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地理标志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范文1

【关键词】地理标志 资源普查 规模性经营

河北省是历史悠久的农业大省,地貌特征多样,许多地方都出产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农产品。目前河北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有京东板栗、昌黎长城葡萄酒、沙城葡萄酒、卢龙粉丝、黄骅冬枣、沧州金丝小枣等共16种。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初见成效,截至2007年9月河北省地理标志产品总产值就近70亿元,从业人数60余万。

但河北省该项工作开展时间比较短,相比浙江、河南等地理标志保护大省,还有许多的缺陷和不足:具有地理标志申报条件的资源产品普查摸底工作展开不够;分散农户经营模式以及部分农民片面追求利益导致产品质量不稳定;产业化链条不长,规模化经营不够;中介和社会服务系统不健全,缺乏标准化信息服务。因而河北省应探索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有效的解决办法,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把地理标志纳入政府常规工作计划中,做好资源普查

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机制,把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与保护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做到短期中期长期都有发展目标,保护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指导实施,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从省级到地方政府都应该把地理标志工作列入经济规划,使该项工作长期有序地进行下去,逐步赶超先进省份,发挥地理标志“质量通行证”作用。如河北省政府2009年规划到2013年,每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要增长2~4项。沧州市将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与保护列入经济发展规划,设立了专门机构和专项发展资金,并将地理标志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就是值得各地方政府效仿的例子。

搞好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地理标志产品地方资源库。首先必须收集第一手的资料,清查有潜力的名优产品,工商部门配合政府对全省的农副产品资源开展专项调研,也可由专项的科研课题组和地方政府一道,对全省农产品的科研情况、品种类型、分布等进行细致全面的普查摸底。同时,对各地特征显著的优质农产品进行筛选,作为地理标志申报保护的备选产品。并有针对性地对当地有资格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企业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进行引导培训,并组织和帮助其进行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数据统计和信息沟通,发挥其了解本地行情的优势,统计和整理优势产品信息,力争使传统名优特色的农副产品都在资源网中备案。

加长产业化链条,加大规模性经营,拓宽产品销路

利用各种方式搞好产、加、销。可以实行生产基地、加工基地、销售基地的一条龙式的产业链条,同时以大龙头企业为首,加大规模经营的力度,克服农户分散经营的不规范,由统一的大企业强化统一的质量标准。如沧州金丝小枣可以加工成枣汁、枣酒、乌枣、阿胶枣、枣茶等很多个品种,从生产基地建设到加工基地都必须在产业链上相互衔接,产品质量在上游有保障,下游有提高,销售环节有增值,产品产业链加长了,从中获益的人增多,解决了产品鲜销期短的问题,增长了产品的寿命。要克服目前存在的经营上“多、小、散、乱”的弊病,就要建立一体化的产供销一条龙的规模经济模式,做到集约经济,专业化、品牌化。鼓励在我国现有两套体制保护下,获得地理标志的企业再申请自己的注册商标。如沧县对金丝小枣推行“协会+基地”、“企业+基地”、“政府技术+基地”的多元化管理模式,实现了产、加、销三位一体的品牌化格局,初步形成了金丝小枣产业和规模化格局。

以前瞻的眼光,开拓产品销路。可以加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商的国际网络组织“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以此为平台在国外宣传自己的产品以拓展国际市场;也可以借鉴采用目前流行的观光旅游农业模式,果园参观、吃农家饭、住农家院三位一体,以尝试开拓地理标志产品销路。如金丝小枣观光采摘节就集历史人文、民俗风情、赏枣、摘枣、品枣等观光活动于旅游活动中,增加了金丝小枣的销路。

加强中介组织的机构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快信息服务和科技进步步伐

加强中介服务组织的机构建设和服务能力。在经费方面可以由政府适度给予财政支持,人力上政府可以给予帮助,以保证其机构的运转和活动的开展。中介组织也要尽量利用所收取的会费和财政投入资金开展科研开发活动。服务性的中介组织如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技术服务站等不仅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要解决怎么提高质量的技术问题,还要如解决市场开拓问题,让地理标志产品从本地区走出省际,走出国门。

科技的支持是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保证。各地政府和服务性的社会机构在培训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及收集传递信息中的作用是要加强的。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的所有者也必须把技术和信息放在工作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技术培训班,更新和强化技术人员的知识,培养懂技术的专业人才。河北省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省商标协会,在2009年3月份曾联合举办全省地理标志注册培训班,培训地理标志知识,其间不仅有法律知识,更有类似经验的交流。类似的培训既可以由政府来做,也可以交给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去做。以金丝小枣为例,沧州市培训了400多名林果专业技术人员,枣区建有62个枣树技术服务站,12个红枣协会、研究会,每村配备1~2名技术人员。这些服务站和协会由于有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促进了信息的交流,指导了小枣的生产和加工。

利用传媒和博览会等各种形式,打造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

政府、服务性中介组织可以利用专业的网络如中国板栗网、中国枣网、地理标志网等网络传播速度快,浏览不受限制的特点,宣传本地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品质。而中央电视台农民频道,河北农民频道,河北的报纸、杂志,地方的媒体等也可以用来从各个角度地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

交流会、博览会、观光节、采摘会等形式也可以被采纳以不拘一格地推广产品和增加知名度。例如2008年河北省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在迁西召开,迁西县介绍了自我保护的措施、使用标志的做法、使用商标的作用等,不但丰富了与会者的地理标志知识和经验,而且极大提升了迁西板栗在省内的知名度。

健全相应的地方立法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使奖励与惩罚机制制度化、法律化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需要立法支持,即把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纳入立法机关的议程,争取尽早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地理标志产品免受侵权和获得救济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各行业协会的地位、质量监测权,以及对行业内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也需要立法给予肯定,以克服其权力弱、监管力度不够现象的广泛存在。

制定符合河北特色的保护地理标志的地方性法规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并在其中囊括奖励条款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把奖惩机制制度化、法律化。河北省政府2009年已经下发《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正式确立了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实施奖励。明确了对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企事业单位及区域给予重奖。但相应的立法还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完善。应以立法明确优者当奖;对于假冒和滥用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更要有具体的惩罚措施;而对降低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的则也给与可操作性的处罚。如沧州市对于金丝小枣的生产者、销售者中违反有关规定的,除质监局(或工商局)依法处罚外,产品质量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或证明商标)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由质监局(或工商局)撤销使用单位原产地域产品(或证明商标)专用标志,并予媒体公告。类似的规定可以警戒假冒者或以次充好者。

进行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在标准的内容和形式上和普通产品相比要有提升,应该突出产品的特色,而且规定应该尽可能的细致。对于技术规范,应该就相应的土壤条件、施肥标准种类,农药用量用药标准,产品生长过程标准和采收标准都应该有具体详尽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地理标志产品从生产源头保证质量。

地理标志范文2

关键词 地理标志 TRIPs协议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常敬泉,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一、地理标志含义的界定

《TRIPs协议》在第22条中将地理标志的含义表述为:地理标志所指向的是标示出特定商品源自于一些成员地理区域内的,以及来自于该地理区域内的某个特定范围,同时该商品的主要品质特征,是与前述的地理标志内容不可分离的。从协议表述的含义可以对地理标志的特征做出如下综述:

1.地理标志可以被用来区别商品来源。众所周知,商品都具有区别性,这种区别性可以使得消费者轻而易举的将其与其他商品做出区分。但地理标志的区别性特征似乎不太明显又较为抽象。人们只能根据地理标志认知到该商品来自于一个特定的地理区域内,却无法凭借地理标志明确其具体制造商。即地理标志代表的是某个特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而不是代表某个制造商,其与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

2.地理标志代表着商品具有的某种特定品质,这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基于地理区域内特定的人文自然因素,使得出自于该地域的产品有着特定的品质。而所谓的自然因素是特指地域内独有的气候环境、地貌特征及天然物料等内容,人文因素则特指该地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制造工艺、配方等内容。如“禹州钧瓷”、“信阳毛尖”之所以被消费者喜欢,与产品的制造和产地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密切相关。

3.地理标志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所指的是商品源自于某个具体的区域,如“景德镇陶瓷”、“上海手表”等地理标志中的“景德镇”、“上海”、等都是真实存在的地名,不是凭空虚构出来的内容。

4.地理标志指向的是特定地理区域。地理标志是现在仍在使用中的地名,既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字,也可以是足以避免误导的特定行政区域划分的名称。

5.地理标志属于共有性质的无形财产。地理标志的产地是依赖于天然地理条件或区域内生产者的集体智慧,其所有权当属于该地域内的全体劳动者所有。故此,地理标志这种无形性财产,是集体性质的共有权利,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或某个组织独自占有的权利。

二、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

地理标志是能产生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商业标志,体现的是当地优越的自然人文条件。禁止地理标志虚假标注,是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的需要,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区域性的工业产权保护协定以及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在调整和规范地理标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各地区也受到前述公约及协定的影响,在国内立法中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相应规定。

(一)专门法保护形式

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最大成就者为法国。法国1919年5月颁布名为《原产地名称法》的专门法律用来保护地理标志,该法在实施以后又根据地理标志内容的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改与更新,并于1996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 其内容主要是明确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更是将盗用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当作不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和保护原产地名称为主要特征,因而有学者认为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权是“公权”而非“私权”。

(二)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形式

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中保护,是指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该立法体例依据各国立法内容不同又分为三种类型:

1.美国和中国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形式。这种形式允许申请人自行决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如《美国商标法》第1054条规定可以把原产地标记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在地理标志符合《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时,可以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除此之外,英国、伊朗、土耳其等与我国立法保护形式一致。

2.加拿大注册证明商标形式。立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仅能注册为证明商标,此种模式的商标法中没有专门规定集体商标。此外,约旦、冰岛等国家也采用此种形式。

3.德国注册集体商标形式。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刚好与加拿大相反,对于地理标志仅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而不能成为证明商标。如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99条就规定,在不受本法第8条第2款第2项所述内容影响的情形下,在商业活动中,允许把标明商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某个特定地理区域的标志或标记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 约旦、波兰等国家也是把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三)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保护途径。日本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立法保护的典型代表,其在1934年3月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假冒商品原产地标志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标志的行为被当做误导或混淆消费者的行为予以禁止,与此同时,日本一些专门性立法也从不同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性质,把重点放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但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积极权利性质有所忽略,产地范围内的经营者未能获得一项明确、具体的专用权。 通过上述保护形式的列举可知,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形式各有利弊,一国究竟采用哪一种保护模式,更多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用,极少有国家采用单一的立法保护模式,通常都是多种立法模式并行保护,充分利用每种立法模式的优势。

三、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法律保护与部门规章调整相结合的制度

(二)健全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1.法律应给予地理标志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虽然此保护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难以对地理标志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地理标志本质上与商标是不能混同的,地理标志属于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具有辨识产地来源、品质等功能,与产地特定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有着不不可分割的紧密关联。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上述独特特征,TRIPs协议在保护地理标志的时候,把地理标志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并列,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内容独立进行保护。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水平与其他国家及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有着巨大的差距,更与与入世后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相差甚远,建议我国在时机成熟时当尽快制定专门法律,与商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结合对地理标志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

2.立法时应当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例外性规定,把基于善于取得的那些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极易误导公众的商标,可以继续进行使用。这个例外性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比,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明显缩小了许多。既然我国是WTO成员国,理应参照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范围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专门立法中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义务。

地理标志范文3

很多喜爱葡萄酒的人都知道,地理标志是识别酒类商品的重要标志。烟台葡萄酒足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之一,张裕公司因生产“烟台葡萄酒”名列全国地理标志销售前十名企业,可以算是我国地理标志的领军力量。

2006年6月19日,《WTO经济导刊》拨通了烟台的电话,就地理标志保护问题采访了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已明博士。李记明1997年即获得葡萄与葡萄酒博士学位,在葡萄与葡萄酒的研究方面有着很深的造诣。

七分原料:好葡萄是种出来的

秉承百年来流传至今的“七分原料,三分工艺”的传统,张裕始终深信好葡萄酒是种出来的。

在地球上南北纬30度~50度之间的地带,是酿酒葡萄生长的天堂。法国如此,烟台亦如此。烟台市与法国波尔多葡萄产区纬度相同,作为我国优质酿造葡萄酒的主要产区之一,有着东方“波尔多”的美誉。1987年,烟台即被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命名为中国第一个“国际葡萄和葡萄酒城”。

“张裕出产的葡萄酒,有80%以上的原料都来自于烟台。”在李记明眼里,烟台绝对是块种植葡萄的宝地。据李记明介绍,胶东半岛三面环海,气候温和,日照量适中。年平均气温在摄氏12度左右,年平均降雨量600多毫米,且多在春夏两季。烟台葡萄产区年活动积温3228℃,无霜期长达215天,适合绝大多数酿酒葡萄生长。年日照时数2600个小时,受海洋影响,近海及山地夏季气温不高,有利于葡萄色泽、风味的发育,而较少的降水量更适合于晚熟、极晚熟酿酒品种的栽培。

“除了气候,烟台的土壤也特别适宜酿酒葡萄成长”,李记明告诉记者,烟台的土壤主要以棕壤土为主,这种土壤土质细、易于耕作,特别适合葡萄根系生长、充分吸取水分,此外,棕壤土透气性好,土壤矿物质含量丰富,这就保证了葡萄丰富的营养成分。棕壤土种植出来的葡萄糖度高、酸度适宜。目前,烟台拥有葡萄园面积9967公顷(14.95万亩),张裕公司拥有其中8万亩优质葡萄基地,其中以“蛇龙珠、赤霞珠”等为代表的,种植面积占90%以上。

三分工艺:精益求精的后天加工

有了上好的葡萄原料,并不是万事俱备。影响葡萄酒质量三成的是工艺。

李记明说,张裕是从5个环节把好工艺关的。首先,根据气候、土壤及出产葡萄的质量,张裕先对烟台的葡萄基地进行分级,等葡萄收获了,再对葡萄进行分级。其次,选用适应葡萄原料的酵母菌和乳酸菌进行发酵。第三,对不同的葡萄酒类型,采用不同的发酵温度。第四,采用不同的橡木桶进行储存,海岸葡萄本身具有的复杂香气,佐以法国橡木桶的精心陈酿,使张裕葡萄酒果香细腻优雅,酒体丰满圆润。最后,在葡萄酒装瓶封盖以后,还要根据不同的质量档次在酒窖中进行存放,等到酒品到了最佳饮用期才能出厂,最终成为芬芳馥郁的杯中物。

由于对原料精益求精的后天加工,以及对新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张裕公司“原酒”的质量,从感官品尝到理化指标分析,均达到了历史最好水平。就连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局长罗伯特・丁洛特先生也曾评价说:张裕产品完全可以与国际名牌媲美,张裕是属于世界的。

在采访中,李记明坦言,地理标志认证主要取决于原料或产地的特点,产品质量是地理标志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基。

品牌VS地理标志保护

1993年,“张裕”品牌即被评为首批“中国驰名商标”,自1996年以来,张裕在中国葡萄酒市场上的占有率始终占据着头把交椅。对于一些农副产品而言,得到一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也许是“雪中送炭”,然而对于张裕这样一家知名企业,地理标志保护似乎只是“锦上添花”。

在已经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以后,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张裕意味着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李记明坦诚而直接地表示,“对企业而言,品牌的意义要大于地理标志保护。”李记明认为,中国消费者对于地理标志背后的意义还不够了解,却对品牌十分认同。当记者问到如何处理品牌与地理标志产品之间的关系时,他表示说,就中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如果将二者结合起来,对于产品推广效果会更好。

为了给记者讲明品牌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关系,李记明举了一个引人深思的例子。

李记明告诉记者,被喻为“世界葡萄酒宝库”的法国波尔多地区,不但产量大且生产许多品质优良的红酒。当波尔多葡萄酒走进中国的时候,波尔多酒庄协会(Union des Grand Cru de Bordeaux)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宣传推广作用。波尔多酒庄协会是一个民间的非盈利机构,也是波尔多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权利人,该协会创建于1973年,目前已有132家重要酒庄会员,协会的主要目的是协助会员开拓市场。经过波尔多酒庄协会的一番努力,目前中国很多消费者已经形成了一个观念,即“波尔多”等于好葡萄酒。

实际上,在波尔多有上万家酒庄,波尔多葡萄酒中颇具王者风范的酒工帕图斯(PETRUS)售价超过万元,而同样出自波尔多的充满年轻气息的名酿嘉上顿(GASTONRENA)100多元就能买到手。据李记明分析,在中国,葡萄酒的消费群体还不够成熟,只记住了一个波尔多,具体波尔多哪些酒庄出品的葡萄酒最好,消费者就摸不着头脑了。大家不知该如何选择,也不知道为什么有的贵、有的便宜,这为波尔多经典品牌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显然,这与波尔多著名酒庄对于自身品牌的宣传不力有着直接关系。

一位地理标志保护的资深专家分析说,波尔多葡萄酒的“金字招牌”意味着葡萄酒有70分的是本保证,满足了大多数消费者的需要,而更加挑剔、更加“懂行”的消费者会再挑选波尔多产区中的著名品牌,这等于在70分的基础上再加上20分,甚至更多。

同样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法国干邑(COGNAC)(干邑位于法国西部濒临大西洋的夏朗德省,距离波尔多地区不远)在中国的推广则选择了一种不同于波尔多葡萄酒的模式。李记明说,干邑在中国的推广,首先着力于品牌,其次才是产区。人头马,轩尼诗、马爹利和拿破仑一起被公认为干邑酒的4大经典品牌,深入人心,虽然价格不菲,却受到不少人的追捧。

地理标志为何遭遇冷落?

据李记明回忆,张裕在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时候“没费 什么劲”,从申报、提供材料、到按照烟台葡萄酒的国家标准进行现场审核、评议,最终顺利通过。李记明介绍说,张裕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申请过程没花多少钱,质检总局是不收费的,也没有给企业带来什么负担。

“张裕公司是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标准制定的最主要的参与单位,轮到自己申请的时候自然水到渠成。”李记明话语中流露出作为张裕人的自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99号公告,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张裕生产的烟台葡萄酒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而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予以注册登记。自2002年9月23日起,张裕烟台葡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烟台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注:2005年7月15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合二为一。)

我们知道,地理标志不仅可以表示产品的质量,而且还具备作为市场竞争手段的功能。在获得了珍贵的烟台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保护以后,张裕是如何加以利用的呢?

李记明的回答让记者有些吃惊。他说,在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后,张裕的葡萄酒产品上并没有使用这一专用标志。“地理标志并不能为葡萄酒企业的产品增添更多的光环。中国的葡萄酒厂家很少使用已经被授予的地理标志保护,我们这样做主要是觉得消费者对此了解得太少,即使张裕使用了这一专用标志,在销售方面也未必能见到什么成效。”

李记明说,张裕在打造品牌的过程中,已经将地理标志的概念融入进去了。保证原材料的产地及质量(地理标志)就是在维护张裕品牌的名誉,这两者是无法分割的。

实际上,张裕的做法非常具有代表性,这种情况在全国都较为普遍。已经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区的确存在申报热、使用冷的问题,原因是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不足。

希望政府和协会做好两件事

李记明告诉记者,“地理标志保护目前可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人们预想的作用,但是不能否认它的重要性,要想物尽其用,张裕希望政府部门和葡萄酒行业协会做好两件事。”

首先,对于烟台葡萄酒地理标志的宣传,更多的还需要依靠政府和协会的力量,政府应该把烟台的葡萄酒企业组织起来,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宣传。当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从了解走向认同,企业才会有积极性。

其次,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需要打假治劣、扶优扶强,做好全方位的质量服务。民族葡萄酒业今天的成就是靠创品牌、保质量创出来的,保护驰名商标、打击假冒伪劣是葡萄酒企业发展的关键。

在烟台,有近百家小型葡萄酒企业在利润极低的状况下惨淡经营着。据媒体披露,其中不少葡萄酒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能力,往往是购进一些葡萄汁,然后稍加勾兑就装瓶出售。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晶牌酒让人防不胜防,劣质葡萄酒对大企业品牌的影响是相当恶劣的。

地理标志范文4

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明确表明: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地域的自然或人文历史环境而具备特有的质量、声誉,对其进行大力培育、开发和运用,将会产生很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其作用主要表现为:①地理标志产品可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区域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②地理标志产品有利于特色产业集聚,实现产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从而提高产业产品竞争力;③地理标志可以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因而对于产品的生产者十分有利,能够促进其收入的增加;④地理标志为产品的原产地提供了当地政府的担保,也保证了产品合格的质量标准,因此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十分有利的,可以使大家放心消费;⑤地理标志产品的开发对于地方文化的保护也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现状

近年来,连云港市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产品的培育工作,全市的地理标志产品发展势头良好。当前,连云港市共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1个(见表1),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地理标志商标9个。从表1、表2可以看出,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存在如下特点:①地理标志数量较少。当前连云港市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1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9种,数量虽然在江苏省居于前列(分别位于江苏省第一和第五),但和国内很多城市相比,地理标志数量明显偏少。②品种较为丰富。现阶段连云港市在国家质检总局获得认证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覆盖宝石、瓜果蔬菜、粮食、酒、水产品、畜禽蛋、加工食品、花卉等九个类别;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范围也覆盖茶叶、豆类、水产品等三个大类。相较于国内其它城市而言,地理标志产品品种较为丰富。③地域分布不均衡。现阶段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分布不太均衡。从获得的11种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域分布看,东海县占据了“半壁江山”,共有6种,灌云区和灌南县的地理标志产品各有2种,赣榆县拥有1种,而海州区、连云区虽然有独特的地域优势和产品资源优势,但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为空白;从获得注册的9种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地域分布看,赣榆县拥有6种之多,海州区、灌云县、连云区各有一种,分布较为失衡。

三、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发展中存在的营销问题

连云港市的地理标志产品都是当地著名的土特产,它们顶着地理标志的光环,本应在产业发展道路上越走越宽,但是目前却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市场、地理标志品牌效用不明显、营销措施不到位的现象,导致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认知度低、市场影响力小,未能有效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下面对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存在的营销问题进行简单的梳理。

1.生产者在经营观念上轻视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与使用当前,连云港市地理标志的注册意识还仅仅局限在政府层面,众多生产者地理标志意识薄弱,只注重眼前利益,看不到地理标志的作用和高附加值,轻视对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与使用。从前面表1可以看出,连云港市现有的11种已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中,只有东海水晶、东海大米和东海(老)淮猪肉这3种产品有企业申请使用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且使用的企业数量并不多,而其它8种产品竟然没有一家企业申请使用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从表2可以看出,连云港市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主体基本上局限于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与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生产者对地理标志商标缺乏正确认知,认为约定俗成的名称就是“招牌”,没有必要注册,这直接导致了一批极具连云港地方特色的产品标志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注册,并造成已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率较低。

2.地理标志产品营销主体缺乏先进的营销理念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营销主体包括当地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龙头企业、小规模生产者等,各营销主体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地理标志申请成功只是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第一步,后续的标准化生产、规范化运作以及做好产品营销才是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重头戏。但是当前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营销主体在地理标志价值体系中只承担简单的申请、管理、监督、生产、销售等工作,缺乏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有效营销的观念,不重视其市场开发、品牌建设工作,这从根本上影响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健康、快速发展。

3.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当前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对该地区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以小规模、分散化的企业居多,政府和行业协会等管理部门对其产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控的难度较大;第二,地理标志对于区域内的生产者来说,是一种公共资源,在产权上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可以由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共用。于是一些不良生产者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便产生了“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将产品质量控制寄托于其他生产者身上,自己却以极低的成本生产出质量明显较差的产品,以次充好;第三,有一些不法生产者看中了地理标志品牌所带来的巨大市场潜力,为了获取厚利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并冠以地理标志品牌卖给消费者,这种行为既严重损害了合法生产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也对地理标志品牌的声誉造成伤害。

4.地理标志产品营销渠道单一现阶段,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中除了东海水晶、灌南汤沟白酒等少数产品采取了比较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外,大都只出现在地方土特产店和本地超市里,采用简单的地方特产销售模式,过分依赖当地旅游产业来带动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购买对象主要是外来旅游者和当地市民。这种状况导致即使有其他消费者想要购买连云港地理标志产品,也很难找到合适的购买渠道,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限制了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5.地理标志产品市场推广力度不够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不够,针对其开展的传播工作十分有限,这直接导致了连云港本地和国内外的消费者对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不够,未能对其产生足够的购买意愿,更谈不上产生消费行为了。因此,加大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传播力度,提升其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提高各地消费者对其认知度,促进消费意愿,这是一件十分紧迫而又具有积极意义的事情。

四、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营销对策研究

连云港市在发展地理标志产品的道路上,面对存在的一系列营销问题,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营销措施,以促进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快速、健康发展。

1.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管委会,为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提供有效组织保证为了加强对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营销管理,连云港市政府应联同当地质监、工商、农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组织,共同成立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管委会,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政策,全面指导、监控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整顿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违法侵权现象,切实维护已注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生产商的合法权益。

2.提高生产企业地理标志意识,发挥地理标志品牌效应为了更好地培育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连云港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织迫切需要采取措施,积极改变连云港市众多生产企业地理标志意识淡薄、轻视对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这一现状。具体而言,相关组织可以采取案例报道、学术讲座、法制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生产者大力宣传地理标志的相关知识,让生产者懂得使用地理标志给能够给他们带来哪些长久利益,从而鼓励更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积极注册和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使其生产的产品受到地理标志品牌的有效保护,实现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从而有效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

3.树立全员营销的先进理念,为地理标志产品快速发展有效助力从连云港市政府、到当地行业协会,再到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要树立起全员营销的先进理念,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与品牌建设,带动地方特色经济发展。首先,地理标志承载着区域的历史和文化,是连云港市对外宣传的名片,因此,连云港市政府在地理标志产品营销过程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深度的政府营销,并且对地理标志产品在税收、贷款、投资、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检验检疫、产品通关等方面给予较多的政策扶持和保障,为地理标志产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行业协会作为联通连云港市政府与生产者的桥梁,承担着管理、组织与协调数量众多、分散经营的小型企业或个体生产者的重任,其在地理标志产品营销中的作用不容小觑。一方面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各种技术咨询、宣传服务、培训教育活动,提高个体企业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识水平和生产水平,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形象和知名度;另一方面,要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开展组织化、规模化的营销活动,改变过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各生产者分散进行的局面,提高营销效果。具体而言可以举办地理标志产品展览会、洽谈会,建立行业网站、开展网络营销等,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能够很好地宣传、展示和推介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再次,龙头企业在地理标志产品品种的研发、技术的创新、市场的开拓、资金的整合等方面有着较强的实力,其在地理标志产品和产业的发展中起着巨大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因此,连云港市要大力培育地理标志产品龙头企业,将其做大做强,并借助龙头企业之力,不断开拓市场,促进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市场份额的提升;同时通过龙头企业联合产业体系中数量分散、规模较小的个体生产者,并为综合实力薄弱的企业提、供、销、技术等服务,从而有效规范连云港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秩序,提高产业化程度,促进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业的良性发展。

4.切实提升产品质量,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声誉质量是地理标志产品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保证,只有做到高品质,地理标志产品才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保证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声誉,建议连云港市地理标志产品管委会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引导企业积极制(修)订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具体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原产地域范围、传统工艺方法、产品质量特性要求等,并坚持用标准来指导企业的生产、加工、销售全过程,保证生产出的产品符合配套的技术标准要求,维护其特定的品质、质量和声誉;二是分别对每一种地理标志产品制定出台产品管理办法,着重在产品的质量特色和质量等级上给予明确规定,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高质量、高标准生产;三是将规定区域范围内符合产品品质特征的生产者进行统一品牌和包装管理,产品品牌、包装和标志要统一设计、印制和发放,以打造和树立统一的产品形象;四是不定期组织生产者学习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办法,全面提高生产者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产品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五是强化监管,形成生产企业自律、行业协会检测、管委会监督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保护力度。

5.建立高效的销售渠道,开拓地理标志产品市场为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快速进入更大的市场,连云港市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位和交通优势,打造高效的产品销售渠道,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流通。为此,一要继续发挥地方特产店、直销专卖店、超市等地理标志产品传统优势渠道,满足本地与周边地区消费者以及外来旅游者的购买需求;二要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着力培育、壮大各类中间机构;三要充分发挥连云港市“一带一路”重要交汇点的区位优势、“江苏沿海开发、长三角一体化、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四大国家战略集聚地的历史机遇及中哈物流园、许圩国际物流园等载体,由政府牵头,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邀请国内外客户洽谈地理标志产品购销事宜;四要通过举办地理标志产品推介会、洽谈会或参加国、内外各种地理标志产品展销会、博览会以及借助其他销售平台,让消费者有更多的机会购买到连云港地理标志产品。

6.积极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旅游休闲功能,带动产品和旅游业多元发展连云港市在规范地理标志生产标准、拓宽其销售渠道的同时,还可以深入挖掘该市地理标志产品的文化内涵,将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生态资源禀赋、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相联系,开发地理标志产品的旅游休闲功能,实现产业效益。具体做法可以选取一些具有特殊生态环境与人文历史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基地作为连云港市旅游业的开发重点,通过基地的景区化发展,以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实现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创收和旅游产业的多元发展。

地理标志范文5

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对地理标志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涉及地理标志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产地表记管理规定》以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其需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我国地理标志管理现状

1.1“双轨制”的保护模式

首先,双轨制是我国地理标志重要保护模式,其在保护我国地理标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保护模式易引发权力冲突。例如,多个申报机构同时对以俄国地理标志进行申报后,这个地理标志就同属于两个不同的申报机构,这极易导致权力冲突,进而影响地理志的保护情况。

其次,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易淡化地理标志。当前,我国商品的含有多个商标,例如:集体商标、地理商标以及普通商标。多个商标存在于一个上篇中,容易淡化商品的标志,该商品的地理标志被逐渐弱化。

再次,双轨制的保护模式背离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对商品的地理标志进行重复立法会导致法律资源的浪费以及执法混乱,还将加重权利人的各种负担,例如时间、精力、金钱等,这些都将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影响了商品的价值。

2.地理标志保护法内容缺失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很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我国地理标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很多都存在内容缺失,这些种种缺陷都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程度,进而影响到我国商品的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3.地理标志被假冒滥用

地理标志能够表示商品具体的质量、信誉等特征,并指示出商品的具置,因此,地理标志为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地理标志的市场价值,并假冒滥用地理标志。原本不属于当地的企业,以及未注册的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假冒地理标志,并滥用地理标志,由此损害了商品生产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用,进而影响其社会影响力。

二、多头管理之困

地理标志的多头管理是指某种商品的地理标志具有多个申报机构,并且都有权管理该商品。商品既存在普通商标,又存在集体商标以及地理商标等,这些多种管理机构同时对某种商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管理的模式,严重影响了商品的社会价值。其影响主要如下:

首先,各自管理,缺乏统筹规划。当前,我国商品的地理标志既有普通商标,又有集体商标,这些管理机构各自为政,各自具有一套地理标志管理措施,而且互不干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面临的最大瓶颈是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管理权限的冲突。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对商品的地理标志进行管理;依据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对我国地理标志进行管理;依据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农业部对地理标志进行管理[2]。

其次,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存在冲突。当前,我国设置了地理标志管理权限,其中,只有具有限制以上的行政区域才能对我国的地理商标有管理权限。据我国相关法规,已经被申报的地理标志可再次被申报,而且已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可继续被使用,商品的集体商标可以转化为普通商标。但是,我国很多商品的地理标志与其地名商标存在很大的冲突。

三、如何提高我国地理标志管理水平

1.重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要想提高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水平,我国必须重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从整体上对我国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与商标法是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中的重要法规,在保护地理标志进行的过程中,我国应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地理标志管理中的补充法,并对我国特有的地理标志进行专门保护,从而提高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2.强化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宣传力度

我国拥有“贵州茅台”等众多知名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加大地理标志的国际宣传力度以扩大其市场份额。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结合体,一个地理标志往往渗透着一个地方的历史文化。

3.分化各部门的管理权限

基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多头管理,双轨制管理问题,我国应分化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并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地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应由注册人依据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我国的国家工商总局应重点管理商品的质量以及流通中的产品安全。我国质检总局应重点监督商品生产、销售、消费等各方面的质量。

四、结语

地理标志主要指示商品的具体来源地,以及其具置,并标出出商品的质量以及信誉等特征,由此可以看出,地理标志是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和谐统一体。商品的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品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地理标志的保护程度。

参考文献:

[1]王涛.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探析[J].青年文学家,2013,(2):207

[2]吕克强.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86

地理标志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登记

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上一篇灵堂挽联

下一篇春雨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