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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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税法规范文1

从电站规模上可以看出,公司当前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大量稳定且有专业素养的技能人员。建立技能人才发展统一规划,让培训投入形成体系、让培训成果转化成发电率的提升,势在必行。公司所讲的技能人才,是指工作在生产一线,掌握水工、电气、机械或其他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并在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进行操作的人员。技能人员按技能等级的不同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一、技能人员现状及分析

1.技能人才取证率低。拥有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比例为12.94%,无等级技术工人所占比例远高于水利系统平均水平的38%。

2.取证人员专业分散。除主营业务专业(水工、电气、机械)以外,还分布在汽驾、烹调等专业,结构性分布不均衡,工作在一线电厂的值班员、检修工、电工等持证率更低。

3.高端技能人员严重短缺。截止2013年底,高级技师仅8人,很难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

4.技能人才分布不均衡且分散。现有取证人员多分布在收购的老电站,公司自行建设投产的新电站明显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第一,自身条件尚不成熟。当前一线技能工人中,大部分都是初入岗位的新人,在实操能力、基础知识掌握、熟练程度等方面还没有积累到一定程度,自身业务水平尚不能达到应有的状态,从而较难通过技能鉴定。第二,客观条件艰苦。由于投产电站多分布在偏远乡村或大山之间,距离最近的县城上百公里,没有专门的交通工具无法离开,这里的工人常年实行倒班制,仅有的业余时间多奔波于家庭和电厂之间,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条件去精心准备并参加技能鉴定。第三,鉴定渠道不畅。大部分电厂所在地没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和鉴定所,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到更高一级的行政地区进行,由于地处偏远,往返交通时间和成本均超出电站和工人自身能够承受的程度。第四,激励政策欠缺。由于历史遗留等各方面原因,公司目前没有相应的鼓励政策,对取证人员在政策上没有形成倾斜,技能鉴定与否在收入、个人发展等方面没有差别,造成人员积极性不高。

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

打造一支具有专业优势,擅长水电站运行效率的提高和大中型隐患的排查处理,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技能输出。到2016年,基本建成适用公司发展的技能人才制度体系,积极实施公司技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一是技能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技能鉴定的人员,覆盖水电站运行的所有专业,覆盖所有投产电站,必要时,要求持证上岗,鼓励一专多能。二是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从技能人才的选用、聘任、培训、考核、鉴定、激励、晋升等多角度全流程建立适应公司需要的管理开发机制,激发技能人员的内在潜力,公司提供富有正能量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由公司和员工形成合力,全面提升技能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养。

三、主要措施

1.优先保证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必要的资金投入,换取的是更高的发电效益,事半功倍。要求公司体系内独立法人单位提取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用于人才开发培养工作,其中60%以上用于技能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对高级技师和技师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对其的培养和奖励。

2.建立公司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依托公司丰富的水电站类型,针对不同特点的水电站机组结构、大坝类型、来水特点等,形成一套特点鲜明、实用性强的现场培训课程,所有符合条件的技能人员均须参加该项培训。每年组织电厂厂长及电厂技术人员培训,每年配需人数不少于120人,争取用5年时间,使电厂厂长及技术人员轮训一遍。每年组织不少于100名的电厂电气值班人员,开展相关技能技术培训。

3.建立利用公共资源合作培养人才的政策。公司与水利部人才资源开发中心、水工学校等机构建立合作培养人才的政策,定期请专业教师来电厂授课,或派技能人员去脱产学习等。组织技能人才到国内外同行业重点企业、知名企业学习考察和力度,如葛洲坝、国电集团等所属水电站参观考察,扩大人员往来,促进技能交流。

4.打造畅通的职业鉴定渠道。与水利行业和地方职业鉴定机构联络,建立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定期组织鉴定专家到水电站现场,进行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打造出畅通的职业鉴定渠道。每年优选50名左右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参加水利行业技能鉴定、培训或竞赛等活动,争取技师以上高技能人才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

财税法规范文2

热熔法热熔法是指专用的热熔机或喷灯烘烤卷材底面与基层,当烘烤到卷材的底面涂油有光泽并发黑时卷材涂油已近熔化时,将卷材向前滚动便可与基层粘结,热熔卷材厚度应注意,热熔法施工气温不宜低于-10摄氏度。

全熔:卷材底部全部热熔,通常用于卷材之间的粘结,特殊情况下也用于基层的粘结。

点熔:部分热熔卷材底面,使卷材与基层局部粘结。点熔一般用于卷材和基层的铺设,这种施工方法可以补偿基层变形对防水层的影响。熔接面积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屋面坡度及高度等确定粘结面积。热熔法,应注意调节火焰大小和速度,熔化面不能流淌或烤透,并用压辊压实。

冷粘法冷粘法是指橡胶改性沥青冷胶粘剂粘贴卷材的一种施工方法。

主要用于单层防水构造及叠层防水构造的下层,在通常情况下,采用点粘或条粘的方法。卷材厚度为时,必须使用冷粘法。使用冷粘剂时应涂刷均匀,控制好冷粘剂涂刷与卷材铺贴的间隔时间,应用热熔法处理搭接部位和卷材收头部位。

2、sbs防水卷材技术规范

铺贴方向:屋面坡度平行于屋脊方向铺贴,根据现场条件合理选定,坡度垂直屋脊方向铺贴。

铺贴顺序:高低跨相毗连的屋面,应先高跨后低。对同一屋面先铺贴雨水口,女儿墙等异型部位的加强层。

点粘施工的平层面:粘度面在30%以上,坡层面粘贴在70%以上。

财税法规范文3

关键词:水生蔬菜;产业化;思路;桂林

中图分类号:S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3547(2013)18-0023-02

水生蔬菜风味独特,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较少,大多数可以直接食用,被称之为“回归型农产品”。近年,纯天然无污染的水生蔬菜产品成为风靡全球的环保食品,在国内大、中城市供不应求,发展前景十分看好。桂林市水田和湿地资源丰富,水生蔬菜品种资源得天独厚,拥有诸如“荔浦芋”、“桂林荸荠”等享誉国内外的品牌优势,因此发展水生蔬菜产业有着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但目前桂林市水生蔬菜发展除荸荠种植有一定规模以外,其他品种多以农民自产自销为主,生产规模不大,产业化程度不高,市场供应短缺,大大制约了桂林市水生蔬菜产业的发展。

1 桂林市水生蔬菜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

据不完全统计,桂林市水生蔬菜种植面积在

2万hm2,总产值约9亿元。就品种分布而言,栽培面积最大的是荸荠,约1万hm2;其次为莲藕和慈姑,均在0.1万hm2上下。就生产基地而言,以荔浦县的水生蔬菜生产基地规模最大,面积达1.33万hm2,属于广西最大的无公害水生蔬菜生产基地,受到农业厅领导的高度重视;其次,除平乐县和秀峰区的传统莲藕种植基地有一定的规模外,其余都是农户自发的小规模零散种植,产业化发展程度不高。

制约桂林市水生蔬菜产业更快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五。一是水生蔬菜生产基础建设滞后,农田排灌不畅,田埂围埂蓄水、防水能力差,运输道路不通畅,生产生活缺电。二是缺乏完善的技术推广体系及生产管理和科技推广队伍,导致桂林市水生蔬菜推广力度不够,水生蔬菜产业的发展大大落后于其他省市,完全与目前全国水生蔬菜产业的快速发展不相称。三是水生蔬菜发展环境条件不理想,传统的生产习惯积重难返。由于非农田的湖泊面积局限,加上最大的会仙湿地保护放在第一位,难以形成水生蔬菜大规模的生产基地,水生蔬菜的产业优势带动辐射面小。四是生产基地分散经营,农民素质不高,严重影响水生蔬菜产业化发展。必须尽快通过成立专业化协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把农户联合起来,扩大生产规模。五是水生蔬菜产品的深加工缺乏政策支持,严重滞后,使得如桂林荸荠粉等地方特色产品未能发挥品牌优势,从而未能带动地方特色水生蔬菜的发展。

2 桂林市水生蔬菜产业发展新思路

2.1 发展水生蔬菜种植,保持漓江流域生态平衡

大力发展水生蔬菜种植,与漓江“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高度一致,具有可持续发展性,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对维护漓江流域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态平衡,及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漓江流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有着非常大的好处。另外,水生蔬菜如慈姑能够有效地吸收水体中的氮、磷等元素,有效地减少了氮、磷等物质在水体和底泥中的富集,起到净化水质、美化环境的作用;同时在暴雨洪灾季节,水生蔬菜可截流蓄洪,减少漓江的洪涝灾害。因此,充分利用水生蔬菜对地表径流的截污、过滤功能,通过大力发展水生蔬菜种植与漓江治理有机结合,达到保护漓江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2.2 发展水生蔬菜产业,挖掘水生蔬菜旅游功能

桂林作为国际旅游名城,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的发展也极为迅猛。如果在发展水生蔬菜产业的同时,挖掘水生蔬菜生态旅游功能,既可促进水生蔬菜产业的大力发展,同时也给桂林生态旅游注入新的生气和活力。

首先,合理规划设计水生蔬菜产业带,营造休闲农业景观。“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的意境,可注入新的休闲观光效果;漫步于河边的柳林下,袭来阵阵清香,朵朵莲花挺立水面,亭亭玉立的茎秆,碧绿的苞片漂浮水面,更是一番怡然自得的景象。

其次,大力挖掘水生蔬菜的文化底蕴,拓展水生蔬菜文化旅游功能,发展水生蔬菜旅游经济。如莲“出淤泥而不染”,释迦牟尼佛、阿弥陀佛、观世音菩萨都是坐在莲花之上,或手执莲花,表示佛是出自尘世而洁净不染的境界;而荷花,不随波逐流,不离群索居、不孤芳自赏等,都可赋予水生蔬菜休闲观光新的文化魅力。

2.3 开发水生蔬菜产品深加工,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农业出口创汇能力

水生蔬菜加工产品如莲籽、藕粉、糖藕、荸荠粉、荸荠糕、芡实等都是深受欢迎的出口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因此,加大水生蔬菜深加工的开发力度,扶持培育深加工龙头企业,从而带动我市水生蔬菜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出口创汇能力。目前,部分水生蔬菜花茶的开发、桂林荸荠系列化妆品的开发研究等开始受到科研人员的关注。

3 桂林水生蔬菜产业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遵循保护优先、因势开发的原则

进行水生蔬菜产业规划时,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在会仙湿地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坚持保护为先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在农业观光区合理规划水生蔬菜产业带,将保护“漓江之肾”与农业生产、生态旅游有机结合,为发展桂林市水生蔬菜产业提供新的契机。

3.2 大打文化、品牌效应

桂林市的历史沉淀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已成为桂林人民创业致富的无形资产,充分利用“桂林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和“建设桂林国际旅游胜地”的发展契机,大力发展桂林市旅游观光水生蔬菜产业,将“荔浦芋”、“桂林荸荠”等水生蔬菜品牌产品打造成像“桂林山水”、“刘三姐”一样享誉海内外市场的知名品牌。

3.3 避免二次污染

利用水生蔬菜产业发展生态旅游时,要特别注意避免水生蔬菜后期枯死植物体的二次污染,造成湿地公园的破坏和漓江水质的富营养化。

3.4 注意水生蔬菜景观的季相变化

对于水生蔬菜景观的季相变化,规划人员大都普遍认识不足。冬季景观较差,往往水面一览无余,或枯枝残叶。在目前种植水生蔬菜绝大多数为落叶性状,只有少数表现出常绿特性,因此在设计中必须合理使用现有的水生蔬菜种类,并考虑冬季景观的营造。

参考文献

[1] 柯卫东,李峰,孙亚林,等.安徽中南部地区水生蔬菜资源与生产考察[J].中国蔬菜,2009(20):61-67.

[2] 曹碚生,江解增.我国水生蔬菜生产科研现状及发展对策[J].中国蔬菜,2002(5):1-3.

[3] 朱进华,殷琳毅,刘伯芹.南通地区水生蔬菜产业发展战略思考[C]//第二届全国水生蔬菜学术及产业化研讨会论文集,2007.

财税法规范文4

一、财税管理情况

(一)营业税:

很多施工单位承建施工的工程点多面广,项目所在地基本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异地县市,跨越多个乡镇村,同一工程跨多个区域、同一区域有多个工程施工的情况不时出现。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及附加属地化缴纳政策,异地施工缴纳的营业税占总额83%。

采用项目核算方法的目的是,在会计上遵循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各个工程项目税金的计缴清晰明了;在税法上按属地缴纳原则,能对应每个项目所在属地、每个属地包括的项目,做到应缴无差异,实缴不遗漏,足额、及时的完成税收缴纳工作。

(二)增值税:

兼营加工劳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与营业税应税业务分别核算,税务专责根据提供的合同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统一领用并做账务处理。

二、财税管控情况

电力建筑安装行业,具有工程分布点多、施工线路长等特点,加上营业税属地化带来的纳税地点、纳税环境复杂多样等情况,给财税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

(一)如前文所述,施工单位因跨省、市施工,面对若干税务机关。在工程所在地开具建安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由于执行属地化政策,存在一些对税法理解的差异,在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执行情况有所不同。

根据《跨地区经营建筑业所得税征管》国税函[2010]156号文及《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文,司严格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在二级分支机构下设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办理涉税事宜;汇总其经营收入及职工工资,在主管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建的××线1000KV工程,与××县地税局接洽时,对方依据属地化原则将施工项目部作为总公司直属分支机构,要求按发票金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无独有偶,承建的××800KV直流工程,××市地税局也提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施工单位根据税法规定,出具完税凭据、证明作为依据,不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因属地化政策产生的征纳理解差异所带来重复纳税的风险。

(二)提供涉税资料

由于电力建筑施工地域的特殊性,导致各分公司在办理涉税事宜时,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地方政策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资料。在办理过程中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纳税事项疑义时,公司税务专责做好协调、指导的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及信息,提供清晰完整的涉税资料,避免当地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引起歧义。

(三)加强税收政策的传递

为了增强财税人员纳税风险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施工单位加入中国财税综合服务领军品牌―中税网,参加其组织的财税相关培训,不断增强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且在例会时,将相关的最新财税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及时与全公司财务人员共享。

三、财税合理筹划

(一)加强发票监管:

为避免因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带来的征补税款及罚款的纳税风险,我公司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加上必要的发票管理条款,如:乙方必须出具加盖与合同签订时名称一致的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在建项目劳务分包取得的发票必须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开具,并提供税票复印件;甲方因取得乙方提供的虚假发票,受到税务等执法机关经济处罚的,由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并取消其供应商资格等。

(二)明确合同纳税地点:

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应税劳务实行属地化管理政策,以工程所在地作为应税劳务发生地。我公司应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约定工程所在地的范围,每段线路所跨地域,有利于明确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属地,降低纳税风险。

(三)明确合同纳税时间:

按照异地施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相关规定,该证明可最为营业税纳税属地化的归属证明,最长有效期为半年,在工程工期内可续签,但工程竣工后6个月,应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由此可见,公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必要明确约定合同工期,预付款与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开竣工时间有所变动的,应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有利于根据税法的规定,明确纳税时间、纳税地点,合规合法办理完税手续。

(四)明确甲供料与自购材料: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公司可在经济合同中提出,明确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清单,准确划分甲供材料、自购材料的界限,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保证乙方税种、税金的准确计缴。有利于避免建筑业劳务因材料计税依据不明造成的漏税风险。

(五)税金缴纳在资金预算中的管理。

财税法规范文5

关键词:财税法权利义务实证分析

Abstract:Isfollow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awineconomicrulesandregulationsinreliefing,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sciencegraduallypaysattentionforthescholarandthegovernment,butinsistedthatrightsandobligationsthisbasicclueandtheauxiliaryrelatedknowledge''''sstudyisthekeywhichthefinanceandtaxationlegalpersononlythenraises.Asaresultofthetraditionallegalscienceeducationmalpracticeresult,theintroductioncaseteachingmayimprovethefinanceandtaxationlawteachingeffectively,andunifiestheempiricalanalysisthemethod,providestheessentialpracticeopportunityguaranteesthefinanceandtaxationlawprofessional''''soverallqualityraiseforthestudent.

keyword:Financeandtaxationlegaljurisdictionadvantagedutyempiricalanalysis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著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笔者以为,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使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认识具体化,对实务性的操作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同时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于案例所要证明的理论加以检验,这也是对知识再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加深对知识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丰富案例、拓展视眼的过程,对于教师和学生都是极为有意义的。

鉴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许多学校都栽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中开设律师实务、毕业实习等,很多学校的法学院系还聘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部门的人作为兼职教授,讲授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经验,这无疑是一种值得采纳的教学方式。财税法教学也同样,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实践部门人员。笔者以为,我们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提供现实的实践机会,真正给学生以接触社会的机会,以保证在毕业之时能更快的融入社会当中。

财税法规范文6

[关键词]会计监督 会计服务 矛盾共同体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服务是会计工作的最终目的。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终,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有时候会表现出重重矛盾,作为会计人员如何既能行使好会计监督职能,又能让每一个服务对象满意,树立会计人员的良好形象,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将进行以下浅显的探讨。

一、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内涵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依据《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税政策,是否遵守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遵守本企业内控制度等等。例如: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会计人员要审查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合理,审查签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查支出是否符合预算,审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己签订合同的内容等等都属于会计监督。

二、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关系

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共存于会计工作中,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会计人员在提供会计服务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财税法规和本企业相关制度履行的一项职责活动,这两者的目的都是通过财务管理实现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经济、高效,防止奢侈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由此可见,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实质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但是会计监督强调的是约束管理,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要符合财税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会计工作就不能有求必应,这样,往往个别部门或个别人员的非分要求就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矛盾就产生了。

三、如何正确处理好会计监督与计服务的关系

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要正确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做好会计工作。正确处理好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关系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企业领导对于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进行会计监督,要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要批评、制止,严重的要予以处理。企业要营造这样的氛围,让会计人员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确保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合法、合理、合规,确保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领导不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对不合规、不合法事项持纵容态度,那么时间长了,会计人员就会失去工作积极性,甚至于怕得罪人而不坚持原则,对于不合规票据予以报销,对不合法经济事项不予制止,对铺张浪费甚至于贪污现象予以纵容,表面上看似服务热情了,实质上会计监督职能已经弱化甚至于完全丧失作用。可以设想一下,一个企业失去了会计监督会混乱到什么程度。因此,企业领导要为会计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支持他们的工作,尊重他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工作原则,激励他们的工作原则性与积极性。在这样的氛围下,企业才会人正心正风气正,不良现象和违规事项没有滋生空间,自然而然只能销声匿迹。

其二,会计人员要向本企业员工广泛宣传财税法规以及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政策透明度,这样大家就会理解会计工作,从而就会自觉支持会计工作。财税法规是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的依据,要尽可能做好宣传,让人人知晓政策。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员工更是密切相关,其中一些内部报销规定、流程,更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总之,要让大家明白,会计人员恪尽职守、谨慎把关不是针对某人,不是随意“设卡”,更不是带着个人好恶情绪,而是财税法规和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明确要求,这样会计工作就会得到大家的理解和支持。员工理解支持财务工作,分歧就会减少,就会从主观上自觉接受会计监督。而不是用抵触、抱怨、甚至误解的偏激态度来对待会计监督。

其三、会计人员要爱岗敬业,树立服务意识,用心工作,以实际行动赢得大家的好评。会计人员要经常和企业各个部门的人员打交道,有时候还要和企业外相关经济业务经办人员打交道,无论面对什么人、什么事情,都要做到心态平和,一视同仁,注意沟通和交流。对于他们不知情前提下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应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尽可能在工作上提供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会计人员不能办理的业务,也要做好解释工作,耐心细致地说明原因,不能只是简单的拒绝。再有,会计人员处理日常业务时,力争做到程序规范统一。同一项经济业务,无论针对谁,处理结果都是相同的,要经得起检验,坚决不能“看人上菜”,厚此薄彼。否则,会计服务的严肃性会在企业引起异议,也有损于会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会计人员要做好会计服务,树立自身良好的职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