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软件著作权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范文1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1.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2.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出租权、出租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等。

    发表权是指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人最基本和首要的权利。因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从软件首次发表开始计算的,著作权人如果不行使发表权则其他各项权利均无从行使,这种潜在的权利也并非都是无期限永久存在的,《软件保护条例》只规定了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后的25年。《TRIPS协议》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内未被许可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底起50年。

    软件著作权人完成软件开发后不行使发表权而将程序转让,出租或许可他人使用、复制、改编,又未专门指明不允许他人发表的,则视为已同意发表。

软件著作权范文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该软件首次发表之日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如果该软件自开发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则不予保护,换句话说,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开发之日起,只保护五十年。

软件著作权范文3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之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

软件全称:

软件简称:

软件版本: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的全部源代码及其他相关文档;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该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2.乙方有义务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断完善、升级该产品;

四、共同条款:

1.甲方同意将该软件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无偿并且无地域限制地转让给乙方;

『该文章由kt250.com(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2.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第4款之约定,甲方必须向乙方赔偿乙方在该软件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之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乙方无偿索回该软件的著作权。

五、其他:

1.本合同以甲乙双方全部签字之日为开始生效之日期;

2.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决。

3.本协议共壹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软件著作权范文4

    计算机程序,既是作品又是工具,对程序的复制是指把程序转载在有形物上的行为。

    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磁盘、硬磁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光盘等,把程序从某种载体上转载到任何一种现有介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介质,都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

    复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存贮形式。即程序贮存在载体上的具体形式,一种有形的物理状态;2.感知结果。即通过感官直接感知或是借助显示器、打印机、录音机等设备间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程序的源文本或目标文本。

    一般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贮存形式可以有多种,如果其感知结果是同一的或实质相似则为同一作品即同一标的。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如果文本形式不同分别为原文本或目标文本,则其感知结果不同,仍应为同一作品。

    对程序的复制不论是改变程序载体还是具体物的复制,还是改变存贮形式的复制,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均属侵权,目前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极易进行,所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已属维权之首。1991年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中规定:“进行或授权他人用任何工具以任何形式对计算机程序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永久性暂时性的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装入,显示运行,转输或存贮使这种复制成为必需,这些活动应根据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进行。

软件著作权范文5

    填写内容主要包括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权利范围、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软件着作权拥有状态、申请者详细情况、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申请者签章。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

    1、个人申请者:(A4纸)

    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有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证明(表格)。无工作单位: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表格)。外国个人需要提交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

    2、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

    法人单位证明(表格)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当地法院)。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所在国大使馆)。

    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A4纸)

    非法人单位证明(表格)。

    申请人委托人代为办理软件着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源程序——1份,A4纸,正面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或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每页不少于5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

    四、文档——1份,A4纸,正面。

    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或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文档结束页,每页不少于30行(结果页除外),在每页的左侧留出装订线,右上角打印或标注页号1—60.(若希望多交文档,每多交一种文档需增加文档费)

    五、权利保证书。

    1、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人签字。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在高版本(2.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申请登记或版本号有特殊定义时填写。

    2、证明文件: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4纸。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4纸。

    七、以上各份申请材料上的软件名称必须一致。

    八、交纳软件登记咨询代办费。

软件著作权范文6

    法治周末记者 李飞

    “中国好声音”、“中国梦想秀”、“中国达人秀”……众所周知,这一个个冠以“中国”为名的火爆综艺节目,实际上却是各种海外成功综艺节目的“中国版”。然而,有多少人知道,这种对国外节目模式的大力引进背后,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而“中国版”节目的火爆甚至超越原版,又将引发怎样的利益博弈?

    9月14日,第三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上,围绕电子证据、影视动漫、软件产业等版权产业发展现状及出现的法律问题成为嘉宾热议的焦点。

    其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版权分会副主任陈先锋就“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道出了引进海外节目“中国版”模式的法律风险与反思。

    “名义上,‘中国好声音’等类似节目被称为综艺节目。但从法律上,它却符合电影作品的各项定义。而这类作品的法律定位,将影响其被侵权后的法律判决。”陈先锋对记者表示。

    “中国好声音”的“电影身份”

    这个夏天,“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再次引爆了收视狂潮,而这也正是近年来各大卫视大力引进海外节目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早在2007年湖南卫视就开启了海外节目版权购买的风潮。当时其向英国BBC购买了两档节目版权,打造了“舞动奇迹”和“名声大震”。之后,各大卫视纷纷效仿。然而,直到“中国好声音”的成功,才开始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意识到,这种新的“节目模式”的引进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分类?

    “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模式源于荷兰节目“The Voice of Holland”,其尝试了中国电视史上真正意义上的制播分离。以“制作方和电视台共同投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导师当股东,享受分红”等更加适应市场环境的模式闯出了一片天。

    然而,正是这种模式,让“中国好声音”的法律身份引起了争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军认为,此类娱乐性电视节目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更适合被归入我国着作权法定义下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甚至可以说,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其更类似于电影作品。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中国好声音”这类电视节目的制作成本的确不亚于一般制作的电影作品。制作方从外方获得授权书的同时会获得节目说明书,说明书详细介绍节目情节设计、台词脚本、灯光、音乐、流程等信息,且授权方有专人进行现场指导,参与节目的制作等环节,确保节目的道具、舞台声光等效果。节目中,有故事、有人物、有情节、有,反映了创作人员独特的艺术视角和表现手法。

    “难怪节目中无论是导师还是选手都频频落泪,每一个选手似乎都有着不同寻常的人生故事,原来这些都跟电影一样是拍出来的。”一位新浪微博用户调侃道。但面对质疑,“中国好声音”往往迅速地一一驳回。

    实际上,类似于音乐电视(MV),电视节目是否为作品以及为何种作品在我国早有界定。陈先锋介绍称,我国着作权法对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分法——即独创性高的录影属于“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独创性低的录影则是“录像制品”。

    通过查询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可以发现,“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此,陈先锋认为,“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运作,无疑应当符合独创性要求更高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创意背后的法律风险

    那么,“中国好声音”究竟有多像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