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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范文1
(一)存在欺诈骗保行为
1.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套取基金。医院违规的主要表现:一是通过虚假住院、虚报费用等手段来骗取基金;二是把本不属于住院的病症采取收人住院或人不在医院的挂床住院方式来套取基金;三是将非医保项目换成医保项目申报费用。有的药店则利用医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提供方便,从中提取一定的手续费。
2.医保卡持卡人特别是享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将本人的医保卡转借给他人冒名顶替去医院就医或到药店买药,造成一人持卡多人使用。
3.多头重复报销。目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等不同医疗保险险种实行属地管理,且统筹层次较低,结算系统尚未联网,一些人乘机在各险种或地区之间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在审核时很难发现,造成医保基金流失。
(二)“两定单位”的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不规范情况
1.过度医疗。医生诱导患者过度就医,一是进行无指征检查①、重复检查,或滥用高档医疗仪器进行检查等;二是不合理地使用处方和用药,多用药、滥用药、用贵药。住院不合理,降低出人院标准,诱导可在门诊治疗的患者住院治疗,小病大治大养。
2.弄虚作假,串换项目。主要表现为将医保不予报销的项目串换成医保报销的项目,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以外的项目换成目录以内的项目骗取医保,将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交通肇事、医疗整形美容等费用纳人医保结算。
(三)“两定单位”的一些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规现象
1.串换药品。一是将自费药品、保健品甚至是各种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医药器械等换成医保药品名称结算医保资金,吸引参保人员刷卡消费,获取不当利益;二是有的特殊病定点药店将非特殊病用药申报为特殊病药品结算。
2.违反药品配售规定。有些单位不按医保外配处方规定剂量数量调剂药品、另行调换调剂药品或者伪造处方。经常出现的情况,一是超量、重复、超适应症、超物价规定配售药品;二是部分药店处方管理不规范,存在调配不合理处方、无处方、编造处方以销售处方药等问题。
3.医保管理不到位。一是一些药店未对医保药品单独建立进销存账,造成实际销售与医保结算对账困难;二是有的药店结算费用只传输药品总金额,不传输明细数据。
二、信息化条件下医疗保险管理安全对策
(一)对于欺诈骗保行为的对策
对于一人持卡多人拿药或者就医的行为,目前是采取加大医保监管力度,开展实地稽核、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受理举报等多项检查,不断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以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权益,但这仍难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因此,可以利用基于指纹识别的身份认证医保管理系统。身份认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数字身份的操作者即这个数字身份的合法拥有者。身份认证可以防止没有访问权限的人访问网络资源,这是保护网络资产的重要关口。在现有的多数应用系统中,用户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是采用传统的要求即用户输人“用户名和密码”的模式。这种模式密码人们容易忘记或被别人盗用,用户忘记了密码就无法进人系统,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并通过系统管理员进行查询重置密码才能解决,如果系统管理员也忘记了密码,那么整个系统可能都无法使用,必须重新安装或用更复杂的方法才能解决。他人如果盗取用户密码冒用了用户身份就会给用户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指纹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指纹具有惟一性,到现在为止全世界仍然找不出两个具有完全相同指纹的手指;二是指纹具有稳定性,即从人出生六个月指纹长成到死亡后尸体腐烂,指纹纹线的结构、类型、统计特征的分布等都不会有太大变化。现在有关指纹识别的算法越来越成熟,不断出现新的指纹识别算法。通过用指纹识别来代替传统的身份认证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医保系统身份认证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一人持卡多人就医或买药,就能为医保管理提供更好的安全性保障。
(二)进一步开发完善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和医保付费监管系统
针对过度医疗及弄虚作假骗取医保资金的情况,一是应进一步开发完善住院医生工作站系统,除了可以共享各科室信息化、促进临床资源的合理组织与分配、达到快速诊断和治疗的目的外,还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控预警,医生能实时从医保中心数据库中调取参保患者的门诊医疗信息,包括就诊次数、就诊时间、就诊医院、就诊诊断、发生费用等基本就诊信息以及医师处方明细,以便出具合理的后续治疗方案,防止参保职工采取多次变换定点单位、定点科室和医生过度利用医疗服务套取药品变卖获利,从而减少对医保资金的浪费,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二是进一步开发或完善医保付费监管系统,在数据库中把药品目录进行分类,把医保、新农合目录内和目录外的药品区分开。增加一些警示功能,如果医生选择范围外药品,则弹出消息框提示此药的使用范围,可有效防止医生乱开药、开贵药等,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如果参保人员取药费用超过规定金额,则弹出消息框提示医师超量。添加管理部门对医生诊疗过程的审查功能,监督人员可根据监控系统筛查的疑似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稽核,对某些医生违反医保相关政策对患者不合理检查、用药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 另外,还要进一步开发或完善医保付费评价系统。目前,社会普遍存在趋利思想,医生很难自觉主动地采用经济的治疗方案,除了完善医保付费方式外,还应增加医保付费评价系统,从患者年龄、性别、疾病诊断治疗、费用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医院之间进行比较,根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疾病诊疗付费标准,为今后医疗费用的预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医保政策和完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加强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
对定点药店要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实时监控程序,利用进销存管理系统管理药品、客户、供应商信息以及进行药品采购、药品销售、库存盘点、销售退货、客户回款等,并完善这些功能,这样就能方便管理者了解药店运营的情况,也能对药品进行统一管理,杜绝药店向参保人员销售化妆品、保健品、日用品、酒和食用油等物品并用医保卡结算的违规行为。
三、加强医管稽核组织,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一)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
可抽调具有医学临床经验并且熟悉医保业务、法律、网络的专业人员组成医管稽查小组,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监督管理人员主要利用这些信息系统,通过调取医院的病历、药店的售药处方及药店的进销存账目等原始数据,注重检查“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及合理售药”等方面内容,对“两定”机构进行监督。同时,也对“两定”机构的药价、检查、医疗和经营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以及医、患、保三方之间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负责对“两定”机构每年度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二)加强对医保管理基金监管软件的应用
针对医保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应结合医保监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各地进行医保实时监控的经验,加强对医保管理基金监管软件的监测应用,注重从汇总数据和可疑数据的分析中发现问题。同时,要加强对软硬件的升级、管理、维护,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特点不断完善软件功能,为加强医保监控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四、结语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2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从去年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去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去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去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3
协议人(以下简称甲方):xxxxx厂
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XXX
乙方于__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时,不慎 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整(¥: 元);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八)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应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用工单位当年的缴费费率确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后的次月底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时间缴费的,登记后职工发生工伤,按已参保处理;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登记后职工发生工伤,按欠缴情形处理。
三、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时,必须全员足额补缴。补缴前,职工已因工死亡(含视同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数额以工伤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的比例计算,缴费比例为全市当年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工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五、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确定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续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日,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提交《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未提供的,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一并提出伤残等级鉴定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派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其他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伤残等级在一级至四级之间变化的,伤残津贴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为:以原伤残津贴除以原计发比例乘以现伤残等级计发比例。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含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或注销的)伤残等级变化为五级至十级的,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工伤保险基金停止发放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三)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不含已经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伤残等级变化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其伤残津贴可按两种方法核定,就高不就低。
1、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现伤残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计算后,再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历年相同伤残等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予以调整。
2、以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现伤残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核定。
(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在五级至十级之间变化的,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由用人单位按新伤残等级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九、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定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达到一级至四级的,其定期待遇不得一次性计发。
十、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办法为:以职工死亡前享受的伤残津贴除以其伤残等级对应的计发比例作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核定。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工亡的次月起支付。申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二)被供养人户口簿(或身份证)、生存证明;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生活来源证明;
(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五)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十二、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以最高伤残等级为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经办机构确认职工所在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职工因工负伤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用按公安交通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门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伤职工应承担的比例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应予以支付。
十四、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本人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
十五、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不按医疗机构出院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后续发生的各项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六、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执行。2011年1月1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条例范文5
【关键词】工伤保险
社保制度
排序 变化
内涵。
工伤保险是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工伤保险排名第四,与早期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的排名形成了鲜明对比,揭示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和作用。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最新的社会保险相关条例上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按照次序排在社会保险当中的第四位,而在我国最早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当中,工伤保险的位置却处于首位,虽然只是简单的位置变化,却能够反映出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找到导致工伤保险排序变化的原因,并分析其背后蕴含的意义,能够了解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进程,以及我国社会在进步的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具有良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为了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一项强制性的政策。工伤保险的推行是对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一旦出现意外,通过工伤保险,受到损伤的劳动者以及劳动者家属便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质量,免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可以说,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大大的促进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但是在我国劳动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依然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在新时期的改变,对导致工伤保险排序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能够进一步的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工伤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与存在的问题。
自工伤保险制度是实施以来,经历了我国经济体制有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转型的全部历程,并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逐渐发生着转变,从最初的工伤社会保险,变为现今的工伤企业保险,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程,也收获了丰硕的成果。虽然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依旧有待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伤保险制度也会紧跟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的需要。
1。
工伤保险雏形的确立与影响。在我国改革开放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代替的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劳动保险条例。这项条例十分适合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基本国情,因而对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影响深远,甚至在部分地区一直被严重到21世纪。但是在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之后,经济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国内的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相比之下,最初的劳动保险制度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如果不能进行改革,势必会变成时展的阻力。此外,劳动保险条例的内容也常常会遭到误解,导致劳动的涵盖面扩大化,影响了劳动保险条例的规范实施。
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的内容排在第一位,由此可以看出,在劳动保险条例推行的期间,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中劳动力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当前的劳资关系或是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因此所谓的工伤保险制度并不适应当时的社会情况,劳动保险中关于工伤补偿的内容也只是对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进行的一种待遇上的安排。
2。
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在慢慢发生着转变,以往行政化的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渐渐地向着市场化的方向所转变。
这种变化导致劳动保险条例无法满足生产关系的要求,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生产安全,我国出台了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代替较为陈旧的劳动保险条例,在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即为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市场环境下,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有效的减轻了工伤待遇管理混乱的局面,实现了工伤待遇的统一化和规范化,有效的保障了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与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他的项目相比,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对人们群众生活的改善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工伤保险的排名也出现了相应的改动。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的环境中,在这种背景下,保障我国老龄人口的生活质量,维护我国老龄人口的利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化,失业人口的比重也较往年有所提高,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失业人口的数量更是在短时间内大量上升。
失业保险制度的推行能够为失业者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保障,从而为失业者创造另谋职业的机会,是推动我国社会健康稳步发展的有力保障。而医疗保险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国医疗体系内部常年存在的“看病难”与“看不起病”的现象,对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和以上各项保险制度相比,工伤保险的涵盖范围相对较窄,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所起到的作用也较为有限,因此,将工伤保险列为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第四位,并非我国对劳动者工伤补偿的一种轻视,而是在权衡大局的条件下,对承担不同职能保险制度的一种合理管理与分配,达到调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社会均衡发展的目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工伤保险排名变化背后的内涵。
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对工伤认定和工伤补偿的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在某些程度上导致了工伤保险排序的下降。这种改变是由时代背景与经济增长模式等多种因素而决定的,体现了我国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转变,以及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力度。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劳动资源过剩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工伤保险湿度,能够更好的确保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并且在意外发生之后为劳动者提供生活的保障,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更加平衡,利益诉求更加和谐,对我国经济的快速稳步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与社会保险中的其他内容相比,工伤保险在我国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虽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意义远不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一老保险一般深刻,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势必会存在有一定的先后次序,将工伤保险的排名进行更改,有助于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使更多的资源优先用于更加紧要的建设任务当中,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结语。
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制度中排名的变化是我国社会发展与生产力进步的结果,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问题,理智的面对工伤保险的排名变化,并积极总结工伤保险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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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范文6
北京:设立了工伤保险工作的三套机构:
(一)建立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处,编制5人。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拟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及费率政策;拟定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金使用办法;拟定工伤认定程序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拟定工伤评残鉴定政策;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工伤死亡供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的政策。北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也明确了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编制2—4人,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成立市、区(县)两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了工伤保险科,编制6人。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大额工伤医疗费用的复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应建立了经办机构,并设置了对外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窗口,负责核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业务,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三)组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北京市成立的劳动鉴定中心,属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编制为12人,设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主要职责是:承担部分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专家库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区县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复鉴工作,指导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市内各区县也成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的区县设立了办公室,有的区县成立了劳动鉴定中心作为其办事机构,人员编制为2-4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延长工伤医疗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确定享受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同时,还负责对办理提前退休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浙江:1997年,浙江省政府决定组建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内设机构中设立了工伤保险行政处室,负责全省工伤保险改革和实施工作。2000年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设置工伤保险生育处,工伤保险生育处编制为4 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工伤生育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职能是: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目前,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等地都单独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处,其他各市县也都做到了机构、人员双落实。省、市、县三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基本确立。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成立工伤保险实施领导小组,厅长亲自挂帅,三位副厅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工伤保险工作的原则、部署整体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和日常工作。劳动保障厅就工伤保险机构设置、编制人数及职能方案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并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成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工伤保险政策起草、方案制订、改革推进工作。在有关处室抽调人员,加强力量,集中办公。一手抓推进工作,一手抓机构建设。目前,在省政府关心支持下已经研究制订了省级工伤保险机构设置、编制人数及职能方案并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在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的《青海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案》中,对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提出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要在10月份以前完成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建立健全,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工作。
广东、山东、江苏等地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广东、山东、江苏等省及时召开工伤保险工作会议,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学习培训、摸底调查、配套政策制定及组织机构建设等准备工作。现将他们的做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参考。
广东: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向省政府主管省长作了专题汇报,并制定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计划。
一是研究草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并报省法制办。做好与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委的汇报协调,力争11月通过省《条例》修订稿。
二是9月前组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介绍广东省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成果。10月和11月召开新闻会,开展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条例》及各项配套文件。
三是年底前组织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人员进行《条例》和省《条例》的业务培训,统一和规范具体操作程序。
四是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争取2004年底参保人数超过1100万人。
山东: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早准备、稳运行、高起点、全覆盖”的工作思路,采取“倒计时”的方式统筹安排工作。
一是成立工伤保险条例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牵头,从医疗保险处、法规处和省社会保险局医保统筹处选调部分人员组成工作组,人员和办公场所已全部落实。
二是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充实、配备足够的政治、业务素质合格的专业人员。今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级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法人、劳资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是调查摸底。各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数量、所属行业、职工人数、工伤发生率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1月底以前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完成各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四是要求各地制定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作计划。计划中要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学习培训、调查摸底、队伍建设、具体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及时间要求。做到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责任到人、务必落实。
五是研究制定和完善省、市两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法规政策体系,10月底以前出台。
江苏: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早准备、有计划、有办法、确保实施”的工作思路,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分工落实各项计划安排。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配套办法。以《条例》授权省政府做出规定的六方面问题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制定配套办法。目前已起草了《江苏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送审稿),即将报省政府。同时,确定南京、苏州、泰州、徐州为省贯彻《条例》重点联系城市,以点带面,推动全省贯彻《条例》工作的开展。
二是加强工伤保险基础工作。要求各地在实施《条例》中,加强工伤保险的三支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必要的办公设备及专项工作经费,制定各项管理操作规程,使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有明显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