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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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范文1

一是以制治所,规范服务

近年来,板桥法律服务所注重各项制度的建设,坚持用制度治所,以制度管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首先,建立自律机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我所制定了会议学习、廉政建设、所长职责、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五项制度。原创:在规范各种制度的同时,在我所兴起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依法办事观念,心系群众观念,严明纪律观念,顾全大局观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全所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服务观。

其次,注重所容所貌,文明执法。我所舍得在硬件上投入,去年,共投入近万元进行内部设施改造,增添了一间国办公房,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从环境上让当事人一种信任感。软件台帐都登记造册,查阅案卷十分方便。与此同时,我们在软环境上狠下功夫,制定了工作人员“十不准、三保证”。所内人员人人使用文明礼貌语言,当事人一到所,就有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说宽心话,不厌其烦地倾听反映情况,解答疑惑,从而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再次,树立良好形象,完善监督机制。结合开展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活动,我所向社会各界发出了公开承诺书,公布监督电话,建立了收案审批制度,实行一案一卷,错案追究制,对因错案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追究办案人员行政及民事责任。

二是面向基层,谋求发展

法律服务工作是司法行政对外服务窗口,必须和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自身功能。面向基层,妥善处理了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对一些影响大局的稳定敏感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寻求发展。

我所在妥善处理农村焦点问题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扩大自身社会声誉,在农村广泛开展协办公证业务。我街道地处远郊,农民占绝大多数,经历了市场风雨的这些农家子弟们,如今已越来越感受到协办公证的好处,不论是在房屋的租赁、买卖上,还是在赡养抚养协议等方面,他们总是习惯来到板桥法律服务所,对达成的协议,合同要求法律公证。

三是以为争位,服务改革

结合司法部“两个办法”颁布实行,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抓住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这一契机,推动法律工作者更加积极投入以经济建设主战场,把法律服务触角伸及全街道各个环节,渗入领导决策层、渗入企业法人层、渗入公民守法层。

今年以来,法律服务所与基层单位共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家,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件,协办公证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接受法律咨询人次,法律文书份,为基层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同时,我所人员认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着力在服务质量上追求高层次。

年是企业改制攻坚年,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企业改制上求突破,真正把“包、租、卖、股”改革落至实处。为此,街道成立企业改制办,我所作为改制办的法律顾问,理所当然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当好参谋。在改制当中,我所主要负责经济合同草拟、审核。改制工作可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前人没有做过,无经验可学。我们只能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因此,在改改制前,我所人员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把有关问题向雨花台区公证处进行咨询、协办;原创:向区法院请教学习,真正做到签订一份,一份就生效。避免了以往因合同条款不规范,不合法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避免了双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出现的经济纠纷。使得合同双方当事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范文2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高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忍气吞声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立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执业证书不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年报告工作。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以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本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怕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范文3

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按照中央、省、市、区政法委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安排和要求,我局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各项工作。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区政法委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通过学习提高我局干部、职工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认识,增强做好具体工作的自觉性。

2、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教育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牢固树立亲民、近民、爱民、为民的思想,始终坚持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观念,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保障权利,人性化执法和服务人民的意识。进一步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真正深入群众,贴近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化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动力。尽心竭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3、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加强法律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主动服务于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深入新都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不断满足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为全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建立并落实了行政执法责任制。

1、建立了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证与持证上岗率,达100%。

2、建立了学习培训制度。对申办《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基础和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面和合格率达100%。

3、建立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标准、条件、时限、程序及《部门规范化服务细则》和办事流程等进行公示,公示率达100%。

4、建立了投诉、举报和案件回访制度,对相对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受理率达100%。

5、建立并实施了“局长接待日”制度,加强了值班岗、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具体责任落实到局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6、律师参与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为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建议,促进了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

三、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范文4

 

    根据工作要求,现将行业管理科2018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公共法律三级平台建设情况

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已经区常委会研究通过,并于X年X月X日区两办下发了《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和《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规范》,区、街道、村(社区)三级坚持以平台建设为龙头,配套制度跟进,设施装备提升,流程机制规范,组织人员保障的套路推进,打造综合性一站式的服务阵地。

(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依据工作的统一安排,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在XX号办公,各种标识已悬挂,中心所需软硬件设施已安装到位,部分工作人员已上岗,其余进驻人员也正在协调和完善中,目前中心已经运行。

(二)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及社区(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情况

我区共XX个街道,XXX个社区。依据《关于XX年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我区的工作任务是在XX年共建立XX个街道法律服务工作站,XX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经研究决定,我区XX个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共需建立XX个社区(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XX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一社区(村 )一法律顾问”服务开展情况

    为落实《 “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工作要求,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 ”工作情况如下:       

我区共有XX个街道,合计XX个社区(村),全区专职律师XX人。 按照我区实际情况,每名律师需担任X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工作。

截止目前XX个社区(村)与律师签订工作协议,基本实现我区“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各社区(村)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按规定填写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账要一次一记、一社区(村)一卷。工作台账由社区(村)法律顾问、社区(村)组织代表分别签字确认,由乡镇街道核查并汇总。

三、律师工作

    共有X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XX人,XX年截止目前共案件XX件,其中刑事XX件,民事XX件,其他XX件,解答法律咨询XX次,法律文书XX份.

(一)律师进驻法院、进驻派出所工作

为了提升法律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各级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工作计划要求,在区人民法院组织全区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开展了律师进驻法院的活动,按照各单位律师人数的比例,制定每月的律师值班表,要求每日一名律师在岗,按照工作时间坐班,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且组织全部律师参加了全市举办的律师进驻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培训班,能够更好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进驻派出所的律师由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担任,到就近的辖区派出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二)完成我区律师XX年的年检工作和XX年的注册、调转、合伙等工作。

(三)完成全省律师平台更新工作。

(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成立律师扫黑除恶工作小组,组织全体律师学习关于扫黑除恶的各项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各律师事务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召开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会议,制定印发《XX区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

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订《XX省律师事务所主任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承诺书》,要求全体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必须全程按照扫黑除恶各项制度要求认真执行。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所内律师认真学习《XX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

    (五)关于律师违规会见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尽快解决律师违规会见、违反执业道德、截留当事人执行款等问题,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组织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召开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写出自查整改方案,制定区关于律师违规会见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六)安排律师协助街道开展好法律宣传工作

四、法律援助和公证、司法鉴定工作

(一)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律师X人,共受理案件XX件,办结XX件。法律援助工作站XX个,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

(二)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X人,鉴定XX件。做好各项司法鉴定工作。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三)公证:XX年共受理公证XX件

1、国内公证XX件

2、涉外公证XX件。

为严格公证执业规定,严肃公证执业纪律,公证处继续、贯彻执行司法部公证执业“五不准”规定的内容。

五、人民陪审员工作

推进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经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会商同意,制定并《XX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实施方案》。按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时间结点完成人民陪审员的初审工作,并配合法院做好面试工作。经过抽选、报名、组织推荐的XX名人民陪审员已通过人大任命,正式履职上岗。

六、法律工作者工作

    全区共有XX个法律服务所,XX名法律工作者,XX年截至目前案件XX件,解答法律咨询XX人次,法律文书XX余份.

(一)     完成2017年度法律工作者年检工作。

(二)     完成全区法律工作者基本资料重新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范文5

一、狠抓政治思想工作,牢固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党支部工作。我局党支部共有党员8名,按照县直机关党工委的安排,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党支部工作计划》、《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建立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支部会议,积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书记与司法所和各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每位党员签订了《党员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狠抓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用正确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二)积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我局召开由各科室、司法所所长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更有效地开展教育活动,制订了切合我局实际的活动方案,明确了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阶段要求,落实了领导小组成员。要求每位干警书写读书笔记并结合本职工作书写心得体会。

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我局今年重抓基层司法所工作,每月坚持召开一次例会,每月对各司法所工作至少督查两次,并组织各所之间进行学习交流,在领导重视,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好成绩。

(一)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抓好“三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建设。成立了温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进一步完善了各乡镇场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在健全和完善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的同时,初步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覆盖全县的“大调解”网络格局。积极探索社会化“大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调解的衔接及与、综合治理工作联动的大调解机制,使“有纠纷去调解,有上访找司法”的口号变成“大调解”的有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第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二是推广“一案一补”制度,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激励机制。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79号)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使“一案一补”制度得到全面落实。三是继续加大对调解组织的整合,精简调解员队伍,使调解网络更加完善、科学和有效。经过调整我县现有人民调解组织1*个,其中村(队)调委会92个,企事业调委会2个,农牧团场调委会2个,乡镇调委会10个,人民调解员482名。强化调解矛盾纠纷量化考核措施,巩固和扩大调解数量和成效。继续实行调解纠纷量化考核制度,上半年共调解各类纠纷723件,成功689件,履行681件,调解成功率达95.3%。

(二)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

继续以分级达标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0*年塔秀乡、*镇和*乡三个司法所达到自治区级规范化建设司法所,今年博格达尔镇、安格里格乡和查干屯格乡司法所正在积极努力争创自治区级规范化建设司法所。

上半年各司法所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84件,开展法制宣传110场次,受教育人数59000余人次,为基层政府提供司法建议7条,被采纳6条,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6件,处理成功78件,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15次,专项治理活动5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7次。

我县有四个法律服务所,11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属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全县四个法律服务所上半年共诉讼事务15件,非诉讼事务14件,代书44份,解答法律咨询194人次,避免挽回经济损失14万元。

(三)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对20*年以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摸底清查,对漏登、外出打工及没有明确帮教的人员进行了排查并及时补充登记,确定帮教,预防脱管漏管现象。我县20*年----20*年刑释解教人员116人其中20*年上半年刑释解教人员21人,均按照帮教安置工作要求建立一人一档,定期回访,帮教率达到100%。

(四)认真开展“五五”普法工作

20*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抓好“法治*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同时,围绕“北京奥运”和“改革开放30周年”等重大活动,全力抓好以维护稳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把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特别是*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20*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

2、发挥普法讲师团(组)作用,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学校,举办巡回法制讲座,高举“弘扬法治精神”的旗帜,大力宣传“法治*进”的目的、意义及每一“进”所要解决的问题,使“法治*进”活动成为民心工程。

3、健全法制宣传网络。办好“法治*进”活动骨干培训班,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指导能力;组织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确定联络员,及时沟通情况,上报信息。

4、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宪法、法律宣传月”、“三·八妇女维权周”、“3·15消费者权益日”、“6.26禁毒日”等及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时机,抓好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突出抓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宣传。同时,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建设平安温泉、和谐温泉的总体目标;围绕“北京奥运”和“改革开放30年”等重大活动,大力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反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

5、以“法治进机关”为“龙头”,以“法治进社区”、“法治进乡村”为基础,突出重点、找准“抓手”促进“法治*进”活动全面、深入、务实发展。突出学用结合,在法治实践上下功夫,改变“重普(法)轻治(理)”、“普(法)而不治(理)”现象。

6、做好“法治*进”活动底数、进度的统计工作。认真摸清每一“进”的底数。按照20*年完成40%,2009年累计完成80%,2010年实现100%的目标,确定每一“进”每年所要达标的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名单。

据统计,截止目前,全县共开展普法宣传131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0余份,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151期,受教育人数达到12*人。

(五)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截止目前我县公证处共办理各类公证159件,其中经济147件(公证项目大多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公证),民事12件。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4件,民事诉讼36件,代书2件,担任法律顾问1家,解答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件,其中民事5件,刑事4件,代书1件。

(*)其他工作

我局能充分发挥各项司法行政职能,积极为县党委政府及全县各族人民提供法律服务,各项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有序,综合治理、纠风、档案、关心下一代、计生等工作也正常开展。

四、存在的不足。

(一)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力度不大。部分村队调委会印章、标识牌、徽章、报酬等因没有资金而无法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帮教安置要进一步规范化,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中因释放通知书书写不规范,释放人员情况不明,难以确定帮教安置辖区。

(三)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不够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属自收自支,人员素质较低,纪律较为涣散,有的法律工作者在农忙季节时由于忙地里的农活,而停办业务。

五、今后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司法干警整体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2、协调做好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职能。

法律服务所工作总结范文6

一、市司法局概况

市司法局于1980年12月1日成立,2005年12月对镇(街办)司法所收编直管,内设机构、职能、编制、人员得到不断充实增加;目前,市司法局内设局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科和法律援助中心6个科室;下设9个派驻司法所、1个直属公证处;监管法律服务机构8个,其中:律师事务所2个17人,法律服务所5个26人,司法鉴定所1个4人。我局现有司法行政编制47个;其中:领导职数4人;实有在编司法行政公务员42人(机关19人,司法所20人,公证处3人),缺编5人。市司法局主要职能目前有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监管等。

我局坚持围绕职能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老干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党建、群团、工会工作在全市领先。全系统除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组织关系挂靠在镇(街办)外,现有党支部4个,党员36名,市政协常委1名,市政协委员1名,市人大代表1名。

我局最近几年发展最快的是镇(街办)基层司法行政事业,我们以2005年镇(街办)司法所收编为契机,以司法所建设为龙头,夯实基础,延伸村(社区)职能服务的触角,全面加强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目前,全市9个司法所达到了省“一所三中心”建设标准,创造性地实现了“六统一”,即:司法所统一结构布局、统一标识标牌、统一制度建设、统一文书档案、统一人员着装、统一公务车警用设施配置,所平面积292㎡上,现代化办公设施日臻完善,职能作用日益显现,形象得到树立,受到了省市的肯定,年迎接了市政协主席会议视察,先后有10多批次县市同行前来观摩学习。

二、关于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年,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率先发展和“两市一极”建设,以深入推进政法“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和司法行政“五大行动”(矛盾纠纷化解“和谐使者”大行动,法制宣传“与法同行、服务发展”大行动,法律援助“温暖民心”大行动,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光明之路”大行动,“岗位练兵、阳光执法”大行动)落实为切入点,精心组织,重点抓了六项工作。

(一)竭力夯实基层维稳工程,维护了全市社会和谐稳定。以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受案率、调成率、满意率“三提升”,民转刑、非常访案件和“三下降”的目标,落实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维稳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规范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要求,加大了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力度,全市9个镇(街道)、198个村、16个(社区)都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调解小组1980个、民调中心户3481个,落实首席人民调解员243人。二是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成效。加强调解员队伍培训,在全市掀起了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工作热潮,提高了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开展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得到市政法委充分肯定。三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攻坚行动。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和重点敏感时期集中排查攻坚调处制度,促进源头维稳。元至9月,全市共排查矛盾纠纷645起,调成率98%,预防13件191人次,防止民转刑2起2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2起2人。

(二)大力实施法制宣传素质工程,推进了“法治”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法治建设工作体制。发挥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开展了法治建设的启动准备工作。二是制定了--2015年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绩,筹备了“五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制定了我市“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三是全面提升了法制宣传教育水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发挥网络等新兴媒体作用,开展了声势较大的“送法下乡”、“法律六进”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重点对象普法成效突出。元至9月,在机关举办公务员法制讲座225场次,在农村(社区)开展侵权责任法和调解法知识巡回讲座760场次,在中小学校上法制课180场次,全市发放法律知识宣传资料26万份。

(三)努力打造法律服务品牌工程,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我们把法律服务当作司法行政部门参与经济建设的品牌产品,进行了重点突破。一是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法律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健全大企业“直通车”法律服务机制,深化了“法律服务进园区,跟踪项目促发展”活动,组建全市五大工业园区法律顾问组,开展“零距离”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招商引资提供政策、法律支持,指导企业防范市场风险,依法加快建设和发展,受到市领导和企业主好评。元至9月,全市律师担任园区建设顾问86家,为企业提供法律事项建议18件,非诉讼236件,解答法律咨询1260人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800万元。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部署和“两市一极”建设目标,以法律顾问团工作为切入点,推动法律顾问进领导层、进机关,主动发挥法律参谋、咨询作用。今年来,全市律师(法律)顾问团接待上访群众26批次,处理群体性纠纷3起,陪领导下访处理涉法事项3次,提供法律咨询5件。三是引导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就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法律服务。今年来,全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诉讼案件765件。

(四)尽力建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保障了民生改善。加大领导力度,继续认真落实了法律援助这一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使法律援助切实成为政府民心工程。一是加强法律援助站规范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办案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实行网络申报、网络审批、网络指派,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年度目标考核,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了零投诉。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知识宣传活动。采取现场授课、举办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巡回展览、送法进村入户等形式,加强法律援助典型案件、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今年来,全市举办规模型的专场法律援助知识宣传12次,发放《农民工法律知识手册》等法律援助宣传单1.5万份,解答法律咨询5480人次,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三是落实十项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继续开展以法律援助“春回大地”、“阳光暖心”、“情满金秋”、“真情暖冬”为载体的法律援助“温暖民心”大行动,发放法律援助便捷卡1500份,畅通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渠道,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力争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全年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目前,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9件、法律援助事项880件,分别占全年目标的70.7%和88%。四是积极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发挥法律援助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以维权维稳为取向,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模式,对特殊群体突破门槛限制,服务维权维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为重大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援助21次。

(五)着力强化特殊人群管理基础工程,参与了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我们从探索管理模式创新入手,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的日常管控,增加了社会安定和谐因素。一是全面开展了排查摸底和走访工作。集中时间对社区矫正对象、刑释解教人员开展了一次专项摸底排查,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并按全省统一软件要求建立了两类人员档案台帐信息库。截止目前全市累计接管社区矫正对象630人,期满解矫325人,现在矫人员305人;安置刑释解教人员467人,其中刑释人员446人,解教人员21人,接茬率达100%。二是建立健全两类人员有效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了有效的衔接、管理制度,严格了交接、入矫、解矫、转入帮教安置等环节,规范了与公检法、监狱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脱管、漏管现象。三是加强了两类人员的日常管理。继续开展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光明之路”大行动,夯实对社区矫正对象“6+1”模式监管基础,增强了工作实效。拓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渠道,保障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有人管、生活生产有人帮、安居乐业有希望。目前已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基地1个,促进就业或协助就近打工230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28个。

(六)全力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加强了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结合党员、干部春季轮训、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组织全系统学习各级领导讲话和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开展公正廉洁执法教育活动,树立了管理权威。一是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继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深化“千名干部进百村入万户”活动,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执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了广大干警坚定的政治方向。二是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巩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加强局机关和司法所的规范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作息制度,增强时效观念,树立了勤政务实、公廉执法的文明机关形象。三是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完善目标管理办法,开展评先推优工作,加大了考核奖励力度,优化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扩大部门影响力,激发了全系统人人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虽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基层基础建设仍较薄弱,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保障、装备水平与司法所建设的要求和担负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调解工作指导力度不大,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今后我们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推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不断上新水平。

三、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

今后,要实现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激发其服务“两市一极”的积极作用,尚需市政府继续加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加大人财物力投入,为司法行政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工作环境。

一是解决局机关业务房建设问题。我市是目前市3个无独立办公用房的县市区司法局之一。根据中央、省的有关要求,要在三年之内完成县市司法局机关业务房建设,明年是最后一年。我局于年开展业务房建设国债项目申报工作,今年初被纳入国家建设规划,司法部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划拨土地,并给予资金配套、税费减免”。需要市政府划拨建设用地,并解决一定资金,以抢抓时机在最后期限之前开展业务房的建设。

二是提高最低工作保障经费标准问题。年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发文(财行发[]105号)明确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经费(不含业务项目经费)要按人平2.1—2.4万元的最低工作保障标准落实”,“以后要逐年进行调整,保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的合理增长”。年市政府按人平2.1万元的标准落实了我局工作经费。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上级对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要求提高,普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各项业务任务加重,迫切需要市政府对最低保障经费标准进行提幅,按人平2.4万元的标准落实我局工作经费。

三是将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问题。法律援助工作自年被纳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是政府民心工程,省市下达给我市的任务数逐年都有增加。由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硬、要求高、成本大,我市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0件左右,办理法律援助事项1000件左右,需要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