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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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

法理学论文范文1

“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观点来看待“醉驾入刑”

经济法学家认为,犯罪是一种规避市场的行为,有损于经济的效率。因此刑法的作用就是要遏止这种规避行为,以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佳并使财富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罚的强度要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基于此,“醉驾入刑”可以改变了醉驾者的对醉驾行为的成本、效益观念,实现法的效率。“醉驾入刑”前,“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醉驾入刑”前的立法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原有的《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像醉酒驾驶这样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最多只能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下罚款。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而对醉驾者本人而言,犯罪的收益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饮酒后所获得的幸福感,另一个是饮酒后直接开车避免代驾所省下的时间、精力。在“醉驾入刑”之后,任何一个醉驾者通过对比醉驾成本和收益,他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醉驾的收益远远低于他应该付出的成本,因此不能醉驾。经济法学家认为,刑事的惩罚决定于犯罪损害与查获几率。现实中我国交通治理对醉驾者的处理,“违法的机会成本过低”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驶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驶。有了侥幸思想在作怪,驾驶者往往把酒后开车不当回事。我国交通运输拥塞,警力严重不足,面对这么沉重的压力和负担,我国的公安机关往往不堪重负,真正的公正理的执法行为也就无法确切到位,不能做到有效率的查处醉酒驾车。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所以“醉驾入刑”并不在于给醉驾的司机多么大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的司机都能够被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驾车,维护法律的公平。在现实情况下,在醉驾查获率不高同时,醉驾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有必要“醉驾入刑”,将醉驾的惩罚提高到一个相应的高度,才能震慑住存在心存侥幸的醉驾司机。

从社会与法的互动来看待“醉驾入刑”

拉丁法谚有一条格言“法律必有漏洞”,已制定的法律更多的是对过去生活经验的总结,由于原有的法律不能长期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钩。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这是以前立法者所未能预料到的。这种情况下,“醉驾入刑”适应社会需求成为填补原先法律漏洞的必然结果。在这个信息网络爆炸的时代,醉驾个别案例如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北京长安街醉驾案的惨痛后果能通过各种媒体迅速为广大民众知晓,人们对醉驾的危害认知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意最终认可立法严厉打击醉驾必要性,这直接推动了“醉驾入刑”。中国的传统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很多醉驾者在酒桌上喝酒情非得已,经常为表现“心诚”而“喝好”、“喝倒”,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我们从“醉驾入刑”实施效果来看,“醉驾入刑”实施7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尽管已经取得突出的成效,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在“醉驾入刑”已为广大人民所知晓的情况下,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的醉驾行为,醉驾者明知道会触犯刑律而仍然在所不惜,从这点可以看出传统酒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如何抵制这种丑陋的醉酒文化,笔者认为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日本对醉酒驾驶的“连坐”式处罚。对车辆提供者、酒水提供者以及同乘者一并问罪。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饮酒后有可能违反规定驾车的人提供车辆、酒类或劝其饮酒;任何人若知晓开车人已经饮酒,不得要求其开车送自己,也不得搭乘他所驾驶的车辆。法律要起到改变生活的落后、滞后的文化及习惯作用,就必须恰当地引导人们逐渐改变思想观念,循序渐进。任何具体犯罪的出现都是由犯罪人个人因素和外界社会因素共同产生的,社会因素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治理醉驾,仅仅入刑是不够的,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有效地治理醉酒驾车需要配套的措施,好的社会政策有助于从根源上预防犯罪。通过刑事手段制裁醉酒驾车犯罪,只是治标之策,而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从根源上铲除醉酒驾车犯罪滋生的土壤,才是真正减少醉酒驾车犯罪发生的治本之策。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西方一些有意义的治理手段:德国、瑞典等国在孩子小学阶段就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在波兰、澳大利亚醉驾者被刊登上当地的报纸公示于众;在美国,酒后开车者被强制在自己的汽车上安装酒精敏感器,只要传感系统监测到驾驶者酒精浓度超过一定值后,其执行子系统就会自动锁死发动机,使之不能启动。简之,我们不能迷信仅凭“醉驾入刑”就能够彻底解决醉驾问题,醉驾问题最终解决取决于社会综合治理力度。

法理学论文范文2

1.1对象选择宁夏医科大学护理学院2011级3个护理班118名学生作为研究对象,在2013年第2学期的教学过程中对3个班同样的授课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课后采用青少年学习倦怠量表进行测量。共发放问卷118份,收回有效问卷116份,有效率为98.3%。

1.2方法

1.2.1教学方法在2013年第2学期的教学过程中对3个班同样的授课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授课方法主要有理论讲授、电教、案例分析、自学、分组推论5种,每次授课采用1种~5种方法组合。

1.2.2评价工具青少年学习倦怠量表由吴艳和戴晓阳教授于2007年编制。该量表以Maslach工作倦怠问卷为基础,可对青少年的学习倦怠情况进行评估。该量表是自评量表,包括身心耗竭、学业疏离和低成就感3个纬度,共16条目。采用5点评分方法,即“非常符合”计5分,“有点符合”计4分,“不太确定”计3分,“不太符合”计2分,“很不符合”计1分,分数越高,表明青少年的学习倦怠越高。此调查问卷的信度为0.732~0.858。

1.2.3施测课程结束后将上述量表一次发给被试者,以班级为单位集体施测,统一主试和指导语,当场发放和收回问卷。为避免被试由于顾虑影响答卷的客观性、真实性,答卷采用匿名方式。

1.2.4统计学方法调查完成,主试回收问卷,剔除无效答卷后对测试的资料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使用教学方法数量(1种~5种)与青少年学习倦怠总分相关性研究结果教学方法组合数量与青少年学习倦怠之间的相关系数为r=-0.789,P=0.001,显示二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

3讨论

3.1《护理伦理学》教学过程中学生容易出现学习倦怠的原因学生出现学习倦怠的原因与学生对伦理学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伦理学就是给他们讲道理,没有现实意义,同时很多学生认为该门课与将来的执业关系不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重视。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使学生懂得《护理伦理学》课程的重要性,学习该门课的现实意义。在教师授课过程中对该门课程的重要性、学习的意义结合现实案例,组织学生讨论,改变学生的学习态度,对该门课的学习非常重要。

3.2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丰富程度与学生学习倦怠关系的分析研究结果明示,在每一次课的授课过程中,教学方法采用的丰富程度与学生的倦怠成反比,教学过程中采用教学方式越丰富,学生学习的兴趣越浓,学生越不易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倦怠。本研究与崔文香研究的结果是一致的,出现该结果,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采用丰富的教学方法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的气氛有关。要求在今后的教学环节过程中应该丰富教学方法,每次课的授课过程中应该至少有3种以上的教学方法进行组合,对缓解学生学习过程中的倦怠有很大作用。

法理学论文范文3

关键词: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内涵范畴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提出在1978年以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尚处于“史前阶段”,行政法的研究几乎为空白。1978年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研究却成了法学领域最具有活力的,这得益于政府职能的转换,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法律实践。1983年,也就是我国行政法的创建阶段,<<北京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应松年教授、朱维究教授撰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文,此后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几乎再也没有中断过,倍受学者的关注。武汉大学周佑勇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经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⑴

对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公共权力论、新控权论、控权加平衡论、控权加服务论、行政职责本位论⑵等等。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行政法的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这些观点当中,承载了我国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价值的考量与本质的理性探究。在行政法教材中,对这一问题的阐述也多放在“行政法的概念”一节,目的显然,为了彰显“什么是行政法”这一问题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行政法何以为行政法?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等价了“行政法理”的的命题,凡是一种基础理论,它对于学科的影响是全方位性的,这区别了我国早期行政法对行政法规范的分析。正是因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的重大性,使这一问题在行政学界有不少的争议。尽管理论成果众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主流的观点,也或者说没有形成流派。一元价值论强调对一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只有一个,而一元价值论受到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追问,我们对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国外行政法研究的成果,而西方后现代主义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却又是全方位性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所关心的是多元价值,这些多元的价值本质上必须是异质的。⑶我们如果要形成真正的系统的行政法学体系,就必须对基础理论承载的方法论功能进行反思。

笔者认为,要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探讨,必须首先认识这一问题的内涵是什么,只有了解了问题的实质,我们才能在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二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内涵诚如以上所述,行政法基础理论对于行政法学科的影响应该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行政法理”。笔者认为,行政法基础理论至少应该回答了以下问题:

1行政法的概念,也就是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的概念是行政法学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不能展开,或者表述含糊的话,就很难想象对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表述了行政法学的价值,对实际的影响是:我们需要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或者说,我们所期望的行政法应该是怎样的?正因为对行政法学这个本质的问题很难全面或进行本质的阐述,有的学者刻意回避了行政法概念本质的表述,从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入手进行。⑷

2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以行政法母国法国为例,最初采纳的是公共权力说,但是随着行政的发展,一些行政行为很难依据这个标准纳入法律视野,以布朗戈案件为转折,狄骥建立了的公务说,随着行政职能的扩展,传统的公共权力和公务说已经不能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公共利益、新公共权力等多元标准说。对我们来说,这一问题的回答也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一个学科体系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每部分的内容应该涵盖哪些法律?例如,依据什么原理把行政诉讼法纳入行政法学体系?⑸行政程序法应该纳入哪一部分进行研究?如果缺乏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行政法学只能是一些杂乱材料的堆积,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只能是众多法律现象的“仓库管理员”。同时,行政法学体系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能兼容将来行政行为更多的不确定性发展,将一些新的行政行为及时纳入行政法律的视野,而不必忙于修正得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理论。

3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该成为行政法原则的理论支撑当今行政法学界和务实界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达成了很大的共识,即行政法的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这两个原则却是建立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缺乏“本土化”的理论支持,以合法性原则为例,对这一原则的理论支持仅是宪法上的“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渊源于法治原则并以后者为基础,但法治原则属于宪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属于行政法原则”⑹。以宪法原则推演出行政法原则并没有错,但是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不像西方国家一样有着“契约论”和“自然法”的等理论的支撑,坦白说,我们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化的理念,在某种意义上,“”一词被赋予了工具性价值,单以宪法第五条来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理论支持未免显的有点势单力薄。

4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应当符合行政理念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私法是传统上对立的两极,但随行政职能的扩张演变,笔者认为“公法私法化”已经初露倪端,仍以法国为例,在80年代以前,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方面享有较对方合同当事人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权,包括对行政合同履行的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合同解除权、对方违反合同的制裁权⑺,行政机关享有超出一般民事权利的权力,表现了强行政权力色彩,而在近二十年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同与往昔相比已经变的“面目全非”,“现在行政合同完全适用合同法(法国行政合同方面有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占用公产合同和公共采购合同——笔者注),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再享有特权,行政机关违约必须承担责任,过去实行过错责任,现在国家更多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近20多年的法国行政法发展中,公共服务部门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不要求政府拨款,做到自治自足,而且公众与国家独立存在⑻。还例如,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强制的单方性、高权性、命令性、支配性,这种传统的观念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权力性和不可处分性,而有学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全面考虑,对参与型和互动型的行政理念的关注,对这种传统的观念进行了置疑,认为行政强并非绝对没有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⑼。而有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运行的基础,中国要真正走上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契合⑽。有学者更指出,透过市民社会的建构逐渐确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才能避免历史上反复出现的两极摆动,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⑾。

三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中的范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畴,笔者认为主要包括1现代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老问题,现代的行政已经从管理的行政向服务的行政转变,从命令的行政向合作的行政转变,从强权行政向弱权行政甚至非权力行政转变,我们需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内在的动力推动着行政理念与行政职能的转换?有无规律可循?

2个人与群体在西方思想史上,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与“群体”是许多思想家进行叙事的角度。,如共和主义阿伦特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个人自由主义的旗手哈耶克关于“个人主义”与社会的对立⑿。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入题都应从这个角度入手。

3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传统的行政法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冲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现象之一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因对宪法关于为公共利益而对征用的补偿的修改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个词汇给人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神秘,而法律要求的不能是很含糊的表述,任何很含糊的表述都会成为权利或权力滥用的借口。用法律给“公共利益”进行规范的表述已经显示它的必要性⒁。而且我们也需要全面对传统行政法观念中的公共利益于个人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究竟是否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不可消弭的张力?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认为道德就在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他说:“道德主义者不断地谴责人性中的恶,但这只能表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是多么无知。人并不恶,他们只是由其利益所驱动。道德主义的谴责自然不可能改变人性中的这种动力。需要谴责的不是人性中的恶,而是立法者的无知,因为他们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与共同利益对立的位置上。”⒂

在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问题上,应该冲破传统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抗的这种惯性思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当某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行政任务因个人利益的阻碍而难以完成时,行政机关可以采用其他路径完成,如果采用的路径可以完成这项任务但成本过高或者除非公民个人对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才能完成任务的话,也应该重新考量公共利益本身,公共利益是一些公共的资源,如果量化平均分配的话,公众中每个人分的的份额是否非常可观?也或者公共的利益是一种远期的利益,大部分公民个人对应该分配的这份利益不是非常急需或者近期的意义不是非常重大,这种因为公共利益做出“特别牺牲”的个人却因此遭受了重大的损失的话,那么这种“特别牺牲”应该就是非正义的。同时,公共利益也不是一元化价值的载体,是多元价值的聚合体,如果为了某一两种价值的实现而牺牲了其他的价值,那么这种“公共利益”也是非正义的。

4公民个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力应该是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对这一点,国内和国外的行政法学都给于了应有的尊重,也是当代行政法学的轴心所在。笔者以前比较赞成以行政权为核心建构行政法学体系,但是应该注重“效率”与“公平”,功利主义代表边沁把功利原理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也应该是当代行政理念之一,同时要注意被罗尔斯所批判的功利主义对“效率”和“公平”的埋没:只痴迷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而漠视弱势者的自由权遭受的恶待⒃。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权利当属弱者。特别是我国在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的物质利益快速增长的时期,我们应当特别尊重非物质方面的权益。笔者认为,应该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把被行政权力侵犯的其他非人身和财产的权利纳入救济范围。

5与行政法行政法素有活宪法、小宪法、动态宪法之称,行政法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观念、制度、价值以及制度的设置对行政的发展的作用自然也应该纳入行政法学的视野,也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同样不可回避的问题。

6本土法律资源与国外法律资源不可否认,对国外行政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我国建设的实际,要根据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法的发展现状、以及我过当前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利用对国外行政法比较研究的成果,也才能更好地为我过当前的法治建设把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发展路线。

参考目录:

⑴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整和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2)

法理学论文范文4

在课堂讲述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时,通过结合案例进行教学,以便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知和了解,更重要是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方法被称为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最早是由美国法学院使用。经调研发现,在提升现代法学教学质量方面,案例教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为什么在法学课程中要应用法学教学

案例教学具有具体性、实际性,在法学课堂引入这种方法,利于把知识性较强的法论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活中,使学生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因此对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娴熟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去分析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因此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要求有三点:一是掌握教材。因为教材能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学知识,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理论。二是熟读法律法规。因为法律法规可以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实际情况。三是学习分析案例。因为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使学生将法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综合运用通过逻辑去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得学生体会所学法律法规应用的环境和时机。

2.2培养自主思考

在传统的法学课堂上,授课教师的角色是组织者或者主导者,通过灌输式的讲授向学生传递知识,学生只需被动接受,无需自主思考。案例教学是启发式教学,它恰好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和缺点。在法学课程中,授课教师通过法学案例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或者学生个人发言。通过这样的方式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将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思考。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小组讨论方式可以使学生通过讨论、辩论对案例问题的认识从不清晰到清晰,对案例问题的理解从浅显到深刻,对案例问题给出的解决办法从不完善到完善。这使得学生在独立思考中形成严谨的法律思维,在不知不觉中提升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3增强互动性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里,授课教师具有权威性,学生对教师的观点不能质疑和批判。但是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如对现在社会中出现的幼儿园教师虐待幼儿实践组织学生讨论,各抒己见。教师可以针对案例发表观点,学生也可以就案件发表个人观点。在讨论和辩论中,增强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最终使得学生掌握运用法学知识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能力。

3教学案例的模式

案例教学法有多种形式,在法学课堂上授课教师可以依据讲授的知识点的特征选择适合的形式进行教学。

3.1模拟法庭

学生在授课教师的指导下扮演案例中的不同角色,如检察官、被告及被告律师、原告及原告律师等,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样例,进行模拟审判。这一形式被称为模拟法庭。授课教师在讲述诉讼知识点时,可以应用这一形式。模拟结束后,教师对模拟状况进行总结和点评,让学生进入司法庭审模拟状态,感受真实的审判过程,使得学生对诉讼程序的印象深刻。同时,在模拟过程中教师也可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以便针对重点及难点进行讲解和分析。

3.2课堂讲授

授课教师在对法学知识点进行基础上加入法律案例讲解,并对案例进行分析论证。这一形式被称为课堂讲授。课堂讲授形式对授课教师有较高的要求,如在案例的选择上应该有重点、有目的选择,选择发生在近几年的案例,选择难度由浅至深的案例。通过这一模式可以较为迅速地帮助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点,并且通过法学案例与理论知识的相互综合,便于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3.3课堂讨论

授课教师在讲解完课程知识点后,针对教学知识点选择合适的案例提出相关问题,组织学生分小组讨论,在讨论结束后,教师对讨论进行总结和点评。这一形式被称为课堂讨论。在法学课堂中使用这一形式,授课教师选择讨论的案例要明确选择案例的选择是为教学服务,是通过案例来阐明知识点。教师在总结和点评过程中,应该对案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运用法律依据将案例中的法律知识点讲透彻,使得学生能够真正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4网络教学

授课教师通过网络向学生传递法学知识点和法学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这一形式被称为网络教学。教师使用网络作为辅助工作进行教学,在课程开始前,通过网络将法学理论知识点及问题发给学生,引导学生利用网络查阅资料进行自主学习;在课程之后,教师也可利用网络向学生布置案例分析等作业。

3.5媒体教学

授课教师通过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如电子教案、媒体视频播放工具向学生传递法学知识点和展现应用法学的场景。这一形式被称为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学工作不但可以提升教学效率,而且可以生动形象、图文并茂地展现法学案例和庭审等场景,这有利于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4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点

在法学课程中如何成功的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哪些关键点需要关注?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阐述。

4.1授课教师在课堂的定位是关键

在法学课程中使用教学案例法,教师必须准备定位,否则将会影响教学效果及质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尤其是在模拟法庭和课堂讨论形式下,教师的定位是指引者,指导学生讨论案例,避免偏离讨论方向和目标;及时回答学生的质疑和相关知识方面的回答,及时为学生提供帮助,这利于学生缜密分析案例并给出合理的结论。由此可以看出,在在运用案例分析的教学中,授课教师处于引导地位,同时也是一位导演,是一位策划者,是一位主导者。在运用案例分析的教学中,学生在这一由讨论到辩论再给出结论的过程中也会受益匪浅,因为这一过程可以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把握案例关键点的能力、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能力。

4.2选择案例是关键

为什么要在法学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吸引学生注意力?是为了课堂教学方式多样?这些都不是根本目的。教会学生将特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案例联系起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逻辑能力、思维能力去解决社会中的法律纠纷,这才是根本目的。这样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师选取的案例必须有价值,能够连接前后的法律知识点,具有典型性,具有系统性,具有难度。首先,选取的案例应该包含较多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范,以培养学生在具备法学理论基础上可以解剖案例,以切实地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其次,选取的案例要有时代性。与学生实际生活贴近的法律案例,具有时代性的法律案例,易于学生融入法律案例情景,进而通过案例掌握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最后,选取案例要结合教学对象。教师应该根据学生学习实际情况结合课堂教学目标选择不同难度等级的法律案例进行教学。

4.3平衡理论知识和案例教学时间是关键

在法学课程中,讲述法学理论知识的时间和案例教学的时间改如何分配?全部课堂时间用来进行案例教学是不合适的,这样不利于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全部课堂时间用来讲述理论知识也是不合适的,这会导致学而不用的结果。因此,时间应如何分配是一个教学关键点。经调研统计,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普通的案例教学时间应该占据总课时时间的四分之一。对于特殊的法学知识点,如诉讼法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授课教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案例教学时间,给予学生较多的时间讨论案例,以培养学生成为学以致用的人才。

5结语

法理学论文范文5

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要想充分发挥每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实际效能,达到优化教学过程的目的,首先要在优选教学方法或教学方法的优化设计上下功夫。前者指的是合理选择已有的教学方法,后者是指自己创造新的教学方法。无论是“优选”还是“创新”,一般都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教学方法的选用或创新必须符合教学规律和原则;二是必须依据教学内容和特点,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三是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心理变化特征和教师本身的教学风格;四是必须符合现有的教学条件和所规定的教学时间。另外,在指导思想上,教师应注意用辩证的观点来审视各种教学方法。

其一,任何一种教学方法,都是人们在某种范围内根据特定的需要创造出来的。因此,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就拿较为简单的讲授法来讲,它利于教师发挥主导作用,在短时间内传授较多知识,系统性强,亦可引发学生进行一定的思考。但是,它不容易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还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学习自觉性和听讲能力。因此,较适合于中高年级,而且宜用于教材系统性较强的内容。

其次,只有实现有关教法的优化组合,才能为提高教法的使用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经验告诉我们,教学任务的完成,教学质量的提高,依靠多种因素、多种方法的综合作用。巴班斯基曾指出:“不存在教学方法上的‘百宝箱’。”美国的富兰克尔也说:“不存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学生都行之有效的,唯一的‘最佳方法’。”因此,简单否定某一种方法或把某种教学方法的作用加以夸大,都是片面的、不切实际的。

再次,应注意选择教法和使用效果的有机统一。选择教学方法,核心问题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与学在教学的动态发展中得以平衡,最终使预定的教学目标与教学的实际效果相一致。为此,就应充分考虑学生是怎样学习的,怎样才能学得更好。也就是说,应按照学生学习的一般程序来选择或设计教学方法,切忌简单套用某种教学模式的做法。

教学方法选择的程序,在一般的教学论中很少涉及。巴班斯基对这一问题的论述值得我们借鉴。按其基本精神,选择教学方法的程序,大致包括三个步骤:(1)明确选择标准;(2)尽可能广泛地提供有关的考虑方法,便于教师考虑和选择;(3)对各种供选择的教学方法进行各种比较。

参考上面的说法,我们认为选择教学方法的程序可分两个步骤完成:

第一步:学纲、分析教材,确定目标。由于教学方法始终受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制约,因此,要选择好教学方法,就必须首先了解大纲的精神,理解教材的特点和编写意图。

第二步:选择教法、综合比较,确定方案。选择教法既可直接考虑采用综合性的教学方法,也可采取将有关基本的教学方法加以有机组合的办法。特别是后者,在实际教学中往往被绝大多数教师所采用,应作重点考虑。一般来说,可以按照一节课中教材知识呈现的先后顺序,分阶段来考虑教学方法的选择。

下面,以“平行四边形”(第一课时)的教学为例,说明教法选择的做法和步骤。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数学教学大纲》中关于平行四边形概念教学的具体要求是“掌握平行四边形的特征”。这部分教材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由的红领章引入,通过度量引出平行四边形这一概念;(2)解释说明平行四边形有两组对边分别平行这一特征;(3)通过教具演示和插图等说明平行四边形具有可变性这一性质,并举例说明它在实际中的应用;(4)分别介绍平行四边形的高和底;(5)用韦恩图说明平行四边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的关系。教学的重点应该是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平行四边形这一概念及其特征。为此,该课时的教学目标可确定为:使学生理解并掌握平行四边形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平行四边形的可变性及其在实际中的简单应用,知道平行四边形的高和底,了解平行四边形、长方形和正方形的从属关系;通过教学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和空间观念;结合教学进行热爱和端正学习目的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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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资料

随机选择2013届高职护理11班(48人)作为实验组学生,2013届高职护理12班(50人)作为对照组学生。两组学生所用教材,教学大纲,授课教师,教学目标,教学课时,各个章节的授课教学均相同。两组学生的性别,年龄,入学成绩,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成绩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实验组学生采用传统教学法加以病例教学法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具体方法是教师针对相应的章节内容设计典型临床病例,把学生分组提前一周布置任务,让学生联系学过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学院图书馆的各类医学期刊和计算机网络查阅学过资料,协商并制定解决方案,然后课堂学生主讲,教师点评,师生互动,课堂学习气氛浓厚,有些病例采用角色扮演法演示所给定的情景,增加了学生动手操作的能力。对照组按传统教学法逐步系统讲授,课堂教授,多媒体辅助教学,观看电教以及临床见习等方式授课。

2病例的选择以及注意事项

2.1病例选择要紧扣教学大纲

将病例从患者发病,就医,住院,手术到出院的全过程分阶段编写,针对患者的住院的整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编写3~4个相关临床护理问题。牵涉的临床护理问题要突出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易出现,易忽略,易失误的问题和知识点来设计相关病例,并要求侧重于临床护理操作。外科的治疗大多是通过手术完成,学院特别重视模拟手术室的建设。

2.2编写病例的注意事项

病例选择最好来自于临床实践的真实病例,也可以选择自己亲身经历的病例。教师设计的病例必须做到。有明确的教学目标;表达简洁,内容丰富。案例的内容与教学时间要相适应。病例中的问题要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典型到一般,循序渐进。教师应尽可能地把平时教学中学生反馈较多的问题以及属于学科前沿或者是有争议性的问题引入病例教学,做到针对性强且具有实用性。

3病例教学法的实践环节与实践内容

3.1实践环节

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动手操作是外科护理学教师迫切关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通过设置具体生动的病人病情,具体全面的辅助检查,实施具体的护理措施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巩固已经学过的知识。

3.1.1选编病例创设问题情景

教师备课时根据外科护理学课程特点,教学内容及目标的需要,选择典型的有代表性,系统性的临床真实病例,加以修剪设计,编写成准确,严密。重点突出的教学案例,再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接受能力,围绕病例创设一系列难易适度,有思考性,启发性的问题,且问题要能突出教学重点,突破难点。

3.1.2学生预习教学内容

课前三天将典型病例及创设问题发给实验组学生,要求学生预习相关课本内容,查阅有关资料,寻找问题答案,最好能提出新问题,认真做好课前准备。

3.2实践内容

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内容扼要讲解相关概念,护理评估,护理诊断。根据所授章节内容选择临床典型病例,病例采用角色扮演法演示所给定的情景,增加了学生动手操作的能力。主要内容选择护理专业常见的实际操作项目;如外科手术前的准备,胸腔闭式引流术的护理,穿脱手术衣,各种手术部位的消毒,外科洗手法,识别器械,绷带包扎和心肺复苏等。

4考核与评价

4.1考核

两组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按大纲要求命题考试,采用教考分离,统一安排考试,按标准答案,由课题组老师统一改卷,学生技能考核成绩每项操作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将各项操作考试成绩相加计数平均分即为技能考核成绩,然后对理论考试成绩和技能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学分析。

4.2问卷调查

本课程结束后,采用自制的问卷,调查两组研究对象自主学习情况及学习效果。该问卷内容包括学习积极性等15个方面,各项目分好,一般,差3个评价标准。调查问卷统一发放,当场收回,收回率100%。

4.3统计学处理

考试成绩与调查数据以SPSS13.0软件建立数据库,并进行研究分析;两组学生的考试成绩和自主学习情况以及学习效果评价均存在明显差异,实验组优于对照组(PC<0.05)。

5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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