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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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制度

融资制度范文1

关键词:融资性票据票据融资制度票据法

当前,国际票据市场中纯融资性票据已占据其主流。而目前,我国商业票据交易品种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在票据市场交易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企业主要仍是全程通过银行进行融资。客观来说,这种单一格局首先不利于企业发展信用,继而扩大融资,更不利于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该格局下的票据业务发展完全依赖于银行信用,使商业银行成为票据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这既不利于金融体系风险的分散,长期上也阻碍了商业信用票据化和票据融资规模扩大化的进程。

一、现行票据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根源探析

(一)随着商业银行对票据业务积极性的提高,其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商业银行争相开办票据贴现及转贴现, 并纷纷以降低贴现利率的方式来招揽客户。 而由于严格的授权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阻碍了低端票据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直接导致了汇票业务向少数优质行业和企业高度集中。

(二)银行在承兑和贴现时,一般要对企业签发的汇票进行真实性审查,以确认融资的安全性和自偿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审查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在操作上也有相当难度。此外,由于现实贸易结算方式的复杂性,即便这些形式要件都符合审查要求,也并不能证实和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背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三)银行机构系统性风险也在加剧,主要集中于承兑风险集中,存贷款成倍虚增。为了增加手续费收入、吸收保证金存款,各银行普遍放宽签发条件,降低保证金比例。但是资金一旦违规流入股市房市等高风险领域,当企业到期无法付款,承兑行必须垫款时,低比例的保证金和低廉的手续费实无法覆盖风险,从而导致承兑银行面临巨大的系统性危机。而为避免承兑汇票或部分贷款转为逾期贷款,部分银行为客户在汇票到期日前开立新的承兑汇票,从而掩盖了真实的信贷质量,使信贷风险隐患积聚。

二、融资性票据活动发展的微观动因考察

归根结底,市场选择是融资性票据业务发展的主要动力.近年以来融资性票据业务的迅猛发展,正是参与票据业务的各方追逐自身利益的结果。融资性票据活动理论上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满足市场参与者的资金需求,其发展现状中实也蕴含了合理的要求。

对于投资者而言,融资性票据为其提供了另行投资渠道。一则,因其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良好结合会成为众多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工商企业等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对象,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借此进行有效的资产组合管理和结构调整。二则,选择融资性票据亦可以获得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故相较其面临的风险,商业票据仍不失为一种受欢迎的投资工具。

对于发行者而言,利用融资性票据市场融资有以下好处:一是成本较低。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获取资金的成本大大低于一般贷款;二是灵活性强:融资票据发行者可以直接联系多种市场机构投资者,并根据市场的需求和自己对资金的需求来设置发行的融资性票据的期限和利率等,及时筹接到合适对口的资金;三是资金来源多元化:通过使用融资性票据市场获得广泛的资金来源,可使企业避免过度依赖少数商业银行;四是提高发行者的信誉:通常而言,只有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才能进入融资性票据市场融资——发行融资性票据本身就是公司实力、信誉最好的证明。

三、确立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宏观裨益列析

宏观来说,票据市场上可选交易工具的匮乏,使票据的流通受到很大阻碍,票据制度的实践功能亦难以进一步扩展。通过将交易性票据与融资性票据并举,这将为企业开辟更广阔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加票据市场交易工具的种类,完善我国金融体系。

且票据作为公司间、银行间融资的工具,将银行信用与企业信用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兼具融资与结算功能。开放融资性票据市场,一方面可以分担银行风险重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诸多台下违规操作得以登上公开规范的平台,从而也一定程度上消减了银企之间的票据纠纷,极大改善和强化银企关系,形成银企之间互信互利的双赢局面。

同时,毫无疑问,一个有着广泛的参与者、丰富的交易工具并且交易活跃的票据市场是再贴现政策得以操作成功和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融资性票据市场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再贴现业务的发展,通过合理制定再贴现率,有效引导有限资金向优势产业集聚,带动和调节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引导资金流向、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目的,更加顺畅地传导货币政策,推动宏观经济可持续发展。

而在此层面上,发展融资性票据并构建相关制度最大的裨益在于,可借其改善我国市场信用现状。可以说,票据市场信用的价值比票据融资额度更宝贵,而发展票据市场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最佳途径。

四、辩证评析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发展方向

(一)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辩证考察

虽然融资性票据制度有诸多制度绩效上的优势,鉴于我国《票据法》奉行票据有因性理论,使得在现有票据法律体制下,票据的融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融资性票据路径的发展仍面临相当的阻碍。因此,在票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已经大大提高的时候,这些规定不仅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和反对, 也使法院在审判中陷入了两难境地。有观点提出,鉴于目前票据市场发展情况及监管现状,强调票据的贸易背景与融资性绝对不可分割的做法,不符合票据自身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轨迹,不如堵疏结合,给予合理需求以法律制度之保障。

当然,法律如此设计自有其妥慎的权衡,亦不可轻易予以变动。结合相关立法原则和精神,同时基于我国经济市场当前总体现状,可就融资性票据制度本身着眼作如下几方面的考虑:

1、我国的立法传统倾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票据关系中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现代各国票据法理论所普遍遵守的规则。 但是由于我国立法更注重强调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因此在无因性的问题上采取了最严格主义。1995年出台的《票据法》以及随之出台的司法解释,实源于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防止参与者利用票据骗取资金的考虑。

2、融资票据活动与高风险并存

一方面,融资性票据的出票人在取得资金后可能改变资金的用途,由于资金缺乏专用性,出票人可能脱离主营业务将资金配置于高风险项目甚至用于非生产用途,则未来还款的不确定性就大大增加了。

另一方面,融资性票据的使用亦有引起经济结构失衡的风险。真实票据的签发以商品交易为前提,即资金流被商品流引导,分散于经济中的各个领域。而融资性票据会使资金流先于商品流产生,流向的选择具有主动性。当某一领域收益率提高或前景被看好时,资金流将会大量向该领域聚集,导致局部的经济过热加剧,破坏经济的稳定运行。

当然,任何金融工具的运用都与风险相伴相生,融资性票据也不例外,从其签发、承兑、转迁和贴现等各个环节均存在着不确定性,但这种融资风险产生于融资活动本身,是客观存在的。

3、票据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基础配套建设落后,全面建立融资性票据制度的条件尚不充分

当前,央行、银监会、审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票据业务进行相关监控,但孰为主要监管部门尚未明确。且法律制度建设、交易规则、行业准入、协调机制等基础建设远远落后于市场的发展。

由于融资性票据业务的风险相对较大,如若建立发展相关制度,必须对融资性票据和真实性票据业务实行严格的隔离监管,而此应由银监会、企业的开户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票据专营机构等共同承担,这对我国现有体制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现阶段构建融资性票据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目前经济金融、社会信用均已发生巨大变化,而现行《票据法》把"真实票据原则"作为立法基础,使融资性票据欠缺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现在看来确实是缩小了票据市场的发展空间,阻碍了票据市场化进程,亦影响了票据市场交易链条运转的稳定和协调。随着票据业务的增长、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我国目前沿用的《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出的问题已不容忽视,确定相应对策亦迫在眉睫。而应形势现实需要,在此进程中是否给予融资性票据制度以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和规范尤为关键。

鉴于支付结算的载体是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发展变化的,用融资性的票据逐步取代与基础关系相连系的票据也应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票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维系并推动票据市场乃至全局经济正常运行、发展的平衡动力系统,基于其对票据市场的重要规范和导向作用,及其当前自我更新的要求,在理念和构架上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尤为可待,而此时正是在法律中构建融资性票据制度,并达到整体协调的最佳契机。但同时要指出的是,一定时期内,一国的票据法是建立在其信用机制的成熟度上的,更是与其当时的经济发展步骤和程度相吻合。因此,即便明确要放开和推行融资性票据制度,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也必然要求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步到位,更不可一味强调发达国家主张的票据的完全无因性。

对此有以下可行途径:首先融资性票据规范的核心在于加强信用立法,对此要加大可操作性和操作力度,通过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界定失信的法律边界,明确规定失信程度及相应制裁等,从而加大失信者的行为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当然,这也需要结合严格的信用评级制度和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方能有效作用,通过建立包含银行信用记录和社会信用记录的全国性数据库,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监督与共享,从而在此基础上发展循序渐进的市场准入制度和担保支撑系统。 同时,借鉴其它国家引导专营的市场模式,可重点培育专业中介机构,并在法律中对其权限和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由此保证可有效调控的前提下,实现票据经营规模化和市场化,从而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的主体多元化,打造票据市场高速发展的良性循环。

融资制度范文2

关键词:融资 监管 国债

政策扩张期带来了国债和地方债规模的明显上升,除较规范的长期建设国债和2,000亿元地方债之外,近期还出现了媒体所称的“地方政府融资的狂欢节”,早已有之的各种地方融资平台“遍地开花”、不少新的融资工具(规范程度往往并不高)也被创造出来。地方举债融资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并引起了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不同意见的争议。

我认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模式下,有其必然性,目前又加上了“四万亿元”项目配套资金的强大需求,对其做出简单禁止是行不通的,所以大思路上应回归大禹治水“堵不如疏”的古老智慧,有堵有疏,疏堵结合,重堵更重疏,关键是应当如何规范发展?如何因势利导?

在研究中我们已提出,在这个方面需要“治存量,开前门、关后门、修围墙”,打造一套可控风险和可持续的地方“阳光融资”的制度和法纪。当前的政策扩张期,对此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按照公共财政建设和“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应当是有透明度的、受法纪约束的、依托于制度规范和受公众监督的。相关制度、法纪的打造,当然在我国需要渐进,而当务之急,一是应强化国家综合部门自上而下对各地融资规模的监督、指导、协调;二是应强化地方各级人大、政协对政府融资的审批与制约;三是应强化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对于政府融资活动的监控、审计;四是应提倡、鼓励地方政府融资主体内部的自律和加强管理,总结经验教训,在开拓创新中防患于未然。相关的制度内容,可先形成一些粗线条的文本,再于动态中不断完善、细化。比如中央级以财政部发行方式,实际上提供了对于今年2,000亿元地方债的隐性担保,但明确地列入地方省级预算,意味着接受全套预算程序的约束,由省级政府牵头承担还本付息职责,是地方债制度在我国的重大进展,比之1998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长期建设国债的“转贷”地方使用,规范程度已明显提高,今后还应继续探讨其规范性和操作方案有效性的进一步提高。

另外,在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方面,可以探索使用长期建设国债资金的方式。

这一设想的要点是:借鉴一些地区已有的经验,将地方可用的专项资金,选择(或组建)合适的企业集团等法人实体作为资本金投入,进而可形成该法人实体获得银行贷款等筹集社会资金的再融资平台,既完成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设任务,并承担国债资金的还本付息,又在现阶段构建了有一定规范性、功能较强大、适应投融资制度改革和长期发展需要的地方融资平台。

这一方式的好处是,通过使用国债资金注资入股地方性企业集团,形成或增加其资本金,能够进而吸引银行贷款或者是发行债券融资,发挥财政政策应追求的“乘数效应”,利用我国储蓄率明显偏高而形成的银行巨量“存差”和社会可用财力,建立较为顺畅的融通资金机制和较规范的长期性地方融资平台,获得持续不断的建设资金。同时,由于财政资金的使用都有明确的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可以及时对所注资地方企业使用资金的状况进行审查、监督,防止地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督促国债资金的还本付息。

这一建议所存在的局限性,主要是启动资金的获得和使用完全是政府行为,对项目选择、法人实体与融资平台构建的决策科学性,要求较高,如果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人公司出现较大问题,将会面临日益发展的公共财政绩效考评框架下的问责压力。但这在另一个角度,正是加强规范性的压力,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压力。

根据上述简要分析考察,我们认为,在亟需以积极财政政策继续刺激经济并借助地方融资平台产生放大效应(“乘数效应”)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提高长期建设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可以在建立地方融资平台的模式选择上,积极运用以建设国债资金用作资本金注资的方式,在保持国债资金投向的同时实现其集中性投入,作为资本金来打造有一定规范性约束与利益激励的地方融资平台,从而增强国债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带动作用。同时,应允许和指导各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一套投融资管理运作的操作标准和相应的制度流程,用一些标准程序、客观指标来规范作为融资平台的地方法人实体的融资行为,增强其在管理运作方面的透明程度和风险防范与控制水平。

这样构建出来的较规范的地方融资平台,有利于促进国家投融资体系改革,满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和优化相关机制。具体地看,这些主要表现在:

一是能够满足把政策扩张与促进投融资制度改革相结合的需要,在提升地方性融资平台的规范化水平的同时放大其功能来贯彻宏观政策。这种模式可拓展中央引导下地方政府参与国家投融资体系建设和“调动两个积极性”贯彻宏观政策的空间,其投资运作的规范化导向,也将有助于提升其他地方性融资平台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二是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关市场主体商业化运作的需要,有效地拉动社会资金。形成较规范的融资平台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可较有效地吸引银行放贷和民间资本跟进,把短期政策调控与利用社会资金与民间资本的长期机制构建两方面的要求较好结合。

三是能够满足防控风险和对国债资金与地方融资平台运作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的需要。地方融资平台借助于国债资金的集中使用获取融资的同时,也要按照市场化方法对国债资金及其再融资的资金进行运作,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且由于具备了基本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加强监督和风险的防范、控制,管理主体可以通过这一体系,在国债资金的地方性融资平台的投资运作中实行绩效评价,从而增强绩效、问责机制建设与实施力度。

融资制度范文3

关键词:金融危机;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MarginTmding)又被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或者“垫头交易”,是成熟资本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重要交易制度。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与其他国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或禁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选择了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我们既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发展和运作的经验,也要认真分析我国的国情特征和法律环境,使融资融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规范开展。

一、成熟市场国家和地区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在美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为了满足市场融资的需求,就出现了融资融券的交易,但欺诈与违约的现象频现。在20世纪3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将股市震荡崩盘的部分归因于过度融资融券交易,因此美联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法案来规范融资融券交易。随着金融机构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趋成熟和完善。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须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另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一些自律机构也从自身出发,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监管机构法律和法规的有益补充。可见,美国的融资融券活动是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而自发形成的,是以微观经济个体为主体一种制度变迁过程。

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建立在二战以后证券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尚不健全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导入临时供求,来确保证券市场的交易量与流动性,促进公允价格机制等目的实现。其融资融券制度建立伊始就具备了中央控制的强制性,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具有一定激进性质的发展过程。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还由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以实现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机动的管理。这种典型的专业化模式的特点即: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南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通过控制资金量和证券量来实现对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的控制,在整个融资融券活动中处于核心和枢纽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正式开放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了独特的双轨制信用模式,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但可以对证券公司办理资金和证券转融通业务,还可以直接为一部分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处于一种半垄断半竞争的市场地位。随着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门槛的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交易占有量得到不断的增长,而相应的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也因此受到影响,加之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对投资者进行征信,很难深入了解客户的真实状况,其地位陷入比较尴尬的窘境,这也使得台湾地区融资融券制交易模式的功效受到影响。

二、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推行融资融券业务恰合时宜

当前由美国次级房屋贷款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向全世界范围蔓延的形势不可遏止,深刻影响着全球金融体系。市场和监管机构将买空卖空的融资融券交易列为亟待限制或加强监管的业务之一,美日等国监管机构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融资融券交易。与此相对,我国则开放了融资融券业务,笔者认为,此举是适时可行的。

首先,融资融券制度的卖空机制并非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缺位或失灵的情况下,投资主体与证券经营机构过度的投机卖空以致财务杠杆和投资风险加大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才是金融危机发生并加剧的罪魁祸首。摒弃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本身实际是本末倒置。我国此时推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格局的创新和调整,更是我国规范证券交易市场、推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时机。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过度而是创新不足,买空卖空交易机制的引入将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其次,我国现阶段推行融资融券交易具备了较强的现实可行性。第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证券市场的规模得以扩容,为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了更为安全、合理的交易对象;日益壮大的证券交易市场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充足的物质基础。第二,《证券法》的修改放开了对信用交易的限制,为融资融券交易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第三,以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主导力量,改善了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格局,这种投资者结构的变革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市场基础。还有,证券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原因都表明了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建立已经到了恰当的时机。

融资制度范文4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求政府退出对竞争性行业的干预,使市场的力量发挥作用。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各个行业,对不同行业中的中小企业由政府或政府的机构进行选择并提供某种形式的融资便利,似乎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则。但是,纵观世界各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都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制度建设,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大力的制度支持。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必然涉及到制度模式问题。

在构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时,有政府主导型法律制度模式和市场导向型法律制度模式可供选择。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市场经济是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拥有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通过市场机制基本上都能得到解决,政府的作用只需要体现在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即可。但是,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点在中小企业融资上表现的尤其明显。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上,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中小企业在融资市场上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立。要建设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完善是艰难的、也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障碍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容不得等待。笔者认为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模式的选择上更多的应该参照日本的经验,在政府主导下构建以间接融资法律制度为主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的主导性作用,构建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及与法律制度相配套的经济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二、建立政府主导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一般限于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克服市场失灵。分析建立政府主导型中小企业融资法律制度的原因也主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一)政府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所谓公共产品,指的是不能被独占运用,成本收益不能被内部化,而这些资产不可能靠私人竞争在自愿的双边契约中来配置的产品类型。

1、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上是向社会提供一个缓解就业压力的公共产品。中小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解决就业问题本身对政府和社会来讲就有很强的收益外在化的特征。这个问题可以从另一侧面来思考,假设一个社会中中小企业的数量大量减少,那么“非自愿的失业”人数将大幅增加,而失业增加显然会带来政府用于失业救济的财政支出大幅增加,同时也会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中小企业能否克服金融缺口和金融困难有直接的关系,那么很自然,政府应把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失业显然是一种社会效率的损失,缓解失业问题带来的效率损失和其他的经济社会后果的最佳途径是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机会不能够靠政府去直接创造。依靠政府的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也只能短期性地缓解就业压力,从长期来看,解决就业问题要依靠私人部门长期投资的增长。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最好的载体,中小企业人均资本量大大低于大型企业,这意味着中小企业资本量的增加将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另外有资料表明,在中小企业就业的劳动者更倾向于建立自己的中小企业。这表明中小企业就业机会有一定的“自我繁殖”能力。政府设立信贷担保计划会缓解中小企业信贷缺口,使中小企业资本总额扩大,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能够有效的缓解甚至解决失业问题。

2、政府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市场环境和金融制度。20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被越来越多地认识。在我国由于地方政府直接面临着解决地方就业问题的压力,许多地方设立了地方的信贷担保计划,这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还应明确,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提供担保服务,只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一个部分,对我国来讲,相关的公共产品还包括市场环境建设和金融制度的建设,这一点对于从体制方面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困难和扭曲可能有更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许多行业,资本运行障碍较小的行业都存在着较严重的市场准入障碍,这种障碍显然使原本可以产生的中小企业无法设立,这自然就会导致其他一系列的金融活动“胎死腹中”。再如,当金融管理当局对民间融资采取一种全面否定和进行打击的政策取向时,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基金等种子投资基金性质的民间资本由于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无法发展。另外,民间的信贷行为也可能会因为契约无法得到保护而转入地下。在国外与中小企业融资紧密联系的民间投融资体系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产权和资本交易市场,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基础设施”,而这种基础设施实际上是以政府提供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保护体制为基础的。这种法律保护和维护制度事实上是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之一。

3、政府须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提供信息服务。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外,政府应提供的另一个重要的公共产品是与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和融资紧密联系的信息服务。中小企业融资中,资金供给方面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与大型企业不同,中小企业许多信息是很难获得的。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机构无法判断中小企业目前和以往的经营状况,无法判断中小企业的努力程度,这样使金融机构无法提供信贷。中小企业的许多信息是私有化的,有些信息需要金融机构进行深入地调查和监督才能获得,政府不可能提供。但是对于中小企业一些历史性的信息和一些宏观性质的信息则是政府有能力提供的。而这类信息对于金融机构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成长潜力和信用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提供的信息可以包括企业的纳税情况和与纳税情况相关的财务报表。从纳税情况可以分析出企业的销售情况(增值税、销售税)和盈利情况(所得税),从财务报表则可以分析出企业的资产结构、资产的流动性状况、企业的成长情况等一系列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潜在的投资者和信贷资金的借给者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政府来讲,这部分信息收集的边际成本是较低的。政府部门只要在确认企业纳税资料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做好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即能提供有效的信息。另一类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是关于中小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的宏观信息,这类信息一般不会由私人部门进行生产,而这类信息对于金融机构确定向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及投资者进行投资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类信息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在收集信息,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提供。

(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市场失灵。一般理论界将市场失灵分为两种:一是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就是说即使市场机制已经非常完善,达到完全的理想状态,这种失灵现象仍然会存在,比如市场经济的滞后性就属于市场机制所固有的失灵。二是正常偏离理想状态下的市场失灵现象,这种失灵一般产生于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市场经济非常发达,达到了完全的理想状态,这种失灵就可以避免。本文将前一种失灵称之为市场缺陷,后一种称之为市场失灵。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都是存在的。一是融资市场机制本身所无法克服的市场缺陷,即使融资市场机制非常完善,中小企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性也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克服的失灵现象。一般来说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性是所需资金数量不多、频率高,资金安全性监管成本高昂。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够专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高、破产率、倒闭率高,从而导致融资风险比大型企业要高。而且由于中小企业本身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在获取批准必需的信息时成本过高。以上种种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性和中小企业的特征决定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不可能获得解决的。二是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尚未达到理想条件,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了市场失灵,本文在这里称为市场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比如说中小企业内部机制不健全导致获得贷款支持、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缺乏层次性等,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完善市场机制来得到解决的。

三、建立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法律制度原因分析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是目前不具备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前提条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中短期内选择以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还不具备相应条件。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且实施力度不够,导致信息成本较高。2、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披露内容的及时性与真实性较差,也导致信息成本上升,并削弱了市场信心。3、尚未建立起可信度较高的信用评级制度,制约了债券市场的发展。4、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还刚刚开始,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导致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外部人由于信息的缺乏无法了解资金的使用去向,容易出现道德风险。5、针对中小企业的第二板块虽已建立,但是仍然需要较长的完善过程。

(二)我国强调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模式,决定了相当长时间内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从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历程来看,直接融资的发展往往伴随着经济的多元化与政府权力的下放。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要求股权与债权多元化,股东分散化,强调保护投资者,也就是股东利益,从而决定了以市场为基础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其主要作用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的环境,以促进经济增长。相反,间接融资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往往伴随着直接干预型的政府管理体制,以方便政府配置银行资源,引导重点行业发展。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之中,完全依靠尚未建立和完善的市场机制是不可能的,政府仍担负着帮助建立市场机制、完成经济结构调整、适时进行宏观调控并促进经济增长的重任,这是与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作用的不同之处。为此,政府将不可避免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介入金融体系的发展,这也是我国金融市场建立市场机制所必需的。政府干预的载体就是银行体系,而不是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作用仅应限于完善证券市场机制方面,而通过干预银行体系,政府可以将资金配置给需优先发展的行业或企业,调整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的均衡发展。这样,可以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将相对短缺的资源更有效地运用于重点行业,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对于我国这样的转轨经济,有必要在转轨时期保持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结构、同时发展直接融资。

(三)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相当长时间内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中小企业的规模小、管理不够规范,就决定了间接融资将是它们的主要外源融资方式。

其一,直接融资要求资金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中小企业大都难以做到。直接融资由于资金提供者与资金使用者直接进行交易,就要求资金提供者亲自对资金使用者的状况进行了解与判断。而资金使用者只有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经营状况的透明度,资金提供者才能够据此做出决策,才有可能满足其资金需求。上述要求,大多数中小企业却难以做到。这是因为,不管企业的规模大小,企业为达到较高的透明度所需支付的信息披露、社会公证等费用差别不大,中小企业需要的外部融资规模通常较小,单位外部资金所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相对就大得多,没有足够实力承担此项费用。

融资制度范文5

坚持预防为主、分类指导、疏堵结合的原则,合理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全面清理民间融资机构,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探索拓宽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积极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营造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

重点规范清理全镇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村民资金互助社等融资性社会中介机构的超范围违规经营行为。

三、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提高防范金融突发事件的意识和水平,加强民间融资日常监控和管理,妥善处理新形势下民间融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分类指导。按照“防控结合、维护稳定”的原则,分门别类对全镇民间融资组织进行规范,扶持和保护合法经营的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规范清理经营不正常的民间金融组织,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民间金融组织。

(三)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清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开展对全镇民间融资组织的规范清理工作。

(四)分工协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思路,在镇里的领导下,落实各类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清理责任,加强部门间及属地乡镇协调配合力度,形成强大合力。

(五)快速反应。按照金融风险“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理得好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组建应急处置队伍,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强化应急处置保障,确保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当地,消灭在萌芽。

四、组织机构

为全面加强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镇长和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村居书记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调查摸底、信息研判、宣传引导、整顿规范、维护稳定、舆情控制等任务。办公室设在镇农经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五、活动步骤

此次规范清理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由镇宣传委员牵头,组织各类媒体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目的、意义,引导社会公众客观理性地认识民问融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全面系统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全面排查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排查”的原则,镇领导小组对民间融资组织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排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三)有序规范阶段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排查出的问题要正面引导促进,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高管约谈”等方式促进其整改并规范经营;对存在严重违法经营、扰乱金融市场的要妥善处理,采取合理措施引导其退出市场。

(四)督促检查阶段由规范民间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全镇民间融资规范工作逐户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引导。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要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金融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理性投资,从源共上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二)加强风险排查。对全镇民间融资活动的排查摸底要做到全面、准确、细致,真正掌握全镇民间融资活动的规模和发展状况,强化对民间融资规模和投向的监测,并进行准确的风险分析研判,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准备足。

(三)实行分类指导。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排查结果分类指导规范民间融资主体,对资信度好、企业认可度高、经营规范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对资信差、操作不规范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规范。对存在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由镇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清查整顿。

(四)强化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对可能出现民间融资纠纷进行全面摸排,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坚决防止出现因处理不当而损害群众的利益,引发。

融资制度范文6

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金配置模式是照搬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资金作为稀缺性经济资源,国家始终保持分配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国家对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模式,收入全额上缴国家财政,支出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付。我国政府出于“赶超”经济发展目标考虑,对资金这一最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的规制就显得尤为关切,从而对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国有经济运行效率产生了较深刻的影响。这一阶段的企业融资制度称为财政主导型融资制度。这种制度的总体架构是:国家主要依靠财政手段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直接进行社会资金的集中和分配。在这种融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全部由国家无偿提供,而流动资金则由财政和银行分别提供。

财政主导型的企业计划融资制度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主要实行由财政无偿拨付的供给制,企业没有运营资金的自,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融资行为;第二,资金配置的主体是财政部门,资金配置的形式是计划指标;第三,资金预算具有软约束性;第四,企业融资方式的单一化和封闭性;第五,融资行为具有刚性。

总之,财政主导型的企业计划融资制度,对于集中全国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保证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实施曾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财政主导性融资体制的最大优点是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性,可以集中有限的财务资源解决严重短缺商品的供应问题。但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在深度和广度方面的扩展,传统体制内部排斥商品货币关系的本性同现实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资金使用效率低、效益差已成为普遍性问题。同时,由于政府制定的计划往往脱离企业所处的财务状态,导致企业财务运行的低效率;财务行为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不能根据市场的需要相机选择灵活多变的融资政策。所以,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财政主导性资金配置模式,必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下降和国家财力的衰竭,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二、转轨经济体制下的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

所谓转轨经济体制是指由传统的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形成的这一特定的经济体制背景,称为“转轨经济体制”。在这一体制下的改革和转轨的过程中,与转轨体制相适应的企业融资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财政主导型逐步过渡到银行主导型。

由财政主导型向银行主导型转变,分析这一制度创新的原因为:(1)传统发展战略及其相应的经济体制已经难以为继,进行制度创新成本较低。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与经济的发展日益不相容,所引致的企业低效率增长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其弊端也日益明显。传统的体制及相应融资模式所产生的结构扭曲、激励不足和效率低下等弊端暴露得愈发充分,摒弃它的成本即进行制度创新的成本就越低,制度创新就越容易发生,同时人们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2)经济发展造成需求的变化,从而形成了制度创新的供给。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产业结构层次的演进,社会信息结构日益复杂,社会资源的种类越来越多,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快,反映到融资模式上来,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已不能很好地满足需求了,由此推动了融资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财政主导型融资体制的弊端是将风险与收益都集中于政府,对于企业来说,盈利与亏损的差异主要反映在哪种情况下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财政拨款。从1979年开始,政府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行“拨改贷”制度,到1985年开始对所有具有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实行拨改贷。财政主导型融资模式宣告结束,形成了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国家由出资人身份转变为债权人身份。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改变了原来财政无偿拨款带来的国有企业无风险的财务运行状态,融资权回归了企业,但是,由于政府切断了资本金的供给,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银行提供。在国有企业社会负担过重、积累不足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国有企业高负债运营。同时,由于政企不分,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银行是半政府、半企业,其贷款规模、结构仍然依赖于国家下达的计划指令,不能根据市场的效率优先原则配给贷款。这样,必然造成银行不良贷款比例的上升和银行的高风险运营。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多元混合型融资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必然要求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融资体制,即让市场在资金这一生产要素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改变长期以来企业融资依赖单一的政府或银行的状况,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多种融资方式的选择,以形成合理的融资结构。

随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融资。但是,由于上市指标的政府管制,大量的国有企业融资仍然依赖银行。除了向银行间接融资、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之外,大量的国有企业通过与外商合资、合作,寻求外商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支持。这样基本形成了以银行、外商和社会多元主体的混合型融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仍然存在政府干预过多、资金配置效率不高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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