业培训、考核的工作力度,实行严进严出,保证不走过场。即保证每一个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在规定时间内受到正规的高水平专业训练这项制度能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应训不训的现象。接受训练的,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保证被训人真正地学到和掌握相关的业务水平和技能。同时要建立正常的人员交流、机制,避免审判人员到一个业务庭后就一成不变。通过交流,把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庭,从而带动提高全庭的综合能力。

(二)解决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向上呼吁,争取增加法院人员编制。二是领导要转变观念,在内部进行较大规模的人员结构调整,逐步增加从事执行工作人员的数量,从目前近20%的比例提高到30%仍至更高。三是实行定期交流:院内干部在进入审判庭上岗前、提拔任用前,都要先到执行部门工作一至两年以上,这一措施既能增加从事执工作的人员数量也对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特别是、调研工作能力水平。四是对部分工作进行分流。巩固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剥离做法,在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案件执行前的准备和执行当中的听证等工作与执行人员、执行庭进行剥离,既符合分权制约的方向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执行工作压力。

执行工作范文6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深刻地感受到“执行难”和执行秩序混乱亟待解决。首先,近十几年来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大量地递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多,特别是被执行人消极对待执行,或以各种方式对抗执行,致使案件难于执结。而现有的执行人员数量不足,装备落后、行政经费短缺,难以承受繁重的执行工作任务。其次,由于强制执行法律不健全,一些传统的、粗放式的执行方法沿用至今,加之现有的执行权运行机制不完善,即对执行权的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造成执行秩序混乱,一些违法执行、滥用执行权、野蛮执行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执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了《办法》,旨在规范执行秩序,监督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办法》虽只有三十七条,但内容与执行程序中各个环节比较衔接,可操作性强,具体执行行为不当界定清楚,对于进一步实现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众所周知,债权人取得债权法律文书之后,因债务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或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文所指的强制执行请求权,系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均作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债权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应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之规定,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2)债权人应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行使请求权,即按《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3)申请执行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与此同时,《规定》第10条至15条分别对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凡债权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反之,则不予受理。

依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依法回避,确保执行案件公平、正确处理

回避通常指执行人员对与本人有特殊关系的执行案件回避而不承担办理该案的执行任务,目的是防止执行中的徇私舞弊或产生偏见,以利于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执行人员避开嫌疑。依照《民诉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行人员法定回避情形为: (1)执行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人的近亲属。(2)执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执行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

《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严格依法执行,违法执行必究

执行工作程序涵盖于《民诉法》之中,依照《民诉法》等规定应当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所以,执行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结案。否则,将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一)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问题。

依照《规定》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在此期限内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必要的财产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或完成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等执行工作任务。如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将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纪律处分。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

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法律内涵,即执行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凡违反《规定》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即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为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不能随意混用或以拘代执,如滥用强制措施将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三)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

通常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依据所执行的法律文书来确定的,即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适用其他人,即将执行依据上原指明的当事人变更为受该执行依据约束的其他人,但这种原法律文书既判力的扩张,应基于下列法定事实和理由: (1)依照《意见》第269条规定,案外人因被执行人申请暂缓而提供担保,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担保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2)按《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3)依照《规定》第44条和56条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期未予追回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擅自处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4)依照《规定》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限期未予追回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5)依照《规定》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6)依照《规定》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裁定变更该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7)依照《规定》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8)依照《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反之亦可。(9)依照《规定》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裁定变更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为被执行人并按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可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承担责任。(10)依照《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裁定追加该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11)依照《规定》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撤销、注销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8说牟撇刹枚ǜ蒙霞吨鞴懿棵呕蚩斓ノ晃恢葱腥瞬⒃诮邮懿撇段诔械T鹑巍3上述十种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属法律明确规定的,实践中应当查明法律事实,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予以处理,切记慎重行事,不可草率裁决,否则就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问题。

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审查属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也就是该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不合法或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以避免给其造成损害。对此,《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物,即所有权、担保物权、其他物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组成专门的异议审查组织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案外人异议不审查、不答复而迳行执行的,追究错案责任;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赔偿。”

为了加强对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必经程序的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