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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1
当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经调整到了3500元,虽然这个标准与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现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适应性问题,但这个起征点但对于高收入人群的抑制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收入水平超过3500元的纳税人征收3%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在累进税率之下收入越高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也越高。显然,这种个税实施方法,对于高收人人群的收入水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依据这种规定,会迫使高收入人群在获得了高收入的同时也要缴纳更高金额的个税,这就很好地平衡了高收入人群与低收人人群间在收入上的差异,有利于缩小高、低收入人群之间的贫富差距,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公平发展起着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低于我给经济发展
在过去的30年时间里,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在迅速发展,国民财富也在迅速发展,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度已经高达以往的百倍以上,1980年只征收了18万元,现在接近4000亿元,但是其占税收总额比重却很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9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而美国这一比重超过50%。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目前来看,随着当下物价的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的不断加大,居民的生活成本变得越来越高。因此,从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分析,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能满足和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了,我国的个税起征点还有待于提高。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中作用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制度问题
从1980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征得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开始了进一步的修订,才开始实行新的纳税制度。于此同时,各级的税务机关不断的进行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这样的做法也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得到增长。不过,从宏观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在我国的社会当中,那些经济条件好的人,正常来说,应该是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纳税情况来看,纳税主力成了非高收入群体,同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逃税的情况连年发生,比例在不断上升。国家税务局的资料显示,从全国的纳税统计数据来看,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占了国家税收的一半以上。像是一些企业的大老板或是电影明星歌星等,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了国家税收总收入的少部分。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我国的贫富差距拉大,使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也就证明这个人所得税没有发生发挥调节贫富悬殊的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建议和对策
(一)继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首先,在对于个税起征点确定时应综合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宽泛程度问题,形成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将医疗、住房、教育、以及养老等相关费用也列入到基本的扣除因素中,在扣除过程中不能忽略纳税入的实际税负能力,比如家庭成员及婚姻状况等因素,统一了税率,再确定不同的免税额,保证那些家庭生活开支较大的纳税人的正常生活。其次,对于个税的起征点,应建立起一种递进的机制。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一个相对高速发展的阶段,物价上涨、通货膨胀加大等问题会一直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尽量缩短对个税的调整期,以年为单位来确定个税税率将更符合我国当下经济发展形式的要求。第三,在确定个税起征点时,要结合不用地区间的经济水平差异,做好各地区消费水平的普查和摸底工作,依据不同地区间的不同情况来确定相应的修正指数,形成地区特征的个税起征点。
(二)采用混合税制,将分项与综合相结合
在发达国家,有一种常见的个税税制--混合税制,它融合了分项至于综合制的特征,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已劳务为主的,收入相对较固定的应税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并将综合征收与实际费用合理的结合起来,这样可以大大增强个人所得税对于贫富差距的调节作用。对于个税扣除方面,除了基本的扣除外,还要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扣除,比如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保险金等,捐赠给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部分都是可以扣除的。当然在扣除这些内容时需要按照相应的费用标准,以此为基础对应税项目采用累进税率的方式,纳税人需按月预交,年终的时候汇算清缴,多了退还,少了补交,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个税征收效率低下的现象。对于相对不稳定的应税收入,如说股息及股息分红等,可以分类进行征收,采用比例税率、源泉扣缴和按期计算的方式,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因收入不稳定而引起的逃税问题。
(三)加强个税制度建设和完善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超额累进税率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中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对人们生活影响较大的税种,近几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上调免征额,从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额上调至3500元。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发达国家,该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发展得也比较完善,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对中美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以期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简介
(一)纳税对象
在我国,纳税对象分为两种,一种是居民纳税人,一种是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我国有固定住所或者没有固定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对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我国无固定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是无住所而且在我国居住未满一年的纳税人,仅对其在中国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我国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机制。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后,2011年9月1日起我国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分别适用于3%,10%,20%,25%,30%,35%,45%的不同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计算方法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依据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详见表1)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 总工资 - 三险一金 - 免征额
表1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简介
美国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来源的收入进行加总,扣除免征项目后,再按照总额相适应的累进税率进行计算。
(一)纳税对象
美国将纳税人也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居民纳税人就其在全球所得进行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在美国境内的所得进行纳税。
(二)税率
由于美国纳税人是以家庭为单位,并根据家中是否抚养小孩等一系列情况进行减免,因此这里我们以家庭没有小孩为例。
表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
各州所得税率根据具体情况还有略有差异。例如,根据资料显示,2010年夏威夷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州,税率最高为11%,同期的纽约州最高税率为8.97% 。
(三)计算方法
①全部所得- 免税项目= 毛所得;
②毛所得- 调整项目= 调整后的毛所得;
③调整后的毛所得-分项扣除额(或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 应纳税所得额;
④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初算税负;
⑤初算税负-税收抵免款项= 应缴税款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第一是在征税的时候会考虑家中成员的具体状况,比如家中如果赡养老人或者是抚养儿童的话,会有一定情况的减免,因此,同样收入的两个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或是有儿童的话所缴纳的税收会有很大差距。第二个特点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高收入者。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他们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这说明,美国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财政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占总人口少数部分的富人,不是占总人口大部分的工薪阶层。
参考文献:
[1]黄勇.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及启示[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3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及改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论 文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要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存在问题 改革 建议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认真加以,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3、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这一方面造成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而且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2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主义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①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现在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原来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当前北京、广州、深圳的费用扣除额分别是1000元、1260元、1600元,因此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1417.18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92%,远远低于发展家平均水平。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①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机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③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
④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资料
1.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4.各国税制比较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贫富差距;起征点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184-02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1980年9月起,我国开始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在逐年递增,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调整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化、增加财政收入等多个方面中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无论国家的正常运转,还是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都离不开纳税人缴纳的税款。
二、个人所得税缩短贫富差距的作用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可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税收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资金需要,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是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在2011年9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上调至3 500元后,工资未达到3 500元的中低收入群体也就不会再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他们都从中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以前相比较大大减轻纳税所带来的负担。因此,只有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才会有效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并提高居民收入的水平,间接起到调节和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能可以减少高收入群体的利益
一位明星的一次出场费就高达数万元,这比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的年收入还要高,更不用说像民营老板、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群体了,与他们的收入相比,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也可以说是九牛一毛。按照道理来说高收入群体应该作为主体纳税人群,但是实际上他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只占据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一个很小部分。根据最新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月薪超过3 500元的人就应当按相应的税法级数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的收入越高,他应当缴纳的税额就越高。高收入群体在获得相当于中低收入者许多的收入薪金的同时不得不应当多缴纳相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就被迫降下来。只有减少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才有可能缩短高收入群体与低收人群体在收入上的差异,从而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缩短贫富差距的问题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的制度问题
个人所得税在征缴及管理上有着较大难度的必然是我国目前最易偷税逃税的税种。像明星们签阴阳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计件不上报等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比较常见的。纳税人所能纳税的真实能力在我国现在的税制中还不能够明显并完整的体现出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其实是在增加财政收入和社会分配等多个方面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往往因为高收入群体的不诚实与不真实在面对统计的时候一般不以真实情况相告之,还有像孩子上学的择校费等隐形消费没有计算在内,所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上的困难。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依旧偏低
中产阶级在推动社会民主文明化发展中占主导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也在增加。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金额已经上调至3 500元,但是对于中低阶层群体来说,他们收入的增长幅度与上层社会阶层群体收入的增长幅度相比就是小巫见大巫,是根本无法比较的。这就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还未实现从富人到穷人的所谓“调节”变革,长期以往就只会是富人越来越富有、穷人越来越穷困,社会贫富差距将会不断地扩大。
(三)个人所得税忽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国家想要在正常的情况下运转下去,必须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也就离不开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现在如住房、教育和医疗、养老等方面的费用都需要从工资中支付,每个月的工资收入扣掉纳税部分后还需考虑到每个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举个例子:两个同样月薪4 000元的人,如果一个是年轻的单身汉,而另一个是人到中年却又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没有工作能力的妻子和孩子正在上学的人,虽然这两个人的纳税额是一样的,但是他们生活质量的差别会非常大。然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规章制度中并未把这些实际具体情况考虑在内,这样就会导致个人所得税没有很好地在缓解和降低贫富差距中起到作用。
四、个人所得税缩短贫富差距的对策建议
(一)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主要针对高收入人群,只有把最高层人群的收入拉下来,才会真正地缩短贫富差距。随着国家的高速发展与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征收之日起至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最开始的800元一步步提升到现在的3500元。虽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在不断上涨,从中得到切实利益的人数也在增加,但要想真正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就应该再次上调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且将住房、教育和医疗、养老、地域差异等多方面的因素都考虑进去,真正做到降低高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继而减小缩进贫富差距。
(二)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国按照7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民收入呈上升趋势,高收入人群日渐增多,应当在7级累进税率的基础上针对高收入人群增加个人所得税税率,将工资薪金在55 000―80 000元的纳税义务人所对应的税率从35%提高至40%,将工资薪金超过80 000元的纳税义务人所对应的税率从45%提高到50%。以月收入为70 000元为例,提高税率前,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8 995元,将税率提高至40%后,他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19 745元,在调整税率后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了750元,这种调整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同时,一方面提高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减少了高收入者的收入,从而缩短了贫富差距。
(三)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是按照个人的月收入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没有考虑到其家庭成员的月收入。一对既不需要抚养子女也不需要赡养老人的新婚夫妇并且这对夫妇的月收入均在3 000元,根据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规定的七级累进税率他们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另外一名既需要赡养老人同时还要照顾没有工作能力的配偶及子女的月收入为5 000元的人,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七级累进税率,他是需要缴纳45元的个人所得税,减掉其被征收的部分,他们家的月人均收入将达不到1 000元。这样两个家庭之间相互进行比较一下,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水平差距截然不同。所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应当根据纳税人实际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情况,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伤残人士等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在纳税人的月收入中扣除这些额外因素,所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本月的应当纳税所得额。以家庭为单位,根据人均的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才能够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贫富间的差距。
参考文献:
[1] 李维刚,郭铭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中的作用[J].现代商业,2013,(13).
[2] 万力.调整个人所得税 缩小贫富差距[J].特区经济,2008,(1)
[3] 邓俏莉.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现实选择[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3).
[4] 敖菁萍,罗曲.关于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经济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18).
[5] 芈芊.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几点思考[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0,(4).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o shorten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poor
LI Yu-yang ,LI Wei-gang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Jiamusi University,Jiamusi 154007,China)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5
关键词:收入差距 税制调整 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税
经济学中的主流观点之一,认为经济增长与收入差距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经济衰退和增长乏力很重要的原因是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的需求不足,使得总供求不平衡;因此,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通过缩小收入差距,达到增加有效需求目的。作为经济追赶型国家,中国在过去30多年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把“增长是硬道理”作为首要经济目标,并没有将缩小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首要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
目前,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结束,正在向经济中高速转型,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在国际和国内经济总供求失衡,总需求不足的条件下,需求侧管理政策必然涉及到收入差距问题,通过缩小收入差距,扩大有效需求是解决总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思路和途径。在这个阶段,中国是否应该提升缩小收入差距这一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很值得考虑和研究。
一、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报告中,关于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城乡差距继续缩小一段中的数据,按照全国居民五等份分组,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情况如图1所示: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重要途径,笔者理解就是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尤其是要缩小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的差距,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
二、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的政策目标
基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以及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必要措施,在保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将逐步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差距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目标。
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完成7000万贫困人口脱贫的攻坚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实际上就是通过脱贫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客观上应该缩小了低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在“十四五”规划中,建议提出将高收入群体与中等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倍数缩小的明确指标要求,即:高收入组是低收入组的8倍,是中等偏下收入组的3.5倍,是中等收入组的2.5倍,是中等偏上收入组的1倍。
三、目前中国税制对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
总体来看,目前中国税制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很弱,如不加以调整和改革,将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
中国税制的间接税和直接税比重相当,各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40%多;相对于美国这种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中国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而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尤其是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都是很低的。2015年,中国的间接税三大税种: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总税收比重48.8%;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总税收的28.6%,其中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的6.9%(详见图2)。
中国的这种税制结构,在收入分配上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由于间接税的税负主要由居民消费环节承担,收入越低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高;反之,收入越高者负担的实际税负越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重点课题《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报告中的数据:2012年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现金消费占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88.88%,随着收入的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最高收入户所占比重只有59.01%。这种税制的累退性表明,中国现行税制不仅难以调解并缩小收入差距,而且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调节收入差距功效很低
财税研究界对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效应研究,基本上一致的判断是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差距上发挥正效应,但功效不显著。比如,詹新宇、杨灿明的研究结论:运用MT指数方法对1985-2013年的基尼系数对比分析,发现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的差值(即MT指数)非常小,均值为0.0003,最高也仅为2005年的0.00031,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整的作用整体上是正向的,但其正向调整的力度并不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效不显著的主要原因:一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工薪阶层,以2014年为例,65.34%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对于高收入者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是薄弱环节。 二是实行分项计征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高收入者征税的累进税率。从现行税制税率的设计来看,十一个分项计征项目,只有三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于其他八项所得,尤其财产类收益所得都实行的是比例税率。三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还处于代扣代缴为主的模式,高收入和多元化收入税源的监控体系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税源管理粗放,监管措施不力。
根据以上分析,为了使我国税收能够更好地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的作用,应该从调整税制结构、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完善财产税制度四个方面入手。
四、中国税制结构调整将朝着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在我国税制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近两年来,由于全面的减税政策,实际的税收占GDP比重已经由2012年的19.4%下降到2016年的17.5%),对税制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在逐步提高直接比重同时,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在目前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的竞争力与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负担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降低间接税比重和提高直接税比重,已经到了一个重要的窗口期。
中国税制的调结构是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调整税制结构,不仅要对直接税进行改革和完善,同时对间接税也要进行调整。概括地讲包括: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对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整合和改革,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的规范和立法,对消费税的完善等。可见,本世纪中国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实际上涉及到中国税制中所有主要大税种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肯定地讲,不是一个小工程,而是一个大工程;不是“速决战”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一个“持久战”。
五、个人所得税如何在缩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强化力度
提高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和强化征收管理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两者互为另一方面的前提。税制设计和完善是征收管理的前提条件,而征收管理能否实施又是税制设计的前提条件。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目标是在1996年“九五”计划提出的,至今已经跨越了5个五年计划,依然在改革的进程中。关键点应该是征管条件推进落实的比较慢。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依靠整个社会,尤其是银行系统有关个人信息必须与税务系统能够共享,税务机关在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各类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实施综合计征。目前这一税收征管的准备和信息系统的建立正在推进。
对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几个热点问题,笔者认为:
(一)不宜再统一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简称免征额)
2006年以来,我国曾三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2006年从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仅2011年免征额调整就减少了6000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此,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都大幅度减少。
结合国家统计局对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统计数据,目前个人所得税只是针对年所得收入在42000元以上(月收入3500元)的人征税,也就是大体相当于对20%的高收入群体和少部分中等偏上群体征税,对低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是不征个人所得税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考虑到整个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还需要研究,不宜统一笼统地再提高。最重要的是,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的公平性,在实行了综合与分项计征税制改革后,将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支出费用,在综合计征基础上进行抵扣,以尽量精准地减轻部分纳税人的负担,这种制度设计是比较公平、规范和科学的。这一改革已经在设计和制定方案之中。
(二)对财产性收益征税管理
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相关性比较高的是对个人财产性收益的征税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软肋”,也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重点之一。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中,虽然已经都涉及了这些财产性收益,但由于没有实行综合计征,累进税率并没有很好地全面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同时,由于税收征管制度的条件不够,税务机关难以全面、及时掌握个人的全部收入信息,因此很难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计算累进税率,这样,使得高收入者来自财产收益的部分,只能按照低档税率征收。
税收征管的难度还来自经营主体的收入费用化问题。比较普遍的现实做法是,一些企业利润长期不予分配;有些投资人和公司创办者只领取1元年薪,而将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如购车、购房等开支从企业出账,客观上规避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这样的做法,需要通过税制的完善和强化税收征管来加以控制。
(三)强化税源监控的社会管理
对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有赖于全社会的信息管理共享和纳税环境的优化。这绝不是税务机关自身能够做到的,所以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和政府各个部门的通力协作。而顶层设计是首要的。
目前比较现实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能否与税务机关共享,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共享,通过怎样的合法程序共享?这些制度设计还在研究之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的前提条件,否则税源监控不到位,综合计征就无法真正实现。
(四)修改和完善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现行中国的《税收征管法》主要针对企事业纳税人,相对缺乏针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相关配套法律措施。包括税收债权保障措施、反避税措施中自然人主体的缺位,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的规定等。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修改和完善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的相关法律也必须修改和完善。
(五)中国的纳税人意识有待提高
多少年来,中国的老百姓已经习惯了缴纳间接税,相对地比较抵触直接税,这样的纳税意识是将间接税改为直接税的最大障碍之一。为此,需要大量地普及财税知识,让老百姓认识到为什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要规定公民的纳税义务。也要从经济原理上说明公民为什么要纳税,它的经济实质是老百姓购买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用于自身的消费,就像购买粮食和食品一样,只是购买的方式不一样而已。提高中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是税收制度改革和结构性调整的重要前提。
六、房地产税收如何缩小财富差距
根据李实课题组的研究,2013年的财产差距的基尼系数接近0.7,并且他认为财产的差距会继续扩大。如何来使这种财产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控制甚至缩小,确实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被认为是调节财产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从理论上分析,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增加了持有人的税收负担,使房地产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产供求基本平衡状态下,这种税收负担基本上难以转嫁给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会将拥有过多财产的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时也会降低财产多的人的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税能够调节财产差距。
在实践上,房地产税能否真正达到调节财产差距的作用,还有赖于房地产税制的具体设计。这其中涉及到:房地产税制的目的――是以筹集收入为主,还是以调节财产差距为主?以前者的目的为主,房地产税将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设计;以后者目的为主,将采取对多占有房地产的少数人征收。另外,不同目的下的税率设计也会不同。在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较低税率比较合适;而对于后一个目的,则要采取高税率或者累进性的税率。当然,房地产税的目的也可以两种目的兼顾,这样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会有多种方案的选择。目前,房地产税制的方案依然在讨论和设计之中。
参考文献:
[1]詹新宇,杨灿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探讨[J].税务研究, 2015,(7).
[2]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北京市地税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院联合课题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R].2015.
个人所得税调整范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实际税负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以个人的所得多少作为负担税收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其中,2006年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就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由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从而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小,所以在税制结构中所占份额也小。表1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水平。
为了便于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下面图1是税收收入增长率Y和个人所得税增长率X的趋势图;图2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趋势图。
通过图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呈现出前高后低的趋势。2005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大大高于税收收入增长水平,由于1994年税制改革的影响,1995年个人所得税的增加额达到了80.88%,比税收收入的增加额高出60多个百分点;2005年以后个人所得税增长率略低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但两者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使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率又略高于税收收入的增长率。
通过图2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呈现出先增后降的趋势,1994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为1.42%,税制改革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随后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开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又开始呈现上升的趋势。
三、个人所得税调整前后工薪阶层税负的比较
由于工薪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实际负担率。实际负担率,是指征税额与其征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是衡量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主要标志,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负担率=征税额/实际数额
个税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修改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如下表2、表3。
通过表4可以看出,此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确实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
1.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没有影响,而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将不涉及个税,这意味着我国将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体实际税负明显的降低,比如月工资、薪金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6.5,修改后为0.9,降了7倍还多。
3. 月工资、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们看成是高收入群体,通过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资、薪金在58500元的纳税人,个税修改前税收负担率为23.21,修改后为23.5,虽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负,使收入低的人少纳税、收入高的人多纳税。
四、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不同分类所得的实际负担率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来源比较多,这就使来源比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受各项收入的费用抵扣额,而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项费用抵扣额,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人多纳税的极其不公平现象。表5给出了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实际负担率。
通过表5可以看出,我国的实际负担率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1. 当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大于5000元时,实际负担率是固定不变的,这显然没有实现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理念。