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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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范文1

“自从银信合作产品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后,我们的客户经理基本上只会推荐一些投资到债券、票据等收益率约在3%左右的产品。”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一理财经理表示。

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信产品销售大减后,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虽然也是热卖产品之一,但已不如当时银信产品卖得火爆。“不单我们银行,很多银行基本上都是在主推一些投资到债券和货币市场等的产品,因为实在没有太多类型的产品可以推荐给客户。”这样的声音并非个别银行才有。

近期,银监会虽然重新启动银信合作业务,但各银行却没有立刻启动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业内人士表示,银行需要尝试与信托公司新的合作方式,发行符合规定的信贷类理财产品。但此类产品的发行数量肯定会大大减少,收益率也会有所降低。

银信产品大规模退场,使得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被“拦腰斩断”,银行的注意力只有转到债券、货币或票据类收益较低的产品上。

普益财富监测数据显示,8月27日至9月2日期间,2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了166款个人理财产品。其中,债券和货币市场类理财产品106款;信贷类共发行19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共发行11款;票据资产类和其他类理财产品各发行了2款和28款。银行发行的债券和货币市场类产品,1个月期产品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2.31%;1个月至3个月(含)期产品,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2.52%;3个月至6个月(含)期产品,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2.96%;6个月至1年(含)期产品,平均预期年收益率为3.30%。据了解,债券和货币市场类产品的特点就是投资期限相对比较短,一般集中在半年以下,年化收益率大部分在3%以下。

银信合作范文2

关键词:银信合作;监管;政策;效果;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7-0055-07

一、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的变化历程

自2005年商业银行开始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后,银信合作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最初的银信理财合作以商业银行利用理财资金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等方式展开。随着我国政府信贷政策的变化,银信理财合作的内容也发生了演变,其业务的重要部分逐渐“变味”成银行通过信托计划购买自身信贷资产或发放信托贷款,以规避存贷比限制以及信贷规模控制:而信托公司则专注于提供信托通道并收取通道费用,对银信合作产品投资标的等内容主要“听从”银行的安排。在银信合作产品等推动下,信托业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增速加快,并且在2010年达到了顶峰。据有关方面统计,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在2009年9月末尚不足6千亿元,但到了2010年7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就突破了2万亿元,而银行在2010年2季度的信贷投放总额也不过2万亿元左右。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2010年1季度,资金信托规模为22101.5亿元,其中贷款占61.82%:到2011年1季度,资金信托规模为31247.83亿元,其中贷款占51.21%。2010年至今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一直维持在数万亿元的状态,且其中约有一半以上是贷款类信托产品,主要包括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等业务。

2008年银监会正式颁布《银行和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开始专门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规范。总体来说。监管层对银信合作是持鼓励态度的。2009年银监会又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09年合作通知》),规定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010年,出于宏观调控等整体需要,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继续升级。有评论甚至认为2010年标志着银信合作从辉煌走向式微的一年。银监会在7月5日突然电话通知各信托公司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在银信合作产品被叫停一个月后,银监会又颁布了《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10年合作通知》),再次强调信托公司应独立自主管理,同时要求银行将此前发生的银信合作的信贷资产在2010和2011年两年内全部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此外,大型银行还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对信托公司则要求其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银监会除了直接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制定监管政策外,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了规范。在2009年12月银监会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009年信贷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通过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一年后,银监会又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2010年信贷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2010年信贷通知》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禁止转让双方采取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禁止转出方在转让信贷资产时进行拆分性贷款转让;并且,信贷资产转让时还必须获得有关当事人,如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2010年信贷通知》重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2011年1月银监会又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2011年合作通知》),细化了对《2010年合作通知》的落实要求。《2011年合作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按照每季度不低于25%的降幅制定具体转表计划;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对信托公司2010年度的分红条件也做了规定,指出如果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的150%或者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的2.5%,2010年度不得分红。《2011年合作通知》又进一步提高了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要求,明确了银信合作业务的风险归属,引导银信合作业务去信贷化,并借此鼓励信托公司转变经营方式,加强自主管理。

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银监会在2010年4月颁布了《关于修订的通知》,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实现内涵式增长”,并通过评级的方式进行分类监管;7月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的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与银信合作产品挂钩。2011年1月,银监会又再次了《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政策导向积极调整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

除了中国银监会外,人民银行对银信合作业务也开始有所行动,因为据有关研究发现:银信合作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的发行与人民银行的调控力度成正比。人民银行近期已经开始对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进行制约,要求后者把新增贷款额的150%存入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账户。出台这样的政策,可以最大限度阻止信

托公司盲目放贷。而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已明确要求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时,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人民银行在此基础上还要求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余额原则上不能新增;如果新增,则要按新增额的150%向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账户缴纳存款。2010年开始人民银行还加大了对银行表外资产和信托公司的监控力度。人民银行2010年开始实施《理财、资金信托专项统计制度(试行)》,意在密切监测银行理财资金和信托资金的动态,防范“影子银行体系”膨胀,导致社会融资规模管控失效。从2010年开始,人民银行要求信托公司按统计制度报送数据,每只理财、资金信托产品须按规范进行编码,录入人民银行系统。统计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募集信息、终止信息及资产池资产负债信息。从统计的角度来看,似乎人民银行已经意识到:不统计银行的表外资产和信托产品的规模,就不可能全面了解到社会的融资总量。

二、对2010年至今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的观察与评论

(一)从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推手出发,多渠道控制银信合作规模

银信理财业务合作发挥了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同时弥补了信托公司客户资源少,资金募集能力不足的缺陷,而信托公司因在实业领域和资本市场的投资能力也填补了商业银行无法直接投资于这些领域的制度缺陷。因此,银信合作成为银行和信托公司互享资源、互补缺陷的一项重要业务,并受到监管层的鼓励。但随着银信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开始成为银行规避信贷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引发了监管层快速收缩银信合作业务的规模。

银信合作监管政策变化的宏观背景是自2010年来,我国的宏观经济出现过热现象,国家开始希望经济适当降温。自2007年底加息后,2010年10月人民银行在时隔34个月再次加息,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释放出货币政策收缩的信号。2010年1月26日银监会召开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预判全球经济复苏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金融体系依然脆弱,要求积极防范不当银信合作。4月20日,银监会召开2010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清醒认识宏观经济面临严峻挑战。从2010年上半年的两次经济金融形势的通报会内容来看,为配合宏观调控,银监会对银行信贷监管的力度是逐步加强的,并且第一次通报会就为2010全年定下防范不当银信合作业务的基调。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进行贷款转让、移出报表等行为是银行突破信贷额度目标的重要手段,银信合作业务甚至被确定为一种中国式“影子银行”,“而这也正是监管层所极为担心的。

在这种担心下,为达到预定的监管目的,监管层从银行和信托公司两个方面对银信合作业务进行了规范。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银信合作业务颁布专门的监管通知。2009年和2010年又针对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问题出台了专门的监管通知。这些通知一般都规定了诸多“禁止性”要求,但2009年的规定显然对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力度不够,以至于银监会不得在2010年直接通过电话暂时停止银信业务。随后出台的《2010年合作通知》要求银行直接将银信合作资产转入表内。这直接抑制了银行发起银信合作业务的源动力,可以迅速降低银信合作的规模。而此前的监管政策只是从表面禁止银信合作的业务形式,并没有真正抓住银信合作产生的根源,因而效果不明显。2010年出台的分类监管标准和《净资本管理办法》则从信托公司资本充足的角度来遏制其购买银行信贷资产的冲动,可以认为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可以对银信合作规模起到中长期控制作用的措施。

监管政策多管齐下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8月开始,投资于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的数量大幅缩减,信托贷款也自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明显回落。银信合作规模从2010年7月2.08万亿元下降到2010年末1.66万亿元。2010年全年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量仅为1669款,较2009年发行量下降了一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市场占比从50%跌至10%以下。2011年1季度银信合作规模每月规模约在5、6千亿元左右,其中投资于信贷资产仅占很少比例,信托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的0.2%,同比降低4.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对银信合作产品数据收集工作的开始也使得银信合作业务进入了我国货币政策制定者的视野,有利于其及时了解社会融资规模和评估货币政策的效用。

(二)部分监管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政策的质量有待提高

2010年监管层对银信合作业务频出监管政策的主要目的一是怕银行利用信贷类银信合作产品冲击整体信贷规模;二是担心银行虽然将信贷资产转出表外,但是事实上该类产品的贷后管理工作仍由银行负责,资产负债表对银行的实际资产负债情况反映不实。

如果这种担心属实,那么同时也说明了2008年以来的银信合作监管政策存在比较严重的执行不到位情况。早在2008年《指引》就要求:如果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其应该采取买断的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如果以卖断的方式出售信贷或票据资产,其应将所出售的情况告知相关权利人。通过这样的安排,可以说是完成了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但从2009年至2010年不断升级的银信合作监管政策中可以推断出:实际上不少银信合作中的银行信贷资产未真正实现“真实销售”。

如果银行、信托公司对“真实销售”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违反《指引》的规定,那么最合适的办法无非是根据规则进行处罚。《指引》最后一款也严肃地表明“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从这两年公开的监管信息来看,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公司都未因此而受到相关处罚,相反只有监管政策一直不间断地在强调真实转移的内容。这除了让人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担忧外,更有对现有监管政策执行力的恐慌。

另外,既然《指引》早就对银信合作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做出了“买断”和“卖断”的规定,那么《2010年合作通知》中要求银行对银信合作中“卖断”的信贷资产转回表内就显得不符合逻辑:监管要求银信合作产品“买断”信贷资产,那么如何还能要求银行将这些已经卖掉的信贷资产再转回表内?也许“转回”是监管层对银信合作“未买断”事实的无奈之举。比如。对于买断式的银信合作业务,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始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由银行到期进行回购;而对于银信合作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的规定,银行则采取互相持有特定理财产品、或者“银银信”模式的办法来规避。只要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监管政策间的协调性似乎不是监管层首要考虑的问题。但长此以往,监管政策的权威性和效力性终将受到影响。面对银行和信托业普遍存在的“上有

政策、下有对策”的习性。监管层强化其政策执行力才是体现监管效力的关键。监管政策更多地应注重其质量和执行力,自相矛盾却又数量众多的监管政策除了让市场更为迷惑外,是无法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的。缺乏执行力的监管政策不仅自身会流于形式。而且也会使得合规的企业逐渐被不合规的企业所排挤,“劣币驱逐良币”的隐忧难以消除。

(三)监管政策的合理性与公平性依然有待完善

《2010年合作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如此规定的目的似乎是为了降低银信合作产品的流动性,从而抑制银信产品的数量。《2010年合作通知》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换言之,银信合作产品的投资人将不可以在产品存续期内申购或赎回,而必须持有产品到期(一年以上)。但据相关报道,中短期的信托产品却是信托产品中最受欢迎的产品。如此监管政策将大大抑制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反观银行自身发行的非银信合作产品却不受到任何期限的影响。2010年银行发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短期理财产品,市场占比达到了76.02%;其中,3个月期以下的短期产品发行数量更是大幅增加,在全年理财产品发行总数中占比接近60%,6个月至1年期的中期理财产品的市场占比为18.47%,1年期以上的长期理财产品仅占1.56%。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从3个月到十几天,甚至九天、七天,可谓应有尽有。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的趋势不仅没有消减,且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银行和信托两类理财机构的短期产品受到银监会的不同规范是否意味着监管层“厚银行薄信托”?还是反映出信托类理财产品应以中长期为主的监管“潜意识”?这个无从得知,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禁止银信合作产品短期化的监管要求需要有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否则信托市场的创新动力以及对于监管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预期都将大打折扣。

《2010年合作通知》还要求银行将此前发生的银信合作的信托资产在2010和2011年两年内全部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也显得过于激进而不具有可操作性。理由是即使这些转入银行表内的银信合作资产全部发生违约,按照银行的五级分类贷款的拨备标准,其最高拨备覆盖率是100%,而不应是150%,更何况银信合作中的贷款一般都为银行的优质资产,违约率实际是比较低的。而对于银行间通过“票据交易双方买断与回购不对称行为”实现信贷资产在银行的表内“隐身”转移问题,监管层似乎并没有出台更为有效的监管政策来遏制。如此看来,目前监管政策还未完全囊括银行规避信贷的全部手段,而仅是针对比较“抢眼”的银信合作业务下手,力图通过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达到限制银行的放贷冲动。

三、未来银信合作的监管难题

(一)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的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是指由于银信合作监管政策的变化而对其他行业产生的影响。2010年银信合作监管政策变化最大,因而这种蝴蝶效应在2010年也最为明显。

1、高端理财市场的发展。

在2010年限制了银信合作产品投向银行信贷资产后,2010年私人银行市场却加快了发展步伐。主要原因是监管政策没有对高资产净值客户的投资做出任何限制。在银信合作受到限制之时,商业银行开始大力发展私人银行客户。有统计数据显示,在2010年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针对高端客户发售及专门面向私人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达到了2784款,占发行总数的28.05%,产品款数和市场份额均较上一年度爆发式增长。而在高端理财市场上,私募投资则已经成为现代财富管理的重要内容。

2、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发展。

在依靠信托业务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至表外这道门被收紧后,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成为银行腾挪信贷的重要渠道。2010年9月25日,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在上海启动。证监会等监管层表示,希望通过建立信贷资产交易平台来对银行间的信贷规模或者结构进行调整,并解决一些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紧缺难题。信贷资产转让类似于同业拆借,其实质就是金融机构的再融资行为。一般都是大银行向中小银行以及信托、财务公司转让。当转让方需要收回资金或进行收益更高的贷款,却又存在资本约束或信贷额度限制时,一般会选择将贷款转让出去,从而使其贷款额度变得更为宽松,而中小银行可以通过转入资产,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信贷资产转让颇受欢迎。但该市场如何发展,还有待具体交易规则的出台。其发展会不会如“银信合作”一般,一波三折?还有待观察。

银信合作监管政策所造成的蝴蝶效应还可能会波及我国债券市场、利率市场等,其中不少影响是正面的,如何很好预测、评估到这种政策影响将是未来监管层所面临的新挑战。

(二)跨业金融产品的监管真空

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归银监会直接监管,因此对于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可以由银监会单独决定,但对于涉及多个监管机关的基信合作、证信合作、保信合作未来应如何监管?届时“紧急叫停”或者“联合通知”之类的监管措施是否能有效实施?如果上述这些监管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未来跨行业金融产品的发展将会成为一种隐忧。

(三)银行和信托理财产品中的投资者保护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在上述目标中,维护公众信心可以看做是最接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容。面对近几年银行和信托理财的大规模发展。如何保护这些产品投资者的利益应成为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一个重点。否则,由于缺乏立法支持,相关监管政策将无法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前述各项银信合作的监管措施都未直接提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目的,比较多的表述是出于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目的。但对于投资者而言,银信合作产品的收益率却明显高于非银信合作产品。这种“重行业发展、轻投资者利益”的监管政策在事实上也是无法从根本上起到推动行业发展作用的。

(四)银信合作的发展方向与监管期望

《2010年合作通知》从源头上遏制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膨胀,也提出了监管层对未来银信合作的期望方向。《2010年合作通知》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但该《通知》未明确“通道”的具体含义,业界一般认为监管层所指的通道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不主动管理的信托产品,比如投资于信贷资产的银信合作业务。但通道同时也是资产证券化等大量使用到信托结构的商业特征之一。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比如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就是作为受托人被动地管理受托资产。而信托的资产分割管理功能(无论是主动或者被动管理)正是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兴盛的原因之一。

断然关闭“通道”类业务显得缺乏理论依据。另外,根据外国学者的研究,信托的目的基本是无限量的,可以与律师的想象力媲美。简单的“暂停”或“禁止”是否可以挡得住信托业务的发展也未得知。也有学者甚至直接认为:由于银信合作产品的增长速度并没有高到令人警惕的程度,其也不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宏观调控力度。言下之意是:2010年开始的银信合作监管“严政”意义不大。

《2010年合作通知》还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并指出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但这种高调而又无具体引导措施的监管要求对信托业以及银信合作的发展并无太大的实际指导意义。如果没有盈利预期,如果存在不合理的风险,信托公司是不会开发此类理财产品的。事实也是如此。从近期银信合作的新动态中可以发现,银信合作的主要动力还是在于盈利性。比如艺术品市场的高盈利性就催生了银信合作朝着该类产品的方向发展,而不是投向《2010年合作通知》所希望的新兴产业。银信合作的市场化发展也说明了其合作方向与监管政策的期望经常无法做到一致。监管层制定的行业发展方向不见得就能符合市场的发展规律。

也有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未来信托业应朝着“三位一体”的价值体系方向发展。所谓“三位一体”的价值体系是指信托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政治价值就是遵循社会主义逻辑。解决在政治生活、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中政府、民众近期和中长期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均衡的可持续发展。经济价值就是在整个社会经济系统发展过程中,发挥信托作用以解决发展的效率问题,关注中国经济的热点、难点,关注中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促进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价值一方面是信托政治价值角色的补充和延伸,一方面是通过信托载体,实现资本民主和金融普惠,达成社会和谐。实务界对信托业的发展有如此高的认识十分难得,也不排除个别盈利能力强的信托公司会朝着实现上述价值的方向发展,但对信托业整体来说,这些价值追求可能显得过于理想化和理论化,缺乏盈利性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信托业的发展注定是走商业化的道路,并且是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其经济价值的源动力,其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只能是其经济价值的辅助而已。银信合作的方向估计还得由银行和信托公司在业务合作中慢慢摸索,监管政策应给予这些业务更多的实质性鼓励和自由的发展空间。而不应仅仅流于口号式的宣传。

银信合作范文3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营企业政策要求,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帮助辖内优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搭建融资平台,助力民营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经总行行务会研究,决定组织与我行已建立业务关系的部分优质民营企业举办一次银企座谈会,为确保本次银企座谈会成功举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银行间合作搭建对接与交流平台,加大对辖内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助力优质民营企业改造升级,扩大生产。通过开展银企座谈会,在全区营造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推动我行转型提质、服务提质、形象提质、信心提质,为全行转型提质发展奠定基础。

二、会议主题

诚信合作 互利共赢

三、时间及地点

银企座谈会定于2018年12月**日,上午9:30—11:30在****举行。

四、参加人员

总行领导班子成员、已建立业务关系的规模优质企业客户。

五、主要议程

会议由同志主持。主要议程有:

(一)行行长讲话(约5分钟);

(二)小贷事业部介绍“小微企业如何获得银行贷款”(约30分钟);

(三)企业代表发言;(约30分钟);

(四)董事长讲话(约10分钟)。

六、职责分工

(一)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的讲话稿、会议主持词、会议议程单、邀请函的撰写及打印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负责制定活动方案;负责会议签到工作;负责会场布置、条幅、桌签制作(条幅内容为:长治漳泽农商银行2018年“诚信合作、互利共赢”银企座谈会)。

(二)公司客户部、小贷事业部。负责邀请企业客户,并积极沟通,确保企业代表按时参会。

(三)科技信息部。负责话筒、音响等会议设备的调试和维护工作;

(四)企业文化部。负责会议的摄影、摄像工作,确保会议全程记录,影响资料完整。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筹备工作于**月***日前准备完毕;

(二)会议所有文字材料于***月***日前完成,并报行领导审定;

(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按照工作分工抓紧落实。

 

银信合作范文4

关键词:银信合作私人银行业务金融创新

1 国内私人业务的现状和困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财富不断积累,个人金融资产也持续增长。根据经济学家情报组织的数据,2000年我国有6%的居民可支配收入超过3000美元,到2006年这个数字将会增长到40%;另外,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研究报告声称,我国0.1%的家庭拥有总投资净资产的27%,中国的富裕家庭拥有6120亿美元的投资资产。

在这种形势下,2005年9月27日,美国国际集团旗下专门从事私人业务的瑞士友邦银行上海代表处正式开业,成为首家进入中国的国际私人银行。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在北京、上海两地开业,外资银行在私人银行领域一统天下的局面就此被打破。

私人银行业务完全以个人客户需求为中心,而个人财物需求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其业务具有服务内容广泛性、个性化、私密性等特点,称得上纷繁复杂。然而,由于我国私人银行业务还处于刚起步阶段,它们难以提供有效的及时地服务,难以满足国内巨大的财富管理需求。

我国目前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比较缓慢、滞后,主要表现为财富管理理念单一和产品创新机制不足。在我国,居民拥有财富的水平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尚未达到普遍富裕的程度,如何快速积累财富仍是大多数人关注的重点,而银行通过自身提供的产品所传达的理财观念也迎合了这种需求,没有关注于财富管理的其他内容。在产品创新机制方面,受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只能提供银行类金融服务,不能涉足其它金融分支行业,因而产品创新能力显得不足;目前而言,各银行虽然建立的专门的理财机构或部门,但所提供的产品除了传统的储蓄、信贷和少数中间业务外,各类代销产品事实上是银行理财服务的主体产品;但是,不论是自有产品或者代销产品,它们都具有标准化或格式化的特点,这与私人银行业务所强调的个性化要求相去较远。这就要求银行在产品创新方面做出重大转变。

2 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和金融创新中信托的优势

随着我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的结束以及信托“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信托行业发展基本平稳,业务创新有序进行。但是它的发展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和理财能力,需要市场的检验和肯定;其次,信托投资公司的分支机构与跨区经营业务,还需要从政策层面疏导,建立有弹性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制度;最后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200份限制;同一信托计划200份合同的限制,极大地制约了信托创新能力的展现,也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规模化的发展。

但是,信托业面临的这种困境,可以通过自己在金融创新中的优势以及与银行联手合作,实现行业的重大发展。信托业在金融创新中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三驾马车”中,信托制度与制度、公司制度相比而言,更具灵活性和适用性,尤其在金融创新方面。首先,信托制度本身在市场经济结构方面,就具有创新要求;信托是以财产转移位前提,这使信托法律关系比委托关系等形式更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由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独特制度安排,使信托财产能够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它的债权人,保证了信托财产在封闭的安全环境内不受干预的被灵活运用,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财富的流转和增值。

其次,信托通过创造不同的投资组合,能够将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的优势结合起来,活跃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金融市场中,信托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聚集小额资金,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集合,在这个过程中,即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又可以给资金需求者以支持。信托可以发挥专业理财的优势,在与银行合作时,提供丰富的理财产品。

最后,信托制度可以弥补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中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的同时,也给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提供了中长的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一方面,银行中长期融资功能不足,另一方面,私人银行的客户具有高额的净财富,他们能够承担一定的风险,投资于有相对较长周期的产品。

3 银信合作的可行性分析与合作现状

银信合作范文5

一、有效把握合作要素,组建合作小组

1.讨论组

主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思维、语言表达等能力为依据进行分组。当教学过程中需要组织讨论时,教师可让学生到讨论组中。语言表达是“优”的学生将分在各组中,作为小组的首席发言人。

2.表演组

部分学生在讨论组中不是主要力量,但有可能在表演上有独特的才能,因此在表演组中可成为主力军。

3.器乐演奏组

每个学生的特长、能力都各有不同。在器乐教学中,或需要用器乐给曲子伴奏时,有器乐特长的学生就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以此带动组内其他成员。

二、巧妙设计合作策略,丰富合作过程

1.斟酌内容

教师可从每班学生的发展水平和学生的发展可能性出发,根据内容要求,全面设计教学。

(1)合作学习应以独立学习为前提

学生要交流、要讨论,就必须有自己的理解和想法,这就需要我们老师给学生独立学习、思考的时间。

(2)落实任务,合理分工

如上个例子中,谁组织、谁记录、谁发言都该安排好。

2.把握时机

如:欣赏《歌唱二小放牛郎》,我先用讲故事的形式讲述了歌曲的内容,再出示表格让学生个体学习,之后再组织学生合作讨论。

上述内容通过个体学习之后,已有部分学生基本完成,虽然在讨论交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不统一,但每个成员都振振有词地说明了理由和各自的想法,整个过程由学生自主完成,很好地将个体学习与集体讨论融合在了一起。

三、力争多项结合,丰富合作内涵

1.与研究性学习有机结合

研究性学习与合作学习在概念理解上是有区别的,前者侧重于面向专题的研究,以探索方式主动地获取知识和应用知识,后者则侧重于对学习过程中的合作性要求,强调利用集体力量解决问题。但两者的关系不是对立矛盾的,而是互补的。例如,研究性学习中,注重学生自我探索、研究深入。同样,合作学习也强调学生的自主探索、质疑求新。因此完全可以把两种做法结合起来,让学生在研究性学习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交流,或让学生在合作交流、资源共享的情况下再作研究深入。

2.与灵活性原则相结合

合作学习是互动学习方式,因此它可以比一般的教学方式更为灵活,在方法上可呈现多样性。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讨论方法要灵活多样,切忌单调乏味。教师的指导要灵活,学生的情况悬殊,教师可采取随机点拨式、总结讲评式、示范介绍式等方法悉心指导。

3.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合作学了在课堂,还可以引向课外。例如把一些难的知识技能提前到课外合作自学,把本该在课内解决的内容放到课前解决,留下更多的时间来安排拓展学习。有时,课内解决不了的难点也可放到课后合作解决。

四、体验合作乐趣 分享合作成果

1.欣喜,个案发展汇聚了学生的成功

个案1:陈××,三年级男生,经常和班中其他两个男生合伙欺负同学,因此朋友极少,但在平常的音乐课上却较为积极,经常举手发言,自从形成了合作组,他经常被同学推举为“首席发言人”,久而久之,他在同学心目中的地位高了,自己也有了主人翁的姿态;在合作中,和同学的接触多了,朋友也多了。

个案2:李×,四年级女生,性格内向,不爱说话,缺乏自信,音乐课上显得很拘谨。但她聪明好学,是器乐组的核心人物,经常课前、课后地帮助同学,渐渐地发现她变得自信,和同学的交往也多了。

2.感触,实践体验冲破了思想的牢笼

(1)合作学习不同于小组学习

合作学习是当前受教育者重视的方法,它有各种不同形式,如协作学习、小组学习等。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让学生在小组内展开学习,相互帮助。在常规教学中,我们又经常把学生分成小组,让他们分组唱唱、奏奏或进行其他学习活动。这是否都算合作学习呢?并不是。

一方面,小组学习活动是合作学习的主要教学形式,而不是其全部。从这点讲,合作概念的范围大于小组学习。另一方面,合作学习强调集体性任务,强调教师放权给学生小组,这便把传统教学中的那些“学生小组”活动排之于外。

(2)合作学习不同于自由学习

我们会发现,有些教师把合作学习理解为让学生进行漫无目的的自由学习或“放羊学习”。音乐课上若让学生毫无目的地自己听、自己唱,不着边际地去思考和讨论。这样就不会有学习效果。尽管合作学习强调学生的自主性、积极参与性,但绝不是不要教师的主导作用。没有老师的教(至少的方法指导),只有学生的学,这样的“合作”是不可想象的。

此外,在合作学习的实践中,我深刻地感受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再是孤立无援的独立体,教师也不再是知识的唯一传授者,在合作的过程中,他们相互学习,相互影响,是一个整体。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热情高涨,思维被不断激活,创新层出不穷,学到了课本上没有的东西。而此时就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音乐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银信合作范文6

好像在这条路上以前的时候我也总是不能接受太多的问题,就包括那些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异,我甚至都觉得有些惊讶。可实际上,惊讶过后,也就是接受社会现实了,本身就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更没有什么真正可以让人吃惊的价值所在。

如果有一天我也在这样的环境当中得到了更深层次的成长,我想我一定不会忘记那一次那个人坐在我面前,眼睛看着我,非常有耐心的为我解释一件事情的原委和石墨。我想,那一次,我真的是非常感动。

所以在后来他有问题需要麻烦我的时候我也是二话不说就答应了。我知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要靠着信任,可是如果他们提出这样的话题的时候,却根本就没有做到,但是不是更让人难以相信呢?

只不过在这样的过程当中,每一次的选择都是有意义的。

假如我们通过这样的环节把所有的问题都看得更清楚,更情深意切,也许每一次的发展方式都是有了一种全新的发展状态,他们当年解释的一直都是这个样子,可是我们却无法理解。

毕竟当年的我们和现在的我们,终究还是存在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