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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next]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金融法论文范文2
虽然各种媒体报道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描述有所夸大,但基于金融活动的公共性与负外部性,风险控制难题是否妥善解决的确是互联网金融能否得到良性发展的关键。
(一)互联网金融中投资风险的隐匿性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的供需双方“面对面”了解的机会更少,投资风险容易被掩盖或忽略。首先,虽然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提示”有所要求,但风险提示的形式以及完整性、充分性标准并不明确。即使投资合同中明文列举了“风险提示”条款,如果销售人员或其他销售推广措施中夸大或承诺收益,投资风险也容易被忽略。“互联网金融”的魅力在于参与主体的平民化,但分散型的小(微)投资者受限于专业知识、个人精力及收益激励,不了解或不关心投资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中,最具卖点的是产品收益高于普通金融产品。但类似“预期年化收益”这样被广泛使用的名词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其收益策略通过什么方式取得,存在什么风险等等,投资者未必知悉。假如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显性或隐性担保,投资者更有可能将之等同为“银行存款”。当收益预期建立在错误的风险评估认识上,“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法则便处于失灵状态。
(二)互联网金融中社会风险的化解压力“互联网金融”使得金融活动的可能性边界拓展到大量不被传统金融形式覆盖的人群,金融产品的“公共性”特征成几何倍率放大。当全民参与互联网金融时,“非理性”投资者行为会加剧市场的敏感性、脆弱性。金融市场的信息交叉感染性特征可能与非理性的集体行为迅速结合,转化并传导为整体性恐慌。如果没有类似于存款准备金、证券投资担保保险这样的配套保障条件,互联网金融商家标示的各种担保责任就是不可靠的,从民商事责任的角度对投资者设定“风险自负”机制,也不足以作为风险化解的基础。只要出现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情形,则必然影响到社会整体秩序。多年来的司法状况显示,“经济犯罪案件”一旦具备“涉众”特征,其妥善处理已成为司法难题。
(三)互联网金融中技术风险的客观存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最突出地体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大数据,人们不需要面对面的、个性化的沟通与交流就能对彼此的金融信用状态进行准确评估,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损耗与偏差。但是,这种理想状态在目前尚未基本实现。互联网的技术性风险几乎是所有互联网业务的通病。传统商业银行在推广网银等业务方式时,对网银系统设计、操作环境监测以及外加物理的权限控制设备等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安全环境予以严格要求,但仍然发生过客户账号被盗等事件。当今以“互联网金融”为名的支付或融资活动中,商家未必都有雄厚的资金与技术条件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那么,就存在客户资金被盗、交易被篡改等安全隐患。虽然商家可能会先期承诺在客户资金被盗后履行全额赔付担保责任,但若由此引发诉讼,我们可以预料到,客户作为资金的实际受损方,其举证能力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路径
(一)宏观金融政策与互联网金融业态蕴含的法律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从“准入”的角度,还是从“通道”的角度予以监管,人们一直意见纷呈。对于是否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具备条件放宽金融准入限制,需要进行更为全面的评估并在制度层面采取稳妥的推进措施。例如,浙江温州综合金融改革实施细则、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方案等都在探索适度的举措,但仍同时坚守金融风险防范的最低准则。对于各种无法实现“面对面”交易的金融活动,都要求获取资金的一方主动披露资金的使用状况。从宏观经济政策的角度来说,外部金融力量发展到一定规模,终将受到统一财政体系的关注。例如,即便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央行尚将之纳入监管范畴。《关于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即将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列入银子银行的范畴。2014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规定,同业的资金存入方仅仅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同业存款有可能被划入一般性存款,不但要求征收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且要受存款利率上限限制。不可否认,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金融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较大程度体现为“后果归责”。通过对集资犯罪案件的实证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早期沈太福长城机电案适用了投机倒把罪、贿赂罪罪名,还是在孙大午事件中适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抑或浙江东阳吴英案适用集资诈骗罪罪名,我国对于集资行为适用的罪名五花八门,但刑事政策的严厉惩治态度没有发生根本转变。近几年备受争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曾一度被用于惩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动以规范无序发债等融资行为。因此,以适度的金融监管规则将各种互联网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框架,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平台)的提供者而言,反倒具有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作用。只要符合相应的监管规则,即排除了构成金融准入性罪名的要件———“非法性”,从而脱离金融准入型罪名的适用。当然,不少学者尝试从“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P2P与非法集资”等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业务和刑事罪名之间的界限。但碍于现行刑事管制框架比较周密,各项司法解释又扩张了适用条件,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几乎行走在触及刑事犯罪的高压线边缘。虽然监管部门也三令五申,互联网金融的底线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只是一直没有能够明确具体的标准。“非法性”是否通过“准入”管理来界定,决定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功能如何定位。从金融制度演进的角度,各种创新当然可以采用试错机制。但这种试错的不利后果如果由个体以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不但个体命运令人唏嘘,也会反向冲击金融领域刑事责任机制本身的正当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互联网金融名下的各项产品或业务,有的属于直接融资类型,有的属于间接融资类型,不同的融资类型需要不同的监管策略,要避免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错配。鉴于当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许多观点认为,应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但是,相比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统一监管是个相对长期的目标。而且,即使实现了统一监管,各种因人事冗杂产生的行政成本依然会折损监管效率。相较于将互联网金融中的无序状态归因于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合,还不如在当前的监管框架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譬如,争取早日建立数据共享的金融信息平台。此外,可以要求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归类于一定的监管部门。这种归类,可以尝试采用注册登记的方式:由互联网产品(或平台)的提供者主动将自己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当经营过程中发生违规纠纷追究或违法责任追究时,以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应业态的监管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或风险提示作为责任减免的依据。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框架
(一)以信用为核心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数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几乎都显示,信用缺失是产生各种金融欺诈、造成金融市场失范与崩塌的主要原因。而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因为互联网技术带来交易的无边界性与虚拟性,适用传统监管手段的难度更大。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的运行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交易缺少认证、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沉淀资金存在欺诈风险等,因此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核心。
1.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金融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评估越完善,金融活动的风险指数越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在于通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留下的数据痕迹利用信息流整合功能创造天然的信用评估平台。相比较于传统的信用识别标志,通过数据所体现的信用信息天然具有时效性与客观性。但由此可知,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识别体系要依赖数据的多样性与充分性。例如,英国的无中介的众融平台,投资者通过金融产品提供者在社交平台上的声誉作为信用评价依据。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的声誉评价形成有弹性的互动机制,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良性运行。但是,我们知道,数据的占有与使用制度并不天然完善。虽然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等互联网龙头企业通过多年的积累与用户平台,具有数据优势进行评级与风险控制,但这种数据并未实现共享。无论是隐私保护还是商业秘密所体现的经济利益,一些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企业(尤其是小企业)既缺乏原始的信息和信用数据积累,也没有建立专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与此同时,互联网只是提供数据信息,信息的识别与分析仍须由人完成。在缺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所谓的依据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否真实,有赖数据使用者的能力与人品。如果缺少监督审查机制,无疑存在伪造或者篡改数据的可能性。数据的不真实将对金融信用体系造成毁灭性的打击。2002美国安然事件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中,从事信用评级、财务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剧了信用危机。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前提是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对于数据收集、开放、提供的管理与规范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后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2.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如前所述,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不同的融资方式,要建立相对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在传统的金融活动中,直接融资的基础风险是透明度,主要表现于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及时、完整;在间接融资中,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的主要标的除信用记录外,更多地侧重于土地、房屋等物质资产和公司信誉状况等指标,缓释信用风险的机制多数是抵押、质押和担保。人们之所以担忧各种资金融通活动会陷入庞克骗局式的集资风险,主要是由于人们投入资金后无处了解资金的用途或去向。互联网金融状态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要考虑从金融风险防范的角度明确规定有关资金投向和产品标的的信息必须向用户披露;还要考虑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实现信息的透明。例如,由于互联网支付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简单地设置身份证号和登录密码进行资金流转,资金往来的透明度被掩盖,交易的匿名化可能会为“洗钱”提供便利,那么就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实名制。
3.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技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对于互联网金融运营过程中的技术环节,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制定统一的最低标准。这种最低标准理应作为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准入要件。通过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网络安全、应用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运维安全、业务连续性等进行规范,指导其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平台信息安全整体防范能力。
(二)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确立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今后将明显增多。金融消费者是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活跃要素。从我国“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演变进程可以知道,如果没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不可能形成当今的变革潮流。互联网金融通过降低门槛便利了大量小额投资者参与金融活动。但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专业性,使得多数普通投资者常常在对风险和相关投资策略缺乏必要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作出投资决策。与此同时,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交易背景下,业务处理机制呈现“后台化”、“隐性化”的特征,专业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在业务和技术方面相对普通客户具有充分的不对等优势。相对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金融消费者在信息、技术、资金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因此,我们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确立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由于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确立向之倾斜的证明规则与赔偿依据有利于保障其权益、促使产品提供者加强风险防范与合规审核。一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对因风险揭示、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追偿。二是由于证据收集的难度,在纠纷中由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责任。如果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产品风险提示义务,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致使金融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该金融产品并产生损失的,金融消费者可要求赔偿。由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已经在相关金融纠纷案件中得到金融裁判理念的认同。三是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之举,可以作为互联网监管模式的参照。其基本的监管职责是区分宏观、微观层面:由中央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职责,由地方、具体的监管机构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另新设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这种宏观与微观结合的监管体制也得到许多国家认同。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目前,我国已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机制,仍需予以完善。
(三)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标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与爆发;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他人以盗窃、欺诈等方式造成投资者合法利益受损。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可能发生盗窃形式的犯罪。我们需要健全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体系。传统观点认为,“盗窃罪”等传统财产犯罪罪名的对象不包括虚拟财产,其理由在于: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盗窃罪的司法适用以财物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虚拟财产不具有财产的经济属性,不具有普遍的交换价值。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条件下,虚拟财产的存在将越来越具有普遍性,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应该随之健全。以虚拟财产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不但可能涉及民事赔偿问题,也会涉及刑事责任的边界。我们可能通过将刑法的防线提前实现保护,例如:新设罪名或者司法解释、降低实行行为的标准、降低既遂认定的标准、放宽共同犯罪的成立标准等。
金融法论文范文3
金融危机是历史的常客。虽然每次危机个性迥异.但还是存在着不少相似点。其中较为常见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存在行为金融学中称之为“羊群行为”的情形.或者叫从众行为(followingthetrend)即虽然个体是理性的,但往往导致群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非理性。据说这种类似羊群的行为源自信息瀑流(informationcascade)。我们可以从住宅市场的变迁,1987年的股灾以及外汇市场波动中发现它的身影。
危机常常起源于相对较好的经济形势,是时,人们有大把可支配的收入想寻找投资机会.常常跟风于大众问流行的投资项目。这种模式意味着.在一定情形下.投资者仅关注羊群性证券,而忽略了其他外生性资产。以次贷危机为例.我们可以在次贷衍生品的投资狂潮中看到羊群因素。通常.随着羊群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当衍生品复杂到无人能理解该证券的本质时,可能会有更多的人参与进来企图借机谋利。当危机来临之后,政府就介入以缓解危机的波及面。
这是历史的惊人重现。17世纪荷兰发生过郁金香市场危机.当时在市场泡沫破裂之前,郁金香的价格直逼一幢房屋的价位。政府不得不允诺以1O%的价位购买郁金香的期货合约。一个月之后便是赫赫有名的南海泡沫(SouthSeaBubble)事件.当时南海公司不受限制地向贪婪的关系户们发行具有欺诈性的股票认购书。人们狂躁地涌八市场急遽抬升了股价.当众人意识到公司管理层在兜售日益膨胀的股票时.随之便是恐慌性地集体抛售.这导致市场的惨跌。英国政府不得不出手拯救经济.并最终施行了规范股份认购的《泡沫法》。该法规定.未经法律授权或英王特许.发行股票办公司是非法的。
回顾整个2O世纪,最令人刻骨铭心的金融危机就是起源于1929年股市危机的经济大萧条.这次危机促成了前所未有的政府管制和1930年代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当然这些举措并不能有效地运用于1970年代至1980年代的储蓄和贷款危机。管制的新形式便1980年的《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Institutions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该法赋予银行有更多的自由权来选择投资和储蓄。之后,便是1982年12月的《甘恩一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GermainDepositoryInstitutionsAct),该法旨在赋予金融机构投资多样化的权限。
在起因于储蓄和贷款危机的UnitedStatesvWinstar等相关诉讼中,我们可从中获取政府管制措施之外部效应的客观教训.这在AnchorSavingsBank.FSBV.UnitedStates案中也有迹可循。法院在2008年所作出的判决类似于早年要求美国政府对违约行为担责的裁决。[7]Anchor储蓄银行美国政府,声称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一恢复一执行法》(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以下简称FIRREA)的若干条款——其立法意图旨在补救储蓄和贷款危机的管制问题——危及到现存合约的遵守与否。特别是在1980年代.在美国监管机构的要求下,Anchor要求众多失意的储户与其协议允许它适用“监管美意(supervisorygoodwiI以满足其资本充足性的条件。FIRREA否决了这种会计报表Anchor为满足这种资本充足率的新要求.被迫损失以将其所持资产多样化。因此,Anchor和其他银行斥责FIRREA损害了早期的合约义务。法院支持了该诉求。
总之历史揭示了金融危机的怪圈.即危机过后是管制,管制过后是新的金融危机.然后是新管制,生生不息。然而.就当前而言,相关的事实是危机周期更短了。我们要反思:我们可从中学到些什么.进而可阻止或者起码能减轻下一波危机的冲击7我们是否会继续犯同一个错误7
二、次贷危机对法律局限性的拷问
自由市场的历史.一直就是上上下下起伏不定的过程.与此类似的是欧洲市场发行的欧元债券,其在贸易中自由度较高,日渐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并未受政府管制的阻挠,随之市场繁荣。难题在于能否找到这样的一条路径:既能让金融创新不受费力、费钱、费时的复杂管制举措的消极影响.又能保障公众及其投资者免受市场弊病之扰以及暴富梦醒之后羊群行为的冲击。
在过去数年间,我们亲眼目睹了次贷抵押支持证券给金融机构和全球投资者所带来的巨大损失。我们清楚损失的巨大波及面,想找出罪魁祸首究竟发生了什么,谁又该对此负责呢?在寻找的过程中,脑海中闪现出许多词汇来形容引起此次危机的嫌疑证券——例如掉期.衍生品.担保债务凭证证券组合和抵押支持证券——以及其他”非常嫌疑犯”——例如投资银行家.抵押经纪人.对冲基金管理人,评级机构和金融工程师.是他们推动了有毒抵押产品。总之,缘由众多.也该有很多人和事被责难。考虑到将来还会出台监管措施来回应这场危机,那就有必要审视这些原因。
市场泡沫开始随着大批金融机构批发的业主抵押贷款出现问题而破裂。这些贷款又被打包成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组合.接着又被重新打包卖给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1O]简言之,监管措施必须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该监管其中的哪些主体7哪种监管措施适当可行7同时.监管体系从一开始就必须对所涉及的金融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本质有着准确的定位.还须注意到这些证券日新月异的情形。正如一家法院所指出的.次级抵押就是因责任标准而不是贷款规模不合规的抵押…在绝大多数情形下.这些风险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它们是1990年代市场中急遽扩张的高收益高利润业务。”
看看这些稀奇古怪的金融工具和酿就此次危机的贪欲.确实很难说不需要某些严格的监管形式。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视这个事实,即监管会使得交易更费力费时进而可能伤及现行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转,甚至直接给金融体系带来伤害。而金融法之所以具有规制与监管的性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金融市场失灵和金融业的特殊性。但从实际情形来看.就金融效应而言,在估量是否该监管以及如何监管的问题时.我们可能会“因作为而被责难,也会因不作为而被责难”.这便将金融监管的立法者和执法者推向了两难境地。
我们看到.美国对这场经济危机的最初反应是向这些声名显赫危机重重的金融实体注资,通过前任财长HenryMPaulson力推的保尔森计划,用监管措施来避免或最好能减缓未来的金融危机。通过研究初步发现.保尔森计划和~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具有局限性——显然无法预测也无从保护我们免受未来的金融风暴冲击。因此,我们希望将来的监管体系既能确实触及到根源问题又能有效防止或者缩小未来更复杂的金融危机的影响。
三、金融危机凸显法律局限性的成因
(一)有效市场依赖于充分披露信息的市场自律环境
现代金融的基本原则便是尤金·法玛(EugeneFama)所讲的“有效市场”理论假设.即“简单来说便是股价能完全反应所有可获取的信息。”法玛最早在1970年提出了该理论进而在1991年修正并重申了这一原则。该假设的重心及有效市场理论的关键在于信息对公众投资者的可获取性。这似乎与直觉相反.特别是在全球通讯瞬间即达的时代金融机构和其他复杂衍生品交易的市场主体通常都会各尽其责.避免详尽披露所交易的巨额虚构衍生品”信息。事实上.直至1999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Board)启用了一种最低程度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从业者披露其所持衍生品价值.并将其反映在财务报表的资产或者负债一栏。这可以让所有证券分析者都可以享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权。面对如此多的信息,从中获利的唯一途径就是如何比其他分析者更好地破译这些信息。”而我们并未向这个市场提供足够的制度安排。
因此.一旦从持续数年之久的金融危机中醒来,问题便接踵而至:我们是否需要更多实质性的监管举措或者我们是否需采取措施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并伴以有效的联动实施举措?保尔森计划或者任何其他监管举措是否足以应付得了或者我们还能创设出一种无需依赖管制的市场自律环境吗?
(二)法律忽视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
从广义上来讲.道德风险是指当事人因不愿承担其全部行为的后果而表现各异。”问题就在于个人或者机构以为他们不用对其行为担责.因而倾向于表现得不太认真,而让他人承担这种行为的后果。这便可用来解释房利美(FannieMae)管理层的疏忽大意.他们以为当灾难来临之际政府会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道德风险也存在于次贷危机中.因为借钱给贷款人的金融机构懂得.只要房地产市场持续走强.他们便可投资获利。通过这种次贷衍生品.他们便将这种风险传递给他人(假定所有人都失利了,他们还可从政府那里获得救援)。
我们所有在场的人都处于道德风险行为链之中,因为不合格的抵押经纪人将风险性抵押产品推向不设防的非适格买家;有风险意识的出借者.将这些抵押物出售给投资银行.他们再将这些抵押物打包成用来对冲和减小风险的衍生证券:各路打包产品的卖家又将其兜售给世界各地的善良投资者。最后.我们可知机构并不乐意甚至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评估这些复杂的证券。直到房地产市场的泡沫破灭.一切大白于天下,我们才发现自己身处于全球性金融危机之中。
一言以蔽之,这个道德风险问题是由不端的管理行为造成的。道德风险”的根源在于现实生活中的信息不对称——没有信息披露就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行为常常见之于没有机制或动力去推进完全披露信息的环境。有识之士指出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委托理论的主题,因此虽然大家公认次贷衍生品的估价并非易事.但是机构交易商们还是毫不犹豫地去做仿佛不存在任何估价问题。给衍生品资产估价并非易事.但反过来说又有很多金融工具便于做此事,或者起码可以摸索一下。披露这个估价的过程可使尽可能多的公众更加清楚其投资处于风险之中。
有人可能会同情那些急切的业主,因为他们被人劝服后拿到一笔明显不够谨慎又不合适的贷款,还能理解用政府的钱去帮助业主免于损失的必要性。但是.如果做得不到位.这种救助实际上消解了自愿进行风险易的金融机构的责任:虽然一边救助那些即将被赶出家门的业主.但是它也可能救助那些加剧这个问题的金融机构并保护那些因投资失利而购得风险性证券的投资者。
政府在收拾这场金融危机过后的残局时,必须考虑到道德风险在保护未来金融消费者方面所起的作用必须通过法律来保护消费者而不是仅仅救助那些忽略其义务并继续创设金融工具将风险传递给他人的金融机构。
四、破解金融危机下法律局限性的对策
(一)既要有强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又要有市场的自律环境
世上并无避免金融危机的良药。一般来讲,自由市场不受政府管制的阻滞.富有活力且发展快。与此同时.自由市场还能生成比被管制市场更高的波动性.以及变动中的均衡;这种波动性就是我们甘愿为经济自由和成长所付出的代价。被严重管制的市场可能波动性较低.但它带有更多的障碍性因素.在发展创新性金融工具方面行动迟缓。解决金融问题的办法不是将我们的资源投资于新的限制性管制体系中因为其灵活性还不足于跟上复杂多变的全球性金融世界。相反我们必须推进创设一种向全体市场参与者完全披露信息的市场环境,进而对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和相关主体开展严格的监管.以此对违规行为施加严格的法律措施。
如果我们假定完全披露有助于保证金融主体诚实守信.有助于公众投资者获取充分的信息以做出决断那么我们需创设出~种鼓励披露的管制结构和有助于自律的工具。虽然充分的信息披露要求可以被创设出来.但是更艰巨的任务是创设出一种宁可守法不可违法的环境.这种自律机制要比外部强制机制更加有效。如经常有这种情况,我们既需要胡萝,又需要大棒。
金融法论文范文4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趋严峻,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以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惠民生为重点的宏观经济政策[1],包括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4万亿元投资计划[2],进一步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等。这些政策能否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服务的保障程度。
1.在扩大内需方面,为拉动农民消费需求,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家电下乡”、“微型客车下乡”的推行力度,并希望通过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机具设备和农民日用消费品市场。显然,在实施上述措施的过程中,从生产厂家、批发和零售企业到最终消费者,都需要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托收承兑、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在城市,住房和汽车无疑是重量级消费品、房地产贷款、汽车金融是连通生产和消费环节必不可少的链条。目前正在推行的家用电器消费信贷,也对促进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2.在调整经济结构方面,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技术升级,积极发展和推广环保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节能减排、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主要手段。最近中央制定了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振兴措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通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淘汰部分落后产能和老旧技术,实现较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而上述一系列举措,如果没有巨额资金的支持是不可能实现的。
3.在扩大投资保增长方面,更是需要金融的配合。在4万亿投资计划中,中央财政出资1.18万亿,其余近3万亿需要地方和社会出资配套。据有关方面测算,今明两年需地方配套1.12万亿元。按2008年四季度水平估算,各级地方政府有能力承担的配套资金总计6200亿元,资金缺口达5千亿。如果考虑到各地合计20万亿左右的投资计划,需要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量更加庞大。
4.在促进就业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远远大于大中型企业,因此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确保其资金流动顺畅,理应成为落实刺激经济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中国出口大幅下挫,制造业出现生产过剩,经济明显减速。在这一背景下,宏观政策对金融体系的要求有着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是要求金融体系快速传导货币政策,实现政策意图,使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以后释放出来的流动性能够有效进入实体经济,货币信贷能够合理平稳增长,满足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
二是要求金融体系能够有针对性地强化以往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优化信贷资金投向,改善对“三农”、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特别要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方针要与产业政策更好地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民生工程、重大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消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等领域的信贷投入。
三是要求金融体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在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外部金融市场环境继续恶化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金融机构面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加严峻。对于金融业来说,既要贯彻落实好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各项措施,又要确保自身的经营稳健性和资产安全性,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总之,无论是短期的保增长政策还是中长期的扩内需、调结构政策,都对金融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例如实施多种财政补贴措施、政府投资项目为企业提供市场空间等),进一步扩展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空间,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制度缺陷致使货币政策传导不畅
从2008年9月以后,中国货币政策开始由适度从紧转向适度宽松,意在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调整利率和信贷管理方式,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为此,中央银行五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取消了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控制。从实施效果看,2008年11、12月两个月信贷额分别增加4770和7718亿元,2009年1月份新增贷款更是达到1.6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加3895亿、7233亿和8141亿元。M2的增速也出现快速反弹,12月同比增长17.82%,增幅比上年末高1.08个百分点,比上月末高3.02个百分点,1月份同比增长达到18.79%,表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已经初步见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货币政策传导阻滞还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经明显降低,但货币乘数仍持续下滑,反映出金融体系货币扩张能力的下降。目前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已由最高时期的17.5%降为15.5%,其它中小型金融机构降为13.5%,但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的货币乘数下滑趋势却未停止。2008年末,货币乘数下滑至3.68[3],比近几年的高点下降1.44,为2003年以来最低(见图1)。
图1:货币乘数变动趋势
随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却大幅上升,2008年末达到5.11%,比上年末高1.81个百分点(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3.93%,股份制商业银行为5.73%,农村信用社为10.12%,分别比上年上升1.93、1.97和1.22个百分点),表明经中央银行释放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又沉淀于银行体系,部分抵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降的影响。
2.在2009年1月份新增企业贷款中,短期票据占42%,新增6239亿元,是去年11月和12月的三倍,更是去年10月的十倍。由于企业借入的这些票据利息低于存款利息,因此近期贷款飙升有可能更多的是出于财务目的,而不是实际需求。也就是说,企业可能在囤积现金而不是使用资金,贷款数量的增长或许不能立即推动经济增长。事实上,进入2009年以后,中国A股市场出现反常大涨,部分企业贷款进入股市应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3.从贷款结构来看,一些瓶颈领域并未得到缓解。图2表明,在2008年第三季度放松银根后,农业贷款增速低于贷款平均增长率,且两者差距呈扩大趋势。图3显示2008年11月以后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两年来最低水平。
图2:农业贷款增长情况比较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提供的数据计算而得。
图3: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提供的数据计算而得。
造成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不畅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间接融资比重畸高,资本市场发育不够。尽管近几年资本市场得到较快发展,但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的本质特征并未改变。由表1可见,2001~2008年间,贷款一直占到非金融部门融资量的80%左右,股票和企业债融资比重最高也不超过20%。如果扣除国债因素,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比重更高(见图4)。
表1:2001~2008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情况简表
20082007200620052004200320022001
合计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贷款83.178.782.078.187.985.180.275.9
股票6.113.15.66.05.23.94.07.0
国债1.73.66.79.510.810.014.415.7
企业债9.14.65.76.41.11.01.40.9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注:①本表股票融资不包括金融机构上市融资额。②2007年国债数扣除1.55万亿元特别国债。③企业债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
图4:非金融企业融资结构(扣除国债)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必然导致货币政策传导阻滞[4]。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与股权投资活动的经营特点差异很大,其行为表现也存在很大不同。出于稳健性和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往往表现出顺周期的特点,即经济上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反之则收缩信贷。近期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明显表现出对政府项目的偏好。对于与4万亿投资计划有关,特别是有政府信誉和税收担保的投资项目,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但是,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商业银行的慎贷行为并没有因为宽松的货币政策而改变。
二是目前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占据了银行市场50%以上的份额,如果加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5],大中型银行的市场份额占比在70%以上。这种大中型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也使金融体系的重心更容易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从而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意图的实现。
三是竞争不足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创新意识。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受到双重保护:一是严格限制市场准入,二是存贷款高利差。我国一年期存贷款利差长期保持在3%以上[6],而在成熟市场,银行能得到0.2%的利差就已不易。高利差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只靠存贷款业务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加上现有监管制度的重点放在防范风险上,对于不良贷款要层层追究责任(甚至是终身责任),而对创新则基本没有实质性激励。由此造成银行往往不思进取,躲在大树底下乘凉,缺乏拓展高端业务的动力。目前大部分中资银行的利润,有80%左右来自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就连贷款业务,不少银行也习惯于依赖抵押、担保来防范风险,缺乏适度承担风险、通过创新保障方式拓展市场的勇气。
三、加快金融改革,完善配套措施,造就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在金融发展滞后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即便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也很难有效刺激陷入低迷的经济。目前的资金供给在数量上已经不小,关键是如何将这些资金供给通过金融体系快速输送到实体经济。可以说,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了推进中国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只有加快金融改革和创新,才能使货币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1.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建设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有效传达货币政策意图、改善货币政策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一个高效的资本市场会大大拓宽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带动投资与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影响中国资本市场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资本市场结构扭曲,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对称,主板市场缺乏低层级股票市场的支撑。因此,下一步改革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丰富资本市场品种,发展多种交易商品。近两年中国债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2008年累计发行各类债券(不含中央银行票据)29381亿元,虽然总量上年同期持平,但结构有较大变化,其中企业债券发行额同比增长68.7%,增幅加大37.4个百分点。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量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增加。尽管如此,中国债券市场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企业债比例仍然偏低(2008年占比为30%);二是发行市场分割,企业债、上市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属三个行政管理部门,发行标准和程序皆不统一;三是二级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从交易量看,前者占比99%),交易制度和清算体系也不统一。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中国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也会带来较大风险。下一步改革,应尽快理清监管思路,整合分割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统一监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承兑票据、REITs等产品的发展,也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提前对市场进行规范。
(2)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已经完成,应选择何时时机尽早推出。同时,应鼓励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尽快制定和完善发展私募股权市场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分析现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体系的问题,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计和调整市场布局。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目前金融市场利率(主要是机构之间资金借贷的利率)已经完全实现市场化,包括货币市场的拆借、回购交易利率,基于报价产生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等。资本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以及企业债等也基本实现了市场定价。唯有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零售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十分缓慢,监管部门对于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实行管制。如前所述,存贷高利差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效竞争,降低了金融服务质量。长此以往,不仅会大大影响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也不利于推动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下一步既要在调整货币政策的同时,逐步缩小存贷利差,又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零售利率的市场化,例如先加大贷款利率的下浮空间,再全部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先放开一定数额以上的大额存单利率管制,并逐步降低门槛,最后取消全部存款利率管制。
2.进一步放开管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信贷机构。2008年5月人行和银监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后,各省相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有了跳跃式增长。从试点情况看,有些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过严。例如某省不仅限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一县只给一个名额),而且要求发起人必须是骨干企业。这样的限制不仅将大多数希望进入该行业的民营企业家档在门外,而且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也不利于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成长。从中国经济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小型信贷机构数量不应过度限制。在同一个地点,至少应开办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每个乡镇发展到2~3家也不算多,应尽早放开对名额过于僵硬的行政控制。
现行制度对于设立其他类型的小型信贷机构要求也是偏高的。例如设立乡镇银行要求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发起人,且为最大或唯一股东。对资金互助社的设立要求也过于严格,例如资金互助社必须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此外,对小型信贷机构的监管要求也普遍偏高,对其公司治理的设计过于繁杂。建议对设立小型信贷机构制定更加符合现实、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小型信贷机构的不同性质或规模,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2)尽快放开民间信贷。近来,人民银行正在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地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这意味着将赋予资金拥有者更多的运用资金的自由。民间信贷的“阳光化”,将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格局,使资金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据估计,目前民间资本总量大约在2万亿上下,一旦这些资本被激活,势必对中国经济走出国际金融危机阴影产生巨大的作用。因此,尽快放开和规范民间信贷,应当成为近期的一项政策选择。
3.改进金融机构特别是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条件
(1)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储,从长远来看,后续资金不足将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一个可行之道是通过金融创新将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优势有机整合,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民、微型企业和其他创业者的融资需求。因此应进一步鼓励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和批发贷款,形成资金有效对接。
(2)加快建设和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目前是扩大信贷的好时机。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实力弱,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贷款风险很大,银行因此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大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的力度,大力发展担保行业。
(3)在人才培养上为中小信贷机构提供支持。据部分小型金融机构负责人反映,目前他们最大的困难,不是资金,也不是缺少担保和抵押,而在于因机构太小而没有培养人才的能力。为此,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起长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中小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尽快提高其素质和财务分析、风险识别能力。
(4)加快落实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股权和企业股权质押登记,大型农用设备、林权抵押登记,纠纷处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建设,提高抵押品市场的流转效率。
4.加快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
(1)要促使商业银行转变观念,摒弃过分依赖抵押担保的思想,更加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的质量,改变坐等客户上门的经营习惯,通过营销创新,主动开辟和扩大市场。
(2)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政策的许可范围,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如银行可以开发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信贷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信贷保险产品以及多种适合不同类型客户需要的小额保险
(3)要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更深程度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5.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在货币政策转型、货币供给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明显加快,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迹象:
(1)出于贷款安全的考虑,很多商业银行将贷款服务对象集中于与政府投资计划有关的大项目和大企业。对于这类项目,银行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抵押担保要求往往被迫降得很低。
(2)在同质竞争下,价格战在所难免,利率下浮成为常态,而且贷款越集中的大户,利率越低。此外在房地产贷款上,为留住客户,各银行基本上都采用利率下浮30%(政策允许的最大幅度)政策,使得部分期限存贷款利率出现倒挂。
(3)由于地方投资热情高涨,部分银行在资金投放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可能会放松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使资金流向经济前景不好的项目。部分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也可能因地方政府的影响而进行不够谨慎的投资。
(4)部分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了股市而非实体经济。
上述问题显然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既要支持中国经济走出低谷,又要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防止不良贷款大幅度、快速反弹。为此,从监管部门角度看,要注意防止金融风险跨业、跨市场转移,严格防范创新业务风险和误导性销售,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也要在抓住发展机遇的同时,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管理,避免发生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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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初步统计,2008年9月以后,中央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相关刺激经济配套文件达到近60个。
[2]4万亿投资的结构为:铁路、公路、机场、城乡电网等45%,灾后恢复重建25%,保障性安居工程7%,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9%,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9%,自主创新结构调整4%,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1%。
[3]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8年第四季度》。
[4]理论上资本市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作用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实现:一是投资。当宽松货币政策引致股价上涨时,公司的市值提高。公司可以用较高的价格发行较少的股票,从而有利于增加公司投资;二是财富效应。股价上升,金融财富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将增加,进而刺激实体经济;三是信用。股价上升使得企业财富升值,对于银行来说,抵押品升值,信用风险降低,因而有动力加大贷款投放。
[5]这类银行的目标客户一般贷款规模起点为1~2千万元,银监会对小企业贷款的定义为500万元以下。
[6]2007年曾高达3.51%,目前为3.06%。
金融法论文范文5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志华.引导和规范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0(6):22-24.
[2]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金融研究,2005(1):45-47.
[3]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1):53-55.
[4]周彬.关于民间借贷的思考[J].北方经贸,2002(1):28-29.
金融法论文范文6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