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经济法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经济法论文范文1
经济法论文1500字(一):试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论文
摘要:经济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对规范经济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在经济法律责任认定与归责中,权力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比较单一,并且存在经济法律责任失衡的情况,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管理和经济法的公信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探究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优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经济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3-0199-01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通过对比经济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从责任目的上,经济法律责任更加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一的个体;二是从归责原则上,所有权力主体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上,保持公平和一致,适用于公平归责,这与其他法律中采用的过错归责等有明显区别;三是从责任形式上,除了要求行为人提供经济补偿外,还会以经济法律作为后盾,强制实行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的方式,予以补偿。这样就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一种变相的司法救济。
二、权利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中的问题
(一)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偏移
在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中,确定责任主体是首要任务。我国经济法中关于责任主体的限定,主要以政府工作者为主,即具体到个人。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政府工作者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经济权力,但是本质上只是一种“人”。在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权力主体的说明,都强调了政府部门要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有限
现行的经济法下,采取的追责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几种。从受益对象上来看,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的受益者为权力主体,而没收违法所得的受益者是国家。权力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不能直接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虽然权力的主体客观上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承担了不法行为的应负责任。但是作为受害人,遭受的实质性损失没有得到彌补,这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到位的,与我国经济法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符。
三、经济法中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的优化措施
(一)在经济法中凸显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经济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政府部门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如可以坚持市场规制权力主体的责任本位性,侧重于国家的经济赔偿。从违法程序方面分析,其方式、实际作为的行政行为存在于市场规制中,在实行国家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后,能够对市场主体的不作为加以合理控制。在这种规制的实行中,能够防止执法权和管理权行使中为受害人带来经济的损害。
(二)继续引进多种形式的经济法律责任
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经济法律责任主体赔偿形式单一化,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应在经济法中继续增加其他形式的责任追究机制,如增加强制赔偿、司法救济等形式。此外,也要具体到各个行业、领域,对于食品、药品等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业,国家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济法中,明确界定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要求权利主体及时做出相应的赔偿,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责任原则。现行经济法下关于追责形式的设定还比较单一,下一步还需要继续引进更多追责形式,维护受害人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创新研究论文
摘要: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必须立足教学实际,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实施教学改革创新,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切实提升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保障学生快速就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问题;策略
就业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高职经济教学需要认真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改革和创新,切实提升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强化学生的社会性能力训练,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学生快速就业,促进学生终身发展,也实现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1、课程教学缺乏明确的针对性
高职经济法专业课程教学很多都是没有明确的专业划分,教学内容非常统一,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孤立地对学生进行经济法教学,很多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应用统一的教案教授不同专业的学生,不能体现学生的差异性和专业的特殊性,不能把经济法教学与专业学习和行业发展有机结合,不能立足学生的专业基础,也不能很好地服务学生未来的就业和从事行业的发展,学生学习起来兴趣不高,对学生的教育意义和影响较小。
2、岗位适应能力不够突出
高职经济法教学意在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引导学生结合行业性质、经营环境、岗位性质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学生毕业以后根据专业学习和行业性质,选择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性质要求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不同的工作岗位对经济法的要求各不相同,而高职经济法教学不能针对学生未来的工作岗位性质,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无法培养出真知胜任岗位需要的具有较好法制应用能力的符合型人才。高职经济法教学需要真知结合学生的岗位性质,注重基础理论和应用能力培养,让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和行业环境学习经济法,能够强化学生的法律应用意识和能力,突出高职的应用性特征。
3、缺乏教与学的积极互动
教学是教师和学生的积极互动过程,教师和学生形成良性互动能够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又能让教师根据学生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节奏、教学策略、教学内容,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学生和教师互动能够真正感知教师的教学思路和特点,提高学习效率。但是,高职经济法教学不能形成和学生的良性互动,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的提供的知识,对于教学中的案例能参与其中讨论,也就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不能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工作需要提供问题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
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策略分析
1、立足高职院校实际,强化就业发展导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增强;我国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人才竞争的趋势日益明显,给高职院校的办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重视学生的就业能力培养,切实提高就业率,以此更好地服务学生发展,也实现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师必须树立就业意识,坚持以保障学生就业、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为主要教学目标,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体系,切实保障学生的综合应用技能。并且还要紧跟时展变化,做到学校教学与社会发展需求相接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就业的核心能力是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最主要的是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个能力必须在实践中才能获得,为此,必须充分注重实践教学,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践指导,强化学生的应用技能和创新能力。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法教学要求做好企业的密切联系,通过校企合作更好地保障教学质量,和企业联合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教学目标和计划,立足企业和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实施人才培养,构建高素质人才培养模式,保障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根据学生就业发展需要设计教学内容
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教学模式改革,需要真正立足岗位需求,结合市场发展,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教学、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改变单一的理论教学,更多地侧重学生的具体应用技能训练,围绕学生专业学习和行业发展实施项目教学法,把教学内容设计成不同的学习发展项目,构建有利于学生岗位能力提升的课程体系,对学生实施系统项目教学。课程项目化改革能够真正体现职业教育的本色,根据企业或者行业实际工作内容和过程进行教学分析,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把教学内容分成若干个项目,形成不同的模块体系,以此为基础对学生进行综合化训练,切实培养学生的岗位意识、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真正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培训,实现教育和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促进学生更好地就业。
3、突出案例教学以增强课程的实战性训练
经济法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应培养学生的法制意思、法律思维和法律处理能力,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最好方法之一,结合学生的专业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结合案例感知具体的法制现象,透过表象感知法理脉络,分析经济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结合具体实际来感知经济法的有關知识,强化学生的应用意识,真正提高他们的分析能力,帮助学生结合具体案例来处理相关工作,以此更好地维护权益,遵纪守法。
4、注重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以强化学生的综合能力
经济法论文范文2
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的确发挥出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存在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擅自使用公共权力对个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现象。从经济法的角度透视社会利益,我们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利益的突出所针对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其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高度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最好的现实例子,尽管,从表面层次上来看,受众的群体就是既定的某一个消费人员,但是,从实际层面上来看,其实是保护了所有的消费者。而从法学学科角度来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护与尊重个人利益秩序的体现,而在维护社会利益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而被动的方式。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对辨证统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对绝对包含或绝对分离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界的重要学术论题,且受到了文学科领域的津津乐道。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且两者相互独立。比如,国家的国防建设除了为国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由此可见,尽管,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从利益诉求层面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属于互相重合的两个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
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指的是以数学原理和经济学为重要依据,使不明确和抽象的社会利益变得细化和具体化,使其说服力和科学性得到有效加强。
(一)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规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预算法以及税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局面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日益突显出来,政府的采购项目往往被大型企业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全国的房价一直趋高不下,使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一暴露了出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存在着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来完成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在利益方面发生了诸多博弈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护对象,个人利益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保护对象。因此,要想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当中,就必须针对“利益分配”这一重要问题,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予以利益方面的保护。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经济学
通常情况下,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的过程的当中,不仅需要将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内,合理的经济界定也同样需要被包含在内。首先,对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是在各种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对称等。除了可能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外,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同样可能会发生在社会利益与不同目标之间,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其实是在一定的衡量标准上选择和比较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被看作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态,这就需要人们认真考虑选择哪一种计量标准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问题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另外,针对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分配,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样发挥出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与国外相比较,国内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显得更加简单和片面,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围的损害。其实,针对公共管理决策问题,其经济合理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建立多标准的决策分析模型来实现,并且针对冲突利益的选择问题,一般来说,应该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还是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都可以在方法论和理论两个层面上得到论证,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能够使该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制度保障。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指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时,通常会涉及到许多衡量标准和价值判断,因而在判定社会利益的实质内涵方面往往是众说纷纭,而且对于界定结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着许多纷争,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证,才能够避免这些纷争的发生。《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利益的界定有着的密切联系的法规法规当中,针对社会利益问题的界定,几乎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范。虽然,目前已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进了《民事诉讼法》当中,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程序设计方面的发展情况还十分不容乐观,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日渐增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予以了高度重视,促使着人们重新认识去自身权益。近年来,在福建省和河南省发生了多起为避免国有财产流失,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一举动无疑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曾经众人皆知的“王海打假”这一案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上得到了大大增强。为什么可以将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机制来实现社会利益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除了拥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以外,而且在长期的实践过程当中已经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在国内,并不是没有能够充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而只是在如何选择诉讼代表人等某些关键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且,尤其是在费用的负担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凡是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往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反驳对方的权利而向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所提起的,在诉讼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这也正是制约公益诉讼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经济法论文范文3
关于课程教学的有效性,许多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如余文森认为“教学的有效性是指通过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钟作慈认为:有效教学是一种现代教学理念,以学生发展为主旨,强调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关注教学的有效性,提倡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同时,有效教学也是一种教学实践活动,必须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为前提,以合乎教学目标为实质,以实现教与学的统一为关键。这些见解实际上都强调了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学习不局限于获得知识,还在于掌握知识的运用技能。因此,笔者认为:教学的有效性是指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获得教师教学中传授的知识,并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知识。按照思维方法,在课程教学中,影响教学效果的主要有两个因素,即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主体因素是教师和学生,要提高教学有效性,必须要加强主体的能动性。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师生的互动参与必不可少。教师要取得良好的课程教学效果,需要自身首先吃透教材,对课程内容掌握透彻,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学习课程内容。同样,学生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研读教材内容,对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问题要积极寻求教师的答疑解惑。客体因素是教材,好的教材对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教材的编写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知识掌握度,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要有不同侧重点的教材,忌各个专业采取同样教材,这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课程教学的效果。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主要的问题
1.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单一,师生互动参与不足。经济法课程教学目前相当部分高校已经采用多媒体教学,但教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学生仍然是被动的接受者。这种教学方式使学生发挥不了主观的能动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判断分析的思维能力,也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课堂教学互动不足,教学气氛沉闷,也挫伤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热情。
2.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需要提升。目前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中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基本上局限于理论研究和学习,真正参与经济法相关学科的实践活动太少。这一方面与缺少实践活动平台相关,另一方面也与目前教学环境是紧密联系的,需要加以改革和创新。教师若没有实践经验,仅仅是从理论到理论,很容易挫伤学生的学习兴趣。经济法的专业性强,其专业性体现在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殊性上面,如金融法、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法律的教学需要教师具有相应的金融、证券、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这些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就很难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做到在教学中注重知识的系统性、理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体现出教学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3.教材同质化严重,难以适应不同专业要求。从目前课程教学来看,各个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教材要么内容大同小异,要么教材突出的是学者自己的观点,造成学生无所适从,专业的针对性不强。教师在课程教学中也往往就是相同的教案相同的教材适用不同专业,导致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时学习效果呈现明显的差异性。教师应针对不同专业做到教学内容的侧重方向不同,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效果。
三、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有效性的探讨
经济法是一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法律学科,学好这门课程对学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有效的途径进行如下探讨:
1.根据不同专业要求选择教材和调整教学内容,促进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影响教学效果因素分析,教材的好坏是影响教学有效性的因素之一,好的教材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好的教材应该是适应学生专业发展要求的教材。不同的专业,由于培养要求不同,其掌握知识的体系和侧重点就不同。教师应该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要求选择教材,而不能选择一套教材来教不同的专业,也就是要做到教材的专业适用性和针对性。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教材,确保教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教师还应根据专业需要来调整教学内容,对不同专业所需法律知识选取不同的体系和内容,使教学内容有增有减,突出不同专业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使经济法课程更能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促进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坚持以学生为主体,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如何提高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互动性?笔者认为最重要是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中的主人,而不是一个被动的知识接受者。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而不是一种单一的教学手段。首先,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有些课程内容由教师重点进行讲授,有些内容要引导学生进行自学,还有些内容可由学生和教师共同讨论和学习。教师可以根据教材内容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自学和讨论。这样的教学方法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思想,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又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其次,要在教学活动中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经济法的课程内容既与生活相关又是比较抽象的,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的有效性,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热情。在教学活动中要让学生通过具体案例的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既激发学生的思维,又提高了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因此在进行教学时,教师要有意识地讲解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或人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例。最后,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其学习的主体作用,还可以采取法律诊所式教育。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一种直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教育方式,它引导学生以自己所学理论知识直接去面对和处理一个个没有现成答案的法律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法弥补了我国学生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化对课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其运用经济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理论与实践要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体现在教师和学生都要加强实践活动,注重实践性经济法教学模式。既要发挥教师的教学主导地位,又要激发学生主体意识,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活动中注重创造和应用等无形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活动。如何提高实践能力?教师要经常深入生活实践,比如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活动,用亲身经历的事例对学生进行教育等等。教师在实践活动中同样提高了自己对理论知识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而这种能力与认识的升华对学生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教师是教学的引导者,他们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地引导学生的学习活动。对于学生而言,可以进行一些校内和校外的实践教学活动。校内实践教学活动譬如常规的经济法模拟法庭与案例研讨、开展经济法问题调查问卷与研讨活动、举办经济法论文竞赛与年度模拟法庭大赛等等,还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到学校作专题报告。一方面开阔了学生的视野,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了他们运用经济法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经济法论文范文4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
一、法律责任概述
关于法律责任,现代法学家对它的理解主要是强调责任的可归责性和处罚性。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的行为负责,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制裁”。我国法学家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论文百事通”也有学者认为“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里澄清几个相关概念: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承担法律制裁,在主动承担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不同于法律义务。比如:在存在义务的条件下,如果义务人正确地履行了义务,也就不发生责任问题。因此,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三个密切相关但又不能等同的概念。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
(一)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解读法律责任的含义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法学者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
1、经济法的发展催生了经济法责任。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被打破,并走上合作与融合,“国家之手”也开始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经济法责任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国家协调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体现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2、社会责任的兴起促进了经济法责任的发展。经济法被视为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责任的发展将有助于社会责任的实现。以公司的社会责任为例来探讨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但是,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决定了传统公司法上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倾向于保护股东利益,而不利于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因此必须建立起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大趋势相适应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如: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实现而言,政府可以采取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司予以肯定、保护和褒奖等方式来予以推进,并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打破传统的诉讼理念,授以非股东以诉权,从而保障社会责任的实现。
(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产生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过程中
根据经济法的“国家三重身份论”,国家具有三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者,又是经济管理者,还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相应地形成了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国有资产所有权。其中的经济管理权是产生经济责任的重要源头。明确规定政府经济管理权的范围、行使程序,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十分必要的。经济责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解决政府的低效率及寻租行为。而这种责任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不可替代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局限性。由于民法和经济法的性质、价值、法治理念、调整对象等方面的不同,决定了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民事责任体系无法解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经济法的责任问题。此外在我国,行政责任的威慑力已大大减弱,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日益猖獗,原因在于行政责任处罚的乏力,现实迫切需要一种新的能够规制政府的经济行为的责任体系,这就是经济法责任。
2、经济法责任形式和制裁方式的独特性。具体来说:第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基本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后果。(1)经济制裁的方式。包括:罚款、减少、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如征购、征用,强制转移使用权,如强制许可使用等。(2)经济行为制裁。包括:强制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3)经济信誉制裁。包括: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或限制从事某些经济活动资格等。第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经济管理行为责任和制裁。其制裁方式包括:责令减、免被管理主体原来规定需上交的利润和收费;撤销摊派;停止、纠正或撤销错误或不正当干预、管理行为;限制或剥夺经济管理权等,此外,还包括经济制裁方式如赔偿损失等。
三、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一)从责任目的上来看
经济法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至于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广大公民的利益。”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就是那些广泛地被分享的利益。”笔者则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的个体所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产品安全、公平竞争秩序和善良风俗维护等内容。
(二)从归责原则上来看
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公平归责原则是现代立法的产物,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
(三)从责任形式来看
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四)从免责条件上看
经济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主要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责任能力等。
四、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及局限性
法律实施机制构成有四个要素,即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法律实施机制是沿用民商法、行政法的实施机制。对于违反经济法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受损害的个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但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却没有办法提讼,即现行法律不承认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经济法没有独立的法律实施机制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忽视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其二,忽视了经济法保护的权利与民法、行政法保护的权利的区别。法律责任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律责任存在局限性。屡禁不止的、大量存在的违法现象告诉我们: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有限的,仅有惩罚是不行的。要充分认识到法律责任并不是保护法律关系不受侵犯的唯一手段和措施。
实际上,在经济法研究中,不少研究者都已经注意和认识到了经济法律责任制度在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方面的局限性,并已开始用“奖励”与“惩罚”并举的模式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
如杨紫煊教授就主张应实施奖惩制度,保护经济法律关系,认为:“在经济法中,国家既对惩罚又对奖励做出了规定,并且均占有重要地位。这是经济法的特征之一。奖惩制度是经济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刘隆亨教授也主张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制度,并认为“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规定的各种奖励措施,也是重要方法。”王全兴教授同样主张经济法责任制度与经济法奖励制度并举。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救济机制——实现经济诉讼
经济法律、法规有权利义务而无诉权,导致了行政与司法的混同现象,使法律判断偏离了司法轨道。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极少有反映经济法特殊性的程序法规范,造成一直以来经济纠纷案件在本质上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错觉。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诉权理论的不发达。由于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经济冲突越来越趋于综合性,如果在单一的经济诉讼程序中,同时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方面解决经济冲突中的有关问题,可以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和有效性。
(二)实行经济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诉讼机制是实现经济法责任的重要手段。目前,经济法责任引起的诉讼一般称为经济公益诉讼。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客观存在并日益严重,虽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益诉讼的理念深已入人心,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建立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程序是必然之举。这样可以确保违反经济法责任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经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第一,侵犯国有及集体所有资产的案件;第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第三,妨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案件。
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一条基本的原则或规律,其理由是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适格的原告和被告,法院也没有能力解决此类纠纷且此类纠纷也不适合法院来解决。
在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时,要借鉴共同诉讼和代表诉讼的理论,其有代表性的问题包括:打破原告适格理论、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诉讼费用制度、奖励胜诉原告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邓峰.论经济法上的责任[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9).
3、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人大复印资料,2003(1).
经济法论文范文5
一、经济法实践课教学国内研究现状
总体上,我国的相关研究得出的结论都是经济法学课应开展实践教学。但是,学者们对法学课程的任务驱动法研究甚少,有研究者也仅限于刑事案件处理能力训练、公司法方面,而对合同法、经济纠纷解决、财税法、市场秩序法等方面还没涉及。虽然近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研究课题以及《经济法实务》方面的教材,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而言的,而且大多是建构在实训基地建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校外实习、实地观摩、义务法律咨询等层面上,实训的设计及组织等问题谈及较少。学者们通过研究非法学领域方面的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及它带来的正面影响,进而将非法学的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应用于公司法、刑事诉讼法、环境法法学课的教学过程中。这是对法学领域实践教学模式的一大创新。但是,这一创新对非法学专业(主要是经济类专业)学生法学教育的合理性和实效性值得商榷。首先,这种将任务驱动法应用于法学课堂的研究都只是理论,没有付诸实践。其次,法学课的任务驱动法教学模式是照搬别的学科的任务驱动法的设计方式进行的,而对是否适合经济类专业学生没有研讨。再次,法学知识能否用任务来驱动以及实际效果如何值得商讨。
二、对经济类专业学生经济法教学的思考
本研究试图将这些纯理论教学或大篇理论教学的模式用任务驱动方法进行替代,进而详细分析任务驱动法与经济类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的适用性与实效性以及如何实施等问题。特点是:(1)以实训为重点,重新组合经济法教学内容;(2)在实践的方式上不拘泥于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实习实训、实地观摩等方式,而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有效结合“案例导入、问题引出、分组讨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等多种方式,根据所学知识特点灵活运用这些方法;(3)在学生知识的获取上,与时俱进,结合经济前沿新现象或典型案例,争取每块知识都能用线条直观地表现出来。为此,本课题重点要研究的是适应经济类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内容设计以及经济类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方式改革两大问题。课题组成员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研,以学生“有所学、有所用、有所悟、有所知”为目标,以“合理、适度”为原则,设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为以下四大模块:(1)企业法模块: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实训、企业机构治理实训、企业合同管理实训、企业用工管理实训;(2)财税法模块:主要包括政府预算实训、政府采购实训、企业涉税(缴税实务与节税实务)实训、基础会计记账实训、审计实训;(3)市场秩序法模块。主要包括竞争法实训、产品质量法实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训;(4)经济纠纷解决模块。主要包括谈判实训、调解实训、仲裁实训、民事诉讼实训、行政复议实训、行政诉讼实训。教学方式确定为:以“针对性、实践性、灵活性”为原则,以“任务驱动”为主线,“案例导入、问题引出、分组讨论、情景模拟、角色扮演”相结合的方式。实训的组织行式是:大模块情景假设/问题引入———子模块之间的关系———子模块实训环节(认识子模块———子模块情景假设———学生讨论———法律分析———角色扮演———实训评价———作业回顾)———总结大模块所学知识。
作者:祝华 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经济法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经济法研究存在着几个基本的理论误区,它涉及到经济法与经济体制的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这一直是法学界密切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将直接影响经济法概念的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以及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功能等。
从本质属性看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第一,经济法属于社会领域;第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石范畴使经济法兼具“社会性”和“经济性”这两大根本属性;第三,它的价值理念以“社会主义”和“社会效益”为核心;第四,它的内容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其具体制度设计应以对经济规律的充分认知为基础;第五,它的调整机制具有综合性的特征,集中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手段,为经济性、私法性、公法性、弹性调整的并用。民法和商法是传统私法的典型代表,高举个人权利的大旗,弘扬平等、自由的精神,是规制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与经济法相比:第一,民法和商法是以“私法自治”为核心,个体的权益为其终极关怀,维护着市场主体对“个体私利”的自由追求,虽然在“社会化”的思潮冲击下有所修正,但它“个人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个性与以“社会本位”为其个性定位的经济法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对照;第二,民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以商主体的“营利性”为核心的商事关系,而经济法以国民经济调控管理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以整个社会经济的整体协调运行为其关注的核心;第三,从内容体现的经济性来看,民法和商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应体现出较强的经济性,相比之下,经济法作为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整机制,它的经济性应充分体现于整部法律之中,而且该法对经济手段的运用要直接具体;第四,从调整手段上看,民法和商法单一的私法调整手段与经济法的综合调整手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经济学角度来看,作为经济法律主要组成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在作为法律制度的经济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共同性,主要表现在:第一,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交易费用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的基本作用。第二,提高经济效益。法律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法律权利义务结构来影响经济行为的动机和偏好,进而对经济主体产生一种激励机制。第三,促成合作。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合作行为较人们之间的竞争,前者对人们的效率更大,即合作总是有效率的。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在这一方面体现为依法使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趋向于一致,并达到合作境地。超级秘书网
笔者认为,经济关系不可分割,而由经济关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则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划分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在此意义上,调整对象说才不失为确立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但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属性必须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过去简单的理论筐架进行深化;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既然为互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相互渗透,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准则。尤其是形式意义上的各法律部门的法律法规,民法、商法、经济法规范以及其他部门法规范共同存在于一个法律文件中更属常见。经济法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抽象出经济法规范的基本运动规律和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普遍联系,确立经济法研究范围。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商品经济发展不充分,民、商法极不发达,因此,过去我们在计划体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经济法并非是以运用国家权力调控和规制市场为己任的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我们所讨论的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也只能是表象关系。现在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带来民法、商法及经济法的繁荣,最终将建立三个法律部门间的和谐互补关系。但在目前新旧体制转轨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法所经历的发展方向应是由高度集中到简政放权,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经历的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干预是完全不相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国经济法的同时,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中国的经济法,使其能够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未来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而且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法律与经济将更加紧密结合。法律到处都建立在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基础上,而且这种经济利益决定着法律的结构。可以说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经济成分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分性。现在把法学和经济学结合起来研究已普遍存在。那种怕在法律的基因上播种经济的染色体,或者怕在经济的基因上播种法律的染色体都是违背客观事实的。现在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携手联合的时候了,应当在经济现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架起一座互通彼岸的桥梁。在这里,笔者借用德国学者的一句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19世纪的民、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
参考书目:
1.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李正义、俞木传:《经济法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