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契税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契税条例范文1
七赤破军金星飞临正北坎宫,正北方是坎卦的原位,坎属水,金水相生,七赤破军金星落入此宫被泄乏,星生宫,宫旺;这颗星是凶星,凶星被泄,凶性大减。此凶星主官非、破财招灾,易引小人陷害,但又主管偏财运,故凶吉无常,宜泄不宜克。七赤破军星属退运,若布局不当,会阻碍事业发展,易被朋友亲人出卖,破财伤身,或有血光之灾、官非缠身等情况;此月宫克星,当其弱,星性吉凶特征均减半。
布局方法:放五帝钱提升偏财运。
东北方
五黄廉贞土星飞临东北方,此方是艮卦所在位置,艮属土,五黄属土,土与土同宫,宫星相比,比肩相帮,增加五黄煞的力量。五黄星是凶星,此凶星专门招灾惹祸,是九星中凶性最大的一颗星,七月此方一切宜静不宜动,应加倍小心。不可在此方摆放如鱼缸、风水轮等物品,这样会加重五黄的凶煞。
布局方法:可在此方压金或放置金属铜钟或真铜钱等来减少五黄带来的煞气。
东南方
一白贪狼水星飞临东南方,正东是巽宫,巽卦属木,水星落入巽宫被星所生。星生宫,宫旺星泄。此星是吉星,专管事业,主名利、仕途、文贵、财富、人缘与桃花、若布局合理、尤其对升职、工作事业等会有极大帮助。行宫相生祝主力发财运,名扬势,利登科,增感情运。
布局方法:可在此方摆放金属雕塑,或放六帝铜钱及水种宽叶植物等来化煞、催旺运。
西南方
八白左辅土星飞临西南方,西南方土位,土比土,星比宫,此星本是吉星,比肩相助,是八运中当旺的财星,主钱财出入、有添丁升官、加薪、吉庆、置业、创业及嫁娶、发财等好事临门,比比相帮,吉庆增加。屋宅在西北方,七月吉之。
布局方法:在此方摆放金属雕塑,土生金,生生谓之易。
正南方
六白武曲金星飞临南方离宫,离宫属火,金被火克,吉星锐减。此星为三吉星之一,主多贵人,管武官,升职掌权,主丁财大旺,发男丁,得贵人助。若布局得当会事事顺利,反之则有损伤、意外、手足跌伤、筋骨疼痛、喘咳、损六畜败财等情况发生。由于此吉星会影响运程,对于命理和风水不同的人来说此位或吉或凶,不可大意。
布局方法:在正南方放泥雕或陶雕,或放玉石,玉石土之精华,南方火旺,放玉石,火生土,土生金,连环相生。
正西方
四绿文昌木星飞临西方,西方兑官属金,金克木,星性所主的吉庆事件大减。此星为吉星,专管智慧、学业,青龙入宅,子孙荣贵,财运亨通,家和兴旺,荣华富贵。宫克星,容易家庭不和谐,女主人会疾病缠身,有意外破财的情况发生,做事会多有不顺。
布局方法:在西方金旺位摆放水景,以金生水,以水生木,连环相生之态。
正东方
九紫右弼火星飞临正东方,此方震宫属木,木生火,宫生星,星性被增强,但是生星的宫位减弱。此星专管婚姻喜庆、财富、嫁娶、桃花、置业等吉事。此位适宜开门、置业、安床、办公等,若布局适当,则可以促进个人运势,有利家运,会有如添丁、升职、创业成功等喜事临门,使男女聪慧、富贵。
布局方法:此方可摆放景观石,使木生火,火生土,起到连环相生的作用、此方相生则易健康、情感或赴官上任。
中宫
二黑巨门土星飞临中宫。中宫属土,土比土,此星为病星,比肩相帮,星性的凶恶程度大大增加。此凶星易引起身心两方面的问题,主疾病伤痛,招血光凶灾。病符星到中宫,七月此方宜静不宜动,不宜动土,亦不宜摆放风水鱼缸、流动水、植物等物品,会生旺中宫煞气,随时会令病符星更凶而有伤亡及惹官司的情况发生。如果家中的书房、睡床设在此方,容易疾病缠身。
布局方法:此方摆放金属雕塑或挂五帝钱。二黑病符星是土,旺则凶,需用金去泄土气,使土生金。五帝铜钱或镇宅大铜钱等物品可减少二黑凶星之煞气,保家人平安健康,也可达到消灾解难目的。
西北方
契税条例范文2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下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及条例取代了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 13日公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称原税法、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新税法及条例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旗帜鲜明地 提出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 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优惠政策,并强化反避税措施。同时把原来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政策,分别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权威性 、严肃性和约束力。本文试从比较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主要变化的角度,谈些肤浅的 认识和体会。
一、重新定义纳税人
1.“企业”的新界定。 新税法及条例对纳税人采用定性的方式进行界定,显得逻辑严密、边界分明。条例规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 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该定义表明新税法是一部法人所得税 法律,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外。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只对 其投资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 样可以消除重复征税。但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 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2.采用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并重的标准,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采用注册 地与实 际管理机构地双重标准,来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 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 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就表明,无论企业 在哪里注册,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对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的、全面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 ,都是我国居民企业,从而有利于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逃避纳税义务。
3.以法人纳税原则,改革非法人分支机构纳税的模式。原税法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主要条件,导致众多的非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 体现了法人纳税的基本原则,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明确企业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定纳税义务 人,不再独立计算、调整、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 共享税,税务机关如何对异地企业分支机构进行监管,财政利益如何在不同地区之间进行分 配,有待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
二、统一税率
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 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 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
新税法规定,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两种税率,总体税赋水平比原来有所降低:一是一般企 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三、收入及亏损弥补的变更体现严谨和立法目的一贯性原则
(一)收入方面
1.收入总额。新税法新增“接受捐赠收入”;原税法生产经营收入改为“销售货物 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原税法“股息收入”改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项 目包含的项目更加广泛。
2.收入分类。新税法及条例将企业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大 类,其中不征税收入是一个全新的范畴,原税法没有该类别。条例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 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进而对不征税收入进行了细化。
3.收入确认。新税法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分别对不同来源和种类的收入,逐一规 定了确认的时间。
(1)利息收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只要纳税人具有索取收入或收益的约定权利,不管相应经济 利益是否流入,税法便认定收入实现。新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并不完全是经济或会计意义上的 归属,更主要是基于约定权利的归属。在实务中,由于约定付息日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 认日不一致,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引起争议。
(2)分期确认。原税法规定企业受托大量设备或提供其他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 ,分期确认收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 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 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该规定比原税法规定更易于操作。 (3)视同销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一是解决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视同销售,外资企 业不视同销售,从而导致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以及不必要的时间差异问题。二是统 一内外资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类似业务的视同销售。如《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内资房地 产企业自建商品房转为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 产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70号),外商投资的开发房地产企 业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视同销售。
(二)亏损弥补方面
原税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 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
新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 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笔者认为,该条款可 以理解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体现了不征税和免税政策的 设立宗旨,真正体现了对企业扶持方针的落实。
四、扣除标准和办法的改革,彰显公平、公正和促进发展理念
新税法及条例明确了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四大基本原 则。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标准和办法,变化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原税法规定工 资薪金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该规定宣告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标准 的终结,长期以来因工资扣除标准差异所产生的内资企业税负重于外资企业的问题得到根本 解决,同时还消除了职工薪酬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二是纳税人实际发 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薪 金总额的14%和2.5%扣除且标准有调整。对内资企业而言,“三项经费”扣除计算的基数 由原来的计税工资变更为实际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 到2.5%;条例增加了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限定条件,企业提取未使用、 未支付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计提的14%的职工福利费 、内外资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当年未使用部分,也可以税前扣除。
契税条例范文3
关键词:生物力学 跳台跳水 起跳技术
一、前言
竟技体育的目标是“更高、更快、更强”。运动员通过不断 克服自我来提高速度、力量、动作的准确性。除了刻苦的训练 之外,科学的训练方法和手段是提高运动员成绩的有效途径。提高运动技术训练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吸收各学科最新发展成果,采用先进的测量手段进行定量研究。 信息技术或者计算机技术的广泛深人应用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变革,对运动训练和体育科学研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 的机遇,正在改变体育科学研究与训练的模式。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
1、研究对象河北省跳水队优秀的运动员
2、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查阅国内外关于高台跳水起跳技术的研究现状,有关计算机模拟的相关文献
(2) 计算机仿真模拟
①以三维方式逼真模拟技术动作。 通过形象化的方式让运动员更容易、更快速地掌握技术动作要领,从而大幅度地提高运动员整体运动技能水平。
②新动作设计与技术动作标准化。可以编辑、修改、设计新动作,通过该工具还可以让教练员设计出自己头脑中“理想”的动作,据此建立标准技术动作库,用于教学与(国际)裁判培训,提高比赛成绩。
③技术动作分析。可以对技术动作做量化分析,并以图形方式展示分析结果。包括位移、速度、力等。在此基础上,可以对“理想”动作与运动员技术动作做深层次的分析,并给出运动员改进技术动作的指导性意见。
④动作编排模拟与设计。从模拟的单个技术动作中,教练可以挑选出需要编排的候选动作,系统将按照教练的意愿模拟编排结果,教练员可以从各种编排结果中挑选最优的编排,从而辅助教练确定方案。
三、分析与讨论
我国跳台跳水技术在世界上已居前列,在重大的国际比赛中我国选手多次获得金牌。跳水技术的发挥是多方面的,其中起跳技术是整个跳水技术的关键。在动作多周翻腾的方向上发展的今天起跳技术,大有改进的潜力。当前国内外选手在跳台跳水动作的起跳技术上都采用助跑2~3步单脚起跳、双脚落地制动缓冲,同时两臂上举,向后弯屈小臂,在蹬地同时两小臂快速向上摆动以增大蹬踏力使身体沿一弧线跃起的技术动作(简称上摆臂式起跳技术)。
设定人体质量不变(同一个人),在动作技术过程中,水平助跑速度相同,下肢制动缓冲速度也相同,上肢摆动小臂的速度不一样(取上肢重心移动速度的平均值计算)。起跳瞬间身体躯干姿态相同,用体操中的下摆臂起跳技术来模拟跳水的起跳技术。
良好的起跳技术主要是为获得较大的垂直起跳力和绕身体重心的转动力矩,从而保证有较长的滞空时间和翻转角速度。
下摆臂式起跳优于上摆臂式起跳的主要原因是:上摆臂动作主要是小臂在摆动,因此上升距离(小臂重心移动)小,参予摆动的质量也小。而下摆臂动作是上肢进行摆动,蹬伸期间整个上肢重心摆动距离大,参予摆动的质量也大,从而获得较大的蹬踏力。一个高难度旋转动作的优劣,与身体腾空高度相关甚大,蹬踏力越大,腾空越高,腾空时间就越长,就越能保证运动员在该段时间内完成动作。
摆动臂对人体重心的力臂――取起跳瞬间相邻图片两小臂重心连线至总重心距离
人体总质量为50 kg、蹬伸阶段重心位移0.3 m、蹬伸时间0.2 s
从技术要点分析我们把蹬踏力定义为沿脚、髋关节连线方向上行下摆臂式起跳动作蹬踏力偏后,而上摆臂式则偏前,与水平夹角分别为75°86,前者更有利于制动。从表1中看出下摆臂式的起跳比上摆臂式起跳技术能获得更大的转动力矩,当踏跳时间相同时将获得更大的冲量矩。另外上摆臂式起跳动作由于两臂上举人体质量分布距人体质心较远,起跳瞬间的转动惯量大于下摆臂式起跳的转动惯量。根据动量矩定理(MΔt=I2ω2-I1ω1),当冲量矩不变时,转动惯量大的角速度必然小,也进一步证明了上摆臂式起跳技术不利于获得较大的转动角速度。
总结
力学分析计算证明下摆臂提肘式的助跑前空翻起跳技术比上摆臂式起跳技术能获得更大的前翻冲量矩,对发展向前的多周翻腾动作有利。跳台跳水动作向多周翻腾发展难度时(109C、109B)建议采用下摆臂后提肘式的起跳技术为宜。
参考文献:
[1]丁海曙,等. 人体运动信息检测与处理. 北京宇航出版社,第1版,1992年7月
[2]国家体委科研所生物力学组. 中国亚运会巴赛罗那奥运会跳水运动员参数测试评估. 中国体育科技,1997年7月
[3]袁晋纯. 运动生物力学研究方法. 广州体院出版社,1984
[4]国家体委. 竞技体操竞赛规则. 1994
契税条例范文4
关键词: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固液分离;水处理;出水水质;中水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E35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2-004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22.020
1 技术路线及结构组成
新型可调式水力循环澄清器是固液分离技术的一种应用,利用普通水力循环澄清、沉淀为背景技术,各功能区结构分明、功能清晰,设置精确可调的装置调整喷嘴及喉管间距,从而实现回流泥渣量的可调整,以获得稳定的出水水质,在澄清区域设置斜板区,加强澄清分离效果,扩大了设备的应用范围,提高了出水的水质。
运行过程依靠澄清器中的原有泥渣,形成动态过滤晶核,经药水混合形成的絮凝体随水流通过泥渣层时,与晶核接触碰撞被吸附在颗粒表面而迅速除去,使水获得澄清。
新型可调式水力循环澄清器利用水力喷射的动力实现泥渣回流,喷嘴及喉管间距离可调,反射罩间距可调,泥渣回流量可调,从而更科学、合理地调节出水水质范围,是一种新型的节能环保型澄清装置,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一些普通水力澄清器无法处理的场合也适用于新型可调式水力循环澄清器,可应用于市政、电力、化工、钢铁、石化等水处理物化处理行业,专门去除各种工业、城市污水、预处理系统、自来水厂、中水处理等领域中水中的COD、油脂、胶体物质及固体悬浮物(SS)等。
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各功能区结构分明,共由10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絮凝室、第二絮凝室、反射板、喉管、可拆卸喷嘴、斜板区、支撑及集泥区、出水堰、自动调节装置、在线出水水质测定(如图1所示),每部分均为实现最高效、最节能环保、最耐冲击负荷、最智能化而设置,结构清晰,功能明显。
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因利用水力喷射产生的负压实现泥渣回流,且喷嘴及喉管间距离自动可调,带动回流量的所需能耗自动可调,反射罩间距自动可调(图1中Y值),从而带动泥渣回流量自动可调,根据出水侧设置的在线水质测定仪表实时检测出水水质,通过精细斜齿轮减速机的转动定距调节间距,从而更科学、合理地调节出水水质,是一种高效、节能、智能化、应用广泛的新型澄清装置,一些普通澄清器无法处理的场合也适用于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
2 技术特点及原理
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克服了普通澄清器无法调节、设备受水力冲击负荷能力差、出水水质不稳定、波动幅度大等缺点,同时引入“浅层理论”,设置斜板区,提升设备表面负荷,有效降低了设备池容,提高出水水质指标。已加入药剂的混合液通过进水口进入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内,通过可拆卸喷嘴(部件5)的喷射形成负压区,泥渣因该负压被吸入与混合液混合从喉管(部件4)进入第一絮凝室(部件1),形成回流,此过程实现了药、水、泥渣的快速接触,进入第一絮凝室后,几种物质进行反应迅速形成良好的絮凝,进入第二絮凝室(部件2)后,由于沿程的过水断面是逐渐增大的,因而流速逐渐减小,有利于絮凝的长大,利于沉淀。水流通过反射板(部件3)进入分离室后,由于流速大为下降,泥渣在重力作用下和水分离,反射板的设置改变了絮凝混合液的流向,使水流呈喇叭扩散式流动,充分利用的池容,流道面扩大,减少了底部泥层的扰动,固液分离效果提升。分离出来的泥渣大部分随水力喷射的动力回底部再循环,小部分通过排泥口排出。带有小絮体的污泥则上升进入斜板区(部件6),斜板区提供小絮体碰撞结合载体面,加强小絮体结合变大的机会,进一步进行固液的有效分离,澄清后的水则从出水堰(部件8)排出。
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中喷嘴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喷嘴形式多样化,在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中,根据实验及实际应用,开发出来的应用于本设备的有柱形喷嘴、锥形喷嘴、螺旋喷嘴、扇形喷嘴,可根据不同的水质、水量情况进行选择,因此,为保证最优的进水条件,得到最优的出水效果,对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的喷嘴安装形式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使用,确定了稳固的套入式可拆卸形式(如图1示中Ⅴ),牢固可靠、利于维护更换。
不同的水质、水利条件需要不同的泥渣回流量,实际运行过程中,水质、水利条件往往波动较大,若泥渣回流量无法调整,将影响出水的水质情况。而泥渣回流量的调节是通过调节喷嘴与混合室喉管的间距X(如图1示中Ⅲ)实现,因此,如何定量地调节间距X确定最佳回流水量成为研究开发的关键,为避免人工调节的烦琐,提高自动化程度,本装置通过大量的细致研究,设置了自动调节设置(部件9)(如图1示中Ⅰ)来调节X量,部件9通过设置精细斜齿轮减速机的转动定距调节刻度,结合在线出水水质测定装置(部件10),形成调节刻度与出水水质的曲线图并实时记录到自动控制系统内,从而在刻度的上、下限值范围内得到最佳出水的刻度点,该刻度点直接反映了X值的具体量,从而实现自动调节,发挥了设备的最佳使用能力。
为加强澄清处理效果及节省占地,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在出水区设置斜板区(如图1示中Ⅳ),微小的悬浮物、胶体颗粒将在此进一步集结、碰撞,形成大的颗粒物质,进行下沉,固液分离效果大大提高。斜板区的成立使表面负荷提高1倍以上,同等处理水量的情况下,占地面积大为节省,固液接触面积大大增加,分离效果明显提高,出水指标提高,其他澄清装置出水能达到10mg/L,本装置能达到5mg/L以下。
3 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装置的创新点
(1)整体结构紧凑流畅、功能区明显;(2)无动力各级反应:整套装置无需动力设备,利用水力喷射形成的负压形成内部泥渣等混合液的循环,即可实现各级反应,节省能耗,降低维护量,绿色环保;(3)可拆卸喷嘴:引入了稳固的套入式可拆卸喷嘴,有助于在专用的柱形喷嘴、锥形喷嘴、螺旋喷嘴、扇形喷嘴中进行选择配用,从而确定最适合的喷嘴形式,获得最佳的出水效果;(4)自动调节装置可调节出水水质:喷嘴及喉管间距离可通过精细斜齿轮减速机的转动定距调节刻度,精确调整,结合出水水质仪表测定值,形成调节刻度与出水水质的曲线图,通过自动控制系统在刻度的上、下限值范围内得出最佳出水的刻度点,实现最优质的出水水质;(5)装置内合理地设置斜板区,提高了负荷,减小了池容、占地,提高了效果;(6)处理适用范围广:“浅层理论”的引入使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的适用范围更广,一些黏度高、固液难于分离的场合也可以考虑此装置。
4 主要技术指标
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控制指标如下:
进水:悬浮物≤1000mg/L(短时可达3000mg/L),石油≤200mg/L。
出水:悬浮物≤5mg/L,石油去除率90%以上,COD去除率50%~70%。
5 结语
新型自动调节水力喷射澄清器装置作为一种新型的固液分离设备,避免了普通澄清器的缺陷,且具有比普通澄清器更优良的特性,具备占地省、能耗低、出水效果好、耐冲击负荷能力强、出水水质可根据需求灵活调整等优点,相比较于普通澄清器,其应用领域更加广泛,出水水质更好,可以免除二次澄清或过滤的工艺,市场需求量非常大,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参考文献
[1] 北京水环境技术与设备研究中心.三废工程处理技术手册(废水卷)[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
[2] 唐受印.水处理工程师手册[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3] 李忠秀.提高澄清池出水水质的方法[J].华电技术,2010,32(1).
契税条例范文5
关键词:污水处理;电气设备;变频调速;问题探讨
基于我国经济建设活动的不断开展,我国的社会各界加强了对于环保问题的关注,并将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战略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国的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在开展时普遍存在水资源污染的问题,阻碍了各项效益的取得。基于此,为了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需要作业人员加强对于污水处理电气设备的运用。本文基于此,分析探讨污水处理电气设备变频调速问题的解决措施。
1污水处理电气设备变频调速运行原理
1.1系统构成
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机构在开展污水处理作业时,普遍采用基于PLC的污水处理电气设备变频调速系统进行作业。该系统设备主要由变频调速器、变频器、压力传感器、水泵等设备组成。一般情况下,技术人员主要借助系统的指示灯、按钮等设备对系统运行状况进行控制。
1.2工作原理
该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两种运行方式进行作业。分别是:手动运行、自动运行。其中,手动运行模式在开展时能够确保设备在检修作业时,能够实现不间断的污水处理工作,因此其一般在突发状况下才运行。而自动运行方式在作业时,主要借助变频器实现水泵的启动工作,并借助控制器对系统的信息数值进行分析、比较,并利用PID开展调解控制工作。事实上,随着水泵运行速度的提升,系统水管中的压力值也呈现出上升趋势,而当其压力值达到最大时候,系统则借助控制器进行切换工作,将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的水泵投入到工频电源上,并实现对于第2台水泵的启动,以此类推,最多可以带动6台水泵的运行,从而以此为基础实现了对于污水处理电气设备的变频调速工作。
2污水处理设备变频调速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单位在相关作业的过程中,为了实现污水处理效率以及质量的提升,往往加强了对于污水处理电气设备的运用。但事实上,各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各类问题。关于污水处理设备变频调速问题,笔者进行了相关总结,具体内容如下。2.1系统振荡问题目前,该类设备所采用的变频器的切换频率往往涉及为50Hz。但系统在运行时普遍存在外界干扰,故而导致变频器的输出频率低于额定值,进而导致系统在切换水泵时,系统的压力值超过设定的数值,进而容易导致系统的调速泵在运行作业时出现工频临界点的振荡问题,不利于系统的稳定运行。
2.2控制器程序紊乱
此外,技术人员在借助该设备系统进行作业时,普遍存在控制器面板中的程序出现紊乱的状况。这一状况往往导致设备控制器接触不良,而变频器等硬件设备也会在此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损坏状况。
2.3电磁波干扰
污水处理设备在运行时普遍存在电磁干扰的状况,进而导致系统运行效率以及质量的低下,不利于各项效益的取得。关于设备电磁干扰源,笔者进行了相关总结,具体如下:一方面,由于电网在电力输送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谐波源,而其往往会对污水处理电气设备中的精密元器件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另一方面。变频器在运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一定的干扰。事实上,变频器的整流桥在运行时会产生非线性负载,进而会对设备运行系统中的电子、电气设备产生一定程度的谐波干扰。
3提升污水处理设备变频调速质量的措施
为了进一步促进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效率以及质量的提升,工作人员需要对上述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关于提升污水处理设备变频调速质量的措施,笔者进行了相关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3.1实现电气隔离
为了规避电磁干扰导致的变频调速不灵敏问题,作业人员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需要科学的开展电气隔离工作。一般情况下,技术人员需要将固态继电器安装在变频调速控制器与接触器之间,从而实现了两大系统的隔离。该措施的采取能够有效规避高次谐波传入弱电控制回路中,提升系统运行效率。
3.2合理布置设备、线路
而在构建污水处理电气设备变频调速系统时,作业人员还需要科学的开展设备、线路的布置工作。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需要将开关设备、调速器、控制器放置在不同的设备柜中,若将其安置一个柜子中,则需要确保变频器与其他弱电设备之间保持一定的记忆力。此外,工作人员在开展控制线路铺设作业时,其需要将其安放在专用的线槽中,并防止出现同主回路混合铺设问题的出现,确保相关作业开展质量以及效率的提升。不仅如此,作业人员还需要对设备系统中的电缆、电线等材料进行质量把握,确保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标准。
4结束语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生态保护理念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国生态效益的提升,我国企业加强了对于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本文基于此,分析探讨了污水处理电气设备变频调速系统构成,以及该系统的工作原理,并就污水处理设备变频调速问题进行了论述(系统振荡问题、控制器程序紊乱、电磁波干扰),最后分析了提升污水处理设备变频调速质量的措施(实现电气隔离、合理布置设备、线路)。笔者认为,随着相关措施的落实到位以及技术的运用,我国的污水处理效果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并由此实现我国社会发展获得更高的经济利润以及社会、生态效益,实现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戴庆忠.低碳经济风生水起产业拓展审时度势(上)——简论低碳经济下的东电机遇[J].东方电机,2014(03):1-22+68.
[2]朱庆毅,刘琴,李梦蜜.变频器和软启动器在污水提升泵系统中的实际应用[J].自动化与仪器仪表,2014(05):76-77+140.
[3]陈运珍.变频器在水行业节能降耗中的巨大作用[J].电气时代,2016(04):16-18+20+22-23.
契税条例范文6
1. 纳税人中引入了“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从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在处理方式上,税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或不规定,然后逐步通过案例判定形成具体标准。为维护国家税收,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今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能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税收权益,具体的判断标准,可根据征管实践由部门规章去解决。
2. 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新税法在收入总额的规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财政拨款等3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而且《实施条例》将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之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在一般意义上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一是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减免的流转税,也有给予企业从事特定事项的财政补贴,都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予以征税符合立法精神;二是当前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侵蚀了国家税收,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税,有利于加强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三是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财政补贴给企业的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政府补助,列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税收在此问题上应与会计制度一致。
3. 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税前扣除
关于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对一般雇员而言,企业按市场原则所支付的报酬应该认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企业内任职的股东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通过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工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变相提高的。这些复杂多样的工资、薪金情况都将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侵蚀,因此,从加强税基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条例》在工资、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范围进行明确。
4.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一规定是出于何种考虑?有关负责人表示,业务招待费是由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混合而成的,其中个人消费的部分属于非经营性支出,不应该税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通常是难以划分的,国际上的处理办法一般是在两者之间人为规定一个划分比例,比如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为50%。借鉴国际做法,结合现行按销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根据有关专家学者从严掌握的意见,《实施条例》采取了两者结合的措施,将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规定为发生额的60%,同时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 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
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广告费具有一次性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因而应该视同资本化支出,不能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也应一并进行限制。《实施条例》规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将当年扣除不完的部分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此,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增加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一条款,以便今后能根据不同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情况,根据新税法的授权,在部门规章中作出具体的扣除规定。
6.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范围和条件
进一步明确
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7. 间接抵免有利企业“走出去”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来自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可以实行间接抵免。《实施条例》将居民企业对境外公司的间接控制规定为控股20%,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实行间接抵免,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规定,本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实行间接抵免;日本、西班牙规定的比例为25%以上。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
8. 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进一
步明确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4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9. 高新技术企业按领域划分
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实现了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将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将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实施条例》对税法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条件和认定标准进行了初步明确。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3个重要问题: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问题。《实施条例》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范围,由现行按高新技术产品划分改为按高新技术领域划分,规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以解决现行政策执行中产品列举不全、覆盖面偏窄、前瞻性不足等问题。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实施条例》原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其他条件。具体的指标将在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认定办法中明确,以便今后根据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实施条例》拟将高新技术企业的首要条件界定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考虑到目前国家并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正式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把商标权、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与企业核心技术竞争力关系不大的也包括在内,范围太宽泛。因此,《实施条例》最后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10.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30万元
《实施条例》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与现行的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政策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中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11. 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也要缴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85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说非营利性组织的营利性收入是要缴税的。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从世界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来看,一般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而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故加上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12. 股息、红利持有12个月以上免税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更好地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
13. 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为
减免税起始年度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待遇。该规定将“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改变了原外资税法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从而也避免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税收征管难度大的问题。《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14. 特别纳税调整强化反避税手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实施条例》对关联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业务的调整方法、独立交易原则、预约定价安排、提供资料义务、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他特别强调,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后,除应补缴税款外,还需缴纳按税款所属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另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对能够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免除5个百分点的加收利息。
15. 汇总纳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该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但汇总纳税容易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对此,纳税人和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实施条例》中对此也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我们经过多次研究,考虑在新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应合理、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实施条例》中仅保留了原则性的表述。
16. 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