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语之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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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之最

成语之最范文1

    一、同一罪名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区分标准的同一性

    对犯罪既遂的解释,理论上以构成要件说为通说,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分则条文所描述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并充足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否则,犯罪属于其它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由于刑法分则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是确定的,这便造就了以构成要件是否充足这一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也是确定的,而这种确定性又意味着同一罪名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的同一性。具体到抢劫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问题上来,在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和是否抢到财物之间,我们只能选择其一作为标准,而不应像上述第三种观点那样,在同一罪名之下,这种情况采用这种标准,那种情况采用那个标准。笔者认为,无论是抢劫罪一般构成犯,还是其加重构成犯,无论是其情节加重犯,还是其结果加重犯,都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归属抢劫罪这同一罪名。而在抢劫罪这同一罪名之下,要么是以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来区分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要么是以是否抢到财物为标准来区分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由其主要犯罪属性来说明

    由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可知,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但同时应注意的是,抢劫罪归属财产犯罪,具有鲜明的财产犯罪属性,它所侵犯的两个客体之间绝不应是平行关系,而是有所侧重,即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抢劫犯罪可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实施致人重伤、死亡等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只是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是为其财产目的服务的;劫取财物的目的行为才负载着行为人的根本追求,凸显着犯罪行为的本质,即财产侵犯性是抢劫罪的主要犯罪属性,刑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就是有力的说明。因此,在讨论抢劫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包括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时候,只注重是否侵害人身权利而将是否抢到财物搁置一边不予考虑,则难免有舍本取末之嫌。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结合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的构成要件说,笔者认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为同一标准。

    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的作用

    理论上对抢劫罪的基本犯以是否抢到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标准的争议并不是很大,争议大的是抢劫罪的加重犯有无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区分以及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涉及对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的作用的认识。

    笔者认为,只要是直接故意犯罪,无论是其基本犯,还是其加重构成犯,都存在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在此前提下,我们来看看加重情节和加重结果的作用如何。首先是加重情节的作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七种属情节加重犯,即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物资的。抢劫罪的此七种情形的情节加重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应与其基本犯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标准保持同一性,即是否抢到财物,而不应受到加重情节的影响。因为加重情节只是在基本犯罪构成即基本犯之外对罪犯加重处罚的根据,如属一般构成的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具备法定的加重情节,则会据此提高受刑幅度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加重情节的作用在于成立情节加重犯本身,但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不等于情节加重犯的既遂,亦即加重情节不应影响犯罪形态认定。

    再就是加重结果的作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就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结果加重犯似乎因其冠以“结果”名号,很多时候都被当然地认为其成立即其既遂,因为加重结果业已出现,岂有不遂之理?然而,加重结果是基本犯之外的结果,而正因为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之外的结果,刑法就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加重评价以加重刑罚。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只是刑法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用来提高量刑幅度,加重刑罚的根据。在这一点上,加重结果和加重情节的作用是相同的,即它们都导致刑罚的提升,但它们都与犯罪形态无必然联系。

成语之最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制道德教育

【Abstract】Topayattentiontominor’shealthgrowth,strengthensminor’sthoughtmoraleducation,effectivelypreventstheminorillegalcrime,especiallyappearsarduousandisimportant.Theschooliseducatestheminorthemainstrength,inpreventstheminorillegalcrimeaspecttoplaytherolewhichcannotbesubstituted,thisalsoistheschoolmoraleducationworkheavycenterheavy,preventstheminorcrimeisanitemlong-term,isarduousandthealsoimportantproject,needstheschool,theguardianandthesocialvariousaspectsoftengraspsunremittinglydiligently,forthis,theentiresocietyallshouldmobilize,investstothisvastprojectin,butdiligentlystrugglesforthenationalgreatrevival!

【Keywords】Minorcrime;Prevention;Legalsystemmoraleducation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世界性难题,犯罪人数逐年上升,并日益呈现出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倾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大都文化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尤其显得艰巨和重要。学校是教育未成年人的主要力量,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此,本人就学校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和良好品行道德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是法律的前沿哨所,常做违反道德的事,最终必然会触犯法律,因此,学校应努力做到既传授学生知识,又教育学生做人,应积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增强未成年人的“先天免疫力”;另外,学校应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品行,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特别关注未成年学生日常言行的细微小节,并将他们的品行习惯及时纳入养成教育范畴,严格要求、加强引导,及时纠正其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有着很强的可塑性,因此这项工作是切实可行的。

2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使每个未成年学生都能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学校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因此,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时,必须增设法制教育内容,可通过开设法制课,有效利用广播站、橱窗和黑板报,播放法制专题片,召开法制教育大会,聘请公检法有关人员做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少年法庭的审理或听取未成年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途径,切实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当学生们看到自己的同龄人因不能与家人团聚而倍感压抑时,当学生们看到自己的同龄人因犯罪给家人带来痛苦而无限沮丧时,当学生们看到自己的同龄人因小错不断、不思改过,最终铸成大错而无比悔恨时,那些有不良行为或有不良行为倾向的学生就会自觉产生改正错误的念头,从而增强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决心。另外,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出三室、两厅的法制宣传教育,严禁在校学生进入营业性网吧、游戏厅和咖啡厅等娱乐场所,远离各种可能诱导学生违法犯罪的污染源

3转变教育方式,深化德育改革为使学生在信息社会中能够坚守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学校需转变传统德育观念,拓宽德育空间,实现教育方式上的根本性转变。首先,应由封闭式德育转向开放式德育。传统德育模式的特点是封闭性和一元性,与现代社会的开放性、多元性格格不入,因此,必须使德育教育从与世隔绝的世外桃源转向鱼龙混杂、良莠并存的现实世界。针对学生走出校门,面对扑面而来的信息无所适从或饥不择食的现状,德育教育要敝开大门,教会学生学会选择和取舍,让学生在信息海洋中经受冲击和“洗礼”,从而增强对各种不良信息的抵御能力。其次,应由认知式德育转向践行式德育。德育源于认知但不能也不该止于认知,践行既是德育的重要途径又是德育的重要目的,并且不良信息最容易从认知和践行的脱节处打开缺口,因此,重视践行而达到知行统一,是青少年远离不良信息的重要保证。再次,应由接受式德育转向批判式德育。传统德育常常强调青少年接受自上而下的教育,强调接受现成的观念和经验,却忽视培养青少年的反省和批判意识,殊不知学会选择信息并对其内容进行有效的反省和批判,是现代社会中人们必备的自我保护、生存与发展的能力,也是国际教育的大趋势。最后,应由提高式德育转向基础式德育。德育的基础是道德教育而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教育,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道德,如职业道德、性道德等,都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基础道德之上。

4加强师资建设,提高德育水平教师在德育教育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应以学生为本,以言传身教为己任,切实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方法。首先,要体现平等性原则,切忌居高临下。现在的学生自尊心很强,认为老师对他们应有充分的尊重;并且坦诚、平等式的交谈确实是打开学生心扉、摸准其思想动态的有效方法,我们可以针对不同学生的思想状况对症下药,以达到预期教育目的。其次,应正确看待学生的不足,允许学生犯错误。学生还处于成长阶段,犯错误是难免的,有不足是必然的,教师应该懂得宽容并适时加以教育和引导,使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成才。再次,要及时发现并真诚赞扬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学会赏识教育对象。学生最幸福的时刻莫过于老师及时发现并表扬自己的优点和进步,所以,我们一定要善于及时发现、经常夸奖自己的学生。最后,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必须首先做到,应以模范之身感染和带动学生。只有让学生时刻生活在健康、快乐的环境中,才能从源头上扼止违法犯罪。

5及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解决疑难困惑,增强其抗挫折能力未成年人生理上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思考问题好冲动,易受情绪左右而失去理智;并且受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学生的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不能客观、理智地对待周边事物;另外,未成年人大都情感脆弱,抗挫折能力差,遭遇失败后往往灰心丧气、自暴自弃,甚至走极端。所以,及时对他们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也是符合其心理发展规律的。学校应该专门设立心理咨询室,开通心理健康热线,由专职或兼职心理辅导教师为大家提供心理咨询辅导服务,解决学生成长中的各种疑难困惑,增强学生抗挫折能力,教会他们客观、理智的看待问题。

成语之最范文3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呈上升趋势,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危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方面着手。加强学校法制教育需要全社会通力合作,从学校教育的角度看,主要应做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一、法制教育薄弱的原因及危害

近些年来,由于我们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忽视了法制教育,导致犯罪率急剧上升,学校法制教育的状况也令人担忧。80年代在中小学学校中曾设过《法律常识》课,但近十年以来,这门课却消失了。虽然有个别中小学开设了法律课,但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制教育还很不成熟,很多中小学没有培养起一支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教师队伍。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

学校的法制教育属于学校的政治思想工作范畴,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人的素质是预防犯罪的一项最有利的措施。中小学生无论在生理上、心理上,都是成长的关键时期,也是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及时有效地对他们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法律意识薄弱很有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加强思想工作、提高全民素质、弥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不足,从而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中小学教育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学校作为整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着社会发展的特征。长期以来,学校教育中忽视了人的全面发展,老师和学生全部都乘上了“应试教育”的疯狂列车,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忽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尤为薄弱。学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甚至有人犯了罪都不知道为什么。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高峰,这就迫使我们对青少年最集中的场所――学校的法律教育的现状进行思考,并探索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各种途径。

二、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途径

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需要全社会共同解决。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使人们认识到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势在必行,这样才会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和宣传。另外,从国家的教育体制上来看,必须要加强教育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国民素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制课在中小学教育中站稳脚跟。在这里,我仅从学校教育的两个微观角度来探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途径:

第一、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应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把提高学生的法律思想素质作为根本目标

在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中,应该走出两个误区,首先应该走出仅仅传授法律知识的误区。只传授法律知识,进行“条文教育”,让学生尽量多的了解具体规定,学生不仅力不从心,而且没有必要。随着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越来越多,即使专门学习法律的学生也不可能全部了解。中小学生学习法律只需要深刻理解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足够了。其次,对于中小学的法制教育不能只局限于预防青少年犯罪。我们知道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就其根源来讲,有政治的、文化的、家庭的、心理的等多种背景因素,个别学生的违法犯罪具有偶发性的特点。法制教育如果以点代面,在内容上向制裁违法犯罪方面倾斜,在教育方法上偏重于批评、斥责和讲刑事案例,就会对学生形成心理误导,以为讲法律就是惩罚,就会使学生产生畏惧情绪。法制教育就其本身来讲属于思想教育的范畴,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其主要目的。

法律意识的教育应包括对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教育,两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是不正确的。法律允许公民充分地行使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义务,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正是在这种法律意识教育中,使学生真正懂得国家、法律和个人的关系。即学生从“法律条文”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中,真正知道“为什么”可以做、应该做、禁止做,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使“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意识教育”,这种教育才会真正培养起学生的法律素质,并使之逐步内化于学生的行动之中。

中小学法制教育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这一点出发,在确定教育内容时,就应利用相应的部门法知识,侧重于讲解法的基础理论,尤其要讲述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同时,要根据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顺序性来决定教育和教学的顺序性,小学法制教育应多侧重于感性认识,如通过交通事故让学生理解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到了初中高中以后,就可以逐步上升为理性认识,通过法在社会中的规范作用来讲解法的重要性。

第二、学校法律教育应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成语之最范文4

【关键词】职务犯罪;危害性;成因分析;预防措施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削弱政府执政能力,降低政府公信度。职务犯罪同党的性质和宗旨是背道而驰的,不仅直接破坏了党风政风,犯罪主体自身的特殊性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更会降低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度,效能的耗损会削弱国家职能,严重了则会导致政治危机。

(二)破坏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职务犯罪主体多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他们的知法犯法和徇私枉法,势必会有损法律的尊严,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和权威,影响法律的调节功能,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破坏分配制度,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职务犯罪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使社会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造成资源浪费。同时,职务犯罪体现的按权力分配特征与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合理分配原则背道而驰,影响分配制度的建立,阻碍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四)误导价值观念,影响核心价值形成。职务犯罪是以权力滥用为前提的,势必会给国家和个人利益带来损害,势必会影响公平正义观念的巩固,冲击正常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助长拜金主义、自私自利、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民众守法意识受到不良影响,影响整个社会核心价值的形成。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根源

(一)放松思想改造,政治素质不高。职务犯罪的干部往往不注重学习和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不注重政治思想觉悟的提高和锤炼,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往往在腐朽思想侵蚀下动摇了理想和信念,价值观发生扭曲,禁不住诱惑,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利益交换的筹码和的工具,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权力过于集中,制约监督不够。产生和滋生腐败的内因是个人政治素质和价值取向问题,但不能否认这种体制内犯罪还存在制度环境的客观原因,那就是权力的集中和监管的缺失。同时,干部财产公开、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 也使公众监督流于形式,增加了职务犯罪的隐蔽性。

(三)权力观念失衡,法制观念淡薄。对领导干部来说,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越大,意味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越大,为人民服务的机会越多,范围越广,也为自身实现个人价值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廉洁奉公的干部占主流,但还是极个别领导干部权力越大越脱离群众,脱离工作实际,脱离民主和监督,政治觉悟降低,免疫力下降,权大于法的思想逐步膨胀,把权力作为谋私工具,走向腐化堕落。

(四)工作机制欠佳,管理存在盲区。部分地区、部门党政领导对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缺乏认识和成因分析,从主管思想和行为上失察、失控,甚至出面加以包庇和袒护。部分党政领导只注重经济指标和GDP而忽视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对干部的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也偏重发展经济的能力,甚至带病提拔。缺乏对于职务犯罪的日常警示教育和预防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和流于形式,加上处理上的避重就轻,使部分干部对于职务犯罪的后果产生侥幸心理,有得大于失的思想。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素质建设,铸就思想防线。这里的素质既是指思想道德修养,也指政治素质、党性修养。素质教育是强化内因,要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中高级领导干部强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宣传教育过程既要注重实效,也要有声有势;既要注意面,还要注意点;既要注意普遍现象,又要突出针对性;内容要赋予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多部门集体力量,常抓不懈。通过学习讨论、案例说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广大干部明确自身定位,知道权力来源党和人民,始终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牢固铸就思想方向。

(二)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制约机制。要强化党内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作用,狠抓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形成科学、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强化人大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的法律和工作监督。要扩大监督机关权限,完善行政检查体制,保证其独立行使监察权。要加强经济活动和单位、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运行和财务制度遵守情况的审计和监察。要注重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扩大监督广度和深度。要强化舆论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

(三)强化法制观念,加快法治建设。加大惩治力度,敦促领导干部强化法制观念,帮他们算好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达到不想犯罪、不敢犯罪、不能犯罪。要加大廉洁从政的立法力度,以此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犯罪的惩处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作用,加大预防和惩处力度,保证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体系建设,到达依法治腐,把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纳入法治化轨道。

(四)加强制度改革,完善干部管理。加大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实行政企分开。要不断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坚持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加大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力度,防止带病提拔。监督杜绝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从事经营活动和订立经济指标,杜绝“收支两条线”。加大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定期谈话制度,时刻敲响警钟,防患于未然。提倡纪检、财务管理委派制度和规范政府采购制度,防止暗箱操作。

参考文献

成语之最范文5

最新关于成功励志演讲稿范文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如果全世界的人都一刻不停地向前赶,是否还会有背着行囊的流浪者在街边走走停停?当人们弓着身子向着成功奔跑而去或是蜷缩着倚在黑暗的墙角时,他们忘却了真正需要的其实是直立着的成长与成功。

  从人的演化来看,人是从大自然本质中有所剥离并逐渐形成社会团体性质的自然个件,再怎么左右冲撞也摆脱不了自然法则的限定。人的自然属性和生命本质决定了人和万物一样,需要遵循成长节奏的律动。

  可研究人也不能脱离人所处的特殊环境——社会。社会要求人在成长的同时适当为自己增添一点附加值,即提升自身的修养和能力并尽可能做到成功。同时,由于人存在着与其它生物相区分的一样东西——“思维”,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人对仅仅满足物质生活需要的不满足,于是人渴求成功。追求成功,理应是为了实现心灵与生理同步发展的合理途径,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了太多的不平衡的现象。

  某些存在“金本位”、“名本位”思想的家长和老师,他们的教育致使孩子从小就形成了不单纯的思想,甚至催生了快节奏社会的产物——“功利主义”教育,孩子由此失去成长的自由。传承千年的美德精神已成了升学的助推工具,取而代之的是颇有“实用”价值的成功学,孩子们更多地走向了“被成长”的漩涡。小处的纰漏固然可以改正,但向全社会各领域蔓延的“成功主义”泛滥成灾,祸害的不仅仅是一代人。这只是成长与成功失衡的一个方面,但从此处看开去,成长的不成熟造成了成功观念的畸形,国民价值观念的错位可见一斑。

  与上一观念相左的则是另一个极端。正如有阳光的地方背面一定存在着阴暗那样,我们的世界同样不乏所谓“看破红尘”悲观厌世的人,他们浑浑噩噩,消极地生存下去。不排除他们遭受过太多的困扰的.可能,或许正是一次次失败扑灭了他们的盛焰。那么做个隐士?隐士的想法固然是好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在高度联系化的今天,谁能够真正超脱万物,御风而游?或许流放于滁州的欧阳文忠公给出了答案。他非但没有被压力打垮身子,反而像弹簧一样绷直气概与心态,为一方百姓谋福祉,真正做到逆境中的醒世一击,完成了入世与出世的完美融合。成长,不仅仅要做到“生”,即拥有完整的生命,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存”,因为存在则有价值。

  道理其实就这么简单,成长到成熟便是成功,每一次成功都是一次成长。任何脱离成长、歪曲成功的想法与做法,终究会达不到目的的,甚至论为悲剧;任何消极成长、拒绝成功的心态与人生准则,最终都会淹没在历史的风尘中。

  是将头绪理顺的时候了,保持自然而平和的成长姿态,把握积极向上的成功趋势,这应是我们现在坦然行走于人生路上的不二法门。

  最新关于成功励志演讲稿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怎样抓住成功!

  想要抓住成功,第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是:做好充分的准备!正所谓:成功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这个道理可能大家都懂,但又有谁真正的体会过呢?

  我在上大学后体会到了这个道理!来到xx大学,我经历了两次大型的面试。第一次,我去面试xxx学生会干部。那时候,我什么都没有准备,就连最基本的自我介绍,我都没有事先准备好!因此,那次面试,我失败了!第二次,是去面试系学生会干部,有了前次失败的经验,这次的面试,我准备了自我介绍的内容,加以反复的练习。每当有空的时候,我就会想面试评委可能问我的问题,对假想出来的问题,列出详细的回答,并且多次过目准备好的东西。结果,第二次面试,我成功了!经历了这两次的面试,我体会到了:抓住成功,你就必须要有充分的准备。

  可能我个人的经历,并不能很好的说明成功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那么,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有位学者某日去报告厅为当地企业家培训班作学术报告,当他走进报告厅时台下早已坐满听课的经理和领导们。便急忙走上讲台,从包中取出软盘插入多谋体教学工作台的微机中。不巧,电脑打不开这软盘,台下引起几许私语声。

  这位学者忙笑说:大家别急,我的讲稿同时下在u盘里。边说边取出u盘插入电脑,可惜电脑读不出u盘。行来台下一阵议论。学者忙说:这台电脑是连网的,我的讲稿也存入我邮箱中,待我上网打开邮箱咱们照样可以讲座。于是便上网查到自已邮箱。倒霉的是他的邮箱今天也打不开了,这时台下一片哗然。学者苦 笑道:今天真是怪了,怎么不顺都赶到一块了?不过大家先不必着急,我还带来移动硬盘了,硬盘里我也备份了讲仪。说罢取出移动硬盘接好,投影屏上终于显示出讲仪标题:成功来源于充分的准备。此刻台下响起热烈的掌声。这个故事启发我们,只要我们做好准备,就等于向成功迈进了一步!

  当然,做好了准备,并不一定能抓住成功!抓住成功还需要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个重要的因素是什么呢?我再跟大家讲一个故事,你们就会知道了

  一天猎人带着猎狗去打猎。猎人一枪击中一只兔子的后腿,受伤的兔子开始拼命地奔跑。猎狗在猎人的指示下也是飞奔去追赶兔子。可是追着追着,兔子跑不见了,猎狗只好悻悻地回到猎人身边,猎人开始骂猎狗了:“你真没用,连一只受伤的兔子都追不到!”猎狗听了很不服气地回道:“我尽力而为了呀!”再说兔子带伤跑回洞里,它的兄弟们都围过来惊讶地问它:“那只猎狗很凶呀!你又带了伤,怎么跑得过它的?”“它是尽力而为,我是全力以赴呀!

  它没追上我,最多挨一顿骂,而我若不全力地跑我就没命了呀!”人本来是有很多潜能的,但是我们往往会对自己或别人找借口:“管它呢?我们已尽力而为了。”事实上尽力而为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年代。必须常常问自己,我今天是尽力而为的猎狗,还是全力以赴的兔子呢?

  最新关于成功励志演讲稿范文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想成功,就要坚持》

  首先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个故事。有一次,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对学生说:“今天咱们只学一件最简单也是最容易做的事,每人把胳膊尽量往前甩。”说着,苏格拉底示范了一遍,“从今天开始,每天做300下,大家能做到吗?”学生们都笑了,这么简单的事,有什么做不到的!

  过了一个月,苏格拉底问学生们:“每天甩300下,哪些同学坚持了?”有90%的同学骄傲地举起了手。又过了一个月,苏格拉底又问,这回,坚持下来的学生只剩下八成。

  一年后,苏格拉底再一次问大家:“请告诉我,最简单的甩手运动,还有哪几位同学坚持了?”这时,整个教室里,只有一人举起了手。这个学生就是后来成为古希腊另一位大哲学家的柏拉图。这个小故事所蕴含的深刻含意是显而易见的。

  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布封曾经说过:“天才就是长期的坚持不懈。”我国著名的数学家华罗庚也曾说:“做学问,做研究工作,必须持之以恒。”的确,我们干什么事,要取得成功,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持之以恒的精神都是必不可少的。古今中外,有多少这样的例子,巴尔扎克用如痴如狂的拼劲,每天奋笔疾书十六七个小时,即使累得手臂疼痛,双眼流泪,也不肯浪费一刻时间。这就是他能够完成一部部巨作的原因。他给我们的启示又是什么呢?

  我想,他给我们每个人注入了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那就是明确目标,坚持不懈,终能成功!世间最容易的事是坚持,最难的事也是坚持。说它容易,是因为只要愿意做,人人能做到,说它难,是因为真正能做到的,终究只是少数人。

  坚持是一种信念,坚持是一种修养,坚持是一种高尚的品质。

  成功和失败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想成功,就要坚持。这是一个并不神秘的秘诀。但只坚持勤奋,却选错了方向,则令人可悲。“ 勤奋”不是只要存在就有价值,偏离了正确方向,方向错了,就是一列疾速列车脱了轨,你汗水也罢,泪水也罢,血水也罢,那个终点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了。

  如果把坚持勤奋美化成点金石,以为无论何种腐朽经过它的点化都会变成神奇,殊不知这就像把一块石头变成一匹锦缎,把一束丝线攻成美玉,也许力道、方法都恰当,却选错了对象。

成语之最范文6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条第四款从外延的角度明确了“虚开”的行为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方式。有学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应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①而且我国刑法学界对该罪的通说也认为,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就是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规定,实施的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②但是,“虚开”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这种罪刑规范的形式性特征决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虚开”,有必要进行合理的解释,否则,将不当缩小或扩大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务和理论中,有的人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为依据,认为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自己开具、为他人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虚假开具等),就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不需要造成实际的偷税、骗税等后果,也不论这种行为对国家的税收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都一律认定为该罪。③我们认为,这是对法律条文纯粹的形式意义上的理解,其结论是不充分,不正确的。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危害机理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首先直接针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直接侵害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一般是用来抵扣税款的,一旦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管理制度就不仅仅是发票管理制度,而是直接侵害到了国家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制度。如果仅是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用于或不可能用于税款抵扣,则这样的虚开行为是不会危害税收征管的,这就与刑法所规定的条文存在矛盾。④

我们认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强调的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但是,刑事违法性绝对不仅仅包括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是也包括以法益侵害为内容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解释刑法时,要解决法律规定的形式与法律规范实质内容之间的矛盾,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形式都要优于内容。我们应当坚持的立场是:⑴当某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的形式无法将该种行为包含其中时,法律规定的形式应当优先,即对该行为不得类推定罪处刑。⑵当某种行为不具有刑法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的字面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在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对该种行为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而不应从形式上理解,从而对其定罪处刑。我们认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机械地、仅仅从形式上去理解和适用刑法的罪刑规范,而应在形式合理性的范围内,尽量从实质上去理解罪刑规范,以实现实质的合理。

具体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我们认为对于“虚开”的内涵,应当从刑法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刑法所保护法益的范围,这样一个角度进行实质的解释,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目的犯,主观上必须以偷骗税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当然这一点在刑法理论上有争议,有人认为该罪是行为犯;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刑法没有对此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作出规定,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虚开行为必然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无需对这一目的作出专门认定,但不能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仅有虚开行为而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对此不应以本罪论处。⑤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正确的,也是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原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重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刑法为什么对“虚开”票据的行为的刑罚规定得如此之重?是因为形式上的“虚开”行为就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危害吗?不是,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实质上并不在于形式上的“虚开”行为,而关键在于行为人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达到偷骗国家税款的目的,其主观恶性和可能造成的客观损害,都可以使得其社会危害性程度非常之大。所以,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该罪的目的要件,但是偷骗税款的目的应当作为该罪成立的非法定必要条件。实际生活中,有的行为人,特别是单位之间,为了人为地增大销售额,制造虚假繁荣“包装”企业,从而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具有刑法上实定的、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另外,正如有学者谈到的,行为人由于工作失误或者被骗而错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⑥此种情况下,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则是严重违反了刑法的公正和谦抑原则。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法定犯,以侵害国家税收为本质特征。任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都是实际侵害到或可能侵害到国家税收的行为。⑦例如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大争议的非法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我们认为应当将此类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之外。在新刑法施行后,司法实务中对于非法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巨大争议。有人认为,为他人如实代开发票,实质上也是虚开,代开不过是虚开的一种形式,对于达到定罪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因为对于代开者来说就是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有人则认为,如实代开发票行为只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立使用原则,尽管对于代开者来说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但取得发票者毕竟存在实际的经营活动,如实代开是“实开”而非“虚开”;还有人认为,对于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者不应定罪,但对于代开者应当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形式包括代开,但代开未必就是虚开:“虚开”系指内容虚假,“代开”系指形式虚假。如果代开的发票内容本身也虚假(包括根本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虚构货物销售额和税额等内容开具发票,以及存在实际经营活动但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涉及金额不符的发票两种情况),对代开者和要求他人代开者无疑应当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代开的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则对代开者和要求代开者都不应认定为犯罪,因为从总体上考察,发票的开具是“实开”而非“虚开”。由于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对于国家税收来说,没有也不可能造成税收损失。比如,有的行为人在取得货物后,由于销售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让与自己无实际货物交易的他人为自己代开与实际货物相对应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固然因为开票者与用票者之间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却因为用票者与第三方具有实际货物交易而在实质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违法性。如果以代开行为违反行政法律为由而从形式上一律评价其为刑事违法行为,必然偏离刑事立法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宗旨,也会从本质上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治原则。正如有学者讲到,税收犯罪,是税收违法的特殊组成部分,税收犯罪必然是税收违法而税收违法不一定构成税收犯罪。⑧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并不能涵盖代开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关系,对于交叉部分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开,而对于代开与虚开埠交叉的部分则不能一律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虚开。⑨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任意的共犯,而非必要的共犯。由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包括四种情况,于是有人认为,除“为自己虚开”时可能存在单独犯罪外,其他三种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是必要的共犯,亦即:为他人虚开者必然与其中的“他人”构成共犯;介绍他人虚开者也必然与其中的“他人”构成共犯。我们认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认定,应当对行为人的犯意进行审查,具体分析,以正确界定犯罪故意的范围。在“为他人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三种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上毫无疑问存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特征,但是,相关人员(或单位)是否构成共犯,应当以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前提;对于主观上并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故意的,不应以共犯论处。比如,行为人甲长期从行为人乙处购进货物,乙一直声称自己有A、B两家公司,要求甲从其A公司索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款汇至其B公司,实际上,A、B两家公司是乙为自己寻找的两家“开票公司”,乙通过支付“手续费”让A、B公司开具一系列发票,其中包括开具给甲的发票,但甲对此并不明知。在这一案件中,乙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甲在主观上并不明知A、B公司为“开票公司”,故其行为不能以共犯论处。我们知道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有共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故意是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共犯的前提,如果只是因为行为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共同行为就认定其成立共同犯罪,是有违刑法规定和共同犯罪理论的。

「注释

①王昌学主编:《市场经济犯罪纵横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第159-160页。

②高铭暄主编,赵秉志副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第646-647页。

③黄河、张相军、黄芳、邹绯箭著:《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4月第一版第117-118页。

④张天虹著:《经济犯罪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188-189页。

⑤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422-423页。

⑥孙利著:《经济犯罪研究与刑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第377-378页。

⑦张天虹著:《经济犯罪新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1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